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屯邸的解释
我在讨论三国时期江南宗部和孙吴建国的问题时,曾经说明孙吴领兵制度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之关系。《世说新语》上卷之下《政事篇》:
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后得释。
这一条提出了孙吴时期屯邸组织的特殊意义,它是以“官兵”及“逋亡”为其组织基础的,因此上面指出“役使官兵”及“藏逋亡”两条罪状。而诸顾陆之所以与屯邸发生关系,即因孙吴大族都拥有部曲之故。
屯的意义本来只是屯聚,屯聚在一起的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就是屯田。孙吴的屯即是军士耕战的组织,这一点可以无须说明。西晋初年将曹魏的屯田制度废止,但这决不是说完全放弃政府所有的土地。《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咸宁元年(275年)十二月诏:“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这是以奴婢代替田兵的措置,而其组织仍沿袭屯田法,这样就使奴婢变成农奴。但田兵并非完全被代替。同书卷四七《傅玄传》,泰始四年(268年)玄上便宜五事,其一云:“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足以说明西晋的军士屯田始终未废。近人多有误会傅玄所言为普遍施行徭役地租者,实际上这种高额地租仅施行于军屯,不能与一般田租混淆。
东晋以后,军府及州郡都有“公田”,以军吏耕种,也就是屯田,关于这个问题牵涉到徭役制度,这里不能详述。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乃是和一般屯田有所不同的“屯”。
大概自宋以后历史上所见的“屯”并非单指屯田,而另有其内容,上述屯田有时径称为“田”;例如《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义熙八年(412年)十一月,至江陵下令:
州郡县屯、田、池、塞诸非军国所资,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
将屯与田并举,可证有所区别。大体宋以后的“屯”往往指开发山林的组织。同书卷四七《刘敬宣传》:
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发调工巧,造作器物。敬宣到郡,悉罢私屯,唯伐竹木,治府舍而已。亡叛多首出,遂得三千余户。
这里首先提出“宣城多山县”,下面又说“伐竹木”,可见立屯不是为了耕田,而是开发山林,此外“屯”的任务还有“造作器物”与“治府舍”,那么又包括了手工业。这是地方守宰所设立的,由于供守宰费用而非如刘裕所规定的“军国所资”,因此称为私屯。《南齐书》卷二《高帝纪》下建元元年(479年)四月诏:
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太官池籞,宜停税入,优量省置。
这一条也是将立屯、邸与封略山湖相连。《梁书》卷二《武帝纪》中天监七年(508年)九月诏:
薮泽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资,而顷世相承,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凡公家诸屯戍见封熂者,可悉开常禁。
又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也说“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至于“百姓樵采”和“采捕”都不得禁止。同书卷五二《顾宪之传》称:
司徒竟陵王于宣城、临成、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宪之固陈不可……即命无禁。
这还是齐时事。由上引各条观察,可知自宋以后公家的和私家的立屯都很盛行,就组织而言仍是军吏及逋亡的垦荒组织,但却在山林而非平地,其经营也不是耕田,而是斫伐竹木,种植果树(见下),造作器物,等等。山林的开发最后必然会将可能耕种的山地变成耕地,虽然这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屯的意义在南朝不尽与过去相同。
现在我们再讨论邸的意义。
