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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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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田制二》接续上篇,讨论了井田制能否恢复的问题。针对以北宋苏洵为代表的认为井田制不能恢复的言论,黄宗羲认为其论没有切中要害。主张恢复井田制的明代胡翰、方孝孺之类,黄宗羲认为他们“复之之法亦不能详”。随后,黄宗羲以明代的屯田制度为根据,认为可以并主张恢复井田制。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国家向百姓授田,即授田法:“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既然屯田可以实行,那么井田制就一定可以恢复了。此授田法主张在新的时代恢复古制,并不限制富民的土地兼并,而以屯田制保证了国家军事用粮需要,是一种比较创新的提法。而另一种方案,就是实行方田法,其法主要是利用土地等级中和土地肥瘠,避免收税的不公平。这两种方法,可以说是黄宗羲在不改变现有君主专制体制下,所提出的社会改良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并没有触动皇权专制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也未必可以解决土地兼并,但确实是黄宗羲在现有环境下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深度思考而得出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黄宗羲深忧天下、为公为民的精神。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1,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2。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3。

【注释】

1限民名田:指限制豪富占有土地的数量。《汉书·食货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颜师古注:“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名田,私人购买、占有田地。

2“师丹、孔光因之”几句:师丹、孔光曾建议限田、限奴婢的方案。由于遭到官僚贵族的反对,二人限田限奴主张没有实行。《汉书·食货志上》:“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师丹(?—3),字仲公,琅琊东武(今山东诸城)人。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以“议论博深,廉正守道”荐,征为光禄大夫、丞相司直。汉哀帝绥和二年(前9)任大司空,封高乐侯。提议“限田限奴”,因丁、傅外戚反对而未成,又遭其陷害,被免官废爵。元始二年(2)征诣公车,赐爵关内侯,三年改封义阳侯,月余卒,谥节。孔光(前65—5),字子夏,鲁(今山东曲阜)人。明经学。成帝即位举为博士。后以高第为尚书,又任御史大夫、丞相等职,掌管枢机十余年。为人守法度。帝有所问,以心所安而对,不希求苟合,也不敢强谏争。哀帝时,与师丹、何武等拟定限田、限奴婢方案,遭官僚贵族反对。王莽专权,他心怀忧惧,数上书乞骸骨归,以太师归老于宅。卒谥简烈。

3行一不义而不可为:语本《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指坚决不可做。

【译文】

自井田制被废除后,董仲舒曾提出了限制富豪占有土地的建议,汉哀帝时师丹、孔光继承了董仲舒的建议,规定富豪拥有土地不许超过三十顷,三年期满之后,仍然有违犯的就没收。其本意虽然是好的,但古代君主以分配田地给百姓来养育百姓,现在百姓自己拥有田地,统治者却用政策夺走百姓的田地,这是授田的政策还未实行,而从百姓手中夺取田地的事情却先出现了,正是孟子所说的“有一点不符合仁义的就不可以做”的那种事。

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1,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2,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3,岂反谓之不幸与?

【注释】

1光武之乘汉:指汉光武帝复兴汉朝。乘,升。

2遂:养育,滋生。

3龃龉(ju yu):上齿和下齿不能互相配合。比喻意见不合、关系不融洽。

【译文】

有人说,夺去富豪的田地容易引发动乱,所以要想恢复井田制,就要在天下大乱之后,土地空旷、人口减少的时候才能实行,所以汉高祖灭秦,光武帝建东汉,都是恢复井田制的大好机会,当时可以做却没有这样做,实在可惜。其实,古代先王制定井田制是为了养育百姓,使其安居乐业而繁衍生息。如今说天下动乱百姓被杀戮是好事,是因为它对我所主张的事情有利,那么恢复了井田制后,百姓繁庶,可能和我主张的制度有所冲突,难道可以反过来说这是不幸的事吗?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1;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2。洵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3,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余盖于卫所之屯田4,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矣。

