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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古經説義疏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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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子遂如齊逆女。 弑君而言逆女,皆與弑,與翬相同。

尊君命也。 大夫于君與夫人名稱有差别。爲稱號小例。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不稱氏,譏喪娶。夫人一體,貶夫人即貶公。

尊夫人也。 據逆氏公子,此不氏,君前臣名也。

夏,季孫行父如齊。 斥言行父如齊,惡行父也。

季文子如齊,納賂以請會。 明賂齊本末。見三家權重,以著世卿禍亂。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 蔡放稱人,此稱國,無罪辭。《經》兩見「放」。

晉人討不用命者,放胥甲父于衛, 分封之世,放之鄰國;一統之世,放之外州,如四凶。 而立胥克。先辛奔齊。

公會齊侯于平州。 平州、陽州皆齊地。言公會齊侯。明公事齊也。

會于平州,以定公位。 赤,齊出,宣弑赤而立,故爲此會。

公子遂如齊。

東門襄仲如齊拜成也。 已與齊會,往拜成,并許賂田。一年大夫三如齊,罪之也。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公》《穀》皆以爲賂齊。

齊人取濟西之田。 凡外内相取以田爲言,「田」者,諸侯之閒田,諸侯不得以地與人,故託之閒田。 爲公立,故以賂齊也。 明非齊取,實魯賂之,以著其惡。

秋,邾子來朝。 朝惡人,與朝桓同。

楚子、鄭人侵陳。 蔡、許不序,獨序鄭,以起下伐鄭。

遂侵宋。 遂,繼事也。

楚子侵陳,遂侵宋。

晉趙盾帥師救陳。

晉趙盾帥師救陳、宋。 宋弑君當討,晉受賂而還,楚討而反救之,《經》不許其救,故獨言救陳。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于棐林,伐鄭。 不言趙盾,目晉師者,君不會大夫之辭,故避盾而目師。以大夫主諸侯,則不可爲訓。

會于棐林,以伐鄭也。楚蔿賈救鄭, 不書楚救,不與夷狄救中國也。 遇于北林。囚晉解揚,晉人乃還。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 《公羊》作「柳」,云「天子邑」也,本《傳》以爲秦屬國,東西通畿,蓋梁州國而近于雍者。

晉欲求成于秦,趙穿曰:「我侵崇,秦急崇,必救之, 崇近秦。 吾以求成焉。」冬,趙穿侵崇,秦弗與成。 《經》以秦爲梁牧,東遷後,周京且屬秦。《經》存西京,故《公羊》謂之「天子邑」,實則晉侵秦,非侵王也。

晉人、宋人伐鄭。 「人」者,貶。宋有罪不討而與之伐鄭,晉失伯討,故貶之。

晉人伐鄭,以報北林之役。 時陳、衛、曹皆從楚,故獨目宋以貶之。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于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大棘,宋地。以宋及鄭者,大及小、主及客。○鄭非七穆不見公子,此非七穆而亦見者,以起弑也。

春,鄭公子歸生受命于楚伐宋,宋華元、樂吕禦之。二月壬子,戰于大棘,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吕。 不書,非卿。

秦師伐晉。

以報崇也,遂圍焦。 不書,略之。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稱人,皆大夫也。存其政于諸侯,不列數大夫之專兵也。

