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本)
沙门基撰
论。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颂。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后举颂答。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寻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标位总名。次五字烈别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论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于长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颂。后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别体。后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标即第一也 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识等皆不定故。二解。简前信等.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类非一故说等言。
若尔应遍行摄。
论。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述曰。于五.七.八识。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举触。作用先故。如前已说。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应是别境。
论。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系局。亦非遍无漏。此但举地。故非别境。由不同前余五位法。立不定名。
论。悔谓恶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二。初解悔.眠。后解寻.伺。于中各二。初别。后总。别即为二 悔谓恶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论说恶作者是。恶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恶作之体以何为性。恶者悔也。即嫌恶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恶。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恶名为恶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恶事故。若嫌恶所作体宁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恶所作方生于悔。恶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应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厌。若尔厌应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论师厌体唯善。若同于彼有如前妨 有云厌是省察心.心所无别体性。大乘厌通三性。于义无违 若尔善.染.无记之厌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厌是无贪一分。准彼染厌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厌善故。有欣上恶法是贪。厌下恶法亦是嗔分 若尔无记之厌是何建立 即无记欲。于所作事虽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厌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记。无记信即是欲.解。此亦应尔。悔因即是前之厌.欲二法。然说恶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恶所作是悔恶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恶。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恶作言通说彼境故。总言恶作是悔之因。其实恶者即是悔也 又解恶作善者是愧。以拒恶故。不善者是无惭。不顾贤善故。无记者是慧。威仪.工巧慧所摄故 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简择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后方追悔者。前后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后。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论。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论。此即于果至后方追悔故。
述曰。恶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恶作。从因为名。先恶所作显其因。后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论。悔先不作至是我恶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恶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恶作。悔先不作亦恶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如是之事是我恶边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恶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异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扬第一云于已作.未作追恋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论。眠谓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复。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摇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极闇昧轻略为性。不明利沉重故。
论。障观为业。
述曰。即毗钵舍那。此别障观。非如盖中能障于举。举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扬同此。
论。谓睡眠位至一门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专心不自在 心极闇劣一门转者。唯一意识都无五识。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别余心亦有五识。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论。昧简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专注微细。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简在定。余散心虽有闇。而不轻略。亦沉重故。略别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复有义亦恐经部师于总别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论。有无心位至心相应故。
述曰。世间.圣教有于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论说言无心睡眠。此则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宁知睡眠别有。非即无心。如余盖故。余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沉睡眠盖。四掉举恶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贪境界障乐出家。由嗔谏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沉没故。掉.悔障举引散乱故。疑不决定障舍位故。此总五盖能障三位。初乐出家。次修正行。后入正定。修止.举.舍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应如余缠。唯心所故 缠有八种。惛沈.睡眠.掉举.恶作.嫉.悭.无惭.无愧。数数增盛缠绕其心。于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举。嫉.悭障舍。于自.他利。吝妒门中数动心故。盖中障舍与此不同。彼约定心非止非举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舍。故不相违。无惭.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学处无羞耻故。故此盖.缠不增不减。
论。有义此二至乃痴分故。
述曰。下总解二。总有四说。此初师说。无别有体体即是痴。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随烦恼.并痴分故。对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随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痴唯染中。
论。有义不然至及痴分摄。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痴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总数为体。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善即是无痴。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边。说是随烦恼。及是痴分摄 故对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痴分。如显扬第一解恶作。云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恋为体。不言无记。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痴.无痴为体。又无记之中是总数故说通无记。
论。有义此说至无痴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对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别数。其无记者无别依法。而依总立。又无记之性非痴.无痴。故应别有。
论。应说恶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恶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择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余者功能劣故。
论。睡眠合用至梦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梦之境故。由此亦有依余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别依。由此二法无别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别体。
论。论俱说为至说为痴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与痴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别有仍说他分。即会论言是痴分故名世俗有。显扬论言梦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梦心皆有欲故。
论。有义彼说至缠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复有三。上义不然 非思惠想缠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缠性。是思.惠.想故。如余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记者。或如余染思等。谓除眠.悔余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缠故。此即破染分为缠 第二破欲界净无记一分思.惠为彼恶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总难云。为恶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恶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余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与眠。应非思.惠.想。是缠性故。如无惭等。净无记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许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谓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顺总合为量。
论。应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别体。与余思等行相别故。如贪等法各别有体。恶作悔性等。余法所无故。瑜伽论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痴分。随痴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痴分者。义如前说。