【注释】

1苏洵(1009—1066):字明允,号老泉,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与其子苏轼、苏辙以文学著称于世,号称“三苏”。苏洵关于井田制的论述见于其《嘉祐集》中的《衡论·田制》。他原则上并不反对恢复井田,只是主张“依仿古制,渐而图之”,他谈到复井田的好处,以为“井田复,则贫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他不主张恢复井田,一是因为富民肯定会强烈反对,更主要的是因为这样做难度和代价太大,一时无法完成,“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而但他又开出了限田的药方,以为如此“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

2胡翰(1307—1381):字仲子,一字仲申,浙江金华人。明代学者,时称长山先生。曾参与纂修《元史》。胡翰关于井田制的言论见其《胡仲子集》之《井牧》篇。他列举了井田的十种好处:“民有恒产,不事末作,知重本,一也;同井并耕,劳逸巧拙不相负,齐民力,二也;奉生送死,有无相赡,通货财,三也;货财不匮,富者无以取赢,绝兼并,四也;取以十一,天下之中正,吏无横敛,五也;比其丘甸,革车长毂于是乎出,有事以足军实,六也;一同之间,万沟百洫,又有川浍,戎马不得驰突,无边患,七也;畎浍之水,涝则疏之,早干则引以溉注,少凶荒,八也;少壮皆土著,奸伪不容,善心易生,以其暇日,习诗书俎豆,养老息物,成礼俗,九也;远近共贯,各安其居、乐其业,尊君亲上,长子孙其中,不烦刑罚而成政教,十也。”并认为天下之田足够,而只要君主决定推行井田,以国家命令方式强制推行即可。方孝孺(1357—1402):字希直,又字希古,宁海(今属浙江)人。世居缑城里,学者称缑城先生。师从宋濂,以明王道、致太平为己任。名其读书之庐曰“正学”,学者因又称其为“正学先生”。建文帝时,官至侍讲学士,咨询国事,批答奏章,主修《太祖实录》。后燕王朱棣发起靖难之役,朝廷讨燕诏檄皆出其手。建文四年(1402),方孝孺因拒不投降为成祖起草登极诏令而被灭十族(九族加朋友弟子)。有《逊志斋集》。方孝孺对井田制的言论见《逊志斋集》之《与友人论井田》《赠郭士渊序》等篇。他认为“欲行仁义者,必自井田始”(《与友人论井田》),又说:“吾尝以为井田不行,民不得康,正统不定,四夷恣横,而道无由施。”(《赠郭士渊序》)但他所讲的井田制,并不同于西周的井田制,没有明确提出要把全国的土地收归国有,旨在使土地不能买卖,出发点是企图以此确立宗法正统性,抑制贵族、官僚和大地主对土地的兼并,缓解由土地兼并所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防止社会动荡。

3浍(kuài)道、洫(xù)涂、沟畛(zhěn)、遂径之制: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遂、沟、洫、浍类渠道用于灌溉;除此,还有纵行的径、畛、涂、道类通行道路。这些渠道和通行道路都有一定的规格。《考工记·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苏洵《衡论·田制》:“井田之制,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修沟洫。沟洫之制,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浍,田间排水道。洫,井田制中成和成之间的水道。后泛指田间的水沟。畛,田间分界的小路。遂,田间排水的小沟。

4卫所之屯田:卫所是明代主要的军事制度。明朝在全国的军事要地设立卫所,一郡设所,地连数郡设卫,每卫有兵五千六百人,设指挥使;其下依次设有千户所、百户所等。卫所制属于世兵制,单独编立户籍,为军户。各地卫所实行屯田,以保障供应军粮。

【译文】

后世的儒者中,认为井田制不能恢复的,阐述最详细的就是苏洵;认为井田制一定要恢复的,论证最深刻的为胡翰、方孝孺。苏洵认为,实行井田制,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这些大小道路沟渠,一定要花费数百年的精力时间才能完善。如果诚心要授田给百姓,那么只要道路通畅,有沟渠可以用,又何必拘泥于其制度、各种疆界这些细枝末节的方面呢?苏洵所担心的那些都不是推行井田制所应该优先考虑的事情。胡翰、方孝孺主张恢复井田制,但也没有提出具体到实际可以操作的方案。我从卫所屯田中知道,恢复井田制也不过就是屯田而已。儒生们认为屯田可行,却认为井田不可行,这是不知道二五就是十啊!