晉趙盾救焦,遂自陰地及諸侯之師侵鄭,以報大棘之役。

秋,九月 注 ,乙丑,晉趙盾弑其君夷皋。 不葬者,賊未討。

趙穿攻靈公于桃園,宣子未出山而復。太史書曰:「趙盾弑其君。」以示于朝。 《經》舍穿而首盾,故託于史書。 宣子曰:「不然。」 弑賊不再見,趙盾别牘再見,以明非弑,重在討賊,如華元已越境猶反討。不越境句以證其與謀。 對曰:「子爲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宣子曰:「烏呼!『我之懷矣,自貽伊慼。』 此《詩》異文攝引,非逸詩。 其我之謂矣。」孔子曰: 二《傳》亦引孔子《春秋》説與先師並見。《傳》不引先師,但曰「君子曰」。 「董狐,古之良史也, 《春秋》之義。 書法不隱;趙 如首司馬昭。 宣子,古之良大夫也, 《穀梁》:「于盾見忠臣之至。」 爲法受惡。 《史記·自序》引董壺説:「爲人臣而不知《春秋》,身被大惡之名而不能辭。」 惜也, 惜太史之言。《論語》:「惜乎,夫子之説君子也。」 越竟乃免。」 討賊,則未越亦可;不討賊,即越之與弑。「越竟」句本微文,恐後人據以爲説,如俗所疑。 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臀于周而立之。 《傳》言使穿逆新君,與翬遂逆女同。明穿爲弑,後世史凡假手于人皆書主者,或猶以《傳》必合《經》爲説,誤矣。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在位六年,事不見《經》。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 《穀梁》:「乃者,亡乎人之辭。」言公意急欲郊,以牛死不郊,非公意也。

不郊,而望,皆非禮也。 以尊天。 望,郊之屬也。 不郊不必望,即郊則不譏望。有主不能無屬,亦猶有君不能無臣。 不郊,亦無望可也。 經傳神鬼祭祀皆爲「天學」初階,秦漢以下皆無其德用其事。靈魂學已精,祭乃必能受福,與草昧之多神教迥别。或乃疑爲神權,大誤。

葬匡王。 五葬惟此時,危之。

楚子伐陸渾之戎。 夷狄相伐不志,志者,地近京師也。

楚子伐陸渾之戎, 避觀兵,以伐戎主之。 遂至于雒,觀兵于周疆。 《春秋》使齊、晉伐楚,不以楚伐伯國,尤不使近王。至此觀兵、問鼎,故諱之。

夏,楚人侵鄭。

楚人侵鄭,鄭即晉故也。 争鄭。楚 注 稱人,貶之。

秋,赤狄侵齊。 赤狄與晉接壤,不可言晉伐,故以赤狄目之。存晉伐齊之文者,一見例也。《春秋》不以小侵大、外侵内,若果赤狄伐二伯,則諱不當書。○《傳》于狄侵齊六七見皆無傳者,以非實狄也。

宋師圍曹。 小國兵事不書,曹居首一見,其餘皆不書。

報武氏之亂也。 事在文十八年。○宋伐、圍小國皆朝于我,以宋與我同主青州,以爲二王後。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春秋》卒皆日,貴賤嫌則異辭。

鄭穆公卒。穆公有疾,曰:「蘭死, 蘭先死。 吾其死乎? 以爲兆。 吾所以生也。」刈蘭而卒。 四字當爲注,誤入《傳》文。

葬鄭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 齊二伯、魯方伯、莒卒正、郯連帥,同時見四等之尊卑,此明上下相制五長之法也。

公伐莒,取向。 莒、邾、杞有兵事,曹、滕、薛不言。曹爲同姓,滕、薛爲下等,莒、邾則爲上等異姓。向,内邑,其繫之莒者,前爲莒取可知。

非禮也。 此如今公法所謂裁判干涉。言「平」,爲有侵伐之事,必有兵事乃爲違反,今但云不肯,非實有罪。

秦伯稻卒。 秦伯卒有名不葬,葬則不名。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歸生不弑而首之者,志重也,與趙盾同。

夏,弑靈公, 宋首禍。 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 不以宋主之,權在歸生也,亦書其重者,其徒從同,所以明討賊之義。 權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無能達也。凡弑君稱君, 君字當作「人」,如宋人弑。 君無道也; 弑君有稱人稱臣之别,無不稱君者。下宋人弑其君, 《傳》曰:「君無道也。」正與此凡同。故知「君」爲字誤。 稱臣, 不稱人而目歸生, 臣之罪也。」 稱臣名氏則爲弑賊,不再見。

