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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某君问(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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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因缘具种引种、种生现、现熏种三义。夫种既生现,现复熏种,二法递转可至无穷,具斯二义,为用已足,何以又有种引种义?又前种既能亲引后种,则后种何用现熏!现行既可熏种,则后种宁待种引!  问二:种所引种与现所熏种,为同为异?  问三:金陵刻百法明门论昙旷义记四卷七页,谓“极迥色与极略色,体虽无别而义有异”,其异何在?  问四:三法二种,何以简除现引现一层?  问五:他心在吾识外,能为吾之所缘缘乎?  问六:百法五位,有情皆具,抑专就人类而言?  问七:凡属有情具有八识义不违,然下等动物官觉或阙,则前五识且不全,心所何以能具?感觉运动有极简单者,如蚓如蛆,是否能具五十一种复杂之心所?问八:唯识论有触食、意思食之名,以为触食如刍豢之悦口,意思食如义理之悦心,当否?  问九:独影境是亲所缘缘否?

答一:种子亦刹那生灭相续者,而种子又有“长时不起现行者”,使非种子自类前引后生,则前一刹那种子灭,后一刹那不能续生,种子何能长劫恒转不断?故因缘应具“种引种”之义。  答二:前种所引后种,全与前种相同等。至经过现行熏习,则或有新生起者,或于前种有熏增者,故有不同;增上缘违熏,更有熏减熏断者。  答三:推观极远之边际色曰极迥色,析观极微之边际色曰极略色,同属假想色曰体无别,推远析微不同曰义有异。  答四:现引现属增上缘、所缘缘、等无间缘,非属因缘,故因缘中简除之。  答五:他心但托为本质,为疏所缘缘,不为亲所缘缘。不惟他心,即自身“他识”──例如意识缘眼识──亦然,其亲所缘缘,则仍为自识托变之相分即已。答六:百法五位,乃通约一切有情以统计者,非专属人类,亦非各各皆具。若根、若识、若心所等,多有减略不全具者。  答七:可于前条所答意会之。  答八:所喻近似;然触食通六识触受六尘,意思食为意识之希望。  答九:独影境惟是意识之亲所缘缘。(见海刊七卷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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