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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节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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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方》云∶扁鹊曰∶人之所依者形也;乱于和气者,病也;理于烦毒者药也;济命扶厄 者不 又云∶夫为医者,当须洞视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药性刚烈,又云∶仲景曰∶欲治诸病,当先以汤洗除五脏六腑间,开通诸脉,理道阴阳,荡中破邪,润 散,散能逐邪。风气、湿痹,表里移走,居无常处,散当平之。次用丸,丸药能逐风冷,破积聚,消诸坚瘕;进饮食,调营卫,能参合而行之者,可谓上工。医者意也。(营卫,《千金方》曰∶荣者,络脉之气通;卫者,经脉之气通;营出中焦,卫出上焦。)

《养生要集》云∶张仲景曰∶人体平和,唯好自将养,勿妄服药。药势偏有所助,则令人脏 又云∶ 悟论服药曰∶夫欲服食,当寻性理所宜,审冷暖之适,不可见彼得力,我便服之。

《本草经》云∶治寒以热药,治热以寒药。饮食不消,以吐下药。鬼注蛊毒,以毒药;痈肿 又云∶病在胸膈以上者,先食后服药;病在心腹以下,先服药而后食;病在四肢血脉者,宜 《抱朴子》云∶按中黄子服食节度曰∶服治病之药,以食前服之;服养生之药,以食后服之 行,不得 调之,不然,冷方转增或冷患热时治之,不可一又云∶病力弱者形肉多消,欲治之法,先以平和汤一两剂少服,通调血气,令病患力渐渐强 又云∶其病或年远而人仍强,或得病日近病患已致瘦弱。此二种病乃是腑脏受纳病别故尔。凡脏病皆年远始成,腑病日近寻剧。五脏为阴,六腑为阳,阴病难治,阳病易治。阴阳二病 服汤 病者 邪者 日服 行于 又云∶春夏不可合吃热药,秋冬不可合吃冷药,但看病患冷热也。

又云∶病有新旧疗法不同,邪在毫毛,宜服膏及以摩之。不疗,二十日入于孙脉,宜服药酒 脉,宜谓之 又云∶凡服补汤者,相去远;久服泻汤,相去近。

《短剧方》云∶凡病剧者人必弱,人弱则不胜药,处方宜用分两单省者也。病轻者人则强,凡久病者日月已积,必损于食力;食力既弱,亦不胜药,处方亦宜用分两单省者也。新病者 少壮者病虽重,其人壮,气血盛,胜于药,处方宜用分两重复者也。虽是优乐人,其人骤病 宜用 夫人壮病轻而用少分两方者,人盛则胜药势,处方分两单省者则不能制病,虽积服之,其势 虚衰 是 又云∶自有小盛之人,不避风凉,触犯禁忌,暴竭精液;虽得微疾,皆不可轻以利药下之。一利便竭其精液,因滞着床席,动经年岁也。初始皆宜与平药治也。宜利者,乃转就下之耳 夫长宿人病,宜服利汤药者,未必顿尽一剂也。皆视其利多少且消息之于一日之宽也。

病源 源宜 夫病是服利汤得瘥者,从此以后,慎不中服补汤也。得补病势则还复成也。重就利之,其人 垂平 夫有常患之人,不妨行走,气力未衰,欲将补益。冷热随宜丸散者,乃可先服利汤下便,除 复有虚人积服补药,或中实食为害者,可止服利药除之。复有平实之人暴虚空竭者,亦宜以 夫极虚极劳,病应服补汤者,风病应服治风汤者,此皆非五三剂可知也。自有滞风洞虚,积 《千金方》云∶凡人年四十以下,有病可服泻药;不甚须服补药,必有所损,不在此限。

四 术 又云∶必有脏腑积聚,无问少长,须泻;必有虚损,无问少长,须补。以意商量而用之。

又云∶每春秋皆须与服转泻药之一度,则不中天行时气也。

又云∶凡用药皆随土地所宜。江南岭表,其地暑热,肌肤薄脆,腠理开疏,用药轻者;关中 又云∶凡服痢汤,欲得侵早。

凡服汤欲得如法。汤热服之,则易消下不吐,若冷则吐呕不下,若大热则破人咽喉。务在用 汤来 又云∶凡服汤皆分三升为三服,然承病儿谷气强,前一服最须多,次一服如少,次后一服最 又云∶凡服补汤,欲得服三升半。昼三夜一,中间鬲食,则汤气溉灌百脉,易得药力。

如此 皆可 又云∶凡服药三日慎酒,汤忌酒故也。

又云∶凡服治风汤等,一服浓覆取汗,若得汗即须薄覆,勿令大汗。中间亦须间食,不尔,令人无力,更益虚羸。

又云∶凡饵汤药,其粥食肉菜皆须大熟,大熟则易消,与药相宜。若生则难消。又复损药,又云∶凡服泻汤及诸丸散酒等,至食时须食者,皆先与一口冷醋饭,须臾乃进食佳也。

又云∶凡丸药皆如梧子,补者十丸为始,从十渐加,不过四十丸为限。过此,虚人亦一日三 徒弃 又云∶凡服泻丸,不过以痢为度。慎勿过多,令人下痢无度,大损人。

又云∶凡人忽遇风,发身心顿恶,或不能言。如此者当服大小续命及西州续命,排风越婢等 出不 日五夜服汤不绝,即经二日停汤,以美羹 自补,消息四体。若小瘥,当即停药,渐渐将息。

如其不瘥,当更服汤攻之,以瘥为限。

又云∶凡患风服汤,非得大汗,其风不去,所以诸风方中皆有麻黄。至如西州续命用八两,药,《葛氏方》云∶凡服药不言先食后食者,皆在食前。其应食后者,自各说之。

凡服汤云分三服再服者,要视病源候或疏或数,足令势力相及。毒利之药,皆须空腹,补汤 凡服丸散不云酒水饮者,本方如此;而别说用酒水,则此可通得以水饮服之。

《删繁论》云∶凡禁之法,若汤有触服,竟五日忌之。若丸散酒中有相违触,必须服药竟,之后十日方可饮啖。若药有乳石,复须一月日外。若不如尔,非唯不得力,反致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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