赤狄侵齊。 齊不與晉盟會,故再侵齊。文明舉晉,蠻野目夷。萊貉戎曼無役不從,經變文目夷狄,以軍中實有外夷。

秋,公如齊。

公至自齊。

冬,楚子伐鄭。

楚子伐鄭, 鄭有弑君罪,中國不能討而討之,譏中國矣。 鄭未服也。

五年,春, 公如齊。 如齊,所以譏恃外。

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

夏,公至自齊。

公至自齊,書過也。 公五如齊,惟此踰時始返。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天子嫁女,諸侯使同姓大國主之;諸侯嫁女于大夫,亦當使同姓大夫主之。

齊高固來逆女,自爲也。 以大夫接内。 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不言逆女,不與以夫婦辭。

叔孫得臣卒。 凡弑賊不再見,大夫卒者,皆其黨也。

冬, 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譏其使而以私事行。

冬,來,反馬也。 先儒以爲反馬不躬至,歸甯無並行,非也,夫婦同往婦家亦爲常事。尊卑不相爲禮,嫁女于大夫,亦當使大夫主之。

楚人伐鄭。 前稱楚子,此稱人,貶也。

楚子伐鄭。陳及楚平。 陳師不序,不以中國伐中國也。

六年,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 弑賊不復見,盾復見,非親弑也。

晉、衛侵陳,陳即楚故也。

夏,四月。 南方炎帝所司三月。

秋,八月,螽。

冬,十月。 本年《經》記事只九字。以《經》爲魯史,不應設官年中只書九字之理。

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良夫者,免之子。在喪而使,非禮。

衛孫桓子來盟,始通,且謀會晉也。 孫氏爲正卿,甯氏爲次卿。《經》見孫、甯,起逐君之禍。

夏, 公會齊侯伐萊。 萊,青州國。淮夷言夷,此不言夷, 《春秋》進之也。

公會齊侯伐萊, 言會不言及。 不與謀也。 爲齊所使,從而伐萊。 凡師出,與謀 主兵。 曰及, 汲汲。 不與謀 伯國討罪,我聽其命。 曰會。 會,外爲主,

秋,公至自伐萊。 離不言會,故不致會。

大旱。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于黑壤。 此晉君初立出會諸侯。陳、蔡從楚,故不序。

冬,盟于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晉人止公于會,盟于黄父。公不與盟,以賂免。故黑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傳》言諱,爲内外例,不盡主事實。

八年, 春,公至自會。 公初會晉,因衛之請也,後又專事齊,兼貳于楚。

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 《公羊》:「有疾也。」按,大夫以君爲重,雖死于使,不廢君命,安得因小有疾而遂自反乎!

辛巳,有事于太廟。 凡太廟祭皆祫也。《王制》:「夏曰禘」,又「禘,一祫一犆」,此夏祭,禘于太廟。祫,禘也,未毁廟之主合祭于太廟。 《經》書有 注 事者,則毁廟之主亦祫于太廟,此兩年一行之典禮也。 仲遂卒于垂。 《穀梁》:其曰仲,疏之也。是不卒者,因聞喪事乃卒之。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注 。 此與昭十五年叔弓卒去樂卒事相起。

有事于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檀弓》:「仲尼曰:卿卒繹,非禮。」

戊子,夫人嬴氏薨。

晉師、白狄伐秦。 白者,赤之别種,冀州國。北州詳夷,南則略之。

夏,白狄及晉平。 姜戎言及,此不言及,狄晉也,以晉與狄列數。狄伐秦不見;見者,從晉録之也。

楚人滅舒蓼。 蓼,舒之别種。滅夷狄不日。

楚爲衆舒叛,故伐舒蓼, 《春秋》舒有三種,舒庸、舒鳩及此。 滅之。 楚滅國凡十四見。言人,貶之。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此食二日,既,盡也。

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 不克者,可以克,譏其不備雨具也。《王制》:「葬不爲雨止。」二《傳》同。

