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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和弘治时代文官政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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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的地位

人们经常注意到,明代的开国皇帝并不十分信任他的官员,所以不让一个负责任的内阁制度发挥作用。所以当他在1380年取消了宰相之职时,他实际上不过是使制度的现实与他的理想的观念以及他作为皇帝的活动相一致。在他统治时期之后的一个世纪中,他的几代继承者更愿意把权力委托给别人,但是机构的变化则没有形成,所以不能提供一种宪制的基础而把负责任的行政权力委托给宰相或任何高级的顾问集团。明太祖留给其继承者的《皇明祖训》明确地禁止这样做。结果,每一代在位的皇帝不得不参与无数的日常行政活动,这样做需要他掌握情报的详情,然后相应地作出决断。这种情况当然是不现实的。

永乐皇帝精力充沛,有高度理性,并且只对行政中的某些方面(特别是北方边境的军事问题)感兴趣;他已经开始了把行政权力正式委托给受信任的文官的过程,这些官员包括主要的部(吏部和户部)的尚书,特别是委托给翰林院的七名年轻翰林学士组成的集团,他们因自己的学识和机敏而被他选中。他还承认他对宦官(他皇室的奴仆)的依赖,这些人中有的通文识字,并且专门受过行政的文牍工作的训练。经过了已形成的明初政治的黄金时代,在1425至1435年的十年中,他的儿子和孙子继续组织内廷顾问的这一精选的集团。依赖这些人(这时他们是权位较高的翰林院官员)的格局很明显地形成了;他们最后都拥有内廷大学士的头衔,而且他们在外廷各部同时拥有较高的官阶。担任高级职务的任期从这个世纪第二个十年一直延续到第五个十年的三杨(死于1440、1444、1446年),集中体现了这种发展,并且成为后来明代政府出现的一种非正规的内阁制度的象征。

就在他们任职的时期,高级的顾问大臣——大学士及其翰林院的助手——开始使用在皇帝进行考虑的每份奏议的封面上贴纸条的办法,纸条上概括了奏议的内容,并提出答复奏议的诏书应采用的形式。1435年作为一个八岁的儿童登上皇位的英宗继承了他父亲和祖父的一批年迈和受人尊敬的顾问。在他未成年时(这种情况《皇明祖训》没有提到),对奏议起草答复的制度由内阁全力实行;于是在谘询官员进行讨论和确定如何起草命令之前不提交政府实行就成了定制。

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是官员提议的对奏折的反应——即皇帝颁发的批准一切行政活动的诏令——占了上风,还是懒散、堕落或者有独立意志的皇帝容许其他的方式——也许是他们口头上把答复下达给他们的担任秘书工作的宦官侍从,也许是由这些侍从主动拟定其他的答复——以代替这些官员们的答复,还是到头来干脆不采取行动或根本就置之不理。把准备好的命令草稿贴在那些要求皇帝采取行动的文件上的制度,其后果是皇帝不必再直接与他的大臣们商讨。明朝最初几代皇帝的统治是通过廷议进行治理,这种方法在1435年以后英宗未成年时肯定被中断了。

建议皇帝如何作出反应的纸条是一个代替面对面商量的日益被接受的方法;他和他的宦官们宁愿采用这一方式,而舍弃统治者及其最高级的政策顾问们通过对问题的一致理解而作出决定的办法。因此这一方法使统治者与他的朝廷容易相互疏远。最后,这个制度可能败坏到要求皇帝采取行动的奏议始终没有让皇帝研究的程度。皇帝及其做秘书工作的宦官可以简单地把它们埋在堆积如山的大量送来的文件之中,而不作任何反应,虽然通政司在收到不断送来的奏议时保存和分发了案卷。或者皇帝在答复时可以不给内阁或执行的部以研究有关的事项和提出合适的答复的机会。

