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 饷帑 盐课 蠲政
考三代征税之法,曰贡、曰助、曰彻。其名不同,其取民有制则一也。至于役一则,以下事上,亦所当然。但古者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此二者皆圣王爱民如子,而有体恤之至意存其间也。夫赋与役原为国家所必需。台湾一岛,前政府筹划多方,赋役之规不等,间有正供、屯租、大租、隘租之分。惟树杞林与北埔,前时独有隘租之名。隘租者,民间凑合股伙,自行垦辟田亩,就地取粮,为雇隘丁之费;已出隘租之田,而各色之租蠲免。厥后,光绪乙酉年,抚台刘铭传莅任台疆,仿「一条鞭」之法,凡一切大租、屯租、隘租均裁撤而统入为正供,奏请以台湾赋税悉照同安下沙赋税清丈陞科。田分上、中、下三则,上田一甲征银四圆三角、中田一甲征银三圆五角、下田一甲征银三圆二角。民之颂之者,谓其与三代征税之法,皆足令人感恩于摩已焉!若夫国有大役,则令富民或捐资另倩役工、或从正供配带役粮,此又贫民得沾格外之仁也。作赋役志。
附录「一条鞭」章程于后:
台北府正堂雷为札饬事,案奉爵抚宪札开:据淡水县知县汪兴褘具详,请将淡属大租户额租作为十成,以四成贴小租户完粮,仍准大租户开明租额,报县立案,给单执凭,请给示等情到本部院。据此,除给告示札发淡水县遵照办理外,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府即便通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计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官吏即便遵照办理。毋延!切切!此札。
计粘告示抄一纸。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属田园课赋,民间向有大、小租户承粮纳赋之分。此次清丈,全台赋额从前所征银、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后,归「一条鞭」办法;业经通行示谕在案。现据淡水县知县汪令兴褘详称:各乡验契诸单将竣,应行启征新赋。遵查淡属向有大、小租户承粮名目,亟须分别理办。现给丈单归小租户执领,粮一改归小租户完纳,深合就田问赋之义;唯大租户既不纳粮,若照旧额收租,未免太觉便宜。伏查敝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妥议章程另行详办外,所有隆恩、官庄、拳和庄正耗以及汉业户、番业户、番丁私口粮、养赡租七款名目,请于光绪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租额作为十成,以四成贴给小租户完粮,实收六成;即向小租户收完,仍令小租户转向佃人将大小榖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单、钱粮俱归小租户经手,大租户无可执凭,将来时远年湮,恐无稽考,易启争端:仍准大租户随时照章开明田根租数,报县立案,由官核明,另给印单为凭,以昭信守等情,详请批示前来。查淡辖各项田业既归小租户承粮,该县议令大租户贴给四成,事属公允;除详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大、小各租户知悉:尔等务须遵照此次定章,统以大租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粮,不得丝毫争执;如敢玩违,定行究办。其抄封叛产及通、土经手口粮两款,由府、县剔除积弊另议章程并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新竹县正堂方为示佃交纳事,照得全台清赋改征钱粮,上田正、耗、补水平余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银三两零,中田二两五钱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递减;上园照中田征收,以次递减,均归小租户完纳;案奉爵抚宪刘出示通行晓谕在案。其大租户往年应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应贴小租户四十石,作为完粮之需;其余六十石,仍归大租户照收。小租户完纳钱粮,一俟开征之日,即分作上、下两忙匀完,或于上忙扫数照额全完亦可;均不准丝毫蒂欠。