葬敬嬴,雨,不克葬,禮也。 大雨不葬本爲禮,若雨小,託于雨,慢怠,爲非禮。後師以爲卿大夫以下乃不爲雨止,誤。蓋冬非大雨時,何至不克葬?以譏不備雨具爲是。 禮,卜葬先遠日, 己丑爲近,庚寅遲一日爲遠。 辟不懷也。 吉事欲其早,先近日;喪欲其遲,先遠日。速葬于死者恩義不篤。

城平陽。

書,時也。

楚師伐陳。 言「師」愈乎「人」。討陳與晉平,不叙從國,略之。

陳及晉平,楚師伐陳,取成而還。 《年表》:楚伐陳,陳從楚 注 。故明年晉復伐陳。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公如不月,月者譏,有母喪也。

公至自齊。

夏,仲孫蔑如京師。 出使皆行人,不言者,内不言行人也。

春,王使來徵聘。夏,孟獻子聘于周, 宣五如齊,孟孫一如京師。直書而惡見。 王以爲有禮,厚賄之。

齊侯伐萊。 萊。青州夷狄,進之有國辭。○今赤道南諸州必用夏變夷,以備大九州,乃成大統之制。

秋,取根牟。 内滅言取,諱大惡。

言易也。 《傳》言蒐紅自根牟至衛,即此也。

八月,滕子卒。 不名,用狄道,與薛初卒同。

滕昭公卒。 自隱七年百一十七年至此乃「卒」者,宣以後乃正卒,昭以下乃名。小國,世系不詳。

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于扈。 陳因楚伐從楚,故晉争陳。不序公,公從楚。

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諸侯會不出大夫,伐使大夫,仍然存其政于諸侯已。

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 不葬。不討穿,失德也。

會于扈,討不睦也。陳侯不會, 因陳從楚,故謀伐之。 晉荀林父以諸侯之師伐陳。 晉侯有疾,故使大夫。 晉侯卒于扈,乃還。

冬,十月,癸酉,衛侯鄭卒。 不葬。失國出奔,又殺叔武。

宋人圍滕。

宋人圍滕, 《傳》宋有屬國,《經》尊之爲客,故滕雖魯屬,實則爲宋所屬。 因其喪也。 人者,貶伐喪也。

楚子伐鄭。 此公與陳、蔡、許皆在,不序,諱也。

晉郤缺帥師救鄭。 不言使者,晉侯不能行其意。凡大夫帥師皆有所起,此爲殺三郤見。

楚子爲厲之役故伐鄭。晉郤缺救鄭。鄭伯敗楚師于柳棼。

陳殺其大夫洩冶。 《穀梁》:「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洩冶諫而身死,人雖直忠而事亂國,失明哲之道。

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于夏姬。洩冶諫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請殺之,公弗禁,遂殺洩冶。 劉子云:「三諫不用則去,不去則身亡,仁人不爲也。」

十年,春,公如齊。 宣五如齊,成不如齊,二事相起。

公至自齊。

齊人歸我濟西田。 言田者,託之閒田也。

公如齊,齊侯以我服故,歸濟西之田。 《王制》:「諸侯有功,取閒田以禄之。」言「歸我」,是魯有功;言「齊人」,是閒田之取與託之齊、晉二伯,諸侯不許專地、專封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己巳,齊侯元卒。

齊惠公卒。

齊崔氏出奔衛。 言崔氏,二《傳》以爲譏世卿,《傳》兼言典禮。

崔杼有寵于惠公, 實杼一人。 高、國畏其偪也,公卒而逐之,奔衛。書曰「崔氏」, 不名。 非其罪也, 稱臣,臣之罪,此稱氏。 且告以族,不以名。 舉族爲以下不見。 凡諸侯之大夫違,告于諸侯曰:「某氏 舉其族。 之守臣某, 别有名。 失守宗廟,敢告。」 《經》書「奔」。 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 邾以上乃詳大夫。 不然則否。 小國無大夫則不詳。