论。寻谓寻求至细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 寻谓寻求。即七分别中寻求分别等。以单即复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识。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识及相应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论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寻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举意言之境摄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论摄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论。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细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简择性故。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故名所依。
论。并用思惠至义类别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寻 深推度者是伺。显扬.五蕴等。皆言意言境。大论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谓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细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对法论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浅推度故。前第五卷。证第七无寻.伺中。言浅深推度故。对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对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颠倒逆次配。非此相违。
论。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寻.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类别无故。即如大论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二各二者至二类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寻.伺后说故。行相同故。寻.伺初二。染.净后二。文易可知。
论。有义此释至缠及随眠。
述曰。初破前师。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谓前来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随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后二。各有不善.无记二性 又解或复此二各有现行缠.种子随眠二。
论。有义彼释至二谓寻伺。
述曰。第三安惠。谓前不然。不定四后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应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寻.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缚炎.特缚曳别。其特缚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泛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缚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缚炎别。不尔有何别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啭别故。
论。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二种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为二二者。以此二种类各别故。云何各别。一系界种类别。二依思.惠种类别。三假.实种类别。四断时种类别。五上地起.不起种类别。六支.非支种类别故。七缠.盖性种类别。八语行.非行别。九通定.散门别。十通无漏类别。由此二二别。以一二言显二种二。
此即解颂中初一二字讫。第二二者。
论。此各有二至随烦恼故。
述曰。谓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谓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无记随应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为简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说为随烦恼。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论。为显不定义至深为有用。
述曰。第三又为显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诸法。深为有用。能别前故。
自下第二诸门分别。初有十二门。后准例指分别。
论。四中寻伺至圣所说故。
述曰。第一假实。寻.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论。悔眠有义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说中初三师义。第一是假。五十五说是世俗有故。
问彼何故寻.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对别故。
论。有义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师。其定是实。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说寻.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实有 若尔何言世俗有 随他相说。以说为痴分故。非言世俗便显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论。又如内种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说内法种子。简麦.豆等。其体实有。彼言世俗。但所对别。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尔内种即假有失。假法如无非因缘故。非是调然离识有体如心.心所。名为世俗。体仍非假。世亲摄论亦有此说。假非因故。
论。四中寻伺至粗细异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应门。寻.伺二法定自不俱。体俱思.惠。类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粗细相违之法。而得并生。粗细异故。如上下受等。
问若寻.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说有三地。有寻有伺等。以起伺时同时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无寻地。若唯起寻时俱时心等。应名有寻无伺等。若俱不起俱时心等。应名无寻无伺地。汝之三地应皆不成。二不俱起无此地故。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依于寻伺至故无杂乱。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说。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寻.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寻伺地等。约染以辨立三地别。不依现起。此简乃至生第四定中。许现起故。不依彼种。此简乃至生非想定。种犹有故。依染有无说三地别。故此三地无杂乱失 然伏寻染以入中间。有伺无寻。不尔即与欲界无别。欲界无伺等时。伺等染未离故。如身在欲界。虽未离欲一品.或多。作不净观亦伏贪欲。后出观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间虽同一系。要伏寻染方得有伺无寻地定。后出观时。或退不退起于寻染。亦非离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离。
其无漏定依于此地。及已离染彼三地法。是此类故亦名此地。不尔即成摄法不尽。更有异释。如枢要说。
论。俱与前二至互相应义。
述曰。寻.伺与悔.眠。俱得相应前二与自及与后二得相应义。行相不违故。然无四法一时并义。
论。四皆不与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识相应门。七.八如前说。悔.眠唯与第六识俱。非五识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强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运生故。大论第一说梦意不共业故。恶作初起必与忧根相应起故。
论。有义寻伺至有寻伺故。
述曰。此第一师。悔.眠虽无有诤。寻.伺二法亦五识俱。亦彼意识故。论说五识有寻.伺故。五十六下说。问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寻伺眼等识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寻无伺。若不现前。云何于彼有色诸根。而能领受彼地境界等。彼论说五识有寻.伺故。
论。又说寻伺至谓五识故。
述曰。大论第五末说。寻.伺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为首等故。杂集论第二末后。言任运分别谓五识故。此师分别谓在五识。非五识体即是分别。前以文证。此以理征。任运分别五识既有。故知寻.伺五识不无。然摄论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为意根。许五识有自性。虽无自性是寻.伺文。对法说为任运分别。故知五识亦有寻.伺。非直义通大.小。亦理中于是。
论。有义寻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其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总结。此即标宗。唯在意识。引证有三。一大论第一。说寻求分别。伺察分别等七分别。总十五种意不共业。大论第五言七分别是寻.伺差别。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寻.伺唯在意识。
论。又说寻伺至苦乐俱故。
述曰。第二证也。彼第五复说寻.伺相应中。地狱寻.伺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苦。与忧俱娆心业转。人.天寻.伺多分忧等。少分喜等。初静虑中所有寻.伺唯喜受俱。彼各别作。今此中总通人.天等五趣为论。又彼文云唯忧.喜二法相应。曾不说与苦.乐二法俱起。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若尔彼不说舍。寻.伺应不俱。不说苦.乐俱。即言五识定无寻.伺。不言舍受俱。寻.伺俱无舍。
论。舍受遍故至与苦乐俱。
述曰。舍受遍相应。彼论不待言。苦.乐不遍俱。何缘论不说。既不说有苦.乐。故知五识无。
问不说苦俱。即言五识无寻.伺。不说与乐俱。初定无寻.伺。
论。虽初静虑至总说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乐。而不离喜。即一喜受义说为乐。如对法七.及五十七.显扬二等说。以此义故总说喜名。即摄彼乐。欲界寻.伺。下地喜.乐。在识各别。体性相离何不别说。
前师问言。汝纯受苦处。彼与意苦俱。何缘亦不说。岂以不说即非苦俱。
论。虽纯苦处至总说为忧。
述曰。彼意地苦。与忧相似有分别故。总说为忧即摄彼苦。余趣忧.苦各在一处。势不相似。何缘不说。此即意中有苦受师义。
论。又说寻伺至义为境故。
述曰。第三证也。彼第五卷说。寻.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诠义为所缘。非五识以名等。所诠义理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论。然说五识至非说彼相应。
述曰。此下会违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说五识有寻.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谓彼文说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识者。显彼五识。或除率尔心等。定由寻.伺俱意识引故。方可得生。非说五识寻.伺俱也。此即显五由彼意识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识率尔起时。意虽同缘。不藉寻.伺俱意引生。上定亦与下界耳识俱时起故。五识余时多由彼寻等意识引。起自地五识故。寻.伺亦通初定有故。显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种各别合为一言。其显由彼言。正会前师所引论文。其多由彼起。傍会设有初定已下。论说有寻.伺文。欲界率尔五识起时。虽意同缘。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识。大目犍连入无所有处定。闻象等声。岂彼意识有寻.伺也。若萨婆多。定后闻声即无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广解。二禅以上准欲界。亦有率尔五识。不藉寻.伺意识引生。以境强至故。其等流决定由意有染.净心故。今合为论。故言显多由彼起。除率尔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识。自地法故。起时自在。虽由意引五识方生。意识不必要寻.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识非彼法故。必假寻.伺相应意识导引方生。定由彼起。
论。杂集所言至相应寻伺。
述曰。对法第二任运分别谓五识者。与大论第一说别。对法说任运即是五识。大论说任运是五俱意相应寻.伺。由此理故。大论说为意不共业。以五识中寻.伺无故。若五识任运即寻.伺者。如何是意不共业也。以五识亦有故。但言寻.伺有七分别。不言七分别皆是寻.伺。故无过也。复应准知 问自性分别。摄论说云五识中有。对法第二说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寻.伺。故知有相在于五识。亦非意不共。如何别也 答彼摄论者。随顺理门说在五识。以五识中无寻.伺故。对法说言自性分别是有相收非任运摄。故知五识无自性分别 又解五识亦有。以摄论为正。自性分别亦有二种。一即是五识。二是意识相应寻.伺。意识相应寻.伺故。对法说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业。自性不是任运所收。以五识故。说五识有自性分别。是非寻.伺。亦无过也。