现当收租开征之时,诚恐各户未尽周知,未免观望延宕;除谕饬遵办外,合行示谕。为此示仰各田主、佃户等知悉:尔等如有历年应纳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纳六成;其余四成贴与小租户包完钱粮,赴柜完纳,该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后,务各遵照办理;上完国课,下安恒产。该小租户亦不准故意欠粮抗租,致干提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榖各项官征名目,均免再征。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六月廿一日给。
户口
古来户口之数,必有图籍之书,有司敬而编之,诸侯受而献之,天子拜而登之。所以郑重如此者,盖以民为邦本,而王者当按图籍而施乎教养者也。负版之式,孔大圣岂徒然哉!兹树杞林堡内苍赤虽属僻处山陬,而生齿之繁,已不下四万余人。而此中何以使老者衣帛食肉?何以使黎民不饥不寒?固甚望贤有司,上体君恩,下慰众志焉。足矣!是可举树杞林堡户口,胪列于左:
树杞林街北埔街一堡界内,统计四街长、四庄长;四街、一百七十三庄。户数七千五百五十,男二万二千一百二十九,女一万九千九十四;合计四万一千二百二十三。
树杞林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四十一庄。户数计共一千五百九十二,男四千七百一十八,女四千七十五;计共八千七百九十三。
树杞林街:户数二百六十四,男六百三十七,女五百九十八;计丁口一千二百三十五。
鸡油林庄:户数一百一十五,男三百七十三,女三百一十六;计丁口六百八十九。
软坡仔庄:户数二十四,男九十,女六十九;计丁口一百五十九。
上公馆庄:户数六十二,男二百二十七,女一百八十九;计丁口四百一十六。
上公馆崁下庄:户数七十四,男二百一十,女二百六;计丁口四百一十六。
大窝庄:户数六十,男一百六十九,女一百三十四;计丁口三百三。
下荳仔埔庄:户数三十七,男一百二十七,女一百一十五;计丁口二百四十二。
上荳仔埔庄:户数四十五,男一百三十八,女一百三十五;计丁口二百七十三。
茅仔岗庄:户数十四,男三十六,女三十二,计丁口六十九。
员岽仔庄:户数五十六,男一百四十七,女一百二十四;计丁口二百七十一。
花草林庄:户数四十一,男一百七,女百九;计丁口二百十六。
软桥庄:户数四十三,男一百十八,女九十七;计丁口二百十五。
猪湖仔庄:户数十五,男四十一,女四十八;计丁口八十九。
燥树排庄:户数二十七,男七十三,女四十四;计丁口一百十七。
中央寮庄:户数十七,男五十二,女四十七;计丁口九十九。
崩山下庄:户数十六,男四十,女二十三;计丁口七十三。
大窝浪庄:户数三十,男八十三,女五十九;计丁口一百四十二。
上坪庄:户数十五,男三十九,女三十九;计丁口七十八。
新竹围庄:户数十五,男二十九,女二十四;计丁口五十三。
老竹围庄:户数十一,男二十四,女十八;计丁口三十二。
筀竹林庄:户数十四,男三十三,女二十;计丁口五十三。
石嘴庄:户数十四,男三十二,女二十七;计丁口五十九。
番社仔庄:户数五十三,男一百七十八,女一百二十一;计丁口二百九十九。
油车窝庄:户数十八,男四十七,女五十;计丁口九十七。
狗辣林、小咸菜瓮庄:户数二十四,男六十八,女六十四,计丁口一百三十二。
沙坑仔庄:户数十一,男三十七,女三十七;计丁口七十四。
石牌员山庄:户数三十五,男一百,女八十九;计丁口一百八十九。
顶员山庄:户数六十八,男二百三十,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三十。
头重埔庄:户数七,男三十二,女三十二;计丁口六十四。
二重埔庄:户数三十一,男九十五,女八十;计丁口一百七十五。
三重埔庄:户数三十五,男九十九,女九十四;计丁口一百九十三。
麻耀庄:户数二十,男五十三,女四十八;计丁口一百一。
梘头坜、托盘山庄:户数十七,男八十三,女八十一;计丁口一百六十四。
麻园肚庄:户数四十五,男一百三十九,女九十七;计丁口二百三十六。
菜头寮庄:户数九,男四十三,女四十二;计丁口八十五。
下七份庄:户数十九,男五十七,女三十九;计丁口九十六。
上七份庄:户数二十二,男八十八,女六十五;计丁口一百五十三。
下员山、牛路头庄:户数五十一,男一百八十一,女一百三十六;计丁口三百十七。
柯仔湖庄:户数五十九,男二百一十九,女一百八十三;计丁口四百二。
三角城庄:户数二十八,男六十七,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三十五。
