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祭祀之礼(下)
《礼运》:故先王患礼之不达于下也,故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天下知尊君之礼故君位定),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表列地利)。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
礼行于郊而百神受职焉(谓风雨节,寒暑时),礼行于社而百货可极焉(谓地不爱宝,物无遗利),礼行于祖庙而孝慈服焉(谓天下皆知服行孝慈之道),礼行于五祀而正法则焉(谓贵贱之礼各有制度)。
臣按:先儒有言,礼之始也则自天子出,礼之终也则与民由之。与民由之然后礼达而分定,故先王患礼之不达于下则必有以为之教者,然教必以祭祀为主者,以神道设之使民知畏敬故也。由是观之,则圣人制为祭祀之礼者非但以致吾之诚、报神之德而已也,而实因之以设民之教,使咸安其分,尽其职以报乎上焉。
《礼器》:君子曰:“祭祀不祈(不为祈私福),不麾(快也)蚤(不以先时为快),不乐葆(犹褒也)大(不以褒大为可乐),不善嘉事,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
陈澔曰:“祭有常礼,不为祈私福;祭有常时,不以先时为快;器币小大、长短自有定制,不以褒大为可乐也;奠告有常仪,不为善之而更设他祭。牲不及肥大,及犹至也,如郊牛之角茧栗、宗庙角握、社稷角尺,各有所宜用,不必须并及肥大也。荐祭之品味有定数,不以多品为美也。”
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
陈澔曰:“近者为亵,远者为敬,凡行礼之事与人情所欲者相近则非礼之极至者。”
臣按:先王制礼有一定之制、有一定之时、有一定之数、有一定之物,以神待神而不敢干以已,以神事神而不敢亵以人。《郊特牲》:祭有祈焉,有报焉,有由辟焉(辟读曰弭)。
陈澔曰:“此泛言祭礼有此三者之例。辟读为弭,如《周礼》所谓弭灾兵、远罪疾之类。由弭者,用此以消弭之也。”
方悫曰:“欲彼之有予也,故有祈以求之,若《诗噫嘻》祈谷于上帝、《载芟》祈社稷之类是也。因彼之有施也,故有报以反之,若《诗丰年》之秋冬报、《良耜》之秋报社稷是也。”
臣按:《礼器》既言祭祀不祈,而此又云有祈焉,而《周礼》六祈又有祈福祥,何也?盖祭祀之不祈谓孝子行岁事也,若夫为民而有所祷祠,因事而有所祈禳,是亦人情之所不能免也。礼缘人情而作,圣人为之节文,使其有所限而不敢过求,有所法而不敢妄求。后世此礼不明,时君不知所守,往往为邪僻之所惑而有非分之祈,不求之于祭祀而求之于斋醮,不求之于典礼而求之于鬼教,卒之无所得而反致祸于身、贻患于生灵者多矣。
《祭法》: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裛犊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泽、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
张载曰:“日月星辰、风雨寒暑无特祭,皆从祀于郊,所谓日于坛月于坎、日于东月于西,皆不出祀之兆。言王宫、夜明、幽宗之类,皆指其祭位耳。寒暑无定位,暑近日坛、寒近月坎而已,故曰相近于坎坛。”
陈澔曰:“燔,燎也。积柴于坛上,加牲玉于柴上,乃燎之使气达于天,此祭天之礼也。泰坛即圜丘,泰者尊之之辞。瘗埋牲币,祭地之礼也。泰折即方丘,如折旋之义,喻方也。泰昭,坛名。祭时,祭四时也。”
方悫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则王有日之象而宫乃其居也,故祭日之坛曰王宫。日出于昼,月出于夜,则夜为月之时,而明乃其用也,故祭月之坎曰夜明。幽以言其隐而小也,故祭星之所谓之幽宗。吁而求雨之谓雩,主祭旱而言耳。兼祭水者,雨以时至,则亦无水患也。幽、雩皆谓之宗者,宗之为言尊也。方有四而位则八,故有坎、有坛而各以四焉。”
臣按:先儒谓《周礼》大宗伯备列诸祀而不见祭四时、寒暑、水旱者,宗伯所记谓岁时常祀,而此所载谓四时乖序、寒暑僭运、水旱祈祷之礼。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材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陈澔曰:“族,类也。祀典,祭祀之典籍。”
臣按:所谓祀典,即所谓祭法也。《祭法》一篇自燔柴于泰坛以至终篇,即《虞书》“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柴望秩于山川,遍于群神”之义疏也。自古经籍言祀典者莫先于《虞书》,莫详于《祭法》,夏商之礼无可考,周之礼文详备,然皆不外乎此而已。
《祭义》: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飨者乡(去声)也,乡之然后能飨焉。
叶梦得曰:“圣人具天道,其德同乎帝,故飨帝帝必有天也;孝子具人道,其仁笃于亲,故飨亲亲必有祖也。志之所向然后能飨,故圣人推其尊尊之义以向乎天,孝子推其亲亲之仁以向乎祖。”