论。故彼所引至定无寻伺。
述曰。总非前教为证不成了结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识即是任运。意俱寻.伺方名任运 答意俱分别多起寻伺。寻.伺强故以为任运。五无相应分别法故。五识体是任运分别。自性等亦然 若尔即五俱意无寻.伺相应非任运 设无任运亦复何妨 七分别收法不尽故。或无五俱散意无寻.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说五俱有一分别意识故。此违定中闻声等事。其七分别。对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摄论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同别抄说其自性等摄法不同。并如别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门。
论。有义恶作至通无记故。
述曰。以此恶作唯戚行转。故与忧根相应。不与喜.乐相应。通无记性故。与舍根相应。下论说言于无记法亦追悔故。与舍俱也。以非五识俱故无苦 问若善.恶追悔亦通舍不 答曰不然。恶作强思生善.恶。与忧必俱起。若无记追悔。即无记威仪.工巧心中俱。或于善染相续未位方与舍俱。故善.染时俱即无舍受。舍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别故名为舍。非无戚行也。故恶作戚行得与舍俱。强思生故。非善.染舍可与俱也。与萨婆多别。彼唯忧俱。故离欲舍。此与舍俱。圣者犹有 此解不然。违下文故。应说恶作多与忧根相应。舍俱起者是彼伴类。若无染.善者。无记亦无故。亦离欲舍。圣者起悔但是恶作。非体是悔。善中是厌。无记即威仪.工巧惠。忧根无故。悔离欲舍。离欲舍者行相粗故。世间离欲其种犹在。有漏离欲退.可起故。非如圣者亦断种故。
论。睡眠喜忧至中庸转故。
述曰。睡眠与欲界意识俱一切受相应。以睡行相通欢故喜受俱。通戚故忧受并。中庸故舍受俱。如次第配。
论。寻伺忧喜至意乐俱故。
述曰。寻.伺与四受相应初定意有乐故。然此师说寻.伺五无一向定义。以不言与苦欲界乐俱故。此即意识无苦师义。
论。有义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师说。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极苦之处亦有眠。寻.伺增至五受。俱起寻.伺。大论第五不言与苦.乐俱者。如前已会。此据实理。彼约别义。
论。四皆容与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五别境相应门。皆五得俱。能缘行相。及所缘境。不相违故。
论。悔眠但与至轻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与善俱门。初二唯与十善容俱。欲界无轻安故。前第六卷善中。虽有异解欲有轻安。无是正文。故今据后说。设许亦有亦无轻安。非定引生故。寻.伺十一俱。增轻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说。一云未至定有寻.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寻.伺支非未至故。论有诚文说初静虑也。
论。悔但容与至贪等细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烦恼俱门。悔行相粗必独生。染分不与贪等九法并起。唯无明相应。贪等行相细故。此据多分不许余俱。下文邪见悔修定。则说与俱邪见与嗔俱故。悔亦与邪见.嗔俱。此文不尽理。又先行施后生追悔。悔与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别我见亦与悔俱。合嗔.邪见.贪.我见得俱。此中约粗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与悔间起非必相应 问忿等独头生许慢等俱起。恶作别头起。应贪等俱生 答忿等嗔等分。如本得相应。恶作别有体。非与贪俱起。何故忿等各别起耶。于自十中各别起故。
论。睡眠寻伺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三与本惑并得俱起。如大论第七染污分别说。设追悔往恶而自邈责。恶作亦不嗔俱。与恶作间生实不俱起。设说俱者间生名俱。后三种十皆俱。所缘.行相俱不违故。
论。悔与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随惑俱转门。悔中大俱。遍与不善染心俱故。与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应。眠等三法二十皆俱。于梦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论。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门。于中初总。后别。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对法等同。此中恶作何以通无记。以于无记业亦追悔故。于无记业虽不定起无记之悔。起无记悔必依无记业故 问何故显扬第一。恶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无记 彼顺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说忧俱者故。
论。有义初二至有寻伺故。
述曰。下第二别释中性门。悔.眠唯生得善。恶作行相粗而体鄙。其方便善体必微细。殊胜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于闻.思位中虽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间起故。设睡眠中而缘法义。但生得善非强思生。任运起故寻.伺二种通加行善。于闻.思.修三位皆有寻.伺故。闻所成等者。显因闻所成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闻惠。即狭劣也。
论。有义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闻.思等位悔作诸恶。于眠等位思择义故。
次应辨染。以见.修等后自有门故先不说。
论。后三皆通至解粗猛故。
述曰。染谓有覆。净谓无覆。于染.净二无记。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见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寻.伺故。恶作非染无记。以解粗猛故。不与二见俱。染必不善故。
论。四无记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无记中。无别相故略而不说。净四无记中。悔唯是威仪.工巧二法。威仪.工巧二法。四无记中是中二故。谓异熟为第一。变化为第四故。以彼恶作行相粗猛。不与业异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说与变化心俱 此说异熟有二。一谓业果。即此中说。二谓法执。亦通染故。此不说之。前说染无记不通恶作故。其余无记心。虽不缘威仪等。亦是彼摄。非异熟生。此中说言恶作不通异熟性故 又解彼不缘威仪等。心法执皆异熟无记。亦恶作俱。此中且据业果者说。应勘诸论。佛地二障中等文。
论。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变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异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异熟故。此异熟生心非实异熟。寻.伺亦然。不与第三第八识中文相违也。
论。寻伺除初至名等义故。
述曰。除异熟心。异熟心解微劣。不能寻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论第一七分别中说。不染污分别此有善.净无记。善谓随与一信等善法相应。非谓信等别唯起一。此总举善。随设与一即名为善。不染分别故。彼说净无记与此同。此文但说不与业果异熟心俱。非法执类异熟心也。彼可与俱。
自下第十界系门。有三子门第一子门。明界所系。
论。恶作睡眠至皆静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余二界妙故无有。妙者胜义。若身有疲极忧根等故方有眠.悔。彼无此等。故名为妙。其后寻.伺及初定者。以余上地皆是静故。寻.伺嚣繁非静。非静故静处无有。或静及妙皆通二种。
第二子门上下相起。
论。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极粗恶法故。无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见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诽谤涅槃。色界中有无容起悔。此不违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据多分。及生有故言无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说下起上 寻.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见。辨无色界起下色欲界润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论。下上寻伺能缘上下。
述曰。第三子门。下上寻.伺互得缘上下。境界宽故。欲界者缘上二界。色界者缘上下二界地。
论。有义悔眠至极昧劣故。
述曰。第一师有义。悔.眠不缘上。以此恶作行相粗近。其眠行相极昧略故。无有梦中缘上界故。或缘上名非缘上地。
论。有义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师说。亦缘上界。有邪见者悔修定故。悔得缘上。亦通增上慢邪见中有中谤灭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约多分。此据实义 又解彼时极促不容生悔。此据本有位邪见.悔俱故。无生上起下悔失 梦能普缘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烦恼等皆以三界分别此理。故应生上起下恶作。谓中有中起邪见者。悔先所作事。论不许悔与九本惑俱。故邪见时无容起悔。即是别时起得此悔。非与谤灭心俱。故不相违 又解据实。亦邪见俱。及有嗔俱。论据多分不许与邪见.嗔等俱。许俱义稳。
下第十一学等三门。
论。悔非无学离欲舍故。
述曰。以离欲时要舍彼故。第三果等。于无记事等要不追悔。已审决故。若尔岂无悔先身作恶等耶。此即是厌。非谓悔也。无记设悔。即工巧等惠。悔随忧根有无。行相同故。如彼虽有愁戚。或是舍受等故。说是学者。顺诸有学有为善法皆名学故。
论。睡眠寻伺至皆无学故。
述曰。皆通三种。善法欲以去皆名为学。无学身善法皆名无学。故对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说。不能烦引。
论。悔眠唯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十二见等所断门。分为二段。初解悔.眠。后解寻.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见.修断不通不断。论有唯言。小乘唯修断。今通见断者。亦邪见等势力起故。缘见等生故。
问苦根非无漏。无学成就名不断。睡眠应亦然。
论。非无漏道亲所引生故。
述曰。谓苦根在五识。由无漏后得智位引。或引后时五识等生。非悔.眠二有此义故。
问忧根虽非无学。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断。何恶作等不如是也。
论。亦非如忧深求解脱故。
述曰。其彼忧根。五十七说随顺行相。深求解脱故不同恶作。忧根许为三无漏根故。如对法第十。
论。若已断故至非所断摄。
述曰。六十六说。无学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断。皆已断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断。以此义故眠亦是非所断。据求无漏无漏所引即非非断。恶作虽悔先恶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浅故。不同于忧故深言简 又解此据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断。若无漏引名为无漏。眠虽亦然。远引生故。但非亲引。故亲言简。
论。寻伺虽非至非所断摄。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文总也。二法虽非无分别智真无漏道相应。名无漏引。或加行时引无漏道故。从后得智之所引生。俱时引故。亦通非断等。此解即通无漏师义。后解虽非正智。及后得俱真无漏道。而能引彼如忧。从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断。后解即不通无漏师义。
论。有义寻伺至是分别故。
述曰。下别解也。非所断者。于五法中唯分别摄。唯有漏故。论决判彼是分别故。大论第五说寻.伺决择四句云诸寻.伺皆分别。有分别非寻.伺故。今以为证。
论。有义此二至寻求等故。
述曰。于中有三。一证。二理。三会。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摄。显扬第二等说正思惟是无漏故。宁知思惟体即是寻。显扬第二.大论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寻求.极寻求.趣入.极趣入等故有等言。寻求者寻也。
论。又说彼是言说因故。
述曰。对法第十。及十地论第一等。说正思惟是语言因。故知寻通无漏。寻既尔。伺亦然 问既引十地论初卷等。云是语言因。宁不引彼三请中第一。云何故净觉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论解云觉者觉观语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毗咀迦是寻。僧羯腊波是思惟。彼十地论言僧羯腊波。但是思惟。亦无正字。何况是寻。即翻译家增觉谓观等也。故引不同。彼但应言净思惟也。
