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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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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

〔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

〔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

〔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

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马肝。一名悬烽。王充论衡云。马肝。气勃而毒盛。故食走马肝杀人。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后千金外台。并作两斗尖。)

〔程〕马禀火气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无胆。而木脏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汉武帝云。食肉无食马肝。又云。文成食马肝而死。韦庄云。食马留肝。则其毒可知矣。马食鼠屎。则腹胀。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案食肉无食马肝。见史记儒林传。景帝语。程误。又云。乃是武帝语。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结也。味咸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鉴〕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马肝肉。诸脯肉毒方。取头垢。如枣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后云。食六畜鸟兽。 头垢一钱匕。外台引张文仲云。服头垢一钱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头巾中垢一钱。热水服取吐。大明云。头垢中蛊毒蕈毒。米饮或酒化下。并取吐为度。根据以上诸方。则金鉴为是。然人垢亦吐人。见儒门事亲。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食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后亦同。)

香豉(二两○外台作二百粒。) 杏仁(三两○外台作二十枚。)

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外台。作上二味。合于炊饭中蒸之。捣丸服之。立瘥。肘后作蒸之五升饭下。熟合捣之。两朝服令尽。)

〔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气。则毒可除。

又方 煮芦根汁饮之。良。(千金云。芦根汁。饮以浴即解。)

〔鉴〕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黄者。疫厉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千金黄帝云。)

〔程〕牛肉性滞。猪肉动风。入胃不消。酿成湿热。则虫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视人之胃气何如耳。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肠性温。犬肉性热。温热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则损人。

〔程〕春夏之交。湿热蒸郁。牛感草之湿热。则虫生于胃。而缘入肺窍。故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鉴〕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杀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误啖蛇则死。亦有蛇吐毒着草。牛食其草亦死。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又方 以泔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从鼻灌之。其肝则独。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以泔洗头饮者。取头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类相亲。同气相求。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

〔鉴〕用牛肚不甚善。本草人乳条别录云。解独肝牛肉毒。合浓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纲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解。(肘后云。饮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脏皆平温。唯肉属火而大热。人宿有热者。不可食之。时珍云。羊肉大热。热病及夭行病。疟疾病后。食之必发热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千金黄帝云。)

〔程〕生鱼。 之属。酪。乳之属。生鱼与酪。食尚成内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徐沈悬上。无羊字。千金黄帝云。)

〔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

〔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 疮。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 。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

〔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

〔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

〔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 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

〔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 。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气不深。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

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鸬 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本草。孟诜云。鸬 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 。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

〔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

〔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 鱼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 鱼。 鱼也。 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 。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

〔程〕青鱼 。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 不相宜。 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

〔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

〔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案厌压。并与厣同。唐韵。厣于琰反。腹下厣。

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外台。引肘后。赵其上。有又字。)

〔程〕鳖肉令人患水。鸡子令人动风。鸭子令人气短。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龟鳖肉。皆反苋菜。食之成鳖瘕。陶弘景云。昔有人。锉鳖。以赤苋同包。置湿地。经旬皆成生鳖。

虾无须。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无须。失虾之形。腹黑。必虾之毒。色白反虾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程〕 。乃生鱼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滞。合而食之。则停留于胃。为瘕为虫也。

食之。在心胸间不化。吐复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橘皮(一两) 朴硝(二两) 大黄(二两○肘后千金用三两)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案据千金。大升。当二升。小升。当一升。)

〔程〕橘皮。能解鱼毒。硝黄。能下 瘕。千金。治食鱼 。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 瘕。方。浓朴(三两) 大黄(二两)

上二味。 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尽服立消。人强者。倍大黄。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又治食鱼 不消方。大黄(三两切) 朴硝(二两)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顿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两。肘后。食猪肉。遇冷不消。必成虫 。下之方。大黄。朴硝。各一两。芒硝亦佳。煮取一升。尽服之。若不消。并皮研杏子。汤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验。

食 多不消。结为 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后。作疗食 过多。冷不消。不疗必成虫瘕。)

马鞭草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外台。引肘后。作马鞭草。捣绞取汁。饮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诸吐药吐之。千金同。云生姜亦良。)

〔程〕马鞭草。味苦寒。下 瘕破血。姜叶。亦能解鱼毒。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后云。治食鱼中毒。面肿烦乱者。今本。面肿以下无。)

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极冷冻饮料。立验。)

〔程〕神农经曰。橘皮。主胸中瘕热逆气。通神明。鱼毒食毒。俱可解。

食 鱼。中毒方。(徐沈无 字。非。)

芦根煮汁服之。即解。(肘后云。食鲈鱼肝。及 鱼。中毒。锉芦根。煮汁饮一二升。良。)

〔鉴〕 。即河豚鱼。味美。其腹 。呼为西施乳。头无鳃。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芦根。故其汁可解其毒。巢源云。此鱼肝。及腹内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异。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徐沈。脱子字。)

外台。引肘后。疗食蟹。及诸肴膳中毒方。浓煮香苏。饮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证类本草。引金匮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饮之。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

又方 冬瓜汁。饮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苏。冬瓜。并解鱼蟹毒。傅肱蟹谱云。不可与柿子同食。发霍乱。孟诜云。大黄紫苏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后。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节前也。节前食水莨菪。故有毒。霜降节后。食稻将蛰。则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滨。有大毒。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则闷乱欲死。若经霜以后。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霜蟹。煮食之。则多有中毒令人闷乱。精神不安。肘后云。是水莨所为。蟛蜞亦有毒。蔡谟食之几死。本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后将蛰。故味美。乃可食之。案熟字。外台巢源为熟煮之义。然蟹非可生食物。则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者蛰之讹。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丝。粘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

〔程〕蜂蝇虫蚁。禀湿热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湿热之毒。传于肌肉。致生 疮。案巢源。有蜂 蝇 蚁 。皆由饮食内有蜂蝇等。因误食之。毒入于五脏。流出经络。变生诸 。证证各异。今不繁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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