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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诗平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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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固可以法。为断乎。文章之道。何往而无法也而况诗于法。为尤切者乎。虽然法何所昉也。有诗于此。其在当时而人乐称之。至于后世而益传之而无疑。以为是合于诗之法。而不可易者也。夫如是则直合于众人之情耳而何以云法然则天下固有于众情不合而独取以自标曰此夫违于情而合于法者也法者因天之之共以为是而为言者也而特以一人之私见而强天下以从之其势必不能则是法之于情无相通之实而有相悖之形言诗之家夫又乌藉乎其以法为也然则吾将隐法之名。而曰合于古今人之情者。其诗必可传而无疑。其何不可也。虽然。情与法吾不知其有异欤否也以其合于人之情而因谓之于法合则法之不背于情可知已乃情之所至。或偏于摹古。或偏于趋新。尚气格之与尚幽灵。纷然各是其所是。而无有十定之说以程之。而使之心服而无间言则是法之不能一实情之各出者为之也以情之各出而伤法之画一。于是持法以律情。而情常处胜。则或以为悖于情。而云我法如是者。此一人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于是乎将终任情以言诗。任情以言诗。而人各尊其所见。将谁使正之。乃为之说曰吾法固以当于情为归也情必合于天下人之情而后谓之情若夫各出而自是者。此不定之情。非已定之情也已定之情则即所谓一定之法而天下之人。可以共守而无疑者也情与法各有其一定则虽诗之态屡迁而皆可以吾之说绳之而离合判然法虽非以执一为言也而即天下言诗之旨万变而不出吾之宗夫如是而后知法之不可废于诗也审矣明兴诗道大振。当其盛时。或云能超踰宋元。而上逮汉魏盛唐。中一变而诡卓再变而虚秀近乃稍复嘉隆风气。要之一代之者作。汇而录之。可以云大观已。隗自二十余年以来。颇裒辑诸篇。有明诗选平论之役谬为评次。间采前人所言。而断以已意。随类傅会。其或偶有当于情与法之间者。则未可知。要即有起而诃之者。亦宁无说而处此哉。其于高亮与幽灵二家。即不必两救。而自可并行固将取其至庸而不可易者以俟情与法之自定葢寄当千人心而不敢执一说而强天下以必从亦庶几取平焉尔已

崇祯甲申。长洲朱隗。书于支硎山之紫宙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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