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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回 苗青贪财害主 西门枉法受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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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批:以上四十七回俱是接连而下,至此截住上文,另起头绪。写一苗员外与西门大官人作对,见苗员外以一刁氏而丧其事,况西门以如许妖孽随其左右,虽欲不亡,其可得乎?其不死于来旺、来爵之手者,有幸有不幸耳!

刁氏,苗员外妾也,且可以杀身,况非已所有而掘之乎?

写陈三、翁八之恶,衬起苗青;写苗青之恶,又衬起西门庆也。然而写王六儿、夏提刑等无非 衬西门庆也。西门庆之恶十分满足,则蔡太师之恶不言而喻矣。

一路写乐三嫂、王六儿、玳安儿、乐三、西门庆、夏提刑、平安、书童、琴童各色人等,一时忙忙碌碌,俱为一死囚之苗青呼来喝去的使唤。甚矣!财之可畏如此。苗员外以财亡身,西门不以此为鉴戒,而尚贪其逆奴之赂,岂不计及来保等之观望乎?

诗曰:怀璧身堪罪,偿金迹未明。

龙蛇一失路,虎豹屡相惊。

暂遣虞罗急,终知汉法平。

须凭鲁连箭,为汝谢聊成。

(一)按:前评写于光绪五年(1879)五月十五日。

文龙评:此本前数回花团锦簇,热闹繁华,可谓极一时之盛。然总觉富贵之中带些俗气,又夹杂些争斗气。至该一回,又觉清平之时,带有杀气,并又缠绕些冤苦气。《易》曰:履霜坚冰至。不必望下看,已知此后秋冬气多,春夏气少矣。或谓阴阳消长之机,必然之理,非入之所能为也。而不然也,此其故不得推诿于天,亦不得归咎于命也。

使西门庆若能改过自新,行仁施德。武大郎之冤魂,花子虚之怨气,终有一时发泄,即所悖入之财,亦必一旦消亡,而况贪不知止,淫不知节,其能长久如是乎?恐无此天理,亦无此人情,实无此世事。善读者当置身于书外,勿留意于眼前,固早恍然于其间,而西门庆之必不可效法矣。

(二)按:后评写于光绪六年(1880)正片二十九日。

禹门云:苗青,弑主之奴,为天地之所不容,鬼神之所不佑,王法之所不宥。而西门庆容之、佑之,宥之,是欺天地,侮鬼神,废王法,此等人尚可留于人世间乎?人皆欲杀,此犹是公道还存,良心不泯。而竟有容之、佑之、宥之,是又一西门庆矣。自西门庆之提刑也,开脱韩捣鬼奸嫂一案,一救两命。论理原有不可,论事却无不合,邻右本非应捉奸之人,名曰车淡,真扯蛋也。面子上亦说得去,骨子内本难深求。

余来安徽,已近十年,此等事不一而足。且有兄终弟及,尊长为之主婚,亲友都来贺喜者,谓之不出门,醌不为怪也。其余暧味不明者,指难屈数。初甚骇异,以为人之讹言,既而略一推敲,人言果不谬。竟有不能办,不可办,不胜办之势,亦惟糊里糊涂打而已。嗣与同寅言之,无不笑曰:此常事也,到处皆然。推求其故,兵燹之后,女少男多,妇女之从一而终者实罕。故西门庆之释王六儿也,我不敢以为非。至苗青一案,直与西门庆有暗合者,不能触目惊心,反敢受赃卖法,此岂亦恕道乎?千金何足奇,分之仅止五百,西门庆亦非必需此者。乃正凶当面,纵其潜逃,其心目中,无天地、鬼神、王法,盖已久矣。又何论陈三、翁八,死不甘心。安童尚存,果能缄口哉?然而时事尚未可知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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