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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文书中所见丝织手工业技术在西域各地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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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来,出玉门、阳关通向西域的道路被称为“丝绸之路”,中国的丝绸经过西北边境,跨越葱岭以达波斯、大秦。伴随着丝绸的输出,中国内地的养蚕技术也逐渐传播到西北各族,传到国外。这已人所熟知,无须赘述。但是来自内地的丝织手工业在西北各地传播的记录却很少见,那里是否自己生产丝织品,也不清楚。新出吐鲁番文书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珍贵资料。本文将就这些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我对于丝织技术的发展和东西交通所知甚浅,谈不上什么研究,希望同志们指正。

哈拉和卓八八号墓出有《北凉承平五年(447年?)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1)录如下:

1 承平五年,岁次丙戌,正月八日,道人法安

弟阿奴

2 从翟绍远举高昌所作黄地丘慈中

3 锦一张,绵经绵纬,长九五寸,(2)广四尺五寸。

4 要到前年二月卅日,偿锦一张半,

5 若过期不偿,月生行布三张。民有私

(沽)

6 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故各半,

7 共员马一匹,各〇了。倩书道人知骏

8 时见 道智惠(3)丞安

承平本是北凉残余势力割据高昌的沮渠无讳及弟安周年号,其五年是丁亥,与本件的五年丙戌不合,很可能这个承平乃高昌王麹嘉的年号,这一疑问,《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已有说明。年号问题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总之本件年代至晚也在公元506年。

契券告诉我们,道人法安及弟阿奴所举的锦称为“高昌所作黄地丘慈中锦”。“丘慈”即龟兹,今新疆库车。据券,这张黄色为地的锦是高昌当地生产的,仿照丘慈制作的,其特点是“绵经绵纬”。这里可以知道,高昌、丘慈都生产锦,大概这种“绵经绵纬”的锦始于丘慈,因此即以丘慈命名。丘慈锦似乎在高昌销行较广,所以为高昌所仿制。哈拉和卓九九号墓出有《北凉承平八年(450年?)翟绍远买婢券》,(4)录如下:

1 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绍远从石阿奴

2 买婢壹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

3 贾(价)则毕,人即付。若后有何(呵)盗仞(认)名,仰本

4 主了,不了,部(倍)还本贾(价)。二主先和后券,券成

5 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

6 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7 券唯一支,在绍远边,倩书道护

本件的承平八年己丑同样与沮渠安周的承平八年(450年)庚寅干支不符,《吐鲁番出土文书》编者疑为公元509年,亦是麹嘉年号,晚于上件止三年。据券,买婢人翟绍远与上件举锦券的锦主姓名相同,卖婢人石阿奴之名亦与上件举锦人名同。本件出于墓道,很可能原来与上件同为哈拉和卓八八号墓物,后来经盗扰混入此墓道。本券载明,婢价以丘慈锦偿付,悔约也以丘慈锦赔偿,可知丘慈锦在本地区相当流行。

丘慈锦的特点是“绵经绵纬”。所谓“绵经绵纬”,即指用以织锦的蚕丝不是治茧抽丝,而是治茧为绵,自绵抽丝。《周书》卷六《武帝纪》下建德六年(577年)九月戊寅称:“初令民庶已上,唯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九种,余悉停断。”《通鉴》卷一七三陈太建九年(577年)记此事,胡注:“绵绸,纺绵为之,今淮人能织绵,紧厚,耐久服。”纺绵为绸至今有之,五、六十年前江浙乡镇常常可以见到。“绵经绵纬”的锦亦即纺绵为丝织之。哈拉和卓九〇号墓出有《高昌永康(?)十年用绵作锦绦残文书》(5)记“须绵叁斤半作锦绦”。本件年号已残缺,据同墓出有《永康十七年残文书》拟定。“永康”是柔然受罗部真可汗年号。永康十年相当于公元473年。(6)正是阚氏高昌时代。假使上引两券的承平为麹嘉年号,则此件尚在其前四十余年(475—506年),那时用绵作锦绦的。

