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香烛”三个字并非在庵庙寺观里施行,却在人家屋里或店铺里点烧。凡甲方无故得罪了乙方,双方纠结不开,由和事老出为排解,吩咐甲方到乙处去点香烛为一种认过与消除纠纷的表示。末更有加上一串鞭炮,霹雳拍拉乱响一阵,双方的交涉才算完事。
石屋余瀋
世载堂杂忆
新语林
一士类稿
陈文纪
北齐文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