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手法者,谓以两手安置所伤之筋骨,使仍复于旧也。
●但伤有重轻,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迟速,及遗留残疾与否,皆观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尽其法也。
●盖一身之骨体,既非一致,而十二经筋之罗列序属,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体相,识其部位,一旦临证,机触于外,巧生于内,手随心转,法从手出,或拽之离而复合,或推之就而复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阙,则骨之截断、碎断、斜断,筋之弛纵、卷挛、翻转、离合,虽在肉里,以手扪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称为手法也。
●况所伤之处,多有关于性命者,如七窍上通脑髓,膈近心君,四末受伤,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气素壮,败血易于流散,可以克期而愈,手法亦不可乱施;若元气素弱,一旦被伤,势已难支,设手法再误,则万难挽回矣,此所以尤当审慎者也。
●盖正骨者,须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复善用夫手法,然后治自多效。诚以手本血肉之体,其宛转运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轻重开合,能达病者之血气凝滞,皮肉肿痛,筋骨挛折,与情志之苦欲也。较之以器具从事于拘制者,相去甚远矣。是则手法者,诚正骨之首务哉。
●此法盖为皮肤筋肉受伤,但肿硬麻木,而骨未断折者设也。
·或因跌扑闪失,以致骨缝开错,气血郁滞,为肿为痛。
·宜用按摩法,按其经络,以通郁闭之气;摩其壅聚,以散瘀结之肿,其患可愈。
●凡骨之跌伤错落,或断而两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乱,或岐而傍突。
●相其形势,徐徐接之,使断者复续,陷者复起,碎者复完,突者复平。
●或用手法,或用器具,或手法、器具分先后而兼用之,是在医者之通达也。
●若肿痛已除,伤痕已愈,其中
·或有筋急而转摇不甚便利。
·或有筋纵而运动不甚自如。
·又或有骨节间微有错落不合缝者。
是伤虽平,而气血之流行未畅,不宜接、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经络气血也。
●盖人身之经穴,有大经细络之分,一推一拿,视其虚实,酌而用之,则有宣通补泻之法,所以患者无不愈也。
●已上诸条,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于临证之权衡,一时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或骨断、骨碎、骨歪、骨整、骨软、骨硬。
·筋强、筋柔、筋歪、筋正、筋断、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热。
·以及表里虚实,并所患之新旧也。
●先摸其或为跌扑,或为错闪,或为打撞,然后根据法治之。
●盖骨离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则不待旷日迟久,而骨缝即合,仍须不偏不倚,庶愈后无长短不齐之患。
·有用两手提者。
·有用绳帛系高处提者。
·有提后用器具辅之不致仍陷者。
●必量所伤之轻重浅深,然后施治。倘重者轻提,则病莫能愈;轻者重提,则旧患虽去,而又增新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