邸的演变较“屯”为复杂。《汉书》卷三四《卢绾传》:“高后时,绾妻与其子亡降,会高后病,不能见,舍燕邸。”颜师古注:“舍,止也,诸侯王及诸郡朝宿之馆在京师者谓之邸。”同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称买臣“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卷七〇《陈汤传》:“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县头槀街蛮夷邸间。”颜注:“邸若今鸿胪客馆也。”如上所引诸例,西汉之邸乃是郡国及“蛮夷”在长安设置的入朝寄宿之所。乡人之在长安者有的也可以寄食邸中。到了东汉时,邸的名称更推广了。《礼记·王制》:“市廛而不税。”郑玄注:“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那么至迟在东汉末年市上的廛舍也被称为邸。朝宿之馆为寄宿之所,同时大概也储藏物资,如郡国贡物之类,这就和市廛有相似之处,而且如朱买臣之类既然可以寄食邸中,那么汉代这些“交通王侯,力过吏势”的大商人可能也有寄宿或寄存货物在邸中的,因此而以朝宿之馆的名称加于市廛是不难理解的。
邸的别一意义乃是粮仓。《三国志·蜀书》卷三《后主传》建兴十一年(233年)称诸葛亮“使诸军运米集于斜谷口,治斜谷邸阁”。《晋书》卷二《文帝纪》:“帝曰:‘姜维攻羌,收其质任,聚谷作邸阁讫,而复转行至此,正欲了塞外诸羌,为后年之资耳。’”所以称为邸阁,即因其为储藏物资之所,而建筑的形式为阁状。
不论是哪一种邸,总之具有邸的名称者,主要是作存储物资及寄宿之用。到了唐代,邸的意义具见于《唐律疏议》卷四,《名例篇四》云“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但在唐以前粮食及朝宿之馆都有邸称。
孙吴大族领兵屯田,屯田所获之谷物应即储于粮仓,《世说新语·政事篇》所说之邸即是邸阁,《太平广记》卷二五三“贺循”条亦记此事,“于是至诸屯邸”一句作“于是至诸屯及邸阁”,明白以邸为邸阁。《广记》此条脱去出处,明钞本作出《世说》,而且前后二条皆引《世说》,当是《世说》原本如此。这样屯与邸就联系起来了。这种存储军粮之邸的活动也与市场上的邸具有同样性质,因为它不是单纯的仓库,同时也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三国志·吴书》卷三《孙休传》永安二年(259年)三月诏:“自顷年以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由此可见孙吴末期诸将都使所领兵士从事商贩。商贩的物资当然可以储在邸中,而事实上所贩商货亦即是“屯”所生产与“邸”所储积的物资,于是兵屯之邸与市廛之邸已无很大区别,其差异仅在于兵屯之邸不必在市上而已。
南北朝时期的邸店有一些是市上的房产经营,例如《隋书》卷四二《李德林传》称“高阿那肱……枉取民地,造店赁之”,这虽是北齐事,南朝想亦有之。所以《梁书》卷二五《徐勉传》所载勉诫子书,将兴立邸店和货殖聚敛分列两项。其直接经营的与立屯一样,亦有皇室、地方守宰及私家设置三类。《南齐书》卷四《郁林王纪》:
御府诸署,池、田、邸、冶兴废沿事,本施一时,于今无用者,详所罢省,公宜权禁,一以还民。
同书卷二二《豫章王嶷传》:
伏见以诸王举货,屡降严旨;少拙营生,已应上简。府州郡邸舍非臣私有,今巨细所资皆是公润。臣私累不少,未知将来罢州之后,或当不能不试学营觅以自赡。
《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545年)三月诏:
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
由此可见,皇室州郡都有邸的设置,如萧嶷所言,则邸的利益也是作为地方守宰私收入。私家设立之邸见于记载者多为皇族,但并不限于皇族。《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
会土全实,民物殷阜,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穷。兴宗悉启罢省,又陈原诸逋负,解遣杂役后。并见从。
同书卷八二《沈怀文传》:
子尚诸皇子皆置邸舍,逐十一之利,为患遍天下,怀文又言之曰:“列肆贩卖,古人所非,故卜式明不雨之由,弘羊受致旱之责,若以用度不充,顿止为难者,故宜量加减省。”不听。
《南史》卷五一《临川王宏传》:
宏都下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悬上文券期讫,便驱券主,夺其宅。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帝后知,制悬券不得复驱夺。自此后,贫庶不复失居业。
以上三条,立邸者均是皇室家庭成员,结合上引萧嶷所言,“罢州之后,或当不能不试学营觅以自赡”,可知宋、齐、梁三代皇族立邸之普遍。这一种组织如《蔡兴宗传》及《临川王宏传》所述,其经营范围似以高利贷为主。然邸中又有杂役,《蔡兴宗传》以之与“逋负”并举,应该都是受邸主剥削的形态。难道这些杂役即是因负债而作人身典质的么?《宋书》卷九一《孝义原平传》称“世道自卖十夫,以供众费”;《南齐书》卷五五《孝义公孙僧远传》说他兄弟死后,“身贩贴与邻里,供敛送之费”,又自卖以供兄弟婚配之费;《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称尹嘉之母熊氏“以身贴钱,为嘉偿责”,可见由于负债而贴卖自身在当时是很普遍的。