坭桥庄:户数九,男三十一,女三十;计丁口六十一。
九芎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十六庄;户数计共一千一百二,男三千二百三十四,女二千八百五十五;计六千八十九。
九芎林街:户数一百三十九,男二百九十九,女二百七十一;计丁口五百七十。
崁下庄:户数一十,男二十一,女二十四;计丁口四十五。
高梘头庄:户数三十四,男七十六,女六十四;计丁口一百四十。
伯公窝庄:户数十六,男五十六,女五十八;计丁口一百十四。
水坑庄:户数一百二十三,男三百七十四,女三百四十六;计丁口七百二十。
中坑庄:户数五十六,男一百六十五,女一百三十九;计丁口三百四。
赤柯寮庄:户数三十八,男一百一十四,女一百三;计丁口二百一十七。
柯仔林庄:户数二十九,男一百一,女八十八;计丁口一百八十九。
到别牛东兴庄:户数二十三,男七十九,女七十五;计丁口一百五十四。
下五股林庄:户数十三,男三十八,女四十二;计丁口八十。
燥坑庄:户数三十八,男一百六,女八十六;计丁口一百九十二。
上五股林庄:户数三,男六,女五;计丁口十一。
下山庄:户数一百四十三,男四百五十六,女三百九十七;计丁口八百五十三。
鹿寮坑庄:户数一百四十七,男五百六,女四百一十八;计丁口九百二十四。
王爷坑庄:户数六十五,男一百七十九,女一百五十六;计丁口三百三十五。
石壁潭庄:户数一百六十八,男四百七十四,女四百三十;计丁口九百四。
山猪湖庄:户数五十七,男一百八十四,女一百五十三;计丁口三百三十七。
沙坑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一十庄;户数计共七百四十八,男二千三百一十一,女二千三百七;计共四千六百一十八。
沙坑庄:户数一百二十六,男三百五十,女三百二十二;计丁口六百七十二。
下四股庄:户数二十一,男六十四,女五十一;计丁口一百一十五。
燥坑庄:户数八十二,男二百八十四,女二百三十七;计丁口五百二十一。
矮梘仔庄:户数一十六,男四十七,女二十八;计丁口七十五。
白石湖庄:户数二十七,男九十五,女八十;计丁口一百七十五。
九芎坪庄:户数三十六,男一百一十八,女九十;计丁口二百八。
十份寮庄:户数一十七,男六十三,女六十;计丁口一百二十三。
南河庄:户数二十三,男六十四,女六十三;计丁口一百二十七。
大肚庄(附河坝庄、田心子、香员窝):户数一百一十五,男三百五十,女三百二十;计丁口六百七十。
九钻头庄(附上下大窝及水头庄):户数一百三,男三百二十,女二百六十九;计丁口五百八十九。
内湾庄:户数十五,男四十一,女三十一;计丁口七十二。
八十份庄:户数五十,男一百五十三,女一百十八;计丁口二百七十一。
马福社:户数三十九,男一百一十,女八十;计丁口一百九十。
太平地庄:户数六十七,男二百三十四,女一百七十一;计丁口四百五。
二确庄:户数十一,男二十八,女二十;计丁口四十八。
横山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十九庄;户数八百三十二,男二千四百一十八,女二千二;计共四千四百二十。
横山庄(附十小庄):户数二百五十八,男七百五十五,女六百一十九;计丁口一千三百七十四。
新庄仔庄:户数三十九,男一百二十九,女一百七;计丁口二百三十六。
二十份庄(附老甲坜):户数三十,男八十五,女五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三。
滥仔庄:户数二十一,男一百八,女九十六;计丁口二百四。
田寮坑尾庄:户数二十四,男五十四,女五十三;计丁口一百七。
上下苎园庄:户数二十一,男五十六,女四十二;计丁口九十八。
苎仔园庄(附尖笔窝):户数四十五,男一百九,女七十五;计丁口一百八十四。
水头排庄(附外湾仔):户数四十八,男一百三十三,女一百一十八;计丁口二百五十一。
田寮坑庄:户数四十四,男八十五,女九十二;计丁口一百七十七。
下湾仔庄:户数四十六,男一百四十六,女一百三十五,计丁口二百八十一。
油罗庄(附楠仔排):户数六十,男一百六十四,女一百二十,计丁口二百八十九。
芎蕉湖庄:户数二十四,男七十一,女四十九;计丁口一百二十。
大树龙(附草寮仔):户数十七,男四十八,女五十;计丁口九十八。
骑龙四份庄:户数二十二,男六十三,女四十;计丁口一百三。
竹篙屋庄(附新路坪及新公馆):户数四十八,男一百七十四,女一百二十九;计丁口三百三。
南窝庄:户数二十三,男七十三,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四十一。