使有条不紊的行政程序趋于崩溃的全部潜力来源于明太祖坚持他的继承者必须发挥自己的宰相的作用的这种态度。那些不能或不愿发挥作用的继承者可能就简单地放弃了治国的大权而交给了见风使舵的人,而身处君侧的宦官往往更有条件来抓住这种机会。

追溯到1435年关键的转折时期,年轻的英宗甚至在十五六岁直接进行统治之前,已经处于明朝第一个臭名昭著的宦官独裁者王振的影响之下。王振非常乐意地看到一些受人尊敬和权位较高的大学士一一去世,从而使他能够把谘询大权从内阁转到与易受影响的年轻皇帝最为接近的宦官手中。王振于1449年在土木之战的溃败中被杀。以兵部侍郎于谦为首的强大的外廷官员们接过了权力,有力地进行治理而度过了危机,他们作出了取代英宗的皇帝(他们的工具)正式批准的一切决定。但是在被俘的英宗在1450年返京和在1457年最后复辟的同时,于谦承担了强有力的行政权,这使他容易遭到渎职的指控,其他几百人,特别是那些在反对王振及其同伙时集结起来的人,也受到猛烈的攻击。一种造成严重分裂的派系活动盛行起来了。

土木事件的后果不仅仅是军事危机;它带来了考验帝国政府的时期。到那个时候,以前顺利发展的以翰林院为基地的高级士大夫的责任谘询制度已因王振的把持朝政而陷入一片混乱。其年轻无知曾引起1449年危机的皇帝在1457年的复辟、皇帝对朝臣的不信任,以及派系活动产生的敌意,都预示着内阁制度的不稳定性会继续延长下去。在英宗于1464年死前的最后几年,有些内廷的高级人士力图诱导统治者去注意制度化的劝谏,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明代内阁制度的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还必须等待宪宗和孝宗皇帝统治下出现的朝廷和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到1505年孝宗去世时,内阁制度可以说已达到了发展的新高峰。

前面已经指出,宪宗尽管有种种缺点,却是生性宽厚的人;他很快成功地消除了长时期相互间耿耿于怀的不满情绪,或者至少使人们知道机会主义的朝臣们再也不能利用那些老问题上下其手了。在他统治的最初几年,他与其朝廷的官员合作得很好。只有一个派系活动的基础在当时似乎没有消除,那就是北方人与南方人对立的潜在的派系活动;虽然他偏爱北方人,却没有成为排斥南方人的集团的一员。事实上,南方人的势力在他统治期间增强了。当他登上皇位时有三名大学士:李贤(死于1467年)、陈文(死于1468年)和彭时(死于1475年)。李贤是北方人;陈、彭二人都是江西人。在所有负责协助年轻的皇帝保持皇位的人中,李贤无疑是最有影响的。他在英宗的最后几年中曾经真正地左右过政府,而在成化统治期的最初三年又是朝廷中压倒一切的人物。

李贤让他提名的有才干和良好名声的人在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虽然父子两代皇帝对他的恩宠超过了所有其他的士大夫,但李贤始终极力主张集体讨论,尤其坚持一切未决定的文武官员的任命要与吏部尚书和兵部尚书讨论后作出。因此人们对他的权力并无不满。但是他与年轻的宪宗相处时并不一直能够按其意愿行事。例如,他在打消皇帝对门达的信任这一方面就没有成功,门达是一个无耻的锦衣卫都指挥佥事,又是李贤在朝廷的死对头。李贤几次要求退隐,但皇帝都没有批准;李贤的父亲在1466年去世时,事实上皇帝甚至没有批准李去服丧。皇帝对李贤的信任很可能部分地产生于一件事:李曾经说服垂死的英宗必须让他的正式的继承人继承皇位,并且在皇帝临终时使父子两人在一起充满感情地和解了。