臣按:天道莫尊乎帝,人道莫亲乎亲,所以飨之者备其礼物也,非难而致其来享也不易,自非仁孝诚敬之至,岂能得其降格歆飨于冥冥之中也哉?必也心志之归向,念念不忘,无一息而不存其诚,无一事而不尽其诚,无一物而不寓其诚,夫然,庶几神之格思,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乎。
《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者也,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
郑玄曰:“礼有五经,谓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也。莫重于祭,谓以吉礼为首也。”
方悫曰:“尽其心者祭之本,尽其物者祭之末,有本然后末从。故祭非物自外至,自中出生于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礼者,心有所感于内,故以礼奉之于外而已,盖以其中出非外至者也。”
臣按:为治以礼为本,行礼以祭为本,本祭以立礼,本礼以为治,此三代之治所以盛也。
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之谓备,言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
臣按:《洪范》五福曰寿、曰富、曰康宁、曰攸好德、曰考终命,而《祭统》之所谓福则异于是,既训之曰备而又曰百顺之名,盖必备众善于己,由中及外,无一之或阙,无一之或逆也。《洪范》之福出于天,祭祀之福由乎己,在己者既尽,则在天者亦可因是而得也。
及时将祭,君子乃齐,齐之为言齐也,齐不齐以致齐者也。是故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则不齐,不齐则于物无防也、耆(嗜同)欲无止也。及其将齐也,防其邪物、讫其耆欲、耳不听乐,故记曰齐者不乐,言不敢散其志也,心不苟虑必依于道,手足不苟动必依于礼。是故君子之齐也,专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齐七日以定之,致齐三日以齐之,定之之谓齐,齐者精明之至也,然后可以交于神明也。
臣按:自古论齐戒祭祀之意莫详于此。散齐七日以定之即《祭义》所谓散齐于外也,致齐三日以齐之即《祭义》所谓致齐于内也。防其邪物、讫其嗜欲、耳不听乐,是制其外所以养其中;心不苟虑必依于道,手足不苟动必依于礼,是谨乎中以应乎外。交致其内外之谨,专致其精明之德,以是事神,神无不格矣。古人之致齐也其严如此,后世齐戒者唯禁不饮酒、茹荤、御内而已,而于声乐之奏则未有禁焉。当夫大宰告戒之时,殿廷尚为奏乐,而人臣受誓戒者往往鼓琴、博奕以为无犯于齐,殊非古人齐者不乐、不敢散其志之意,请行禁戒。
《春秋左传》:季梁对随侯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故务其三时(春、夏、秋时)、修其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亲其九族以致其禋祀,于是乎民和而神降之福,故动则有成。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
宫之奇告虞公曰:“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又曰:‘民不易物,惟德繄物。’如是,则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矣,神所冯依将在德矣。”
臣按:季梁谓“圣王必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宫之奇谓“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二臣者可谓知事神之道矣。后世人主不知正身修德而侥福祉于窈寞,不知勤民修教而希神贶于牲豆,为之臣者非徒不能规正而反有以启导之,皆二臣之罪人也。
史耇曰:“吾闻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惟德是与)。”
臣按: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若其可以理求亦可以非理求,则是二三而非壹矣,岂所谓聪明正直之神哉?是以人君为治必专心民事而绝地天通,恐小人诪张为幻以惑世诬民而兆祸乱也。
卫迁于帝丘,卫成公梦康叔曰:“相夺予享。”公命祀相,宁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杞殽何事(言杞、殽乃夏之后,自当祀相)?相之不享于此久矣,非卫之罪也,不可以间成王、周公之命祀。”
初,楚昭王有疾,卜曰:“河为祟。”王弗祭,大夫请祭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汉、睢、漳(四水在楚界),楚之望也,祸福之至不是过也,不谷虽不德河,非所获罪也。”遂弗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国也宜哉。”
臣按:鬼神各有族类,国家各有命祀,故人于鬼神非族类不可祀,非命祀不敢祀。孔子称楚昭王知大道,盖以其明乎天地之性,识乎幽明之故,达乎秩祀之义也。彼区区焉留心于祷祈騑祭之事,不顾先王之命祀,越境而祭其非所当祭之鬼者,岂非小道也哉?
