平按:此篇自篇首至“三十二曲”,见《灵枢》卷六第三十一《肠胃篇》。自“黄帝曰:愿闻人之不食”至末,见《灵枢》卷六第三十二《平人绝谷篇》,《甲乙》同上篇。
黄帝问伯高曰:余愿闻六腑传谷者,肠胃之大小长短,受谷之多少奈何?
三焦腑传于谷气,胆腑受于谷1精,三肠及胃传谷糟粕。传糟粕者,行谷之要,故肠胃有六种之别者。
1“谷”,萧本误作“骨”。今据仁和寺本改。
伯高答曰:请尽言之。谷之所从出入、浅深、远近、长短之度:
黄帝问六种也,外更请说四种,故曰“尽言之”也。谷行从口曰入,泄肛曰出,自唇至齿为浅,从咽至肠曰深,谷至于胃曰近,从胃向曰远,肠十六曲曰长,咽一尺六寸曰短也。
唇至齿长九分,口广二寸半,齿以后至会厌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会厌,舌后喉咙上,出气入鼻口之孔,上有肉厌盖孔,开阖气之出入也。
咽大二寸半,至胃长一尺六寸。
咽,会厌后下食孔也。下至胃,长一尺六寸。
平按:“咽”上,《灵枢》有“舌重十两,长七寸,广二寸半”十一字;“咽”下有“门重十两”四字;“大”作“广”,《甲乙》同。“二寸半”《灵枢》作“一寸半”。“至胃长一尺六寸”,原钞“长”字上脱“至胃”二字,“长”下脱“一尺”二字,谨依《灵枢》、《甲乙》补入。
胃纡曲屈,伸之,长二尺六寸,大一尺五寸,径五寸,大容三斗。
胃中央大,两头小,伸而度之,二尺六寸也。围之,有一尺五寸,曰大。量径,有五寸也。容水谷,三斗也。
平按:“大容三斗”作“二斗五升”,《甲乙》作“三斗五升”,注云:“一作二。”
小肠后傅脊,左环叶积,其注于回肠者,外傅于脐上,回运环反十六曲,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
傅,附也。糟粕从胃传入小肠,小肠附脊,外注回肠于脐上也。
平按:“傅”《灵枢》、《甲乙》均作“附”。“叶积”《灵枢》作“回周叠积”,《甲乙》作“回周叶积”。
回肠当脐,左2环回周叶积而下,回运环反十六曲,大四寸,径一寸少半,长二丈一尺。
回肠,大肠也。小肠附脊而在后,大肠近脐而在前,故大肠输在上,小肠输在其下也。
平按:“少半”上,《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
2“左”,人卫本注曰:《素问•奇病论》王注引《灵枢》文、《难经•四十二难》及《千金•卷十八第一》均作“右”。
广肠傅脊以受回肠,左环叶积上下辟,大八寸,径二寸大半,长二尺八寸。
广肠,白也,附脊以受大肠糟粕。辟,着脊也。谓白当中宽八寸,上受大肠之处,下出泄处,皆径有二寸半,总长二尺八寸也。
平按:“叶积”《灵枢》作“叶脊”。“大半”上,《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
肠胃所入至所出,长六丈四寸四分,
咽之上口为所入,广肠之下以为所出,唇齿相去九分,齿与会厌相去三寸半1,会厌至胃咽长一尺六寸,胃之终始长二尺六寸,小肠终始长二丈一尺,广肠终始长二尺八寸,故有六丈四寸四分也。
平按:注“小肠终始”下,原钞作“长二丈一尺”,检上文经云“小肠长三丈二尺”,“回肠长二丈一尺”,应于“小肠终始”下补注“长三丈二尺,回肠终始”九字,方与经文“六丈四寸四分”之数合,当系传钞脱此九字也。
1“三寸半”,仁和寺本作“二寸半”。
其回曲环反三十二曲。
胃有一曲,小肠十六曲,大肠十六曲,合而言之,计有三十二曲,其胃大曲短,不入其数,故有三十二曲,皆以七尺五寸中度之人为准也。
黄帝曰:愿闻人之不食,七日而死,其故何也?
