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时起,保存记录或档案就被看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官方的历史编纂者(史或史官)就担任这一任务。[1] 这种思想体现在某些儒家经典中。不管这些经典中描述的政府机构实际存在与否,它成了后代的样范,像这样的段落“(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在中国历史上联系到官修史书被一再地引证。[2]
7世纪前半叶,建立了史馆,成为独立的政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写起居注和编实录,这是以后写前朝国史或正史的依据。[3] 这种史馆在以后的时代继续起作用。
在明朝第一个皇帝的统治下,没有建立独立的史馆机构,而是将它并入翰林院。早在1367年,即朱元璋正式登基前一年,就任命了修撰、典簿、编修等史官。[4] 1381年,史官的人数和品级,确定为修撰3名,从六品,编修4名,正七品,检讨4名,从七品。[5] 明代自始自终继续任命这些官员,但人数根据编纂的需要而定。[6] 例如,在1529年,编修和检讨定为各6名。[7] 但有时多出许多。任修撰的常为一甲进士,任编修和检讨的常为二甲进士。[8]
史官收集文献资料和编辑历史档案:
史官掌修国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礼、乐、兵、刑诸大政,上所下诏、敕、书、檄,谨籍而记之,以备实录。[9]
按照传统,写详细的起居注,被认为是收集文献资料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朱元璋在当皇帝前四年,即1364年,就设置了起居注给事中。[10] 据说像宋濂、魏观和詹同这样一些杰出人物,都曾担任过这一职务,这表明朱元璋当初对它的重视。[11]
这个职务的重要性还表现在1367年给在职者以正五品的相当高的品级。[12] 品级与当时的翰林院学士和六部郎中相同。不过,这只是暂时的。经过几次变动,在1381年起居注作者的官秩重新定为从七品。[13] 若干年后,这个机构被撤消,这大概是在1393年之前,因为那年出的《诸司职掌》中没有提到它。
随着一篇由张四维(1526—1585年)起草、张居正(1525—1582年)呈递的奏议,1575年恢复了起居注的写作。这封奏议还包括关于如何指导史馆工作的详细建议,其中有些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来编入《大明会典》。[14] 这篇文献提供了官修历史是如何进行的宝贵资料,应详细加以讨论。[15]
张居正的奏议,跟大多数这类建议一样,提到古代的左著作郎和右著作郎。他强调,没有起居注,就得不到关于皇帝言行的可靠资料来编纂实录。而这就是世宗实录和穆宗实录的实际情况,这两部实录是在张居正指导下编纂的。[16] 张居正于是提出八点建议:
1.保存记录的方法。在史官的任务中,最重要的是写起居注。如果没有可靠的起居注,修史工作势必陷入依靠无法证实的关于皇帝行为的谣传的危险。担任侍讲的官员是最接近皇帝的人,因此宜指定他们每天轮流担任起居注的作者。大学士在与皇帝秘密商议后,应立即将必要的情况告诉起居注作者。他们还应抄下所有的圣谕、诏、旨、策文,等等,以及大学士的题稿。除此之外,应指定六名有经验和有学问的史官,根据政府各部门的奏议编纂政纪。每一名官员应负责六部中一部的活动领域。这些官员不应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旷职。
2.关于随侍皇帝的起居注作者在不同种类的召见中应选取的地方的规定。起居注作者应始终在靠近皇帝的地方,这样他才能清楚地看见和听到正在进行的一切。当皇帝与大臣进行秘密商议时,史官也许不宜在场,但在召见结束后,该大臣应立即将圣谕和上述商议用密封信报告史馆。
3.向史馆转送文献。大学士应命令将保存在内阁的内阁奏议和由“两房”[17] 官员具稿缮写的圣谕、诏书、敕旨的副本送史馆。应复制其他政府部门的奏议和皇帝对该部门奏议的敕答。应将整个文献的副本送内阁,然后转送史馆。时政的讨论应编入各政府部门的奏议中。
4.忠实记录的重要性。由于起居注将是据以编纂实录的唯一资料,准确性比优美的文笔更加重要。皇帝的言辞必须逐字逐句地记录,而不要做文章。奏议的原文,只有次要的无足轻重的问题可以省去。只有因表达不清而难以理解的地方,才可以稍加修改。否则应一字不易地记录原文。要弄清楚因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或修饰内容。必须严格禁止史官发表他个人的褒贬意见。