在当时,李贤及其周围的高级官员出于许多原因,正处于能影响新皇帝统治的强有力的地位。尤其是李贤,他决定施加最强烈的可能起指导作用的影响。有一次,在1464年夏天,还不满17岁的皇帝登基后不久,老祖父似的55岁的李贤就一次袭击京师并把太庙的树连根拔起的带冰雹的风暴的含意与他认真地谈了一次话。李贤告诉这个青年:“天威可畏,陛下当凛然加省,无狎左右近幸,崇信老成,共图国是。”[1] 历史学家评论说,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庄重地提出这样直率的私人劝导,对这个年轻皇帝及其统治初期具有约束性的影响,并且把内阁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也许是这样。但是宪宗也表现了超脱的不偏不倚的品质;他似乎从不为任何官员集团或任何中心政策所左右。当他统治初期的三名权位较高的大学士被人接替和其他人被增补时,他把一些像刘定之(死于1469年)和商辂(1477年退隐)那样的杰出的士大夫安排到内阁中来。但他也任命了不道德的万安(死于1489年)和刘吉(死于1493年)及其他一些名声不佳的人。从15世纪70年代起,他对声名狼藉的宦官汪直(1476至1482年掌权)和梁芳(1476年至1487年掌权)以及对万氏庇护下的一批无耻之徒的依赖,危及了正直官员的影响和削弱了他内阁的审议作用。更糟糕的是,他发展了不顾他的朝廷的毛病。他不必直接与朝廷官员商讨,所以长达几年没有答应他们提出的私下商讨的请求。

对比之下,孝宗皇帝实际上在处理一切事务时尊重他内阁的判断,而只保留小范围内对本人有重要意义的事务的个人处理权。他顽强地抓住这个独立行动的狭小的回旋余地,并且后来在他的皇后和她的家族的影响下,独立行动的范围略有扩大。这个范围包括庇护宗教,任命受宠的人,封赏财富和地位,以及少数人的一些比较次要的事情。它并没有严重地削弱他的内阁的影响,也没有破坏他政府的高昂的士气。

为了总结在这两位皇帝统治下发展起来的内阁的地位,人们必须先确定与它有关的政治问题。在明代的大部分时期,控制政府决策权的主要斗争是在皇帝的两套顾问班子之间进行的。一套班子来自士大夫集团。他们的组织基础是翰林院及它对内阁职务任命的垄断。这个集团容易产生派系活动和正当的政策分歧,但是在大部分士大夫心目中,这类分歧不过是伦理和思想价值观念总的一致下的一个枝节部分。与之竞争的一个集团是皇帝的私人的官僚机器——宦官——连同他们管理皇宫的以司礼监为首的24个宦官机构。

明代制度规定,自从1380年取消宰相的职务以后,这两个集团都没有行使谘询职能的明确的宪制基础。它们都属于内廷,都是皇帝亲密的私人随从,它们的权力都来自它们与皇帝的关系。两个集团都寻求先例,以使它们的职能正规化和扩大它们的权力基础。翰林学士似乎拥有压倒的优势:他们取得了社会能给予的最高声望。他们是履行正确礼仪和寻求先例及传统的学术根据的专家。那些人是中华文明中理论权威的最高源泉。因此,他们十分自然地加强了外廷官员的力量,并且维护着全社会的社会精英的价值观念。他们的社会根基、思想上的世界观以及伦理道德的信仰,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就使他们成了全社会公认的代表。

在15世纪后期,一万名或一万多名在职的宦官中,大部分似乎可能与士大夫们持有同样的价值观念,并且还与他们合作。但是,那些并非如此的所谓的奸阉,则是我们更容易在历史上看到的那些人。得益于接近和了解内情,并利用成为他们与皇室成员之间关系的特征的各方面的互相依赖,他们知道谁容易听从他们和受他们的诱惑。他们能够利用皇帝和皇后、妃子以及外戚,去支持他们反对高级官员,因为作为报答,他们可以给这些皇室成员提供至关重要的个人恩惠和奉承,为这些人采办物品,支持这些人去反对士大夫规范的压制性的和束缚人的控制,提供许多我们认为可以使一个被严密禁锢的皇室集团中受限制的成员取得“自由”的许多形式——总之,提供使个人取得满足的一切形式。当然,这样就能够影响皇帝及其政府对政策的实施,但是,当宦官集团的领袖努力想进而控制某个皇帝时,生死攸关的问题就很少是国家政策本身的事情了。如果说真正的政策分歧常常破坏官员集团的和谐关系,那么有野心的宦官则对统治者及皇室成员好恶的变化更为敏感。