从上引诸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邸舍大都设在会稽,《临川王宏传》虽云他“都下有数十邸”,但下面却说“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可见一部分邸舍是在东土,亦即会稽。《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
山阴人吕文度有宠于齐武帝,于余姚立邸,颇纵横,宪之至郡,即表除之。
余姚亦会稽属县。上引《蔡兴宗传》诸王妃主在会稽“邸舍相望”,我想必非都在会稽郡城,而且有一些可能并不在市上。我们知道南朝在钱塘江与浦阳江(今曹娥江)设立征收商税的机构,《南齐书》卷四六《顾宪之传》称“浦阳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为官领摄,一年格外长四百许万”,可见商旅往来之频繁。吕文度在余姚所立之邸自然在那里操纵商业,但这与那里一带的山泽开发有关。《宋书》卷五四《孔季恭附弟灵符传》云:
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余姚、鄞、三县界垦起湖田。
余姚在当时还是可以移民垦殖,未开发之地应该不少,在那里立邸,正因为山泽产物之丰富。《隋书》卷三一《地理志》扬州后序云:“宣城、毗陵、吴郡、会稽、余杭、东阳其俗亦同。然数郡川泽沃衍,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凑。”如《隋书》所述,此数郡商业之盛,乃是由于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在那里立邸必然以垄断这类山泽所出的物资为务。
既然如此,邸也就和屯一样和山泽开发发生了关系。《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
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
按传是传舍,与邸有时为互称。《文选》卷二八陆机《饮马长城窟行》“受爵槀街传”句,李善注引《汉书·陈汤传》晋灼注云:“邸、谓传舍也。”(1)南朝在各州郡有“台传”的设置。《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自余诸州郡台传,亦各有仓……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所谓台即尚书台之台,台传即是中央政府在各地设立的传舍,其中也有仓库,一部分赋税直接缴入台传。但事实上并非如《食货志》所云各地均有此设置。《梁书》卷一七《张齐传》:“又立台传,兴冶铸以应赡南梁。”张齐此时为巴西太守,大概其地本无此项设置。设传可以“应赡南梁”,说明这不是单纯的传舍,而是贸利的机构,和邸的性质相同。冶为冶铸之所,不须解释。而就上引大同七年诏书看来,“传、屯、邸、冶”四项都是“广加封固”,占领山泽的机构。屯与冶应在山中,传与邸可能不是直接占领山泽,而是垄断山泽物资,与屯及下面所述的别墅相辅而行。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南朝的屯与邸都与开发山泽有关。屯不限于屯田,邸亦不限于市中邸舍。
二 别墅或田园的性质
屯邸有公有私,别墅或田园之名则都用于私家。东汉以后的田园及南朝别墅近人已多考证,这里不再详述。现在只略引西晋以来关于此一问题的一些资料以证别墅或田园与山泽占领的关系。《世说新语》中卷之下《品藻篇》注引石崇《金谷诗》叙云:
有别庐在河南县界金谷涧中(去城十里),或高或下,有清泉、茂林、众果、竹、柏、药草之属。(金田十顷,羊二百口,鸡、猪、鹅、鸭之类)莫不毕备。又有水碓、鱼池、土窟,其为娱目欢心之物备矣。(2)
《太平御览》卷九六四引《金谷诗序》云:“杂果几乎万株”,亦《世说》注所略。按金谷园中包括田亩、畜牧、竹、木、果树、水碓、鱼池,决非单纯为了“娱目欢心”。《文选》卷一六潘安仁《闲居赋》云:
筑室种树,逍遥自得,池沼足以渔钓,舂税足以代耕,灌园粥蔬,以供朝夕之膳;牧羊酤酪,以俟伏腊之费。
赋中又提到了来自各地的果树,说是“靡不毕植”,此外又有各类蔬菜。安仁的园亦在洛阳附近,其中有牧畜、鱼池、果树蔬菜;所云“舂税足以代耕”,即指水碓的收入;大体上与金谷园的规模相似。
这一种园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但有时也出卖其生产品。《晋书》卷四三《王戎传》称“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而我们知道王戎是拥有不少田园的。同书卷五六《江统传》惠帝初,统谏太子五事,其四云:
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放,莫以为耻,乘以古道,诚可愧也。今西园卖葵菜、蓝子、鸡、面之属,亏败国体,贬损令问。
西园是太子之园,其园中产物都用以贸利,其他田园当亦如是。《宋书》卷七七《柳元景传》:
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得钱二万,送还宅。元景曰:“我立此园种菜,以供家中啖尔,乃复卖菜以取钱,夺百姓之利邪!”以钱乞守园人。