5.(这一段论述给史官提供工作的地方和设备,这里不讨论。)
6.妥善保管的处所。在古代,国史被称为石室金匮之书,[18] 因为它被妥善保管以备传诸后世。明朝也是这样做的。每月有一小箱,每年有一大箱。它们应被放置在东阁[19] 的左右房。史官每月编成的草稿,应装订成七册,一册为起居注,六册为来自六部的材料。每册的封面应注明年月和负责史官的姓名。完成的册子要送大学士审查,放进一只小箱,用文渊阁的印章加封。到了年底,内阁和史官要打开箱子,取出各月的草稿,将它们放进一只大箱子,用同样的方法加封,从此不再开启。
7.(这一段论述缮写者应遵守的规则,这里不讨论。)
8.处理这篇奏议之前的事件。万历朝的头两年(1573和1574年)和第三年(1575年)的头几个月,起居注和六部奏议的原文,应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按照事实记录下来。
这篇奏议说明,在恢复编撰起居注以后,这些文献仅构成为编撰实录而收集的材料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取自六部的奏议,它们也通称时政记。[20]
官方的时政记现在尚存一个残缺的样本,时期是1127年。明代有一种类似的著作不是官方文献,而是有接触政府档案机会的官员的私人著述。[21] 有许多万历、泰昌和天启时期的残缺不全的起居注抄本,保存在中国和日本的几个图书馆里。[22] 起居注是后来编撰实录的基础。
但是,某些时期在起居注和实录之间有一个中间阶段。这就是日历,它只涉及几年。我们知道,在1373年曾命翰林院选出一个班子编纂《大明日历》。这项工作是在监督之下在宫中一个严格禁止外人进入的特殊部分进行。清晨,班子成员一起去到他们工作的屋子。吃饭也在那里;到傍晚才一起回到翰林院的集体宿舍,也是与外界小心地隔开的。从1373年9年20日至1374年6月11日差不多9个月中,当工作进行时,编纂者不许与外人接触。整个事情严格保密,这是为了防止有利害关系的人企图影响编纂者。要求他们只能把他们的编纂建立在可以得到的文字材料的基础上。这是根据皇帝颁布的规章,规章还说,著作完成后应受皇帝审查,保存在金匮中。然后把一个副本存放在秘书监。[23]
史官的主要任务是编撰实录;其他工作只是为这一任务作准备。但是,掌管编撰工作不专属史官,还有一个广大得多的官员集团参与其事。根据《大明会典》[24] 中制定的规章,大学士要担任总裁,翰林院学士担任副总裁。他们由皇帝任命,任务是规定纂修条例,检查纂修官[25] 准备的草稿,纂修官是从内阁、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和司经局选出的。崔纂和誊录则是诰敕房和制敕房选派的。
实际的纂修者名单表明,这些规章从16世纪初起就被严格遵循了。即使在更早的时期,做法也似乎大体上跟后来的规章一致。纂修官总是翰林院的居多。有时候,显然有20或20多个编修。
只有很少的——有时没有——纂修官是从别的部门来的。此外,誊录和崔纂主要选自品级较高的官员,或者,至少也是国子监的生员。总之,参加纂修工作的人的数目相当大。例如,纂修于1522至1525年间的《武宗实录》开头的名单,记录了参加纂修的97人的姓名和官职。[26] 此外,肯定还有许多职员、随从和仆人。
这项工作的挂名领袖是监修。名义上他是总裁的上级,但实际上对工作似乎无多大影响。他必须从世袭贵族的最高等级公或侯中选出。以《武宗实录》为例,监修是公。3个总裁是大学士兼尚书(正二品)。[27] 2个副总裁,1位是翰林学士(正五品),另1位是侍讲学士(从五品),40个纂修,8位是侍读(正六品),3位是修撰(从六品),21位是编修(正七品),8位是检讨(从七品)。3个崔纂是太常寺卿(正三品),尚宝寺卿(正五品)和中书舍人(从七品)。47个誊录,2位是尚宝寺少卿(从五品),1位是吏部员外郎(从五品),3位是大礼寺右寺副(从六品),6位是中书舍人(从七品),1位是翰林院待诏(从九品),1位是光禄寺署丞(从七品),3位是鸿胪寺主簿(从八品),12位是鸿胪寺序班(从九品),2位是译字官(无品级),可能来自四夷馆,15位是国子监生员,1位是翰林院秀才。最后,有一个官员掌收一应文籍和一个尚宝寺少卿(从五品)。