论。未究竟位至亦通无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显在因不在佛果。二乘圣者.十地菩萨。于能治药。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尽故。于后得智中为他说法。必须假藉寻.伺二法。与佛稍别。佛无功用说故。八地已去虽无功用。果未满故有任运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无。后八地已上犹有。七地已前二用并有。八地已去无功用者。无自利用任运入地。非于利他亦无功用。佛二俱无。故说法时不假功用。有正思惟体即是思。不名为寻 又解十无学中。佛无正思惟支。以无寻故。前解为胜。八地已去无漏观心既相续转。无寻伺者由何寻.伺发有漏五识。此亦不尔。如定中闻声。意无寻.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论但说法须 既说寻.伺是语遍行。佛无二法如何能语。此随转门说为遍行。大乘不尔。唯心遍行是实遍行。身.语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种亦通无漏。三行等义如枢要说 十地犹有。初地已去起无漏者。至金刚心时与彼心一时不行。得胜法时劣不行故。唯后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说思惟真如不观真如等故。四句为证。
论。虽说寻伺至亦有分别故。
述曰。下会违也。虽说寻.伺必是分别。而不定说于五法中唯属第三分别。以彼五法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分别有二种。一有漏心名分别。即五法中分别。二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或立三分别。二种如前。第三更加遍计心名分别。然大论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别。虽据有漏作论。不言唯故。今于此中第一师说寻.伺体唯有漏。即无漏初静虑支阙无寻.伺。若准第二师说。十地二乘因中有无漏初静虑五支。至佛便无。但即思.惠。然无粗细不可说为能治支地。此义应思。于禅支中极须分别。如枢要说。
论。余门准上如理应知。
述曰。缘有无漏.有无事等皆准为之。
就别解六位心所中。上来别解讫。自下第二总料简之。心所与心为一为异。
论。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别。
述曰。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征。四释。此双问已。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设许二种俱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
述曰。下第三征。初总。后别。此总言过。
论。若离心体至说唯有识。
述曰。下别难也。二关征此。难离心说有实体。其楞迦师。中百论师等。或经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虽不言一切心所并无。然有少数依心分位立差别故。总为此难。如俱舍解触支中叙经部计。婆沙等叙妙音等计。说唯有识。即摄论第四所引十地经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讫。不说唯有心所故。
论。又如何说心远独行。
述曰。摄论第四颂。云远行及独行。无身寐于窟。调此难调心。唯说于心不言心所亦远行故。此略颂也。
论。染净由心。
述曰。无垢称经。心垢故众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证中第十证已引讫。彼亦不说心所为有。
论。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识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说。此密意说。唯色.动.心所三法最胜所依。故唯说六。处处经说。通大.小乘有。
论。庄严论说至无别染善法。
述曰。此意难云。许心似二现。谓已成立心现似见.相二。或现似能取。及所取讫。此即牒已成义。
如是似贪等。谓牒指义。故言如是 似贪等者。谓心复变似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计实二分等法。故名为似 无别染善法者。谓心变似见.相二分。二分离心无别有法。复言心变似贪.信等故。贪.信等离心之外无别染善法。体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变似故。故知从心变似贪.信等。非别有心所。初以经证。后以理成 此离心有所难。次离心无所难。
论。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觉天.经部等者。如何圣教说与心相应。十卷楞伽颂第九.十卷。皆有相应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应。相应者必与他性非自性故。如对法第五相应品等说。自性二体不俱故。及五十六说他性相应非自性等。
论。又如何说至如日与光。
述曰。如日与光意说有异。离日轮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经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说。
论。瑜伽论说至与圣教相违。
述曰。五十六说复如何通。彼颂言。五种姓不成者。彼言且说五蕴性不成故。彼觉天等言非别有所。但心前后分位别故说有五者。是诸分位相望。有无皆成失故。有诸分位作用别者。由相异故体亦应异。离体无相故。若无作用别者。如何可言分位别故立五蕴也 分位差过失者。彼论又言。不应谓如六识分位说其差别彼计六识体一。而所依分位别故说六识。此蕴亦尔者。不然。设许六识无别六体。六识依.缘皆各别故可说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缘一处可得。故成非理。若谓一识有前后转变说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无色无转变可如乳等前后变异故。色法无依.缘可有转变。心则不然。如何有转变。此计前后分位别立 因缘无别故者。谓现在一念。有种种行相不同。既唯一识无心所者。有何差别因缘。令一识有多行相分位差别。此难一念分位变异。设多念变异。根.境相似因缘无别。亦成过失 与圣教相违者。彼论引云。如经说言贪.嗔等法染恼其心。令不解脱等。彼有问答。若起贪心俱时无识。则贪无有所依染心。由此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谓前心是识。后心是贪.染前心者。无差别故。谓前心亦缘此境。后心亦缘此境。无别因缘。如何前是识。后是贪染。又复经言触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显扬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经说灯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颂中亦有。然长行如前引。又违三喻。谓乳.酪.苏等。即彼所说。粗四大种以之为我。此在欲界四大粗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渐胜如酪。无色想生。即无色界转胜如苏。如是等经岂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经等是密意说。种种质彼广如彼说。以上并是与圣教相违。即五经也。
此等第二难。今答之云。
论。应说离心至说唯识等。
述曰。下释有二。初俗。后真。此下俗也。离心有所。何故说唯识.心远独行.染.净由心 六界之中唯说心者。以心胜故说此唯识等。如何胜能为主能为依。行相总恒决定。非如所等有时不定。五十六云。说六界者。唯显色.动.心所三法胜所依故。色所依谓四大。动所依谓空界。非无为。有情色动必以为依。谓空界色。此在内界不取外者。由内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动故为动依。心所所依。谓心。故今总言以心胜故唯说于心色.心之身依空动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经应为返质。
此即通以前第一难中经违讫。次通庄严论说似贪等者。
论。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势力生故。说心似彼贪.信等现。非说彼心所体即谓是心。遂言无别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贪等法。无别心外实染.善法。非谓所似贪等亦无。似有二义。一无别体。由心生故说之为似。变似二分现者是也。二虽有别体。由心方生为依胜故说之为似。即贪等是。今颂总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为例。
此则别通第一难经讫。次总通第一难中经等。
论。又识心言至恒相应故。
述曰。言心识者亦摄心所。前经可知。庄严论言许心等者。亦摄心所以恒相应故。若尔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贪.信等者是何。总心聚中贪信等法。亦别变似贪.信等现。以义说之总.别聚异。谓总心自能似二现。即心自证分。似自见.相二。俱时贪等自体分。亦现似贪等各二现义。故其总许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说心变似二现。说心所法似贪等现。以心胜故。不过染.净二位中故。其无记法有顺染者有顺善者。故此总言亦摄无记。如诸部中执无无记。其山.河等既有所顺。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离心故。许心自体既似二现。如是心所自体分染者。似贪等二现自体分净者。似信等二现。离自体.及所似贪等外无别染.善法。
论。唯识等言至皆无有失。
述曰。总结前义无相违失。或此后通但通前经。非解后论。
论。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释。今此所说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胜义者。即四种胜义中第二道理胜义。依因果理不即不离。心所为果。心王为因。法尔因果非即非离。又约第三胜义依诠显旨。若约能诠八依他别。八非定即。若同二无我。八非定离。第四胜义既绝心言。何即何离。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别。若偏对第二胜义。非即.离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离。理稍殊胜故。虚幻法故。何有定离。八作用别亦非定即。或是第四胜义所摄。如八识中解。不可定说。如何可言若即。若离。诸识亦然。八识皆应不可定说。至下此卷中彼文自会。
论。已说六识至现起分位。
述曰。问虽但有现起分位 颂中义有所依俱转。现起相显。依俱隐故。自前第五卷已来。解第三能变。彼第二颂已后至此已前。明与六位心所俱讫。今明第七门六识共依。第八门六识俱转。第九门起灭分位。有此二颂。此结前生后寄问征起。次举颂正答。后释本文。
论。颂曰至睡眠与闷绝。
述曰。依止根本识者。此句通下第六识。二俱依止第八识故。显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种子第八识。即是因缘亲依。达磨经中无始时来界也。二依现行第八。即是增上缘依。即达磨经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转识皆依本识种子.现行而得现起。五十一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识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识依之而转等是也。下长行自解此句。总通六识。或俱.不俱二句。释俱转。余明起灭分位差别。第二颂中及无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无心。乱有心故意得起失。
论。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长行中文分为二。初正解颂文。后是故八识一切有情下。总料简前三种能变。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识者下。解俱.不俱相。后由五转识下。解起.灭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识者。阿陀那识。以与染.净识为依故。净即无漏。至二乘.菩萨等位通故。言阿赖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义同大众部根本识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讫却解上二字。
论。依止者至为共亲依。
述曰。七转识中前六转识。除第七也。以第七识缘恒无碍。又于彼文已明依彼转缘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识并明断有漏分位此六转识但明起.灭分位。不言断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时行显。今六识亦有断位影显文也。下转依中自当解故。此前六识以根本识为共依。即现行本识也。识皆共故。亲依者即种子识。各别种故。
即此一句通二颂讫。自下第二解诸识俱不俱相。
论。五识者至故总说之。
述曰。五识者。牒颂也 谓前五转识。显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识也。何以一处而总言者。种类相似故总说之。一谓俱依色根。二同缘色境。三俱但缘现在。四俱现量得。五俱有间断。种类相似故总合说。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论。随缘现言显非常起。
述曰。随缘现者。牒指颂也 显非常起者。显五识随缘方能现起。非是常生。缘非恒故。第六虽亦随缘方现。时缘恒具故不言也。至下当知。由此五识多间断故。
问何者为缘。
论。缘谓作意根境等缘。
述曰。若小乘五识有三类。即以五.四.三缘而生。今大乘稍别。眼识依肉眼具九缘生。谓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净第七。分别俱六。能生种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识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复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缘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种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缘生。一即第八.七识为俱有依。无根本依。即为俱有依故。二以随所取为所缘三作意。四种子。故有四缘也 或说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为所缘故。此据正义 然若取等无间缘。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缘而生。即所托处皆名为缘。故有此别。故论言等。
论。谓五识身至有顿渐故。