像柳元景这样的人已不多见,所以史传要特别记上一笔。虽然如此,田园性质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当作商品出卖的产物只是自给之余,因而也是次要的。
田园之中既然罗列各种产物,其中如竹、木、果树之栽培,家畜的饲养放牧,渔钓水碓的设置是不一定要在平地上的,把山林湖泊变成耕地不是太简单的事,但利用山水以从事农耕以外的生产活动却不太困难,甚至更为合适。东晋以后的别墅就往往结合山泽的占领。《宋书》卷五四《孔灵符传》:
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而灵符答对不实,坐以免官。
果园九处大概即在所占的山上,这样包含水陆的大块土地当然不是全部用以耕种,一部分是用以牧畜渔猎与栽培果树、竹、木的。
关于别墅内容叙述较详的还有《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所载的《山居赋》。本传称“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他的《山居赋》注称其祖车骑(谢玄)“经始山川,实基于此”,则占领此山,当始于谢玄。《水经》卷四〇《渐江水注》云:“浦阳江自山东北,迳太康湖,车骑将军谢玄田居所在。”《太平寰宇记》卷九六:“越州余姚县有懋林山,云谢灵运作《山居赋》于此。”关于他的别墅所在地,《嵊县志》上有一篇丁谦的《山居赋笺》,历历指出赋中山水所在,我们现在不必多说。总之今上虞嵊县间在当时是有开发余地的。这篇赋中说:
田连冈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阡陌纵横,塍埒交经,道渠引流,脉散沟并,蔚蔚丰秫,苾苾香秔,送夏蚤秀,迎秋晚成。兼有陵陆,麻麦粟菽,候时觇节,递蓺递熟,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
这里有水田旱田,即因兼包山水之故。灵运自注:“若少私寡欲,充命则足,但非田无以立耳。”这些大族名士仿佛极为高尚,灵运自称不作工商衡牧的活动,其隐居生活“非田无以立”,建筑在土地剥削上面。在赋中他又描写了竹木蔬菜鱼鸟之类,而果园分布最广。赋称:
北山二园,南山三苑,百果备列,乍近乍远……杏坛、园、橘林、栗圃,桃李多品,梨枣殊所,枇杷林檎,带谷映渚,椹梅流芬于回峦,椑柿被实于长浦。
这正可与孔灵符的果园九处相参观。
谢灵运的别墅包含南北二山,有田亩、竹林、果园、菜圃,当时别墅规模虽有大小,基本形态大略相似。
在赋注中又提到一些邻近的别墅精舍。(一)义熙中王穆之居大巫湖,经始处所犹在。(二)五奥者,昙济道人、蔡氏、郗氏、谢氏、陈氏各有一奥,皆相犄角,并是奇地。(三)漫石在唐嵫下,郗景兴经始精舍,亦是名山之流。(四)谓白烁尖者最高,下有良田,王敬弘经始精舍。(五)昙济道人住孟山,名曰孟埭,芉署之疁田,(3)清溪秀竹,回开巨石,有趣之极。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谢氏别墅附近已有不少北来大族及名僧的资业,可为别墅与山泽占领相关的例证。此外仅就会稽而论,见于记载的如谢混有田业在会稽,王羲之、谢方明并曾居会稽,想亦有别墅。《太平寰宇记》卷九六越州会稽县有尚书坞,云是宋尚书孔稚珪之山园;又余姚县太平山云是谢敷隐居之所,萧山县许玄度岩,云是许询隐居之所。这些岩栖山宿的高士实际上很多即是占领山泽的地主。会稽是北方大族聚居之处,见于记载的较多,其他各地的别墅田园大概亦多在山水之区,这决非是单纯由于欣赏自然景物。
南朝士族以别墅之名占领山泽是一个普遍状态,我们现在还可以找到很多地名某墅的村镇,有一些还可以推溯到命名的由来。
屯与别墅之不同不单是官私之别,因为也有私屯,我想恐怕只是屯为开发之始,墅为定居之终,因而也具有观赏目的,以及在劳动力的组织上或有不同而已。
最后我附带提到一点,即这些田园别墅都种植巨量果树;孔灵符有果园九处,谢灵运有五处,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成万株的果林,已见上述。此外《晋书》卷九四《隐逸·郭文传》说王道的西园中“果木成林”;王羲之杂帖有一封信特别说明“青李、来禽、樱桃、日给籐子皆囊盛为佳,函封多不生”,而且还说“吾笃喜种果,今在田里,惟以此为事”。在下一节中我们即可看到占有山岭多半是栽种果树的。
这些鲜果首先是自己享用及送人,但也并非不出卖,例如西晋王戎便出卖李子。《宋书》卷八《明帝纪》泰始三年(467年)八月诏:
顷商贩逐末,竞早争新,折未实之果,收豪家之利;笼未膳之翼,为戏童之资……自今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
可见贩卖时新鲜果是很赚钱的,这些鲜果大抵部分即种在豪家的园中,商贩购自豪家而又卖与缺乏果园的豪家。
三 南朝的山泽占领制度