每军拨田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1,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2。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3,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纷纷4,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

【注释】

1科:征税。正粮:即正税。指正额赋税。与“加耗”“子税”等附加税相对。又指主要赋税,与各种杂税相对。如清代称田赋、丁赋为正税。称盐课、茶课、牙税、当税等为杂税。

2乡遂:泛指都城以外的地区。乡,按周制,京城之外百里以内,分为六乡,每乡由乡大夫负责管理政务。《周礼·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颁职事十有二于邦国都鄙。”遂,国都之外的地区称郊,而郊之外的行政区划称遂。

3官田:官府掌管和经营的土地,也称公田。官田还包括因犯罪被籍没入官的大官僚、地主的土地,以及无主荒地等。

4限田:即限名田。均田:指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土地,以此鼓励垦荒。均田制是以政府掌握大量土地为实行前提的,始于北魏,后沿行到唐代后期。

【译文】

明代的卫所屯田制度,每名士兵拨田五十亩,相当于古时候的一百亩,这不就是周代一个人分配给土地一百亩吗?五十亩征收生产出的粮食十二石,作为士兵支出之用,余下的十二石粮食交给本卫所,用作军官的俸粮,这实际上就是征收了十二石,相当于每亩征收二斗四升,这也就是周代的乡遂用贡制度。现在天下屯田总数为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按照万历六年实际之数,天下全部的土地为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这样来计算的话屯田的数额占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那么授田之法没有推行的地方就只有十分之九了。由十分之一而推到十分之九,似乎不是很困难。况且,土地有官田、民田,所谓官田指的是政府所有,不为百姓所拥有的田土。州县的土地,官田占了十分之三。如果以实际存在的田地来分配,人户数额为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分配给田地五十亩,还剩下田地一万七千零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这些田地若听任富民去占有,这样天下的田地就自然不会缺乏,又何必实行限田、均田等政策,徒自找富民的麻烦呢?因此,我从屯田可实行这一点考虑,井田制是一定可以恢复的。

难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何以复有销耗也1?曰:此其说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虽授之田,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夫屯种而任之老弱,则所获几何,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税一,今每亩二斗四升,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则是什税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

【注释】

1复有销耗:明代在军事上实行卫所制度。各卫所的士兵在驻防地屯田,以资费用。但随着兵额的扩增,开支日巨,费用不够支用,所以后来又出现了民屯、商屯。但是遇到战事,养兵之费仍然不够,所以说军费消耗日益增加,使得明朝财政入不敷出。销耗,消耗,亏空。

【译文】

有人诘难说:“屯田既然如同井田,那么屯田的军队应该日益增加,为什么国家的消耗又增加了呢?”答说:“这种说法有四个原因:屯田的士兵不是当地的土著居民,虽然分配土地给他们,但也不能弥补他们的思乡之情,这是其一。命令年轻力壮的人去守城,老弱者去耕种田地,让耕田的重担落在老弱之人身上,那么能收获多少呢?而且,他们看到不耕田的人也未尝没有饭吃,那他们又为什么辛苦劳作呢?这是其二。古时候征收的赋税是十税一,如今每亩征收二斗四升,而一亩的收获不过一石,这样就等于征收的赋税为十分之二点五了。这是其三。军人自己负责征收赋税,郡县不参与,那么凡刻薄军士的行为就无所不为了。这是其四。所以,何必奇怪军队消耗国家财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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