述曰。但由五识内托本识。即种子也。外藉众缘方得现前。以虽种子恒。外缘合有顿.渐。起五。或四.三.二.一识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说。广惠。阿陀那为依止。为建立故。若于尔时有一眼识生缘现前。即于此时一眼识转。乃至五缘顿现在前。即于尔时五识身转等。故五识由缘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论。如水涛波随缘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说。广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缘现前唯一浪转。乃至若多浪生缘现前有多浪转。诸识亦尔。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诸识得转等。此以五识喻于涛波。本识喻暴水。
论。此等法喻广说如经。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经唯有五识。此论亦已例同彼讫。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谓如善净镜面。有一影生缘现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应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镜喻。今此应言此法喻等。以法中无等故。此通说总致等言。前之七识皆似涛波。独说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灭分位。于中有二。初解意常现起。后解除生无想天等。初中二复次解。将明第六常现起故。却结解五识由缘故生不生。
论。由五转识至不起时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粗动者 粗者唯取外境。动者浮嚣之义 又粗者行相易知。动者由缘外境数加转易。乃至佛果五识势与因同 所藉众缘。如前已说 时多不具。以缘多难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时少。不起时多。
论。第六意识至有时不起。
述曰。虽亦粗动亦者。显不定义。谓亦五识。又显自识行兼有细。以粗亦细也。又显与第七.八识行相异。彼微细沉审故。又所藉缘少易辨故。无时不具 若尔何故不一切时如第七.八相续生耶 答由违缘故有时不起。何者是违缘。即下五位。或厌于心。或异缘碍遮识生起。故名违缘。
论。第七八识至令总不行。
述曰。第七.八识。行相恒内.缘.一类沉审。起藉缘少一切时有。以行相细故无缘碍令总不行。总不行之言。谓第七识无漏.灭定违。染一分不行。非体总无也。又但可令转变。非总不行。故与前别以第六识粗动故。亦为缘碍。此即第一翻解常现起言。以八识相望不同前五。复异后二名常现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颂中。不说此第六随缘现。于此第一翻解末。亦应说之。彼双结故。
论。又五识身至现行时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 不能思虑。无寻.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缘粗事故 唯外门转。唯缘外境不内缘种.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缘。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阙等时。故断时多。现行乃少。
论。第六意识至此随缘现。
述曰。自能思虑。有寻.伺故 内外门转。缘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缘少。一切时具无有不足。自能思虑。非如五识起藉引生。不假多缘。唯除五位常能现起。故断时少。现行乃多。由斯颂中不说第六意随缘现。但言常起起时多故。五识起少故。颂中有随缘现言。此师意者。此颂中但明六识行.不行。何劳对七.八。前师对八.七识。解内外门中。不得约理以为内门。以八.七识与五同故。此第二师内外门以理亦得为内。方第六故。于二解中第二为胜。
自下第二解除生无想天等下三句颂。于中初问。次答。后总料简。
论。五位云何。
述曰。问生下也。
论。生无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举颂总答。次别解五。后总结之。举第二颂中下之三句以答所问。等言摄故。
论。无想天者至名无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五位。于中有三。初解无想天。次解二定。后解睡.闷之位。于无想天文中有五。义即有七。一显得名。二灭识多少。三诤一期有心无心。并出体并性。四显处所。五显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厌粗想力者。谓诸外道以想为生死之因。今偏厌之。唯前六识想。非第七.八。故言粗想。细想在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禅广果天中。别有高楼受此果故。前之六识名不恒行。数间断故。
违不恒行心及心所者。显六转识灭全不行。非如七.八无不行故。若六识皆灭。何独名无想。想灭为首。于加行位唯偏厌之。故言为首。首是头首。先首义故。名无想天。
论。故六转识于彼皆灭。
述曰。此即第二灭于六识。七.八微细彼不能知故不灭也。虽总言六。远三近一。
论。有义彼天至无转识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无心三解。此第一师。一期生.死俱无六识故言常无。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时义。圣教说彼无转识故者。即对法.显扬.五蕴皆言无想无心。此中亦说第六意识生无想天竟不起故。虽不定言一期皆无心。然总说生彼无第六识心故。生死无心也。若不尔者论应分别初后有心。中间无心也。
论。说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说言。问于一切生处。及三摩钵底中。皆有一切支现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谓无想天.灭尽定.无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无色支。生无色界唯无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识。故知彼处一期无心。
论。又说彼为无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说六种名无心地。谓二无心定.及无想天.睡眠.闷绝.无余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时名二定故。以此为例明亦无故。此师解五十九。云异生以缠润生者。据多分说。非谓一切。如说见谛以随眠润。初二果者以现行润。此亦如彼。不应征诘。又解五十六。云后想等生便从彼没等者。即说死后中有初心想正生时。名想生已。即后想生时。是死已便从彼天没。故非未没时言为便。故异生润生有唯种子。如此外道命终时等。
论。有义彼天至润生爱故。
述曰。下第二师。初生无心同前师说。将命终位要起转识方始命终。所以者何。五十九说异生以缠及随眠润生故。故对法第五。说诸异生九种润生心。必起现爱故。
论。瑜伽论说至从彼没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说。彼谓后想生已是诸有情从彼天没。故知末后必定起心。起心之时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为生已。生已之时便从彼没。五十九说异生以现行.种子润故必起心。便从彼没者。其想生已方从彼没。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劳彼说。
论。然说彼无至非谓全无。
述曰。下会论文。对法等说不恒行心及心所灭者。非谓末后位。谓彼但依中间时说。非谓一期全无六识。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讫。非谓末后无爱支。故虽与无心定为喻。然长时相似。故得为喻。
论。有义生时至润生烦恼故。
述曰。第三师说。末后有心同前第二所解违论亦如彼说。唯初生有心与前师别。此言初生亦有识故。亦死时也。然上座部等。说彼中有亦无有心。恐此前师亦作此计。故说中有末后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摄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润生烦恼故。无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处摄故。第五对法等说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诤生有有心者今为量云。
论。如余本有初必有转识故。
述曰。此意说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转识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余天趣本有初位。法尔受生必初有六识。此非生有。谓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后第二念时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谓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尔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识故。摄论无性第三。亦说初生有心。势与此同。
论。瑜伽论说至从彼没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无想定中说。若生于彼唯入不起。即证初生有心。其想若生从彼没故。即证将死有心。
既举论文。次举难曰。
论。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无转识如何名入。要先有后无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无心。先已入讫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报心。报心灭时名入无心。诸论皆说彼中有必起爱润生心故。
论。决择分言至名无想故。
述曰。此中辨报体并显性。五十三卷解无想天云。由此因缘所有生得心等灭等 此言显何义。
论。此言意显至说名无想。
述曰。此显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转识报心暂起。宿习无心定因缘力故后不复生心。由此生得第六报心灭故。引起异熟无记无心分位之时。名彼无心报。依止本识此转识灭分位差别说名无想。如前第一卷。虽有二解。今准此文。唯于第六心灭上立无想。
论。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种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随能引心。故此亦随生得无记心灭故。彼果名无记。
论。不尔转识至转识暂起。
述曰。彼处转识三性不行。若初生时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灭。设非唯无记。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对法第四。云生得无记谓无想报。故唯无记 彼本有初位转识暂起暂起者。四识中起何识。此但言转识不别出故 有说亦起眼.耳等识。此亦不尔。有何因缘应唯起身识及第六识。受彼果故。暂生即灭。何假起眼等识见色闻声等。义虽知尔起将为胜。如萨婆多亦许多时故。此虽许有心。即显报体及无记性。
自下第四处所系地。
论。彼天唯在至异熟处故。
述曰。此受无想处 第四静虑。此总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处。下诸天处其想粗动难可灭故。有变异受未可尽故。第四静虑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习有色身处。可受殊胜无心果故。下非殊胜故不可生。不于五净居.无色生者。上无受无想异熟处故。谓五净居唯圣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无色无身。无似彼涅槃之乐。受色身果处故。
论。即能引发至异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报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无想定思能招彼果。即显一思感总.别报。同瑜伽五十六说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无心位为定之时。招彼第六别报异熟。前明利思能感总报。有心.无心二因果别故 又解此说微微心招别报。若前微心明利故招总报。前说即许一思招二报。亦得有心.无心报。一业尚得色.非色报。理不遮故。后解二业各别。欲显定因感别报。前明利思感于总报。此会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据六识中间多时不行。非谓八识。设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终已当生何处。大乘无文。俱舍论云。若从彼没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势力尽故。不得生彼自处。及下三禅。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势力无故。于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尽便堕。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顺后受业。如生北洲者。生天后业等。此义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时。定前必作欲界善业。或谤释种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报。可作是言。此通后报。如何必有欲界顺后受业。故知生彼既通生.后.不定。明命终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无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处。更无失也。
论。及无心至故名无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无心定。于中初总解。后别解。此即总也。解第三句颂及无心二定。谓无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无心言简之。虽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无六识故名无心。不言唯于无想天无心。故知二定无心也。但彼唯有一处。无相类法故不言无心。此下四位有滥有心故须简也。
自下别解二定为二。