山林川泽在古代一向不承认私人有占领的权利。日耳曼人在氏族社会末期时“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这一分配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成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场和沼地依然是公共的”。(4)在中国似乎维持山泽公有更久,直到出现了国家以后,便算作天子所有,私家还不能占领。秦汉时期山泽属于皇室总务官少府所管理,《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可见从法令上说来,山泽之利只能归于天子。汉初禁令较宽,盐铁商人以此致富,然而并未准许他们占有盐铁所出的山泽。武帝颁盐铁官卖之法,夺取商人利益,即因天子有独占山泽的权利。西汉以后,随着皇权的消长与禁令的宽严,对于山泽的控制虽不能常常十分严格,但山泽王有的法律根据却始终保存,因此除了少数特例之外一般始终没有准许私人公开的占领。东汉时皇帝常常以出租的形式将山泽开放,《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永元五年(93年)称“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九年、十一年都有类似的记载。同书卷六七《党锢刘祐传》:“时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庶穷困,州郡累气。祐移书所在,依科品没入之。”关于山林湖泽的科品必然还根据王有的旧制。
晋末刘裕当国,曾经两次禁止封锢山水,义熙七年这一次已见上引,这只是对于利人守宰的屯田池塞而言。义熙九年(413年)二月又曾下令,《宋书》卷二《武帝纪》中云:
先是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至是禁断之。
这里所说是封锢山水,向小民征税的办法。本来从东汉以来所谓假与平民即是征收假税,魏晋也如此,例如《晋书》卷七〇《甘卓传》云“州境所有鱼池,先恒责税,卓不收其利,皆给贫民”;《太平御览》卷八三四王胡之与庾安(西)笺云“此间万顷江湖,挠之不浊,澄之不清,而百姓投一纶、下一筌者皆夺其鱼器,不输十匹,则不得放”;可知在晋代公家封锢大抵只是单纯的收税。而如上所引则豪强也在那里私自封锢征税。这一类的封锢除了剥削小民,减损生产以外别无其他作用。以后宋文帝元嘉十七年(440年)十一月诏又提到“山泽之利,犹或禁断”;孝武帝即位后下诏称“江海田池公家规固者,详所开弛,贵戚竞利,悉皆禁绝”;大明七年(463年)七月又下诏称“前诏江海田池与民共利,历岁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申明旧制”。政府累次下令,即说明法令之无效,但是私家不能公开占有山泽的旧制,在形式上却仍然保存。
然而过不了几时,这条从古以来的制度就不能不放弃了,私家占有山泽在历史上第一次给予法律上的承认。《宋书》卷五四《羊玄保附兄子希传》:
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治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资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按《南史》作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336年)壬辰之科。从之。
咸康是东晋成帝年号,可见当时封锢山泽之禁,形式上仍遵两汉旧制,甚为严格。在羊希立法之前,关于禁止私占山泽的法律如羊希所说乃是按照强盗律处理的,计赃合成绢一丈以上的价值就处死刑,那就是说绝对不容许私人占有。羊希立法的精神首先是承认私人的所有权,对于既成事实予以追认,其次才是略予限止。他说“常加功修作者听勿追夺”,既然如此,旧已占领的私家就可凭借此条,依法保持其“先业”。不但如此,新制规定“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即是使未占少占的各级贵族官僚也得以享受这个利益。这样就得以缓和统治阶级间争夺土地的矛盾。至于百姓亦得占领一顷,这里的百姓决非一般人民,因为贫弱百姓决不能和豪家争夺。
羊希立法反映了魏晋以来大族经济之发展与皇权之削弱,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从平地扩展到了山林川泽。中古自然经济的特征当统一帝国瓦解以后更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我们如果将依品占有山泽的制度和西晋依品占田制度相比较,就可明了占田制的性质并非什么均田制或与徭役地租相关的土地分配,而只是基于封建社会特性而按照等级分配土地。
我们从新制中看来,南朝私家封锢山水并非单纯的征税,而具有开发山林,种植竹木杂果与修建渔场的经营方式,这里也可以说明屯、邸、别墅的组织在开发山泽上所起的一定作用。
从此以后,封锢山水就得以公开,政府只有限止而不能禁止。《宋书》卷五七《蔡廓附子兴宗传》:
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兴宗皆以法绳之。