哈拉和卓九九号墓经过盗扰,出有扰入文书三件,其中之一为《某家失火烧损财物帐》,据共出的扰入文书有高昌延昌二十二年(582年)纪年,本件年代当在麹氏高昌中期。文书首称,“九月十四日家人不慎,失火烧家”,下列被烧财物,除房屋的梁、椽及少量生活用具外,绝大部分是各种衣服、纺织制成品和纺织所用的原料。这些原料计有“绵经纬二斤”、“布缕八斤”、“绵十两”、“叠缕两”。此外还有“蚕种十薄”和“绢姬(机?)一具”。这一失火人家简直像是“纺织手工业作坊”。这些种类不同的原料表明当时高昌地区在生产一般的锦、绢、叠布、麻布之外,还生产“绵经绵纬”的纺织品。由此得知,早自阚氏王朝,晚至麹氏王朝中期,高昌地区百年间一直在纺织这种具有绵经纬特点的锦或其它绸之类。

这样一种纺织技术在西域有它的特殊意义。《北史》卷九七《焉耆传》:“俗事天神,并崇信佛法也。尤重二月八日、四月八日。是日也,其国咸依释教,斋戒行道焉……养蚕,不以为丝,唯充绵纩。”焉耆和高昌一样,火祆教与佛教并行,但佛教显然居优势。《法显传》记法显于后秦弘始元年(399年)到夷,称“夷国僧亦有四千余人,皆小乘学,法则齐整”,又《大唐西域记》卷一记阿耆尼国云:“伽蓝十余所,僧徒二千余人,习学小乘教说一切有部。经教律仪,既遵印度,诸习学者即其文而玩之。戒行律仪,洁清勤励。然食杂三净,滞于渐教矣。”夷、阿耆尼并即焉耆,法显称僧徒“法则齐整”,玄奘也说“戒行律仪,洁清勤励”,其养蚕不取丝,当由佛教戒杀之故。这一点《大唐西域记》卷一二“瞿萨旦那(于阗)”条记载甚明。本条在记鹿射僧伽蓝时叙述了蚕种西传的故事。据说当地本来“未知桑蚕”,后来得娶“东国君”之女,这位王女私自“以桑蚕之子置帽絮中”,避免了关防的搜查,传入瞿萨旦那。这段故事中的“东国君”是谁?是何朝何代发生的事可以不管,总之表明于阗蚕桑之业传自东方。在记叙这一故事后,接着有如下一段话:“阳春告始,乃植其桑,蚕月既临,复事采养。初至也,尚以杂叶饲之,自时厥后,桑树连荫。王妃乃刻石为制,不令伤杀,蚕蛾飞尽,乃得治茧,敢有犯违,明神不祐。遂为先蚕建此伽蓝。数株枯桑,云是本种之树也。故今此国,有蚕不杀,窃有取丝者,来年辄不宜蚕。”于阗“上宜五谷及桑麻”,亦见《北史》卷九七本传。其地一直是西域崇信大乘佛教的重镇,内地第一个西行求经的僧人朱士行即在于阗求得大乘经《放光般若》。《法显传》说于阗“众僧乃数万人,多大乘学”。《大唐西域记》说此国“崇尚佛法,伽蓝百有余所,僧徒五千余人,并多习学大乘法教”。王妃刻石为制,要待蛾出茧破才得治茧,当然亦因戒杀之故。《续高僧传》卷二七《释道休传》记载道休“不服缯纩,以伤生也”,同卷并记释道宣云:“余曾参翻译,亲问西域诸僧,皆以布毡而为袈裟,都无缯绢者,纵用,以为余衣,不得加受持也。其龟兹、于遁(阗)诸国,见今餋蚕,唯拟取绵,亦不杀害。”道宣亲自询问西域诸僧,知道龟兹、于阗诸国养蚕只取绵,和玄奘所说相符。龟兹也是“习学小乘教说一切有部”(亦见《大唐西域记》卷一),佛法甚盛。《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称玄奘到屈支(即龟兹),“将近王都,王与群臣及大德僧木叉毱多等来迎,自外诸僧数千皆于城东门外张浮幔,安行像,作乐而住”。玄奘所以受到这样厚待,应与高昌王麹文泰作书二十四封,“通屈支等二十四国”有关(亦见上引传)。传又云:“有高昌人数十于屈支出家,别居一寺,寺在城东南,以法师从家乡来,先请过宿。”可知高昌与龟兹宗教上的关系密切。高昌人仿制丘慈锦,与这种“绵经绵纬”的锦在高昌流行,疑亦与宗教有关,不仅贸易往来。

