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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封建经济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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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发展到乾嘉时期,已经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国。明末社会经济的衰退和混乱,得到一定的恢复和稳定。但是历史发展到清朝,中国已经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是极其衰朽,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而原先处于落后状态的满族统治阶级,它的经济和财政措施,又是力图巩固这个衰朽不堪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条件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劳动人民,仍然承受沉重的封建剥削。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的萌芽,不能不受到严重的阻碍。整个社会经济,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

这时的世界上,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它们企图把中国当作原始积累的场所。作为抵制和防范的手段,清王朝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和管理。与此同时,存在于中国民间和友邻国家的经济往来,在清王朝禁海政策的限制下,也不能不因之受到一定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一节农业与农民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和农民的身上。农业生产、地权分配、租佃关系和农业雇佣关系,这是土地和农民状况的四个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庆约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在耕地面积、农田耕作和农作物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其中有的变动较大,如耕地的恢复、农田水利的增进以及某些农作物的推广等;有的变动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如农具的使用、耕作的技术等等。整个看来,农业生产方面的变动是不显著的。二百年间,基本上是一个发展迟缓的状态。

这二百年中地权的分配,有一个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趋于缓和后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过程。而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官僚和商人对土地的兼并表现得相当突出。

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旧保留着人身依附相当严重的租佃关系。这不仅出现在随着清王朝而来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于一般民田。数以亿计的佃农,除了沉重的纳租义务以外,还负担着各式各样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枷锁。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出现的农业雇佣进入清代以后,在数量上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特别是经济作物地区,出现了一些雇工较多的富农,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接近于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关系。但是,这种经营形式,在整个农业中,比重很小。绝大部分农业雇工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存浓厚的封建性质。

(一)农业生产

一、耕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临着土地荒芜、农业残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战及其以后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军队对人民进行了野蛮的屠杀,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几于随处可见。(《世祖实录》卷十三)这种局面,对清王朝的统治,也是不利的。因此,当清王朝的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以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生产。而对当时大量荒废土地的开垦,便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开垦荒地的法令,从顺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陆续颁行,而以顺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规定较为详尽。它要求各道、府、州、县官对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

这个“谕旨”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开垦的人,必须编入保甲。只有在编入保甲以后,才“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如果开垦土地的流民,未经赴官报明,没有编入保甲,那么开垦就变成“盗耕”,不但得不到“永准为业”的印信执照,而且还得按耕地“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这就说明清王朝招垦荒地,恢复生产,其着眼点在于巩固封建社会秩序。如果因开垦而使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时开垦便转变成为禁垦。广东的垦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里抛荒的地亩数以万计,地方督抚一方面叫喊“报垦之数无几”,一方面却又把已经入山开垦,种植麻靛的穷民从山里赶出来,仅仅因为他们在开垦之先没有报官,编入保甲。

第二,开垦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后,需要缴纳田赋。这个期限最初定为六年,不久因筹措军费,缩短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为六年,中期又改为三年。改动的频繁,表明清王朝的垦荒还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对新垦土地征收田赋,在当时的统治阶级中,就有广泛的议论。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抚涂国相说:垦荒所需人力工本,数倍于耕种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岁岁成熟,犹不能补偿所费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灾伤,那就不但“生息全无,反有剜肉医疮之困”。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根据直隶垦荒的情形,对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见。他说: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时,所垦之地,已枯如石田、荡如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从这里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动频繁,也反映垦荒农民对起科的不胜负担。

对垦荒的农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种籽,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在这方面,从顺治以迄康熙、雍正,历朝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有的是支给实物,有的是折支现金;有的按亩计算,有的按人支给。不管怎样规定,如果认真执行,对缺本的垦荒农民,总是有些好处的。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成为病民的手段。顺治时,已经有人指出:牛、种未发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发给之时,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发之后,复有纷至沓来之催征。康熙时报垦是“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雍正时由于州县以至督抚,层层需索,以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因此,一遇旱涝,官家牛、种的催索,逼得农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谓“始而开荒,藉此牛、种,继而复荒,亦因此牛、种”。

但是,清王朝统治者对垦荒的成果却竭力加以鼓吹。他们说,康熙时期,已经是“地无弃土”;乾隆时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在官方发表的耕地统计中,从顺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间,耕地面积由五百五十万顷扩大到七百八十万顷,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区,增加特别显著,如四川省,由一万二千顷扩大到四十六万顷,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农民辛勤开垦之下,清初所面临的土地荒芜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这一段时期内,是有所改变的,耕地面积有所恢复和增加。但是,对于开垦的实际成效,不能过高估计。乾隆帝自己就承认:报垦田亩,“多有未实,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现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这种现象,事实上早已存在。雍正时期,广西报垦数万亩,“其实多系虚无”。河南报垦地亩,“尤多不实”。四川则以丈量掩饰虚报,“多就熟田增加钱粮”。以“熟田弓口之余”,“补报垦无着之数”,是那些虚报垦荒的地方官瞒上欺下的惯用手法。

因此,对垦荒的成果,必须有恰如其分的估计,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恢复和扩大,但所谓“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在所谓“康乾盛世”时期,“在整个国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处于荒芜的状态”。至于在趋于衰落的嘉、道两朝,人们所看到的是:“许多可以耕种的土地,无人过问”,沿海一带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芜不毛,到了极点”。而在对垦荒大事宣扬的河南,一个拥有五十三万亩耕地的县份里,荒地竟达四十万亩以上。

二、农田耕作

农田耕作,有三个重要的方面:一、农业生产工具;二、农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约和粗放。

在农业生产工具方面,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基本上没有什么改进。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乾隆时期编制的《授时通考》中,所列的农具,与十四世纪初期王祯的《农书》所载的农具,基本上是一样的。《农书》所列的七十七项农具中,只有一项不见于《授时通考》,而后者所列的农具,无一超越《农书》的范围。即使如此,农具中的某些改进,仍然是可能发生的。例如,由于冶炼技术的发展,个别地区曾经出现铁刃农具的锋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记载。但是,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农具的构造,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多少变化。这说明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几乎是处于停滞状态。

在农业生产中,耕与种是两个主要环节。因此,犁与耧,一向是农业上的主要生产工具。铁犁牛耕,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已开始使用,而耧车播种,在汉代也已发明。然而,到了清代,广大的农家,却很少有这些主要的农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华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结构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头做的,根本不能进入多深的土地”。就是在农业比较发达的江南,那里的农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轭在犁上当牛使用”。在广大的贫农中,十户未必有一条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间,山东登州农民很少一家备有一犋耕犁,“穷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间,拥有四十万农户的云南,全省牛马,不过六、七万匹,而用之于运输的有二、三万,用于耕作的不过四万上下,平均十户农民,才摊到一匹牲畜。事实上,能够像登州农民那样三、四家轮流使用一犋耕犁的,还是比较幸运的人。那些人数最多的贫农,手中往往只有一把锄头,耕也靠它,种也靠它。而他们中间的最贫苦者,甚至连锄头也要向地主租赁。

耧车播种,在清王朝统治时期,也一直没有普及。在华北,只有部分地区使用耧车,大部分地区用手撒种。广大的西北,耧车几乎不为人知。在甘肃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农民才第一次看到耧车。而这具耧车的出现,据说是由于一个比较关心“民瘼”的县官的提倡。

在封建社会中,真正关心“民瘼”的地方官是不多见的。即使有一、两个,也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的整个局面。康熙年间,直隶肃宁一个县官曾经致力于水车的改进,据说他曾亲自动手,有时甚至“赤足田中”,进行指导。乾隆年间,山东日照一个县官也曾“教民河边,扎筒车取水灌溉”。但是成效怎样,却不见记述。即使有些成就,恐怕也只限于较小的范围内。从全国来看,不但华北的农田灌溉十分落后,就是在水利条件比较优越的江南,一直到乾隆时期,很多地方还只有所谓“百亩之家”,才能“用牛戽水”,一般农户是无力置备的。相反,以利民之名行害民之实的例子,却是数见不鲜的。打井原是一件好事,然而雍正年间,陕西开井,却以徒具形式,“闾阎滋累”,以至当时与河南垦荒并列为农业两大祸害。

清王朝比较注意农田水利,从康熙以至雍、乾,修治黄河、运河,曾保持很大的声势。但愈到后来,就每况愈下。实际上,不论哪一朝,都谈不上真正关心农田水利。康熙、乾隆时期,动员很大人力修治黄河、运河,主要是为了保证漕粮的运输,牺牲民田以保漕,在康熙时期已经是数见不鲜的事。山东运河“全赖众泉灌注微山诸湖,以济漕运”,自称“视民如伤”的康熙,为保证漕运,便下令地方官,不许“民间截水灌田”,以致一遇天旱,“尽七十二泉源,涓滴不易灌溉”;稍有水涝,则“环湖诸州县,尽成泽国”。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既然对运河和其它河流作了一点修治,就多少减轻了自然灾害的程度。这和嘉庆以后完全置水利设施于不顾,农田损失和农业灾害日趋严重的情况,还是有所区别的。这可见于以下事例:

一、直隶京畿地区,在康熙、雍正年间,曾经两次建闸开渠,濬流圩岸,进行规模较大的营田活动。第一次发动于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当时天津总兵蓝理,在天津以南,开辟围田,招徕闽浙之人,垦水田二万余亩。据说当时这里“车戽之声相闻”,“人号为小江南”。但是,在蓝理离开以后,田土也就无人经理,圩坍河淤,不数年又“废为荒壤”。另一次发动于雍正四年(一七二六),由怡亲王允祥亲自主持。他在京畿附近三十六州县分立营田四局,开垦水田六十多万亩,“募江浙老农导之耕种”。两年之间,“■秸积于场圃,粳稻溢于市廛”。然而允祥一死,司局者无所称禀,遂至“荒而不治”。其后乾隆四年(一七三九)和十六年(一七五一)又修复过两次,但也没有恢复到雍正时期的规模。嘉庆六年(一八○一)以后,渐次淤积。

二、太湖地区为苏南水系宣泄之区,关系苏、松、嘉、湖的农田水利,有清代粮仓之称,清王朝为了保证漕粮的供应,对这个地区的水利,一直比较重视。康、雍、乾三朝,用之于苏州地区水利工程的公款,达到八十四万两,费用之殷,仅次黄、淮、运。其中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江苏巡抚庄有恭对太湖的疏浚,历时两年,用款二十二万两,规模较大。经过这次疏浚,凡湖滩草荡,悉令铲除,湖流入海故道有泄水桥门七十二,苏南各县蒙受其利。但是到了嘉庆以后,水利工程便寥寥不数见。此后,滩“草蔓纵横”,“茭芦弥望”。七十二泄水桥门,尽皆淤废。

三、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网纵横,绝大部分是富庶的稻米之乡,和太湖水系联在一起,同为清朝的财赋重地。由于接近海岸,这里经常受潮汐影响,潮来挟泥沙而上,潮去沙停,河流最易淤塞。顺治九年(一六五二),工科给事中胡之俊就提出疏濬吴淞江和浏河的主张。康熙十年(一六七一),江苏巡抚马祐正式开濬这两条河流,动用了漕粮折款十四万两。使苏、松、嘉、常、湖、杭六郡在水旱之时,“不致大困”。乾隆时期,对一些淤塞河流,也进行过疏导,川沙境内的长浜和白莲泾,都是在这时先后疏濬的。但是,到了嘉庆以后,便也无人过问。

四、鄱阳湖地区也是一个水稻高产地区,有“江右谷仓”之誉。江西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是产米的一个中心。但是,由于湖堤长期失修,嘉庆以后,“皆壁立不能御涨”。从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连续六年失收。从前是“民夺湖以为田”,现在则“湖夺民以为鱼”。致令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流亡过半,“江右变腴为瘠”。

总起来说,清代农田水利,并不胜过前朝。而且愈往后愈趋衰败。从大量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出:清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在数量上还不及明朝。在全国范围内,十八世纪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纪的正德、嘉靖、万历。而嘉庆以降整个十九世纪的水利设施,则连十八世纪的一半也没有达到。

最后,关于耕作的集约和粗放。总的情况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表现为少数的集约耕作与普遍的、广泛的粗放耕作,同时存在。

集约耕作,主要集中在经济作物的耕地上。在整个清代,一个壮年农民一年劳动所能耕种的水田,一般在十亩左右,所谓“壮夫一丁,治田十亩”。可是,经营菜圃,一人常年劳动,仅能种田两亩,还需要一个辅助劳动力。普通“治地十亩,须粪不过千钱”,而菜圃一亩,得花粪钱两千。这种情形并不限于菜圃。山东济宁的烟田,每亩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当一般旱田的四倍。四川内江蔗田的经营,“壅资工值,十倍平农”。其他经济作物,亦多类此。

在粮食作物中,也有实行集约耕作的地方。华南一岁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约耕作的一个典型。这种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农历九月晚稻收割后,十月犁田种麦,次年三月或四月收获大麦或小麦,皆随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极熟,用粪一次,躐地椎平田面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间,插早稻秧,一丛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余日放田水,耘一次、粪一次,乃种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间,过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间,早稻收获。四、五日后,锄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后,处暑前,再耘一次、粪一次。白露后,又耘一次。秋分晚稻开始扬花。又一月近霜降,于是放水干泥,以待全熟。这就是说,为了收获两稻一麦,一块土地一年之中,得耕两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苏的芋田,也是集约耕作的一个样板。每种芋一株,须先掘地深达三尺,壅以熟粪,每区三尺,种芋一株,而“一亩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断言,像华南稻田、江苏芋田这样的精耕细作,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广的。对于江苏的区田,当时的人就说种者不多,原因是“工力甚费”。福建的三熟田,十亩之中,只有三亩,其所以“为之者稀”,也是由于“工本稍费”。其他地区,亦莫不如此。

就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耕作的状况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区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余亩,“力散工薄”。华北小麦重要产区的山东,十足年成亩产也不超过一石。在广大的西北地区,流行的是广种薄收,“人以顷计”。东北许多地方耕种无恒,岁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则终不破土。播种以后,辄去不复顾,既不加粪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时候,草莠杂获。

在耕作粗放的条件下,弃耕固然表示生产力的式微,开垦也往往构成生产力的破坏。在江西武宁山区,乾隆年间,由于垦殖的粗放,沃土无存,山形骨立,大雨时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种。而汉水上游山区,由于玉蜀黍的粗放种植,造成严重的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曾经是十九世纪初期长江水灾频率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区的种植。

三、农作物

清代,农作物的种植,有不同程度的改进。有些经济作物和高产的粮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广。其中高产的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经济作物则主要是烟草、棉花、甘蔗和蚕桑。

在三项高产粮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国南方各省的主要粮食作物。根据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国水稻种植区域,大抵沿陕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苏北部一线。在此线以北,一般不种水稻。明清以后,水稻在北方的种植,开始有所推广。上述康、雍时期水稻在京畿地区的引进,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东、河南的种植,也得到试验和推广。山东有些州县,在康熙时期就曾试行开渠艺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将旱田改种水稻的试验。清王朝并且规定:凡愿将旱田改为水田者,不增钱粮,以示鼓励。

在推广水稻种植区域的同时,对优良品种的推广,也受到一些水稻产区的地方当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广西在十九世纪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双季稻。十八世纪初期,改良品种的虎皮糯,在陕西、云南、福建,都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十九世纪初期,江苏巡抚林则徐曾经介绍湖北的一种早熟水稻于苏北,以适应那里的气候条件。一些州县地方官也有类似的活动。如乾隆初年四川达州知州陈庆门“购旱稻种,导民树艺”,以适应“境环万山,岁常苦旱”的自然环境。所有这些活动,无疑是有益于农业生产的。

至于甘薯和玉蜀黍这两项高产作物,在明朝中期,已开始由国外引进,最初试种于福建、广东,万历以后,有所扩大。而它们的普遍推广,是在清王朝统治时期。玉蜀黍在乾隆时期,由福建传至江苏、安徽,又由两江传至川、陕、云、贵等地,到了道光时期,已成为云、贵两省的主要粮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间由福建传播于山东、陕西,其后又传至河南、直隶,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样成为农民的一项主要粮食作物。

在四项主要经济作物中,烟草种植的推广,范围比较普遍。十八世纪中,江南、山东、直隶,上腴之地,无不种烟。在西北的陕西、甘肃,大片的粮食作物地区,改种烟草。十八世纪后期,广西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纪初期,福建某些地区的烟草种植,达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种烟之利,倍于百蔬,而三倍于五谷。

棉花和甘蔗的种植,也有所推广。棉花的推广,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康熙时期,华北植棉,已经相当普遍。乾隆时期,直隶宁津种棉者几半县。中期以后,直隶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农户兼种棉花。山东清平县,在乾隆后期,棉田所占耕地面积,超过豆田、麦田的总和。同一时期,苏北海门、南通等地,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广,以台湾为最显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间,有人说:这里“旧岁种蔗,已三倍于往昔;今岁种蔗,竟十倍于旧年”。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

蚕桑的种植,历来是封建官府“劝农”的一项主要活动。清王朝入关以前,对蚕桑事业就开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养蚕缫丝和种棉织布并列为国家的两项主要措施。入关以后,蚕桑事业,有若干推广的迹象。乾隆一朝,出现了相当多的以提倡蚕桑而著称的地方官吏。他们取得的成绩,并不相同,但蚕桑事业有所推广,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区有所推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往往虚盈互见。以棉花为例,闽广和关陕,是棉花传入中国后首得植棉之利的两个地区。然而在清朝,这里的棉花生产,却出现萧条的迹象。广东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所种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须仰赖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则“棉花绝少出产,购自江浙,价尚加倍”。甘肃秦安,到乾隆初年才开始试种棉花,而西部的兰阜,则一直到道光年间才得到一个亲眼看到吐鲁番棉花大量入关的县官,“教民播种”。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广,并不足以反映农业的繁荣。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广,说明广大贫苦农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剥削下,借助这两种适于粗放耕作而又高产的作物,维持半饥饿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种包谷”的无地农民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在这一点上,玉蜀黍的推广,不但不足以说明农业生产的发展,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个反映。

(二)地权分配

一、地权分配的趋势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绝大部分土地始终集中在封建地主阶级手中,由地主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自耕农所占的土地,只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上,可能出现一个短暂的时刻,这时的地权分配发生有利于自耕农或小土地所有者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出现在一次农民斗争的风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权分配,在某些地区中,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明朝末年爆发的农民大起义,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后,就转变为以抗清为主的民族斗争。这一次席卷全国的大起义,从十七世纪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在历时半个多世纪的长期斗争中,豪绅地主阶级受到沉重的打击。他们之中,许多人被赶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面,在清军镇压抗清军民的过程中,无论城镇和乡村,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在战争比较剧烈和历时较久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所谓“荒亡地亩”,而在农民起义的地区,胜利的农民就成为这些荒亡地亩的新的主人。李来亨领导的农民军“分据川湖间,耕田自给”。进入安徽英山的农民军“阻险种田,为持久计”。江西瑞金的农民,提出“八乡均佃”的口号,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归佃农为业。山东诸城、日照一带,在明末农民起义军影响之下,出现一系列的群众夺地斗争,逃亡地主所存田产,“悉为二县小民瓜占”。至于明朝贵族的封地和庄田,在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更多地为农民所占有。河南南阳一带的贵族庄田,在崇祯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贵族庄窝,在顺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农民分占。可见,农民获得土地,地主丧失土地,首先是农民斗争的结果。

清朝统治初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为了从农民那里攫取更多的产品,在土地政策方面,采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于农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招垦政策,将无主的荒地招民开垦,作为己业。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归原来的佃种人垦种,“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这两项政策被认为是帮助农民获取土地,有利于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重要措施。

关于招垦政策,前面曾经提到。那里主要是从恢复农业生产的角度说明招垦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现在再来看一看它在使农民获得土地这一方面所发生的作用。

在招垦条例中,不但规定开垦民田,“先尽业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开垦”,而且还规定已垦之田,“若有主,给还原主起科”。这就是说,不但在条例颁布之后,农民所开垦的土地,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而且在条例颁布之前,已经开垦并归农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农民才在法律上获得他所开垦的土地的所有权。不然,农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劳动,即使土地实际上早已归他所有,只要一旦有所谓“原主”出现,他的土地所有权,就立即化为乌有。

在这些规定约束之下,有些农民有可能保持他所开垦的一点土地。但是,就这些条例的主要方面而言,它显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地主阶级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夺。这一点,清王朝的统治阶级也并不否认。康熙帝就说过:“无人承种之荒地,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号称推行开垦最力的河南巡抚田文镜,也不得不承认“顽绅劣襟,奸徒恶棍,希图现成,霸占熟地。当报垦之时,并不声言,及至垦熟,即出而争执”。农民垦荒,地主夺熟,农民对开垦的荒地的所有权,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垦办法,在字面上也有扶植小农的一面。如前述官借垦户牛、种,似乎是对垦荒的贫苦农民,进行帮助和鼓励。但是执行的结果,却与此背道而弛。贫苦农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贷牛、种的实惠,而且还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诛求。

真正从招垦中得到好处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谓“殷实人户”。他们左手向官府认领土地,右手便分给招来的垦户耕种,坐收地租。或“广雇贫人”,变成经营地主。(经济研究所抄档,地丁题本(9)、山东(四))他们认领土地,不但不受限制,而且认领愈多,愈加受到奖赏。认领一百顷以上的人,甚至有当上县太爷的希望。不用说,这是产生官僚地主的绝好温床。在这种形势之下,那些原来独自开垦了一些耕地的贫苦农民,也因畏惧差徭,往往“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农民已经不是获得土地,而是丧失原来所垦土地的所有权,重受封建剥削。

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一共不足二十万顷,其中有一部分在明末农民大起义期间,已归农民所有。即使如此,变藩产为民田,如果贯彻执行,自然也是一项有利于自耕农的措施。但是,清王朝把一部分朱明的藩产划归原耕农民所有时,名义上虽为无偿,实际上却要田价。康熙帝说:土地既征额赋,再要田价,是“重为民累”,表示只能征赋,不能再要田价,但事实并非如此。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山东某地一块三顷多一点的更名田,不但在“给民垦种”的第二年就征收额赋,而且每亩要价五两。十分明显,即使“民得以更名田为己业”,这每亩五两银子的要价,也不是一般无地穷民所能付得出的。因此,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最后又往往落入地主手中。所谓“更名地粮花户,半归劣手”,证明它至少有一部分被地主霸占,农民所得是很有限的。

由此可见,所谓清王朝帮助农民获得土地的措施,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清王朝统治初期,某些地区地权的集中,可能有所缓和,那是农民起义对封建统治打击的结果。整个说来,地权的集中趋势,仍然没有改变。土地兼并,仍然在不断地进行。与土地兼并有密切联系的地价变动,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江南苏松一带,顺治初年,良田一亩,值银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乾隆初年,田价继续增长,但一直到乾隆中期,仍不过七、八两。到了乾隆末年,竟长至五十余两,三十年中上涨了六、七倍。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江南一地。湖南在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中,地价上升了三至四倍;浙江绍兴在十八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三倍;四川成都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六至七倍;福建永安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二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一倍。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地价的上升,幅度巨大,范围普遍,所反映的,正是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广泛。

和地价上涨同时出现的,是土地买卖频率的增加。乾隆时人钱咏说:在田地买卖转手上,从前是“百年田地转三家”,而在他生活的时期,则“十年之间已易数主”。钱咏所说,未必十分准确,但这种现象之所以能引起他的注意,说明土地买卖的频率,一定有相当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无疑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过程。

地价上升,反映土地兼并激烈。地价下落,又给土地兼并提供机会。清初叶梦珠在谈到康熙初年,流离初复,江南田价下落之时说道:“有心之家乘机广收,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者。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地价下落,给豪绅地主以贱价收买土地的机会,助长了土地兼并。

下面以江南地区的无锡、常熟等地和华北地区的直隶获鹿为例,说明清代土地集中的程度。

江南地区的图甲,一般按户数编制。在一个地区之内,各图甲的户数大致相等,而土地面积,却很悬殊。康熙年间,无锡每甲田亩有多至千余亩的,有的则仅数十亩。从康熙到乾隆,各图之间以及图以下各庄(甲)之间的土地,又发生剧烈的变动。常熟、昭文两县,在乾隆十一年(一七四六)时,每图田亩,有的多至万亩,有的仅只千亩。武阳丰西乡某图,其中芥字号共有田一千二百亩,原分十庄,轮流充役,可以设想,最初十庄田亩,应该大致相等,否则不会轮流充役。可是到了乾隆年间,各庄土地就已发生激烈变化,有的庄集中了大量土地,有的庄只余田数十亩乃至数亩。

不但土地向少数图甲集中,而且一图一甲的土地,又向少数地主手中集中。康熙四十年(一七○一)间,在一个由一百一十户、占田三千二百三十亩所构成的某甲中,占有土地者二十三户,只占全体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一,无地农民八十七户,占全体户数的百分之七十九。在占有地亩的二十三户中,有十三户只占地六十八亩,而其余十户占地三千一百六十二亩。也就是说,不到百分之十的户口,占有将近百分之九十八的耕地。

十八世纪前期直隶获鹿九十一甲的土地占有统计,占户口总数百分之四十六点二的贫苦农户,只有耕地的百分之三点四,而占耕地百分之三十五点四的地主,却只占户口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二。

就这两个统计而言,直隶获鹿的土地集中程度,似乎要小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江南地区的土地,似乎更加集中。究竟何者有较大的代表性,由于全国的情况,缺乏这样具体的材料,无从下准确的判断。但从以下两段引文中,可以得到一些消息: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巡行七省以后说道:“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

十之三、四耳。”这就是说,全国农业生产者之中,十之六、七是赤贫的佃户。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原来直接生产者中间的十之三、四“有恒业”之人,到了乾隆时期,也逐渐失去了土地,成为“佃耕之户”。

二、地权分配的特点

清代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较前朝有所缩小,官僚、缙绅对土地的兼并,则有所增加。而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则成为相当突出的现象。