史赵曰:“盛德必百世祀。”臣按:有非常之功德,必享非常之祀典。
《穀梁传》曰:宫室(谓齐宫)不设不可以祭,衣服不修不可以祭,车马器械不备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备其职不可以祭。祭者荐其时也、荐其敬也、荐其美也,非荐味也。
臣按:祭祀当用之物、当用之人、当用之器,一有所阙皆不可祭。《论语》: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
朱熹曰:“非其鬼谓非其所当祭之鬼。谄,求媚也。”又曰:“如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大夫祭五祀、庶人祭其先,上得以兼乎下,下不得以兼乎上也。庶人而祭五祀、大夫而祭山川、诸侯而祭天地,此所谓非其鬼也。或者问:非其鬼而祭之,如诸侯僭天子、大夫僭诸侯之类,又如士庶祭其旁亲远族,亦是非其鬼否?曰是。又如今人祭什么庙神,都是非其鬼。问:如用僧尼道士之属都是非其鬼?曰亦是。”
臣按:上自天子下而庶人,皆有所当祭之鬼,夫人之于鬼,其所以当祭者以其精诚神气之相属也,苟不相属,则人自人、鬼自鬼,岂有感通之理?
季氏旅于泰山,子谓冉有曰:“女弗能救与?”对曰:“不能。”子曰:“呜呼,曾谓泰山不如林放乎?”
朱熹曰:“旅,祭名。泰山,山名,在鲁地。礼,诸侯祭封内山川,季氏祭之,僭也。冉有时为季氏宰,救谓救其陷于僭窃之罪。呜呼,叹辞。言神不享非礼,欲季氏知其无益而自止,又进林放以厉冉有也。”又曰:“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山川,只缘是他属我,故我祭得他,若不属我则气便不与之相感,如何祭得他?”
陈淳曰:“古人祭祀须有此实理相关,然后七日戒、三日斋以聚吾之精神,吾之精神既聚则所祭者之精神亦聚,自有来格道理。”
臣按:神人一理,以非礼祀神而神不之享,亦犹人以非礼待人而人不之受,受非礼之食者必餔啜之小人,享非礼之祀者亦必淫邪之小鬼也。后世小人乃以卮酒豆肉而欲享先代之圣贤、俗食亵味而欲享太上之天帝,所持者狭,所求者广,一何无忌惮之甚邪,此在圣明之世所当禁也。
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
程颐曰:“祭,祭先祖也。祭神,祭外神也。祭先主于孝,祭神主于敬。”
朱熹曰:“孔子言己当祭之时或有故不得与,而使他人摄之,则不得致其如在之诚,故虽己祭而此心缺然,如未尝祭也。”
范祖禹曰:“君子之祭,七日戒、三日齐,必见所祭者诚之至也,是故郊则天神格,庙则人鬼享,皆由己以致之也。有其诚则有其神,无其诚则无其神,可不谨乎?吾不与祭如不祭,诚为实、礼为虚也。”
臣按:朱子谓此门人记孔子祭祀之诚意,又记孔子之言以明之。所谓吾不与祭如不祭,盖谓当祭而或有疾病不得已之事,而使他人摄行其事,非甚不得已决不可也。然所摄之人必须气类相通、职掌所系,然后使之代行可也,不然恐无感格之理。是故内祭当用亲属,外祭当用礼官,后世用其官爵之尊崇者,非是。窃考《洪武礼制》,开国以来各布政司、府、州、县社稷山川等坛,原定行礼献官以守御武臣为初献,文臣为亚献、终献,洪武十四年圣祖命今后祭祀以文职长官通行三献礼,武官不与祭礼。部臣言,官有职掌,礼贵诚一,古之刑官尚不使与祭,而况兵又为刑之大者乎?不令武官与,祭所以严事神之道而达幽明之交也。著在礼制颁行天下,今百余年矣。臣请朝廷遇有遣官摄祭亦准此制,而以礼官行事,庶合《周官》大宗伯“王不与则摄位”之文。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