论。无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别解。文虽分六义有十一 异生者。一显得人。圣厌之故 遍净者。谓第三禅天。第四禅以上贪犹未伏。二显离欲也 出离想者。三显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灭者。四显所灭识多少也 想灭为首等者。五释定名也。谓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悦名和。今无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悦如有心定。亦名为定。义与彼等。此体如前第一卷说。依二十二法灭上假立 以上总是第一段文。有五义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说。问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观想如病如痈如箭。入第四定修厌背想作意。于所生起种种想中厌背而住。唯谓无想寂静微妙。于无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渐次离诸所缘心便寂灭。显扬第一亦作此说。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释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无想者定。或定无想名无想定。
论。修习此定至定当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义。三品修别。下修必退不能速现前。有即命终者。以论下云通后报故。若不命终而还得者。由许有退进还得故。后生彼天不甚光净。形色不甚广大。不甚之言于下通故 定当中夭。不满五百劫。此果虽受四百劫已来仍此品摄。或多分者是中品摄。少分劫者是此品摄 问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时光净等不 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摄故。退性下性故。
论。中品修者至而不决定。
述曰。中品修者与前少别。其文可知。现不必退。不定中夭。设中夭形色量别。此有二解。一据形色量与前别。虽寿量少于前者。仍此品摄。二云或多分寿者。是此品摄。
论。上品修者至后方殒没。
述曰。其文可知。然约修时。及当来果以辨三品。此约三根为三无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说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卧。唯无行者。因修尔故。
论。此定唯属第四静虑。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系。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系摄。何故唯在第四静虑。说此果所以。即说定所由。如前说故。如又毗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义大广。
论。又唯是善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义也。善定引故唯善 非在上.下地。与前报说义同也。此释唯属第四定因。
论。四业通三除顺现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义。四业分别。显扬等立第五业。此中四业同于对法。彼据别义亦不相违。于不定中报时定不定别出故 通后报者。色界后起方受此报。地地重生后得无失。无文违故。处则不然。前欲界定是何报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终此报不受故名不定报。既言通退。与小乘别。故报亦别也。
论。有义此定至极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义者。有义虽通后报。唯欲界起。上界无外道说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师设上界不起亦成后报。欲界退失复定还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无外缘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说先于此起后于色界受报。不言后于色界起定也。
论。有义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义。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处余下一切地。或一切处皆能重引现前。瑜伽五十六说。先于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后于色界者。后起此定也。于第四静虑当受彼果者。出受果处也。即后于色界受。二师引别。前师属果。后师属定。故二诤也。然既通后报。即色界重现前为胜。前师云。欲界今生退后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后报。何劳生彼。故二力齐。后起家不于彼天处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处为起不起。今此言除无想天。不遮余处故得起也。虽知离染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诸处别别不同。故下三处亦得此定 又解下处不得。离染齐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禅。若离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处无得定义。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尔如何说名为退。
论。此由厌想至非圣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无漏。虽言凡圣初文已说异生。更无别门。何以唯有漏不通无漏者。厌想欣彼无想之果入此定故。即为六行有所欣.厌。非如灭定为上息想虽厌。而无所欣果故。故唯无漏。五十三说。以无想定无惠现行。此上有胜住及生故。不能证得所未证得诸胜善法。由是稽留诳横处故。非圣所入。六十二说。无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广说。俱舍云。圣者不执有漏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圣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离染等。并如对法第二抄等解。
论。灭尽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无心定中此第二文。即无心中第三位也。文虽有六。义有十二。第一得人。谓有.无学者。六十六云。即简二乘非俱脱者。不得入故。此中独觉亦有不得灭定者不。以义今准此文。故有独觉不得灭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独一者必得故。有学圣者除初二果。唯身证不还。以有学中有异生故。以圣言简 第二得所以伏断差别。已伏或离无所有贪。上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断。如下当辨。以灭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离。菩萨不伏离贪。第三与前出离想别。及所灭识 止息想者。谓二乘者。厌患六识有漏劳虑。或观无漏心粗动。若菩萨等。亦欲发生无心寂静似于涅槃功德故起。第四灭识多少 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谓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萨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说为染故。对法第二.五蕴论。言恒行一分。若说第七唯有漏唯人执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为证唯有漏。若说有法执。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萨双除。非全无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释名。
论。由偏厌受想亦名灭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灭名灭定。恒行染污心等灭故。即此亦名灭受想定。义以此定若实总灭为论。即灭尽定。若但从主为名名无心定。前即通约心.心所名。若据增强所厌别名。如此中说灭受想定。如名无想定。以修禅.无色义各胜故。如别立蕴故偏厌之。又以受是根为首等余是根者亦灭。以想非根法为首。等余非根法亦灭。如是等无量门 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别观。修禅.无.色各有偏胜。须别厌之可名灭受想定。自在菩萨.及如来。无有漏第六。无修禅.无色劳虑。何劳偏厌。一由心行以得其名灭受想定。二由内止息故入。即总名无心定。
论。修习此定至毕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义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说。灭定许退唯有现不成。后生色界重能现起。准无想定说。下修退者亦尔。亦有现即不成故 问若下品退能引现前者。与中品退人能引现前者何别。又中品不必退者。与上品修者何别 答以修习时有上中下。其此定性类。有可退.不可退种类。必能引现前种类。不能现前种类有别。非以上中下根说有三品。不废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为三品修。以根别故其修品亦别。若练根已而修习者。即转成胜品。故有差别。
论。此定初修至最居后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义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顶游观无漏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说。唯除如来.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萨。余不能超诸等至。佛等随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无所有处心。后超一地无漏入故。显扬亦同。
言游观者。简无分别智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说。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灭尽相而入此定。成业论引摩诃俱瑟耻罗经。二因缘能入此定。谓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无相界故入此定。为有正思惟无想界定故恐滥无分别智。游观言简也 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后故。以此定厌心至微微心方入。余下地心粗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粗至细最居后故。又此无心胜定。以下品有心胜定为先。非无心胜定为先。后有心定起。无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间间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义理最居后故。又教说为最居后故 言微微者。谓定前第二念心等。细于以前心故名之为微。后第一念临入定之心。复细于前微心故称为微微。
第八义无漏分别。
论。虽属有顶而无漏摄。
述曰。以无漏引体即无漏种故。第六十二说。灭尽等至当言无漏。由与烦恼不相应故。非相应故。无所缘故。非烦恼生故。是出世间。异生不能行故。
论。若修此定至亦得现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后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余下七地心后亦得现前。即大般若经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诸定名师子颦呻定。若菩萨超禅从一切地心入灭尽定。从灭定于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会亦有此文。对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间。若得自在超一切地。显扬十八云。若曾串习能从欲界入无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后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说。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谓如来。大菩萨。实无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实是无漏。随在何定为加行皆能入。且从极自在。纯无漏为语。实十地菩萨.广惠声闻.独觉亦得。如定中闻声。从无所有处心入欲界故。不尔便违 问既尔此为即是加行心地法。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义即随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并有此定。依加行心种上立此定故 不尔对法第十三等说。想受解脱。谓依非想处解脱等。故知唯属非想。此中亦言属有顶故 若尔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谓前起初禅等心已。后一二念起非想处心而入此定。非从初定即入无心。以定随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云。虽起余地心邻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为依以极细故。由先串习故今直至无心。非想为依不须起非想心为加行。论言从微微心种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约超定者。说超等至即从初定入无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种。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许然仍言超者。后解为胜。大般若不言从初定等更起非想无漏心方入故。经论皆言灭尽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语。以无漏心有所属故。彼心细故。得自在者不假熏习。及无熏习。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种子上立 有说大般若第十五会。静虑中佛呵菩萨入灭定。灭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虽有入者。至自在时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专入。不障时入。佛不起灭定而现威仪故。
