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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与 佛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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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新春在汉口律师公会讲──

今天因罗会长、张会长等相邀,得以参观贵会,并参与贵会会员新年团拜盛典,在此欢欣鼓舞之中,得与各位相聚,诚使我生无限的欢喜庆快之心!

适间罗会长论法与佛学的关系,在佛学之哲理中,确有法学原理。如日本法学博士笕克彦所著法学原理,往往引用佛学,可见佛学与法学本是一贯的。诸位都是法律专家,对于法学自然是有很深切的研究!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种,凡一学问必有其根本原理,法律学的根本原理,就是法律哲学。但在中国研究各种的学术,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以及生物、心理等一切学术,能够从根本原理上推求到佛学的还不多;因向来对于佛学有了错误的观念,以为佛学是不足研究的。这种误会,在旧的观念上,以为佛学是虚无寂灭的,非人生的,非伦理的;有了这种误会,故对于代表佛教的出家僧众,认为他们是向虚无寂灭方面去的,与人生社会无关的。其实佛教不是如此。佛法固然有时讲到空无寂灭,因为人生世界本来不全美善,所以对于其中不美不善部分,要离掉它,要除掉它,但是在离掉除掉之后,还要实现出美善的来,并不是只破坏就算了的。譬如革命,是先要经过破坏的,但是他把原有各种不好的制度和现象破坏了之后,还是要建设出一种新的制度来;一般人初见他破坏的过程,就以为他是消极的,其实不然。中国人对于佛学旧有的误会,亦是如此。到了今日,一般人对于佛法又有了新的误会:其一、以为佛法与革命性是相反的,遂不愿研究佛法,殊不知事实上佛法正是革命的。假使革命只破坏而不建设,那末、亦可以说佛法不是革命的;但革命是破坏了不好的之后,还要建设好的,而佛法正是如此。且可以说:佛法是一种澈底的革命,澈底的破坏和建设。因为、佛法是破迷而成觉的,破妄而成真的,破染而成净;所以佛法是破除种种不美的、不善的,来建设美的、善的,而使一切人民以及众生得到究竟安乐的。故可以说:佛法是革命的,而且是革命最澈底的。

其二、以为佛教是迷信的,因为在社会的风俗习惯上见到一些拜神、度鬼等情形。这些情形,似乎与佛教有很大的关系,其实、这不过是一般通俗的现象,绝不能拿来代表佛教。我们要研究佛之经典,方知佛教之所在。这种通俗的现象之发生,其原因由于中国旧时分两种阶级:其一、为读书人,所谓读孔孟之书;其二、为不读书人,如农工妇女等。以不读书故,一切行为无所规范,为政者应其需要,于是有神道设教,施行之于通俗社会,积习相沿,真义寖失,仪式所存,遂为近来一般稍有国民常识的人认为迷信,而自佛法真理上观之,更应认为迷信。故真正研究佛法者,就应当把这种通俗的迷信,逐渐破除掉。

既将以上的误会解除,才可讲到佛法的法理上来。法之一字,其中本含有法律的意义。但在佛典上用这法字的意义,还要扩大得多,其意就是说:每一事每一物都有其自具的体性,在他的自性上各能表现其式相、作用;凡事物皆一方面自有其体性,一方面又能表出其相用以使人了知,由此事事物物都叫作法。梵文中之达摩,此译为法,即谓各各事物各有自体相用的意思。佛的道理,就是明了这一切法。佛、梵语具云佛陀,译言觉者。就是由不觉之中,打破种种不觉而得到究竟的觉悟,即是对于一切法本来的真象,皆能澈底觉悟,是名为佛。所谓‘法尔如是’,即是在法的本相上不加一点、不减一点、而觉悟之而讲明之。是以佛在当日说法,自谓并未说法。诚以法之为本,本来如是,悟法、说法,并未稍有增加或造作,不过就其本尔者而发现之耳;犹之科学家之发明自然公例是。故佛之说法,即是对于所觉悟的法而讲明出来,使人皆觉悟,因我人于一切法,皆有觉悟之可能也。

以上所讲,为佛法的名义。至于佛法的内容如何,即觉悟的所知为何,今概括而略说之:凡是一件一件的事物,把它分开来看,或单纯的、或复杂的,都叫做法;小之一微尘,大之一世界,乃至空中包括无量星球,皆在法的范围之中。然无论大的、小的、单纯的、复杂的法,皆是众缘所成,佛法谓之“因缘所生”;即是无论何法,皆不是单独成功,而是很多的关系所构成,例如成一国家,必须有领土、人民、法律、制度等,外而国际间之其他各国关系,以及自然界的水、火、日光、空气等,如是各种关系条件之结合,始能成一个国家。此上乃就大者而言,小者、虽一草一木,必须种子、水、土、肥料、日光等始成。故知一切法无论大小,皆是由众缘所成,由其密切的众缘推至疏远的众缘,则要推及无穷尽而此法始获成立。故吾人欲明了一法之究竟,势必对于与此法有关之一切法,皆悉明了方可;推之其他一一法,亦复如是。是以每一法一有任何活动变化,即足以影响其他一切法,故一一法为一切法所成,一一法又为能成其他一切法之缘。法法相关,法尔如是,故知此理在一切法无不平等,绝非有某一特别法能生一切法、而不待他法缘成。如世所谓创造之神等等,此等在佛法斥之为不平等因。是以佛法谓一切法入一,一摄一切法,一切事事物物莫不如是。此理、吾辈稍一留心,对于凡一事物皆可研究而明了,所谓俯拾即是者也。关于此理,吾曾于海潮音杂志上,著现实主义以发明之。诚以一切法都是现成如此的,事实如此的,一方是无我的,众缘所生成的,一方又每一法都是活动的中心,故每一法都是自由的,而一切法都能转变其他一切的;同时、其他一切法亦复如是。故知一切法,是普遍的,是平等的、是自由的,是一摄一切、一遍一切的,这就是佛法上的宇宙法理。

将此法理应用到民主国家与大同社会,很是一贯相通。因这种法尔如是的法理,是由宇宙观可以贯通到人生观、社会观的,因一一法每一刹那都有变动,各自有其一种因果,非另有主宰者造因果于其间也。民主国家主权在人民全体,是由个个国民共同的力量、共通的关系所造成,所谓民有、民治、民享者是。故此宇宙的大原理以建立民主国家,最为相宜。而建设国家者,能依此理为心理建设,然后从事民主国家之建立,则尤为稳固不可摇动。以上就国家言,若论及大同世界,更与佛法相合。即每一人是大同世界的独立分子,大同世界是每一人的直接团体,即是所谓每一法都是法界的一分子,法界是每一法的总合体。法界如是,人的社会世界亦如是。上来就法浬的意思,归究到佛法的原理来建设民主国家和大同世界的关系,略说如此。

各位都是对于法学有精深研究者,今我不过就佛法与民主国家、大同世界的组织法,约略言之。曾记维摩诘经中,言及维摩诘菩萨在社会上作种种不同的人,有一次作法律家,其中有一句谓:‘入治政法,救护一切’。盖任何时地,立法原意,皆系公平善意。乃有一般不明正法正理的人,往往发生强凌弱、众暴寡的流弊,是以必须有一种平正之心,以为之救济护持。故施行法律的,应先明白是理,执持公平,救护弱小。今各位皆是法律家,皆能如是实行者。吾因现在佛教正信会讲维摩经,感触及之,深以各位即是佛法之真正实行者,故特将佛法的法提出,供各位讨论。(周文澜记)(见演说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