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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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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1);将欲去之,必姑举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2)。是谓微明(3)。柔弱胜刚强(4)。鱼不可脱于渊(5),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6)。

【题解】

这一章老子提出了一些含有辩证法因素的命题,归结为“柔弱胜刚强”这一脍炙人口的著名原则。老子这一系列思想,对法家“术”与“势”的理论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注释:

(1)王弼本如此。诸本大致相同。惟“歙”字,傅、范、景龙、《道德真经》及《韩非子·喻老》所引作“翕”;景福、敦煌、龙兴碑及河上公诸本作“噏”。《释文》作。《说文》:“歙,缩鼻也。”有缩义,故与“张”为对。范应元说:“翕,敛也,合也,聚也。王弼同古本。”足证歙、翕、噏、诸异体,均为通用之字。马王堆本乙本作“将欲之,必古张之;将欲弱之,必古强之”。甲本“强之”上二字损掩,字讹作“拾”。字当亦“歙”、“翕”古写。马叙伦说:“固读为姑且之姑。《韩非子·说林》上引《周书》曰:‘将欲取之,必姑予之。’是其证。下同。”马王堆本甲乙本“姑”省作“古”。

(2)马王堆本甲乙本如此。河上、王、傅与诸唐本,俱作“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夺之”,彭耜、范应元作“取之”。马王堆本“举之”作“与之”,与、举古通用。举与去正为对。后人以下“予之”一本作“与之”,因“与”字叠见,遂臆改上“与”作“兴”,并改“去”作“废”。此处“举”、“予”为韵,“兴”字则失韵矣。(采张松如说)(3)马王堆本甲乙本如此。《韩非子·喻老》:“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谓微明。”

(4)河上、王弼如此。傅、范及宋徽宗、邵若愚、林希逸、彭耜诸本作:“柔之胜刚,弱之胜强。”马王堆本甲乙本作“柔弱胜强”。无两“之”字。张松如说:“此盖阐述‘微明’之妙用。能歙之张之,弱之强之,去之举之,夺之予之者,无形而柔弱者也。为其所歙所张,所弱所强,所去所举,所夺所予者,有形而刚强者也。则柔弱之胜刚强也,有必然矣。”

(5)王弼如此。傅、范及《道德真经》,“脱”作“侻”。马王堆本乙本同,“脱”作“说”,古通用。甲本无“可”字。韩非《喻老》所引,“渊”上有“深”字。周如砥本,“于”字作“深”。《后汉书》中,《隗嚣及公孙述列传》及《翟酺传》章怀太子注所引,俱作“鱼不可脱于泉”,盖避唐高祖李渊讳,故改“渊”作“泉”。

(6)河上、王弼如此。唐宋诸本亦多相承作“国”。傅、范及焦竑、周如砥、《道德真经》诸本,“国”字作“邦”。马王堆本甲本作:“邦利器。不可以视人”。乙本作:“国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喻老》所引作“邦”,《淮南子·道应训》所引作“国”。可证古本原作“邦”,入汉,避高祖讳,遂改“邦”作“国”。龙兴碑“之”作“有”,无“以”字。《庄子·胠箧》:“虽有轩冕之赏弗能劝,斧钺之威弗能禁。此重利盗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圣人之过也。故曰:‘鱼不可脱于渊,国利器不可以示人。’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韩非《喻老》:“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制君。”张松如说:“‘利器’云者,乃指人君赏罚之权,所以控制臣下者也。前句‘鱼不可脱于渊’,正为此句作喻,意谓若鱼脱于渊,则失去其生机;国之利器示于人,则丧其权势。”按,利器一词,不单指治国的赏罚,还包括治军的策略在内,应释为“治国、治军的策略”。

【今译】

想要收敛它,必须暂且扩张它;想要削弱它,必须暂且加强它;想要废弃它,必须暂且支持它;想要夺取它,必须暂且给予它。这就叫做深沉的预见。柔弱必定战胜刚强。鱼不能离开深渊,治国、治军的策略,不能随便让别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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