清王朝入关以后,曾将朱明的一部分贵族庄田改为更名田,这是把皇庄转化为民田的一项措施。清王朝初期虽然在京畿地区进行过大规模的圈地,建立了大量的皇庄旗地,但后来也逐渐向民田转化。因此相对明代而言,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实际上有所缩小。但皇亲贵族以外的官僚缙绅,还是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地主阶级的实力,还有所发展,至少看不出有任何削弱的迹象。

清代官僚占有大量土地的事实,反映在当时许多官方记载中。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的一个奏章中说道:“今之督抚司道等官,盖造房屋,置买田园,⋯⋯所在多有,不可胜责。”乾隆四十二年

(一七七七)的一道“谕旨”中说道:官僚“多于外任私置产业,以为后日安详地步”。这说明从康熙到乾隆,官僚兼并土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乾隆初期,有人奏请限田,最多以三千亩为限,可见那时有田在三十顷以上的,已经为数很多。这个建议并未见诸实行,它本身有不切实际之处,但其中必然有来自那些拥地在三千亩以上的官僚地主方面的阻力。

事实上,在清朝大官僚中,占地只在三千亩的水平上的,还被人们看作是不治家产的“好官”。康熙时大学士张英,在安徽桐城原籍置田千亩,被认为是“寒素”之家。乾隆时期,被皇帝称为“实心办事”的直隶总督李卫,在原籍江苏砀山有田四万多亩。一般是占田几十万亩,才算符合大官僚的身份。康熙时期的大官僚徐乾学、王鸿绪、高士奇等人,田连数县,产及万金,这些所谓“士林翘楚”的官僚,都是盘剥民膏的好手。乾隆时期的和珅,不但自有田产八十万亩,连他的家奴,占有田亩也以万计。

官僚兼并土地的进程,也是惊人的。高士奇原来是一个“觅馆糊口之穷儒”,进入官场以后,很快成为“数百万之富翁”。大官僚孙玉庭,原来家产“仅及中人”,做了一任总督以后,就在原籍山东的济宁、鱼台、金乡、曲阜等州县大量兼并土地,迅速成为有田三万余亩的大地主。一个官阶仅至按察使的中等官僚李象鹍,宦游二十年,地产就增加了六、七倍。

官僚之所以能迅速兼并大量土地,并不单纯依靠他的禄俸。清代官僚的正俸,是相当低的。一个一、二品大员,年俸只有一百多两。雍正时期,在正俸之外,又加上所谓养廉,但平均计算,养廉也不过相当正俸的六倍,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证。显然,单靠正俸和养廉,是不可能满足官僚对土地的巨大欲望的。官僚之所以能集中大量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官僚的特权地位,贪污纳贿,巧取豪夺。

在封建社会中,官场历来是贪污纳贿之所。正俸收入是可以计算的,贪污纳贿收入,则无法加以计算。清代,一个巡抚,年俸不过一百余两,而一个巡抚衙门,每年收受下属的规礼,在贵州为一万余两,在山东则达十一万余两。如果说,平均计算,养廉相当正俸的六倍,那么,单是规礼一项,就相当正俸的九十三倍。至于规礼以外的非法收入,更是倍蓰于此。

封建官僚还依仗他的特权地位,对土地进行巧取豪夺。官僚兼并的土地,往往在他的任所。康熙时期做过江宁巡抚的慕天颜、余国栋,一个是甘肃人,一个是湖北人,却都在任所的江苏拥有大量土地。乾隆时期,常有“归田之愿”的山东巡抚陈世倌,乃以浙人“而私置产兖州”。可以肯定,这些土地的取得,更多地是利用官僚地位,巧取豪夺的结果。

与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相联系的,是祠田、义庄的大量出现。祠田、义庄名义上是一姓一族的族田,实际上掌握在本族的大地主亦即官僚绅士地主的手中。这种大地主所有制形式的土地,虽然在元、明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到了清代,则有显著的发展。康熙时期,不少地主以“置义田”的形式,掩盖他们霸占大量土地的罪恶。雍正、乾隆以后,义庄之设,已经“普天下”。清王朝对官僚地主的这些花招,也多方加以保护和鼓励。别的土地可以因种种原因而被没收,唯独义田不在没收之列,从而官僚地主把持的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清王朝特别给予的权利。

清代地权分配的另一特点是: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突出地引人注目。

商人对土地的兼并,和商业资本的活跃有密切的联系。在“有土斯有财”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业资本和土地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如果说,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政治的权力,那么,商人兼并土地,则主要依靠经济的权力。

明代以前,商业资本即早已存在。但到清代,才显得十分活跃,货币经济才有比较广泛的活动场所。当政治权力在土地的兼并上发挥主导的作用时,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就缺乏必要的保障,从而缺乏相应的推动力。明朝人谢肇浙说:“江南大贾,强半无田。”大贾而无田,这说明当时在土地的兼并上,贵族、官僚、缙绅这一类特权地主,仍然处于垄断的地位。

清王朝统治时期,贵族、官僚、缙绅,仍然是特权地主。但是,他们的特权地位,视明代已有所削弱,商人的势力,则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而有所增长。山西的票商,两淮的盐商,广东的行商,福建的海商以及安徽的徽州商人,江苏的洞庭商人等等,都已形成资本以万计的商人集团。这些大商人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土地进行大量的兼并。在乾隆时期,已经引起广泛的注意。乾隆五年(一七四○),兵科给事中胡定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每岁所入盈千万石。”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也说:山西“浑源、榆次二县,向系富商大贾,不事田产”,今则“多置土地”。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河南巡抚毕沅则说:“豫省连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而“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这里的富户,指的也是富商大贾。这三个人的话,当然不能证明这些富商大贾在乾隆时期才开始兼并土地,但是,乾隆时期,这种兼并土地的活动已达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以致引起人们广泛的注意。

商人兼并土地,就其数量而言,似乎不及官僚。但是他们却十分活跃,他们手中的资金,有较大的流动性,哪里出现兼并土地的机会,他们就会闻风而至。许多史料反映:山西商人远至河南兼并土地,徽州商人到苏北购买土地,广东商人到广西购买土地,⋯⋯。在山东、山西等十三省中,都存在“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的大量事实。单是山东一省,就有六十一县之多。

由于商人资本有较大的流动性,兼并土地的商人,就能在农民遭受灾荒饥饿时,压价收买土地。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等省发生旱灾,聚集在扬州、汉口、徽州的盐商,就纷纷盘算“越境买产”以图利。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前,直隶南部三十余县连年灾荒,外来商贾就“利其(指土地)价贱,广为收买”。上述山西商人跑到河南购买土地,也是利用对方的“贱价准卖”。毫无疑问,这种兼并土地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双重的灾难。

在商人兼并土地的过程中,高利贷是一个有力的工具。所谓“称贷者其息恒一岁而子为其母,故多并兼之家”。(《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李兆洛《风台县志·论食货》)。兼并土地的商人,或

者在青黄不接,粮价高涨之时,贷粮折价于缺粮的农民,收取高利,剥削农民到破家荡产,然后“折收田、房”,达到兼并农民土地的目的。或者接受农民典当土地,通过典当、找凑,到最后卖断,使高利贷发挥巨大的作用。上述在河南“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的山西商人,就是通过高利贷兼并土地的典型。在福建农村的土地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典卖土地的事例。在江苏,甚至有一种“典多于田”的地主,典当利息既是他的主要收入,又是他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

通过高利贷的方式兼并土地,并不限于商人。官僚地主乃至一般地主,也常常是敲剥农民的高利贷者。前面提到的大官僚高士奇、徐乾学以及和珅等人,都同时拥有不少当铺或银号。人们称“士大夫挟囊中装而问舍求田,犹其上者”,而“放债以权子母之利”,在“鱼肉乡曲”方面,则是“刀锥相竞”。这里的所谓“士大夫”,不过是官僚地主的别号。虽然如此,在高利贷兼并土地的活动中,商人仍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而这种兼并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双重的苦难,是毫无疑问的。

(三)租佃关系一、旗地和佃仆制中的主佃关系

旗地是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过渡时期所特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包括皇庄在内的旗地,在清王朝入关以前,就已经通过战争和其他掠夺土地的方法,在辽东开始建立。清王朝定都北京以后,又在京畿地区,通过政治暴力,先后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在清初全国五百五十万顷耕地中,旗地占十七万顷到二十万顷左右,约当全国耕地的三十分之一。

关于旗地的发展变化,前节已有论述(见本书第九册)。这里再就旗地的租佃关系,略作说明。

旗地上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被称为“壮丁”1的农奴。他们或者是战争中的俘虏,或者是被迫充当满洲贵族奴仆的劳动人民。在属于皇室私产的皇庄中,它的组织形式是:每十名壮丁为一庄,设庄头一人,领地七百二十亩,牛六至八头,并量给房屋、器皿、衣服、口粮和田种。各庄应交租额,由庄头负责承总。在顺治初年的盛京皇庄中,每庄一年纳粮三百六十仓石,此外,还要上交大量饲草、猪、鸭、鹅、蛋等物。单是饲草,一个头等粮庄,一年要交一万四千束,折价合粮二百八十仓石,几乎相当正粮的百分之八十。实物之外,还有各种繁重的劳役,既有临时的劳役,又有长年的劳役;既有庄田的生产劳役,又有地主的家内劳役,所有这些,无一不落在壮丁的身上。

编制在皇庄和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都处于奴仆的地位。皇庄的壮丁,是皇室的世袭奴仆。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则被称为“屯居旗下家奴”,也就是庄田地主的奴仆。清律中有关奴婢的律文,对他们统统有效。这些奴隶们,可以任意鞭打捶辱,可以转移赠送,甚至出卖,而且壮丁的买卖,和土地的买卖无关,他们不是随土地的出卖一同转让,而且作为主人的财产单独出卖。他们的身份,具有浓厚的奴隶色彩。他们没有人身的自由,没有脱籍的自由,甚至根本没有独立户藉,只能附属在主人户下。(《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他们虽然被分配到一些土地,但这些土地的典卖,“悉由本主自便”,壮丁无权出典出卖(《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

由此可见,皇庄和一般旗地上的壮丁,虽然有一点独立的经济,但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奴役,他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同奴隶制下的奴隶所差无几。

从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存在于安徽、河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以及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地区,而以安徽南部的徽州、宁国、池州,较为突出。

佃仆大抵都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些被称为“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的世袭奴仆,在佃仆关系建立之初,就要向地主出具两张文约:一张是佃种田亩、山场,交纳地租数量的“租佃文约”;一张则是明确隶属关系、保证子孙永远服役的“应主文约”。他不但“种主地”、“住主屋”,而且包括耕畜、农具、种籽以及口粮在内的全部“工本”,也要向地主告贷。他耕种田地、山场,要自负盈亏,但却无权过问耕作的安排。山上种什么树,什么时候砍伐;地里种什么粮食,各种多少,都得听地主指挥监督。他在纳租之外,还得向地主服应各种劳役。地主家中遇有冠、婚、葬、祭,科贡选官,以及迁坟造宅,搭桥撑船,升旗竖匾,立碑建坊等等大事,佃仆都要到场服役。至于日常巡更守夜,看家护院,拨路扯草,作乐嚎丧等等,都是佃仆分内差使。“一有使唤,即赴听用”,“永远应付,不得抗拒”。

佃仆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主可以把佃仆一家随同土地、房屋出卖给任何人。佃仆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当给东家,作为借款之抵押。他没有自由的人身。只能居住在地主给予居住的地方,不能私自迁居。他的儿子,不能过房,不能卖与他姓。他的女儿,在向地主交纳若干银两,得到地主允许以前,不能出嫁。甚至他死了以后,他的妻子只能招赘夫婿来家,不能改嫁外出。总之,妻子儿女都不能自由脱离佃仆家庭。

佃仆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和地主对佃仆的人身支配,在法律上表现为严格的封建等级关系。佃仆在法律上和“奴婢”的地位相当,地主则和“家长”的地位相等。顺治年间,安徽的一个佃仆因击杀一个不法地主,被坐以凌迟处死,就是按照奴婢冒犯家长,加等治罪的刑律判处的。

旗地、皇庄上的壮丁和佃仆制下的佃仆,在全国数以亿计的佃农当中,究竟属于少数,这两种制度,在清王朝统治时期,一个处于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处于没落的状态。

旗地本来是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产物。在清王朝征服全国以后,继续推行这种制度,必然会和汉族地区比较先进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而遇到强烈的反抗。大批土地被圈占的农民,失去了原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果不迁徙流亡,便只有留在被圈的土地上,成为旗地上的壮丁,降为与农奴相等的地位。至于原有的过着非人生活的壮丁,更是无时无刻不在盼望脱离旗地,要求解除旗地对他们的束缚。因此,在旗地圈占的过程中,不但土地被圈占的农民进行激烈的反抗,而且旗地上的壮丁,也大批出走逃亡。尽管清王朝设下了许多惨无人道的禁例,逃亡的风暴,仍然席卷整个旗地。顺治中期,“一年之内,逃人至于数万”,造成旗地上劳动力的严重缺乏。与此同时,壮丁中也开始发生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壮丁,通过改进耕作,扩大副业等方式,增加收入。在上交额租之外,逐渐积累起一定数量的财产。他们也要求解除壮丁的身份。采取的方式,则是典买旗地,“赎身为民”。康熙以后,所谓“奴典旗地”已十分普遍,在畿辅一般旗地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壮丁的逃亡或赎身,动摇了旗地剥削方式的基础。农奴式的耕作,事实上已经无法维持。资佃耕种,收取租息,逐渐取代了原来的“藉家仆资生”;庄头招民佃种,逐渐取代了原来的“签拨壮丁,立庄耕种”。这个过程,在皇庄的庄田中,至十八世纪中期,有显著的发展,而在一般旗地中,则早在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初,封建租佃已经占居主导的地位。

至于佃仆制度,在有清一代,也处在没落的过程中。

佃仆制之所以产生,直接生产者之所以沦为佃仆,有的固然是迫于饥寒,有的则是迫于权势而投献投靠。在明末农民起义中,这些迫于饥寒和权势而沦为农奴地位的佃仆,大批地参加了斗争的行列,争取自身的解放。一直到顺治年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受到镇压以后,佃仆的暴动,在有些地区,仍然没有停止。处在这种形势之下,清王朝不得不一度严禁“地方势豪受人投献”之风。顺治十七年(一六六○)和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又两次禁止“将佃户随田转卖”。但是前一条例,对解放佃仆,并不发生直接的作用,而后一条例,只是不许将佃仆随田转卖,至未转卖而不随田,则未见禁止。显然,对于佃仆制的废止而言,这是很不彻底的。

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清廷进一步规定:在佃仆之中,凡是“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就不再具有佃仆的身份。但是“不受主家豢养”,涵义模糊。因为种主之田,居主之屋,乃至葬主之山,三者居一,都可视为受田主豢养,所以这个法令,徒具空文。一直到嘉庆十四年(一八○九),清廷才正式明确:“世仆名分统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若年远文契无可考据,并非现在服役豢养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都一律“开豁为良”,不再具有佃仆身份。据说由于这一条规定,皖南一地佃仆之开豁者,一时达数万之多。(其后道光五年,又有同样的规定,见祝庆祺《刑案汇览·良贱相殴》。)事实上,佃仆之“出户”斗争,在这一规定之前百年,便已不断发生。从现存有关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佃仆自动离庄或抗拒应役的斗争,愈演愈烈。清王朝的法令,着眼点固然是在防止土地抛荒,保证封建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它也是现实斗争结果的反映。

二、一般民田中的主佃关系

清代民田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田中的租佃关系,亦即一般佃农和地主的关系,构成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清王朝统治下的广大佃农,实质上仍然处于农奴的地位。他和上面所说的佃仆、壮丁,在很多方面,只有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别。佃农一般自有或部分自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享有所谓永佃权的佃农,在取得土地耕作权之前,必须有自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之外,还具有为取得租佃权而付出一定代价的能力。这和包括耕畜、农具、种籽,乃至住屋、口粮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要告贷于地主的佃仆比较,处境似乎有所改善。但是,在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的条件下,沉重的地租负担,不仅吞没了所有的剩余生产物,而且侵蚀到一部分的必要劳动,“以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都严重地受到威胁”。即使在永佃制的条件下,一旦佃农交不足租额,地主就有权以欠额抵消佃农取得永佃的代价,以至收回土地,从而佃农的这一点“独立”的经济,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在这种条件之下,佃农缺乏部分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便也成为经常的现象。有的是缺少生产资料,有的则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付阙如。康熙时期的山东单县,乾隆时期的河南汲县、鄢陵,嘉庆时期的安徽凤台,不少佃户,缺乏生产资料,使用的牛、种,皆仰给于业主。清初的山东日照,有些佃户耕作,“不特牛具、房屋田主出办,正月以后,口粮、牛草,亦仰给焉”。乾隆时期的直隶献县,地主对佃农不但“给之牛力,给之籽种”,而且“春借之食”。在河南鹿邑,有的地主对佃农“居之以舍”,有的“出籽粒”,“并备牛车刍秣”,有的几乎全归地主供给,佃农仅只种植芸锄。这些都是佃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付阙如的事例。

丧失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佃农,处境就发生显著恶化。他们不但要付出更高的地租,而且在正租之外,还要为地主提供更多的附加地租或劳役。在河南的汲县和鄢陵,如果佃农自备牛具车辆,地租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十,如果由地主提供,地租率就大大提高,夏季麦租达到产量的百分之八十,秋季杂粮租达到产量的百分之七十,而且柴草全归地主。在鹿邑,佃农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主佃各得一半;主出籽粒者,佃就只得十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秣者,佃仅得十之三。若仅为种植芸锄,则所得不过什二而已。

正租之外,地主还向佃农勒索各种各样的附加。在浙江、福建、广东濒海一带,正租之外,还有所谓“冬牲”,亦即冬天向地主交纳的鸡豚牲畜。单是这一项附加,折价约当正租的百分之五。一项冬牲如此,其他附加可以概见。而所有附加之更多地落在向地主告贷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佃农身上,也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民田佃户,也有各种劳役义务。既有生产劳役,也有家内劳役。在现存的清代档案中,还保留着反映这种租佃关系的材料。乾隆时期的刑部档案中,可以看到佃户与地主之间“议定做工抵租”的事例,这说明劳役地租,在一般民田中,也没有完全消失。至于生产劳役以外之家内劳役,则更加普遍。所谓“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农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隶”这一类记载,充满了清王朝的文献。而役使的范围,也不比佃仆稍有逊色。江西有的地主规定,佃户要“看管左右前后栾林竹木,答应婚姻喜庆人工柴薪”。在湖南,甚至在主佃隶属关系比较松弛的押租制下面,仍然往往是“田主家婚丧等事,常唤佃民扛轿役使,平时唤令帮工,几同什厮,稍有不合,辄行批颊辱詈”。交得起押租的佃农尚且如此,那些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方面还不能全部自给的佃农,他对地主服役的繁重,可以想见。

佃农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生产者,但是他在生产上的劳动时间,却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这对于生产资料不能自给的佃农而言,尤其如此。在地主提供种籽、肥料、车辆、农具的条件下,生产的指挥权,实际上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提供什么,提供多少,何时提供,必然会影响佃户对生产和劳动的安排。而在实行分租制的条件下,地主即使不提供生产资料,他对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也必然会加以指挥和控制。因为这时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他的收益。在河南、山东的许多地方,农田何时播种,何时收割,下种多少,施肥若干,中耕除草时间,锄地深度、遍数,佃户都须听命于地主,不得违反。有的地主在锄地季节,甚至每晚传齐佃户,将次日该锄地亩,登记地册,以便逐一遍查。有的出工本的地主,则进一步亲往“督佐”。在这样严密的监督之下,佃农对地主的指挥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得有任何违反。乾隆年间,湖南东安县佃农袁世礼,仅仅因为田内未加粪草,就被地主夺佃。一次粪草,就使所谓独立地位化为乌有。

在实行额租制的主佃关系中,由于地租额固定不变,地主也就丧失其干预生产的条件。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一般地有所提高。从分租到额租,一般地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具体到清代的中国,由分租到额租,并不代表租佃关系发展的主流。既有由分租到额租,又同时有由额租到分额。这种相向的变动,单从乾隆一朝有关主佃纠纷的档案材料中,就能得到充分的证实。因此,佃农的地位,从总的趋势看,并没有显著的改善。

佃户不但在生产上要受到地主的指挥,而且他的人身,也免不了受地主的支配。

首先,地主掌握有管束佃户行动的行政管辖权。在明代,佃户和乐户、家奴一样,“属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佃户出门至五十里外,历时一日以上者,须向地主请假。到了清代,他们仍然要受地主管辖。在清王朝的保甲条例中,就规定田主对佃户要“一体稽查约束”。

地主既然有权管束佃户,自然也有权处分佃户。“地主对农民有随时打骂甚至处死之权”,这是不移的历史事实。康熙时期,浙江天台的豪绅地主,对欠租的佃农可以“掀瓦掇门,拴妻缚子”,“锁押私家,百般吊打”。江苏崇明的一个地主,因逼租打死佃户,在地方官的庇护下,佃户家属不但控诉无效,反而坐了诬告罪。雍正时期,河南豪绅地主“私置板棍,擅责佃户”。淫占佃户妻女,司空见惯。乾隆时期,湖南安仁一个地主,诬赖佃户欠租,逼死一家五命。所有这些,都是在所谓“太平盛世”中出现的事情。

清王朝对地主的这些非法行为,也曾在纸面上作过限制。雍正一朝,就曾接连不断地颁布过禁止地主殴打佃户的条例。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央吏、刑两部刚议定了一个新的条例:规定“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云南地方当局又发布了一项禁约:“不许田主凌虐佃户,混加扑责。”但是,这些条例,根本不能保护佃户免受凌虐。地主殴打佃户,往往借口后者“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而新条例中虽然规定地主“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同时却又规定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这就是说,打还是要打的,不过改由官府来执行。这样规定才叫“立法贵得其平”,而对地主说来,只要田租到手,谁去打都是一样。至于云南的禁令,它不说明别的,只说明那个“贵得其平”的立法,颁布了七年之后,仍然存在田主扑责佃户的事实。

和佃仆、壮丁比较,佃农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他的人身“自由”稍微多一点。他的行动,虽然还要受地主的管束,但是法律上已经没有明文剥夺他的迁徙自由。他不像皇庄中的壮丁,逃亡一次,要挨一百鞭子;也不像佃仆制下的世仆,要子子孙孙世代相承地“居主屋、葬主山”。他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要轻一些。他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不像佃仆那样,可以随田出卖;也不像佃仆那样,把自己的子女当作抵押品去出当。他和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和纯粹奴仆身份的佃仆,又有所不同。如果说,佃仆和东家是“良贱”关系,那么他和地主就进到略高一筹的“少长”关系。但是,所有这些法律地位的“提高”,在经济的枷锁面前,又常常化为乌有。地主固然没有权力随田转卖佃农,但是,当土地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垄断时,尽管佃农可以自由更换他的地主,却无法脱离地主的土地。法律上尽管没有规定随田买卖佃农,实际生活中,佃农附着于买来卖去的土地,子孙世袭承耕,乃是屡见不鲜的。地主固然没有典买佃农子女的法律依据,但是经济上的残酷剥削迫使佃农典卖子女,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佃户“卖男鬻女以偿租”,“鬻妻卖子而弗顾”,在清代的文献中,是到处可见的。

和佃仆、壮丁比较,佃农的经济地位,也要独立一点。他多少自有一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有几间自用的住房,有几件自用的农具。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足以否定佃农身上的沉重负担。他即使有一点住房、农具,但一旦付不出地租,地主随时可以拆掉他的房屋,拿走他的动用家具。康熙时期,江苏吴江县的一个地主陈愚向他的佃户,同时又是他的叔父陈敬索租不得,当场拆掉陈敬的住屋,抢走所有什物。陈敬之妻,也就是地主的婶母奔呼阻拦,当场就被地主打死。浙江天台县的豪绅地主,每于年终,差遣悍仆、家奴,分头四出,逼取租债,往往举佃户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至掀瓦掇门,撬砖去户。事实上,在很多场合下,佃户惟恐地主夺田另佃,往往不等地主动手,自己就把鸡豚布帛,送上门去。

应该看到,在清代的农业租佃中,也有一些表明封建关系松弛的变化。例如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永佃制,在清代有所发展。在永佃制之下,佃农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他在农业经营上的独立性和对地主的依附性,都有所改善和减轻。但是,在清代前期,这种佃权,并不是稳固的。夺佃的威胁,是随时存在的。只要佃户一旦交不出地租,永佃就会成为泡影。这种情形,在雍正乃至乾隆时期,仍然大量存在。在乾隆一朝有关土地债务的刑科档案中,就有不少反映雍、乾两朝夺佃的事例。有的用顶耕银取得永佃权的佃农,被地主将顶耕银两抵租,收回田产;有的地主出卖土地,连佃户取得永佃权的田根一起“并吞”。

由此可见,在清王朝的统治下,广大农民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毛泽东同志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是这样,处于封建末期的清王朝,仍然是这样。

(四)农业雇佣

一、农业雇佣的数量

农业雇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很早就已出现。在明代,不少地区的农村,已有长工、短工和忙工的名目。进入清代以后,农业雇佣有进一步的发展。关于清代农业雇佣的数量问题,需要说明的有农业雇佣的普遍程度和增长趋势,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现,农业雇工在地区间的流动,农业雇佣的规模和农业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等几个方面。

一、农业雇佣的普遍程度和增长趋势。在现存的清代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农业雇工材料。根据这些材料的选样统计,至少在乾隆年间,农业雇工已经遍及当时的二十一个行省。有些省份(如河南)绝大部分的州县,都有农业雇工的记载。有些省份(如福建),到处都有农业雇工,以至在保甲和户籍册上,专有“雇工”一栏,以资识别。这些情况,可以说明到乾隆时,农业雇工已经相当普遍。至于农业雇工的增长趋势,上述档案材料也提供了一些例证。在雍正、乾隆、嘉庆三朝七百○八件农业雇工的选样统计中,属于雍正朝的不过十二件,而属于乾隆、嘉庆两朝的,则分别为二百五十九件和四百三十七件。农业雇佣增长趋势,也是相当显著的。

