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一章 通例

(快捷键←)[没有了]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

第一条 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

第二条 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

第三条 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分,呈送民政部;其在外省者,则呈送该管辖衙门,随时申送民政部。

第四条 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