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记著述在中国各个时代的历史编纂中占有突出地位。所有断代史的主要篇幅都分给了列传。《明史》(2.1.9,明朝的正史)的332卷中有220卷是传记。在大多数综合体的私家或半私家著作中,比例都相似。关于中国传记著述的主要特点,在别的地方已有论述,不必在这里重复。[1] 在传记作品中,往往不能在历史和文学之间划一条严格的界线。已经有人指出,在中国,传记著述的主要目的是对死者表示尊敬并对他们的一生作出结论,而在18世纪的中国,这被认为是一个君子的义务。[2]
在16和17世纪,大多数明代人物传记的写作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这样,传记作品往往起到一种社会作用。所以尼维森用“社会传记”这个词来形容墓志铭或墓表、神道碑、祭文和其他这类纪念性的作品。[3] 人们不期望这种社会传记对死者的人品和成就作出批评性的评价;而要求它们是一个朋友或与死者家庭有某种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学者所写的颂文。
社会传记是一个学者的文艺作品中的重要部分,并往往占据他的文集的一大部分。除去死者的近亲或朋友所准备并通常是印出的行状外,这种“社会传记”包含了可以得到的最基本和最详细的传记材料,由于它们是在一个人刚死后写的,根据的是当时可以得到的最好的资料,一般也是最可靠的资料。
这类资料的两大集成,焦竑的《国朝献征录》(1616年,3.1.1)和顾嗣立的《皇明文海》(1693年,3.1.6),可以看成是明代传记的两部最杰出的合集。前者(有现代的重印本)终万历初期。[4] 这部合集除社会传记和行状外,还包括从实录中整理的传记、家史和其他各种资料。后者只有手抄本,[5] 包括整个明代和范围相似的传记资料。尽管这两部作品在内容上有些重复,但包含的材料有时不同。不过,在明代作家的文集发表的大量传记材料中,它们只占了有限的一部分。
后来官方或私家编著的历史著作中的“列传”,不同于这些“社会传记”。编写它们的作者通常与传记的主人翁没有密切关系。写传记的目的与其说是称颂,不如说是根据流行的道德标准和时代背景对一个人的生平作出不偏不倚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用评论的形式直接地说出,或者通过将传记分类的方法间接地表达,如孝友、忠义、循吏或良吏、酷吏,等等。最后一类在明代的传记著作中不再出现,但在官修的新旧唐书中却占有突出的位置。[6]
这些后来的列传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倚赖较早的“社会传记”,即使在能将“行状”与高级官员和负责编撰的官员可以利用的官方档案相核对时,也是这样。作为一个整体,传记著作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受到传统限制的约束。大多数传记提供主人翁仕途中的重要日期、他的政绩、他的奏议的摘录,也许还有文学作品选录。除去少许赞美之辞外,很少涉及主人翁的性格和个人生活。
这样许多大大小小的明代传记汇编,通常只不过编辑观点不同罢了;在内容上很少有什么重大区别。
另有几种传记集与上述两种相象。这类传记集通常按下面的类目编次:宗室,京官(通常按官职再细分),地方官,武官,具有突出道德品质如忠义或孝义的人,儒林,文苑,隐逸,佛道,也许还有烈女和外国。在每一类中,大致按年代编次。但是有一类大型传记集如过廷训的《本朝分省人物考》(1622年,3.1.5),是按照人物原籍所在的省份和州县编次的。[7] 这部著作的存在,说明明代学者知道乡土关系在政治史中的重要性。
许多传记著作局限于以某种道德品质著称的人,特别是为效忠明朝而牺牲生命的人(3.2.4,3.2.6),如为了建文皇帝(3.2.1,3.2.2),为了天启年间的政治斗争(3.2.3,3.2.5),或为了明末时反对内外敌人(3.2.7—10)。
还有一些传记著作是专门收官吏的。其中的几部仿照朱熹的《名臣言行录》,从别的著作中选择著名官吏的传记材料并加以分类(3.3.2—8)。这类著作中规模最大的是徐开任的《明名臣言行录》(1681年,3.3.2)。这部作品包括整个明代。另一部这类著作是李贽的《藏书》及其续集《续藏书》(3.3.15)。这部著作的新颖之处不在于它所述的历史人物,而在于他对历史人物所作的评价。[8]
一种用不同的方法介绍官吏的传记材料的著作,以16世纪晚期雷礼的《国朝列卿纪》(3.3.12)为代表,它在形式上接近于论述政府机构的著作。[9] 它包括引言性的论述各政府官员的文章、有任命日期的职官表和官员们的传记。职官表比其他著作中类似的表更加完备。这种形式的传记著作很希罕,但却是非常有用的。[10]
有些传记集专收一个特定地区的人,如祝允明的《苏材小纂》(3.5.1),朱睦■的《皇朝中州人物志》(1568年,3.5.2)。有些限于一个特定时期,如王世贞的《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3.6.6)。[11] 最后,还有分类人物传记,如学者、诗人、方伎(3.4.1—5),军事长官(3.7.4),宗室成员(3.7.3)。最杰出的学者传记集,黄宗羲的《明儒学案》(3.4.6),前面已经提到。[12]
[1] 已故海因茨·弗赖斯在他未发表的论明代宦官的政治作用的资格论文中,详尽阐述了这个题目。又见乌尔里克·汉斯-理查德·马米特希:《魏忠贤(1568—1628年):对晚明太监与党争的重新评价》[368],安阿伯,1968年。
[2] 《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10—312页。原文引自《修史条议》[231],在刘承幹编的《明史例案》[347](1915年;复制重印,北京,1982年)中,题为《徐健庵修史条议》,见该书卷2,第10叶。徐乾学为他的历史编纂评论写的序言,可以在下列书中找到:《明史例案》2,第1叶和徐乾学的《憺园文集》[232](1697年;重印,《清名家集汇刊》,昌彼得编,台北,1979年),19,第20—21叶。
[3] 浅野忠允:《明实录杂考》[1],《北亚细亚学报》,3(1944年10月),第254—285页。
[4] 关于尚存手抄本的传播和两种刊本的起源,见傅吾康:《介绍》[172],第22—23页;间野:《明实录之研究》[370],第91—115页。
[5] 黄虞稷(1629—1691年),见《清代名人传略》[271],第355—356页;《千顷堂书目》[260](17世纪后期;重印,《适园堂丛书》,1,台北,1967年),177,第1—6页。据编者张钧衡的跋,这个目录是《明史·艺文志》[41]的主要资料来源。又见王遵通(音):《黄虞稷(1629—1691年)史部新校注本》[556],学位论文,吉隆坡,马来亚大学,1968年。
[6] 关于《大明日历》,见本章注[52]及有关正文;关于《宝训》,见本章注[59]的有关正文;关于《三朝要典》,见本章,《有关历史或作为历史资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关于万历朝起居注,见本章,《国史馆》。
[7] 牟复礼:《诗人高启,1336—1374年》[399],第162—165页;和《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97—698页和第1227页。李晋华在1932年发表一篇《明代敕撰书考》[320],见《哈佛燕京国学引得丛书补编》,3。
[8] 《皇明祖训录》[386](6.1.12)(1373年;重印,《明朝开国文献》,台北,1966年),第1686页。
[9] 酒井忠夫在他渊博的《中国善书研究》[443](东京,1960年)中,列出56种这类官方出版物的有注释的名单。
[10] 见本章,《有关历史或作为历史资料的明代政府出版物》。
[11] 见本章注[92]。
[12] 关于“综合体”,见杨联陞:《中国官修史书的结构》[609],第4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