论。虽属道谛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义第九三学等分别。前言有为善法在学.无学身即名学.无学。灭定实从现行是学.无学。以似涅槃无进趣止息行相。不可说为有学.无学。是非学非无学。虽属道谛同余有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余种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说正与此同。彼说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摄。然此中无进趣止息。不同善身业等亦是学等故。由此义故非二通有为.无为。有为中通有漏.无漏。灭定有为无漏非二摄故。有学.无学中。通有漏.无漏。以苦.忧根等是无学故。
论。此定初起至极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义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说力起故。上界无此说者。又虽无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极利过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说。义即无违。天中岂无身证者也。此中且说人中。近故。胜故。文由未尽。对法第九正与此同。
论。后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后二界亦得现前。即二界得后起。然无欲界后起。以必不还等方得故。五十六说。起者先于此起。后于色界重现在前。托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据未有第八识义。若已建立第八。于一切处皆得。此即据已建立第八教。真实义建立故。邬陀夷经是此证故。如俱舍第五广说。邬陀夷者此名出现。日出时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说是色界。不尔。既言超段食随受一处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无色。经不遮彼言随一故。释此经者。舍利子说有退者色界后起。出现不了意成天言。谓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识。生非想处不可后起此定故。与上座论议。佛知不了舍利子说。所以见诃。非遮无色得入此定。如毗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问生无色者为一切能入为有不能。答。
论。于藏识教至不断灭故。
述曰。于第八识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无色已后无心。成断故同无余依。若已信生彼。非但于下得起。亦得于彼现起此定。知有藏识虽无色身不虑断灭。前引五十六.对法第十正与此同。然旧诸师谓。未建立教即小乘说。已建立是大乘说者。不然。若大乘说对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设生无色岂不虑断。故知建立者是信有义。不建立者非信有义。此与彼同 问若尔诸得此定。必是不还已去。生无色圣者。必非不定性圣者。是定性人。圣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时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无余。义如第八十无余依地说。与定性人有何别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识也。菩萨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应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声闻。虽信大乘不将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为究竟故圣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 或此文意与五十六别。此据一分圣者。非谓一切皆尔。不闻大乘人。生彼决定不起此定故。然对法第十云。谓无色多分不安住寂静异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为此第二解也。约实亦得瑜伽为胜。
论。要断三界至所引发故。
述曰。文第六义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见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断何烦恼得起。要断见惑方起此定。异生不能伏灭有顶见道所断心心所故。下八地见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据最后必须伏断处言。随此定所依断道究竟处说故。非谓下地异生能伏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胜义 要证二空随应后得所引发故者。谓二乘入唯证人空。后得引菩萨.佛入。二空后得智皆得引入。今显彼入后得各别故。言随应后得智所引发故 有言法空必无游观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来已明见惑讫。次下明修惑。
论。有义下八地至皆得后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后明菩萨。二乘中有二。初异说。后问答。此初师说。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断欲界者。余上八地或伏或断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须断者。下界烦恼种。有二性不善.无记。言繁杂者。繁多杂乱义。此俱定障障定强故。上界烦恼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处断与不断皆极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断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亲摄论第三云。唯说不还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禅无色皆得后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说。有学入者谓不还。无学入者谓俱分解脱。故初二果不得入 若尔对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谓圣者已得第四静虑。不求生无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复不遮下三定未断不得故有何妨。
论。有义要断至皆得后起。
述曰。此第二师说。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种要须断尽。余上五地惑伏.或断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乐等变异受俱惑种。障定强故。如不动无为不依下地立。说即初起唯欲界。后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对法四句为证。此中第二师为胜。文正证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论不说故。又粗定障尚未断尽。如何能入。亦应于彼建立身证。证九定故。如对法第二抄解熏禅难等。
论。若伏下惑至却断下失。
述曰。此第二问答分别。萨婆多者。问前二师。若伏随应何地之惑。后得此定者。将命终之时。不以无漏道断其种子。而复不退起其烦恼。当既命终生非想上地。却断随应所伏之惑种也。
论。断亦无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论主初且理抑横生异义。却断亦无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断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刚心方断故。
后正义解。
论。然不还者至却断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对治道强。以欲界治道皆圆满故。非初二果。正润生位。不起现行烦恼润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种润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种虽退不退。但必唯以随眠润生。而无伏下生上地义。即虽已伏犹有种故。未无漏道断处受生故。五十九说。以随眠润生。谓见谛者。大论第一。对法第五说。初二果亦以现行润生。唯不还者以种子润。显五十九说见谛者唯第三果也。若尔异生应唯种子润。如对法第三抄。然异生现行润。六行不伏爱等现有。既得生上圣者种子润。虽有其种应生上界。以异生润藉伴。虽有爱等。无余惑伴得生上。圣润不藉伴。有种不上生。以圣者善业必决定故唯种子生。异生不然。故通现润。不尔圣种应强异生。然不还者如处不还。一地之中有三天处等。下处死生上处亦以现行润。以此生地治道未满。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为论。今此若约生他地者必唯种润。然应四句分别。有在上断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无学断下第七惑。有在下断上惑。下地得初果断上见惑等。余二句可知 然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依断受建立。择灭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无为。非是择灭故。前来已说二乘定性学无学讫。
论。若诸菩萨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萨修惑。随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后回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证惠解脱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论。若不尔者至灭尽定故。
述曰。若顿悟菩萨义即不定。或有一类七地究竟满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识中烦恼尽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犹未能故。虽未永断欲界修惑。而如已断者能起此定。即摄论说菩萨后得智中起烦恼者不为过失。如已断者。论说已入远地菩萨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说。远地者即第七远行地故。
论。有从初地至灭尽定故。
述曰。复有顿悟决定性人。有从初地即能伏一切烦恼。如前第三卷。引即对法第十四卷说。此菩萨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经第八卷。第九地中。说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萨。有起烦恼。谓悲增上者。有不起烦恼。谓智增上者 又解或虽悲.智等。而所乐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别 如地前回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圣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时由先无始成就灭定种子故。今初成佛即名为得。圆满成故 若随二师三乘分别。约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数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说。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处相。二依无想界相。成业论云。有二因缘能入灭定。谓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谓前六地中共声闻等缘有为行等。乃至广说能入此定。于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离诸法有无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说。对法第十三等亦说。无想行菩萨。谓住远行地菩萨。能令诸相不现行故。今准此等经论文。若决定性决定已得。通论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说。初地等能入此定。共声闻等缘有为行。即是大论.成业。依非想处相入此定。但厌非想处心故。名缘有为行。若入七地满心。能念念入此定。行无相行缘无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声闻等行相故。即大论六十二。据念念能入缘无相涅槃相。不共声闻等。即说远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据定得。即十地皆得。无相违故。虽瑜伽八十说入无余依缘无相界入此灭定。此之相分亦有为相。似无相界非真得彼。任运起无违。故大论第十二说。问入此定不分别我当入等。乃至广说。既无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于心善修故。乃至任运能入出。随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说出定时触三种触。谓不动触.无所有触.无相触。缘三种境。一有境.二境境.三灭境等。如枢要说。此无心二定显数灭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 问非有漏心别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别故。无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于何时得。谓余分别如对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论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对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显扬第一.十地论第八卷.五蕴.成业。出定由先期愿。共为此证。
