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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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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有书吏,自太原假归,携二仆策蹇负囊。路遇少妇,亦骑驴相先后,从一童子,盖弟送其姊归其夫家者也。稍相问讯,遂与目成。童徐行,见道旁树巅有鹊巢,潜上取騦。既下而妇远矣,度姊已至其家,遂不前而返。妇既谐吏行,乃忘分道,亦不知童子未从也。

日昃抵一村,吏之佃舍在焉,止妇与宿。夜将半,二仆相与谋攫囊橐逸去。绐佃舍佣者曰:“我先归耳。”佣信之。已闻吏所声甚哗,亟起索烛往觇,则吏与妇并为盗所杀,浴血中得其家剉草刀。惧获罪,即瘗尸郊外。

数日,妇夫迎妇于妇家,家以既归对。诘诸童子,得中途探巢,妇与书吏偕行状。急踪迹之,至佃舍曰:“归矣!”至吏家则讶曰:“未归!”乃共执佣者讼之官。佣吐实,且曰:“必二仆杀之,故逃。”官以为然,亟捕二仆讯之,则坚不承,曰;“窃窜不敢隐,实未杀人。”既往发尸,妇尸已不见,吏与一僧尸耳,而僧尸固无创,莫不骇异。狱遂久不决。

先是,佣者女尝与邻人之子私,既而绝之。其夜邻子复往,值妇与吏寝,疑女别遇,忿甚,索得厩中剉草刀杀之,逃去。既而知其误,复归调女,女不许。邻子怒且骂曰:“恨尔夜不曾杀女!”女诧其语,窃告佣者白官,执邻子,一鞫而伏,终以杀僧无验,又不得妇尸,缓其狱。遣胥挟童子,廉诸他邑。有妇浣溪上,童子乃言直其姊也。妇亦惊涕相问,遂告以由。方妇之瘗郊外也,迟明,有二僧过瘗所,觉土中触触动,掘视得二尸,妇伤刃未殊,已苏矣。一僧欲取为梵嫂,虑此僧见梗。遽扼杀,并吏掩之,负妇归寺中。潜蓄顶发,易衣冠,遁居他邑。至是僧他适,妇出浣衣,获遇其弟云。于是执僧及邻子抵罪,余各论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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