公如齊。 此奔喪也,言如,諱之也。

公如齊奔喪。 天王喪不奔、不賻;而奔齊喪,悖也。

五月,公至自齊。

癸巳,陳夏徵舒弑其君平國。 不以當國言。别立君,起下楚討。

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飲酒于夏氏,公謂行父曰:「徵舒似女。」對曰;「亦似君。」徴舒病之。公出,自其厩射而殺之。二子奔楚。

六月,宋師伐滕。 稱師起前以伐喪,貶。

滕人恃晉而不事宋,六月,宋師伐滕。 再伐滕,故月以惡之。

公孫歸父如齊。 方伯事大國,公奔喪,大夫會葬。○如今海外諸國慶弔之禮。

葬齊惠公。 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以下八十年不言公如齊,故時以明失伯。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 人者,大夫。宣世猶不名。

鄭及楚平。諸侯之師伐鄭,取成而還。 《年表》:晉與宋伐鄭,自三年至此八年鄭從晉,至此從楚,故晉伐之。不序公,從楚也。

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 王聘止此。

劉康公來報聘。 康公即四卿之劉子。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

師伐邾取繹。 歸父,遂子也,其父弑君,其子以帥師見,惡宣也。

季孫行父如齊。

季文子初聘于齊。 劉子云:「宣公亂成于口,幸有文子,得免于禍。」

冬,公孫歸父如齊。

子家如齊,伐邾故也。

齊侯使國佐來聘。 齊在喪不稱子,大國稱子,嫌與衛、陳相同。

國武子來報聘。 報聘即平邾事。

饑。 《穀梁》:「二穀不熟曰饑。」

楚子伐鄭。

楚子伐鄭。晉士會救鄭,逐楚師于潁北。諸侯之師戍鄭。 不書晉戍,略之。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于辰陵。 此盟君,下討夏氏。

楚盟于辰陵,陳、鄭服也。 不月,外盟也。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莒不服,告齊伐之。此二伯、方伯、卒正三等之制。

秋,晉侯會狄于欑函。 欑函,狄地。中國雜會夷狄不書,書者,起下滅狄。

會于欑函, 衆狄服也。 晉大國,會夷狄不嫌。《春秋》以晉治狄,言「會」,是狄受命。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以後夏氏再見者,此已討,下非其子孫,故不當坐誅。

楚子 稱「人」,不與外討。 爲陳夏氏亂故,伐陳。謂陳人「無動,將討于少西氏」。遂入陳,殺夏徵舒, 入在先,殺在後,《經》互其文。討猶可言,入則甚矣。 轘諸栗門。 《春秋》有鄰國伐討之義,不似泰西以爲國事犯不與常罪等。 因縣陳。 滅爲縣, 陳侯在晉。 亡于晉。

丁亥,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入者,謂得而弗居。曰入,惡入者,不使夷狄憂中國。

故書曰「楚子入陳。 《春秋》以中國治夷,不以夷治中國。陳有外辭猶存,不如蔡不存。 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納者,内弗受,惡楚納惡人也。 書,有禮也。 已縣而復納二卿,從楚詞。言能改過,非許其入納。

十有二年,春,葬陳靈公。 楚討而書葬者,所以存陳。

楚子圍鄭。 大國言圍,楚屢言圍,强也。此本入,不言,諱也。

厲之役,鄭伯逃歸, 仿《經》立文。 自是楚未得志焉。鄭既受盟于辰陵,又徼事于晉。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旬有七日,楚子退師。鄭人修城,進復圍之。三月,克之。入自皇門,至于逵路, 楚亦二伯,故公如齊、晉,亦如楚。此言圍,不許以伯,乃見抑楚。 鄭伯肉袒牽羊以逆。退三十里,而許之平。潘尪入盟,子良出質。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續。 《公羊》:大夫不敵君,敵者,不與晉而與楚子,爲禮也。因楚莊有賢行,已由夷狄進中國,而中國蠻野,乃爲新夷狄。中外反對,不是常例已。

