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志自由之问题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生活之中,与自然界之中一样,有一定的规律性。然而还可以发生问题。社会现象是人做出来的;社会是人组织成的;人能想,能思索,能感觉,能自己定目的,能自己行动,所谓有所作为。一人这样做,那人又那样做,第三人有第三人的做法,——其结果凑成社会现象。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现象。现在我们说社会现象是有客观的规律的,那么,他一方面既是各个人行动的结果,——各个人的行动就因此亦必定受某种束缚。照此说来,人的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联系于其他现象的,服从某种公律的。设若不然,设若人的意志绝对自由,又何以而有社会现象中的规律性呢?然而别一方面:人的意志却又是自由的。我要喝水,我就喝,我要读杜工部[24]的诗或是听梅兰芳的戏,我就去读去听,——都是我自己要的,自己选择的。难道人不能自由选择?难道人的愿望志向不是自由的?难道人是木偶要等牵线才能动的?难道人以自己的经验看来不知道自己是能自由决定、选择、行动?
这一个问题在哲学上就是所谓“意志自由”的问题。主张人的意志自由不受束缚的学说叫做“无定论”(indeterminisme)。至于主张意志不自由,受环境束缚的学说便叫做“有定论”(determinisme)。我们先应当看这两种学说那一个对。
假使无定论一贯到底,能成就那一种结论呢?人的意志若是绝对自由绝无联系,那他就是无原因的。——宇宙间的一切,从臭虫的滋生到太阳系的运行,都有公律的,独有人的意志,好象天神似的,站在全宇宙之上,而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他是一个唯一的例外。意志自由论简直直达宗教,丝毫无所说明,无所谓智识,而只有盲目的信仰。
事实决不是如此。这些无定论派往往混“无束缚”的感觉与客观的“无束缚”为一。譬如你看见会议中的演说家,他拿起杯子来喝水。他拿杯子的时候,何所感觉?他自己决定要喝水的,——谁也没有强迫他,他那时完全感觉自己的自由:他站在台上自己决定喝水而不跳舞。对于自由之感觉他是有的?然而能说他的行动真正没有原因,而他的意志真正自由吗?不能。随便什么人,——只要有半点智识——都能知道的。他说“这是因为演说家口渴了”。这就是说演说家因说话太用力而口里发生一种变化,使他不得不发生喝水的愿望。这是原因。有机体内的变化(生理的原因)引起一定的愿望。可见决不可以把对于“无束缚”之感觉与无原因混而为一,然而差不多一切无定论派的哲学家都混淆这两种不同的东西,而他们的学说就以此为根据,拼命的要把人的“精神”抬举得象高高在上的天神一样。
大哲学家斯比诺沙[25]说,这一派的哲学家“看着自然中的人像‘国家中的国家’一样。他们以为人破坏自然界的地方多,而服从他时候少。人有无限獉獉的力量,绝不受外物束缚而能完全自主”(uvres de spoinoza,ethique)。其实这种谬误观念仅仅因为人还不知道自己行动的外来的原因。“譬如小孩子,他也以为自己自由的要奶吃,假使他生气,他以为自己自由的要哭闹,假使他吓着了,他以为自己自由的决定逃避”。(同上)莱百尼茨[26]亦说,人往往不知道自己行动的原因(causas fugiertes),因此而有意志绝对自由的幻想。莱百尼茨举一个譬喻说,假使磁针能思想,他亦必定非常之高兴,以为自己自由的能指向北极呢(g.g. leibnitii opera omnia,tomusi,genevae,apud fratres de tournes.)。
俄国的诗人美联慈夸夫斯基(s.merejkoseky)[27]说:
假使雨滴亦象你这样想,
他从碧天高处落下的时候;
他要说:不是无意思的外力管着我,
而是凭我的自由意志,
落到那渴望甘霖的田场上去。
人的日常生活实际上完完全全否定这种意志自由论。因为假使人的意志绝对无所联系,那就无从有所行动,无从计较亦无从预料。譬如商人到市场上去,他知道大家将要在那里做买卖,他亦预先知道卖者必定想多要些钱,而买者必定想少化些钱,他决不预料市场上的人都是去满地爬的。亦许说这是笨比喻。一些儿亦不笨。人不满地爬,因为他的机体生来不是爬的。可是“小丑”亦许会满地爬,诚然不错,然而小丑的意志却又有别种条件来规定。那商人到马戏院里去,他就能预想那里的小丑会爬,并且爬得很好。买者要少化钱,因为他处于买者的地位,这种地位规定他的意志和行动。假使他变成卖者,他又想多卖些了。可见意志并不自由,而是为许多原因所规定的,人因此能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
再换一方面来论。譬如醉人往往有许多出乎常情之外的愿望及行动。他的行动和常人不一样。为什么?因为受了酒精的毒。只要把这种物质放进人的机体到一定分量,那时“神圣”的意志便改了个样子,——什么神圣也不见了?原因非常之清楚。假使人吃了太多的盐,他立刻就想多喝水,比平常多得好几倍,——他“自由的”要多喝水。等到这人吃盐不过分,他又“自由的”要少喝水了。意志确是不自由的,就是在这种例外时候,亦必定有原因,必定有联系。
总而言之,人的感觉及意志完全联系于其机体及其所处环境。意志与其他自然界的现象相同,必定为某几种原因所规定的,人在自然界之中,并不是什么例外。不论他是想抓一抓痒,或是想做一桩英雄事业,——一样的都有原因。固然有时这些原因不容易找得很正确,那却又是一桩事。难道我们对于死的物质世界里的现象就已经完全能解释了吗?然而现在还不能完全解释,并不就是绝对不能解释。
应当注意不但“经常”的事有原因的公律,一切现象都服从原因的公律的。即使是疯子的行为也有他的原因,在某种状况之下疯子是这样做;换了一种环境,他就那样做。疯痴的意志都是服从原因律的。
我们故意引许多不相同的比喻。由此可见,不论是经常的现象,是异常的现象,一个人的意志、感觉、行动都有一定的原因,是有定的,是有所联系的,——一因不具,果即不现。无定论实际上不过是“玄妙化”的半宗教式的解释,丝毫不能说明实际事实,仅仅是精神破产的哲学家之“自欺的安慰”,而且大足以阻滞科学的发展。唯一的正当的观点,只是有定论。
[24]杜工部,即杜甫(712—770),唐朝诗人。
[25]斯比诺沙,今译斯宾诺莎。见本卷第370页注25。
[26]莱百尼茨,今译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德国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唯心主义哲学家。著有《人类理智新论》、《神正论》、《单子论》等。
[27]美联慈夸夫斯基,今译美烈什科夫斯基(s.merejkoseky,1865—1942),俄国诗人、作家、文学批评家。著有《诸神之死》、《诸神复活》、《反基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