据上所引诸书记载,西域的焉耆、于阗、龟兹都有蚕桑,由于遵守佛戒,不愿杀生,所以一定要待茧破蛾出,方才治茧取绵。话说到这里为止,似乎西域各地养蚕只满足于将茧制成绵絮。但据吐鲁番所出文书,知道至少龟兹在取绵之后,还纺绵成丝,织成“绵经绵纬”的锦。既能织锦,当然也能织绢绸之类。那就说明养蚕不仅取绵,而且也取丝纺织。

当然,我们目前只知道龟兹有这样绵织的锦,并为高昌所仿制,焉耆、于阗是否也以绵取丝作锦呢?我们不知道。从高昌仿制这点看来,其他各地也未必不能仿制。哈拉和卓九〇号墓出有《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7)其中有云:“张绾传令,出疏勒锦一张,与处论无根。”上面已提到此墓大致在阚氏高昌时期。疏勒在《法显传》中为竭叉国,称“有千余僧,尽小乘学”。《大唐西域记》卷一二,称“佉沙国”,那时佛教比前更为兴隆,玄奘说其地“淳信佛法,勤营福利,伽蓝数百所,僧徒万余人,习学小乘教说一切有部”。据《法显传》,那里因为山高地寒,“不生余谷,唯产麦耳”,假使这样,那就很难种桑养蚕了。但玄奘却说其地“稼穑殷盛,花蒐繁茂”。《北史》卷九七《疏勒传》也说“土多稻、粟、麻、麦”。疏勒即今新疆喀什市,气候虽寒,当时未必只能植麦。从上引文书看来,那里不仅有蚕桑,而且还生产以疏勒命名的锦。疏勒也崇佛教,是否也是绵织的呢?我们不清楚。假使如此,那么龟兹锦所以命名的特点可能别有所在。但不管疏勒锦是否用绵抽丝织成,纺织手工业传入疏勒并生产具有自己特点的锦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哈拉和卓九〇号墓还出有《高昌□归等买鍮石等物残帐》,(8)记有“钵斯锦”。钵斯疑即波斯,鍮石也正是波斯的产物,(9)这样,纺织手工业技术的传播就目前所知,起自高昌,经过焉耆、龟兹、疏勒,由此西越葱岭,以达波斯。这一条传播的道路和汉代以来著名的北道相符。

高昌地区大概早就有蚕桑和纺织手工业。《北史》卷九七《高昌传》说“其地宜蚕”,大概本之《魏书》,(10)以后《周书》、《隋书》的《高昌传》都这样说,想也沿袭《魏书》,但却是实况。前引文书正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将再作一些补充。