按其事在宋明帝初,已在羊希立法之后,所谓依法绳之必然是根据新制加以限止而已。上引《孔灵符传》说他在永兴所立之墅包含两座山,当然即是封锢山水。他的被纠应在孝武帝末年,亦在羊希立法之后,其占领面积一定远远超过新制的规定额。他有果园九处,符合于不追夺之条,所以被纠或因新立之故。可是也只是免官,没有加以没收,可见即使大明年间的限额也不能遵守。孔氏为会稽大族,正如《蔡兴宗传》所云封略山湖的豪右。到了梁代大概继续承用宋制,但仍然无效。《梁书》卷三《武帝纪》下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
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若是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竞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采以供烟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问,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
在上面我们已经引证此条,说明屯、传、邸、冶的性质在封锢山水这一点上之相同。现在引证此条则是为了证明梁代基本上承认私家封锢山水之合法,只是应该按照所规定的界限,所以说“止应依限守视”,而不准“越界分断”。然而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仅有的限止也只是空文。
四 结 论
屯、邸、别墅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组织形态,在南朝用以占领山泽并组织劳动者以从事山泽物资的开采。
东晋南朝贵族官僚的土地所有形态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田园的分散,例如《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称谢混土地分布于会稽、琅邪、吴兴三郡,田园有十余处。第二个特点则屯、邸、别墅都与山林湖泊之占领有关,从皇室以至寺院都从事于封锢山泽。
这两个特点反映了东晋以后三吴区域在土地分割上的特殊条件,因而使封建地主的土地欲望以此获得满足。
当晋室东渡时,北方大族南来者大抵集中在扬州,即今江苏南部与浙江。这些大族当然希望在江南重新建立他们的田园,但是他们却必然遇到一些困难。我们知道三吴区域的大族在孙吴统治时期已有很大的发展,他们拥有大量的土地与劳动人手,并且有的已经在向山泽发展。《抱朴子·外篇》卷三四《吴失篇》说到吴国的大族已是“僮仆成军,闭门为市,牛羊掩原隰,田池布千里”。吴亡之后,他们所受的损失并不大,有些大族甚至还保留其世传的部曲,如《晋书》卷五八《周处附孙勰传》云:“时中国亡官失守之士避乱来者多居显位,驾御吴人,吴人颇怨。勰因之欲起兵,潜结吴兴郡功曹徐馥,馥家有部曲,勰使馥矫称叔父札命以合众。”我们知道孙吴的部曲是与土地所有制相配合的,部曲尚存,就说明其土地未被减削。徐馥不算大族,像周氏以及其他大族必然有更多的土地与更多的部曲。晋室东渡既然首先要争取南方大族的支持,那么必须承认其既得权益,因此北方大族重建田园的欲望不免受到限止。我们只要看当晋室东迁之始南北大族间的矛盾,便可了解要取得合作便决不能侵犯南方大族的利益。
这样,剩下来可供北方大族掠取的土地就很有限了。《宋书》卷五四史臣论曰:
会土带海傍湖,良畴亦数十万顷,膏腴上地,亩直一金,鄠杜之间,不能比也。
这里所称会土实包吴会而言,等于扬州。土地价格之高固然与其地之生产发展有关,此外也由于求田者之多。《颜氏家训》卷四《涉务篇》云:
江南朝士因晋中兴南渡江,卒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资俸禄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僮仆为之,未尝目观起一墢土,耘一株苗。
按颜之推之说当然并不包括所有的侨人“朝士”,但很多“朝士”直到南朝后期还未能获得土地,应是事实。《法书要录》卷一〇载王羲之帖,有云:“吴中终是所归,中军往以还田,一顷乌泽田,二顷吴兴,想弟可还以与吾。”羲之所求田只有三顷,而且分布两郡,可见求田不大容易。
在这样情况下,已耕熟田既然大部集中在南方大族手中,北方大族重建田园的愿望就不能尽如其意。我们知道东晋南朝的领域内未开垦的和废弃的旷土并不少,然而如湘赣以南是太远了;淮河南岸从三国以来便十分荒芜,可是地当南北战争要冲,不是安居之所,所以虽也有人在那里开垦荒田,(5)却不能吸引那些娇贵的士族。如果要在三吴区域求田问舍,就只有在过去未开垦的或土地使用价值较低的地区去找。《梁书》卷二五《徐勉传》载勉诫子书云:“闻汝所买姑孰田地,甚为舄卤,弥复何安,所以如此,非物竞故也,虽事异寝丘,聊可仿佛。”(6)姑熟即今之当涂,在当时是长江南岸的重要军事据点,《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上“豫州”条载义熙二年(406年)刘毅复镇姑熟时上表云:“忝任此州,地不为旷,西界荒余,密迩寇虏,北垂萧条,土气强犷;民不识义,唯战是习,逋逃不逞,不谋日会。”可见其地虽在南岸,却与淮南相似,也是不大安静。虽然如此,姑熟的农业还是相当发达的,《陈书》卷五《宣帝纪》太建四年(572年)闰十月诏:“姑熟饶旷,荆河斯拟……良畴美柘,畦畎相望,连宇高甍,阡陌如绣。”