北窝庄:户数二十一,男六十,女四十七;计丁口一百七。
■〈毛石〉仔金兴庄:户数十一,男三十,女四十;计丁口七十。
■〈毛石〉仔陂塘阁庄:户数三十,男七十五,女五十九;计丁口一百三十四。
北埔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三十一庄;户数一千四百六十八,男三千九百三,女三千二百五十五;计共七千一百五十八。
北埔街:户数三百三十七,男七百二,女六百一十三;计丁口一千三百一十五。
埔心庄:户数五十,男一百八十,女一百六十一;计丁口三百四十一。
埔尾庄:户数五十五,男一百七十一,女一百六十九;计丁口三百四十。
上面盆寮庄:户数三十,男一百二十五,女九十二;计丁口二百一十七。
下面盆寮庄(附水■〈石祭〉仔):户数五十二,男一百四十九,女一百一十八;计丁口二百六十七。
麻树排庄:户数三十,男一百一十,女九十九;计丁口一百八十九。
四份坪庄:户数十四,男四十四,女三十五;计丁口七十九。
尾隘仔庄:户数二十三,男五十六,女五十四;计丁口一百一十。
上大湖庄:户数二十,男六十,女四十四;计丁口一百零四。
三十二份庄:户数十四,男三十四,女二十五;计丁口五十九。
下大湖庄:户数四十九,男一百四十三,女一百零五;计丁口二百四十八。
石仔林庄:户数五十八,男一百五十三,女一百二十一;计丁口二百七十四。
福兴庄:户数三十三,男一百五,女九十八;计丁口二百三。
老四寮庄:户数二十九,男八十一,女七十一;计丁口一百五十二。
新四寮庄:户数三十九,男九十,女七十三;计丁口一百六十三。
二寮庄:户数一十八,男四十六,女二十五;计丁口七十一。
小份林庄:户数二十八,男五十五,女六十二;计丁口一百一十七。
头寮窝(附大坪及尖隘仔):户数二十八,男九十,女五十九;计丁口一百四十七。
南埔庄:户数八十,男二百五十二,女二百八;计丁口五百三十二。
番婆坑庄:户数三十五,男一百七,女八十五;计丁口一百九十二。
中兴庄(附阴影):户数九十二,男二百七十二,女二百三十七;计丁口五百九。
四份仔庄(附二湖):户数十四,男五十六,女五十;计丁口一百六。
大份林庄:户数五十六,男一百三十五,女一百;计丁口二百三十五。
九份仔庄(附坡头面):户数三十八,男九十二,女七十五;计丁口一百六十七。
小南坑庄:户数二十六,男六十六,女六十九;计丁口一百三十五。
石梗仔庄:户数二十七,男六十一,女四十七;计丁口一百八。
十四份庄(附草寮):户数二十二,男四十九,女四十;计丁口八十九。
大河底庄(附新兴):户数五十七,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三;计丁口二百二十九。
焿寮坪庄(附内大坪):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七,女六十;计丁口一百三十七。
纸寮窝庄:户数十四,男三十,女二十二;计丁口五十二。
五份八庄:户数十二,男三十五,女二十四;计丁口五十九。
大南坑庄:户数六十三,男一百五十一,女一百一十三;计丁口二百六十四。
月眉街,设街长一名,管辖以下一街、三十一庄;户数计共一千六十二,男三千一百十四,女二千四百七十六;计共五千五百八十九。
月眉街:户数一百三十,男三百一十七,女三百九十三;计丁口七百一十。
赤柯坪庄:户数二十六,男八十一,女九十;计丁口一百七十一。
梯仔桄庄:户数三十五,男一百一十四,女七十;计丁口一百八十四。
粪箕湖:户数五,男三十三,女二十四;计丁口五十七。
赤柯山庄:户数二十二,男七十五,女六十一;计丁口一百三十六。
十五寮庄:户数十一,男二十七,女二十四;计丁口五十一。
十四寮庄:户数十一,男三十五,女三十;计丁口六十五。
十二寮庄:户数二十,男六十二,女五十七;计丁口一百一十九。
社寮坑庄:户数五十六,男一百九十七,女一百五十二;计丁口三百四十九。
河背庄:户数三十二,男一百五,女六十八;计丁口一百七十三。
十寮坑庄:户数三十九,男一百八,女九十三;计丁口二百一。
新公馆庄:户数十三,男三十四,女二十九;计丁口六十三。
八寮庄:户数三十三,男八十六,女七十九;计丁口一百六十七。
茅坪庄:户数十九,男四十八,女三十七;计丁口八十五。
十二份庄:户数二十五,男六十五,女五十三;计丁口一百一十八。
六寮庄:户数三十八,男九十五,女七十六;计丁口一百七十一。
藤坪庄:户数九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一百一十七;计丁口二百九十一。
富兴庄:户数一百五,男三百,女一百三十五;计丁口四百三十五。
西河排庄:户数一十,男四十,女二十九;计丁口六十九。
