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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时代的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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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对兵燹之后的中国僧寺,颇多整理,其情状有符现实可举而施之者,录之以备有心人之注意。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天下之僧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入其教而败其行,理当清其事而成其宗。令出后,禅者禅,讲者讲,瑜珈者瑜珈,各承宗派,集众为寺。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者听。

‘一令之后,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住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

洪武二十七年令:‘凡僧之处于市者,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僧以下者悉令归并;其寺宇听僧拆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以赃论。

‘僧带妻室者,许诸论捶辱之,更索取钞五十锭;如无钞者,打死勿论。带妻室僧人愿还俗者听,愿弃离修行处者亦听,若不还俗又不弃离,许里中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

‘今后,秀才并诸邑人等,无故入寺院坐食僧人粥饭者,以罪罪之。今后僧寺不许收养儿童!……令出后,敢有收留儿童为僧者,首僧凌迟处死;其儿童之父母,迁发化外。若有出家者,务要本人二十三十者情愿为僧’。

接金陵梵刹志载:金陵灵谷、天界、报恩三大寺,直属僧录司。一、灵谷寺隶次大刹栖霞寺,中刹铜井院至草堂寺等十刹。二、天界寺隶次大刹鸡鸣寺、静海寺,中刹清凉寺至接待寺等十二刹。三、报恩寺隶次大刹能仁寺、弘觉寺,中刹高座寺至幽栖寺十一刹。而铜井院等中刹,又隶吉禅庵等小刹或八九或五六或一二不等。诚如葛寅亮序所云:“以三大寺为纲,而次大中刹丽之,小刹又丽于中刹,棋布星罗,联络不涣”。今中国佛教会章程之修订草案,分寺于三等,虽不能如明制之整齐,要亦有所本而能略近之矣。(见觉群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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