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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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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作者犹在童年,随先君来沪公干,瞧见妓女出堂唱和上书场(彼时书场之风气很盛,如福州路一带的天乐窝、小广寒等,都为妓女弹唱之地)的当口,倘使她是浑倌人(即已破瓜之妓女),必用青呢四人小轿舁之飞行。桥前一个龟奴,拿着灯笼一盏吆喝而过,灯上粘着四个红字,大书特书曰“公务正堂”。

按清代官制,起码七品知县才可称一声“正堂”,典史和县丞只称“左右两堂”,故佐杂班子呼知县须尊称一声“堂翁”,就是此意。而彼时之妓女竟敢僭称“正堂”,不但咄咄怪事,而且胆大妄为。况出堂唱和上书场都是淫业一类,如称“淫务”还算合理,她们偏不称“淫务”而称“公务”,又为名实不符。岂妓女卖淫,也是一种正当的公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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