焿寮坑庄:户数十五,男四十三,女三十九;计丁口八十二。
水流东庄:户数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一;计丁口二百九十二。
三叉凸庄:户数二十四,男七十五,女五十六;计丁口一百三十一。
三条坑庄:户数二十,男四十一,女四十三;计丁口八十四。
坜底寮庄:户数三十一,男六十九,女五十四;计丁口一百二十三。
石井庄:户数十三,男四十一,女三十一;计丁口七十二。
狮头坪庄:户数二十,男八十二,女六十一;计丁口一百四十三。
火烧仑庄:户数二十四,男七十七,女四十九;计丁口一百二十六。
大崎庄:户数四十六,男一百二十五,女一百一十六;计丁口三百四十一。
双坑庄(附葫炉肚):户数四十七,男一百五十二,女五十四;计丁口二百六。
水尾沟庄:户数二十一,男八十六,女七十;计丁口一百五十六。
沙坑庄:户数二十,男四十六,女五十;计丁口九十六。
转水沟庄:户数三,男六,女六;计丁口十二。
顺兴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十一庄;户数计共四百三十九,男一千三百九十四,女一千二百八;计共二千六百二。
草山顺兴庄:户数一百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四十七;计丁口四百八十三。
中大坜庄:户数四十八,男一百四十六,女一百二十;计丁口二百六十六。
上大坜庄:户数二十九,男九十二,女六十七;计丁口一百五十九。
崩岗凸庄:户数二十一,男八十一,女六十九;计丁口一百五十。
尖山庄:户数四十一,男九十六,女八十六;计丁口一百八十二。
沙湖坜庄:户数三十三,男一百一十六,女八十二;计丁口一百九十八。
水仙仑庄:户数二十五,男七十五,女六十三;计丁口一百四十一。
藤寮坑庄:户数十三,男三十五,女二十九;计丁口六十四。
北坑仔庄:户数二十九,男一百一十七,女八十;计丁口二百一。
鸡油凸庄:户数五十七,男二百二十九,女二百八;计丁口四百三十七。
洽水南坑庄:户数四十二,男一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三;计丁口三百二十四。
新城庄,设庄长一名,管辖以下九庄;户数三百七,男一千三十七,女九百一十六;计共一千九百五十三。
新城庄:户数三十,男八十,女八十三;计丁口一百六十三。
十阄庄:户数三十六,男二百七十七,女二百;计丁口四百七十七。
南坑庄:户数四十八,男一百七十八,女一百六十九;计丁口三百四十七。
崎林庄:户数三十三,男一百二十五,女一百一十一;计丁口二百三十六。
柑仔崎庄:户数三十五,男八十二,女七十五;计丁口一百五十七。
油车坑庄:户数二十六,男五十六,女六十九;计丁口一百二十五。
深井庄:户数二十八,男一百一十六,女九十九;计丁口二百一十五。
八份寮庄:户数二十,男四十八,女五十五;计丁口一百三。
宝斗仁庄:户数二十六,男七十五,女五十五;计丁口一百三十。
饷帑
树杞林堡一带青山,所有樟栳、木料、抽藤、烧焿及番货各饷,前归垦户征收,名曰「山工」。自「一条鞭」之法立,各饷蠲除;惟栳饷归抚垦局,作为防番之费。其茶饷归海关,名曰「厘金」。今设办务署虽不必尽依旧例,亦必因时制宜,俾出纳之条尽善无弊也。
课盐
树杞林一馆:年销盐三千石。今废。
北埔街一馆:年销盐二千石。今废。
九芎林街一馆:年销盐二千石。今废。
以上三馆,俱系子馆,归于新竹城内之总馆。
谨按台盐在本地晒取者少,从大陆载来者多。前皆由官设法定价出入,配各课馆销售,不许商民私卖。自归日本辖治而来,不论何处运来之盐,概听商民自行买卖。
蠲政
乾隆十一年,诏蠲额征租税。
乾隆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
乾隆五十二年,诏蠲本年租税。
乾隆五十六年,诏蠲本年正供榖。
嘉庆元年,诏蠲正供榖。
嘉庆二十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
嘉庆二十二年,诏蠲积欠税租。
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诏蠲积欠钱粮。
咸丰、同治、光绪年间,俱有诏蠲之政,但案牍既失,无从记其年数而征其实事耳。
谨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圣寿及诞生皇嗣一切喜庆之事,皆有诏蠲之政;所以体恤下情、休戚相关之意也。日本莅台,蠲免光绪二十一年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