有一些含糊的暗示,说有些臭名昭著的宦官独裁者对治国之道有新颖的想法,或者说有些皇帝之所以宁用其宦官侍从而不用他们的内阁,是因为他选择了官员们所反对的政策;但是这些问题似乎从来没有成为内阁和宦官为了引起皇帝注意而产生的冲突的核心。皇帝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听从这一类或另一类顾问,也可以冷静地扶植这两类集团,使之互相倾轧。迟钝的宪宗表现为后一种类型的统治者,虽然他更多的是通过不问不闻而不是通过计谋做到这一点。还不清楚他用心计和有目的地进行操纵的程度;他可能只是缺少怎样进行统治的明确的意识。但是他的儿子孝宗皇帝则是明代统治者中最完美的榜样,即他完全听从他的儒家顾问,并认为他的内阁和朝廷机制是与他本人的皇帝威严相当的负有重任的组织。这就是在15世纪终了时内阁权威大为增强的根本原因。它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先例,但却不能提供一个使这种现象持久不衰的宪制基础。

宦官官僚政治的成长

孝宗完全和真诚地接受士大夫的谘询作用,特别是由三至五名大学士组成的他的内阁的审议职能。反过来,他们得到了通过每三年的考试直接选入翰林院任职的最佳学者的补充。一旦进入这个精选的集团,他们就作为幕僚助手开始其前程;所有未来的大学士将在他们之中指定。虽然诚心诚意地喜爱士大夫代表的价值观念,可是孝宗像他的前几代皇帝和直至明朝灭亡之前的他的继承人那样,甚至也完全接受宦官官僚政治的思想,宦官政治不但已在宫内发挥作用,而且在全帝国的文、武行政职务中也是如此。

成化和弘治两朝出现了宦官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这是以前的宋、元两朝无法相比的;虽然15世纪后期的心情不安的官员喜欢引用汉、唐宦官滥用权力的例子,但是明代把庞大的宦官行政编制正规化的情况,甚至在以前宦官肆虐的朝代也确实是没有的。《明史》过于虔诚地宣称,明太祖曾经打算让他的皇室只使用约一百名宦官,不准他们识字,不准他们以任何方式与士大夫们私下交往,而且以任何方式参与行政活动就要处死。一块上面写有以上最后一条禁令的铁牌被认为曾经立在宫内,只是在15世纪40年代第一个声名狼藉的宦官独裁者王振使用了奸诈的手段,它才被搬掉。

《明史》谴责永乐皇帝,因为他背离了开国皇帝的意愿,在15世纪的第一个25年中不论在宫内还是宫外,都指定宦官去执行其范围大为扩大的任务。一位现代的学者已经论证过,《明史》无非重复了关于宦官这一题目的流行而不实的传说;对于这个题目,大部分明代史学者都未加注意,而且这方面的系统材料现在仍难以收集。[2] 他明确地指出,明太祖使用识字的宦官并在宫外的政府中委以重任;而明史中最令人厌烦地反复提出的传说之一,即立铁牌的传说是根本不存在的。不错,永乐帝大大地扩大了使用宦官的范围。他不但是在开国皇帝原来实行的基础上实行,而且在求助宦官侍从去处理大量要求皇帝注意的文件中,他是屈从于他无法控制的现实。这个现实是,开国皇帝取消宰相的事实留下了一个严重受损伤的政府结构。对皇帝来说,宦官侍从是一个针对外廷领导遭到破坏的临时性的反应,在以前的朝代中,这种领导给统治者提供了可靠的行政协助。