七日不食而死,余时之言,既闻肠胃大小,未知所盛水谷多少而尽,至七日而死之也。
伯高曰:臣请言其故。胃大尺五寸,径五寸,长二尺六寸,横屈受三斗,其中之谷常留者二斗,水一斗而满。
故事所由,水谷合有三斗,满于胃中也。
平按:“横屈受三斗”《灵枢》、《甲乙》作“横屈受水谷三斗五升”。“水一斗而满”均作“水一斗五升而满”。
上焦泄气,出其精微,慓悍滑疾,
上焦之气,从胃上口而出,其气精微,慓悍滑疾,昼夜行身五十周,即卫气也。
平按:“上焦”下原缺一字,依《灵枢》、《甲乙》补作“泄”,袁刻作“中焦”二字。又注“上焦”,袁刻作“二焦”,均与原钞不合。
下焦下溉诸肠。
下焦别回肠,注膀胱,臂之沟渎,下2溉诸肠,胶胱为黑肠,及广肠等也。
平按:“诸肠”《甲乙》作“泄诸小肠”。
2“下”字之前,仁和寺本缺一字。
小肠大二寸半,径八分分之少半,长三丈二尺,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水六升三合合之大半。
一二为三,则二为大半,一为少半也。
平按:“受一斗三合合之大半,谷四升”十二字,《灵枢》、《甲乙》作“受谷二斗四升”六字。
回肠大四寸,径一寸[平按:《灵枢》、《甲乙》有“寸之”二字。]少半,长二丈一尺,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
升之半,半升也。
平按:“受一斗七升升之半,谷一斗,水七升升之半”十七字,《灵枢》、《甲乙》作“受谷一斗,水七升半”八字。
广肠大八寸,径二寸大半,长二尺八寸,受九升三合八分合之一。
广肠受水谷之数也。
平按:《灵枢》“大半”上有“寸之”二字;“受”下有“谷”字,《甲乙》同。
肠胃之长,凡长六丈四寸四分,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此肠胃所受水谷之数。
计肠胃所受之数,垂升之半,合之大半也。
平按:“六丈四寸四分”《灵枢》、《甲乙》作“五丈八尺四寸”;“受水谷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作“受水谷九斗二升一合合之大半”十三字。注“垂”,袁刻作“乘”,其义均未详。
平人则不然,胃满则肠虚,肠满则胃虚,更满更虚,故气得上下,
前之所论,乃据肠胃之量受数。若言生平之人,则肠胃之中,盈虚更起,不得一时则有前数也。食满胃中,则胃实肠虚也,肠虚故气得下也;糟入肠中,则胃虚肠实也,胃虚故气得上也。以其肠胃盈虚,气得上下之也。
平按:注“量”下所缺一字,谨拟作“容”。
五脏安定,
欲资水谷之味,故须盈也。欲受水谷之气,故待虚也。气味内和,故五脏安定也。
血脉和利,
气味通于上下,故脉和利。
精神乃居,
脏安脉和,则五神五精居其脏也。
故神者水谷之精气。
水谷精气,资成五神,故水谷竭,神乃亡也。
故肠胃之中,常留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一升。
计肠胃所受六斗六升六合八分合之一,据其盈虚,在人常须三斗五升也。
平按:“谷二斗四升”《灵枢》作“二斗”;“水一斗一升”《灵枢》作“一斗五升”。《甲乙》作“谷二斗四升,水一斗五升”。
故平人日再后,后二升半,一日中五升,七日五七三斗五升,而留水谷尽矣。
再后五升,还须资食,合有三斗五升。若一日不食后五升者,则少五升也。若七日常后,七日不食,则五七三斗五升皆尽。
故平人不饮食,七日而死者,水谷、精气、津液皆尽矣,故七日而死矣。
命门所藏,谓之精也。上焦宣五谷味,薰肤充身泽毛,如雾露之溉,遂谓之气。腠理发泄出汗,谓之津。谷气淖泽注于骨,骨属屈伸,淖泽补益髓脑,皮肤润泽,谓之为液。水谷既尽,精、气、津、液四物尽,故七日死。
平按:注“四物”下所缺一字,谨依经文作“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