二、短工集市的出现。农业中的短工集市,至少在乾隆时期,已经在东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广东等省出现。东北的“工夫市”、河南的“人市”、山东的“雇工子”,安徽的“打短”,都是短工集市或集市上短工的别称。此外,山西阳高、广东钦州、新会等州县,都有关于雇工市的记载(明清档案馆,刑科题本)。这些短工集市,经常出现于农忙季节,受雇的短工,“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立于集市,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

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现,说明农业雇佣中,短工雇佣有较大的增长。在上述清代七百○八件农业雇工选样统计中,短工为数占一半以上,这说明在绝对数量上,短工居于优势。

三、农业雇工在地区间的流动。在清代有关农业雇工的档案中,还保存了大量的所谓“客籍佣工”的材料。这些材料反映农业雇工向县外、省外的流动,在乾隆时期,已经是大量的、普遍的现象。仅从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至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这十年当中,就可看到:福建的农民受雇于陕西,湖南的农民受雇于云南,而山东、河南的农民,远至吉林、奉天。这种远距离的流动,有的出现较早,如山东农民向东北的流动;有的在以前的文献中,并不多见。至于邻近省份或邻近州县之间的流动,在清代以前,即已有发现,如江西南丰长工,雇于宁都,在明末时,每年不下数百。进入清代,这种短距离的流动更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佣工经常出现循环流动的现象。山东佣工流向河南,河南佣工流向江苏,而江苏佣工又流向山东。造成这种循环流动的原因,已不能以一般的逃荒来解释,它必然带有专门外出寻找雇佣的因素在内。

四、农业雇佣的规模。清代的农业雇工在数量上虽然有一定的增长,但是,整个说来,农业雇佣的规模,一般是比较小的。大量的档案材料证明:农村中雇佣帮工的农户,一般每户都只雇佣一至两个雇工。雇佣规模比较大的,多半出现在经营经济作物的富农或经营地主的土地上。四川甘蔗产区,在乾隆时期,出现有雇工达十数人的租地富农。广东甘蔗产区合浦,在乾隆时期,也出现租地较多,雇工经营的富农。在山东产烟区中,雍正时期,出现过佣工数百人的大户。广西产烟区,乾隆时期,已经出现雇工一、二十人,种烟一两万株的专业经营。在安徽的产茶区,乾隆时期,出现过雇工达二十多人的茶圃。福建的产茶区,也出现了大规模的茶厂,“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其中有些茶厂的雇主,实际上是兼营茶叶加工的作坊老板。在专业化的农业中,雇工经营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福建种植花生,广东栽种竹林、槟榔,福建、广东采摘荔枝、龙眼,都出现过雇工经营。上海种植蜜桃,甚至雇有专门捉虫的工人。不过,就全国范围而言,雇工一、二人的农户仍然占绝大多数。他们主要是与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农民。

五、农业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农业雇工虽然在数量上有一定的增长,但是它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总的说来还是很低的。明朝嘉靖时期,江苏、常熟每三十八人之中,大约有一名“常时为人赁作”之人。这个人如果可以算作农业雇工,那么农业雇工占人口的比例为三十八分之一,即不足百分之三。依据道光时期河南密县查点户口统计,全县共有雇工四,二五九名,当时密县全县编入保甲的户口共为一三○,七二二人。据此计算,雇工占全县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三稍多一点。常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雇佣可能大大超过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密县是一个产煤的县份,上述雇工之中,可能有不少是煤窑雇工。因此,就全国而言,农业雇工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定远远低于百分之三,是极其微小的。

总括以上,对于清代农业雇佣,在量的方面,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业雇工数量,特别是其中的短工数量,在此期间,有所增长。但雇佣的规模,除了少数经济作物地区以外,一般都比较小,农业雇佣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下。农业上的劳动者,仍然是以占人口绝大部分的佃农和自耕农为主力军。农业雇工,作为农业生产的承担者而言,还是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二、农业雇佣的性质

清代农业中,虽然有了相当数量的长工和短工,但是雇佣的性质,雇工与雇主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就雇工的大多数而言,仍然是封建主义的。这主要表现在雇主剥削的性质和雇工的人身隶属关系两个方面。

从剥削的性质看,清代的农业雇工中,长工所出卖的,无疑不是作为商品的劳动力。长工的绝大部分可以称得上是自由得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但是,正是长工在雇佣期间,除了吃饭睡觉以外,全部时间,几乎都为雇主所占有,由雇主来支配。长工已经睡觉,雇主可以把他从床上拉起来,长工正在吃饭,雇主可以要他把碗筷放下去。总之,一经雇佣,长工的整个时间,都受雇主支配。不仅如此,雇主通过长工的雇佣,甚至可以支配长工的全家劳动。也就是说,有的长工的工价,甚至包括了长工全家劳动的“报酬”。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河南唐河一个雇工的遭遇,就是例证。这个名叫吕魁元的长工,先是出雇于同邑的郑天禄家,工价每年二千五百文。后来吕魁元的妻子王氏带同幼子,也来郑家佣工,雇主并不给价,只是拨地五亩给王氏“管锄”,“分收籽粒,增作工价”。显然,王氏加上她幼子的劳动,只能为她的丈夫“增作工价”,她自己和她的幼子是无独立的工价可言的。而雇主郑天禄所增付的工价,又是在把王氏母子沦为他的佃户以后,用“分收籽粒”的办法,从封建的剥削收入中支付的。也就是说,从一个长工的雇佣中,体现了双重的封建剥削关系。至于长工一家为雇主劳动,而他本人工价分文未见增加的,也是常见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处于长工地位的长工家属,既未能为长工本人增补工价,而他们自己从雇主那里得到的,是“只管衣食,并无工钱”。

其次,关于短工,他在雇佣的自由程度上,比长工似乎要优越一些。他可以到短工集市上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自由选择出价最高的雇主。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并非如此。生活的现实是:短工在农忙季节也许在人市中能找到相宜的雇主,然而,一过农忙,就往往变为失业者和流浪汉,在“行乞”、“偷盗”、“抢劫”中补充自己的衣食来源。在清代刑部档案的审案记录中,大量出现“佣工度日,先不为匪”的供辞。可见这些为“匪”的人,原来都是“佣工度日”的短工。当其无工可佣,就有被迫为“匪”之可能,这正好说明短工工价的低下,除了“度日”以外,别无储备。在清代的档案材料中所发现的乾隆、嘉庆时期的短工工价,每天不过十文上下,最低的一个月才一百三十文,平均每天不过几文,连一升米也买不到。而短工的劳动时间,则可以由雇主任意延长。平时如此,在农忙季节,尤其如此。

短工虽然可以比较自由地受雇佣,但他所得的,同样不是他的劳动力的价格。在短工的集市上,他们往往是“荷锄于市以受雇”,这说明在他们所得的工价中,除了自己的劳动的报酬以外,还有自备生产工具的折旧费用。此外,许多短工除了自有农具以外,还多少有一点土地,为的是保证自己在无工可佣之时,不致立即流而为“匪”。这些事实,更加说明短工所得的“工价”,不足以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

事实上,要说明农业雇工的真正处境,还必须结合其他的社会经济条件,作进一步的分析,特别是要注意到雇工在法律政治上的地位。

首先,农业雇工既是封建雇佣剥削的对象,同时又是封建高利贷剥削的对象。

在封建社会中,高利贷是地主阶级盘剥劳动者的重要经济杠杆。劳动者一经陷入高利贷的罗网,便不得不忍受高利贷主的摆布。如果高利贷主需要雇工,那么,等候着债务人的,就是盘剥性、奴役性的雇佣关系。

通过高利贷而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受剥削和奴役的,这里引一个具体的事例。

康熙五年(一六六六),山西长子县农民王伏起向王三枝借银二两九钱,三分行息。次年六月,王三枝向王伏起逼债,王伏起无力偿还,便被迫成为王三枝的雇工,言定一年为期,工价作谷九石五斗,以工抵债。王伏起从一个单纯的债务人变成债务雇工以后,如约为王三枝劳动了一年,除以全部工价偿还债务而外,又凑足银子,补充不足之数。但是,雇主王三枝并不退还借约,又让王伏起继续佣工一年,工价照旧。这时,王伏起又从债务雇工变成单纯的雇工。约定佣工一年的王伏起,实际作了一年又四个月,到期结账,王伏起除支取工价外,又欠下了雇主一两银子,并迫于生计,不得不再借银二两一钱一分,立写三两一钱一分的借约一纸,继续当王三枝的雇工。于是,王伏起又从一个单纯的雇工,再次变成了债务雇工。又过了一年半,王伏起计算工价,足以抵债而有余,而结算结果,全部工价,都被雇主抵折债务,本利分文不剩。不仅如此,王三枝还扣留了前后两次借约,随时都可向作为债务人的王伏起进行讹诈。

广西连州农民萧成生于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向谢祁借银五两四钱,言明作为本银六两起息,利率每月八分,过了三年,萧成生即因无力偿付本利,被迫到谢家做工,以工偿债。但是月息八分的高利贷,把萧成生滚剥得始终逃不脱谢祁的手掌。一年以后,他的债务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到十七两六钱。萧成生无力还债,只得连同妻子黄氏一起出卖给谢祁家“准折为奴”。按照谢祁的折算,萧成生夫妻两人身价只合银十二两,还积欠本利银五两六钱。对于这笔结余债务,谢祁强迫萧成生之弟萧辉生承担。到了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又滚成为十八两。于是谢祁通过索债,又将萧辉生夫妇连同他们的儿子三人“准折为奴”,并且以价银二十一两,将萧辉生一家三口出卖,除抵充债务本息外,还净赚三两额外收入!马克思说:以劳动抵债的人“不但终生是债务人,即债权人的被强迫的劳动者,而且这种关系还得要传到家庭和后代子孙的身上。”对萧成生来说,这种关系,不但传到他的家庭和后代子孙身上,而且使他们的遭遇比他更加悲惨和黑暗。

和债务雇佣相类似的,还有所谓“典当雇工”。它的内容,可以用典当契约中的八个字加以概括,即“银无利息”,“人无工价”。在这里,代表典价的“银”,是雇工进入雇佣关系之前向雇主息借的高利贷,雇佣期间的“工价”,抵作高利贷的“利息”,而雇工的人身,则成为高利贷的抵押品。所谓“银无利息”,是以“人无工价”为前提的。雇工一天偿付不清本银,就得作为债务抵押品为雇主进行无偿劳动。显而易见,这是高利贷与雇佣关系结合得最紧密的一种奴役制度。这种形式的奴役,有的甚至耗尽被奴役者一生的劳动时间。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在黑龙江一对农民夫妻的典当契约中,规定出典时间,竟达二十年之久。

和典当雇工相类似的,又有所谓“年限女婿”。他是被雇主配以婢女的雇工。其所以称为“年限女婿”,就是在做了“女婿”以后,还要为雇主工作一定的年限,亦即所谓“议有年限,为之力作”。显然,雇主配雇工以婢女,是以雇工无偿为雇主力作一定年限为代价的。在这一点上,年限女婿和典当雇工是相同的。不同的仅只是:这个无偿的力作,在典当雇工那里是为了支付高利贷的利息,而在年限女婿这里,则是为了支付他的妻子的身价。当然,也有连身价还要在无偿力作之外,另行支付的。康熙年间,在江西抚州出现的一张年限女婿契约就规定,这个年限女婿在无偿力作之外,还要“备礼金二十两”,为他的妻子“异日赎身”之用。

不论债务雇佣、典当雇工或者年限女婿,他们都是没有自由可言的。他们的身份地位,都是低人一等的。债务雇佣下的雇工,在债务清偿以前,子子孙孙都脱离不了债主的奴役。同样,典当雇工在契约规定的典当期内,也没有辞工的自由。如果限内逃匿,抓住以后,要挨三十大板。一直到清王朝的末年,典当雇工的身份,还被认为“界在奴、雇之间”。至于年限女婿,那更是等而下之。他不但在规定“力作”的年限以内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年限已满,也并不能保证享有“自由劳动”的权利。往往是工限满后,“仍行羁縻,乃或絜妇言归,辄指为逃仆”。

事实上,不但这种特殊的债务雇佣、典当雇工和年限女婿是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就是一般所谓雇工人,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与平民不同。在明清两朝的法典中,凡是被称为“雇工人”的,他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主仆名分”的关系。而一旦套上了这种关系,雇主和雇工在法律面前就表现出极端的不平等。譬如雇主打死“雇工人”,罪止徒刑三年;而“雇工人”哪怕只是打伤雇主,就要受到绞监候的判决。不仅如此,在这种主仆关系中,雇主被赋与“家长”的地位,“雇工人”的劳动报酬,被看作是雇主对他的“恩养”。“雇工人”除了遵守“国法”以外,还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雇主对“雇工人”施行“家长”的权力,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明清法典中关于“雇工人”的范围,是在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雇工人”的范围,在逐渐缩小,而脱离人身隶属关系的雇佣在逐渐增加。在万历十六年(一五八八)明律的新题例中,对“雇工人”的范围,第一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属于“雇工人”这个范畴的,是“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长工,至于“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则不再属于“雇工人”的范畴,获得了在法律上与雇主平等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短工得到了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

万历十六年以后,“雇工人”的涵义,又有一些变化。到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纂修律例,对“雇工人”条例作了新的规定以后,就不再有大的变动。五十三年的新条例规定:凡受雇服役之人,“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这个条例虽然把有主仆名分的雇工,一律定为“雇工人”,但只要是农民佃户所雇的耕种工作之人,则不论其是否立有文契、议有年限,亦即不论是短工或长工,均一律当作“凡人”看待。至于在有主仆名分的那一部份雇工中,基本上又是受雇于地主、议有年限、立有文契的长工。至于短工,一般并无主仆名分,因此,这个条例,实际上是在短工之外,又解放了一部分长工的“雇工人”身份。当然,那一部分受雇于地主、素有主仆名分的长工,是连法律上的解放也谈不上的。

法律条文上的变化,无疑是实际生活中雇佣关系变化的反映。现存的清代档案文件表明:在乾隆初期,有的农业雇工在受雇时,明确声称:“止做种田生活”,不做杂役。(乾隆六年六月初三日广西巡抚杨锡绂题)至迟在乾隆中期以后,民间的农业雇佣中,雇主与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的雇佣关系,已经普遍存在。这些雇佣绝大部分出现在“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中。这些雇佣中的雇主,主要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只雇工一、二人,同时自己也与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农民或佃农。他们虽然“耕耨收获,均倩人力”,但自己也是“终岁勤劳”。(李象鹍:《平价禁囤议》)他门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虽然比较“自由”、“平等”,但是他们手中还没有建立资本关系所必需的“最低限额的单个资本”。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还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资本关系。而那些雇工较多的地主,根据乾隆五十三年的条例规定,则反有可能与雇工继续保持封建的“主仆名分”和封建奴役。因此,整个说来,在清代的农业中,封建的雇佣关系,仍然居于统治的地位。

当然,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清代的农业中,也像在手工业中一样,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某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经济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出现了雇工经营规模较大的租地富农。前述四川、广东甘蔗产区,山东、广西产烟区和安徽、福建产茶区的农业雇佣,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如福建茶山的租种者,大多是外来的商人,他们“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一家的资本达二、三十万两,雇工多至百余人,其地位和租地农场主颇相类似。乾隆时期,在粮食作物的土地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情景。乾隆中期以降,皖南徽州地区在新引进的包谷的种植上,就出现雇工租地的富农经营。其中有的雇工达十余人,有的预租一二十年,交租银数百两。(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明清档案馆藏刑科题本;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怡查禁棚民案稿》)。有些租地经营者还兼具手工业主的身份。如广东合浦就出现过租佃土地雇工种植甘蔗,同时又设置糖坊,熬糖发卖的租地经营者。(乾隆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明清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在这些经营中,可以察觉到资本主义萌芽的破土。但在整个农业中,它所占的比重还是微不足道的。

第二节赋税与财政

明末农民起义对封建王朝进行了猛烈的冲击。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济上的措施主要是扩大耕地,恢复生产(见上节)。财政上的措施则是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清王朝的额定财政收入,在开国初期每年为一千四百余万两,与明朝万历以前的岁入,约略相当。顺治后期,增加到近两千万两。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时期已超过三千万两,到乾隆时期则突破四千万两,较顺治时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实际的开支,则远远超过这些数字。顺治后期,额赋收入还不到二千万两,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全部收入支付军费,尚不足四百万两。康熙平定三藩之后,军饷支出仍达一千四百万两。乾隆一朝的经常军费支出,每年多的达一千八百多万两,少的也在一千五百万两以上。(经济研究所抄档,俸饷(十七)(一)一九七)临时的军事开支,则又倍蓰于此。包括多次不义战争在内的所谓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费都是盈千累万。嘉庆一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支出,就达到两亿一千万两,为前所未有。一次战争,等于消耗了国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这种局面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使赋税正额不足以应付王朝的需要。特别是乾隆一朝,既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又要维持国库充盈的虚假体面,于是日益乞灵于正额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恶劣以及对人民负担和整个经济所造成之严重影响,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项税收中,田赋(包括漕粮)收入约占四分之三,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收入约占四分之一。名义上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实际征收中,主要的负担,落在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别是其中的豪绅地主和大商人,在这个政权下面,有各种途径逃避应征的课赋。

(一)清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

清初的所谓“轻徭薄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三、摊丁入地;四、蠲免钱粮。这四项中,前两项被认为是直接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措施,摊丁入地是进一步使人民的财政负担趋于合理化,而普免钱粮则是在减轻人民财政负担的基础上的额外优惠。

一、关于蠲免明末加派

所谓明末加派,是指万历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间为应付辽东战争和镇压农民起义而对田赋、关税等的加征,包括所谓辽饷、剿饷和练饷的加派。摄政王多尔衮说,这是要取消“厉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实是:清朝入关定都北京以后,各项税收原定按照明末数额征收,由于当时的赋役册籍,在战争中大部散失,仅存万历时期的会计簿,只好按万历旧额征收,免除明末加派。这种措施,显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虽然声称所有加派,要“尽行豁除”,甚至要以“杀无赦”来惩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这种动听的言辞,并不能改变“倍征”的事实。顺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尽行蠲免”的话音刚落,清王朝就马上改口,说什么明末加派,“原非尽派之民间”,“宜量留派征”。由“尽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后不过一年。而顺治元年刚刚禁革明末对各省常关加增的税额,不出三年,就在原额之外,又加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

在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下,顺治元年的规定对不少州县而言,只是一纸具文。在华北,顺治后期河南巡抚贾汉复就公开承认刊造赋役全书之时,并没有按照豁免的规定“磨对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赋多于正额者,“每州县不下盈千累万”。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宁巡抚汤斌还未赴任,就有人告诉他:那里承明积弊之后,田赋之重,“一如往时”。事实上,清王朝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它所宣布的对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还不时加上新的额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暂加三饷”的名义,曾经多次进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当有些地方请求豁免时,户部还以“征收与各州县同,不便独蠲”为辞,拒不批准。

以上事实,至少可以说明加派的豁免,并没有普遍和彻底的执行。而且,即使认真执行,所蠲免的,也只限于明末天启、崇祯两朝的加派。事实上,明王朝的赋税加派,从嘉靖朝就已经开始,到了万历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为征税根据的那一年,田赋加派总数就在五百二十万两以上,相当加派以前正赋收入的三分之一。显然,这五百多万两的加派是被清王朝当作正额加以征课的。因此,即使承认加派已尽行蠲免,清王朝的赋税征课也只是比明末天启、崇祯的二十余年有所减轻,和嘉靖以前比较,人民的负担,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关于“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新增人丁永不加赋”,是从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开始实行的。它规定丁赋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永不加赋。这一措施曾经被说成是“有书契以来未有之旷典”。

丁税和田赋,在摊丁入地以前,是两个并列的征课项目。田赋按亩征课,丁税则计口征收。由于丁税对农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所以无地农民,为了拒纳丁银,往往被迫逃亡。这种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额的情形,从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间,始终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中,康熙也承认一户有五、六人,只有一人交纳丁税,有九丁、十丁之户,也只一、二人交纳丁税。这说明,在颁布“诏令”之先,丁银之未能足额,已经是既成的事实。为了达到足额征收的目的,清王朝订了不少奖惩措施。如顺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规定编审户口,要“逐里逐甲,审察均平”,“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又将编审限期缩短,凡新增之丁隐匿不报者,也依律治罪。在奖的方面,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规定“州县官编审户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康熙二年(一六六三),更扩大范围,只要有一州一县增丁二千名以上,从州县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抚总督,统统准予纪录。然而,即使这样奖惩兼施,效果还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颁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之前一年,各省编审人丁,仍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地方官未尝不力求足额,免干罪戾。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就承认:从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这个县载在赋役全书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实际审定丁数,却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于“编审者惟恐部驳,要求足额”,且又恐仅如旧额,犹不免于驳,“必求其稍益而后止”。这样的严攫遍索,而仍然不免于征不足额,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没有交纳钱粮的余丁,决不像康熙所说,是在“优游闲居”,“共享安乐”,而正像陆陇其所说,他们已经是“老幼无立锥”,“逃亡无踪迹”。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如果认真执行,当然有减轻人民负担的一面。因为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纳丁银。但是,它同时又有增加人民负担的一面,因为如果人丁减少,丁银却要维持常额,不能相应减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户部议定的执行条例中,规定了“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的具体办法:一户之内,如同时有新增之丁和开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补开除之丁,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这种办法,就连为清王朝唱赞歌的人也加以非议,认为这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在官谓之补,在民谓之累”。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不管有没有新增人丁,应除之丁根本不予开除。如云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实行摊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虽老病故绝,编审时从不除减”。

三、关于“摊丁入地”

所谓“摊丁入地”,是将原来按人丁所征之税摊入地亩。这个办法,在康熙后期,即已试行于少数地区,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广,则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无地之丁虽然不交田赋,但须交纳丁银。摊丁入地之后,则无地之丁,并丁银亦不必交纳。

摊丁入地是丁银征不足额的必然后果。王庆云在《熙朝纪政》一书中说道:丁银“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证“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这就证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摊丁入地,是为了丁银的征收得到足额的保证,更有效地使农民附着于土地。

虽然如此,摊丁入地仍然不失为一项积极的措施。这不仅因为实行摊丁入地之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可以免除或减少丁银的负担,而且由于逃亡人口的减少,对发展农业的生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丁银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银与田赋分别征收之时,“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摊丁入地以后,丁徭与地赋合一,无地农民理应别无徭役。可是,在丁银摊入地亩之后,却又留了一个“编审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说,丁银摊入地税,并不意味着地方差役摊派的停止。于是,口头上“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实际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对力役之征,照旧“有赴功之差”,而田连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权势,“不应差徭”。

可见摊丁入地的实际施行,并不像官书中所渲染的那么“公平至当”。但是,即使这样,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开始实行摊丁入地时,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从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开始试办,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县中,丁粮合一者,只有四十一州县;丁粮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县;其余三十七州县,有的只将丁银一半或三分之一摊入地亩,有的将丁银统按下下则征收,以余额归入地亩。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无多”的“良法美意”。正由于此,摊丁入地,延续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贵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开始通省施行,山西则迟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还在“次第查办”,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绪八年(一八八二)还在等待地方官来“摊丁于地,以甦民困”。

四、关于蠲免钱粮

蠲免钱粮被认为是清王朝的“旷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钱粮“有一年蠲及数省者”,也有“一省连蠲数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钱粮,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图以此证明“薄海亿兆,并裕仓箱”,为“古今第一仁政”。

事实上,蠲免钱粮证明了“并裕仓箱”的反面。

钱粮的蠲免和积欠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临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苏一省的田赋积欠,有八百八十八万两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米,可是当他刚刚让位于嘉庆帝时,却亲眼看到天下积欠达到两千多万两。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钱粮,那次蠲免的数额,共计二千一百二十九万两,为数不为不巨。但就在这个时候,各省积欠钱粮至二千五百万两之多。蠲免二千一百万,原来是因为已经积欠了二千五百万!

