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书言事:
【【《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这一段里,先是董仲舒研究《春秋》的一个学术成果——《春秋》对别的粮食不予记载,只对麦子和禾格外留心,这两者如果不“成”,就一定记录在案。
什么是“成”?就是“熟”,我们现在把这两个字连在一起来用,叫做“成熟”。至于“禾”,就是小米,《说文》称之为“嘉谷”,可见它在古代地位之高。董仲舒说《春秋》如此记载,想来圣人在五谷之中唯独重视麦子和小米,但如今的情形是:关中民俗不喜欢种植麦子,哎呀呀,这可不符合《春秋》的宗旨哎,请陛下以行政命令使关中百姓改种麦子。
——看来春秋大义真是无所不包,就连在农业上都有一份发言权。董仲舒继续说:古时候政府向老百姓收税,税率不过十分之一,老百姓并不觉得负担重,草民们的财力内足以供养父母,外足以供养君主,下足以养得起老婆孩子,所以大家都还愿意侍奉君主。到了秦朝,风气大变,使用商鞅之法,更改传统制度,废除了土地国有制(井田制),从此民间可以买卖土地,于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富人置办了数不清的房地产,穷人却连立锥之地都没有。不但如此,富人还垄断了山泽之利,穷奢极欲,结果富人愈富,穷人愈穷,贫富两极分化。这个社会呀,绝大多数的财富都集中在绝少数人的手里,老百姓哪能不穷困潦倒呢?更别提那没完没了的劳役和兵役,老百姓在这方面的负担能有古时候的三十倍之多。田租也高,人头税也高,重点商品政府还搞垄断专卖,赚取暴利,这给老百姓造成的负担能有古时候的二十倍之多。穷人给大地主种地,要给地主上交百分之五十的收成,所以穷人的日子真是猪狗不如啊!这还不够,还没说贪官污吏呢——这些坏东西只顾自己贪好处,随意虐待老百姓,逼得多少老百姓逃亡到深山沟子里去当了强盗啊。严刑峻法也是社会一害,搞得赭衣半道(成语出处),每年审理的案件多达千万件。
——董仲舒咬牙切齿地控诉这万恶的旧社会,紧接着说了一句:“汉兴,循而未改。”这可真是了不得的一句话,如果汉朝的“无为而治”是因循秦朝的旧办法,老百姓可能更希望刘家政府能够“有为而治”呢。
无论如何,休养生息确实是休养生息了,汉朝接连几代皇帝并未像秦始皇那样大搞政府工程(虽然也有,但总算少多了),但董仲舒文中提及的土地兼并、贫富两极分化这些问题却也被一道“因循”下去了。这就有几个问题要问,问题一:土地兼并如果当真这么严重,那就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无地农民,而这些人都到哪里去了,总不能全都做了强盗吧?问题二:汉初明明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减轻农业税的时期,汉文帝的时候也曾经一度干脆全部免除了农业税,董仲舒凭什么说田租过高,凭什么佃农要交地主百分之五十的收成呢?