对整个《明实录》来说,得不到像这样详细的参加纂修工作的官员的名单,但从《太宗实录》起,尚存的名单中开列的60至100个官员的名字,他们的官衔与纂修《武宗实录》的官员的官衔相似。因此,完全可以把它们看成是全部《明实录》的纂修班子的典型。指派数目相当多的高级官员参与纂修工作,也表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誊录中发现有品级高至从五品的官员是令人吃惊的,我们不得不怀疑他们是否真的做抄写工作。专门的史官只做小部分纂修工作,它主要是由翰林院和内阁在其他几个政府部门的官员的帮助下完成的。实录的纂修是在最有权势的政策制定官员——大学士的监督下进行,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它的重要性。
实录的纂修主要是一件政治工作,而不是一种超然的学术活动。由于监督纂修的大学士往往卷入了前朝的政治争论,他们当然渴望将他们的个人观点注入原文而牺牲与之对立的观点。此外,他们有时候还可以表达地区或集团的观点。因此,《明实录》的政治偏见一直受到同时代学者的严厉批评。[28]
但是,大学士在规划当前的政策上有许多紧迫的事情要做,只能偶尔过问纂修工作。他们参加决定凡例的工作,但不得不把直接的监督任务留给副总裁,后者没有多少别的任务,从而在纂修工作的监督中处于关键地位,因为他们是纂修官的上级。崔纂的名字总是列在纂修官之后,他们的作用也许仅限于纂修的组织和技术方面。他们对内容没有影响。除去嘉靖和万历两个皇帝的实录(均用了10年)外,纂修工作通常用3至5年。
实录不是为了刊行。在一朝的实录纂修完成后,将正本在一个精心规定的仪式上呈给皇帝,仪式的规则最初是在1403年确定的,后来在1536年和1577年作了修改。[29] 实录和宝训[30] 在一个庄严的行列中从史馆送到奉天殿和华盖殿。纂修班子的全体官员身着朝服跟在后面。然后,在皇帝面前和礼乐声中,将实录和宝训置放于华盖殿。第二天,它们在另一个有皇帝参加的庄严行列中被送到皇史宬,在皇帝面前封存。
这些记录不允许再拿出来。它们是供后代纂修正史的主要资料来源。一两天后,设官宴邀请纂修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每人都得到赏赐,有时以升官的形式出之。[31] 官宴上的菜肴和给予总裁、副总裁和纂修官等人的赏赐的数目均有严格规定。[32]
副本留作参考,对它的使用听命于皇帝、大学士和史官。它置放在内阁。为了保密,所有的草稿和初步的抄本均在太液池(紫禁城西边的一个人工湖)东边的椒园内销毁。销毁时参加纂修工作的全体官员都必须在场。[33] 在纂修实录时,认为适于刊行的皇帝诏令被选出来,按题分类,另编成册,这就是皇帝的宝训。
实录原稿的保管是一件大事。1492年,大学士丘濬(1420—1495年)在一篇长篇奏议中建议——就所知,是第一次——实录应有一套新抄本保存在专门为保存实录而修建的建筑里。[34] 他的建议没有实行。在过了40多年以后,皇帝才同意大学士张孚敬(1475—1539年)的一个类似的建议,下令抄写以前诸帝的实录。[35] 像任命纂修班子那样任命了一个专门的班子负责抄写工作,也有监修、总裁等。同时,下令修建一座专门保存实录的建筑,正如丘濬原来所建议的那样。这座建筑于1534至1536年间建成,命名为皇史宬,通常将它译为帝国历史档案馆。
两年后抄写工作完成。新抄本在一个正式仪式上呈给皇帝,第二天当着皇帝的面在新的档案馆里封存。[36] 这座建筑在清代为同样的目的服务,并在19世纪初彻底翻修。这座建筑真是名副其实的“石室金匮”。[37] 它的厚墙是用坚固的砖头砌的,墙上只有很少的小窗口,原稿放在100多只金属箱子里。在20世纪30和40年代,这座建筑仍在那里,保持着它原来的样子。它座落在皇宫东南,南池子南段路东。[38]
纂修正史——官修史书的最终产品,是史官的另一个任务。元朝的正史是设在南京一座佛寺里的一个史馆纂修的。[39] 1594年,开始了纂修到这年为止的明朝正史的工作。像修实录那样,任命了一个班子,以王锡爵(1534—1610年)和其他大学士为总裁,另外一些高官——大多数是翰林院以外的——为副总裁,和19个纂修官,多数是翰林院的修撰、编修或检讨。[40] 但1597年宫中失火,烧毁了所有的草稿和资料,这项工作就搁置起来,显然再也没有恢复。[41] 由于那时没有进行修实录的工作,实录的纂修未受到火灾的影响。
[1] 书名后括号中的三个数字,即(2.1.1)或(4.5.7)指傅吾康在其《明史资料介绍》[172](吉隆坡和新加坡,1968年)中讨论到的著作的索引号。
[2] 郑晓:《吾学编》[65](1567年),11,第42叶。关于建文帝的死见本书第4章。本章引证的著作和与傅吾康书中条目的对照,《剑桥中国史》这一卷的书目中未列入。更多的书目信息,见傅吾康的《明史资料介绍》[172]。