足见并非没有良田,然而梁代徐勉的儿子却只能获得舄卤之地,可证在建康附近求田之难。稍远一点的吴兴,侨人也有在那里置田宅的如谢混即是,王羲之所求之田有二顷也在吴兴。吴兴在当时是号称贫瘠的。《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附顾宪之传》载宪之在齐永明中议云,“会稽旧称沃壤,今犹如此;吴兴本是瘠土,事在可知”,侨人在那里获得的田大概也像姑熟一样不能要求肥美。再远一点便是会稽。会稽郡城山阴附近土地是很肥的,然而已垦之田必已被当地大族虞、魏、孔、贺诸族所占,再加上北来士族插足其间,以后要发展田园就很困难。《宋书》卷五四《孔季恭附弟灵符传》:
山阴县土境褊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余姚、鄞、三县界垦起湖田。上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寻山阴豪族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又缘湖居民,鱼鸭为业,及有居肆,理无乐徙。”……上违议从其徙民,并成良业。
从这一条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南北大族同在山阴争夺土地,因此土地集中的现象特别显著;但是同属于会稽的滨海诸县却还有未垦湖田,需要劳动力去“耕起空荒”。《全晋文》卷一〇三陆云《答车茂安书》称县风土特征云:“遏长川以为陂,燔茂草以为田,火耕水种,不烦人力,决泄任意,高下在心”;又称“为君甚简,为民亦易,季冬之月,□牧既毕……因民所欲,顺时游猎”,完全描写出一个耕种技术低下,土地空旷,民风简朴的山县来。余姚、鄞县、上虞各县大抵亦相似。这些地方直到宋代仍然可以“耕起空荒”,而开发之后便可成为良业,这样自然就容易吸引北方大族的注意,因此屯、邸、别墅在各地结合山泽占领而建立之时,会稽一地却更为发展。《晋书》卷八〇《王羲之传》载羲之与谢万书云:“比当与安石东游山海,并行田,视地利,颐养闲暇。”东游即指游会稽,而将游山海与行田、视地利合在一起谈,就可知其意不专在“颐养闲暇”,而在获得土地。
如上所述,屯、邸、别墅所以在山泽之地发展的原因,是由于北来侨人(包括皇室、士族、军人等)在南方获得已垦熟田之不易,其土地欲望不能不以占领山泽方法获得满足,而南方大族的发展也因北来侨人的挤入而走向山泽。这正和孙吴时期将山民迁下平地来的措施相反。
我们现在再讨论屯、邸、别墅的劳动力来源问题。
孙吴时期屯、邸占有的劳动人口是兵与逋亡,这已在上面提到,东晋南朝仍然如此。这种逋亡以隐户、私属、部曲、义故等名称公开地或是隐蔽地在屯、邸、别墅的组织下劳动,开采山泽(当然也有平地)物资并使荒地逐渐变成耕地。公家的兵与吏及公私奴隶也参加了劳动,但是很多的兵与吏以及奴隶为了逃避苦役也变成逋亡,往往在最后也成为私家的各种名义的私属。上引《刘敬宣传》说罢私屯之后,“亡叛多首出,得五千余户”,这是因为守宰私设之屯要“发调工巧”,并且很可能征发人民为“吏”,一经充当了“吏”,那就终身要为官府服役,所以要逃亡。与此相反,私人所立之屯、邸、别墅却正可吸引这些逃亡人民作为他们的部曲、私属等。因为私家的部曲、私属等在豪强庇护下是可以免除或逃避徭役的。关于徭役及逋亡问题这里不能详述,现在只略引几个例子以说明逋亡与开发山泽的关系。《世说新语》上卷之下《政事篇》谢安条注引《续晋阳秋》:
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族并兼,或客寓流离,名籍不立。太元中,外御强氐,蒐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其中时有山湖遁逸,往来都邑者。
这一条说明东晋初年豪族占有劳动人手与人口流亡的情况,下面特别提出“山湖遁逸”,可见逃亡者即遁入山湖。《宋书》卷六《孝武帝纪》大明二年(458年)六月诏:
往因师旅,多有逋亡,或连山染逆,惧致军宪,或辞役惮劳,苟免刑罚,虽约法从简,务思弘宥,恩令骤下,而逃伏犹多。
这里也提出逃亡人口是“或连山染逆”,即是遁入山间,伙同“叛逆”。《南齐书》卷四一《周顒传》:
滂民之困,困实极矣,役命有常,只应转竭,蹙迫驱催,莫安其所,险者或窜避山湖,困者自经沟渎尔。
同样指出困于徭役的滂民,(7)也以逃入山湖为避役之计。固然逃入山湖的人民不一定都为豪强所役使,可能有独立谋生的。例如《晋书》卷八一《毛宝附孙璩传》:
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菇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菇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
像这类的事,三国以后常常见到,今不赘引,总之这些逃亡人民既未依托豪家或将帅,所以就成为政府攻击的对象。一般逃亡人民绝大多数是投到豪家或将帅手中以求得庇护的。《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载玩之上表云:
