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筠倩之勉允姻事,实未知梦、梨二人暗中有此情感。若早有所闻,吾知其必不肯允也。
梨娘之强筠倩,虽为梦霞,实为筠倩。以梦霞足为筠倩佳偶也,不知以他人自由之身,为一己爱情之代价,根本已谬,措置均乖。即使筠倩和顺以从,亦不得为正当之婚配,况乎人各有志,无能相强哉!
梦霞之委屈承顺,在彼固自有说。若筠倩与梨娘究无何种关系,不愿则不愿耳,何必曲从。故此事筠倩亦自误,筠倩之灰心求学,引吭高歌,均属太过之举。使彼竟不允者,梨娘或不至于死。既勉允矣,能含忍到底,不露声色,梨娘亦不至于死。然则直接死梨娘者,梦霞也;间接死梨娘者,筠倩也。
梦霞虽怨梨娘,犹不敢以言伤梨娘。使梨娘不先有书,梦霞亦决不为此愤激之词。此番悲痛,实梨娘自召之。梨娘第一书,《玉梨魂》不载。梦霞答书,前后多篡易,二律亦佚去。
梦霞之书,语诚太激。梨娘之还诗赠发,亦嫌太骤,皆不能忍之过也,到底不能决绝,则又何苦为此!
梦霞啮血作书,迫于情之不得已。书中作乞怜之语,以感动梨娘,明知梨娘必为所感,而不忍竟绝也。两情至此,其苦亦云至矣。
秋儿有言,洞中肯綮,能深知梨娘心事,方以《石头记》中之紫鹃,何多让焉。
两人相见,各无一语,惟以泪眼相看,情景至为惨厉。
四绝各道心事,针锋相对。人意与诗情俱苦,有情人何堪卒读!
梨娘两绝,《玉梨魂》仅载二句,梦霞和诗,则一字未载。
此外尚有十二绝,首二绝为梦霞之作,曰:“深深小巷”,曰“半墙残月”,曰“行到阶前”。梨娘楼居,字面不合,故《泪史》独佚去此诗,其余十绝,则散见各处。
梨娘语梦霞,“君用心若此,我终有以报君。所谓报君者,舍一死外无他途”。然则梨娘死志,此时已早决矣。
西湖之游,其后卒未偿厥愿。此日梨娘,不知埋香何处,惜无好事者,为之卜葬于西子湖头,以慰芳魂也。
梨娘和韵两律,梦霞续赋四绝,《玉梨魂》皆未载,末段六律,则佚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