自下第三解重睡.闷。
论。无心睡眠至皆不现行。
述曰。谓有极重睡眠。极重闷绝。即睡是心数。今无此数数不行故名极重睡。有疲极等缘。令睡得有有心之时名为睡眠。此令无心故名极重睡。大论第一说。闷绝是意不共业。即由闷时唯有意识。非闷即心所法。以触末摩有闷生故。闷即触处闷也。然由此触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业。或引无心即此中极重闷摄。为简有心故名极重闷 何故无别闷心所也 答若无风热等缘而起闷绝。可是心所。既由风热等缘引身分位故。无闷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为例。
论。疲极等缘至名极重睡眠。
述曰。对法第一云。谓羸瘦.疲倦.身分沉重.思惟闇相。舍诸所作。串习睡眠。或他咒术.神力所引。动扇凉风吹等故起。显扬.五蕴各说有因缘。此如显扬第一。故以疲极为首等取余者。以六识俱不行故名为极重。所引身位者。谓睡无心时。即不自在相.沉重相.无心相。余位不然。名身分位 问此既无心所眠。何名为眠。而此中。及大论无心地等说为眠也。
论。此睡眠时至故假说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虽此眠时无彼心所眠体。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沉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时。以二义故假说无心身之分位。名眠。实非眠也。
论。风热等缘至名极重闷绝。
述曰。大论第一云。由风热淡等。他咒术神力所引。写过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无别数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闷故。
论。或此俱是触处少分。
述曰。然闷有身觉.不觉时。谓若有心之时由闷触故。引生无心时身之分位。即是闷触之果体亦闷摄。是触处少分 或有心之时。疲极等缘引眠起故。无心时身之分位眠。即是触处疲之果故。体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无心位。虽有闷.疲二触。唯第八境。微细不觉。故以为体。即总二言触处少分。前别解二。即取无心分位随所应现有色蕴为此二体。第二解以触处少分为体。由触引故。
此即别解六识起不起时讫。第三总结。
论。除斯五位意识恒起。
述曰。二无心定.无想天.及睡.闷二。除此五时。第六意恒起。缘恒具故。
论。正死生时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来第二答五位讫。自下第三料简五位有三。一问死生。二释不说入无余位。三解谁具。今此第一寄问宽狭摄法不尽。后约凡圣辨五有无。初中先问。后答。此即问也。一切正死生时亦无第六。何故但说五位无第六。应言七位故。
论。有义死生及与言显。
述曰。第一师云。死生颂中别说。即有七种也。谓及字.与字二字中显。及.与二言各显一故。
论。彼说非理至闷绝位故。
述曰。第二师云。不然。以大论第十三但说六时名无心故。谓前五位。及二乘无余依位。何以不尔。应说八位名无心。故应说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闷绝中摄。以生死苦逼极闷绝故 若尔颂何故说及与二言。
论。说及与言显五无杂。
述曰。即一相违释。间隔义故。
论。此显六识至入无余依。
述曰。虽六位说是无心。入无余依颂中不说。此颂但说断后复生故。不说彼第六识等入无余位后永不生。此说生故。
下依凡圣以辨五位。
论。此五位中至无睡闷故。
述曰。异生四具。如文可知。圣唯有后三。除无想定.及天。唯异生得故。此则总说。其圣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萨。唯得有一定。无睡眠.闷绝二。以恶法故。粗浅法故。现似有睡。实无有故。即二乘无学亦有闷绝也。此中三乘学无学.三界等分别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闷绝。生.死皆无心故。不尔彼生.死有无心五摄不尽。
论。是故八识至识俱转义。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说。上来已解三能变本颂讫。自下第二总为分别。于中有三。一明俱转。二问答分别。三一异分别。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说八俱转。文易可知。
论。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问答分别。于中有五问答大意。若别则六。此第一问也 情者识故。既有多识应是多情。即萨婆多等发智本师难。发智论说。云何不现在多识俱转。答识是情。依识立情。不可一时有二识起故。此论文发智根本萨婆多义。
论主质曰。
论。若立有情至应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识多少。入无心定等位应非有情。以无识故。
论。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难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无漏分心现在前位。如何可说自分欲界有情。乃至无色界亦尔。
既双质已。今为正通。
论。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数顺正理师义。情者是识。命根能有识名为有情。设无心时命根尚在能有前后识故。今则不然。能有现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许为论。或有第八异熟识义。此不共所许。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种子假立。后是现行实法。依二多少立为有情。俱不违理。以一切时唯有一故。
次第二外难曰。
论。一身唯一至有多识转。
述曰。一有情身一无间缘。如何俱时有多识转。不尔一念多无间缘。
论。既许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质。后解。论主却难云。如汝且许一眼识为缘。能引多心所果生。宁不许此一识为缘。引多异类后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识为无间缘。如前第五卷说。今且抑语。或此是前六识相望为缘师义。
正义解云。
论。又谁定言至许此缘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说此无间缘唯有一识现相续生。以我许多识俱者。许现在中此缘多故。自各相望多缘。能引多识果起义。
论。又欲一时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返难彼显多识俱转相。是五十一等八证中最初生起证。量云。诸缘具眼识起时。余诸缘具耳等识亦应现起。诸缘具故。如现起眼识 此显六识多境现前宁不顿取。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齐大势。六识缘合相似。汝但言识前后生不应理故。
论。又心所性至异类俱起。
述曰。举心所以例心王。总名心所虽无差别即同心所类。其受.想等功能体类别者。即共许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宁不许我心王眼.耳等异类一念俱起。
论。又如浪像至多识俱转。
述曰。以外喻识。如多波浪.镜像。以一大海.一镜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识心多识俱起。此并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证中业用证也。一念之中有四业故。而今有人云。八识不异如浪.像故。今说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为喻。非尽理故。
论。又若不许至缘久灭故。
述曰。又难外曰。若不许意与五识俱。第六意识取彼五识所缘之境应不明了。彼计五识后方生意识故。今云。缘过去故。如散意识缘久灭事。此简宿命智非散意识。缘久灭故彼是明了。为不定过故。此阙有法余并具足。即八证中第三明了也。
论。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问答。外人难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难。不许一念意识五识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许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众部等诸识俱者。余诸识不许并生者。说五识后一念意识。不得一切时缘五种明了境。独头者得。
虽为此难令大乘者五俱意识缘五境意亦不明了。
论。如眼等识至种种相故。
述曰。论主喻曰。如眼等识各于色等取一或二十种等。既无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诸识见相二分各有种种相故。见有分明多用。境有为多识所取作用相故。
论。何故诸识同类不俱。
述曰。第四问答。外人难曰。何故诸识中以眼识等自同类识不俱起也。此难即令一念之时有二眼等识义。由许八识俱起故。
论。于自所缘至余无用故。
述曰。论主答曰。如眼识等于自所缘色等。一已能了。余眼识更生便无用故。所以不生。
论。若尔五识至意识了为。
述曰。此用前义为问更不别开。外人问曰。若尔五识已了。何用俱意为。
论。五俱意识至五识所缘。
述曰。此论主答。五识俱意助五识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专为了五所缘故与五同缘者。不同缘者。便不能引眼等识中三性等生故。
论。又于彼所缘至故非无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识于色等能明了取即虽现量。异于眼等识。彼不能明了分别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无用也 既尔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无二眼识俱明取也 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义。一明了。二助五。设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为例。以意识能明了取复助五生。
论。由此圣教至五识不尔。
述曰。此总结。意与五相异。解深密说第六识。为眼等识俱一分别意识。不说五识为分别故。虽俱现量作用有异。
论。多识俱转何不相应。
述曰。第五外人问。
次论主答。
论。非同境故至互不相应。
述曰。谓六.七.八识有宽狭境不同故。设少分同者。眼识等彼此所依根体.数异故。谓五识依四。意识依三等。如前第四说。虽复想应由四义等。合以一义便简之尽。谓所依根体.数异。此所依根有二异。一体异。眼等根体各别故。二数异。四.三依别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识依体。各异互不相应。以共许不相应为例。
此即第二别问答讫。第三总解能变一异。
论。八识自性至相各异故。
述曰。此三义释不可定一 行相。谓见分 所依。谓根 缘者。谓所缘。一所字通二处故 相应异故者。即多少别也。如眼识见色为行相。乃至第八变色等为行相等。广说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识灭。余七等不必灭故 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异熟生.真异熟等种种相各异故。摄论世亲第四。叙唯有一意识菩萨。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诸圣教亦说有八识故。
论。亦非定异至无定性故。
述曰。若八识定异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颂。说八识如大海水.波无有差别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镜面起多浪.像。无差别故 第二定异应非因果。更互为因果故。法尔因果非定异。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阳炎.梦影等。故知无定异性。此非一异依四胜义对四世俗皆得。如理应思。
论。如前所说至心言绝故。
述曰。若尔前来所说三能变相是何。此依四俗谛中第二道理世俗。说有八等随事差别。非四重真谛中第四真胜义谛。胜义谛中穷八识理。分别心与言皆绝故。非一非异。离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异。以第二俗谛第二.第三.第四真谛相对。今以第二俗谛。对第四真谛为论。然前言不可言一.异。已是明第二真谛因果等理讫。此中义显八识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对第二真。心所与心亦得以第二俗对第三真.第四真说。理实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粗故。第二俗穷其至实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转皆有至绝言故。如别章解。
论。如伽他说至相所相无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颂也。心意识等以理。俗谛随事差别相故。可说有别。约胜义胜义真故。相无别也。第四胜义理忘言虑。今遮有别但说无别。既曰离言何别不别。以识自性能相无故。能相无故所相亦无。能所二性即依识立。求不可得。识上何者为能相.所相。谓用为能相。体为所相。若俗谛事中有此用.体真胜义理中。即离心言俱不可说。若以初俗执有别。对四真皆有无别理。第一真门如幻事故。第二真门因果性故。第三真门并无我故。第四真门心言绝故。俱无别相。以四真中如计所执实用等为能相。实体等为所相无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识有别。对三真亦尔。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体所相无故。或以见分为能相。相分为所相。以七识为能相。第八为所相等亦尔。一切应思。以第三俗八与余七互熏习为因果可别。对二真亦无。以第四俗对第四真亦尔。推入真门理皆无别。真门但是遮别言无别。无别亦无别无不别。一切应思。无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无故所相.亦无。故无八识定不定别。此长行中但对第四胜义为论。颂中理通旧颂云。心意及意识。分别外相义。八无分别相。非能见可见。此颂无有别俗之相。唯说有无差别相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