和“并裕仓箱”相反,蠲免钱粮绝大部分是和灾荒连在一起的。什么样的灾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决定的。顺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规定四分灾可以蠲免田赋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却改为最高只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则改叫“不成灾”,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灾,祥符、封邱一带农民至“卖男女”,而清王朝的统治者却认为“实未成灾”,钱粮仍照额完兑。

对于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随手高下,而且经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顺治时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钱粮,已经大量暴露。康熙时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亩踏勘,造报被灾分数,题请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将本年钱粮“敲扑全完”。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连清王朝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实惠”。

即使蠲免钱粮,“民”得了实惠,这个得了实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贫苦的农民。康熙帝就直认:“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乾隆帝也说:“输纳钱粮,多由业户,则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为了使所谓“佃户沾恩”,户部议了一个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的办法。可是只维持了二十五年,就改为酌量宽减,“不必限定分数”。如果佃户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规定,“业户照蠲数十分之四减佃户租,可是不过二十年,又改回“各就业主情愿”,不必定以限制。可见三七开也好,四六开也好,都没有能够维持多久。

即令这些规定完全兑现,佃农所能得到的实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税粮三升”。也就是说,佃农交纳给地主的田租,相当地主交给官府的钱粮的三十三倍。然而钱粮蠲免,却倒过来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这在封建统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无偏,乃为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财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顺天府尹李天浴说:“征收银粮,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十九年(一六八○),御史许承宣也说:“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贾,不苦于关,而苦于关外之关;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李天浴和许承宣的所谓“不苦”,虽然是掩饰之辞,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却击中了清王朝财政税收的要害。一、加

马克思说:东方专制国家的财政司,就是“抢掠本国人民的机关”。封建王朝的赋税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进行,但清王朝为着粉饰它的所谓“太平盛世”,在进行赋税的加派和浮收时,却需要一些掩盖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顿乃至革除加派的名义下进行的。耗羡归公,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

耗羡是征收田赋的一种附加,是在弥补镕铸征收散碎银两的火耗的名义下创设的。对于这种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严行禁革。顺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骆养性请每两加火耗三分,还被斥之为“贪婪积弊”。然而,这种积弊,事实上并没有禁革。到了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变成二钱、三钱乃至四钱不等。这一笔为数可观的耗羡,一向归州县支配,一部分入州县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规礼的形式进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积弊”的名义下,加以整顿,实行耗羡归公,用这笔钱作为地方官吏的所谓“养廉”和弥补亏空之用。很明显,这种整顿只是把不合法的加派变为合法的正项,原有的加派,并没有丝毫减少。不仅如此,变加派为正项以后,又出现了新的加派;变规礼为养廉以后,又出现了新的规礼。雍正帝在实行耗羡归公的第三年说道:钱粮火耗,地方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加重征取。在实行之第五年又说:国家既给养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规礼者,一律“置之重典”。这说明此时已有私收规礼。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说:自各省题解火耗,优给养廉之后,州县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为自润之计!这说明此时已经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说:直隶各省积欠耗羡,此非州县私自挪移,即系吏胥从中侵蚀,“岂可以官吏之所欠,复向小民催征滋扰?”这说明“催征滋扰”,已经指向“小民”。所有这些官样文章,并不能掩盖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实。

不仅加派改为正项以后,可以出现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寖假而成正项,复在新的正项之外又出现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肃等省征收田赋,在耗羡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头”之所谓“平余”。这种“平余”,在雍正以前,似乎还只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抚硕色向皇帝陈奏了这件事,奏章中写的是每百两提解六钱,“充各衙门公用”,实际上是每两加至一钱有余,即每百两提解十两以上。这件事公开以后,乾隆帝表示“不胜骇异”,要永行革除这一耗外“交纳之项”,办法是“遵照征收钱粮之天平法码,制成划一戥,饬令各州县确实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种天平法码,是“加重戥头”以前的,还是加重以后的,没有讲明。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平余”并没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后,变成了正项。因为第二年就出现了“将解部减半平余扣存司库,以备荒歉应用”的“谕旨”。可见在此以前,这个“减半平余”,必已上解户部,并随即在“备荒”的幌子下,变成了正项。

四川的“平余”变成正项以后,是否接着产生新的加派,还没有见到文献上的记载。但是,在云南和“平余”同样是“充各衙门公用”的一种额外加派——

“公件”,却证明旧的加派变成新的正项以后,确确实实又产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云南巡抚杨名时曾“将原定公件统加复核,留必须之用,其余题报归公”。而实行的结果:归公以后,公件“转成厉阶”,有司“于地方应办公事,不免复派”。

类似这样的加派,是不胜枚举的。中央有“部费”,地方有“设法”。广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费”,陕西有些州县“私派名色不下三十余项”,直隶有的地方正赋每亩一钱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钱”。总之,“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层出不穷。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谓正额以外的盈余的名义下进行的。关税盈余,就是一例。关税的盈缩,随货物流通的消长而定,本来不可律以固定的数额,更无所谓额外的盈余。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谓定额。顺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规定以后关税不必定额,“恐有余者自润,不足者横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还曾“罢抽税溢额议叙之例”,防止经征官吏以横征暴敛作升官捷径。应该说,这些都是合理的规定。以后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虽然有过一次反复,但在整个康熙时期,“关差苛取溢额,希图议叙”,仍然是视为禁例的。

关税盈余的正式解交,是从雍正时开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抚裴■度把湖口关税盈余,悉数解交户部。对于这笔盈余,雍正帝一面告诫说:“倘额外剥削商民,则断然不可。”一面夸奖说:“今岁盈余,是尔等清厘所致。”嘴里说“数觉过多”,两只手却早已伸出去,照数赏收。

乾隆时期,盈余便和正项一样,成了关税必征的项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规定:各关盈余银两,必须与上年数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进一步规定,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数定以处分,并且“永著为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议处溢额”到乾隆十四年的“议处缺额”,六十年间,事情走向反面。

这个办法行之未久,即因“各关奏报盈余较雍正十三年有赢者居多”,于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办法,“仍与上届相比较”。表面上是防止税吏“从中侵隐”,骨子里是朝廷要尽量搜刮盈余。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进一步改为与前三年比较。名义上只要不少于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准报销,实际上变成以“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为准,仍是尽量多要。作为对抗之策,关税经征人员则想尽各种办法,拉平各年税收,以尽量少交对付尽量多要。在对外贸易税收中心的粤海关,每当临近向北京解款之时,经常出现装卸船货、稽征钞税一概后延,进出口贸易临时中止的怪现象。其所以如此,就是着眼于拉平各年税收。这种手法,大概也为清廷所察觉。因此,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办法。将所有盈余数目,“酌中定制”,制成新定额,不再与上三届比较,而新定额以上之盈余,仍须据实报出。这分明是以多要对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却被说成是防止“司榷各员藉端苛敛”的“体恤”措施。

总之,乾隆帝是百计搜求盈余于定额之外,嘉庆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余在内的新定额以外之新盈余。定额之外有盈余,盈余之外,又有盈余,和正项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辙。

最后,清王朝还通过所谓“折色”的办法,进行额外的勒索征派。

所谓“折色”,是以货币代替实物的交纳。以漕粮为例,清朝征收的漕粮中,大约有百分之十是折价征收银两的。这种漕折,一向被说成是清王朝减轻人民负担的“恩惠”。因为根据官方的规定,折价较低,而且固定不变。从顺治到道光,每石漕粮的官定拆价,虽然地区之间,各有高下,但始终在五钱至八钱之间,一般低于米粮的市价。因此,只有在交通阻滞,漕运困难,或灾荒欠收,无粮可交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这种“恩惠”。

但是,官方规定的折价,只停留在纸面上。实际则米价变动,折价也随着变动,它不但不低于市价,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于市价。

顺治时,江西米价每石不满四钱,而漕折实际每石一两二钱,三倍于市价。

康熙时,江南米价每石不过五钱,漕折每石二两,四倍于市价。

乾隆时,各省漕折每石自三两数钱至四两数钱不等,而当时米价,低则不到一两,最高也很少超过二两。可见,纸面上的规定和实际的执行,根本是两回事。

在征收漕折中,还有所谓“民折官办”的办法:或由折漕州县赴临近水次、运漕方便的州县,照额采购,交兑起运;或径由运漕方便的州县代办,再从该州县应交地丁银内照数扣除。这两种方式,都是在减轻人民负担的名义下采用的。但实际的结果,却与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实行“民折官办”,每石漕粮折银八钱。后来河南粟米市价下落,于是在八钱折价中,户部扣下一钱五分,只留六钱五分给巡抚买米起运,巡抚则“分委州县”,州县又“复派小民买输”。到头来小民还是交的粟米,而户部经过一次“民折官办”,凭空每石得了一钱五分的额外好处。到了乾隆年间,河南粮价上升,这时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粮,由临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县代办。在粮价未涨之先,代办州县每运米一石,从应交地丁银内扣银六钱五分。粮价涨了以后,原扣地丁银两不敷办运,这时户部却不闻不问,扣银丝毫不添,运米一石不得短少。

清王朝的这种变相勒索,并不止于漕粮。在各种金属矿产中,贱价勒买、高价出卖,几乎是通例。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官钱局购买铜斤,当时市价每斤一钱六、七分,而官价只给六分五厘,连市价的一半都不到。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清王朝对云南所有铜矿,除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课铜”以外,下余铜斤,全部官买,谓之“官铜”。当矿民自备脚费把“官铜”运到省城,卖给官铜店时,每斤得银不过五分,而官铜店转手即以九分二厘出卖。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云南巡抚郭一裕把云南官铜的收买价格每斤提高了一分,可是就在同一时间,课铜的折价却比官铜的价格高出两钱以上。乾隆四十年(一七五五),贵州各水银厂折实抽课,实物折价,在当地交纳,却要按大大高于产地价格的汉口市价。凡此种种,说明清王朝利用价格的垄断加重财政的剥削,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

二、加派的后果

财政加派,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而且通过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国民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在加重人民的负担方面,漕粮的征课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前面提到,漕粮的改折,使人民的负担无形中增加了几倍。事实上,占漕粮百分之九十的征实部分,所加于人民的实际负担更为惊人。

清王朝征收漕粮,年约四百万石。要把这些漕粮由南方征收地区通过运河运往北京和通州,就得加上以下七项费用。这七项无一不是正项以外的附加。

一、随漕正耗。这是备北京、通州两处米仓损耗和沿途运输折耗之用。运京仓的漕米,为正兑米,每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运通仓者为改兑米,每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

二、随漕轻齎。这是正耗以外的余耗,先期征解仓场,为转运脚价之费。每石正兑米加耗米一斗六升至三斗六升,改兑米加耗米二升,折征银两。

三、随漕席、板、竹。这一项包括漕船运粮需用的各项物料,有的征实物,有的折征银两,通算每石漕米征银大约八厘左右,合米一升左右。

四、行月钱粮。这是给运丁的口粮。按月发给,谓之月粮。每月八斗至一石不等,出运之日,另给行粮每名二石四斗至三石不等。行、月二粮合计,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间。每年运丁以六万计,运粮以四百万石计,平均每运粮一石,约征行、月银粮二斗。

五、赠贴银米。这是对运丁的津贴。正额高下不一,一般是“五米十银”,即每运米百石,征银十两,米五石。折银易米,则每运粮一石,征米一斗五升左右。

六、厅仓茶果。这是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借修仓、造册费用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每仓以六十两为定额,每粮一石,征银约五厘,合米半升左右。

七、漕耗。这是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借运丁津贴和州县兑漕费而新加的一项额外需索。每粮一石,征米一斗五升。

以上七项附加,平均计算,每运粮一石,附加也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说,七项附加,等于漕粮正项。

但是对交粮的农民而言,压在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还不止这七项明文规定的附加,而是并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大量存在的各种苛征勒索。

在“随漕正耗”之外,有不见明文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在津贴运丁的“行月钱粮”之外,又有不见明文的“帮丁贴费”;既有专作运转费用的“随漕轻齎”,却又在“轻齎”之外,加上不见明文的“兑费”名目;既有“厅仓茶果”的额外需索,却又在“茶果”之外,增添各项“使费”。可以说,有一项加派,即有一项或数项额外加派。

这些额外加派,愈演而愈烈。

如果说,“随漕正耗”以外的浮收,最初还只限于斛面,那么后来就发展而为折扣;如果在乾隆中期,折扣还不过每石数升,那么经嘉庆至道光时,就已增至五折、六折,也就是“交米一石,需米二石”。

“帮丁贴费”,以前每船不过百余两至二、三百两,后来则递增至五、六百两乃至七、八百两;最初还不过帮费一项,后来则进而发展为铺仓礼、米色银、通关费、盘验费等各色名目。

“兑费”在顺治末年,每石不过征银五分,转眼之间,就加至一钱乃至四、五钱不等。顺治末年,它还被看作额外苛求而加以禁革,后来不但“兑费”名目没有取消,反而私加至五六倍或七八倍不等。

载入明文的“厅仓茶果”,每石不过五厘。而不见于明文的“使费”,仅其中的“验米费”一项,就相当于“厅仓茶果”的一倍。“使费”还只限于仓场对运丁的勒索,随后在仓场之外,又有领运官、押运官,以及沿途催儹、稽查官吏和淮安漕督衙门等一系列的勒索和苛征。

漕粮加于人民的全部负担,是无法精确统计的。但是,国家“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民间有四石之费,国家始有一石之用”,这在当时是众口一辞的。应该说,这还是保守的估计。

其次,赋税的加派,不仅直接加重人民的负担,而且必然要影响整个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它的最终结果,不仅恶化人民生活,而且恶化整个国民经济。盐税之于流通过程,矿税之于生产过程,是典型的事例。

清王朝的盐税,绝大部分是在包卖的基础上的课税。全国有两淮、长芦、山东、河东、两浙、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十大产盐区。每一产区有一定的行销范围,各销盐口岸,有一定的销盐数额,而销盐商人,也有一定的专卖权利,彼此不得逾越侵夺。盐课按引计算,每引盐斤,随地区和时间而不同,以三百斤至四百斤为最多。全国销盐额,在乾隆、嘉庆年间,达到六百四十万引左右,估计在二十亿斤以上。额收正课五百五、六十万两,每斤正课为三厘左右,和盐的场价,大体相等。

占全国盐税三分之一的两淮盐课,到了嘉庆末道光初年,销盐一百六十八万多引,应征额课一百八十万两,叫做“正款”。它只是“正课”中的一项。除了“正款”以外,还有报解织造、铜斤、河饷以及其它杂款,共三十七万两,也属于“正课”之列。这样,“正课”就扩大为二百一十七万两。在“额定正课”之外,还有所谓“额定杂课”。其中多数是由陋规改成的正项,它包括内务府充公的节省银、各衙门充公的盐规以及办贡、办公俸饷、缉私水脚等项,合计达三百六十四万两,再加上陈欠带征九十万两,共计四百五十四万两,已两倍于“额定正课”。

额定正课、额定杂课以及陈欠带征,都是额课以内的款项,是属于所谓国家应征的“科则”。根据上面的统计,它一共是六百七十一万两。在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不属于应征科则的浮费和课税以外的所谓“窝价”,这是无法精确计算的。

在不属于应征科则的浮费中,有所谓扬州的公费和汉口的岸费。前者是维持扬州盐务衙门的各项浮支,额定摊派七十万两,实际上多至八九十万乃至百余万两。后者是维持汉口分销淮盐当事各衙门的浮费,原定每引带征六钱,实际上递加至八钱乃至一两四钱不等,总数也达到一百数十万两。

至于盐引的窝价,指的是领取包卖凭证的费用。商人请引行盐,必以窝单为凭,从而盐商除了按引纳税以外,还得花钱领窝。窝价名义上每引纳银一两,实际上每引值银自二两递加至三两不等,因此,“一单之价,倍于正课”。即令按每引一两计算,两淮行盐年达一百六十八万多引,窝价一项也就在一百六十八万两以上。

以上三项,只是主要的额外征摊,至于零星的浮费,是不胜枚举的。嘉庆十一年(一八○六)编纂的《两淮盐法志》中,正纲课目以外的各种加丁、加斤、养廉、饭食等杂项浮费,竟达九十二种之多。

不论是额定正课、额定杂课或者额外浮费,所有这些开支,最后全部转嫁到食盐消费者的身上。广大的消费者是怎样承受这一负担的,可以从淮盐的三种不同的价格进行一些窥测。

第一种盐价是盐场灶户卖给盐场场商的价格。嘉庆时,淮盐场价,每斤制钱一、二文至三、四文。按引计算,道光初期,每引约值银九钱至一两,至多一两四、五钱。

第二种盐价是场商在水运码头卖给运商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二两六、七钱,至道光初期增至三两至四两左右。

第三种盐价是运商在销盐口岸所得的价格,这个价格,在乾隆后期,每引是十三、四两,至道光初期至少在十四两以上。

可以看出,从盐场到销盐口岸,盐价增加了十倍乃至十四、五倍。由盐场至运盐码头,路程不过数百里,而盐价陡增二至三倍;由运盐码头到销盐口岸,水程不过一两千里,而盐价又陡增三至四倍。这其中应当考虑到高昂的运输成本,但是赋税加派对流通过程产生的严重影响,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至于赋税加派对生产过程的影响,可以矿业中历史较长、规模较大的云南铜矿为例。清王朝对云南铜矿的课税,最初采取“听民开采,官收其税”的政策。办法是指定矿山,招民煎采,所得厂铜,官收百分之二十的矿税,其余听民自由买卖。这个办法开始于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四十四年(一七○五)起,改行所谓“放本收铜”的政策。矿民入山,官厅发给铜本,所得厂铜,除抽税百分之二十以外,其余全部归官厅收买,从中扣还铜本。这个办法实行的时间最长,除了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和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三三)作过短期的变动以外,一直维持到道光时期。

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前,尽管课税高达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由于下余的部分,矿民得自由出卖,基本上能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开头的二十多年中,滇铜经历了一个相当繁荣的阶段,年产量由二十万斤上升到四百万斤以上。

实行“放本收铜”以后,滇铜生产,从两方面受到打击。一方面官府收铜之时,加长秤头,任意克扣,矿民领百斤铜本,出铜以后,除了还铜本百斤、纳税二十斤以外,还要白交秤头加长三十斤。也就是矿民要交纳一百五十斤的厂铜,才能领到一百斤的官定铜本。另一方面,官府收铜之时,又尽量压低铜价。官铜店收铜价格,每斤不过五分,而一转手,即以九分二厘出卖。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加派剥削。

由于这两方面的打击,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生产一落千丈。到康熙末,产量由四百万斤直线下降到不足一百万斤。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全省矿厂共有十七处,而在其后十八年中报开的新厂,只有一处。原有各厂,名义上虽未封闭,实际上有许多确是“荆棘丛生,阗然不见一人”的。

面对这种形势,清王朝不得不对收铜的办法作一些改变。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将官买全部余铜改为部分购买,除“本省鼓铸外,有余悉听民自卖不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又准许矿民固定出售余铜的百分之十。这两次改变实行的时间都不长,但多少给矿民以活跃生产的刺激。此外,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十九年(一七五四)、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对收铜官价先后作了六次调整,每斤价格由最初的五分提高至七分。这样,云南铜矿才又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铜的产量,在雍正初年为一百多万斤,乾隆中期上升到一千四百万斤的新纪录。

但是,这个新纪录,也不足以说明真正的繁荣。在生产上升的同时,矿民对官府的所谓“厂欠”,也在迅速增长。原因是:官收铜价虽然多次提高,却仍远远落在产铜工本的后面。根据当时熟悉滇铜的人计算,即使以最高官价抵算工本,厂民每纳铜百斤,还要亏本一两五、六钱,乃至一两八、九钱不等。完全依靠官本进行生产的厂民,在官价不付工本的情况下,只有将官本转为积欠,才能维持生产。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一),在不断加价声中,通省厂欠竟达十三万七千余两。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再一次进行加价。可是不过三年,清王朝刚把加价取消,厂欠就又堆积到十三万九千余两。

这种虚假的繁荣,也没有维持多久。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以后,采铜工本和官定铜价的差距,越来越大,以最高给价抵最低成本,纳铜百斤,还要亏本一两五、六钱。此后,云南铜矿产量,再也没有达到一千四百万斤的纪录,嘉庆年间,甚至降低到九百万斤的水平。

(三)清王朝的财政政策对各阶级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和商人是剥削阶级的代表,被剥削阶级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清王朝的财政政策不能不影响着各个阶级、集团在财政赋税体系中的地位。

一、地主和农民

地主和农民是封建社会中两个直接对立的阶级。在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拥有各种特权。这种特权在赋税方面的表现,如优免赋税、包揽钱粮等等,是十分突出的。对于这种特权,清王朝建立统治以后,表面上似乎在逐步加以限制。早在顺治五年(一六四八),还承袭明朝旧制时,就颁布了优免绅衿粮役的条例。顺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加以改变,规定“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余丁粮,仍征充饷”。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实行“顺庄法”,规定“绅衿民户,一概编入里甲,均应徭役”。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更规定绅衿户下有诡寄地亩、不应差徭及包揽他户地丁银米,从中侵蚀者,照“欺隐田亩例”处理。雍正五年(一七二七),进一步规定贡监生员等绅衿包揽钱粮,以致拖欠者,“均黜革治罪”。凡此种种,似乎表明清王朝在认真执行均赋均役,剔除豪富包揽侵占积弊的政策。但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均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河道总督靳辅说过这样一段话:“隐占田亩,唯山阳最多,有京田、时田之分。时田一亩纳一亩之粮,系小民之业。京田四亩纳一亩之粮,皆势豪之业。”隐占田亩山阳最多,这等于说别的地方也有,不过不如山阳那么厉害。靳辅的话,只有一半是符合事实的,即隐占田亩,并不限于山阳,但山阳并不一定是最多的地方。就在同一时间,同在江苏境内的苏州、无锡、太仓、常熟、吴江、昆山等州县,就出现过大量的田亩隐占。在这些地方,拥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徐元文、徐乾学一家,把自己的土地填入别人名下,每年拖欠钱粮,以势欺压,终不完纳。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小民之业,一亩纳一亩之粮,是根本得不到保证的。嘉庆年间,“江苏省有贫民,地无一廛,每岁纳粮银数两至数十两不等;有地只数亩,每岁纳粮田银十余亩至数十亩不等”。刁生劣监之米,即令“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而“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加至五、六,而不敢违抗”。这种情况,当然也不限于江苏一省。在安徽的寿州、新分、凤台等地,在雍正年间,就已有“田赋淆混,等则莫辨”,“豪强兼并,愚懦包赔”等现象的大量存在。这里的“豪强”和“愚懦”,就是田多粮少的地主和田少粮多的农民。

至于均役,那就不但不见之于实际生活,而且在纸面上的条例中,也是不彻底的。康熙初期,虽然规定绅衿和民户“一律编入里甲,均应徭役”,实际上“绅衿户下地亩,不应差徭”。雍正时期,又正式恢复“绅衿优免本身一丁”。乾隆时,进一步规定“一切杂色差徭,绅衿例应优免”。事实上,即使一切徭役均按田亩多寡分派,也是徒托空言。因为由官来分,“将惟胥吏之操纵”;由民来分,“将惟豪右之指挥”。人所诟病的“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在一切徭役按地分摊以前,固然是这样,在按地分摊以后,仍然是这样。在绅衿有优免特权之时,固然如此,在所谓取消优免之后,亦复如此。

地主豪绅对赋税之包揽侵蚀及其与官府之朋比分肥,更是加派浮收的必然后果。在漕粮征收中,被称为“绅棍”、“衿匪”、“米虫”、“谷贼”的豪绅地主,“挟州县浮勒之短,分州县浮勒之肥”,始则包揽挜交,继而讹索漕规,“或一人而幻作数名,或一人而盘踞数县”。各州县中,人数最多之处,生监或至三、四百名,漕规竟有二、三万两,驯至“在征收钱粮时,置之号籍,每人应得若干,按名照给”,视为成例,以“乡里穷黎之膏血”,供“官绅胥吏之赃私”。

由于豪绅地主的包揽分肥来自清王朝的横征暴敛,所以对于这种现象,不是任之而不能禁,就是禁之而不能止。康熙三十四年(一六八五),曾一度严包揽纳粮之禁,对大户包揽钱粮,不容小户自封投柜之弊情,要地方官题参治罪。可是雍正三年(一七二五),却又明定附纳之例:“凡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者,附大户投柜。”

二、商人

商业是为封建主利益服务的。地主和商人都是靠剥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产品寄生的。他们需要把剩余产品在他们内部加以分割,这种分割当然不可能是和谐的。

封建王朝是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总代表。在分割这种剩余产品时,封建王朝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而商人则处于从属和受支配的地位。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商人是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货币资本的大量拥有者。他们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封建王朝在实现其分割剩余产品时,往往需要商人的帮助。在这方面,剩余产品的分割,又表现得颇为和谐。清王朝在赋税方面和盐商的关系,就是如此。清王朝的所谓“恤商”,有以下四项:

加斤——食盐的征课,以引为单位。所谓“加斤”,就是增加每引的重量。康熙以前,即曾有过加斤,但每次加斤,课税也随之增加。雍正以后,开始加斤而不加税。乾隆时期,加斤频仍。从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至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十五年中,两淮盐引,曾加斤四次,每次加斤,都不加课。此外,还有一项变相的加斤,即所谓增加卤耗,这也是乾隆时期一项经常的“恤商”措施。从乾隆二年(一七三七)至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年中,单就两淮而言,就进行过六次。以后商人借口卤耗加斤,更贿赂官吏重斤夹带。康熙时期,每引至多二百九十四斤,至乾隆而达三百六十四斤。加斤而不加课,这对商人自然有很大的好处。

加价——对于商人来说,盐价的高低是盈利大小的关键。只要盐价提高,商人并不在意税课的加重。两淮盐商为了维持高价,在清王朝增引加课之时,甚至情愿带课而不行盐,可见盐价对商人利润的重要。对于食盐的价格,清王朝表现得非常慎重而不轻易增加。雍正帝说:“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乾隆帝也说:盐价增加,“困在贫民”;嘉庆帝对维持盐价的稳定,表现得更加坚决,说什么“宁可使帑项有亏,而断不肯朘民以益帑”。但实际上,食盐的价格仍在不断地上涨。汉口盐价,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曾议定每包(重八点二五斤)价钱时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最贵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嗣后递年增长,至乾隆五年(一七四○),每包加至一钱八、九分,至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达二钱九分,较雍正时期增长一倍以上。

缓征——一是预运引盐的缓征,一是盐课的带征。原来盐课一向分三次完纳,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商人借口运河挑浚,阻塞航道,须提前运盐,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始定凡预运引盐,缓征一、二两次课税,统于第三次一并完纳。后遂为成例。这项缓征,因为只限于预运盐引,数量不大,还不引人注意。缓征的主要部分是盐课的带征。所谓带征,是将当年应征而未完的课税延长上缴期限,延长五年叫做分五年带完,延长十年叫做分十年带完。这种带征,最初只限于正课,以后则扩大到盐商的报效、公捐的交纳和官款的偿还,最后形成巨额的积欠。

借帑——在盐商资本不继之时,清王朝常发库存帑银交盐商领借,以资周转。这种办法,也盛行于乾隆时期。乾隆一朝,仅两淮一处,就先后借帑十次,总数达二百一十多万两。以后按引酌借,视为成例。嘉庆六年(一八一○),规定每年以一百二十万两为限额,“垂为定例”。

清王朝对盐商的这些优待,当然不是白给。它从盐商那里,也曾得到回报。归纳起来,也有四项:

报效——盐商之报效,始自康熙而盛于乾隆。它的数目,是相当惊人的。乾隆一朝,盐商在军需、助赈、助工、备公的名义下进行的捐输,仅两淮一处,就有三十七起,总数达到二千八百五十多万两。这个数目,十倍于康熙时期全国一年的盐课收入。

帑息——清王朝对盐商发借库款,反过来盐商又付给清王朝以高额的帑息。有时盐商对官府的报效,又反过来作为官本,借给盐商,也收帑息。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清王朝命两淮盐政备银十万两,长芦盐政备银五万两,交盐商生息,以备乾隆帝巡游的挥霍。当时两淮没有余款可解,盐政吉庆献策说,淮盐众商情愿每年公捐银两十万,公领生息,以五年为期,每年息银归入本内,一并营运。期满之后,留银六十万两,永作本银生息,余银解交内库。一文不出,本息全收,算得是名副其实的无本生涯。

预纳——在盐引滞销之时,盐官照顾盐商,准其缓纳税款,分年带征;而在拨解紧饷,无法应数之时,盐商也往往成全盐官,由商凑款赶课,谓之“预纳”。这样,一方面暂时弥补了库款的亏虚,一方面又长久保住了盐官的考成,好处是明显的。

分润——官僚直接分润盐商的盈利,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康熙时,刑部尚书徐乾学就曾被人揭发私交银两给盐商做生意。乾隆时,山东济东道张体仁也被人揭发让子侄出面行盐,“居官牟利”。在乾隆朝做过户部侍郎的裘日修和嘉庆时的户部尚书戴衢亨,都是长芦盐商的儿女亲家。此后,形成“盐务一官,或与商人联姻换帖,或与商人伙本行盐”。官、商便成一体。

商人给官的这些好处,也不是没有回报的。例如预纳盐课,就不仅从官那里得到贴息,而且还可以得到减纳的优待。同时一经预纳,又可用手本开载预纳银数,呈官钤印,等到商人亏乏之时,即以钤印手本质钱,辗转抵押,纠葛不清,最后亏的还是库款。

盐商报效,名为“因公抒诚”、“岁助国用”,实际上以空数上报,而先由运库垫解,从无年清年款,以至最后逋欠累累,阴亏正课。占两淮盐商报效首位的军需捐款,在乾隆一朝为数一千四百八十万两,实际上商人交出的现款,不过一百万两,其余全由公库垫解。名为按年带征归款,实际一直挂在账上。

并不是所有的盐商都能同官府保持这样密切的联系,享受到这样优厚的待遇。无论是“缓征”、“借帑”、或“加斤”上的重斤夹带、“加价”方面的垄断盐引,所有这些好处,都首先落在大盐商的手里。至于和大官僚联姻换帖、伙本行盐、朋分盈利的,更是盐商的上层头面人物,获利自然更大。

在两淮盐商中,向有所谓“总商”或“纲总“的设置。他们的数目,由官府选定。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定为二十四人。雍正以后,增为三十人。这二、三十个人实际上掌握了整个淮盐的营运。他们一方面是“资重引多”,为散商所信赖的富商,所有贩运淮盐的商人,都必须附在一个总商名下,行盐迟早,惟总商是听。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所谓“勇于任事”、为官府所倚重的豪商。所有官府一年应征盐课,都由总商“成管催追”,解款虚盈,唯总商是问。他们在官府与散商之间,对上则借承交赋税之机,挥霍库款;对下则借包揽盐引之势,勒索众商。这种亦官亦商的地位,不仅微本小商望尘莫及,就是一般场商运商,也不能望其项背。

由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这种差异,不但见之于盐商,而且也见之于其他商人。江苏浒墅关征收关税,有梁头、小贩之分。梁头系按船只大小征税,其对象是拥有商船的大商人;小贩则按货征税,其对象为一般行商负贩。两种课税,轻重悬殊。雍正初年,豆税一项,小贩每石纳银七分,而载重二、三千石的梁头,每石纳银只合二分六厘,相去近三倍。淮安关征收关税,关吏在正税上无法高下其手,则在正税以外之“使费”上,玩弄花样。商人纳税,凡商货在百担以上的,正税一两,加“使费”八钱,而小贩零星货物,正税一两,“使费”却加至一两。小商小贩肩负米粮不及一石者,例不纳税,而淮安关则“凡有肩负米石过关者,并不放行,俟再有一、二肩负米石者来,将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税”。很明显,在大盐商那里,亏空公帑虽千百而逍遥法外;在小商贩这里,缴纳税赋虽升斗而锱铢必较。

三、农民以外的劳动群众

在清王朝的财政赋税体系中,全部赋税的最后负担者,除了农民以外,还有一批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他们主要是被称为“矿丁”、“灶丁”和“运丁”的从事开矿、制盐和漕粮运输的手工业劳动者。

这些手工劳动者中,矿工人数最多。云南铜矿每一矿区,“大者其人以数万计,小者以数千计”,“非独本身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工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广东省各种矿的佣工,在雍正时期,不下数万人。这个省北部的一个偏僻小县阳山,在康熙时期就集中了很多来自邻县乃至邻省的矿工。估计清代前期矿业中的劳动者,至少当在百万以上。盐场劳动者的数目,也很可观。仅两淮一处,康熙时期,被称为“灶丁”的盐工,当在十万左右。加上捆工、箕秤、鉤槓、杴帚等辅助工,又不下数十万人。这两部分劳动者,在乾隆中期,为数在五十万以上。四川井盐,在十九世纪初期,单是井工一项,估计将近二十万。至于漕粮的运输,也拥有大量的劳动者。清代漕船数目,原额有一万四千五百号,实际上每年从事运输的船只,在六千至七千号之间。每船运丁十至十二人,总数当在七、八万之间。加上运丁所用的水手、舵工、纤夫等,又八、九万人。两者合计,当在十五万以上。

所有这些劳动者,都遭受严重的剥削,生活在极端穷困的环境中。这里仅从清王朝的财政赋税的角度,看一看他们身上承受的重担。

关于矿业劳动者的情况,在清代的矿业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型,但大量的矿场,仍然保存着旧的剥削方式。这里的雇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领取工资的雇佣,有的地方叫“月活”;一种是矿工出力,矿主供给饭食,共同分配产品的雇佣,有的地方叫“亲身”。在后一种形式中,矿工和矿主的关系,实质上近于佃户与地主的关系。而这种形式,在当时某些矿区中,往往占据主要的地位。因此,矿工遭受的剥削,本来就是很严重的。

在这种严重剥削的情况下,清王朝的赋税政策,加重了矿工的负担。如上所述,清王朝对于某些矿产的征课,除了抽税以外,还采取收购产品的政策。由于官定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价,所以矿场中,经常发生私卖活动。官府为了防止私卖,就对矿场的生产,进行严格的控制。如云南铜矿中,每炉起火,必须请得官府印票,无票不得起火。熄炉时,官府遣役看守,铜一出炉,即押赴官所称兑。在“亲身”制的条件下,矿工在遭受矿主严重剥削之后,手中分得的产品,一方面必须以低价卖与官府,另一方面,生产又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希图在官府规定之外,进行额外的生产,以改善自己处境的道路,又被堵截。因此,矿工除逃亡到官府力量暂时达不到的荒山峻岭,从事私挖以外,只有饥饿和死亡,几乎没有别的出路。

在盐业中,也有官发薪本,或拨给煎盐所需草荡,由灶户煎盐办课的。以全国最大的盐区两淮而言,这里的盐户,基本上是个体生产者。每灶一丁,办盐十三引,每办一引,给草荡十三亩。灶户所得之盐,只能卖给场商,不许私卖。灶户和官府有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灶户对官府分给之草荡,必须“按荡完纳本色引盐”,官府对灶丁,实际上是地主对佃户。另一方面,灶户卖盐与场商,必须按照官府批准的价格,更不许有“透露情弊”。凡灶户烧盐,必须逐时呈报,“核其开煎、熄火之候,较其盐斤多寡之数,务使尽入商垣”。官府对盐产的控制,采取了与矿产同样严密的手法。盐户的处境,与矿丁并无二致。

在灶盐必须卖与场商的条件下,盐户的命运基本上控制在场商的手里。盐尚未煎成时,灶户为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荡,向场商典借高利贷,当其辛勤煎得之盐刚一出灶,还没有来得及易银买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旧欠”。灶户和场商的关系是:灶户需资,场商则“放利图扣”;灶户卖盐,场商则“浮收勒掯”;灶户盐多,场商则“乘急贱买”;灶户盐少,额引亏短,场商则“又以漏私诿诸灶户”。在官府和场商的双重剥削下,灶户处境的悲惨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灶户生活的诗人写道:“白头灶户低草房,六月煎盐烈火旁”,“坐思烈火与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壮者流离弃故乡,灰场蒿满无池卤”。事实正是这样。海州徐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八百五十,其后相继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只剩一百三十四丁;莞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后虽陆续召徕,至乾隆四十年,也只恢复到四百五十六丁。可见,灶户也和矿丁一样,多有逃亡。

在漕粮运输线上,清王朝对挽运漕粮的所谓运丁,采取了军队的编制。为封建王朝直接服役的运丁,和其他劳动者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但就主要方面来看,他们仍然是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他们和漕运线上的纤夫、水手,同属于当时广大的水陆运输劳动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采取军队编制的运丁,有十分严密的组织。全国运漕有五十四个卫所,卫所之下分帮,每帮平均有船五、六十只。挽运漕粮的运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编审,轮流领运。编审的重心是“清查隐匿,勾稽潜逃”,必使归卫以备签运。这就是用强制的力量,维持漕运人员的编制,强迫运丁负担漕运的劳役。

对于这种封建的劳役,清王朝也规定有所谓津贴和报酬。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项:一是行粮、月粮、赠贴银米的发给,这是最主要的一项。其次是准许运丁随船携带定量的免税货物,进行贸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准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后,增为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为赡养运丁之用,叫做“计屯贴运”。屯田或由运丁自己执业,或由卫所按亩收租,津贴出运的运丁。平均每丁可摊屯田二、三十亩至五、六十亩不等。

乍看起来,运丁的经济状况,似乎很不错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粮、月粮,又有随船土宜的附带收入,还有屯田的补贴收入。特别是后来在行、月钱粮之外,还有帮丁贴费,而运丁向兑漕州县勒索帮费,且为人所诟病。但是,所有这些,改变不了运丁的艰难处境,也改变不了运丁基本上处于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项收入中,前两项并不全归运丁所有。行、月钱粮包括领舵水手雇募之资,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只津贴之费。运丁个人所能分到的,实际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稳定,运丁在佥造、领运、追比积欠之余,往往无力置办。至于运丁在三项收入之外,还要向兑漕州县勒索人所诟病之帮费,则是他们本身承受官府剥削的自然结果。从承运漕粮起,到运抵仓场止,运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门的剥削勒索。承运之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有粮道书办常例,有府厅书办常规,还有令箭牌票的差礼,行月钱粮的勒靳。过淮之时,则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至抵仓场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费,过坝有过坝之费,交仓有交仓之费。统计由起运到交仓,勒索的关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达一百零五项之多。当时有人说:“自州县视之”,诚然“运军为刀俎”;而“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运丁“鱼肉”州县,这当然又增加州县对广大农民的鱼肉,但运丁之所以“鱼肉”州县,则是因为他们受京、通的鱼肉。这说明运丁和广大农民,同样处于被损害、被鱼肉的地位。

至于粮船雇用的水手和纤夫,他们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统治者的眼中,他们是“无业之民”,“顽蠢之辈”。官府对他们的生活,从来不加过问,而对于他们的反抗,则残酷镇压,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患病医药或身故丧葬,都必须从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们的反抗只要是集众在十人以上,为首的就要冒着杀头的危险。

总起来说,地主和农民相对立,整个剥削阶级和劳动群众相对立,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是这样,在封建政权的财政体系中,也是这样。

第三节工商业

清代的工商业,在明代商品经济逐渐繁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的自然经济有所分解,行会和牙行制度也有所松弛。但是,清王朝为巩固其统治,防范人民的反抗,对工商业的发展设置了许多政策上的限制,封建行会在各地的势力也还很顽固。工商业的发展,还远不足以打破封建主义的樊篱。

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在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这种萌芽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保留了较多的旧的痕迹,呈现出新旧混合的色彩。

(一)工商业概况

一、手工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

在整个清代的手工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个体的小手工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汪洋大海的个体手工业中,也日益增多地出现了简单协作的作坊和有场内分工的手工工场。考察手工业的规模,主要是看这一部分手工业所达到的水平。

进入清代以后,具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和工场的手工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铁器铸造业它分布比较广泛。大城市如汉口,在十八世纪末,有铁行十三家。中等城市如芜湖,在十九世纪初,有钢坊数十家。小城市如山西陵川,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有铁铺十二家。而广东的传统手工业市镇佛山,在清代初年,就有“炒铁之肆数十,铸铁之炉百余”。

棉布染织业也是分布较广的手工业部门。以棉业比较发达的江苏而论,像常熟这样一个中等城市,在十七世纪末期,单是染坊就有十九家,织布作坊,当倍于此。传统的手工业城市苏州,在十八世纪初期,有染坊六十四家,专门加工棉布的踹坊四百五十家。在另一个传统的手工业市镇佛山,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织布工场达到二千五百家,对于一个市镇来说,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目。

粮食加工业主要是碾米。在产米区的粮食运销点,往往有较多的碾米作坊。十九世纪初期,南京有砻坊三十二家,芜湖有二十余家,可以分别代表大、中运销点粮食加工业的水平。

制茶业比较集中于农村产茶区。在福建茶区崇安武夷山中,有不少名叫茶焙处的作坊。在另一茶区瓯宁,山僻之间,加工制茶的作坊,在十九世纪初期,据说“不下千厂”。

制糖业这也是较多地分散在农村的手工业。四川的糖房,广东的糖寮,台湾的糖廍,“各就田园设厂”。台湾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蔗车达到三百八十张。四川内江在十九世纪初,沿沱江两岸,“自西徂东”,也有不少规模较大的糖房。

造纸业手工造纸,有一定的产区。在产纸地区,即使是一些小城市乃至农村,也往往有较大的作坊。广西容县是一个偏僻小县,“创纸篷于山间”者,开始于十七世纪下半期,至十八世纪中期,已有纸篷百余间,纸槽二百余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九世纪初期,有纸厂三百二十余座,分布区域,达十厅县。接近武夷山区的江西铅山,也有不少生产表纸的纸槽。

木材加工业和造纸相类似,木材产区也常有较大的作坊。陕西终南山区的周至等县,在十九世纪初期,有各种名称的木材加工厂厢,为数在七十家以上。

此外,还有一些属于特产的传统手工业,也有为数众多的作坊。以制瓷著称的景德镇,在十八世纪中期,烧瓷窑户在二百至三百之间。以制墨闻名的安徽歙县,在同一时期,有制墨作坊百数十家。著名的南京丝织业,虽然以个体生产为主,但也有大机房存在的迹象。

分布在广大农村的矿场和盐井,也有相当大的数量。各种矿场中,铜矿和铁矿占居主要地位。在十九世纪开始时,全国在采各矿,共有二百九十五处,其中铜矿五十六处,铁矿八十六处,合计约占总数之半。盐井以四川最多,十九世纪初,全省井眼共达九千六百多个,煎锅至少在一万以上。

这些城乡手工业和矿场,规模大小不一,分工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比较大,雇佣工人也较多。如广东佛山的炒铁业,“一肆数十砧,一砧有十余人”。湖北汉口的十三家铁行,每家平均雇铁匠四百人。台湾糖廍,每廍需工十七人。四川糖房,“家辄数十百人”。福建瓯宁茶厂,大者每厂百余人,小者亦数十人。广东佛山织布工场,平均每家雇工二十人。江西景德镇瓷窑,每窑一座,需工十余人。陕西终南山木厂,每厂雇工自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有些工场内部分工比较细密。景德镇瓷窑无论是按照产品类别在各窑户之间进行分工,或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在工人之间进行分工,都很细密。(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三)台湾糖廍的生产,共分六道工序。江西铅山纸厂,有扶头、舂碓、检料、焙干四道工序。不过就多数而言,规模都比较小,也没有严密的分工。至于在矿场和盐井中,有些记载给人以规模巨大的印象。如十八世纪中期的云南铜矿,“大厂矿丁六、七万人,次亦万余”。有的甚至说,“大厂动辄十数万人,小厂亦不下数万”。四川盐井,“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这些记载,显然失之夸张。它们所指的,往往是一个产区各场矿的从业人员,其不能代表一个矿场的生产规模,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工矿业的生产,就其主要者而言,在矿产方面,全国铜的产量,在十八世纪中期,至少在一千五百万斤以上。盐的产量,包括海盐在年,在十八世纪时,大体上在二十亿斤左右。其中井盐产量,四川达九千二百万斤,云南在三千万斤左右。铁的产量,缺乏全国的统计,但从个别地区的生产中,可以推测全国生产的轮廓。广西一省的年产量,约为三百万斤;四川两县——威远、屏山——的年产量,为六万八千斤。所有这些数字,都是十八世纪中期的情况。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也有一些全国和地区的统计。全国茶产量,在清王朝统治时期,内销者至少在五千万斤以上,外销者平均年约两三千万斤,最高达到四千万斤。加上自产自用,不通过流通过程的部分,估计全部产量当以亿计。糖的产量,仅台湾一省,在十七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就达到一亿零八百万斤。全国产量,至少倍于此数。

其他手工业生产,也有些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苏州造船业,在十八世纪初期,“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清代初期,每年生产达二十万担。广东佛山镇出产的铁锅,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单是出口,每年可以多到数百万斤。闻名西方的南京布,由海上运输到英美等国,最高年达三百三十六万匹。由陆路运至沙俄,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年达三十万包,在整个十八世纪的对俄出口中,居于首位。这些数字,有的出自官方,可能有夸张失实之处。不过当时能引起官方的注意,也表明生产所达到的水平,是相当突出的。

二、手工业和商业中的资本

清代手工业生产达到这样一个水平,必然需要投入相应数量的资本。在某些手工工场、矿场和盐场中,资本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云南铜矿,“每开一厂,率费银十万、二十万两不等”。四川井盐,“凿井之费,浅井以千计,深井以万计”,甚至“非数万重资不能胜任”。福建茶场的经营者,包括生产加工和转运,每家资本恒“二、三十万至百万”。南京丝织业中,传说清初每张织机要纳税五十金,乾、嘉年间,机户共有织机三万余张。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单是税额就是一个很可观的数目。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资本和与之相联系的高利贷资本,仍然占居优势。无论在数量上或在活动范围上,商业、高利贷资本都远远超过工矿各业资本。

第一,从单个商人看,这时某些行业的商人,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资本。其中经纪对外贸易的广东行商,垄断盐业的两淮盐商,以及经营沿海贸易的江、浙、闽、粤船商,最引人注目。在这些商人手中,有的积累了几乎难以置信的巨额资本。广东行商伍秉鉴的财产,据一八三四年估计,总额为二千六百万元以上。广州民间流传的两笔巨额遗产,都是出自行商,数额都在两千万元以上。一是启官的第三代潘正炜所继承的遗产,另一个就是伍秉鉴的遗留。两淮盐商中,有二、三十名所谓“纲总”的大盐商,包揽了一百六十八万多引的两淮盐运。这些居于散商之上的总商,多“富以千万计”,至于“百万以下者,皆谓之小商,彼纲总者,得嬉笑而呼叱之”。在沿海船商中,康熙时就已传说有拥船百艘的大商人。嘉庆时期,上海、崇明、通州、海门一带,已不乏拥有沙船四、五十只的船商。当时造船一只,须银七、八千两。这些大船商的资本,单是投在造船之上,至少在三、四十万两之间。这些大商人积累的巨额资本,不是一般手工工场主所能望其项背的。

第二,从各个行业看,有些行业所积累的资本,也是相当庞大的。上述沿海航运业,就是如此。中国沿海贸易,历来就有相当大的规模。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海禁开放以后,又有更大的发展。当时关东豆、麦,每年运至上海千余万石,而布、茶各南货至山东、直隶、关东者,亦由沙船载而北行。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经常有三千五、六百号。福建一省航行天津的商船,不下数千号,其中晋江一县,至少有一千六百多号。这些船只,大的载三千石,小的载一千五、六百石。经营这样大的沿海贸易,所需的流动资本以及建造这么多海运船只所需的固定资本,决不是一个微小的数目。

钱庄、票号、典当业的资本,也很可观。康熙初年估计,全国典当业有两万二千多家。每家资本,最多达八万两,最少也有一千余两。全国典当业资本,按最低的估计,也在两千万两以上。钱庄、票号,在一些商业中心,也有很大的势力。上海在十八世纪初年,开始有钱庄的创设,至十八世纪末叶,则已超过百家。苏州也是一个钱业集中之区,十八世纪时,在一幅描写苏州市况的画卷中,出现了五十多个行业,二百三十余家铺面,其中钱庄、票号、典当,就有十四家之多。当时山东、山西、河南以及陕西、甘肃等处商人,每年来到苏州置办货物,最初均须携带现银,为数达数百万两。至十九世纪初,则改由汇票往来,专营汇兑的票号,在这里起了很大的作用。浙江的商业中心宁波,在十九世纪初期,钱庄已大批出现。这些钱庄拥有雄厚的资本,它们所发的钱票,有很高的信用,银钱交易,自一万至数万、十数万,只须在钱庄过账,不必银钱过手。

在一般商业中,也有不少商人拥有大量的资本。十八世纪时,江浙粮商在镇江、苏州、杭州、湖州等处,遍设粮仓,各仓经常积谷至数十万石。像这样大量地屯积粮食,没有巨额资本,是难以做到的。而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江浙两地。

第三,从投资活动看,这时投资的范围,已经相当广泛。资本的流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广州的行商,是一个地域性比较浓厚的行业,但是不少著名行商的资本,就有来自福建、浙江乃至遥远的长江流域的。在两淮盐业中,主要的投资者,来自安徽的歙县,淮盐总商,歙县恒居其半。四川井盐中,从事制盐的企业主,大多是湖南、湖北、陕西和广东的客籍商人,而租引行盐的行商,则主要为“陕西大贾”。在矿业中,云南铜矿在它的兴盛时期,厚积资本进行开采的,多为“三江、两湖、川、广富商大贾”,本省之人,反“不过零星伙办”。四川马边铜矿,地处偏远,而开矿之初,各处商人“挟重资而谋利者,不可胜数”。在福建产茶的山区,无论制造或运销,都有大批的外来商人参加。瓯宁茶厂,经营多外来大贾;武夷茶区,列肆皆他方客商。江西汀州及兴泉的大商人,运闽茶于广东、江苏;拥资巨万的山西客商,则贩运河南转销关外。在散处农村的造纸业中,地处险僻的江西广纸厂,业者“率少土著”,挟资而来的富商大贾,多为安徽、福建的客商,甚至有的来自遥远的西北。位于山涧的广西容县纸篷,在康熙年间,就有“闽、潮来客”开始创建。乾隆时期发展到二百余槽的福纸,就是由福建商人的教作而得名。在采木业中,四川的木材产区雷波,在十八世纪三、四十年代,就有江西、湖广商人来此设厂,雇工采伐。在陕西终南山区,到十八世纪末期,川、楚等省商人之就地设厂采木者,遍及四府七厅县,形成一个“五方杂处”的地区。

从以上的情况看,资本的流动相当活跃。它不但集中于通都大邑,而且也流向穷乡僻壤。但是这些资本,绝大部分是在流通过程中。投入手工业中的,估计只占很小一部分。清代《徽州府志》说:安徽歙县“百工之作皆备,而歙为巧,然仅仅足以偿其僦费而已,其能蓄以息之者,不十一焉。”(康熙《徽州府志》卷三)这就是说,连有精巧的手艺如歙县的手工业者,也只能勉强维持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能够进行积累以扩大再生产的,不到十分之一。

三、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中的劳动者

包括矿场在内的手工业以及交通运输线上的劳动群众,到乾嘉时期,已经是一支人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大军。

在手工业中,集中工人最多的是纺织、制茶、制盐和铜铁开采、冶炼这几个行业。举其大者而言,在棉织业中,苏州踹布工匠,在十八世纪初期,总数将近两万。十九世纪初,广东佛山的二千五百家织布工厂中,共有五万手工业工人。丝织业中,苏州的散处机匠,在十八世纪初期,人数在一万以上。南京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据说有缎机三万张,每机即使用织工一人,也有三万机匠。同一时期,广东佛山“每年有一万七千名男女童工从事织绸工作”。在制茶业中,十九世纪以前,福建瓯宁一邑,从事制茶的劳动者,人以万计。云南普洱茶区,“入山作茶者数十万人”。在制盐业中,四川井盐的劳动者,在十九世纪初,单是井工一项,估计近二十万人。从事海盐生产的劳动者,为数更多。以淮盐而论,在十八世纪中期,参加制盐以及捆盐等辅助劳动的人,估计在五十万以上。在铜、铁冶炼业中,云南铜矿在十八世纪中期,一个矿区的人数,可以达到数万、十数万乃至数十万。广东在十八世纪初期,单是从事煤、铁采冶的“佣工者”,就不下数万人。此外,在制糖、制瓷、造纸、木材加工和铁器铸造等业中,也集中了不少手工业劳动者。汉口的铁行,在十八世纪末,有铁匠五千人,而在此以前一个世纪,佛山炒铁炉房中的劳动者,就已达到数千。广西容县的纸篷,“工匠动以千计”。陕西终南山区,有数以万计的劳动者,分散在纸厂、木厂和其它各种工场中。景德镇瓷窑,在十八世纪中期,窑工至少在三千以上。制糖业如四川内江糖房,“平日聚夫力作,家辄数十百人”。这种糖房,又分散在广大农村,则力作者之多,是可以想见的。

