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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師説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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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 趙汸 編

論春秋述作本旨

前漢藝文志:「凡春秋二十三家。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爲春秋,言爲尚書。周室既微,載籍殘缺。仲尼思存前聖之業,以魯周公之國,禮文備物,史官有法,故與左丘明觀其史記,據行事,仍人道,因興以立功,就敗以成罰,假日月以定歷數,藉朝聘以正禮樂。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異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説經也。及末世口説流行,故有公羊、穀梁、鄒、夾之傳。四家之中,公羊、穀梁立於學官。」澤謂此篇叙孔子作春秋與左丘明觀國史之説,大得之,又謂丘明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説經,此説尤當。杜氏云:「凡策書,皆有君命。」謂如諸國之事,應書于策,須先禀命於君然後書。如此則應登策書,事體甚重。又書則皆在大廟,如孟獻子書勞于廟,亦其例也。據策書事體如此,孔子非史官,何由得見國史策文與其簡牘本末,考見得失,而加之筆削?蓋當時史法錯亂,魯之史官以孔子是聖人,欲乘此機,託之以正書法,使後之作史者有所依據。如此,則若無君命,安可脩改?史官若不禀之君命,安敢以國史示人?據夫子正樂須與大師、師襄之屬討論詳悉,然後可爲,不然,則所正之樂,如師摯之始,關雎之亂,洋洋乎盈耳,時君時相,謂之全不聞知,可乎?又哀公使孺悲學士喪禮於孔子,士喪禮於是乎書,則其餘可知也。蓋當時魯君雖不能用孔子,至於託聖人以正禮樂,正書法,則决然有之,如此則春秋一經,出於史官,先禀命於君,而後贊成其事也。

夫子見周衰,紀綱廢壞,平王以下,王室遂微。自此,伯者迭興,其勢盛彊。雖桓、文有輔翼尊周之功,然爲義不盡,寡弱王室。計其一時之盛,雖若可觀,然大抵苟且一時,誠不足以善其後。是故齊之伯也,釋晉里克及魯慶父。弑君之罪而不誅,君臣之道,遂以陵替。晉之伯也,削王室之地,召王于温,而使諸侯朝之。名分之壞,孰有甚於此者?襄公以後,雖數世爲諸侯長,然觀其施設,大抵皆緩篡弑之罪,縱人臣之惡,開禍亂之門。逮其末世,釁起蕭牆,堅冰已至,於是韓、趙、魏、智氏力敵,而分晉之兆乃成。田氏得志於齊,而篡滅之惡已著。魯之公室,亦遂衰微,大夫失權,陪臣執命。推原其弊之始,雖欲不罪齊桓、晉文,得乎?觀齊、晉之寬縱不討弑君之罪,後之子孫亦因此而亡,則報應之理,曷嘗不明?利欲之末流,其害如此。嗚呼!齊、晉之事,既已莫救,而來者效尤不已。天下之大,有臣無君,禮義消亡,風俗頽弊,日趨日下,莫知所止。聖人憂焉,遠則激於陳恒,近則傷於麟獲。雖有變魯至道,興東周之志,而未嘗有一日之權,是以不獲。已而觀乎國史,以作春秋。書既成,而亂臣賊子懼焉,則其效驗著於當時,而功用行乎百世。禮以濟其怒,仁以行其權。用大智,而天下後世莫能知其心即堯舜之心,其事近乎湯武之事,不動聲色,而使讀者莫不敬懼心服。不言而化,不疾而速,不怒而威,揭綱常於一朝,叙彝倫於萬世,方諸湯武,顧不盛歟!

周自平王東遷,微弱不振。至孔子時,微弱已甚。孔子雖聖人,然在當時,不過魯之臣子,周之陪臣也。憫周之衰而拯救之,故託魯史以明大義於天下,以周之法而治周之諸侯爾。吾觀聖人拳拳於周室,常有興東周之心,而於文王、周公,蓋夢想若將見之,其心於周室至矣。學者當虚心以求聖人,則庶幾有以得聖人之心,而後春秋之正説可得而伸也。史紀事從實,而是非自見,雖隱諱,而是非亦終在。夫子春秋,多因舊史,則是非亦與史同,但有隱微及改舊史處,始是聖人用意,然亦有止用舊文,而亦自有意義者。大抵聖人未嘗不褒貶,而不至屑屑焉事事求詳,若後世諸儒之論也。孟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竊取者,謂無其位而不敢當,故謙辭也。

二百四十二年者,夫子之春秋。自伯禽至魯滅,史官所書者,魯春秋也。王者賞功罰罪,雖或不當,然猶是號令足以及天下,名分未至大壞,夏、商皆然,惟東周自平王微弱,不復能制馭諸侯,而後上下之分陵替,禮義幾於澌盡。故孔子作春秋,平王以前不復論者,以其時天子能統諸侯故也;始於平王者,所以救周室之衰微,而扶植綱常也。

