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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灵魂的清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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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我们常常在浮躁中丢失了自己,在诱惑中辨错了方向,在名利相争中离内心越来越远……与其茫然四顾,不如在纷扰的人生路上驻足片刻,调整好呼吸,聆听自己真实的内心,只有这样,你才会更淡定,才能让内心清澈如初,生命才能重新调整平衡。

跟随内心的直觉

跟随内心的直觉,顺从已定的缘分,走我们想要走的路,一定能够遇见我们想要的幸福,余弘律之因缘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两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蔚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合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让生命坚强起来的定力

有时候生命很脆弱,脆弱到我们没有任何的准备去承受它的生死,所以在活着的每个瞬间,找到我们心灵的皈依之所,让脆弱的生命坚强起来。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淹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早证菩提!伏乞十方一切诸佛本师释迦牟尼佛极乐世界、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摩诃萨地藏菩萨、摩诃萨南山道宣律师、灵芝元照律师、灵峰藕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戒贪爱内心圆满

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

问:近世诸丛林传戒之时,皆令熟读毗尼日用切要(俗称为五十三咒),未审可否?

答:藕益大师曾解释此义,今略录之。文云:“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检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十诵:诸比丘废学毗尼,便读诵修多罗、阿毗昙,世尊种种诃责。乃至由有毗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藕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惟录藕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藕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

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

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日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惟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藕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阡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沽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藕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受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师于35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47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已前:约有戒论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约无戒论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阡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著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一颗清心得福报

有一颗清心,得一份智慧;有一份修行,得一份安然,福报,就在你的清心和修行之中,就在你的智慧和安然之后。

木轮相《不杀》共十九轮:一.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轮相有三种差别:一观善恶种子有无。二观善恶业力强弱。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菩萨戒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行法第一、先洒净一增加(楞严咒绕坛)。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得比丘戒缘依羯磨录。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人比丘数。涅檗: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惟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惟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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