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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斋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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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斋遗书〗八卷,《附录》二卷。元许衡(1209-1281)撰。衡号鲁漏,故以名集。许衡一生既是元代大儒,又一直高官在身,“道学君子”位居相位者,许衡为古今唯一的一人。此编是他一生著述的汇总,由其七世孙婿郝亚卿初辑,河内教谕宰廷俊继成,何塘为之序,嘉靖四年(1525)山阴萧鸣风校刊于开封。鸣风序曰,初名《鲁斋全书》,但因先生之书,尚有散佚,不敢称“全”,遂终以“遗书”为名。-旨二卷为《语录》,第二卷为《小学大义直说》、《大学要略》、《大学直解》,第四卷分上、下,上为《中庸直解》,下为《读易私言》、《读文献公揲蓍说》及《阴阳消长》一篇,第五卷为奏疏,第六卷分上、下,-亡为杂著,百为书状,第七卷、八卷为诗乐府;《附录》二卷为像□诰敕之类及后人题识之文。书中全面反映了许衡的儒学思想。他认为,“太极之前,此道独立。道生太极,函三为一,一气既分,天地定位。万物之灵,惟人为贵”,也即在未有太极之前,道已独立存在,道生出了太极;宇宙的本原是道,道生太极,则太极是理,理生一气,一气分阴阳,判为天地;有了天地,就有了人和万物;人是万物之灵,承天履地。显然,许衡的宇宙观是在承袭朱熹的陈言,是道地的客观唯心主义。在《语录》中,他谈到了、“理”与“天”与“物”的关系,他说:“事物必有理,未有天理之物,两件不可离。无物,则理何所寓?”,“虽浅近事物,亦必有形而上者”,“物必有理”和“无物则理何所寓”的说法显然具有唯物主义因素;但在阐述理出于天,还是天出于理时,他却回答“天即理也”,“有则一时有,本无先后”,则又明显滑到了唯心主义;同时,许衡的这一思想又与陆九渊的心学挂上了钩,他自问自答曰:“人与天地同,是甚底同?”“人不过有六尺之躯,其大处同处,指心也。谓心与天地一般。”这和陆九渊的说法-样,把心能反映天地说成了心就是天地。许衡与他的前辈-样,把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看作自然秩序,在《语录》中他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贵贱位矣。在上者必尊之,然后事可得而理。为君长,敬天地、祖宗、鬼神;为百执事,敬事君长;此不易之理也。舍此便逆,便不顺”;他再三强调三纲五常是社会生活的根本,自古及今,天下国家惟有个三纲五常。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则君臣备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则父子各得其所矣;夫知夫道,妇知妇道,则夫妇备得其所矣。三者既正,则他事皆可为之。此或不正,则其变故有不可测知者,又奚暇他为也?”在许衡看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天定的“不易之理”。对于历史上经常出现的一治一乱,许衡用所谓“天人交胜”的原理来加以解释,认为天与人无时不是统一的;在《与窦先生》书中,他又在天与人之外,提出了“命”这一范畴,指出“析丽言之,有天焉,有人焉;究而言之,莫非命也。命之所在,时也;时之所向,势也。”,认为“命”是最高范畴,它既决定人,也决定“天”,“命”也就是“时势”;他说“理”是事物的“反以然”和“所当然”,前者叫“命”后者叫“义”,都是人们“穷理”的对象。许衡认为元朝的统治者应该继续继承孔孟道统,在上忽必烈的《时务五事》中,认为“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汉法,时以长久”,“必若今日形势,非用汉法不可也”:他推销的“汉法”则是儒家传统的“仁义”、“王道”、“德政”,指出得天下之道是“爱与公”,提醒蒙古皇帝“为人君,止于仁。天地之心,仁而已矣”;“乐杀人者,不可得志于天下”;针对蒙古贵族统治下人分四等的政策,他告诫统治者应该做到“天下一家,一视同仁”,如此,才能达到君民之间的稳定,以利于长治久安。在天理与人欲的问题上,许衡基本上重复宋儒的陈言,但措词与解释稍有不同,他认为性是天赋,得自天命,提出“凡言性者便有命,凡言命者便有性”的命题,把性分作“本然之性”和“气禀之性”,也就是宋儒的“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在二性关系上,他的解释比宋儒还要极端;认为养性的工夫一是存养,二是省察,所谓“存养”,就是“存天理之本然”,“执之不使变迁”,就是“因人心固有良知良能上扶接将去”,“不是将人心上原无的强去安排与他”;所谓“省察”,就是“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者,一念方动之时也。一念方动,非善即恶,恶是气禀人欲,即遏之不使滋长”。综合而言,许衡对程朱理学没有更多、更新的贡献,但却使程朱理学的余泽延续至有元一代,而许衡平生之议论宗旨,则全赖此编以存。明正德刊本作七卷,正德十三年(1518)刊本作十卷,万历刊本作十一卷;清有《四库全书》本,乾隆五十五年(1790)怀庆刊本作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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