春秋皆是處變,常者易處,而變者難處,故春秋非聖人不能作。

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此是看春秋之要。孔門高弟,惟顔、曾學力已到庶幾可與權者,此外如有子,亦頗知通變,游、夏雖高弟,却恐未及。春秋兼正、變,然大抵變多於正,多是從權,故非聖人不能作,非孟子、諸大賢不能透徹,公、穀費盡心思,無大益也。

春秋本是一貫之道,夫子以一理而裁萬事,洪纖高下,各有攸當,而學春秋者,竟未知其爲一貫也。

春秋如正例、變例之實,此是澤破近代諸儒春秋不用例之説。三傳皆用例,雖未必盡合聖人,然不中不遠。近時説者,則以爲夫子春秋非用例,若如此,則夫子作春秋,止是隨事記録,止如今人之寫日記簿相似,有何意義?惟其有正例、變例,方可推求聖人本意,且如某年、某時、某月、某日、某國、某人滅某國,此分明是惡其以無罪滅人之國;又如文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此人雖有罪,然是公族,觀聖人之意,是以恩録,不以罪殺恩,所以示敦睦宗族,忠厚之道,亦是以二子,故此是變例。如此看,方稍得聖人之心。若説聖人止備録,使人自見,則但是史官皆可爲,何以見得春秋非聖人不能作?又嘗見近世作宰相者,用人之際,不肯拘例,曰:「若用例,則一堂吏亦可爲宰相。」此説固是,然亦偶遇可以不拘例之人則可,若一切皆不用例,則有司又何所守乎?春秋之不可無例,亦猶是也。

哀公十四年,春,西狩獲麟。夫子感麟之出不以其時,虚其應而失其歸,又傷己之不遇,無以自見於世,乃據魯史而作春秋,以治亂臣賊子奸名犯分之罪。其夏適有陳恒弑簡公之事,夫子若釋而不問,何以誅姦凶於既往、遏亂賊於方來乎?所以雖已致仕,不敢憚煩,特重其事,沐浴而朝,告於三子,請正討賊之義。魯之君臣雖不從,然亂臣賊子始知所懼,而後討賊之義例始定。然事雖不行,而爲惡者已知所懼,惴惴焉亦惟恐人之議己,是夫子一告之頃,已足以匡天下之亂矣。此沐浴告君,所以爲二百四十二年討賊之義例也。

陳恒之事,魯若任孔子,亦不得不用魯衆加齊半之説,蓋聖人德義雖孚於人,然亦須臨事而懼、好謀而成,豈得全然不論兵力?故當斟酌事情與彊弱之勢以告君也。

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孔子始脩春秋,明年子路卒,又明年孔子卒,則是此書成得年歲間,而孔子没也。當時門弟子,見者必少,蓋此書亦難以泛然視人,想夫子没後,弟子方見之。

論魯史策書遺法

魯史春秋有例,夫子春秋無例,非無例也,以義爲例,隱而不彰也。惟其隱而不彰,所以三傳各自爲説。若左氏所説,止是史官所守之法。

春秋凡例,本周公之遺法,故韓宣子適魯,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此時未經夫子筆削,而韓宣子乃如此稱贊者,見得魯之史與諸國迥然不同故也。

赴告、策書諸所記注,多違舊章,此杜氏説。大抵春秋時,史法頗難,爲史官者,亦只當直書,中間違禮、得禮皆有之,亦是時使之然。記事者只得如是,不可律以夫子書法。見夫子簡嚴,便謂史法,非是也。夫子之春秋,不可以史法觀。後世作史者只當用史法,不可模擬聖人也。胸中權度不如聖人,則予奪不得其正矣,故作史惟當直書爲得體。夫子春秋,只是借二百四十二年行事,以示大經大法於天下,故不可以史法觀之。惠公以前春秋,其不合於典禮者尚少,故夫子截自惠公以後者,所以撥亂也。

春秋書法,自書契以來所無。舊史固是周公之遺法,然常法也,王政不綱,而後怪證[1]百出,弑父與君,無所不有,而紀綱法度,俱已蕩然。分限既踰,無一合於古者,而史法始難乎紀載矣。若非聖人删修之,則二百四十二年之行事,是非得失,淆亂穢雜,而無所折衷矣,天下後世,安所取正哉?

凡史官書法與刑官論刑,大體固不異。如趙盾之事,以法言之,則穿爲元惡,盾若不知情,當只坐中途聞難而復不討賊爲罪,然此罪亦已應誅,蓋元惡若與盾非族黨,盾亦不能逃匿庇凶逆之罪,其迹亦當與知情同。今穿既是盾之族黨,盾若誅穿,尚難以自明,况庇而不誅,則盾與穿同惡同罪矣。以位言之,則盾爲執政之卿;以族屬言之,則盾爲從父,是固不可得而末减者。若以董狐書法言之,則爲國正卿,亡不出境,反不討賊,不論知情與否,皆同弑君,書穿則盾之罪不明,書盾則與穿同論。史法與論刑,其實亦不大相遠也。

春秋以前,禮法未廢,史所書者,不過君即位,君薨葬,逆夫人,夫人薨葬,大夫卒,有年,無年,天時之變,郊廟之禮,諸侯卒葬、交聘、會朝,大抵不過如此爾,無有伐國、滅國、圍城、入某國某邑等事也。其後禮法既壞,史法始淆亂,如隱公元年,除書及邾、宋盟,公子益師卒外,其餘皆失禮之事,如不書即位,是先君失禮,爲魯亂之本。鄭伯克段,是兄不兄、弟不弟。天王歸仲子之賵,則失禮顯然。祭伯來,則不稱使。舉一年如此,則二百四十二年可知,如此,則夫子春秋,安得不作?