在交通运输线上,也集中了大批的劳动群众。在内河航行中,单是漕运线上的运丁、水手、舵工、纤夫,为数就在十五万以上。民间运输,为数更多。江南浒墅,地当南北通衢,商船往来以千计。长江上游水运中心的重庆,每年聚散的纤夫达十余万。海禁开放以后,沿海和远洋又有所发展。每年从事运输的船只,为数三、五千不等,或者更多。每船所用水手,一般在二十人以上。整个从事海运的劳动者,当在十万以上。

陆路运输线上的劳动者,具体数目难以估计。但其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倍蓰于水运,是可以肯定的。

劳动者的流动,也具有一定的规模。本章第一节已从农业雇佣劳动的角度,提到破产农民的流动。事实上,成为劳动雇工的,并不是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农民的全部,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逃亡进入城市,或者移入其它地区,从事各种“徒手求食”的工作。手工工场或作坊、矿场、盐场、山场以及交通运输各业,是这些“徒手”的人“求食”的主要所在。

流到城市的劳动者,相当大的一部分成为手工业工人。苏州踹布坊的踹匠,“皆系外来单身游民”。景德镇瓷窑的工匠人夫,大多是所谓“四方无籍游徒”。“京师刻木之匠,江宁南乡人居其大半”,这是劳动者由南向北的流动。昆明铜器作坊,各种铜器“皆江宁匠造之”,这是劳动者由北向南的流动。可见流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向城市以外的矿场、盐场和山场的流动,更引人注目。在矿场中,云南铜矿,从开采到冶炼所需矿工,“近在土民,远及黔粤”。“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广东铁矿中,有福建上杭等县游民“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洞,刨寮住扎”。四川各矿砂丁,成千累万,皆为“无室可居,无田可耕”的乏产贫民。

在盐场中,四川井盐中,汲井、烧灶的劳动者,多系来自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省的“无业穷民”。两淮盐场的灶丁,不断有流亡迁徙。那些被官方诬蔑为“匪类”的盐场劳动者,不少是外来的流民。

山场更是流民的集中地。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在深山中进行新的开垦,有的则成为山场中各类手工工场的雇工。在福建瓯宁茶山的制茶工场中,被称为“碧竖”的茶工,率皆“无籍游民”。山僻中的茶场,外来的“客氓”,是主要的受雇者。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各县,“山深地僻,箐密林深”,造纸“厂户繁多”,这些纸厂的佣工,十之七八,是来自江西、广东以及本省汀、漳一带的“无业游民”。在陕西终南山区的纸厂区,来自山西、湖广、四川等省的农民,或者“砍竹作捆,赴厂售卖”,或者直接进厂作工。这个地区以及四川西部山区的木厂,雇工“多系外省游手之人,无家属之相系”。

至于水陆运输线上的广大劳动者,更是富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些生活在底层的人,大都是“无田可耕,无本可贾”,靠“代商舁货,风雨无休”来维持半流浪的生活。

劳动者的流动,说明国内市场的一个方面,即劳动力市场,已开始处于萌芽状态。这种农业劳动人口向非农业劳动人口的流动,虽然还不是大量的、持久的,但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已经带有新的性质,成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城市和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城市是商品市场的中心。从这个角度看,城市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商业的发展变化。

清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方面,一是旧城市的发展,一是新城市的兴起。

旧有城市由于历史、地理条件的变化,有的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上海的商业地位,在清代以前,不及苏州。但是进入清代,特别是开放海禁以后,上海商业发展的速度,大大超过苏州。当时上海是南北沿海贸易的枢纽,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经常有三千五六百号。豆、米、南货等行业,都有很大的发展。由于款项进出之浩大,金融调度之频繁,上海钱庄在十八世纪初开始出现,至十八世纪末,已达百家以上。南京自明都北迁后,工商业随之衰落,原来著名的坊市如织锦坊、颜料坊、毡匠坊等,到明代末年,“皆空名,无复有居肆与贸易”。进入清朝以后,南京工商各业逐步恢复和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单是丝织一项,就有织缎和与其相关行业如丝行、纸房、机店、梭店、簆店,范子行、挑花行、拽花行等兴起。天津在明代迁都北京以后,由于漕运,才逐渐成为北方一重要城市。但是,作为漕运要道,一直到清代初年,它的地位,还赶不上接近通州的河西务。到了十八世纪末,天津已成为一个拥有七十万人口的城市。“河面挤满了各种船只”,沿河两岸伸展一眼望不尽的市镇、工场和堆栈。百余年间,有了显著的发展。汉口在清代是淮盐的销售中心,当川、湘粮食运销江浙的要冲,同时又是木材、花布、药材的集散地。当时人们形容这里“帆樯满江,商贾毕集”,“人烟数十里,贾户数千家”。没有商业的巨大的发展,不可能引起人们这样的注意。清朝对外贸易唯一口岸的广州,在十八世纪初,城内有居民九十万,郊区有居民三十万。珠江上的帆船,经常有五千只之多。没有商业的巨大发展,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规模。

新兴城市的兴起,又可以分为内地和边区两个方面。

在内地,不少小的聚落,发展成为大的市镇。江苏吴江的盛泽,在明初不过是一个居民仅五、六十家的村落,清初也还只是一个“日中为市”的小市集。到了乾隆年间,由于丝织业的发展,吴江所产吴绫,皆聚于盛泽镇,于是“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俨然如一都会。前后一百年,就经历了这样大的变化。在运河线上,一些闸口成了繁荣的集市。十九世纪初期,这里的张秋闸,“夹河为城,西半城乃商贾所聚,土产毡货为天下甲”。安山闸“临河多楼”,是一个“粮食码头”。靳家口闸“夹岸皆有市,各长二、三里”。袁家口闸,“居民三千户,通商贾百货”。从张秋闸到袁家口闸,不过八十五里,其间连续出现这样大的城镇集市,这是不见于以前的记载的。

边远地区城市的兴起,在加强民族之间的贸易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新疆的莎车,常有内地山、陕、江、浙之人,贩货其地。有些城市,不但发展了商业,而且还发展了工业。如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期,不但“商贾农工趋赴贸易”,而且还在那里造作油酒烟斤。

城市的发展,标志着商品市场的发展。通都大邑之间的商品流通,前面提到的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地的情况,已经足以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偏僻地区的产品,也有意想不到的广阔销场。贵州遵义出产的土布,“西走蜀之重庆、泸、叙,南走威宁、平远,极于金川。”它所出产的茧绸,远销秦、晋、闽、粤和中州地区。陕西终南山区所产木材,“远及晋、豫”,而所产纸张,“驼负秦、陇”。景德镇的瓷器,是“器成天下走”。地位远不如景德镇的广东石湾,所产的陶器,也行销于天下。“佛山之冶遍天下”。地位远不如佛山的山东章邱,所产的铁器,也“散行奉天、直隶、山西、河南、江南数省”。当然,石湾之于景德镇,章邱之于佛山,固然有所不及,但从全国范围来说,仍然是比较知名的手工业城镇。至于那些更不知名的地方,它们的产品拥有相应的销售市场,乃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五、工商业发展的估计

清代工商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些工矿业的生产技术,较明代有所发展,生产工具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与革新。如造纸的技术和设备,在清代都有所提高。明代用带碱性的植物灰汁煮料,清代则改为直接用碱水煮料。明代煮料所用的楻桶,直径只有四尺多,清代则扩大为底径九尺,口径七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明代烤纸所用的焙墙,用土砖砌成,清代则改用竹片,培以灰泥,比较易于传热。由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改进,所以生产周期大大缩短。从备料到成纸,明代至少需时一百二十天,清代缩短为三十九天左右。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冶铁生产技术,也有改进的迹象。就现在所知,在十七世纪的广东和十八世纪的陕西终南山区,曾出现过高达一丈七、八尺的高炉。广东的高炉,每座出铁量,年达八十至九十万斤。这比明代著名的遵化铁炉,似乎前进了一步。江西景德镇的瓷窑,比明代普遍加大,技术也有改进。江苏棉织业中所用的布机,也有了改进与革新。过去普遍使用的劳动强度大、速度低的腰机,在某些地区逐渐被淘汰。凡此都说明清代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在向前发展。

某次,某些行业的产销,也有所发展。根据《清实录》的记载:全国销茶量,在一六八五至一七二五年中,由十五万八千引增加到四十九万六千引,四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全国销盐量,在一六五三至一七三三年中,由三百七十六万二千引增加到五百二十三万四千引,八十年间,增加了近百分之四十。其中四川井盐井眼数,在一六八五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一千一百八十二个增加到九千六百二十九个,一百二十七年间,增加了七倍。产量在一七三一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九二,二七八,○○○斤增加到三二三,五一○,○○○斤,八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多。全国在采各种矿厂数,在一六七○到一八○○年中,由九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个,一百三十年间,增加了三十二倍。全国远洋帆船数,在一五九七至一八二○年中,由一百三十七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只,二百二十三年间,增加了一倍多。此外,全国产糖的一个重要地区台湾,蔗车数目,在一六八四至一七六○年中,由七十五张增加到三百八十张,七十六年间,增加了四倍。全国瓷器生产中心景德镇,在明代年产量平均为十八万担,到了清代,平均年产量为二十万担,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再次,某些产品的出口,也有比较迅速的发展。如丝、茶出口,在一七四一至一八三一的九十年中,丝由二百六十八担上升为八千五百六十担,增加了近三十倍;茶由五七,七四五担上升到三四五,三六四担,增加了八倍。南京土布出口,开始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最初不过万匹,其后迅速增加,至十九世纪初年,一度达到三百三十六万匹的高峰。

以上都是生产有所发展的一些部门,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都有发展。就是在有所发展的部门中,发展的迅速也并不一致,有的比较迅速,有的比较缓慢。即使发展比较迅速,也往往不能持久,有所发展,又出现停滞和衰落。

以矿业中的铜矿为例,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云南就成为清代铜斤的重要产区。在滇铜开采的初期,曾经有一个繁荣的局面。在最初的二十年中,产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但是,繁荣转瞬即逝,进入十八世纪,在清王朝残酷压榨之下,滇铜生产即不断遭受到严重的打击。一七○五年,云南全省共有十七处矿厂,其后十八年内,报开的新厂,只有一处,而在采各厂,不少是“荆棘丛生,阒然不见一人的”。一七四○年,全省产量达到一千○二十八万六千斤,到了一八一○年,却仍然停留在一千○五十七万五千斤的水平上。这七十年中,虽然有个别年分产量达到过一千四百万斤,但基本上是一个停滞的局面。

在纺织业中,有些地方也出现类似的情况。传统的丝织业中心——苏州,在明代末年,从事丝织的手工业者,大约有数千人。清初“机工星散,机户凋零”。但是,很快就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七四○年间,这里已经是“比户习积,不啻万家”。但是好景不长,在官府的控制和榨取之下,那些“向时颇乐业”的机户,往往陷入“补苴无术”的失业状态。一八○四年,失业的织工中,甚至发生投水自戕的惨剧。一八三九年,停工待济的机匠,一时竟达三千六百余口。出于同样的原因,苏州的棉织业,在同一时期,也遭到同样的命运。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和手织业者有密切联系的苏州布商,由二百多家下降到仅存八户。

在其他一些丝业城镇中,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南京丝织业,在其繁荣时期,“业此者不下千数百家”。后来“屡经荒歉,贸易日就消灭”。到了十九世纪初年,“机房大坏,失业尤多”。三十年代以后,连年大水成灾,绸缎铺户,“十闭其七”。浙江的传统丝业市镇濮院,十八世纪时,烟火万家,织作绸绢者,“十室而九”。到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绸布渐移于江苏之盛泽镇,这里便衰息下去,成为一个默默无闻的地方。

这种一起一落的情况,不仅出现之于手工业城镇,同时也出现于一般商业城镇中。常常一方面有新兴商业城镇的繁荣,另一方面是传统商业城镇的衰落。

江南浒墅在运河为南北交通要道时,地当南北通衢,为“十四省货物辐辏之所”。可是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商业一落千丈,以至历年关税短绌,“竟有积重难返之势”。其所以如此,乃因十九世纪初期南北货物交流,海运逐渐代替了河运。一八二四年管理关务的延隆说:“内河纡远,经历重关”,而海运“止纳一关之税,可以扬帆直达”,不但“省费数倍”,亦且“劳逸悬殊”。延隆所说的“止纳一关之税”,指的是上海,也就是说,上海商业的繁荣,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浒墅的衰落为代价的。事实上,像这样的情况,不仅可以出现于上海与浒墅之间,而且也出现于上海与运河线上一系列传统商业城市之间。

清代工商业有发展的一面,也有衰落停滞的一面。在发展之中,有的十分缓慢;有的虽然比较迅速,又往往不能持久。这是因为在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种种的障碍。主要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工商业的限制和掠夺,以及封建行会对工商业的束缚和控制。

(二)清王朝与工商业

清初至嘉庆时期,清王朝对于工商业,基本上采取“重农抑商”,即所谓“崇本抑末”的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工商业的限制,不能不发生一些变化。

一、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

清王朝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王朝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内地铜矿,本州本县的人可以自由开采,外州外县的人就不准越境开采。同是开采浙江铁矿,温、处两属就可以开采,宁、台两属就不许开采。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因为开采铜矿也好,铁矿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都需要外来的支援。经济需要的是越境开采,而不是禁止越境开采;是四处开采,而不是一两处开采。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所有这些,清王朝统治阶级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王朝统治者看来,矿场是“聚众藏奸”的危险地区,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偷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统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对所有矿场,不但在未开之先立下许多限制,而且对已开之矿,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矿工在进厂之前,必须取具地邻的保结。乾隆五年(一七四○)规定,矿商“雇佣人夫,必须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

其次,他们进厂之时,还要彼此向厂官连环互保,保证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规定:“凡各商名下伙计、伙房、碉头、矿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连环互保,造报厂官”。

第三,进厂以后,还要把他们的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等,统统造册,以备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规定:矿商应将“经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贯⋯⋯,造册通报查考”。

矿工每人发给腰牌一个,凭牌进厂。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规定:矿工俱“各给腰牌为验”,“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样”,以便随时稽查。

在根据腰牌稽查之外,还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头目,统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规定:“丁匠十人应选择匠头一人管理,庶不致混杂生事”。

这样严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矿场。盐场、渔场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规定:“盐场井灶,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即令约束,责成场员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开明姓名、年貌、籍贯。”“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众较多,也莫不严加控制。苏州的踹坊,原来就有坊总的设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总之外,另设甲长,互相稽查。

凡是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视之为“藏奸”渊薮,防范、约束和压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堵塞经济发展的道路。尽管清王朝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些限制,却不能不呈现逐步松弛的趋势。

在城市手工业中,南京丝织业的机户,在十八世纪以前,每户控制的机张数目,还受到清王朝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十八世纪初年,终于取消。从此以后,“有力者畅所欲为”。到了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民间丝织业拥有的机张,达三万以上,成为“秣陵巨业”。可见,限制一经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比较迅速的发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业,也是这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八世纪末期,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木厂、纸工和铁厂。这个封山达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开禁,便吸引了来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资。尽管嘉庆帝开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绥辑流民”,但对这些木厂、纸厂、铁厂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炉的出现,事实上并未禁止,而且也无法禁止。因为不准开厂,就要添数十万无业游民,而这是当时实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惧的。不仅终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结果。例如山西穆纳山产木山场,本来久经封闭,到了十八世纪后半期,就改为“招商开采,设口稽查”。原因是,这里已经有人违禁开采,如果不弛禁,他们就会“滋扰”地方。

对矿业投资的限制,也在发生变化。

清朝统治者对矿业的限制,初看起来,时松时紧,若无轨迹可寻。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时说:“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换了口气说:“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看来限制已有所放宽。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贵州所有铜矿的开采。第二年,又严禁广东开矿,特别是招商开厂,“断不可行”。第三年,对江西开矿,又模棱两可,说什么“当开则不得因循,当禁则不宜依违”。过了两年,湖南开矿,又严加禁止。乾隆、嘉庆时,或先开后禁,或此禁彼开,反反复复,似乎并无定策。

事实上,清王朝对一地一矿的开采或封禁,都有其具体的条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铁矿,温、处之所以可开,宁、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内地,一在滨海。前者易于驾驭,后者难于控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清王朝对采矿的限制,是在逐渐松弛的。这从开采矿场本身的变动,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从在采矿场的数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国每年在采各种矿,没有超过十个。过了二十年以后,每年在采矿场,就超过了三十个。再过二十年,达到七十个。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过一百个。乾隆八年(一七四三),进而超过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数。以后即经常在三百左右变动。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闭了将近八百三十个矿场,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则是出自矿商的请求。那些以“铜老山荒”为名而停止开采的矿场,与其说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宁说是在开采的过程中,厂商不胜官府的勒索诛求。而这种情形,是越到后期越趋显著。

可见,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权对工商业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业的发展对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这种限制和反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性质的阶级斗争。

二、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

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在清王朝工商业政策的支配下,表现得相当复杂。概括地说,官之于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商业中,有许多是以官办的形式出现的。江南的江宁、苏州和杭州三织造局,景德镇的御窑厂和京师以及各省的铸钱局,就是这样一些企业。官办工商业本身的经营,就是对民间工商业和小生产者的一种榨取。最明显的是钱币的铸造。

钱币铸造是货币发行而不是商品生产,原不存在利润的问题。但是,恰恰是在货币的铸造中,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以“铸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润。铸钱局的铸息,在当时被称之为“生财之大道”。铸造钱币的机构,有属于户部的宝泉局和属于工部的宝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铸钱局。清初,清廷两铸钱局共有炉九十一座。各省、镇设局开铸者,有十四处,铸钱炉多至千座。据《清实录》的记载,这些大小铸钱局,每年所铸铜钱,多的达到二十多亿文。无论是朝廷或地方的铸钱局,都获得大量的铸息。以铸息和铸钱工本相比较,京局铸息约当铸本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九到二十八,各省铸局有的高达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进入十八世纪以后,在京局铸息下降到几乎无利可得之时,铜矿产地的云南各铸钱局,铸息却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个多世纪中,云南铸钱局的铸息,最低也能维持百分之二十六点八的水平,最高可以达到铸本的百分之五十八点三。这样的铸息,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

云南铸钱局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优厚的铸息,是清王朝榨取云南民办铜矿的直接结果。从十八世纪初年开始,云南所有民营铜矿生产的铜斤,除了纳税百分之二十以外,下余的百分之八十,全部归官厅收买,谓之官铜。官铜的价格,大大低于市价,也就是说,铸钱局所用的原料——铜斤——的成本,按银价计算,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所生产的产品——铜钱,却按银铜的市场比价计值。高昂铸息的产生,秘奥就在这里。

这种压价采买原料的做法,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官营企业中。在专门供给宫廷缎匹的江南三织造局中,所用丝斤,名义上是按照市场价格向丝商采购,而且还规定了一个增加价格的幅度,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如果市场价格超过了这幅度,还有所谓由“织造官赔补”的办法。似乎要彻底杜绝压价收购的现象。实际上,这些规定并不起任何作用。在有价格记载的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上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九分八厘;官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八分七厘;而市场价格则分别为一钱三分五和一钱二。“计比销价,每两贵至三分六、七厘”。至于织造官赔补之说,纯粹是欺骗。实际是织造官用种种盘剥方法取偿于民,最后完全落在蚕丝直接生产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营手工业中,还有一种委托经营的制度。这也是官府对民间手工业的一种榨取方式。在景德镇的官窑和民窑之间,流行一种承袭明制的“官搭民烧”法。官办的御窖厂只做瓷坯,然后搭烧于民窑,付给烧费。这种办法,看起来是“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实际上民窑的负担,并不减于役派。因为“凡搭坯入其窑,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则另偿包烧者”。由于进御瓷器挑选严格,这就使御厂得以瓷色不纯为借口,用勒索赔偿的方式,向民窑进行无休止的盘剥。

丝织业中,清王朝榨取民间机户的办法,主要是以“领机给帖”的形式,控制和剥削机户。在这种制度下,织机为官局所有,机户通过领机对织局承担义务。遇有织造任务时,由机户负责向织局领取原料、雇觅织匠、进局织造,然后领取工银,按月经手发给所雇工匠。此外,在丝斤整染加工方面,还有所谓承值当差的办法。在这种形式下,承值的手工业者,一般不在织局内服役,而是采取包干的办法,在局外进行整染加工。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要民户替官局当差。官局名义上虽也给报酬,但其中的剥削十分严重。常常是“机户以织作输官,时或不足,至负官债”。前面提到的苏州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萧条,主要是由于织造局种种盘剥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对民间工商业的控制和榨取,还通过所谓发放工本、官买官卖的办法。这在矿业、盐业、林业和对外贸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矿业中,云南铜矿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实行的放本收铜,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这种制度之下,矿民入山,官厅发给工本,及煎炼成铜,除抽课外,下余铜斤全部让官厅收买,并从铜价中扣还工本。私自出卖铜斤,是犯法行为,一经查获,其铜入官,其人罚役。在盐业中,清初在云南井盐中实行的办法,也是官给薪本,官收官卖。不同的是,包括灶户役食成本在内的煎盐成本,在盐价中扣除以后,其余银额全为正课。在林业中,清初工部以各处营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实行招商预给工本,设厂采木的办法。同样,在对外贸易中,清初由于铸币的需要,内务府也曾采用“先帑后铜”的办法,招徕商人赴日本采购洋铜。

官放工本,显然是一付诱饵。它要达到的目的,是官买官卖,亦即贱价勒买,高价派销,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矿民不堪压榨剥削,生产一落千丈。同样,云南井盐在官府专卖时期,对于灶户则大戥称收,对小贩则小称短给。灶户因成本无着,则煎盐掺合泥沙;官府因官盐滞销,则勒令按户压派。受害的是小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发放工本的对象中,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业和洋铜贸易中,由工部和内务府招徕的商人,就属于这一类。他们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权势的官商。他们和官府通过发放工本,互相勾结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对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同样发生阻挠的作用。

此外,还有不须通过官放工本,而直接进行收购的垄断和榨取的。云南的茶业,向来是商民“坐放收发”。雍正七年(一七二九),总督鄂尔泰以商民盘剥生事为由,改由官府收发,官府设总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户必须将茶叶尽数运至总店,领给价值。原来的新旧商民,悉行驱逐,“逗留复入者,具枷责押回”;“私相买卖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盘剥生事”,但茶户所受的盘剥并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国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业中利用专商制度,对一般中小工商业者进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牺牲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专商制,在许多行业中都有所体现。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他们都靠这一个或那一个高级官吏,维持他们的地位,小商人显然不敢和他们竞争”。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在上述中国对日本的洋铜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同样,在食盐的运销方面,有些重要盐区(如淮盐)有所谓总商的设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个总商名下,根本不能行盐。而侥幸得以行盐的散商,也得承受总商的摆布。行盐迟早,唯总商是听;摊派多寡,也唯总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业如上述采木业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那些由工部招来的商人,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极有权势的官商,对于他们所承办的业务,别人是不能染指的。当然,他们的这些优惠待遇,只有在填满官吏私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

(三)行会与工商业

行会是封建社会工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行会组织的雏型,在隋唐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进入封建末期的清王朝,行会组织已普遍存在于大小工商业城市以至农村集镇。清王朝统治时期,它又经历了一些变化。

一、各地行会概况

清代行会组织,在全国普遍存在。在传统的工商业城市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各业,几乎都有行会。大城市如苏州、杭州、宁波、汉口、广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行会组织有相当强大的实力。苏州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至少有一百六十多个。杭州的各种手工业行会组织,在清代以前,就已有自己独立的行规。所谓“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入清以后,有些行会组织还加以“拓新”。宁波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商业行会已经十分强大。行会商人在经营对外贸易方面,经常采取联合行动。汉口在同一时期,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各行,以及在汉口经商的云、贵、川、陕、粤、西、湖南等省商人,均各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即所谓“商有商总,客有客长,皆能经理各行、各省之事”。广州在十九世纪初期,每一种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彼此划分的行业,各有其本行的规章惯例”。上海在同一时期,单是各地商民在这里建立的行会会馆,就有十三处。北京的工商会馆,在清代前期也有近四十处之多。有些中等城市,也有相当完整的行会组织。如长江中游的沙市,运河线上的临清、济宁,都有专门的行业街道。沙市在明末清初已“列巷九十九条,每行占一巷”。临清、济宁也都有专行的行街道和独立的行规。内地小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城市中,出现行会组织的,也相当普遍。四川汉州(今广汉)各行各业,“入铺出铺,各有礼仪”。大足县中,缫丝、瓦木、染色、成衣等业,都有行会。地处塞外的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工商各业已形成十二行,各行各业都有定名为“社”的行会组织。集镇亦复如此。大的手工业集镇如江西的景德镇,广东的佛山镇和江苏的盛泽镇,都有悠久的行会历史。一般农村集镇中,也不乏行会存在的迹象。在安徽、四川的一些小集镇中,行会壁垒森严,不下于城市。在广东,甚至在农村中,也有会馆的设置。

从清初至嘉庆,行会组织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在苏州行会组织的会馆或公所中,已知其创建年代的,有机业公所等三十九所。其中创建于清朝以前的只有三所,创建于道光以后的有九所,其余二十七所,均为康、雍、乾、嘉四朝和道光初年所创立。上海行会中,实力很大的商船会馆和海州帮商的高宝会馆,也都是清朝初年创立的。这些会馆或公所的创建时间,不一定就是行会的成立时间,有些行会的成立,可能早于会馆或公所的创建,甚至会早得很多。但是大批会馆或公所的创建,说明行会的力量,在有清一代有所发展。