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先来交代一下董仲舒此文的写作背景。
董仲舒这次上书正是在汉武帝建立丰功伟绩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后人看着汉武帝开疆拓土,战功赫赫,展我大汉雄风,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可你若当真生活在汉武帝时代,很可能会觉得糟糕透顶。
我们很多人并不知道温和的汉宣帝是何许人也,只对汉武帝崇拜得无以复加;并不知道“仁宣致治”是个怎样的时代,却仰慕明成祖的无上光辉。也许爱德华·吉本在描述古罗马那位“极端好名”的图拉真皇帝时所感叹的一句话直到现代依然适用:“在人类对自身的杀戮者发出的欢呼声仍高于对人类的造福者的情况下,对显赫军功的追求便将永远是最伟大人物的一大罪行。”xx吉本在这里惟一错误的是:“显赫军功”仅仅是“罪行”的一个方面而绝非全部,其他诸如统治者浩大的面子工程、随心所欲的财政措施,还有特异功能大师屡屡出入皇宫所造成的巨大耗费等等,反正皇帝心意所致大手一挥,几十万、上百万老百姓就得劳师动众、受苦受累。当然,只有在“阅读历史”而非“创造历史”的时候,人们,尤其是伟人们,才容易生出另样的心态——毛泽东《〈伦理学原理〉批注》:“吾人览史时,恒赞叹战国之时,刘、项相争之时,汉武与匈奴竞争之时,三国竞争之时,事态百变,人才辈出,令人喜读。至若承平之代,则殊厌弃之。非好乱也,安逸宁静之境,不能长处,非人生之所堪,而变化倏忽,乃人性之所喜也。”
草民们的所有苦难或许都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正如“他的名姓、他的财富、他的荣誉,全都不过是一位主子的赏赐,那么这位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赐予的一切。”(爱德华·吉本语)既然休养生息、文景之治全都不过是刘家主子的赏赐,既然全天下都不过是刘家一姓的私产,那么继任的刘家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的祖父辈赐予草民们的一切。吉本对罗马帝国的议论放在任何帝国之中都是恰如其分的:“这些帝王的一举一动总会得到过当的报酬,这里有他们的成就所必然带来的无边的赞颂,还有他们对自己善德感到的真诚的骄傲,以及看到自己给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生活而感到的由衷的喜悦。但是,一种公正的但令人沮丧的思绪却为人类这种最高尚的欢乐情绪增添了酸楚的味道。他们必然会常常想到这种完全依赖一个人的性格的幸福是无法持久不变的。只要有一个放纵的青年,或某一个猜忌心重的暴君,滥用那现在被他们用以造福人民的专制权力,直至毁灭它,那整个局势也许就会立即大变了。元老院和法律所能发挥的最理想的控制作用,也许能有助于显示皇帝的品德,却从来也无能纠正他的恶行。军事力量永远只是一种盲目的无人能抗拒的压迫工具;罗马人处世道德的衰败必将经常产生出一些随时准备为他们的主子的恐惧和贪婪、淫乱和残暴叫好的谄佞之徒和一些甘心为之效劳的大臣。”xxi
常见有人拿汉朝和同时代的罗马作对比,对比两者国力的强盛或军事力量的高下,我总觉得吉本这段议论是最值得来作对比的。吉本这十八世纪的深邃洞见中惟一略嫌遗憾的是:所谓“罗马人处世道德的衰败”相对于“经常产生出一些随时准备为他们的主子的恐惧和贪婪、淫乱和残暴叫好的谄佞之徒和一些甘心为之效劳的大臣”恐怕未必仅仅是鸡生蛋的简单因果关系——以我们二百年后的眼光来看,鸡生蛋固然不假,蛋生鸡同样为真,从一个更加宽泛的意义上说,专制体制必然导致道德衰败,必然造成“最坏的人当政”(哈耶克语)的局面。
好了,交代过这些之后,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问题一:土地兼并如果当真这么严重,那就必然有大量的无地农民,这些人都到哪里去了,总不能全都做了强盗吧?
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那年头的农村,没什么社会保障体系,农民享受不到医疗和养老保险,小农经济的效益从来也都不高,一家人能不挨饿就已经烧高香了,那么,当农民遇到马高蹬短的时候,能有什么办法呢?——比如说,家里有人生病了,或者是孩子考上大学了,反正都是用钱的地方,孩子不上大学倒也无妨,但病人总不能袖手不管吧?可家里惟一值钱的东西就是土地,为解燃眉之急,只好卖地。等度过难关之后,新的难关就出现了:没有土地的农民该如何生活?