春秋所以難看,乃是失却不修春秋,若有不修春秋互相比證,則史官記載,仲尼所以筆削者,亦自顯然易見。三桓是桓公、文姜之子,而春秋書法,於文姜不少恕,如夫人姜氏會齊侯,夫人姜氏享齊侯,夫人姜氏如齊、如莒。其子孫見此,豈不有怒?然却又如此書,此便是難説。澤嘗謂此處是看春秋緊關,若透得此關,則春秋甚易説,不透此關,則縱饒説得好,亦多是彊説而已。

説春秋,必須兼考史家記載之法,不可專據經文也。若專據經文而不考史,則如滅項之類,如何見得?

史者,事也。經者,理也。先儒於春秋,亦多所益,而莫能總其要歸,其於史官記載之體,聖人筆削之法,蓋未有兼得之者,是以或得之於經則失之於史,得之於史則失之於經也。

二百四十二年者,夫子之春秋。自伯禽至魯滅,史官所書者,魯春秋也。

* * *

[1] 「證」,四庫本作「誕」。

論三傳得失

孔子作春秋,以授史官及高弟。在史官者,則丘明作傳;在高弟者,則一再傳而爲公羊高、穀梁赤。在史官者,則得事之情實,而義理間有訛;在高弟者,則不見事實,而往往以意臆度,若其義理則間有可觀,而事則多訛矣。酌而論之,則事實而理訛,後之人猶有所依據以求經旨,是經本無所損也。事訛而義理間有可觀,則雖説得大公至正,於經實少所益,是經雖存而實亡也,况未必大公至正乎?使非左氏事實尚存,則春秋益不可曉矣,故舍事實而求經,自公羊、穀梁以後,又不知其幾公羊、穀梁也,然則春秋之道,何時而可明邪?

左丘明,或謂姓左丘名明,非傳春秋者;傳春秋者,蓋姓左而失其名。澤謂去古既遠,此以爲是,彼以爲非,又焉有定論?今以理推之,則夫子修春秋,蓋是徧閲國史,策書、簡牘,皆得見之,始可筆削。雖聖人平日於諸國事,已素熟於胸中,然觀聖人入大廟,每事問,蓋不厭其詳審,况筆削春秋,將以垂萬代?故知夫子於此,尤當詳審也。又策書是重事,史官不以示人,則他人無由得見,如今國史,自非嘗爲史官者,則亦莫能見而知其詳。又夫子未歸魯以前,未有修春秋之意,自歸魯以後,知其已老,道之不行,始志於此。其作此經,蓋不過時歲間耳,自非備見國史,其成何以如是之速哉?切[1]謂夫子聖德已孚於人,魯之春秋,雖史官亦知其舛謬,非聖人莫能刊正,是以適投其機,而夫子得以筆削也。觀夫子與魯樂官論樂,則知樂之所以正,亦樂官有以推贊之。又或出於時君之意,亦未可知也。然策書是事之綱,不厭其略,特其節目之詳,必須熟於史者然後知,是以此書若以示學者,則雖高弟亦猝未能曉,若在史官,則雖亦未能盡得聖人旨意,然比之於不諳悉本末者,大有逕庭矣。故切[2]獨妄意從杜元凱之説,以爲左氏是當時史官,篤信聖人者,雖識見常不及,然聖賢大分,亦多如此。

左氏是史官曾及孔氏之門者,古人是竹書,簡帙重大,其成此傳,是閲多少文字,非史官不能得如此之詳,非及孔氏之門,則信聖人不能如此之篤。

左氏乃是春秋時文字,或以爲戰國時文字者,非也。今考其文,自成一家,真春秋時文體。戰國文字粗豪,賈誼、司馬遷尚有餘習,而公羊、穀梁則正是戰國時文字耳。左氏固是後出,然文字豐潤,頗帶華艶,漢初亦所不尚,至劉歆始好之。其列於學宫最後,大抵其文字近禮記,而最繁富耳。

後漢書成於范曄[3]之手,便有晉、宋間簡潔意思。堯、舜三代之史,成於司馬遷,便有秦、漢間粗豪意思。若以爲左氏是戰國時人,則文字全無戰國意思,如戰國書戰伐之類,皆大與左傳不同,如所謂拔某城、下某邑、大破之,即急擊等字,皆左傳所無,如「將軍」字,亦只後來方一見,蓋此時「將軍」之稱方著耳。

「臘」字,考字書,别無他義,只是臘祭耳,從巤者,蓋取狩獵爲義。秦以前已有此字,已有此名,如三王之王,不知帝世,已有此名,至禹始定爲有天下之稱也。後儒不深思,則謂秦始稱臘,學者便據此以疑左傳,此何可信哉?韋昭謂古「車」字音尺奢反[4],居音。其誤皆類此。

