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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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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十六目录

礼律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历代帝王陵寝

亵渎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十六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告示】不将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亦杖一百】○若【传制兴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豫筵晏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於外】不宿净室致斋【於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在条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条例

一凡

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

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韮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

宗庙

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

天地

太社

太稷也庙享祭

太庙

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

制特遣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值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条例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

耤田禾把者俱问违

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每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

天坛严查有放鹰打枪成羣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挐交部

照违

制律治罪

致祭祀典神祗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於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於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条例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财物照追给主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杖七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衆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条例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异端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近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隣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摉拏者各参究治罪一凡左道惑衆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近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一凡端公道士作为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者照鬬杀律拟罪

一邪敎惑衆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於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敎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隣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拏者照例议处

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行销毁者俱照违

制律治罪

大清律例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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