又四镇戍将,有名寡实,随才部曲,无辨勇懦,署位借给,巫媪比肩。弥山满海,皆是私役。行货求位,其涂甚易。募役卑剧,何为投补,坊吏之所以尽,百里之所以单也。
玩之答覆“台坊军吏”(台军之吏)召募不足的问题。他的意见是由于戍将的吸引,政府军吏是一种募役,身份卑贱而又劳苦,所以无人投充,而弥山满海都成为私役藏身之区。我们应该注意,这里“弥山满海”四字并非空洞的极言其多,正是指出了屯、邸、别墅之开发山泽乃是掌握了逃亡人民为私家服役的证明。《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载琛所上表云:
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盖不获已而窜亡,非乐之也。
贺琛所云屯封自即立屯封锢之简称。他将“依于大姓”和“聚于屯封”并列,因为“屯封”不一定为大姓所立,很多是皇族将帅幸臣所置,而大姓的田园别墅不称为“屯”之故,但依托大姓的流亡人民实际上很多亦是在开发山泽,与“聚于屯封”者相同。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相信屯、邸、别墅所占有之劳动人口绝大部分出于避役逃亡,因而丧失其土地,沦为私属的人民。
人民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家手中,这只能表示皇权被削弱以后,地方封建分裂的势力扩大,因而使皇帝及其政府不能保持其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农民便从皇帝及其政府的封建领域中,转移到分裂的地方性的封建领域中。东晋以后屡行无效的土断、检查户籍、招携流亡等措置,正说明削弱了的皇权与封建大地主的斗争,这种斗争从曹魏屯田制度开始,贯串于数百年的历史中。
作为国家编户的农民在当时由于赋役的繁重,特别是徭役,使其进一步破产,因之被迫放弃其土地(这些土地不是被政府没收即为豪强掠夺),放弃其平民身份而托庇于大族将帅、寺院,忍受其剥削。逃亡了一批,剩下没有逃亡的便只有承担起一切负担,这样就不得不也随之逃亡,辗转相生,到了梁代“天下户口几亡其半”(8)“大半之人并为部曲”,(9)封建大地主取得了胜利。
可是我们并不能将皇帝及其政府与封建大地主完全对立起来,因为政府加于人民的赋役负担即是为封建大族所分享的或是为其服务的。我们的理解是封建大族一方面利用政府的力量加紧掠夺人民,使之破产;而另一方面又作为与皇权相对立的势力尽可能地将劳动者吸收到自己的领域中以便扩大财富。
为了吸收人民,他们就必须给予一些利益,即解除其为官府服役的义务。为官府服役与为私人服役诚然是同样的受剥削,但是前者不但无法生活,而且几乎无法生产,后者却还可以从事生产。
屯、邸、别墅组织了广大劳动者。在对劳动者的剥削过程中使山林川泽未开垦的土地获得开垦,山田与湖田都增加了。同时在包罗万象的屯、邸、别墅领域中自然物资如竹、木、坑冶的采发,水利的利用,和农业部门中如果树的栽培,畜牧渔业蔬菜的生产以及修建房屋,制造器物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里表明江南封建经济的发展。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北方大族——大地主,在逃往南方之后,就想尽办法继续其封建剥削,占据了山林川泽的广大土地,用屯、邸、别墅等形式,把逃亡的农民重新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吸取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以供其享用;广大劳动人民,为着生活,在重重压迫和剥削下,开垦了南方广大的山林川泽的土地,对江南农业的发展起了相当的积极作用。
(原载1954年《历史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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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汉书》卷七〇《陈汤传》注无此语。
(2) (去城十里)及“金田”以下十四字,《世说》注无,依《全晋文》卷三三补,严氏当有所据,但未注出处。
(3) “芉署”不知何解,殿本作“芋薯”,疑是。
(4)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梁书》卷二八《裴邃附兄子之横传》:“遂与僮仆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
(6) “弥复何安”之“何”疑当作“可”。徐凝之意是说田地不好,无人争竞,可以安稳。他用孙叔敖封寝丘的故事,明见此意。
(7) “滂民”可能是为官府采伐材木与水产品等的服役户,《淮南子》卷五《时则训》有“滂人入材苇”句,滂民命名,即用此义。
(8) 《南史》卷七〇《循吏郭祖深传》,梁武帝时上书。
(9) 《文苑英华》卷七五四何之元《梁典高祖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