戴宏序春秋傳授云:「子夏傳與公羊高,高傳與其子平,平傳與其子地,地傳與其子敢,敢傳與其子壽。至漢景帝時,壽乃共弟子齊人胡毋子都著於竹帛。」據此則公羊氏五世傳春秋,若然,則左氏是史官,又當是世史,其末年傳文,亦當是子孫所續,故通謂之左氏傳,理或當然。

穀梁如蔡人殺陳佗,曰:「何以知其是陳君也?两下相殺不道。」又如二年,宋督弑其君及其大夫孔父,亦曰:「何以知其先殺孔父?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凡若此類,皆是用測度之辭。蓋是當來得之傳聞,不曾親見國史,是國史難得見之一驗。又公羊是齊人,齊亦有國史,而事亦訛謬,蓋國史非人人可見。公、穀皆是有傳授,然自傳授之師,已皆不得見國史矣。故知左氏作傳,必是史官,非史官則不能如此;又是世官,故末年傳文,當是其子孫所續。

公羊襄公元年,己丑,葬我小君齊姜。「齊姜與穆姜,則不知其爲宣夫人歟?成夫人歟?」他如此類甚多,此乃不見國史之明驗,故二傳事,多不可據。

近世學者以左氏載楚事頗詳,則以左氏爲楚人,此執一偏之説,而未嘗虚心以求故也。凡作史,必須識大綱領,周雖微弱,終爲天下宗主,故當時作史,必須先識周事,其次莫如晉、楚,國大而各有所屬,若得晉、楚之事則諸國之事,自然易舉矣。然晉、楚之事詳於周者,蓋周室微弱,號令不及於諸侯,而事權皆出於晉,其次則楚,故晉、楚之事多於周也。他國如齊、如鄭、如宋、如衛,事亦最詳,齊是魯鄰,鄭亦同姓,事關齊、晉、楚諸大國,宋是先代之後,衛是兄弟之國,交際之分深,故事亦最詳也。如秦、如吴,事頗略,後来吴事稍詳者,漸以彊大,侵陵中國,而魯常與之會盟故也。當來丘明作傳,以明孔子之經,若不博采諸國之史,則此傳何由可成?今却以爲載楚事詳,遂謂之楚人,其亦未嘗深求其故,祗見其可笑耳。今止以晉、楚之事言之,則城濮之戰,邲之戰,鄢陵之戰,及趙武、屈建、公子圍爲宋之盟,均載晉、楚之事,辭意之間多與晉而抑楚,而晉自文公以後,世爲盟主,其與諸國盟會事最爲多,而謂楚事最詳,其亦不思之甚。凡疑左氏,他説似此甚多,然亦不足深辯也。

説春秋者,多病左氏浮誇,然其間豈無真實?苟能略浮誇而取真實,則其有益於經者,亦自不少也。學者最忌雷同是非,世人多譏左氏,而澤於左氏往往多有所得,故不敢非之。

左氏援經繫傳,後人見其有乖忤處,多不信其傳,豈可因其短而棄所長哉!若欲舍傳以求經,非特不知左氏,亦並不知經。[5]

魯隱公不書即位,穀梁謂之讓桓不正,左氏以爲攝,而不明斷其是非。然既謂之攝,是有先君之命,非諸大夫扳而立之也。應立而讓,則謂之讓;不應立,故謂之攝。桓母素貴,稱夫人故也。惠公晚年再娶,雖是失禮,然須是有王命,然後可以成其爲夫人,所以經書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王室知有仲子者,是將娶之時,已請命于王。王之此舉,雖亦失禮,然乃是爲桓公之地以見桓母素貴,則桓公當立耳。又據左氏,「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如此,則惠公已立桓公爲太子,隱公之立,不過承父命,攝以奉桓,安得謂之讓哉?

宋武公生仲子,以手文之瑞,故魯欲聘爲夫人。然惠公前已娶孟子,蓋已數十年,及晚而再娶仲子,既不可有两適,又難同姪娣,又非是待年於父母家。當時宋人蓋要魯以爲夫人。魯之娶仲子,蓋已先告於天子。若不獲命,則宋人必不與。天子既許,魯乃以夫人禮聘之,則仲子必素貴,與隱母不同。此雖失禮,然却是事之情實。何休以爲隱母是左媵,桓母是右媵,亦不過測度之辭,此亦非是。隱母乃是媵,桓母是失禮再娶耳。既娶而生桓公,未幾而惠公没。隱公之攝,實出於先君之命,使之攝而俟桓長。傳稱惠公之薨,有宋師,太子少,是惠公之時,桓公已正太子之位。夫桓公既已正太子之位,則隱公之攝,乃父命明矣。然則隱雖欲不讓,烏得而不讓乎?又宋魯爲婚姻,而惠公未葬,宋來伐喪,此何故也?豈非以桓公、仲子故邪?夫太子少而隱公立,斯固宋人之所疑者。桓公内有國人歸嚮之情,外有宋之援,使隱果不賢,亦未敢遽奪之也,而况隱之志本能讓乎?穀梁以爲讓桓不正,此不知當時事情,若在當時,必導隱公爲亂,非殺桓公母子不可得國,而隱亦終必不免。此穀梁春秋開卷第一義,最謬者也。若從左氏、公羊,則合事情,而隱之賢終可取。

