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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僧教育应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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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年春在汉藏教理院讲──

今天讲此题目,一、因前次考试院长戴季陶氏来山主荐班禅大师,曾恳切地对我谈过,他深信住持佛教必要有真正的出家僧众,因为佛法是要实行实证到的,不光是学理的研究。他很希望我能在一个名山胜刹,从实践训练上,养成将来复兴中国佛教的根本僧材。昨天、立法院委员卫挺生氏来山访晤,和我谈到与戴氏相反的话,他说:“一般佛教僧尼,可不可以使他通俗化,改变现在僧尼不婚姻营生旧制,而使佛教普及人民,任何人都可信仰佛教而改进其道德”!我于这两种谈话,一方面觉得必要有极少数能实行实证的住持佛教僧宝,一方面也觉到应使佛教普及一般人民,成为大多数不出家的在家信徒,也就可以增进其道德。

二、八年前,我作过一篇“从一般的教育说到僧教育”一文,近曾转载佛化新闻。其时、教育部长改任了陈立夫氏,我就将此文寄他,因知他对于教育必有改良的计划。后来得他的回信,对于我的意思很表同情。并云:他已立了一个较详细的纲领,将提出中央会议后而公布;他日有缘,当持商榷。并且、在报上也见到陈氏讲中国教育应文武一致,农工兼重,智德并育及行导师制等。在此、我觉到中国一般的教育已将有改良的方法出来,但我们所需要的僧教育,则尚没有实现进法。因为那一篇所讲的僧教育计划,是不为陈氏所注意的。

但是、现在中国的僧教育,决定要有那一篇文上所讲的改进办法才好!倘使没有此种办法,那末、纵令办僧教育,决定没有多大的利益。那篇文所说僧教育的办法,大概分为两方面:

一、消极的方面,把一部分寺院僧伽淘汰出僧宝以外去。我觉到有一部分的出家僧尼,朽废怠惰,不惟决不能作住持佛教的僧宝,而且使佛教为世诟病!所以应把这一部分僧众,划出些寺庙与他,作为等于在家的佛教信徒,施以普通谋生活常识及信徒常识的教育。把他淘汰出住持僧宝以外去,使可开山锄地,或作工、经商等,获受国民通常待遇,而不在住持佛教的僧宝数内。  二、积极的方面,是要由很严格的、很纯正的、很认真的,而且是很长远的一种僧教育,以养成少数住持佛教的僧宝。据我看来,此种人是不能多、也不必多的,全中国只要有三四万人,能够真正地养成僧宝资格,住持佛教,弘扬佛法,也就很可以了。而养成此种僧宝的教育,应有几个阶段:以高中毕业之年龄──十九岁──学问相当的正信出家者,施以先受沙弥戒及实践行持沙弥律仪,而教练以出家僧众应具之知识行事。如此经过一年,使他身心上成了一种生活习惯。到二十岁进受比丘戒,学持比丘律仪,比丘应有的知识及共同生活习惯,实践做到,同时亦授以佛教常识,是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教理的研究,可为七年:一、四年作普通教理的研究,其程度等于大学。二、三年作专精教理的研究,其程度等于研究院。第三阶段是深入修证,可为三年,此深入的修证临时择定一门,或密宗、或禅宗、或持律、或念佛等。而所取形式,或住洞、或闭关等。如此三个阶段,经十二年学习出来,才可以作为住持佛教之僧宝。或者仅历第一阶段,或仅研究教理四年的,七年的,只要能够遵守僧众的律仪,也就可为僧众中之辅佐份子,但不能作主导份子。于养成僧宝最要紧的,是起初二年,必须经过受戒持戒的行为训练,这是僧教育的特要关键。

这僧教育计划不能实际施行,于事实上有两个缘故:一、这种僧教育的实施,是要于一般寺院的僧众和产业有一番整理才可。曾拟建健全的佛教会或僧寺整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寺院、僧尼、财产,加以调查统计后,施僧尼特殊的改选。一方面养成积极的僧宝,从受沙弥戒、比丘戒实行起来;一方面划出一部分寺院财产,施以淘汰出僧外的生产教育方能实现。如果对于僧寺及寺产不能整理,此种僧教育便也无从设施。  二、照戴氏所说,在一山林先行主办,然后待各处逐渐来仿效,亦是一法。但一因不易得到有相当经济基础可办此僧教育的名山胜刹,二因也未能准备得有施此僧教育的主干师资。而余以身力衰朽,已不能实际上去做准备工夫或领导模范的人。所以、对于建立“养成住持中国佛教僧宝”的僧教育前途,觉得很为悲观!

现在、以本院所施的教育来观察,似乎是在第二个阶段上,普通教理四年,专修教理三年。然而、既没有第一阶段修学两年的基础,来学的人又没有都到高中毕业程度;虽在第二阶段、而更须补习国文及偏重于研究藏文。此种人才,不能够作为养成主持中国佛教的僧教育。故本院对于沟通汉藏佛教和文化,确有特殊的意义,而对于住持中国佛教,不过作一种补充的旁助的,而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僧教育。这一点,是本院大众先要认清的,庶免由过分的希望而滥施误用。

复次、关于本人,也要大家明白认清:养成“住持中国佛教僧宝”的僧教育,不过是我一种的计划,机缘上、事实上,我不能够去做施设此种僧教育的主持人或领导人。而且、我是个没有受过僧教育的人,一切的一切、都是教的人及学的人不能仿效的;仿效我的人,决定要画虎不成反类犬,这是我的警告!我今讲此僧教育,是作一种计划的提议,希望听讲的人能深切体察到其中的意思!他日遇有悲愿福慧具足的人,而又机缘凑巧的时候,或能实施出来。(心月记)(见海刊十九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