清代行会组织在工商业中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在现存的一些手工业行会规条中可以看出,从清初到嘉庆时,行会关于学徒、帮工的限制,非行会手工业者的排斥,产品价格、工资水平的统一和原料分配、销售市场的限制等等,都有十分严密的规定。一直到道光年间,许多行会在排斥非行会手工业者方面,仍然规定外来客师新开店铺,须出牌费“入公”;在限制学徒和帮工方面,仍然规定客师“不得蒙混滥请”,学徒“出一进一”,“不能擅带”;在统一工资水平方面,规定不许“低价包外”,“徇情受用”;在统一产品价格方面,规定“同行公议”,“不准高抬,亦不许减价发卖”;在原料的分配方面,规定“公分派买”,“不许添减上下”;在销售市场的限制方面,规定“新开铺面,不得对门左右隔壁开设”,也“不准挑担上街发卖”。所有这些,说明清代行会对城市工商业,保持着相当完整和严密的控制。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引起劳动分工的增长,一方面也引起行会数目的增加。原来属于一个行业的行会,现在分裂为几个行会。彼此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分工限制。这在手工业行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江西景德镇的陶瓷业中,就划分众多的小行业,分别组成自己的行会。各行之间,“主顾有定,不得乱召”。在苏州的丝织业中,“机张须用泛头,有结综掏泛一业,练丝有槌丝一业,接经有■经接头一业,织花缎有上花一业”。均系“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有的行业,产与销都是“各归各业”。如苏州线业中,张金业不得兼营金线业,金线业亦不得兼营张金业。各分界限,泾渭分明。这说明在行会制度的条件下,分工的发展和生产的专业化,没有改变手工业的小规模性质,也没有促进行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而只是促使相近行业分成众多的行帮组织,进一步造成城市工商各业彼此之间的对立和隔离状态。

二、行会组织的若干变化

清代的行会组织中,一方面有要求巩固和强化这个组织的势力,另一方面,又同时存在着要求冲破行会限制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增长,必然引起行会组织的某些变化。它对当时工商业中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反对行会限制的力量,来自工商业者本身。行会工商业者的小生产者地位,虽然是稳固的,但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行会内部,并不排除分化。尽管行会对成员的经营,从生产过程到供销环节,都采取平均原则进行限制,但是由于成员之间的资财能力,原来就有高下之分,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盈亏之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愈来愈趋显著。那些在营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行会成员,就必然有突破行规限制的要求。例如,南京丝织业中有行会组织,但行会已不能把当地丝织业的生产规模限制在固定的限额以内。这种情形,在十八世纪各地行会“重整行规”的频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苏州,至少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开始,许多手工业行会的行规,被说成是“行之已久,渐就废弛”,以致发生乱行事件,要求整顿。在长沙,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至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不少手工业行会进行重整行规,其中有的在这五十多年中,连续三次进行整顿。某些新订的行规中写道:行规之所以紊乱,“皆由于同人不力于旧章所致”,今后“不得彼此抢夺”。这就清楚地表明行会中存在着竞争,甚至在行会中已经有人要求突破行会的限制,自由经营,不受行规约束。

农村的手工业行会,也有类似的情况。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间,安徽屯溪乡村编制竹扇的行会手工业者,合立了一个新的行规,其中写道:“近日人心不一,图货出多,不顾美恶,⋯⋯甚至自挑出门,伤本贱卖”。因此整顿行规,“束心严禁”。很明显,这个竹扇行会中的统治力量,也是乞灵于整顿行规,以制止日益增长的竞争。

竞争不仅来自城市和乡村的手工业行会内部,同时也来自行会以外的城乡手工业者。十八世纪中叶,在安徽地方官的报告中,就透露过乡村行会以外的手工业者“搀夺城匠生意”,以致酿成命案的严重事件。这说明行会限制和反对行会限制的斗争,在行会与非行会者之间,也是十分尖锐的。

对于这一时期中来自行会内外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不能作过高的估计。因为重整行规本身,就是行会势力仍然没有被冲垮的明证。也就是说,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仍然没有大到足以与封建行会势力相抗衡的程度。但是,它是代表萌芽中新的生产关系的力量。它的发展,必然导致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日趋激化。

其次,反对行会的控制,不但来自行会内外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来自行会内部主匠之间的矛盾。在小生产的条件下,同属于一个行会的雇主和帮工,他们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原来并不十分显著。雇主往往就是匠师,而今天的帮工,明天可以成为匠师。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来也并不十分尖锐。这在苏州丝织业行会的文献中,有充分的反映。那些组织在丝织业行会中的机户与机匠之间,彼此“原属相需,各无异议”,是以“铺匠相安”。但是到了十八世纪,这种“相安”的局面,却愈来愈无法维持。

苏州的丝织业组织,长期以来,采行十分严格的行会形式。不但生产经营活动,要受行会的控制,而且雇佣形式,也受行会的支配。机户雇定机匠揽织,采行一种“常主”制,一经说定之后,不能更易。甚至各机房临时补充劳动人手,短雇各种工匠,也是在“行头”制的支配下进行的。工匠按工种各分地界,各种工匠的“叫找”,都有各自固定的地点,并各有行头负责分遣。这说明苏州丝织业的雇佣,是处在封建行会严格控制之下。但是这种严密的控制,到了十八世纪,就出现了裂痕。随着同业之间竞争的不断增长,主匠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激化。机户为了力图使自己在生产和销售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对生产技术较差的机匠,开始采取停雇或辞退揽织的措施。这样,“匠有常主”一条,首先遭到破坏。那些为“主家所弃”的机匠,就以“聚众叫歇”作为对抗的手段。为此,他们就必须在原来的行会之外,成立自己的组织——帮工行会。这种行动,自然受到机户的极力反对,依靠官府的支持,机户终于取得了“禁革机匠聚众勒歇阻工”的保障。但是机匠对机户的斗争,却并未因此停止。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官府禁止机匠聚众歇工起,一直到十九世纪初年,苏州丝织业的机匠,多次向机户要求增加工价,稍有不遂,依旧以停工进行抵制。

行会中主匠的矛盾和斗争,在十八世纪以后,已经十分普遍。苏州行会手工业工匠的叫歇停工,在丝织业之外,已经遍及踹布、染纸、冶坊、蜡烛、金箔、印书等业。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在十八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各行内部的争议,相当频繁,同行罢工斗争,十分尖锐。“少有龃龉,动即知会同行罢工、罢市”。在罢工斗争中,许多行会的工匠,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苏州踹匠曾“倡言欲作踹匠会馆”。在遭到官府压制以后,乃转入“聚众插盟”、“拜把约会”的秘密状态。北京瓦木工人“凡属徒工,皆有会馆。其总会曰九皇,九皇诞日例得休假,名曰关工”。(枝巢子《旧京琐记》卷九,市肆)景德镇瓷工在罢工斗争中,被官方指为“知会同行”、“合党成群”,看来也有工匠自己的组织。十九世纪以后,行会工匠组织,日益增加。南京、广州等地的手工业行会中,出现了不少工匠自己的组织。南京丝织业的机匠,在道光二年(一八二二)曾有“各立会名、插盟结党、私立公所”的行动。广州附近地区,有些行业的工匠,也已开始建立自己的行会。佛山镇的皮金、铜锣、铁钻、铁杂货、锡箔各行工匠,在道光十七年(一八三七)联合组成一个行会——西家堂,取名陶金会馆。广州丝织业的工匠,据说也曾自建一个与行东的行会——东家行相对抗的西家行。边远地区的城市,也出现了手工业工匠的组织。如在塞外的归化,几乎每一种手工业的工匠,都有自己的“社”,它们和作坊老板的“社”,处于对抗的地位。

尽管行会工匠所进行的斗争受到官府的镇压,他们所建立的组织又受到官府的禁闭,但是斗争本身,标志着行会内部的深刻分化。工匠的组织虽然也采取行会的名称,不能完全摆脱旧有行会的影响,但是他们的目标,已经有了新的内容。而工匠的联合行动,实际上是在打破行会的界限(如佛山镇的陶金会馆)。进一步的发展,必将是行会内部帮工和行东之间的“相依为命”的宗法关系,被相互对立的劳资关系所代替。这个变化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它说明新的生产关系,不仅萌芽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行业和地区,而且也将在行会组织的内部出现。

(四)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

资本主义萌芽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这个前提条件的创造过程,不外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相分离的过程。它一方把社会的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一方把原来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

小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夺,是从产品的所有权开始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者的生产目的,日益从自给自足转向于出卖,从而他们的生产活动,也就日益依赖于市场,依赖于商人。日久月远,商人就能够把小生产者和他自己的关系固定起来。或者使他们专为自己生产,不再和别人发生买卖关系,或者通过放款预购,使他们用产品偿还债务。前者商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压低小生产者产品的价格;后者则利用债务人的穷困,以更低的价格收购债务人的产品。无论哪一种场合,小生产者都不再能独立支配自己的产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人“最初是剥夺他们对生产物的所有”。

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城乡手工业中。在浙江乌程、桐乡,“蚕毕时,各处大郡商客,投行收买”。江苏吴江蚕丝上市之时,“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杭、嘉一带蚕户,在蚕丝上市之时,“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往往乞援于典当。可以想见缫丝业中小生产者对商人的依赖程度。在这种情况之下,收丝商人就有可能把这些个体手工缫丝业者固定起来,专为自己而生产。他们或者规定固定的交易场地,或者指定固定的代理人员,让蚕户按他们的指示行事。一旦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广大的个体缫丝业者原有的独立地位,便随之动摇。

商人对小生产者的控制,决不到此为止。作为货币所有者,他必然还要通过放款预购,也就是通过高利贷,使小生产者进一步接受他的控制。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在清代的城市和乡村中,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广东澄海的制糖业中,“邑之富商巨贾”,率先“放账糖寮”,至期收货。台湾的糖商,也是“糖斤未出,先行定买”。在云南的制茶业中,“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发”,“先价后茶,通融得济”。这些都说明商业资本的活动,和高利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小生产者之受制于商人,他们之间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已经非常明显。

但是,商人和小生产者此时还只是商品的买者和卖者,剥削关系,还是在流通领域中进行的。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所有制,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使它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小生产者原料的被剥夺。这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分离过程的关键。

在设备简单的条件下,原料是小生产者劳动条件的主要部分。它的剥夺,也有一个过程。最初,当商人还没有切断小生产者和原料市场的联系时,小生产者还可以自己的产品和商人交换他所需要的原料,他和商人在外表上还是立于平等的地位。这种比较低级的形式,在清代已经非常普遍。在棉纺业中,原来自有棉花的手工业者,现在则“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在缫丝业中,原来是手工业者自有蚕茧,现在则有商人“载蚕来鬻”。此时小生产者要取得原料,虽然必须依赖于市场,但还不一定固定于一个商人。等到他固定和一个商人发生联系,并且以固定的比例交换产品和原料时,事情的性质,又有进一步的变化。这时,小生产者虽然仍在和商人进行“交换”,实际上他已被割断与市场的联系,而开始从属于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间,已经不只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而是开始带有一点老板和工人的关系的色彩。事实上,当时就有人这样称呼商人和小生产者。十九世纪初期,有人在谈到广州手工棉织业时,就直截了当地说:“织造棉布匹头的老板和纺工之间,通常总是由老板供给纺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显然,这里的“老板”,按其主要职能来看,还只是割断了小生产者与原料市场的联系的商人,而不是真正的手工业主。

在以原料交换成品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和真正的“老板”相近似的人物。十九世纪初,在贵州遵义的手工棉纺业中,有“织家”和“纺家”两种行业。纺与织分离,至十九世纪初年已不是稀奇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纺家所用的棉花”,却是由“织家”买来供应的。“织家买之以易纺线,纺家持线与之易,一两花纺成,可多得二钱”。这里是把“纺家”和“织家”放在同等地位的。实际上,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这个“纺家”其实是与原料市场割断了联系的小生产者,而向“纺家”供给原料的“织家”,则至少是已经兼有织布作坊的商人。他和“纺家”的关系,进一步接近于“老板”和“纺工”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发放原料支付加工费以代替原料与产品的交换。如果生产工具再由“老板”提供,那么小生产者这时实际上就成为在家内工作而又领取工资的工资劳动者,虽然还不是纯粹的工资劳动者。

单是领取原料或者同时领取原料加工具,这两种情形,都早已出现。丝织业中也有这方面的事例。在南京、苏州等地的手工丝织业中,在道光以前的一段很长时间内,就出现了向分散的小生产者放发丝经,支付工价的领织办法。到了道光年间,这种形式则已相当普遍。当时在江南著名的丝织业镇市盛泽、震泽,流行“乡经”和“料经”两种称呼。“纺经以已丝为之,售于牙行,谓之乡经;取丝于行,代纺而受其值,谓之料经”。这后一种形式,正是上述的领织。它显然不是个别的现象,否则就不会有“料经”这样专门的名称。

至于同时领取原料和工具的,在十九世纪初期苏州的丝织业中,也有所发现。现存的一个道光二年(一八二二)的碑刻,具体反映这个情况。碑刻中记载:苏州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计工受值。各乡匠揽织机只,每有勒加工价,或将付织经纬、货具,私行当押、侵蚀。在付织经纬之外,还有货具,这就表明散处的乡匠,不但丧失了原料,而且也丧失了生产工具。他们只是在家内工作,计工受值的劳动者。而所谓“机户”,则已经接近真正的“老板”。

发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这种关系,是在行会制度仍然保持的条件下出现的。行会对机匠揽织,还在施加许多严格的限制,禁止他们“硬撮工钱”,“倡众停工”等等。但碑刻中又反映:机匠“稍不遂欲,即以停工为挟制”,“稍向理论,即倡众歇作,另投别户”。而且机匠基本上已经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的劳动是“计工授值”。所有这些,都为资本主义准备了前提条件。它表明,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行会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将破土而出。

二、手工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在整个城乡经济还处在封建势力支配之下,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带有许多旧的生产关系的痕迹。表现在手工业内部,无论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新旧混合的过渡形态。

一、手工业和商业的结合。作坊兼有铺面,自产自销,这在广大的城市和乡镇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形式。这种铺坊,通常前面是铺,后面是坊,或者是作坊和铺面混合构成,边做边卖。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内外共有铜铺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货卖已成铜器,不设冶炉的铺户六十八家,只占全体铜铺的百分之十六,而设炉逐日熔化打造铜器的铺户,则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体的百分之八十四。这种铺户,实际上既是生产者,又是售卖者。它仍然保持“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的传统。这里如果出现了资本,那么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是分不开的;如果出现了利润,那么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也是混在一起的。

二、手工业主和地主的结合。或是手工业主与地主的直接结合,或是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种情况,在采矿、井盐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业中,表现得最为显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处的煤窑中,占有山地的地主与出本经营的出工本主之间,规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数”。名义上是“合伙做窑”,但是土地却始终归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与地主无干。因此,地主与出工本主虽然同时“见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质,与其说是股息,不如说是特殊形态的地租。同样,在四川的井盐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与提供锉井一切费用的“客人”,一个得“地脉日分”,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个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间,还要订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约,有的还规定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显然,这里的主客关系,更加接近于土地的主佃关系,而不属于资本的合伙关系。

当然,主佃关系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地租的性质,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封建的租佃关系,也有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资本主义的地租。存在于福建制茶业中的主佃关系,就比较接近于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那里经营茶业的人,多半是外来的富商大贾,每家资本多至二、三十万,他们一方面向当地地主租山种茶,广辟茶园;一方面雇佣工人,设立制茶工场。“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他们不象煤窑、盐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样,与地主“见利均分”,而是“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他们实际上是以租地资本家的身份出现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说,他们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场老板,同时还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他们和茶山地主的关系,同煤窑、盐井中的主客关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于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业主在占有生产工具的同时,又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这在农村中是比较多的。一个地主兼营一项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区的农村中,已经是数见不鲜。在一些经济作物如烟草、甘蔗产区中,往往有雇工达数十百人的“农户”,其中一定有不少是经营这些农产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业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业主,实际上具备地主的身份。他们虽然拥有作坊或生产工具,但却不直接经营以获取利润,而是租给他人经营以获取租金。在景德镇的瓷窑中,有烧户和搭户之别,烧户是以自有窑座替别人包烧瓷坯的窑户,那些搭烧瓷坯的就叫搭户。烧户雇佣窑工,不但不付工钱,而且还要窑工先付一笔押金。搭烧瓷坯的搭户,不但要向烧户缴纳烧费,而且要按照烧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窑工佣金,这笔佣金就构成窑工的收入。很明显,这里工人的真正雇佣者,是搭烧瓷坯的搭户,而包烧瓷坯的烧户,不过是以自己的整个工场租给别人使用的名义上的场主。这种情形,在广东和台湾的城乡制糖业中,也有所体现。广东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谓“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当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这和景德镇瓷业中的搭户和烧户,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台湾手工榨糖业中,糖廍老板虽然雇佣榨糖工人,却并不自行购入制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办法,专供蔗农租用。蔗农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内雇工的工资,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采用分糖的办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板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费之高,说明老板之于蔗农,却又接近地主之于佃户。至于单纯出租生产工具,在城市手工业中,有时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产工具的手工业老板,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或贴钱。这种手工工具,既是手工业老板的“资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在十八世纪已经广泛存在于苏州踹布业中的这种关系,表现得十分错综复杂。踹布是棉织的最后一道工序。它的任务是把已织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压,使之光滑美观。这一道工序,在苏州手工棉织业中,主要由专门的踹坊担任。踹坊老板叫做包头,他“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领布发碾”。踹布工价,按匹计算,由布商支付,为踹匠所得,然后包头再向踹匠按月收钱若干,以偿房租、家伙之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包头是踹匠的雇佣者,但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佣踹匠,但不支付工资。他也垫支“资本”,但又从踹匠那里收取生产工具的货价。他的身份,对踹匠来说,像是“老板”;对布商来说,又像是牙行一类的中间人。他的收入,与其说是利润,不如说是租金。踹匠使用包头的菱石、木滚等等,和佃农使用地主的耕地、农具,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包头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三、货币投资和实物投资的同时存在。在广东和台湾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办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农中的富农为主体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数犇,有数人共一犇;有的是以当年牛价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现金,有的则径直“牵牛作股”。在云南铜矿中,有的小矿出资人只是供给矿丁开矿所需之油、米,开采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矿砂,叫做“石分”。有些筹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矿丁,名为投资,实际上是劳动组合。在比较大的“堂矿”中,矿丁和投资人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矿丁按月领取工资,称为“月活”;一是矿丁只按规定的比例分取矿砂,不另领取工资,叫做“亲身”。这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也是以实物支付的。这种投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四、自由雇佣劳动和农奴式劳动的同时存在。在清代的手工业中,已经存在相当自由的雇佣劳动。不仅在封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区和行业如此,就是在行会组织内部,也已开始有这种迹象,或至少有这样的要求。例如,在苏州行会控制下的丝织、染纸等行业,就不止一次出现工匠“另投别户”的事实。而丝织业的老板——机户,也曾对机匠采取停雇的行动。原来

“匠有常主”的行规,在事实上已经遭到破坏。这说明,即使在行会组织之内,也已经开始有了自由雇佣的事实和要求。至于在行会以外,自由雇佣就更为普遍。雇主和雇工之间,不书立文契,无主仆名份,亦未议定年限,工资按月或按日支付,雇工来去自由。这种情况,在各行手工业中,都大量存在。

与此同时,在很多手工业中,又存在不自由的农奴式的雇佣劳动。它不仅存在于行会手工业内部,而且也存在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广大地区和行业中。陕西南部山区的木材采伐加工工场,是在“地方辽阔,居民稀少”,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这些工场中,有“水陆领夫”之包头,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资本”,“包头伙弟兄”,“一厂群工备”,“约束似行营”。四川井盐也是在“人烟稀疏”的地方,不闻有行会组织的存在。但是这里的情况是:盐井“常以利诱失业游民,至则重扃之,分昼夜轮次挽水,虽病不得息。否则辄施鞭箠,有死者”。散处深山荒野的采矿业,也被认为是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窑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茨”。工人“出窑后,即关闭棘墙之内,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辄行抬出丢弃”,甚至“殴打垂毙抬弃”,“被大兽残食”。在河南密县的煤矿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设立人圈,严加防范,不许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难堪,轻则剁指自贱,重则轻生自尽”。山东济南煤矿,“凡佣工必书身卷,戕其身,矢勿问”。云南铜矿的矿丁,“皆听治于锅头”。锅头对矿丁可以“笞以荆”,“缚以籐”,“其法严,其体肃”。在许多矿场、盐井中,业主还用各种办法,使工人背负沉重的债务,以致终生禁锢,无法脱身。京西煤矿“在锅伙内开摆小菜、烟、酒店等项货摊,任意昂其价值,每遇工人买用,即将应付工价克扣,新陈拖累,严寒盛暑,不得脱身”。山东煤矿,在窑内“开设赌场,哄诱工人赌博,输钱扣抵工资。工价不足,此窑工完,赶赴彼窑工作,以抵前项赌债,使做工人等,无工满之期。”四川盐井管事,初则给工人“草履小菜,藉扣佣值”,继则在扣除佣值之外,使其“犹有支欠”,“偿又无力”,陷于“一欠即不得辞”的困境。由此可见,这些工人不仅是雇佣奴隶,而且是债务奴隶,在他们身上,受到严重的封建束缚。

清代的工商业,自清初至嘉庆时期有所发展,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已处在发生或成长的过程之中。但发展的速度是比较慢的,在整个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仍然居于支配的地位。

第四节对外贸易

清王朝的对外贸易,在鸦片战争前二百年间,以禁海闭关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势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所谓“开放贸易”为其原始积累的手段,清王朝则以限制乃至停止贸易为防范外国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国商人的非法活动方面,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进出口方面,作了许多的限制措施。这时,中国的自给自足经济结构还很牢固,西方产业也不够发达,中外贸易虽然有一定的增长,但只能维持比较小的速度和规模。

中国对友邻国家,特别是对南洋群岛和东南亚国家的和平贸易,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清王朝为防范西方的侵略,对这一部分民间的和平贸易,也加以限制。尽管如此,它在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发展。从事这些贸易的华侨,在缺乏本国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对中外关系的增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清王朝的禁海闭关政策

从形式上看,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禁海闭关的时间并不很长。比较严格的禁海闭关,只有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这三十年的时间。其他都是部分的、临时的禁闭。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对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中俄贸易曾三次停闭。除此之外,对外贸易基本上是开放的。尽管如此,禁海闭关的宗旨和这个政策作为加强国防、防止外国入侵的手段,却贯彻始终。

一、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

清王朝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对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三是对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一、关于中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国商人出海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传统。清王朝统治中国以后不久,就开始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颁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凡五次之多。为了严格执行这一禁令,清王朝在顺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内迁沿海居民。还禁止私人“擅造两桅以上大船”,从各方面杜绝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实行这样严格的禁海政策,还只是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湾郑成功政权发生联系,目的主要在于镇压台湾的反清斗争。但是在清王朝统治台湾以后,这个政策仍然不时加以运用,作为防止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颁布出海禁令时,距台湾统一已经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贸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话说,是由于南洋的吕宋、噶喇巴两地,是“西洋国(西班牙)和红毛国(荷兰)泊船之所,藏匿盗贼甚多”。康熙帝已经察觉到西班牙和荷兰殖民主义者的海盗行径,需要预加防范。这个禁令,实际上只维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后的岁月中,它仍为清王朝对付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一个防卫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兰殖民主义者在爪哇屠杀华侨,中国福建当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贸易。

二、关于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有海、陆两个方面:陆路贸易,主要是对沙俄;海上贸易,则是对沙俄以外的西方国家。

在清王朝统治初期,当中国实行禁海时,英国、荷兰就不断入侵广州和福建沿海,公开或秘密进行贸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开放海禁以后,清王朝正式在澳门、漳州(厦门)、宁波、云台山先后设置海关,开放对外贸易。其中宁波是传统的对日贸易港口,厦门是中国和南洋的贸易中心,云台山则是中国沿海贸易的港口,并非对外,只有澳门一口,是专为对西方国家的贸易而设。由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把澳门看作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其他国家船只的进入,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海上贸易,才由澳门转移于广州。广州也因而成为中国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一个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求扩大和丝、茶产区邻近的厦门和宁波的贸易,甚至企图深入丝、茶产区,建立贸易据点。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发生洪任辉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关闭广州以外各口,只许西方商人在广州贸易。从此以后,除了厦门还允许偶尔由吕宋开来的西班牙船只进口以外,广州一口贸易制度基本上维持到鸦片战争爆发,没有改变。

中俄陆路贸易的规定,见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双方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在尼布楚条约中,规定“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据这个原则,进一步规定:俄国商人每四年得来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却一再违反这个规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间,俄国商队一共来了十次,平均两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队。有些私商并没有合格证书,他们或者在西伯利亚的地方官那里弄一张通行证,或者伪造证书,偷来北京进行贸易。加上边界上经常发生私逃活动,在制止无效之时,清廷终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贸易。

恰克图条约的签订,恢复了中断五年的中俄贸易。在恰克图条约中,规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图和尼布楚地方(后定在粗鲁海图)两处边界贸易,其中恰克图的贸易日益增长,很快就成为中俄贸易的一个中心。十年以后,中国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贸易,都移到恰克图进行。但是,沙俄不仅置中国意见于不顾,继续派商队前来北京,而且违背条约,在恰克图边界私征税收,戕害卡官,越界游牧盗窃,私释窃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后三次停止恰克图贸易,进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则停达八年之久。

三、关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对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军器是绝对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军器的原料,如硫磺、铜、铁,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铁不许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铁锅也不许出口。显然,从军火到铁锅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同样,粮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这里当然有经济上的考虑,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着首位,即防止所谓“接济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对付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入侵活动中,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后半期,大黄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黄一向是对俄国的一项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对大黄的贸易,特别重视。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无从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第三次停市以后,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黄输出,连广州也不许出口,以免辗转输入俄国。这样严格的限禁,对遏制沙俄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图贸易重新恢复以后,中俄边境维持了一段比较长的平静时期。

总起来说,清王朝的禁海闭关,着眼于国防的安全,防止外国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则是由于中国当时仍然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图重新开市以后,在当年签订的恰克图市约中,开头就说:“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一年以后,乾隆帝在给英国国王的信中也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道光帝仍然说:“天朝天丰财阜,国课充盈,本不藉各国夷船区区货物以资赋税”。这一点,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们承认,他们之所以打不开中国市场,是“因为中国人发现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生活”,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度以内,能够保证足够的“内部安全和繁荣”。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开中国大门,单纯凭商品是不够的,还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国要抵御外国的侵略,单靠禁海闭关,也是不行的,还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闭关的手段,却缺乏抵御外国大炮的力量,它纵能禁拒于一时,终究不能摒侵略者于国门以外。