穀梁謂隱公不當讓,此不逹禮之變,而亦不知當時事情。儒者生於後世,而追斷古事往往不合者,不逹事情故也。使穀梁生於斯時,則親見當時國人之情,知惠之貴桓,見桓母之存而國人貴之,隱公母事之,而先君立桓之命人之所知,隱公讓桓之舉,實爲能遵先君之命,則自不敢如此説矣。若使穀梁生此時,見此事,而左右隱公,使之自立,則是導人爲不義。此説一萌,不論事之濟否,而隱公讓桓之美意壞盡矣,故儒者若欲追論古人,必若身親見之、親當之,則自然合事情,而無過論也。聖人所以異於人者,蓋雖一切以禮義爲斷,然未嘗迂遠而拂事情。公羊傳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此三代立子之法,必禮經之言也。

公羊以尹氏爲譏世卿,説春秋者往往從其説,而深闢左氏之妄。澤以爲經所書者皆是史,先有其文,非是夫子創書。凡史書之法,告則書。假令果是尹氏,則所以得書於魯史者,以其來告故也,豈有譏刺之意哉?夫世卿固當時之弊,然其來已久,推而上之,則堯、舜、夏、商亦皆然,但側微者亦逹,隱德者必彰,不純用世家耳。世卿之弊,極於周末,人情亦皆厭之,故有譏世卿之説,然春秋治奸名犯分者耳,假令果是尹氏,果是周之世卿,則書一尹氏之死而乃深寓譏刺之意,豈不深險之甚哉?

古策書之體甚嚴,假令果是尹氏,果是天子之世卿,便須考究尹氏名某,既是周之卿,却爲何官?與魯有何交故,乃因卒而登載於魯之史策?既已不知來歷,又何以知其爲譏世卿?或曰尹氏者,天子之公卿,嘗與先君惠公有盟會,故本以名赴,而變文書氏以譏之耳。曰二百四十二年,策書之薨卒,惟夫人書氏,即無男子書氏之例。婦人所以書氏者,所以别同姓。若魯昭公、吴孟子,便不可赴同姓之國,故婦人以氏爲重。其天子之卿、大夫既卒,若與魯有故而來赴,只應曰某官某卒。若曰赴以尹氏而不稱名,則决無之。若曰赴本以名,而夫子特改稱氏以譏世卿,則是夫子始變動赴告策書之制,使二百四十二年之例忽改自王臣,不然則寓貶之意究属朦朧,使後人惑於男女不辨,夫子斷不出此也。[6]公羊、穀梁不見國史,故所載之事與左氏不同,亦多是臆度之辭耳。公、穀之訛,本非容心,蓋不見事實而得之傳聞,亦無足深咎。但後之學者,[7]既見左傳事實,則當依據,而諸家説者,乃更采二傳之事以釋經,如尹氏卒、夫人子氏薨是也。夫所謂尹氏者,謂天子之大夫,書此者,所以譏世卿也,而不知當時國史本無尹氏卒之事。又世卿,周中世以後之通弊,亦非朦朧書一尹氏所能救,聖人褒貶之法,豈若是深晦不明之甚哉?所謂夫人子氏卒者,穀梁以爲是隱公之妻,不知左氏據國史,子氏實非隱公之妻。所以知其非隱之妻者,隱公當國,凡事謙讓,不肯自謂爲君,故史不書即位,改葬惠公,公亦弗臨,衛侯來會葬,亦不相見。蓋皆承父之志,爲桓公之地,既已如此,無緣却以夫人禮喪其妻,又况惠公即無爲子娶宋女之事。惠公在位久,故先娶孟子,後娶仲子,以其是國君故也。隱特庶子耳,何得與父皆娶宋女乎?故知説春秋者,當據左氏事實,不當更惑他説。所以知「尹氏」當作「君氏」者,此蓋是省文法,猶曰君之母夫人某氏云爾。既不純用夫人禮,本難以書,而又以君故,不可不書,是以變其文而書法如此。所以知夫人子氏薨當是桓母者,惠之末年,再娶仲子,惠公之薨,仲子猶在。仲子素貴,當時臣下皆以君位當屬之桓公,故隱公攝以待桓公之年長而授焉,此三傳所通知,則仲子之卒,理應書之史策,無没而不書之理。若據公羊以爲是隱母,穀梁以爲是隱妻,則仲子之卒不見於經,是隱傲然自以爲君而黜桓,不得爲讓國矣。若據左氏,則惠公末年失禮再娶,娶而生桓公,未幾而公薨,蓋遺命使隱公攝而俟桓之長。隱攝之,明年,桓母卒,隱將成桓之爲君,故於桓母之卒,用夫人之禮。及免喪,則考仲子之宫,而初獻六羽焉,此最爲可信、可據,蓋由公、穀不見國史,未足深怪。後之學者既通考三傳,則當有所决擇,去其害義者,豈可故從不根之説,以瀆亂聖經乎?

