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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的“色法”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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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十二月在潮州省立第四中学讲──

潮州为中国历史上文化颇发达的地方,而贵校又是潮州的第一学府,今天承贵校校长及孔训育主任等之邀,得以来此参观,能与诸位作佛学的讨论,实是非常愉快!但因时间短促,即刻赴汕,所以拈此题略为解释。

普通所谓物质的物,依佛学是有“色法”的名词来代表它。色法、即是在佛典中最普通所知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的色法。这色法、是佛学中许多法中的一种法,故知除色法外,尚有其他诸法;但今唯谈色法,其余诸法,姑置不论。把色法来比较观察,颇同于平常所谓物质的物,其意义、性质、范围皆相等。现在略把色法分析为色、声、香、味、所触,眼、耳、鼻、舌、身、法处所摄色的十一种来解释:

一、色,即眼根所见者为色,又可分三种:甲、显色,即光中所显现的色,如青、黄、赤、白等皆是显色,如现在科学中说明太阳光分七色等。乙、形色,眼所见者,如长、短、方、圆等色是。丙、表色,即动作,如风撼树木等色是。二、声,就是耳根所闻的粗、细、响、微等声,皆包括其中。三、香,是鼻根所嗅的香、臭等境界,皆包括其中。四、味,就是舌根所尝到甜、酸、苦、辛等味,皆包括其中。五、触,触有能触和所触,如身体是能触;冷、暖、饥、饿等被动的境界是所触;此中所明,即所触的境界。以上五种,皆由五官所感觉到的境界,是色法中的前五种。但是其中所触包含甚广,平常所说的物质,多可属于所触。如所见的色法,能任人执持、抛弃,或以身手所触,知其硬软,或以分量相称,知其轻重,故色法是质碍的,如墙壁等所障,即难通达。然其质碍之性质虽多,而根本者不外坚、湿、热、轻。这四种,若以具体地表显,即地、水、火、风的四大。但四大亦是指所触的性质,如坚是地性,湿是水性,或地是坚质,水是湿质;如中国所谓金、木、土等。凡坚硬性质,皆可包括地大中,凡流湿性质,皆可包括水大中;这二种分析,可说是物的体质。热、用具体表现,即火大的性质;轻、轻到极轻而动,即佛学中所谓四大中之风大,而从其性质名为轻。故与上可说力与质。其所接触的性质,可分坚和湿,而力中则可分热和轻。但是这四大种是能造──主动──的色法,前所说的色、香等是所造──被动──的色法,以凡具体存在的色、香等,皆藉坚等众缘而依住,故色等为地等所造的色法。但所谓能造,非有能造作其他的意义,不过、凡所造法皆依能造法为根本而生起罢了。如所见所闻的境物,其性质中皆具有坚等体性。故以坚等为能造,所接触的所造色,皆赖其为根本而生起,此为色等五法大略分析。

眼、耳、鼻、舌、身、是五根,但怎样成其为眼等五根呢?亦由坚等、色等、能所八法而构成。而其与普通所接触所见闻的境物不同。即是动物有生命的有机体,有特殊的功用,如眼能见,就与普通物质不同,以能发见用,故见虽由于心识,而眼能有发见的功用。如是耳有闻声功用,鼻有嗅香功用,舌有尝味功用,身有觉触功用。

所以五根虽属色法,而与平常所指物质有异;以其各能发功用,故为有生命的有机体,而无生命的无机体,便无功用。但眼等亦由坚等质力所构成,为眼根等所依处的,则有表面的形相可见;但是真正的五根,在佛学说,非常眼所能见,就是“净色根”。平常眼见物,是眼识依眼根作用,如瞎子无眼根,即不能见物。而真正的眼根──净色眼──非常眼所见,修证到天眼方见。这五根,颇同科学所谓神经系统,遍于全身,因此而能发各部的感官作用,如眼能发见,耳能发闻等。而身根、一方面又同心理学所谓全身总机开的脑;脑、在佛学亦属身根,身根有两种作用:一、接触所触,二、为五根共同所依,如眼等发用,皆依其功能。所以身能为全体的总依,同时、亦发生特别作用,故相似神经与脑。

法处所摄色是同前长、短、方、圆等由比量而知的色不同,非眼所见,是由意根辨别而知者,为法处所摄色。这有五种:一、极略色,即极微色,微是细小的意义,正显这色是色法中最小的一粒微点,虽有质而不可分析,如化学中分析到原子、电子等无可分析,非以眼见,但可意度,即是极微色。二、极迥色,就如把光、影、明、暗、空一显色等分析到极远,名极迥色,也是由意识构画而成,如天文学家推测到星云星海,而不可捉摸者是。三、受所引色,是指受戒等所引的色。四、遍计所执色,即如通常一般人说有造物者主宰宇宙的神等,本无实体,计执而认为实有,在佛学中皆谓之遍计妄执色。五、定自在所生色,即是定中所行境界现起种种影像的色法。色法略释如是,现在且来考究所谓“物”。

物、即是所指的一切物的质象,如色等、是一般物的现象;眼等、是动物的现象。法处所摄色中的极微色,即科学所说的原子、电子;极迥色、即天文学所推测宇宙到极玄而不可捉摸处是;遍计所执色、即一切妄执之物等。故平常所说物的意义,皆包括在色法中。如现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对象,皆可在色法中摄尽。但在佛学中还有所谓心法、不相应行法等等,皆不在此色法范围中,此中唯以“色法”与“物”来比较。所以、平常所谓“色即是空”,亦可说“物即是空”。但须知空非全无曰空,是明诸法都是众因缘所成,无固定的体性,缘散即灭坏,故说为空。如现在物理化学中求物质最后的实体为原子、电子,而其实亦是空的,以其是虚无渺茫,非可捉摸。故凡现实存在的物,都由众多因缘而成,无固定体性,变幻无常,故说之为空。所以空即是色法──物──,色法即是空,以色法本身无固定的体性。由此、可知佛学与现在科学等的研究,非特没有相违背,且不无进一步的补助地方。二五五六、一二、一五,记于潮州。(守志记)(见海刊十四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