许多历史学家认为这是明代开国皇帝最严重的判断错误。它影响行政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它造成了内阁和主要的宦官之间棘手的关系,因为两者都被要求去填补这个空缺。宦官能够不费劲地把这种局势转化为适合他卑鄙目的的情况,在明朝大部分皇帝的统治中真是太明显了。历史学家的注意力大部分已经转到在最高层公开滥用权力这一方面;一个同样重要但尚未研究的问题是在宫外被委任文武官职的宦官编制的扩大。

1485年,一名都察院的官员抱怨说,宦官的人数已经超过10000大关,并已成了一个财政负担。在1644年李自成的乱军灭亡明朝时,京师的宦官也许多达70000人,而且还有其他许多宦官在全国各地任职。不论这些数字是否十分精确,它们却正确地反映了这种趋势。它们说明到成化和弘治两个时期,宦官的编制已经发展到帝国政府中全部有品位的文官官职的数字,而且很快就超过了这个数字。

文官官僚集团和宦官官僚集团在治理帝国时协同发挥作用。这两个等级组织的最高领导人在竞相控制皇帝和来自皇帝的各方面的权力时势不两立,但在大部分情况中,他们常常不得不合作。这两个官僚集团都被高度组织起来;凡加入各该集团的人都各需要特定的和客观地评定的条件。它们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以及既定的办事程序、承认考核功绩原则的晋升阶梯、细致地分成有固定收入和地位的等级、规定和先例。二者中的宦官官僚集团相对地说很不稳定,因为任何一个皇帝都能大大地限制它的作用,缩小它的规模,并且为此而赢得赞誉;事实上在16世纪第二个25年嘉靖统治时就发生过这种情况。可是总的说来,宦官官僚集团积累性的发展却远远超过文官集团的发展。

在制度方面,宦官注意扩大他们负责的官僚集团,并且注意使它取得不断加大的重要活动范围,以使统治者和政府比以往更加依赖他们。在病态性多疑的明太祖立下的传统中,一些皇帝也有兴趣让他们的宦官发挥遏抑官员的监视作用和充当抵销官员势力的一种力量。只有一个以身负明确的重任的宰相为首的强有力的外廷才能阻止宦官力量的发展。17世纪的历史学家,即那些反思明代历史上出现过什么问题的同情明代的人,曾提出一种观点,即大学士不得不作为不能拥有宰相官衔的实际上的宰相而发挥作用,因此他们不能完全履行他们的职能。他们还提出一种看法,即这样行使的宰相的权力是分散的;内阁的这种临时性的权力基础可以很容易地被司礼监的宦官所拥有的与之竞争的权力基础所压倒。宦官的制度方面基础的扩大,使得宦官官僚集团的领袖们成为越来越可怕的竞争者。

汪直,这名万氏的宦官,宪宗在1477年让他独揽新建的西厂大权,已被人称为明代四大声名狼藉的宦官独裁者之一。可是在宪宗和孝宗的统治下,比在最高层滥用宦官权力更为严重的情况无疑是宦官官僚集团扩大的职能的正规化。在15世纪的后半期,在军事,监督马匹的采购和兵器及其他军需品的生产,控制纳贡制度下的大部分对外贸易,管理皇家的丝绸及瓷器工厂,为朝廷采购和运输国内的产品,管理大部分皇宫、皇陵和寺庙的建造等方面,以及在执行众所周知的全国性秘密警察的调查、审讯和惩罚的任务方面,宦官们终于负起越来越大的责任。虽然宦官的官阶不得高于正四品,但主要的宦官们终于被承认为是与他们一起执行特殊任务和从事正规工作的首要文武官员地位相当的人。