「齊人伐衛,衞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若據經文,有何意義?及考左氏,然後知經文乃是罪齊,凡左氏有益於經,皆此類。

春秋難通者不一,只如單伯送王姬,經文與二傳亦不同,一以爲送王姬,一以爲逆王姬。又據左傳,則單伯是天子大夫,據二傳則單伯是魯大夫,魯使之逆王姬也。此一事,經、傳皆異,但左氏見國史,則魯實無單伯,實是周大夫耳。然書單伯送王姬在前,書築王姬之館于後,却又似是單伯逆王姬,爲是逆而後築館焉。於事亦似順,此春秋所以難説。及思之積一二十年,然後知左氏經傳爲是,此處頗有曲折,留以爲諸生學問辯難之地。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杜氏曰:「不稱姜,闕文。」此杜氏之失也。不稱姜,省文,從可知耳。又傳曰:「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爲已甚矣。」此語亦失之,哀姜以淫亂致慶父之禍,兩君遭弑,國幾於亡,魯不能容,出孫于邾,安可聽其稔惡不討乎?般及閔公皆其子,子無討母之理,然則權其宜,當屬之齊,故齊人殺哀姜不爲過。凡左氏之失類此,然其事却可據,不可因噎而廢食,斯善讀左傳者也。

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廟,用致夫人」。左傳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公羊傳曰:「譏以妾爲妻。」穀梁傳曰:「立妾之辭。」三傳所説不同,當以左傳爲是。二傳揣度,不足據也。按左氏,哀姜私于共仲,共仲因此遂欲自立。及共仲弑閔公,故哀姜孫于邾,齊人殺之,而以其尸歸。故僖公立,而請其尸於齊以葬。此皆事之情實,見于經傳者,具有血脉。但夫人雖得以禮葬,然於禮典,不應入廟與享。及八年禘祭,遂以夫人與享於廟,因致之于莊宫。左氏譏其非禮者,爲其不當致而致,違周公之禮也。夫夫人之薨焉,有不在寢者。不在寢,非姦則亂,故絶之,使不得配先君、與祭享。此聖人所以正家謹禮,垂訓于後。而僖公以區區之仁,違禮犯義。厚則厚矣,其如先君之禮法何?此事本末甚完,不可更從他説。

左傳趙盾事,首尾皆實,惟越境乃免,語意不備,故學者多疑之。若曰越境不反乃免,則語意備矣。又趙盾之罪,與欒書、中行偃不同。書、偃親爲弑逆,然經却又只書晉弑其君,又不曾書討弑君賊,當是時莫是書、偃爲政,[8]而别不曾討賊,則弑主非書、偃而何?此等處,雖欲不信左傳亦不可也。若歐公只據經文,則書、偃得免於弑君之罪,如此却出脱了多少惡逆之人。澤於此等處,用工數十年,甫乃得之,須俟一部春秋筆削本旨成,而後其説乃定。今固未可盡發其機也。

左氏「罪在寗氏」之説,澤數年前,猶深闢之,以爲甚贅。及後豁然既有所悟,然後知其謬誤乃在澤,不在左氏。然則讀書而不深思,乃率意譏議古人,大不可也。

公羊傳「許世子止弑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公羊此處有斷制,亦看得稍活,不窒滯。凡春秋最難明者,是篡弑。穀梁「陳殺其大夫洩冶」,「稱國以殺,殺無罪也」。澤謂穀梁此例,則不知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及楚殺其大夫公子側、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晉殺其大夫里克、晉殺其大夫胥童、齊殺其大夫崔杼,不知如何分别,此春秋所以難説。

春秋所以難明者,蓋春秋是事,易涉訛謬。今同居一城府,城東之事,城西忽爾妄傳,况於春秋列國事最繁,傳聞者有遠近、詳略、真僞,或雜以好惡,即乖其實,如齊東野人之流,蓋不一而足也。公羊、穀梁所據之事,多出於流傳,非見國史,故二傳所載,多涉鄙陋,不足信,但其間却有老師宿儒相傳之格言,賴此二傳以傳於世,辯之亦易也。較之左傳記事有本末,真可以發明聖經,則相去天淵矣。

春秋當詳考事實,以求聖人筆削之旨。而三傳去聖未久,已多異同。如魯隱公不書即位,左氏、公羊以爲是攝,穀梁以爲讓桓不正,三者所見各不同。君氏卒,左氏以爲隱公之母,二傳以爲天子之卿。夫人子氏薨,一以爲惠公妾母,一以爲桓母仲子,一以爲是隱公之妻,遂使三世母妻不辯,汩亂人倫。説春秋之最謬,未有甚於人倫不辯者。僖公八年,禘于大廟,用致夫人。一以爲立妾母爲夫人,見廟。一以爲哀姜有罪,既没,不得入廟,故因大禘而致之,使得與享。一以爲僖公立妾爲妻,因禘而廟見。蓋此一事,或以爲生,或以爲死,或以爲妾母,或以爲妾妻,或以爲適母哀姜,其間非無正説,但爲曲説所蔽耳。