阿斯塔那一号墓出有《西凉建初十四年严福愿赁蚕桑券》,(11)内称“严福愿从阚佥得赁叁薄(簿)蚕桑”,(12)同墓又出《某人条呈为取及买毯事》,内称“杨奣从刘普取官四斛,为丝十三两。□□得十一斛,作丝二斤三两半”;又出《刘普条呈为绵丝事》,称“都合绵七斤”,“杨瓜生丝一斤、索卢来丝十两”。(13)这二件条呈中所见的丝、绵是和官府有关的,条呈内有“请副内纪识”语,可以为证,但这是征纳物呢,还是交换、折价物品,还不明白。根据文书,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麹氏高昌期间绵、绢确是某种赋税的征发对象。阿斯塔那一五五号墓出有《剂俗绢残条记》二件,(14)其一云:

其二云:

按本墓所出文书有纪年者早自高昌重光二年(621年),晚至延寿十年(633年)。此二条记亦应为高昌后期文书。又阿斯塔那三六六号墓出有《高昌某年永安等地剂僧俗逋绢钱条记》,(15)内称:

1 永安五月剂俗逋绢钱七十一文半。次十月剂

2 逋钱七文。

3  宁十月剂俗逋绢钱卌文。  次僧逋钱

〔后缺〕

本墓文书止出此一件,据内容与前引条记类似,亦当是高昌后期文书。像这类“剂僧俗绢、练钱条记”还有一些,今不悉引。所谓“剂僧俗绢”的确切解释究竟是什么,尚待研究,这里只能肯定其为一种赋税,其征纳本来是绢,高昌后期已折钱交纳。又阿斯塔那九二号墓出有《高昌诸寺田亩官绢帐》,上记诸寺田亩数及树数,下记绢、绵数,(16)例如“绢半绵半”,“绢二半、绵二半”等。末称“合计得绢”云云。本件似是据田、树征纳绢绵,但旧亩多少和征纳绢绵多少并无必然关系。同墓所出还有一件《高昌某岁诸寺官绢捎本》,“官绢捎本”是原件标题,意义不明,内记诸寺名及绢、绵数,多的“绢五绵五”,少则“绢半绵半”,却没有田亩及树的数量,与上件不同。这些绢、绵是否就是所谓“剂僧俗绢”的僧绢呢,还是对诸寺的布施,不明。

阿斯塔那九二号墓为合葬墓,出有《高昌延寿十六年(639年)阳保久妻张氏墓志》及《唐总章二年(668年)杨保久墓志》,这二件文书均拆自女尸纸鞋,应在延寿十六年前,但也不会太早。

根据上引文书,麹氏高昌时期曾经以绢、绵作为赋税征纳物是无疑的,既然被作为赋税征纳物,当然也反映当地的绢、绵生产较为普遍。即使在后期,绢、绵已折钱交纳,但从寺院文书中(且不管是征纳或者布施)仍反映当地的绢、绵生产。完全可以证实史籍关于高昌“宜蚕”的记载。

关于高昌“宜蚕”的记载,两《唐书·高昌传》已不见,只称“有草名白叠,国人采其花织以为布”。(17)唐代西州的调据贞观户籍是緤布而不是绢或麻布,(18)也表明当地以种白叠,织叠布为主,(19)养蚕织锦、绢的手工业已经衰落,但也还不是完全不见记载。《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志》陇右道西州交河郡条下记“土贡丝、布、毡、刺蜜、蒲萄、五物酒浆、煎皱干”,丝仍列为土贡物品的第一位。《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记陇右道厥赋称“西州白”,《通志略》《地理略》引《开元十道图》河西道贡物称“西州白毡”,《元和郡县志》卷四〇陇右道西州贡物称“开元贡毛、(20)刺蜜、干蒲萄”,《通典》卷六记诸郡土贡,交河郡(西州)是“贡布十端”。历考诸书,均不见贡丝的记载。但《六典》以下所述都是开元制度,《通典》称郡,更是天宝时制,《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志》所述也可能别有所据,源出唐初记载。