[3] 间野潜龙:《祝允明的史学》[369],见《明代文化史研究》(京都,1979年),第211—241页;和陈学霖的祝允明传,见富路特和房兆楹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和伦敦,1976年),第392—397页。又见克里斯琴·墨克:《祝允明(1461—1527年)和苏州的文化义务》[401](安阿伯,1978年),第302—444页。关于《藏书》[317],见本节下文及后《传记著述》。
[4] 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271](华盛顿特区,1943—1944年),i,第145—146页。
[5]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07—818页。
[6] 李贽:《藏书》[317](1599年;1959年北京重印),两卷,第7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11页。下面是论李贽的两本重要新著——让·弗朗索瓦·比耶特:《李贽,被诅咒的哲学家(1527—1602年):对明末中国官场社会学的贡献》[7](日内瓦和巴黎,1979年);陈学霖:《当代中国史评中的李贽》[22](怀特普林,纽约州,1980年)。
[7] 奥托·弗兰克:《和的本质、相互关系及资料价值》[168],载《普鲁士科学院会议会刊》[柏林],哲学-历史部,4(1930年),第103—144页。
[8]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811页。
[9] 《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51—354页。
[10] 埃蒂恩·巴拉日:《传统中国的政治理论与实际行政》[5](伦敦,1965年),第19页。又见朱莉娅·金:《介绍》[88],《远东》,23,2(1976年12月),第191—211页。
[11] 《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14—316页。
[12] 《清代名人传略》[271],第421—426页。
[13] 巴拉日:《传统中国的政治理论和实际行政》[5],第31—32页。又见威拉德·彼得森:《顾炎武(1612—1682年)生平》[426],《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8(1968年),第114—156页;和29(1969年),第201—247页。
[14] 《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31—1535页。
[15] 内藤:《支那史学史》[404],第356—357页、371—372页。
[16] 内藤:《支那史学史》[404],第368—370页。
[17] 《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55—356页。
[18] 奥托·弗兰克:《中国历史编纂学的起源》[169],载《普鲁士科学院会议会刊》[柏林],哲学-历史部,23(1925年),第276—309页。
[19] 《礼记》[313],郑玄注本(2世纪;1936年上海重印),1,第5页;李雅各译:《礼记》[310],见《东方的经典》,27(牛津,1885年),第2页。
[20] 威廉·洪:《公元708年前的唐史馆》[272],《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3(1960—1961年),第92—107页。
[21] 《明实录·太祖实录》[380](1418年;台北1961—1966年重印),第338—339页。张廷玉等编:《明史》[41](1736年;北京1974年重印),73,第1787页。
[22] 翟善编撰:《诸司职掌》[17],(1380年;重印,《玄览堂丛书》,第43—50卷;重印,台北1981年),第19叶和第56—57叶;申时行编:《大明会典》[465](1587年;台北1964年重印),2,第34叶(第79页),和10,第8—10叶(第196—197页);贺凯:《明王朝的政府组织》[265],第40页。
[23] 《大明会典》[465],2,第34叶(第79页);《明史》,73,第1787—1788页。
[24] 《明史》[41],73,第1788页。
[25] 《明史》[41],70,第1695页。