據凡例,考國史,説三叛人名之類,此左氏有益於經。舉大義,正名分,君子大居正之類,此公羊有益於經。桓無王、定無正之類,此穀梁有益於經。

公羊名義亦多,如七缺之類,不可廢。所謂七缺者,如「惠公妃匹不正,隱桓之禍生,是爲夫之道缺」。澤舊未見此説,却頗與之合。

晦菴言:「春秋制度大綱,左氏較可據,公、穀較難憑。」又曰:「左氏曾見國史,考事頗精。」又曰:「左傳一部,載許多事,未知是與不是,但道理是如此。」又曰:「左氏是史學,公、穀是經學。史學者,記得事却詳。」

朱子説三傳,以爲左氏見國史,但義理未明,公、穀大義正,却未見國史,此言最要切。又蘇子由教人讀左傳,只是據其事實,而以義理折衷,此亦最爲簡當,學春秋者,不可不知也。

* * *

[1] 「切」,四庫本作「」,通志堂本作「」。

[2] 「切」,四庫本作「」,通志堂本作「」。

[3] 「曄」,四庫本作「煜」。

[4] 「反」,原作「無」,四庫本、通志堂本皆同。經典釋文卷五引韋昭曰:「(車)古皆音尺奢反,後漢以來始有居音。」今據改。

[5] 「左氏援經繫傳……亦並不知經」,元刻本字迹模糊,今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作「左氏之作傳也,後人見其有乖忤處,多不信其傳,豈可因其短而棄所長哉!若欲舍傳以求經,非惟不知左氏,亦並不知經」。

[6] 「使二百四十二年……夫子斷不出此也」,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7] 「公羊、穀梁不見國史……但後之學者」,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8] 「越竟……爲政」,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作「越竟有罪乃免,則語意備矣。又趙盾之罪,與欒書、中行偃不同。書、偃親爲弑逆,然經却又只書晉弑其君,又不曾書討弑君賊,當是時莫是書、偃爲政」。

論古注得失

杜元凱作春秋經傳集解之外,自有釋例一部,凡地名之類,靡不皆有。此自前代經師,遞相傳授,所以可信,而學者開口只説貴王賤伯,内夏外夷[1],尊君卑臣,如事物名件、地理遠近、風俗古今之類,皆置不問,如此則焉往而不疏謬乎?近嘗見一家解叔孫豹救晉,次于雍榆,謂是譏其遷延次宿,不急於救。若澤解此事,便須先考究雍榆地屬何國,去晉、魯遠近幾何。凡師出裹糧,所經過之國,勢須假道,告以救晉之故。又當考究當時救晉者有幾國。今經皆不書諸侯救晉,而獨魯遣豹,次于雍榆,豈得以遷延不救爲罪?且夫救晉者獲貶,則安居坐視者,率皆可褒乎?其非經旨决矣。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2]推變例以正褒貶,信二傳而去異端,此杜元凱所得,可以爲法,[3]傳之萬世而無弊也。蓋事之異同,雖有其例,而必以義爲斷,方與聖經不背。[4]今人却去了「義」字,只説元凱以例説經,亦可歎也。

杜元凱説春秋,雖曲從左氏,多有背違經旨處,然穿鑿處却少。如説「春秋」二字,云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爲所記之名。如説「東宫」二字,杜氏却云太子謙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宫。他人於此等處必不取,然澤却取之者,以其説簡質正大,有所包含,非穿鑿之比。

杜元凱信左氏,澤亦只是信左氏,但立意却微有不同,亦只是毫釐之差,中間却有大相遠處。年四十時,周正之説已分明。至四十五六,春秋忽大有所悟。

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杜氏遂分春秋之事,以類相從,推之以合此五者。然不知有一事而備數義,杜氏蓋未之思也。凡此皆拘滯,而失春秋之大指焉。

「鄭世子忽復歸于鄭」,此是予忽也。予忽,正也。世子則明當爲君;明當爲君,則突之彊暴簒奪可見矣。杜氏以爲貶忽,非也。

魯僖公夫人姜氏,杜氏以爲是齊桓公兄弟同出于齊僖。據傳則僖公即位之初,距齊僖之後四十年矣,元凱何不思之甚歟?若以爲是齊襄公女,則於適母哀姜爲妹,父子同娶於齊襄,亦恐無此理。若以爲是齊桓女,則於事體無嫌,何故經傳皆不載其事?又况齊女素貴,魯若無慶父之難,則僖公不過庶公子耳,彼豈肯嫁庶公子乎?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説者遂謂立妾爲妻,其誣罔甚矣。夫姜者,齊姓。僖公既未嘗娶于齊,何故有姜姓娣姪,立以爲妻乎?又禮記稱:「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魯昭公始。」則昭以前,皆須請命于周,無立妾之事。又傳稱自桓以下娶于齊,此禮也則有。若以妾爲夫人,則固無其禮,如此則謂僖立妾致廟以當廟見者,豈非誣罔之甚哉?曰:「然則此夫人姜氏兩書于經者,誰女也」?曰:「去古既遠,雖無明文可憑,然以意推之,疑是子糾之女耳。」子糾死,而其妻孥在魯。僖公爲庶公子,年長,故得聘其女焉。事既在前,經傳無由得見,然則姜氏自與齊桓爲讎,但僖公却又與齊桓共修伯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5]又會齊桓于卞,以桓公是叔父,焉可無勞?爲其舊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6]此固無明文,但以胡文定推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7]蓋春秋是事,須先考事實,而後可以求經旨。若不得其事之實,而遽欲評論是非,則如杜氏之詳密,亦不免於誤也。