想来想去,大约有三条路可走:一是做土匪去;二是投靠地主做佃农;三是卖身为奴。——只要农村的基本问题解决不了,加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那么,这三条路也就都是顺理成章的了。久而久之,自由农越来越少,而土匪、佃农和奴婢却越来越多,贫富两极分化自然也跟着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即便是靠自由放任主义的那种我们心目中的道家思想也是解决不了的,如果政府一直“无为”下去,一直放任不管,总有一天会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因为“无为而治”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前提是小国寡民加上小国林立,也就是西周及其之前的那种社会形态,而等生产力发展、国家规模发生质变之后,再搞那一套就成了刻舟求剑了。
但是,“无为”虽然不行,“有为”也未必就能搞好。社会背景与当局政策一方面逼迫着穷人卖地,进而卖身,一方面又激励着富人霸占小农的土地和收买小农为奴——尽管政策的本意是要把事情导向相反的方向。
有一篇大家很熟悉的文章,《古文观止》收录过的晁错的《论贵粟疏》,我前边讲的这些问题正是晁错当年忧虑的问题。晁错终于想出了办法,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具体措施,主要就是鼓励老百姓多向政府交粮,多交粮不但可以获得爵位,还可以有限地免罪。——看上去很有吸引力哦,多交些粮食就能当爵爷了?!
这得解释一下:汉朝的爵位制度也是承袭秦制而来的,爵位不像我们一般人想像得那样高不可及,事实上,爵位一共有二十个左右的级别,有些时候简直就是全民皆爵。爵位从低到高相应地有不同的好处,比如能免除徭役什么的,商鞅当年就靠这些手段鼓励秦国人种地和打仗,爵位就像是对粮食收成和敌人首级的提成。
晁错提出的这个以粮食换爵位的办法看上去真是一个有利于农民的好政策,可问题是,当时的小农经济效率很低,想要亩产万斤粮根本是不可能的,小农民一家一户再怎么勤劳也就是那么一点儿的收成,不会有多少余粮,哪有可能上交多少来换取爵位呢!
但是,小农做不到,地主却做得到,因为他们土地多,劳动力充足,剥削适度,有规模效益等等。于是,晁错这个本意是明显利农的政策要等真搞起来之后,却只能有利于地主豪强了,而且还鼓励了地主豪强去加大土地兼并和收买奴隶的力度,这与政策的初衷整个儿是背道而驰的。xxii
所以,汉朝的奴隶数量是惊人的。在社会性质上,如果按照中国传统的定义,秦朝是个分水岭,秦以前的周代和商代都是封建社会,秦朝开始变为专制社会,直到清朝。按照新中国的教科书定义,中国的历史分期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新标准的历史分期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野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至少从1920年代就开始有争论了,解放以后仍然被史学专家们继续争论着。其中有一伙专家就认为中国是在魏晋时代才进入封建社会的,而两汉时代应该算作奴隶社会。
汉朝的奴隶来源主要不是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而是土地兼并之后无立锥之地的破产农民(我们不妨想想温铁军含蓄提过的那个在农村出现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朝有了发达的商业和工业,所以对奴隶的需求量是很大的,比如开山采矿(当时还不流行私人煤窑),动用的奴隶可能就得成千上万,奴隶主从中大量获利,因此可以傲视王侯。
不止豪族和大地主拥有奴隶,小门小户一样可以有奴隶,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就可以买个女奴什么的,电影里那些女孩子卖身救父,只要你可以付得起钱,就算你是个小小草民,一样可以买了她。
另一方面,奴隶并不全是苦大仇深的,所谓干的是牛马的活儿,吃的是猪狗的饭,手脚上全是镣铐云云,那是文艺作品有意的加工。当然,奴隶的日子肯定并不好过,但豪门里的奴隶却过得很可能要比一般的自由民舒服一些。那么,是选择贫穷的自由生活,还是选择放弃自由以换取宽裕一些的日子?当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不少人都选择了后者。
不过呢,我们还不能轻下结论,要知道,说了半天“奴隶社会”,可到底什么才是奴隶,却并不是件不言而喻的简单事情。
如果按照亚理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所下的定义,奴隶应该是这样的:
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
2)任何人既然自己成为了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
3)这笔财产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件工具和其所有者是可以分离的。
这真是个耐人寻味的定义呀。我们再考之古希腊给奴隶以自由之身的文件,奴隶被授予下述四项权利使之免除奴隶的身份:
1)该奴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使之成为社会内被保障的成员之一;
2)免遭任意的逮捕;
3)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
4)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如果我们反过来推论一下,不符合上述四条之一的人应该被视作奴隶,那么,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野问题就该被重新讨论了。——是呀,“奴隶”是不可一概而论的,日子过得饥一顿、饱一顿的未必就不是“主人”,有好吃好喝的也未必就不是奴隶,梅因就曾经做过仔细的辨别:“罗马法由于受到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把奴隶日益看作为一件财产的趋势得以停止发展,从而凡是深受罗马法律学影响并准许有奴隶的地方,其奴隶的状态从来不是悲惨得难堪的。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凡是以高度罗马化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典为其法律基础的那些州中,黑种人的命运及其前途,在许多重大方面都比以英国普通法为其基础的制度之下的要好得多,因为根据最近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上‘奴隶’是没有真正的地位的,因此也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物件。”xxiii
梅因所谓的罗马“其奴隶的状态从来不是悲惨得难堪的”,我们还可以找来六世纪罗马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一同参考——其中虽然规定了“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却同样还有禁止肆意虐待奴隶的规定,甚至准许奴隶“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从罗马皇帝对相关案件的批复来看,那时候的奴隶确实(也许不是全部)享有着这样的权力。如果我们能像孔子他老人家那样在身边做做“正名”工作的话,或许会发现户口本上的一些男性“户主”说不定经常在家里跪搓板呢。
于是,日本学者木村正雄的一些意见拿到这里来看最是耐人寻味不过:“中国古代……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纳入所谓国家生产体之中,作为国家的劳动力而隶属于国家……。人民……不能形成独立的生产体。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不能完成自由和独立,基本上作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出生地的户籍所束缚(编户之民),没有迁徙自由(本籍主义),税役等按人头缴纳(直接的、个别的、人头的支配),处于国家的支配、隶属之下(人身支配)。”xxiv另外,在对中国充满谬见的《历史哲学》一书当中,黑格尔对这个问题却贡献了一个虽不严密却也精当的意见:“……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xxv
黑格尔在同书的另一段里写道:“……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家庭关系的外表性,这几乎等于一种奴隶制度。每个人都可以出卖他自己和子女,每个中国男子都可以购买他的妻妾。只有嫡妻是一个自由的妇人。侧室都是奴隶,遇着抄家充公时得被没收,就像儿童和其他产业一样。”xxvi——这依旧是个不够精确的表述,但它的确说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一个美好字眼所定义的东西并不一定就像这个字眼本身一样美好。
《礼记·檀弓》预先为黑格尔作了一回注解: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
子柳的亲妈死了,家里要办丧事。需要交代一下:子柳是家里的嫡长子,子柳的爸爸早已经死了,现在亲妈又死了,按礼仪之邦的规矩,子柳就成了家里拿主意的人了。
子柳一母同胞的弟弟子硕来找哥哥,说要置办丧礼用的器具。子柳说:“咱家这么穷,哪儿有钱置办那些东西呀?唉,这年头,死也很辛苦啊!”
子硕倒真有主意:“哥,你能做主,咱们把庶弟的妈给卖了,这不就有钱了么!”xxvii
——所谓“庶弟的妈”,就是说子柳的爸爸还有小老婆(不知道有几个),小老婆已经生了儿子,小老婆生的儿子就是子柳和子硕的“庶弟”。现在,子硕要葬自己的亲妈,为了凑丧葬费,就出主意要把庶弟的妈给卖了。
子柳以为不妥:“为了给自己的妈妈凑丧葬费,就把别人的妈妈给卖了,这也太损了,咱可不能这么干!”
——子柳阻止了子硕的损主意,可是,子柳既然在《礼记》里作为正面典型,按照常理判断,子硕那样的做法恐怕才是当时社会的通则。
再来看看问题二:汉初明明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减轻农业税的时期,汉文帝的时候也曾经一度干脆全部免除了农业税,董仲舒凭什么说田租过高,凭什么佃农要交地主百分之五十的收成呢?
