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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孙曜《春秋时代之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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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之世族》,一册,孙曜著,民国二十年四月,中华书局发行,定价七角。

此为关于先秦史颇有参考价值之书。所谓“世族”者,即世袭土地及政治特权之贵族。作者实以此阶级为主体而考察春秋时代之社会状况。虽未能详澈,却有不少新见。而全书无一附会曲解处,其实事求是之精神深值吾人之表彰也。

书中新见,前此史家罕注意及者,可撮举如下。

(一)世族地位之反映于道德意识者:家臣对于家主之无条件的服从与拥护,成为举世公认之道德标准。故鲁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又季孙之家臣南蒯谋逐季氏,失败奔齐。景公以叛夫呼之,南蒯对曰:“臣欲张公室也。”齐大夫韩皙曰:“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此事所表现者实大,即国君自身亦不承认其对臣下有普遍之威权也。(页三二)

(二)《左》《国》中所记贵族教育,只有私人傅师之制,所教亦偏重德行,故《王制》及《文王世子》所载泮宫庠序之制,恐非实事。(第四章)

(三)春秋时盖尚未有金属货币。考当时诸国间贿赂公行,观其行贿所用,自城、田、宗器、乐师、工匠、车马、珠玉、锦,下至粟、帛,皆所恒有,独无金属货币。而贵族之所以赐下及互相馈赠者亦不出以上诸物。僖十八虽有楚子赐郑伯金一事,然所谓“金”实铜料也。当时金属货币之未通行殆可断定。周景王铸大钱一事,恐非信史也。(页五五至五九)

(四)鲁之世族有数特点:(1)诸家争夺,败者或死或亡,其敌方必为之立后。灭族之事,绝对无之。(2)公室与私家因立后而肇乱之事,视其他任何国为多。(3)公族假外力为乱之事亦鲁为最多。(4)家臣之乱,亦鲁最多见。(页六七至九五)

此外《春秋时史官之地位》一章(第五章)亦颇可观,唯无甚新义。

此书所根据史料以《左》《国》为主,而旁参《诗》《论语》《礼记》《史记》《周官》。作者未向诸子及周金中搜讨,实为遗憾。予此时无机会为之补苴,然私意可补者当不少。兹就记忆所及,举二例如下。

(1)关于楚国世族制度,《韩非子·喻老》篇有一重要之称述云:“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其地,唯孙叔敖独在。此不以其邦为收者,瘠也。故九世而祀不绝。”此事亦见《吕氏春秋·孟冬纪》。以此观之,楚国独无陪臣专政之事,盖有由也。

(2)书中考诸侯大夫都城之大小,仅据《左传》开端祭仲之语,然旁证尚多。例如《公羊传》:“孔子行乎季孙……邑无百雉之城”,《孟子》:“三里之城,七里之郭”,《韩非子·八说》:“拔千丈之都,败十万之众”,《战国策·周策》:“宜阳城方八里”。

即《左传》中有关本题之重要史料,作者采摭亦未能尽。例如“世族制度下经济状况……”一章中言及商业,所征者仅韩宣子索郑商环及郑弦高犒秦师二事。此二事近年来言先秦经济状况者,自梁任公之《先秦政治思想史》以下,征引已烂熟。然《左传》中有一同类而重要更倍蓰之事,亦在郑国,独无引及之者,是可异也。事在成公三年:“荀之在楚也,郑贾人有将置诸褚中以出。既谋之,未行,而楚人归之。贾人如晋,荀善视之,如实出己。贾人曰,吾无其功,敢有其实乎遂适齐。”由此事,参前二事,可见(一)春秋时郑国“国际”贸易之发达:西至于周,东至于齐,南至于楚,北至于晋。又可见(二)郑商人权力之大,可以出异邦之羁臣,浸假而涉及政治;吾人于此隐然得见一吕不韦之前身也。

以郑国商业之特别发达,在并世诸国中,盖为最“都市化”者,此读《诗·郑风》可知。而子产之俨然具近代大政治家之器识与风度,非偶然也。郑国音乐之精进亦为其都市化之一征。郑之音乐在当时大为异邦所钦慕。故其赂晋(襄十一年)赂宋(襄十五年)皆用乐师,而“郑声”遂成为邹鲁缙绅先生攻击之对象。盖前者代表都市文明,后者为农业文明之产物,宜其格格不相投也。郑国刑法之修明,表现于其“刑鼎”之首先铸造者,又其都市化之一征。其他文物,当其灿然,惜乎“郑书”(引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不传,今无从稽也。因言郑国商业,附论及此。又本书页三一云:“世族……兵力如何,史材缺略,无详明之记可寻。”实则未尝无之。如昭元年秦公子鍼(桓公子)奔晋,“其车千乘”。往年梁任公先生考证《老子》,以其中有“万乘”之语,决其必非春秋时作品,实亦未细究耳。既有千乘之家,岂无万乘之国?

又本书(第六章)言及世族之经济特权时,仅注意及于农田。实则采邑之中,农田以外,山林薮泽江海之所产,亦为贵族所享有而专卖。故昭三年记齐田氏市惠于民,有“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之事。此亦当补入者也。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307期,193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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