最后,附带提一下,阿斯塔那二一四号墓,出有《唐汜贞感等付绵练当青科(稞)帐》,内容是列记诸人姓名及付绵若干屯或练若干匹,计当青科若干斛斗。付绵最多二十屯,少则两屯;付练多至二十匹,少则五匹,与应纳青科多少相当。内“绵拾屯”与“练伍匹”都“计当青科(稞)陆硕伍(斗)”,则绵两屯相当于练一匹。本件只付绵、练,却没有丝。本件纪年已缺,同出有《唐麟德二年(665年)张君妻麹胜墓志》,本件当不晚于本年,据书法和内容也不能早于唐代。征纳青稞是什么税目,经常性的赋税还是临时征发,我们难以确定,但知这不是对个别人户的征纳,以绵练当青稞也不是个别人户的特殊处理。是否可以反映唐代西州仍然有较普遍的蚕桑和纺织手工业呢?

附记:本文写成后,承新疆博物馆武敏、吴震二位同志见告:新疆出土的北朝织物中有“绵经绵纬”所织之,又阿斯塔那三〇五号墓所出尸衾亦系“绵经绵纬”织成,但较粗疏。今附记文后志谢。

(原载《出土文献研究》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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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1页。

(2) “九”字下当脱“尺”字。

(3) “道”下脱“人”字。

(4)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187页。

(5)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7页。

(6) 《北史》卷九八《蠕蠕传》称北魏文成帝之和平五年(464年)为柔然之永康元年,则十年为癸丑,公元473年,据吐鲁番所出《莲花经》残卷题记称“永康五年,岁在庚戌”,则永康十年为公元476年,与《魏书》不合。详《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4页注。

(7)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17页。

(8)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24页。

(9) 《北史》卷九七《波斯传》。按波斯锦亦见于《梁书》卷五四《诸夷传》“滑国”条。传称:“普通元年(520年),又遣使献黄狮子、白貂裘、波斯锦等物。”时间晚于哈拉和卓九〇号墓。

(10) 《魏书》卷一〇一《高昌传》,原缺,后人以《北史》卷九七《西域传》补,而删去魏以后事。

(11) 本墓出有《建初十四年八月韩渠妻随葬衣物疏》,建初是西凉李暠年号,李暠卒于建初十三年(417年)初,子李歆嗣位,随即改元为嘉兴,建初十四年实为嘉兴二年。按西凉占有酒泉、敦煌,高昌虽说僻远,由酒泉,经敦煌、伊吾以达高昌,不出十日,不应迟至次年八月尚不知改元,且所引条呈乃官府文书,更不应惘然不知改元。这批出土文书具有建初纪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确知为西凉“建初”,哈拉和卓九一号墓的《西凉建初四年(408年)秀才对策文》即是;也有很可疑的,哈拉和卓八八号墓所出《西凉建初二年(406年)功曹书佐左谦奏》即是(以上两件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7~20页)。本墓所出的建初纪年文书也难确定其为西凉,但从文字内容和书法看,应早于麹氏高昌时期。

(12) 这里所云“蚕桑”,实即指蚕,所以用“簿”计算,但不解蚕怎样租赁。

(13) 以上所引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文书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7~20页,又查原文“丝”并作“系”。

(14) 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293、294页。

(15) 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第335页。

(16) 本件共有五段,除第一段绢、绵为墨书外,其他四段均朱书,与下件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第175~179页。

(17) 《新唐书》卷二二一上《高昌传》此句作“撷花可织为布”。此用《旧唐书》卷一九八。

(18) 见哈拉和卓三九号墓所出《唐贞观二十一年帐后□苟户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101页。

(19) 按《梁书》卷五四《高昌传》已云:“草实如蠒,蠒巾丝如细,名为白叠子,国人多取织以为布,布甚软白。”前引哈拉和卓九〇号墓所出《高昌主簿张绾等传供帐》多处记载“行緤”,多至四十匹,这是较早时期的墓,可知叠(緤)布的生产早已有发展。但高昌文书还未见普遍征纳叠布的记载。

(20) “毛”可能是“毡”之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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