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三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後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後者为所後父母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嫡孙之妻同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衆子为庶母嫡子衆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妾无子女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衆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後者
继母为长子衆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於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爲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爲人後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後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衆子与其所生子
爲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元孙女同
爲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爲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大功九月
祖为衆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嫡孙衆孙
父母为衆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妇为夫之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
爲人後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为人後则於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後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爲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爲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爲己兄弟之子为人後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爲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爲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爲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爲同堂姊妹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爲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爲兄弟之妻
祖爲嫡孙之妇
爲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爲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爲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爲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侄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爲人後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衆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元孙曾孙女元孙女同
祖母为嫡孙衆孙妇
爲乳母
爲曾伯叔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爲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爲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爲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爲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爲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爲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爲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爲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爲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爲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爲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爲妻之父母
爲壻
爲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爲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妻
妇爲夫高曾祖父母
妇爲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妇爲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之曾孙元孙及曾孙女元孙女之在室者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曾孙女同
妇为夫之小功服外姻亲属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清律例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