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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合病并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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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病并病,世所难明,若非得其精专,焉能识此证哉!合病者,两经或三经齐病不传者,为合病。并病者,一经先病未尽,又过一经之传者,为并病。若并而未尽,是传未过,尚有表证,法当汗之。若并之已尽,是为传过,法当下之。是知传则入腑,不传不入腑,言其有传受如此也。三阳互相合病,皆自下利,太阳阳明合病,主葛根汤;太阳少阳合病,主黄芩汤;少阳阳明合病,主承气汤。三阳合病无表证者,俱可下。但三阳经合病,仲景无背恶寒语句。虽则有口燥渴,心烦,背微恶寒者,乃属太阳证而非三阳合病也。三阳若与三阴合病,即是两感,所以三阴无合并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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