晉師救鄭。楚師軍于邲,晉之餘師不能軍,宵濟,亦終夜有聲。丙辰,楚重至于邲。遂次于衡雍。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蕭,蕭叔之國。日者,近于我,爲中國附庸國,故謹之。

楚子伐蕭,宋華椒以蔡人救蕭。蕭人囚熊相宜僚及公子丙,王曰:「勿殺,吾退。」蕭人殺之。王怒,遂圍蕭,蕭瀆。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于清丘。 《穀梁》:桓同爲尊周,晉同爲外楚;桓爲一匡,晉爲中分。此北方諸侯皆至,特南服諸侯未能相見。

晉原縠、宋華椒、衛孔達、曹人同盟于清丘。 此大敗而後盟。稱人,貶也。

宋師伐陳。 前盟陳不在,伐陳爲晉討。

衛人救陳。 孔達背盟救陳。人者,貶也。

宋爲盟故,伐陳,衛人救之。 稱人者,不當救而救,不如伐稱「師」之得正。

十有三年,春,齊師伐莒。 《公》作「伐衛」。

莒恃晉而不事齊故也。

夏,楚子伐宋。 楚得陳、鄭,又争宋。

以其救蕭也。君子曰:「清丘之盟,惟宋可以免焉。」

秋,螽。 《公》作「 」。

冬,晉殺其大夫先縠。 縠,先軫子。本討有罪,何爲稱國以殺?狄晉也,惡其誅族也。

赤狄伐晉,及清,先縠召之也。 《晉世家》:「縠敗,恐誅,乃奔翟,與翟謀伐晉。晉覺,乃族縠。」 冬,晉人討邲之敗與清之師,歸罪于先縠而殺之,盡滅其族。 先氏見先都、先蔑、先縠,以後不見。

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自殺而以國殺爲文者,衛以殺説也,故稱國以累上言之。

清丘之盟,晉以衛之救陳也,討焉。使人弗去,曰:「罪無所歸,將加而師。」孔達曰:「苟利社稷,請以我説。罪我之由。我則爲政,而亢大國之討,將以誰任?我則死之。」十四年春,孔達縊而死。衛人以説于晉而免,遂告于諸侯曰;「寡君有不令之臣達,構我敝邑于大國,既伏其罪矣,敢告。」衛人以爲成勞,復室其子,使復其位。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曹卒不日。由日而月,循環之例。

晉侯伐鄭。 討其從楚。

爲邲故也。 邲戰後,鄭伯、許男如楚。不言戰圍,蒐焉而還。 告于諸侯,蒐焉而還。

秋,九月,楚子圍宋。 圍月,重之。伐時圍月,内諸夏外夷狄也。

楚子圍宋。 《楚世家》:「莊王二十年,圍宋,以殺楚使。」

葬曹文公。 小國時葬,正也。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于穀。 歸父不疏之,宣之大夫也。言「會」,明公得齊也。

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方會齊又會楚,公貳楚也。不言公如楚,諱也。

孟獻子言于公曰:「臣聞小國之免于大國也,聘而獻物,于是有庭實旅百;朝而獻功,于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賀。謀其不免也。誅而薦賄,則無及也。今楚在宋,君其圖之。」公説。十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 二會相比,見楚强、晉失伯。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月者,謹其久也。

宋及楚平,華元爲質。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 《春秋》盟辭即如今條約。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二伯不言滅國,言滅,譏之。晉所滅國見一赤狄以示例。

晉荀林父敗赤狄于曲梁。辛亥,滅潞。 《經》不言敗,舉其重者。

秦人伐晉。

秋,七月,秦桓公伐晉,次于輔氏。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 不言及,皆大夫也。

王孫蘇與召氏、毛氏争政,使王子捷殺召戴公及毛伯衛。

秋, 。 ,蝗子。《詩》「螽斯羽」,又 爲魚矣。以 比八伯,爲皇之子。《經》書 十一,合螽爲十二。

仲孫蔑會齊高固于無婁。 事齊,故重高固。

初税畝。 春秋有立制之事,故以「初税畝」譏之。

初税畝,非禮也。 周實無公田助法。《春秋》擇善而從,如龍子云「莫善于助」,經義制作取助。今乃初改,故譏之。

冬,蝝生。

饑。

蝝生,饑,幸之也。 冬非蝝生之時,因秋 見其子,蝝冬時又生,生而旋死。故但著其生以異之。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甲氏、留吁者,赤狄也。中國滅夷狄不志,志者,進從卑國例。

