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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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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定例甚綦严,容留六个月以外,即干吏议。直禄京畿近地,旗民窝逃,尤难查察。总要力行保甲旗人责成领催、屯长,民人责成乡地牌头,实力稽查,自难隐匿。

获逃到案,问明旗分,满洲蒙古、汉军及佐领姓名。是否正身,另户,抑系奴仆?有无拐带家主财物及同行之人?何日逃出?缘何逃走?沿途住宿处所?是否知情容隐?在各处住过几时?有无犯窃。逃过几次,验明曾否刺字,然后详报。州县住旗庄头壮丁人等逃走,讯明有无携带物件?红契白契曾否上当?及递过逃牌。开具年貌、服色,详请通缉。叙供以简洁为主。大约是东流西荡,投宿饭店,或沿途乞食,并无长住处所,不必冗长牵引。如无别项事故通报,文内即可开具旗分、佐领、年貌,清摺、请咨解部。倘实有知情容留或曾在境内犯窃,不能即时解部者,叙供通报、清理事听会审,拟详给咨解部。

有私越度关者,问明何年、月、日从何处出口,文内声明、移查守口,员并失察职名,另文甲送。旗逃不尽由于逃走。或伊主不能养赡,流落在外。或系不堪驱使,令其自住,惟恐日后犯事连累,预行递牌,仍与本主时或见面者。岂知一经发觉在旗部,总以报逃为凭,窝留失察之罪,断难解免。直隶近京五百里内,原许旗人居住,若查察不到,或托言旗人亲戚,一任居住,贻误不小,故凡有新来之人,或单身或挈眷,总要领催十家长报明,查访根脚,但不可扰累耳。例内分别逃走数次议罪。及旗民窝逃,白契红契各条甚详,临时细查。院发咨文护牌,即照例金正身妥役,每犯二名押解。直隶、山东、河西四处,用长解。其余各省用短解。查照向例行报起解日期,差役姓名,掣获批回,送本府验转。旗员回籍,定限三个月。先行造具家口、年岁册,程途、里数册,详请给咨。咨文到日,再将起程日期通报。一面逐程发兵役护送,沿途粘贴印花,不可迟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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