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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过应删银两恳免照缴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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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臣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江西省城,谨将新募一军月需饷项,均照楚军章程稍为变通,奏报在案。十二月二十一日,准兵部递回原摺。十一月三十日,军机大臣奉旨:该部知道,钦此。

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台湾府行次,准户部上年十一月初十日咨开:查刊本楚军章程内载:哨官每名日支银三钱;又长夫之制,每百人用长夫三十六名;只准减少等语。今所募各营哨官,每名日支银四钱,每百人用长夫四十名,殊与定章不符。自应照数删减,计哨官每名删银一钱,每百人删长夫四名等因。到臣。准此,臣即钞录部咨,转行各营,将前领过正哨官每日应删银一钱,每营应删长夫二十名口粮,赶紧照缴粮台,以符部定新章去后。旋据分统提督王得胜、滕春山、王仁和及各营官禀称:提督等自上年八月内奉饬募勇,九月内招齐,比因饷项支绌,每名每日各给小口粮钱一百文。十月二十一日,始照楚军原定章程起给。大口粮已陆续领至本年三月底止。今欲遵照札饬,将前领过正哨官每日应删银一钱,每营应删长夫二十名口粮,一概呈缴粮台,固属正办,绿提督等自上年十月二十二日,由湖南拔队启行,沿途不独食用昂多,而且雨雪载涂,炙体烘衣,更需多购柴草,到闽以后,米珠薪桂,度日愈艰,即口粮按月开支,犹不敷用,所有删减银两,实系无力呈缴。邀恳奏请天恩,准自上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光绪十一年三月底止,领过正哨官每日应删银一钱、每营应删长夫二十名口粮,免予照缴。从四月初一日起,遵照部定新章,正哨官每日支银三钱,每营月支长夫一百八十名口粮,断不敢再有禀增等情前来。

臣查各营哨官长夫等,由湘鄂入江、到闽,冒雪冲风,衣不蔽身,食不充腹,自抵泉州后,更加日用翔贵,费用难敷,若令缴前领过应删银两,实系无力,而且在路病亡假革及渡台陷溺者,又复不少,饷银业已给领,无从追缴,可否仰恳天恩,准自上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本年三月底止,所有领过应删十二营、正哨官四十八员、卫队正哨官三员,共五十一员,每员每月银三两不扣建,计五个月零十天,共银八百一十六两;领过应删十二营长夫二百四十名、卫队长夫十二名,共二百五十二名,每名大建月银三两、小建月银二两九钱,计一百五十七天,共银三千九百五十六两四钱,总共银四千七百七十二两四钱,免其照缴。嗣后从四月初一日起,遵照部定新章支放之处,出自恩施逾格。

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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