魯十二公,惟莊公、成公是適,然獨莊公經傳皆見,成公則經傳皆無明文,但據杜氏,以穆姜爲成公母,穆姜是宣公夫人,則成公當是適,然經既不書成公之生,則杜氏之説亦未可據也。又陸氏作音義,十二公惟成公不書母氏,蓋經傳無所據故也。然又有説春秋諸侯會盟征伐多故,設令是適長,而始生之時,君或在外,亦不得行舉子之禮,此又以事情知之。

説春秋,如杜預、范甯儘精詳,蓋猶是推究書法,有所憑依,特識見尚有未到,所謂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近世説春秋,謂孔子用夏正。考之三傳,未嘗有夏正之意。何休最好異論,如「黜周王魯」之類甚多。若果用夏正,則何氏自應張大其事,今其釋公羊傳,亦止用周正,如「冬十一月,有星孛于東方」,何氏云:「周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房心是也。」惟「西狩獲麟」,解云:「河陽冬言狩,獲麟春言狩者,蓋据魯變周之春以爲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詳其説,亦只謂孔子書狩於春者,以周之正月、二月是建子、丑之月,於夏時爲冬,故書狩。夫以春而書狩,此何氏所以謂之去周正而行夏時,蓋緣此年不書王正月而止書春,故何氏有此論。然以前二百四十一年,皆据周正以解公羊矣,獨此年有此論,亦所謂立異論之一者。又按何氏云:「絶筆於春,不書下三時者,起木絶火王,制作道備,當授漢也。又春者歲之始,能常法其始,則無不終竟。」又曰:「得麟之後,天下血書魯端門,曰:“趨作法,孔聖没,周姬亡。彗東出,秦政起,胡破術,書紀散,孔不絶。”子夏明日往視之,血書飛爲赤鳥,化爲白書,署曰衍孔圖,中有作圖制法之狀。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時變,却觀未來,豫解無窮,知漢當繼大亂之後,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觀何氏此説,怪誕穿鑿,則無怪其於春秋之終而謂孔子改周正也。然何氏亦只謂此一年耳,而近世説春秋者,遂謂周不改時,又謂二百四十二年,皆用夏正,大失聖人尊王之旨,豈非何氏作俑之過哉?

「齊人取子糾,殺之。」穀梁以爲千乘之國,而不能存子糾。范甯序謂:「穀梁以不納子糾爲内惡,是仇讎可得而容。」又注引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于郜,[8]故卑之曰人。今親納讎子,反惡其晩,恩義相違,莫此之甚。」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至於伐齊納糾,譏當納而不納耳。此自正義,不相反也。」甯謂:「讎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晩,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内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内之大惡,不待貶絶,居然顯矣。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惡内之言,傳或失之。」澤謂鄭君之説,雖或未備,然大抵却是委曲推究,與近世説春秋者不同。范氏「讎,無時而可與通」之説,雖若正大,然不察事之情實,而失之執滯也。若果不可通,則此後桓公伯諸侯四十餘年,率諸侯以尊王,魯亦常在其中,却如何説?夫鳥獸行,殺桓公者,齊襄也。齊襄之罪,王法所當誅。王室既不能誅,魯力又不足復讎,而襄公已爲國人所弑,則魯又如何欲遷怒餘人乎?子糾、桓公乃僖公之子,襄公之弟,聖人蓋恕魯力之不能復讎,而深責其不當與讎通,故已屢書而致其意矣。及讎人貫盈而自罹於禍,國内無主,魯若於此時奉糾而立之,誅其凶亂,則亦庶幾可以雪恥。此實無害於義,惟莊公之意,亦豈不欲如此,然第失事機,故非但無益,而更取敗耳。若如此看,則春秋始可通,而無執滯矣。

* * *

[1] 「内夏外夷」,四庫本作「詳内略外」。

[2] 「其不足取信,抑又明矣」,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3] 「推變例以正褒貶……可以爲法」,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4] 「傳之萬世而無弊也……方與聖經不背」,元刻本、通志堂本皆闕,據四庫本補。

[5] 「業,以翼戴天子,所以同會齊侯于陽穀」,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6] 「焉可無勞?……久而後見」,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補,四庫本作「焉可無勞?爲其夙有讎怨,故須久而後見」。

[7] 「論哀姜事例之則,有可信之理耳」,元刻本字迹不清,據通志堂本、四庫本補。

[8] 「郜」,四庫本作「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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