例如,大学士彭时(1416—1475年)曾在他的著名的回忆录中写道,在1464年2月24日,即在英宗死后的一天,一个由12名高级武将、文官和宦官——宦官占12人中的4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奉命成立,以审议政策和向新皇帝提出建议。[3] 虽然官方史料都没有记录此事,但彭时本人是这12人之一,所以似乎没有理由去怀疑这样一个集团的组成。他说,这个顾问集团是按照宣宗皇帝在1435年去世时提供的前例组成的,当时明朝第一次由一个未成年的人继承皇位。这样就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明太祖留给后代的使他们受宪制安排约束的《皇明祖训》并没有提供为未成年的或无能的统治者摄政的任何形式。于是经皇太后的批准,一项让权位较高的官员(主要为三杨)审议和建议的安排被制定出来。但是,没有记载写明1435年宦官已正式被任命参加这一高级谘询大臣的集团,虽然他们对年仅七岁的英宗的日常生活的控制使他们有机会去影响事态的发展,从而到15世纪40年代使王振能完全左右政府。到30年以后英宗去世和需要另一个这样的组织时,司礼监四名为首的宦官被正式任命参加。

另一个例子可以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找到。都察院、刑部和两京的独立的司法复审机构大理寺在一起被称为三法司。它们在每年秋季审查判决,以确定哪个案件可疑,哪个可以减免,哪个严重得需要皇帝批准处以最严厉的判决(肉刑或流放)。自15世纪40年代以来,宦官们偶尔代表皇帝参加这些复审。复审在非常严肃的气氛中进行,大学士和三法司的负责官员在这种场合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知识。1459年以后,有功勋的贵族在最后的朝审中参加这些官员的工作。

1481年,成化皇帝作了改变。每年例行的复审(录囚)仍继续进行。但是他规定每五年一次的大审来代替每年的朝审。这时大审正式由京师负责司礼监的宦官(或南京的内守备)召开,三法司的首脑参加。[4] 在他统治时期,他的宦官代理人在年度复审中已在发挥日益积极的作用,他们常常不同意大学士们的决定,并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内阁和朝廷中学识渊博的专家。这时大部分被排斥在复审活动以外的那个集团恰恰包括了那些内阁的官员,于是司法复审活动成了宦官行使权力的另一个方面。

从以上两个事例可以看出,15世纪后半期宦官官僚集团变化的特征恰恰是他们从实际权力的增强转化为对他们作用的正式承认及其作用的制度化。有人也许会争辩说,宦官行使他们的行政和监督的职能会与一般士大夫一样出色,也许还不会给社会增加更多的费用。但是说到费用,它肯定不会少于维持一般文官的支出。宦官取得的品位越高,他们越是像大官那样生活。他们建造华丽的宅第,资助寺院,取得土地,有私人的奴仆和随从,而且像那个社会所冀求的那样也想供养家庭。许多宦官收养义子(一般为其侄子),并力图为他们优先取得朝廷中最易受他们影响的官职的任命——在锦衣卫或其他京师军事单位中任百户或千户之职。

但是,士大夫——宦官的竞争者以及社会的道德维护人——却不认为宦官是权力和地位的合适的拥有者。这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充分根据的。的确,他们之中的历史学家热情地记载一些杰出的好宦官,这指的是那些生活简朴、忠于皇帝、在频繁的宦官派别活动中反对坏宦官以及与好的官员合作的宦官。《明史》指出,这类品德高尚的宦官在孝宗统治时期为数非常之多。除去这种值得注意的偶尔出现的例子,士大夫明确地贬低宦官和不断地指责他们。他们接二连三地上奏,要求惩处那些唆使青年男子自阉(通常由其父母强制阉割)以期这些人万一被接纳入宫而使自己能免税和致富的人。他们要求减少招收宦官的人数。他们揭露这些人为非作歹的罪恶昭彰的例子。他们还要求减弱这些人治理国家的作用。

在分析整个中国历史——尤其是集中分析明代经验——的宦官弊病的文章中,最有力的论证文章是17世纪的学者顾炎武的两篇批判性研究论文。[5] 他在第一篇论文中相当详细地引了1464年呈给新登基的皇帝宪宗的一份奏疏,以加强他的论点。奏疏来自以王徽(约1407—约1489年)为首的一批南京的都察院官员,是他们呈上的两份要求改善宦官待遇的奏疏之一,但是从上下文看它却要求严格地限制宦官,只让他们执行宫内的不重要的任务。1464年夏初呈上的第一份奏疏的最后部分简明而有力地阐明了这个问题:

自古宦官贤良者少,奸邪者多。若授以大权,致令败坏,然后加刑,是始爱而终杀之,非所以保全之也。愿法高皇帝旧制,毋令预政典兵,置产企业。家人义子,悉编原籍为民。严令官吏与之交接。惟厚其赏赉,使得丰足,无复他望。此国家之福,亦宦官之福也。[6]

这份奏疏没有立刻得到答复,但在这一年晚些时候皇帝降了大太监牛玉的级并予以惩罚(因为牛要对他不幸地选中第一个而后又很快予以废黜的皇后负责)以后,王徽及其助手被抓和投入监狱。在狱中,他们呈上了第二份奏疏,大意是:臣等早就言之,同时以牛玉的失宠垮台为例重申他们的论点,这一次对这些论点的陈述更为生动详细。其中的一段特别是针对朝廷官员和宦官之间的棘手的关系:

内官在帝左右,大臣不识廉耻,多与交结。馈献珍奇,伊优取媚,即以为贤,而朝夕誉之。有方正不阿者,即以为不肖,而朝夕谗谤之,日加浸润,未免致疑。由是称誉者获显,谗谤者被斥。恩出于内侍,怨归于朝廷,此所以不可许其交结也。

皇帝被激怒了。他说这份奏疏的作者们完全是为了沽名钓誉,甚至不顾许多政府官员对他们的大胆而坚定的支持,把他们全部流放到偏远地区担任低贱而艰苦的职务。在宪宗统治的以后的时期里,宦官们对他们紧追不放,阻挠对他们的宽恕和不让他们担任较好的职务。王徽活到1488年孝宗登上皇位,当时他经杰出的吏部尚书王恕荐举而担任朝廷中一个高级职务;他不久去世,终年82岁,即使没有得到补偿,却得到了昭雪。

这些抗议者不过是因反对宦官而毁了自己前程的几百人中的一小批。他们提醒我们,作为宦官政治发展的另一个后果,我们必须考虑到它对官员们士气的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对两京中其前程必然与宦官活动交织在一起的官员的士气的影响。宦官们造成的局势常常使与他们合作的“卑鄙的”机会主义官员与“正直”清廉的官员发生对立。可是没有一个高级官员能使工作卓有成效,除非他能取得与宦官领导集团的良好的工作关系。易接受士大夫指导的孝宗大大地改善了这种恶化的气氛,但是他没有作出结构的变革,并留下了隐患,使宦官的弊病在他的不寻常的儿子兼继承者统治下又迅速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1] 见朱偰:《郑和》[102],第62—66页;徐玉虎:《郑和评传》[235],第63—74页;j.v.g.米尔斯译:《马欢》[377],第14—19页。

[2] 关于详细情况,见徐玉虎:《郑和评传》[235],第118—119页;陈文石:《明洪武嘉靖间的海禁政策》[51],第85—86页;罗荣邦:《明朝水军的衰落》[358],第151—154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2—233页。

[3]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9、287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36页。

[4] 这两部著作全文收于《明实录·宣宗实录》[380]。关于书目评论,见李晋华:《明代敕撰书考》[320],第41—42页。

[5] 关于宣德帝关心公正的行政,见贺凯:《明代中国的监察制度》[262],第114—115、132—134、260—261页。又见黄章健的《考》[245]中所引的官方记载,载《明清史研究丛稿》[242],第195—198页。

[6] 关于近代史学家对宣德帝的评价,见孟森:《明代史》[375],第125—157页;王崇武:《明仁宗宣宗事迹旁证》[541],第201—203页;吴辑华:《明仁宣时内阁之变与宦官僭越相权之祸》[576],载《明代制度史论丛》[580],第193—19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279—288页;德雷尔:《明初政治史》[146],第226—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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