程颐曰:“人多信鬼神惑也,而不信者又不能敬,能敬能远可谓知矣。”
朱熹曰:“民亦人也,专用力于人道之所宜而不惑于鬼神之不可知,知者之事也。”或问熹曰:“所谓鬼神非祀典之正,何以使人敬之以为祀典之正,又何以使人远之?”曰:“圣人所谓鬼神无不正也,曰远者以其处幽,故严之而不渎耳。若其非正,则圣人岂复谓之鬼神哉?在上则明礼以正之,在下则守义以绝之。”
臣按:明则有礼乐,礼乐乃人道之所宜,固所当务也。幽则有鬼神,鬼神之理微妙难名,以为有耶则视无形而听无声,以为无耶则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神之格思不可度思,固不可不致其敬,尤不可不致其严,敬而严则能敬而远之矣。
《中庸》曰:“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
朱熹曰:“郊祀天、社祭地,不言后土者,省文也。禘,天子宗庙之大祭,追祭太祖之所自出于太庙,而以太祖配之也。尝,秋祭也,四时皆祭,举其一耳。礼必有义,对举之互文也。示与视同,视诸掌言易见也。”
谭惟寅曰:“治道不在多端,在夫致敬之间而已。当其执圭币以事上帝之时,其心为何如?当其奠斝以事祖宗之时,其心为何如?是心也举皆天理,无一毫人伪介乎其间,鬼神之情状、天地万物之理聚见于此,推此心以治天下,何所往而不当。”
臣按:祭祀之道曰仁、曰孝、曰诚、曰敬而已,四者皆出于心,治天下之本端有在于是一祭祀之间,而治天下之道具于此,故曰“明乎此者,治国其如视诸掌乎”。
朱熹曰:“天有显道,厥类惟彰,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是以人之祸福皆其自取,未有不为善而以谄祷得福者也,未有不为恶而以守正得祸者也,而况帝王之生,实受天命以为郊庙、社稷、神人之主,苟能修德行政,康济兆民,则灾害之去何待于禳福禄、之来何待于祷?如其反此,则获罪于天,人怨神怒,虽欲辟恶鬼以来真人亦无所益。又况先王制礼,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报本享亲皆有常典,牲器时日皆有常度,明有礼乐、幽有鬼神,一理贯通,初无间隔,苟礼之所不载即神之所不享,是以祭非其鬼即为淫祀。淫祀无福,经有明文,非固设此以禁之,乃其理之自然,不可得而易也。其或恍惚之间如有影响,乃是心无所主,妄有忧疑,遂为巫祝、妖人乘间投隙以逞其奸欺诳惑之术,其术既行,则其为祸又将无所不至,古今以此坐致乱亡者何可胜数,其监非远,苟非致精学问以明性命之理,使此心洞然无所疑惑,当有即有,当无即无,则亦何据以秉礼执法而绝妖妄之源乎?先王之政,执左道以乱政、假鬼神以疑众者皆必诛而不以听,其虑深矣,然传有之,明于天地之性者不可惑以神怪,明于万物之理者不可罔以非类,则其为妄盖亦不甚难察。”
臣按:朱熹上封事于其君,此其所谓明义理以绝神奸者也。盖义理明则此心洞然无所疑惑,故于所当祭者祭之而不疑,于其所不当祭者绝之而不惑,其间所谓致精学问一语,真诚明义理之要也。义理苟明则天地之性、万物之理昭晰于心目之间,而神怪非类不能惑而罔之矣。
以上总论祭祀之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