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二伯不言「滅」,此再言「滅」,以爲夷狄,乃一見之。月者,始略後詳,進之也。

夏,成周宣榭火。 成周,成王所建。樂器見焚,明不用周公所制樂,而當用韶也。

成周宣榭火, 《經》存西京,目成周宣榭,以西京原有宣榭,特以此屬之。 人火之也。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 説詳《五行志》。

秋,郯伯姬來歸。 言來歸,明絶于夫家,與在室之禮同。詳《白虎通義》。

郯伯姬來歸, 來歸不諱,明七出之義,不以出爲嫌。俗説夫婦之道乃苦。 出也。 伯姬,長女爲夫人者,嫁不書。書來歸,明婦人有出之道。

冬,大有年。 有年不書,惟桓、宣書者,謂天富淫人也。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丁未,蔡侯申卒。 宣世不序蔡,此序。一見不見者,爲從楚諱之。

夏, 葬許昭公。 許葬皆時,小國正例。

葬蔡文公。 不日,貶之從小國例。不言當時不當時,亦略之。

六月,癸卯, 日有食之。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斷道。 五年再言「同」,存晉伯也。北方魯、衛、陳、鄭皆從楚,不足言同,故著同以存之。

會于斷道,討貳也。 陳、鄭從楚,魯、衛爲齊所侮,求晉報之。以此起鞌之戰。

秋,公至自會。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叔肸與季札、子臧、公子 皆《春秋》所許,《穀梁》説甚詳。

公弟叔肸卒, 《穀梁》:「公弟叔肸,賢之也。」 公母弟也。

十有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二伯相伐,諱之,此書一見以明。從者多矣,獨序衛,不以諸侯伐二伯也。○世子,《周禮》所謂「孤」。中無小國,直序齊者,下與齊世子光同例。

晉侯、衛太子臧伐齊, 衛篤從中國者。 至于陽穀。

公伐杞。 滕、薛無侵伐,略之也。内三用兵于杞,以下不見,明杞王後,黜乃殿卒正,故異之。

夏,四月。 《傳》有公使如楚 注 乞師,欲以伐齊事。

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 不日,鄫不卒者,月以謹之。

邾人戕鄫子于鄫。 戕如後世凌遲法。 凡自虐其君曰弑, 下殺上。 自外曰戕。 戕爲一見例。《穀梁》以爲殘殺之異者,如烹、醢 注 、族、作牲、代築,皆蠻野殺人之法。

甲戌,楚子旅卒。 楚卒皆日,大夷也。

楚莊王卒。 始卒楚子。

公孫歸父如晉。 宣世惟此一如晉。

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與公謀而聘于晉, 《經》言如,《傳》言聘。 欲以晉人去之。 劉子云:「三桓執政,公使如晉謀去之。」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寢。

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致之挈由上致之也。

公薨,季文子言于朝曰:「使我殺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遂逐東門氏。子家還,及笙,壇帷,復命于介。既復命,袒,括髮,即位哭,三踊而出,遂奔齊。書曰「歸父 歸父不疏者,嬰齊繼嗣,故獨貴嬰齊,并起奔歸非其罪。 還自晉」, 善之也。 還爲善辭。

注  九月:原作「七月」,據《左傳》宣公二年經文改。

注  楚:原作「鄭」,據《左傳》正文改。

注  有:原作「太」,據《左傳》改。

注  籥:原作「樂」,據《左傳》改。

注  楚:原作「晉」,據文意改。

注  楚:原作「齊」,據《左傳》改。

注  醢:原作「醯」,誤。醢爲古代酷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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