[26]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485](4.8.2)(清初;香港1965年重印),32,第1叶。
[27] 《明实录·太祖实录》[380],14,第181页。关于明代的起居注,见今西春秋的有关文章:《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载《明代满蒙史研究》[496],田村实造编(京都,1963年),第587—662页。
[28] 关于宋濂、魏观和詹同的传记及(或)介绍,分别见《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225—1231、698、43—44页。
[29] 《明实录·太祖实录》[380],27,第412页。
[30] 《明实录·太祖实录》[380],139,第2188页。
[31] 见《大明会典》[465],221,第7—9叶。
[32] 奏议的日期是1575年4月7日。李焯然新近发现[见《焦竑之史学思想》[321],《书目集刊》,15,4(台北,1982年),第42—43页,注51],这篇奏议确是张四维(《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03—105页)起草的,并收入他的《条麓堂集》[38](跋于1596年;东京1975年影印),8,第14—15叶,和陈子龙等编:《皇明经世文编》[57](1638年;台北1964年重印),373,第1—5叶(见本章,《经世文》)。由于这篇奏议只作了小的修改就以张居正的名义呈给皇帝,后来的作者包括今天的作者在内,就把他的作者身分视为当然,并用他的文集《张文忠公全集》(晚明;重印,《国学基本丛书》,第309卷,台北,1968年)的原文,4,第53—56页。不十分全的原文,见《明实录·神宗实录》[380],35,第825—831页;孙承泽:《春明梦余录》[485],32,第25—29叶。此外,吴晗的《读史劄记》[594](北京,1956年;1961年重印),第165—166页作了部分引证,今西的《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611—620页引证了全文,并附解释。《大明会典》[465]中的有关章节,见211,第7—8叶(第2040页)。
[33] 间野潜龙:《明实录研究》[370],重印,《明代文化史研究》,见《东洋史研究丛刊》,31《东京,1971年),第1—134页。
[34] 这是指内阁东诰敕房和西制敕房,两房指派中书舍人(贺凯:《明王朝政府组织》[265],第31页,注4)。见沈德符:《两殿两房中书》,载《野获编》[468](1619年;北京重印,1959、1980年),9,第247—248页;山本隆义:《明代内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599],《东方学》,21(1961年),第87—103页,特别是第95页。
[35] 见司马迁:《史记》[477](约纪元前90年;北京重印,1959年),130,第8叶;巴顿·沃森译:《中国伟大史家的记录:译自司马迁的》[559](纽约,1961年),第50页。
[36] 东阁也许指内阁的建筑,左右房也许指诰敕房和制敕房(见前,注46)。但这个推测不能证实。
[37] 杨联陞:《中国官修史书的结构》[609],见w.g.比斯利和e.g.普利布兰克编:《中国和日本的史家》(伦敦,1961年),第45页。
[38] 沈德符:《野获编》[468](1619年;1869年重印),8,第25—26叶。
[39] 见令西:《明季三代起居注考》[273],第597—615页;陶元珍:《万历起居注》[502],《文史杂志》,4,7—8(重庆,1944年),第54—56页。
[40] 关于纂修“日历”的唯一详细的记述,是黄佐写于1560至1566年间的《翰林记》[258](6.2.7),第13章:《修日历宝训》(重印,《丛书集成简编》,台北,1965—1966年),第159—160页。《明实录·太祖实录》[380],仅第1507页提及纂修的敕命,日期是洪武6年九月四日(1373年9月20日),和第1573页提及完成的敕命,日期是洪武7年五日一日(1374年6月11日)。又见宋濂:《大明日历序》[489],载《明文在》,薛熙编(1889年;台北重印,1968年),第353—354页。
[41] 《大明会典》[465],221,第3—4叶(第29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