这是个现代社会同样面临的经济问题。那就先讲一个现代社会的例子好了。1990年,美国加征10%的奢侈品税,征税对象包括游艇、私人飞机、豪华轿车之类的东西,这种加税看上去并没有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而富人多向社会承担一些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事情的结果是,不但政府的最终征税额远远低于预计水平,而且,倒有不少低收入者呼吁取消这个奢侈品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因是:奢侈品的需求弹性高,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动非常敏感,而一件奢侈品的销售虽然仅供一位富人(及其少数的家人和朋友)享用,可在它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却养活了一大批的工人和职员。
这就是税收的“归宿”和“转嫁”问题,本来想劫富济贫的奢侈品税却“转嫁”到了并不足够富裕的奢侈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身上,这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才是这项新增税收的最后“归宿”。
同理,汉文帝的时候确实一度免除了全部农业税,汉初多数时间对农民也都一直实行很低的税率,但这事和第一个问题有很大的关联:土地兼并导致破产农民变成佃农或奴隶,而政府的税收就不再直接落到他们身上了,而是落到了地主和奴隶主的身上。就拿三十分之一的税率说事吧,政府向地主征的税是三十分之一,但地主向佃农收多少粮食这却是地主说了算的——于是,地主向佃农按自己认为的合适尺度收了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上交了三十分之一。我们来换算一下,政府税收占了大约3%,地主的地租收入占了大约47%,佃农自己剩余50%。而农民如果在土地和收成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自己是自由农而不是佃农,那他在向政府上交3%之后,应该剩余97%才对。这就看清了,政府的低税率本意是要照顾农民,可实际执行起来的结果却更多地便宜了地主。拿道家的思想来看,政府如此的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实在够得上“清静无为”的标准了,但结果却又一次的事与愿违。
应该承认的是,在以上这两个问题上的“清静无为”确实使社会财富总量获得了相当大的增长,但也造成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政策虽然总在强调重农抑商,但“重”既没有重在点子上,“抑”也同样没有抑在点子上,于是,“重”与“抑”的种种“有为”最后全都成了“胡作非为”。
注释:
xx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
xxi [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13-15页)
xxii 王夫之对此有过详论,消极的一面如:“入粟六百石而拜爵上造,一家之主伯亚旅,力耕而得六百石之赢余者几何?无亦强豪挟利以多占,役人以佃而收其半也;无亦富商大贾以金钱笼致而得者也。如是,则重农而农益轻,贵粟而金益贵。”详见《读通鉴论》“汉文帝第十八”。
xxiii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
xxiv [日] 木村正雄:《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基础条件》(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三卷,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中华书局1993年第1版,第682页):“中国古代的基本生产关系,是一种可成为‘齐民制’的特殊形态。它不像希腊和罗马那样的以自由市民和他们所占有并役使的私人奴隶的生产关系为基础,构成多数的自律生产体;而是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纳入所谓国家生产体之中,作为国家的劳动力而隶属于国家的这种生产关系。人民在国家生产体之中,虽然每一个家族可以分得标准为一百亩的耕地,但终于不能形成独立的生产体。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不能完成自由和独立,基本上作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出生地的户籍所束缚(编户之民),没有迁徙自由(本籍主义),税役等按人头缴纳(直接的、个别的、人头的支配),处于国家的支配、隶属之下(人身支配)。”
xxv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6页)。同一段落的后文也颇有些意思,说的是“大家是一样卑微”的后果,其内容足以使一部分同胞吹胡子瞪眼,所以引过来一起看看:“……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朋友欺诈朋友,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他们的欺诈实在可以说诡谲巧妙到了极顶。欧洲人和他们打交道时,非得提心吊胆不可。”
xxvi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3页)。
xxvii “请粥庶弟之母”,这个“粥”字这里通“鬻”,郑玄注释为:“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