二、对外贸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也体现了禁海闭关政策中的限制原则。

首先表现在对外国商队、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规定:俄国商队每四年才能来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数不得超过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许超过。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规定更加严格。那里的外国船只,最初只许停泊澳门,不许进入广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准停泊距广州四十里外之黄埔。澳门的船只,则限定在二十五只以内,不许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须连环保结,一人犯法,各船负连带责任。在入港之后,必须卸除船上军火炮位,方准贸易。护货兵船,只许在距广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门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许进入虎门要塞。外国商人在销货、办货完毕以后,必须依限回国,不许滞留广州。间有因事滞留,亦应离开广州去澳门居住,事毕回国。其在广州居住期间,必须寓歇行商馆内,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动。

其次,表现在中外商人相互关系的规定上。

在这些规定中,有以下三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一、外国商人只能和中国官方指定的商人进行贸易。

在恰克图的陆路贸易中,所有参加贸易的中国商人,必须先向理藩院领票,凭票经商,“无票者即属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设八行,选殷实者为行首,与众商会同估定货价。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广州、宁波、厦门,也有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中国出口大宗的丝茶,完全由行商包揽,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进口货物,也只能卖给行商,不能卖给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质。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广东地方当局就规定外国商人必须“各自照货,分别投行”。行商对海关承担义务,代理外商赴官纳税。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开始对外国商船实行担保。十年(一七四五),粤海关监督正式设立保商,由各行商选充,定为制度。在承揽贸易之外,还代理外商缴纳船钞、货税及其他承保事务。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组织。从此,行商不仅承揽贸易、钞税,而且成为外商一切活动的实际管理人。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广州海关监督将从前行商得选举行总的办法定为制度,设立总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选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通过总商,更便于对外国商人的控制。

二、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内地商人进行任何联系。

这方面的控制,更加严格。外国商人不仅严禁进入中国内地,而且根本不许与内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外国商人雇佣中国人进入内地购买货物,探听货价。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广东巡抚又进一步禁止行商代运外国货物到内地发卖。这就是说,外国商人的买卖活动,只能限于广州,既不许托人到内地收购货物,也不许托人到内地推销货物。

三、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商人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

中外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在十八世纪初期,就已经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为了禁止这种活动,清王朝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在中俄贸易中,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之间,在十八世纪初就曾因债务问题而发生纠纷。为了制止这种事件的再度发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债的中国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许两国商人彼此赊卖。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在广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也透露了同样的事实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断重申同样的禁令。许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偿欠款,陷于破产,以致充军边远或瘐死狱中。外商借款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贸易上的赊买、赊卖以及中国市场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给放款的外国商人提供高额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过放款,可以左右中国行商,有利于西方势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仅是为了防止行商破产,取缔外商重利滚息,维持正当贸易,也还是为了防止外国侵略势力的渗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条例中,就把查禁中国商人“领借外国资本”列为防夷五事之一,认为这样下去,难免互相勾结,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这些规定,并不都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和贯彻。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俄国商队不仅违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规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双方规定的条件。商队人数按规定不得超过二百人,实际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数都超过二百人,有时甚至将近千人;商队在北京停留时间,按规定不得超过八十天,实际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有些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起卸军火炮位的规定,在清初顺治年间,名义上即已开始执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来到广州的外国商船炮位,却仍“听其安放船中”。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国商人通过行商进行贿赂,使这一条一再颁布的禁令变得有名无实。对外商行动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尽管清王朝对在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人规定了居住的时间,不许长期逗留,但外国商人往往置之脑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由临时的、季节性的组织,变成长期的、永久性的机构。而这个变更,恰在广东总督禁止外商长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纪初,还只是发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贷关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垫款购买丝、茶,便已成惯例。五十年代,开始出现因积欠外商货款而破产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单是行商所负的外商债款,亦即通称的“行欠”,就达到四百四十万元之巨。

由此可见,以禁海闭关为支柱的对外贸易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二百年间,面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步步进逼,已处在节节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广州一口通商以后,历任广东督抚和海关监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条例当作头等大事。从那时起,一直到鸦片战争,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广州颁布的防夷条例,见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李质颖的“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一八○九)两广总督百龄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人的“八条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两广总督卢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但是这么多的防范条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国商人的胡作非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冲击着衰老的“天朝体制”,抗击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任务,显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担负的。

(二)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无论是海上或者陆路,都在逐渐扩大。由于中国自给自足经济的抵抗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输出,在数量上和扩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西方国家的商人把他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归咎于清王朝的人为障碍。然而,这二百年中,不但贸易量在不断扩大,而且和贸易发生联系的金融活动,包括汇兑和放款,也有所发展。通过贸易和金融的势力,西方国家逐渐取得贸易的支配权。这在广州的贸易中,特别显著。

一、贸易的扩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间的陆路贸易,在恰克图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进行。当时俄国商队一次携带的货物,多的可以达到几十万卢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队,所载公私货物共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卢布,被称为后来商队的榜样。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图开市以后,边界贸易逐渐取代北京的贸易而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开市初期,每年贸易额不过一两千卢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万卢布。从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庆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间,每年贸易额由八十多万卢布增加到一千一百余万卢布,年增长率达到百分之五点四。至于恰克图条约规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鲁海图,在恰克图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来就有小量贸易。互市以后,转不及恰克图便捷。因此,始终没有什么发展。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沙皇和他的宠臣们,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组织的一个庞大的商队,在北京以价值一千卢布的俄国货物换来中国货物,在俄京以六千卢布出售,一转手间,获得巨利。十八世纪初期担任西伯利亚总督的沙皇宠臣噶噶林,由于非法参加这种贸易,“他的亲戚朋友,一个个都发财致富”。在恰克图的边界贸易中,中国出口的大黄,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卢布,等到俄国商人运至西欧,则平均以二百○八卢布出卖。而俄国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给俄国商人常常带来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额利润。

中俄贸易,也为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线以上的关税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间,中俄贸易在沙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七点三和八点三,而关税收入则达到百分之二十点四和三十八点五。

关于海上贸易,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止,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额,由五百五十万两,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万两。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约三倍。这个时期,老的殖民主义者——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已逐步走向衰落,后起的英国,则有比较迅速的扩展,并且很快地居于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纪初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七十年间,英国对东方的出口,增加了将近十二倍。它在中国海上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纪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纪初期,则进一步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国也是后来居上。它的商船首次进入广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后期,它对中国的贸易额,平均每年不过四十五万两,而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初,则超过了五百万两,不到五十年,增长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义国家则每况愈下。十九世纪初,当英、美两国的贸易总额达到三千多万元之时,荷兰在中国的贸易,没有超过一百万。西、葡两国则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国家如法兰西、丹麦、瑞典等国,也有商船开来中国,不过他们的贸易,始终不占重要地位。下面是进入广州港口的西方国家船只及其吨位的变动数字。

这个时期中外贸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国出口方面,以丝、茶、棉布为主。十八世纪二十年代以前,丝的出口居于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后,茶叶开始取代生丝成为首要出口商品。进入三十年代,中国手织的所谓南京布开始出口,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成为仅次于茶、丝的重要出口商品。这三项商品的出口额,茶最高的一年达到四十万四千三百二十担(一八三二),丝最高达到九千九百二十担(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达到三百三十五万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总值中,这三项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进口商品以毛织品和棉花为大宗。毛织品的贸易开始于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最高的贸易额曾经达到三百六十万两(一八○八)。棉花贸易在十八世纪初年才开始试探,最初不过千担左右,但发展迅速,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最高达到五十万担,价值约达四百万两,超过了毛织品。这两项都是英国对华输出的主要商品,在贸易总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进入广州的西方国家船只、吨位1730—1833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丹麦瑞典其他国家年别

只数吨位只数吨位只数吨位只数吨位只数吨位只数吨位只数吨位

173041,495——140021,300————1400

1751104,700——43,15021,800195021,590

17904629,19261,97032,090295011,1101300

18307254,9402510,00054,00053,00018001600

183310764,4935924,00083,20072,80041,60041,600

(本表主要根据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档案材料编制)

西方国家从对华贸易中,获得大量的利润。中国茶叶的出口贸易,是英国政府收入和东印度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给东印度公司提供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英镑的利润以外,还给英国国库提供三百三十万英镑的税收。生丝出口贸易,同样使英国商人获得优厚的利润,十八世纪九十年代,一担生丝在广州的出口价格为二百八十八两,而给英国商人提供的利润,在扣除一切费用以后,还净余一百四十四两。也就是说,利润率为百分之五十。美国商人也从中国的出口贸易中,获得优厚的利润。中国的货物在纽约销售售价可以达到在广州的购买成本的四倍以上。费城的中国贸易的先驱基拉德,从他在广州的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他投资于地产和公共工程,投资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于铁路和航运企业。在十九世纪初年,他已经自有船只十八艘,其中有八艘专门从事中国的贸易。这样优厚的利润,在美国顿时引起了一阵阵的“中国狂热”。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只载货共值五四七五英镑的英国商船,在广州成交以后,净得一万二千英镑,相当于购货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惊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国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钱换来的一张皮毛,在广州标价百元出卖。香料贸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兰商船在福建推销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间。嘉庆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间,英国运到广州的香料,售货收入相当于资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东印度公司在安汶的代理人以两千○七十六元购买的香料,在广州得价八万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当于货本的四十倍。尽管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抱怨什么贸易条件的苛刻,但是伦敦的总部“却是单单靠了他们对华贸易中的利润来支付他们股票的利息”。

虽然如此,西方国家的经济力量,在这个时候还不足以打开以自给自足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市场。

当时贸易额最大的英国,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平均每年从广州运出茶叶将近二十六万担,生丝将近八千担。但是,它用什么东西来换取中国货物,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们的机制产品,并没有获得中国人的普遍接受。一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土产的南京布,无论在质地上和成本上,都优于曼彻斯特的棉布”。这个时候,英国人所消费的中国手织土布,超过中国人所消费的英国机制棉布。尽管他们在中国出口的丝茶贸易中获得巨额的利润,他们在向中国出口的个别商品如香料、皮毛,也能获得高额的利润,但是他们的出口大宗——毛织品,为了换取丝茶,在十九世纪以前,一直是赔本出卖。在英国所有的对华大宗出口中,唯一能在中国获得一定销路的是棉花。但是,广州进口的英国棉花,几乎全部来自印度。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印度所产的棉花,虽能部分地解决中英贸易平衡问题,但总的形势是:英国除了最后以白银支付以外,别无其他弥补贸易差额的手段。这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棉花成为主要出口商品以前,尤其如此。从十七世纪中以至十八世纪上半期,所有英国经营对华贸易的商人,都不得不携带大量白银到中国来购买货物。东印度公司船只的货舱,白银经常占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八世纪中,每年输入中国的白银数量,一般都在四、五十万两之间,最高达到一百五十万两。

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侵略者不择手段,用毒害中国人民的鸦片走私,来改变贸易上的逆差。

输入中国的鸦片,主要来自英国殖民地的印度。这个毒品之可以用来弥补英国对华贸易的逆差,在十八世纪的三十年代,就已经引起垄断中英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注意。七十年代初,英国殖民政府在印度实行鸦片专卖,实际上,它是用来专销中国。在实行专卖以后的第十年(一七八三),输华鸦片至少在二十万两以上。一八一四年,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权除茶叶外,其他一律向散商开放,给英国的鸦片走私贩子以强烈的刺激,对华鸦片出口立即猛增至二百五十万元的空前数字。等到一八三四年东印度的特权全部取消,对华贸易完全向英国私人企业开放以后,鸦片走私又有进一步的增长,不到五年,就达到二千五百万元的新高峰。

美国在和中国发生贸易关系后不久,就进行走私漏税活动。最先来中国的山茂召,就极力宣传鸦片可以“走私而又极其安全”。从十九世纪开始,“在广州的美国洋行,无一不经常做这个买卖”。他们究竟输送多少鸦片到中国来,始终是一个秘密,因为从一开始,他们就是使用走私的办法。根据显然是缩小了的公开记载,在一八○五年刚开始的时候,全年的输入量是一百○二箱,也就是一百担左右。二十年以后(一八二七),这个数字就变成一千二百担至一千四百担。十九世纪初,鸦片走私还只占美国对华出口商品价值的一小部分,到了二十年代之末,它就一跃而几乎相等于其他所有出口商品价值的总和。

这样迅速膨胀的鸦片走私,实际上是在武装保护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在美国的鸦片飞剪船上,从刀剑枪矛到大炮重武器,一应俱全。走私贩子,根本不把中国缉私兵船放在眼里。英国大鸦片贩子怡和洋行的鸦片走私船,甚至疯狂到轰击巡查鸦片走私的中国水师船只。对于这种行径,怡和洋行的老板查甸却无耻地说,这是“最安全和最有绅士气派的投机生意”。

鸦片走私的确给大英帝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绅士”们带来了巨额的利润。十九世纪初期,英国走私到中国的鸦片,每箱成本为二百至二百五十元,在广州出卖,所得利润达到四百至五百元。三十年代中,一个美国鸦片贩子以每箱二百五十元的价格收购鸦片,在福建沿海一带以二千五百元的高价走私出卖。鸦片战争以前的半个世纪中,英国对华鸦片贸易,为数达五亿元,其中有三亿元是利润。这种利润“在商业史上是空前未有的,它在一个季度之内,实际上可以上升到支付二十艘一千四百吨船只货物的全部在中国的投资”。对于美国而言,鸦片“贸易”,“就像奴隶和酿酒厂一样,成为许多美国大资产的基础”。

鸦片走私也解决了西方国家长久无法解决的贸易平衡问题,改变了中国对外贸易中白银的传统流向。嘉庆九年(一八○四)以后,东印度公司已经不再需要从欧洲向中国运送现银。过了两年,中国却要把白银运往印度,以弥补收支差额。嘉庆二十三年至道光十三年(一八一八——一八三三)间,中国白银出口“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到了鸦片战争前夕,每年白银外流估计将近达到一千万两。西方的“绅士”们从鸦片“贸易”中得到“巨大的繁荣”,而鸦片的泛滥中国,则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

二、关税与贸易

在关税与贸易的问题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人经常以反对重课苛征为口实,扩大其违法行为和侵略活动。在广州的贸易中,他们或者以停止货船进口进行威胁;或者从事走私活动,逃避课税;或者妄图向广州以北沿海口岸进行非法活动。凡此种种不法行为,他们都是在抵制清王朝的苛征重课的借口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上,有的根本不征收关税,有的虽然征税,但就其正税而言,税率也是比较低的。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无论是在北京的贸易或者是在恰克图的边境贸易,基本上都是不征税的。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北京正式互市,当时就规定对俄国商队的货物,给予免税待遇。其后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又重申“买者卖者,均不征税”。至于恰克图的边界贸易,在恰克图条约第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勿庸取税”。在清王朝看来,恰克图的贸易,只要维持边境安谧,取税与否是无关重要的。至于北京互市,清王朝不但不加课税,而且给予俄国商队许多优待和便利。如供应商队人员的给养,保护运输牲畜的放牧,以至补助商队途中的损失。雍正九年(一七三一),俄国商队在来华途中,损失了一些牲畜,清廷还专门拔款一万两,进行救济。

在海上贸易中,清王朝沿袭明代旧制,设立海关,征收货税、船钞。这两项税收,都属于正税,按税率计算,也是比较轻微的。

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货税之于货价,并无固定的比例。下面是几项主要出口商品关税占货价的比例的一个估算。它大体上代表十八世纪初期的情况。

货别单位货价(两)货税(两)税率(%)

生丝担120—1601.801.1—1.5

丝织品担250—3502.200.6—0.9

麝香斤130.201.5

茯苓担1.500.106.7

大黄担10—180.100.6—1.0

铜担11—120.43.3—3.6

糖担1.20—2.300.104.4—8.3

茶叶担25—500.200.4—0.8

白铜担3.900.307.7

可以看出:货税与货价的比例,最高没有超过百分之九,低的不足百分之一,平均在百分之四左右。这个税率和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比较,并不算高。有的则大大低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率。例如,当时英国对茶叶的进口课税,就相当中国茶叶出口课税的五十五倍。

船钞是对货船的征税,按船只体积大小,分等计算。在康熙三十七年(一六九八)以前,来自西方国家的西洋船只和来自南洋一带的所谓东洋船只,二者的船钞,并不二致。前者大大高于后者。据粤海关税则,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以前,各种船只的船钞,有如下表:

一等船船钞二等船船钞三等船船钞

(两)(两)(两)

西洋船只3,5003,0002,500

东洋船只1,4001,100600

康熙二十四年起,所有的东西洋船钞,一律降低百分之二十。三十七年起,西洋船只的船钞,一律按东洋船只计算。这两次变动,无疑大大减轻了西方国家商人的负担。而且,在实际征收中,还有降等减收的事例。就在东西洋船只统一征收船钞的次年(一六九九),英国船只玛斯里斐尔德号本应列入二等,按原定税率,应纳船钞三千两,按新税率只纳一千一百两,海关当局又将二等改为三等,纳六百两,又降低百分之二十征收,结果只纳四百八十两,不及原定数目的六分之一。当时中等船只每船载货平均在十五万两以上,据此计算,船钞征课不及货值的千分之五。

由此可见,就额定正税而言,无论货税、船钞,都不足以构成外国商人的沉重负担。

在额定正税之外,还有一些附加。正是在这些附加上,外国商人经常发出反对的声浪。这些附加,主要有以下三项:

缴送——这一项附加,是由对进口现银课税而来。在十九世纪初叶以前,中国对外贸易居于出超地位。外国进口船只,经常携带大批现银,以备购货之需。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开关后,清廷沿明朝旧例,对进口现银每两抽税三分九厘,名曰分头银。其后逐渐增加,至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前后,已增至百分之六。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广州海关监督在分头银之外,复征百分之十的附加,名曰“缴送”。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清廷以“缴送”与“旧例不符”,下令裁减,计每年免银四万数千两至十三、四万两不等。至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共免过一百八十七万三千余两。此后未见再有征收。

归公——这一项附加,原为海关吏胥、巡役私收入已的规礼。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开始解交国库。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正式列为正项税收。二十四年(一七五九),更将各种规礼名色一概删除,归并核算,统称“归公”,分进出口两项。进口每船额收一千一百二十六两,出口每船五百余两。

行用——这一笔附加是从乾隆四十五年

(一七八○)开始的。当时行商颜时瑛等因积欠外商债款破产,海关当局著落联名具保行商潘振承追赔。为了摊还欠款,广州各行商共同议定将本轻易售之货,按固定价格征收百分之三的附加,以资应付,叫做“行用”。两年以后,海关监督为了“速清夷款”,饬令增加行用,加征进出口货物达到四十七项。嘉庆六年(一八○一),又进一步扩大范围,除了英国进口的大宗羽呢等外,其他进口货物,一律征收行用。在实行的过程中,征收率也在不断提高。如棉花原定每担征收二钱四分,茶叶每担征收六钱,到了嘉庆十四年(一八○九),棉花每担实征二两,提高了七倍多;茶叶每担实征三两,提高了四倍。行用的用途,在摊还行欠之外,也扩大到贡价、军需、河工等各项派款。一八○九年全年征收行用七十万两,其中用之于贡价、河工、军需以及皇帝的寿礼等等,共达四十二万两,占全部行用的百分之六十。

上述三项附加中,前两项或实行时间较短,或随后有所减轻,惟有行用一项,虽开征较晚,却不断扩大加重。如果外国商人真的感到附加和勒索的沉重,他们应该着重反对行用的征收。然而,正是在行用上,外国商人表现出游移和矛盾的态度。在行用的征收上,外国商人、中国行商和清朝皇帝以及海关大小官员,彼此互相依存而又互相矛盾。

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虽然是为了所谓“摊还夷欠”,实际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产物。因为不仅由“摊还夷欠”发展到贡价、军需、河工等等的报效,是名符其实的勒索,而且所谓摊赔本身,也是变相的敲诈。随着清王朝敲诈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随之扩大提高。嘉庆六年(一八○一),粤海关监督把行商的“常贡”由五万五千两增加到十五万两,行商随即把进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担二钱四分增加到二两。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国商人对清王朝的抗议,但提高了的行用,却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并没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国商人虽然反对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处于困境时,却又往往垫付行用,使行商免于破产。对外国商人说来,行商破产不但行欠没有着落,而且他们可以利用的行商减少,不利于贸易的推进。因此,外国商人在反对提高行用的同时,又不得不多方设法维持行用。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给行商,以充实“公所基金”(即行用),达六万二千两之多。

三、贸易与金融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除了经营贸易以外,还担任了以汇兑和放款为主的银行角色。

汇兑——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中英贸易的时期,中国对外贸易的汇兑业务,完全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的手中。广州中国行商在进出口贸易的金融周转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广州到内地的汇兑,外汇则全然不能过问。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判断:公司广州大班的汇兑业务,至迟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出现。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广州和伦敦之间的汇兑,成为东印度公司的经常业务。八十年代初期,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向伦敦开出的汇票,一年之中达到过一百一十多万两。十九世纪开始,东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也开始参加进来,并展开了相当剧烈的争夺。东印度公司原来独占的业务,虽然被侵夺分割,但绝对数量仍然有所增长,每年开发的汇票,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两左右。

东印度公司以及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的汇兑业务,给他们带来了多种的利益。它不仅给这些商人提供汇兑上的营业收入,而且减轻运现的负担和风险,节省运现的费用。在十九世纪以前,东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贸易中国方面的顺差和中印贸易中国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国的英国解款的需要,采用循环汇兑,也就是采用中国汇与印度,印度汇与英国,英国汇与中国的办法,把中、英、印三角汇兑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不仅在汇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处,使“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实际上成为外汇交易的主宰”,而且给经营中印贸易的“港脚商人”提供“将印度棉花和鸦片的利润运回印度的途径”,同时又给公司本身提供“筹措对华贸易所需资金的方法”,还解决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国解款的麻烦,一举三得。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由于中印之间的贸易,亦即所谓港脚贸易的增加,东印度公司的汇兑业务,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常常不能适应港脚商人的销货要求,同时由于印度鸦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国输印货物的不足,原来中、英、印的三角汇兑,愈来愈趋于不平衡,于是又产生了新的办法,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贸易关系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贸易与英、美之间的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中、英、美之间的一个新的三角贸易和汇兑关系。

原来在十九世纪初叶的英、美贸易中,美国处于顺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贸易中,美国处于逆差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购买中国丝茶,除了一部分用鸦片或其他货物抵偿以外,主要依靠运现来弥补差额。中、英、美三角汇兑关系建立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以不再以运送现金,而以开发伦敦承兑的美国汇票作为清偿的手段。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在广州出售的美国汇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一八三二年间,美国商人带到广州的汇票为二百四十八万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达到四百七十七万元。这样做,对美国商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方便,而在广州贩卖走私鸦片的英国港脚商人,则有可能取得美国的汇票,从而能以比前此“更优惠的条件”,向英国汇款。也就是说,使毒品鸦片输入中国更加方便,条件更加优惠。

放款——除了掌握汇兑以外,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又通过放款扩展其贸易活动。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查出至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已出现英商放款给中国商人的记录。十八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这种放款已成惯例。其中有的是购货垫款,有的则是将售货所得现银借给中国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参加进来,向中国行商放款,是他们最初来到中国所要猎取的一个目标。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美国和普鲁士的商人也步英国商人的后尘,成为中国行商的债主。

这种放款,是标准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几乎达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达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国行商积欠英商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其余都是由复利滚上去的。

这种放款,又是和他们的鸦片走私扣在一起的。为了加强中国鸦片经纪人的周转能力,他们常常给这些经纪人以小额的货款,运用有限的资金,换取无限的利润。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们这样做的结果,鸦片的价格就按照他们预期的那样“获得上长”。

这种放款,还和他们的汇兑业务扣在一起。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商人出借的款项,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出由他们在本国的代理行号承兑的汇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为了支付英国商人的贷款,就曾经请求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以向伦敦代发汇票的形式给予贷款。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个大行商黎光远为了购买印度棉花,也曾请求东印度公司的账房,向孟加拉开发汇票作为贷款。这只是见于东印度公司现存档案之一、二事例,类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这种贷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债主规定的汇率,从而债务人在利息负担之外,还必须承受汇率上的损失。

外国商人对中国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实际上是不发生效果的。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积欠外商债款经常在三、四百万两之间。在实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一千六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些“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积累”,不但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付重担,而且在鸦片战争后还成为英国侵略者勒索战争赔款的一个项目。

四、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对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标志着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独占权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权在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现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后,行商还进一步有了自己的组织——公行。它在对外贸易上的独占性质,更加显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内有自己的组织的维护,广州对外贸易便可处于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对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接触中,由独立的商人逐渐转为受外国商人支配,甚至依附于外国商人的地位。

这种支配权的更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上面提到从十八世纪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国商人款项,逐渐成为经常的和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初是由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进口货物,议定价格以后,并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转售以后,才陆续给价。在外商回国之时,其未出售之货,则作价留与行商,一俟售出,即作为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货到,一面结清旧欠,一面又交新货。这样循环下去,外商手中,始终存一笔行商的欠款,而且由于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另一方面,外国商人向行商购买丝、茶等出口货物,由订货到交舱,至少需时百日。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商人都是预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货款,以便内地办货商人周转资金。这一笔预付货款,也往往积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积愈多,最后的结果是行商愈来愈依赖于外国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对外贸易上的主动能力。这种现象,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已经相当明显,到了十九世纪初,更为严重。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全体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东印度公司的借款维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继赔累,由东印度公司设法补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濒于破产,也是由东印度公司先后筹款四十六万两,才得渡过难关。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东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万七千两的接济才免于破产。新一辈的行商,几乎完全依靠东印度公司,他们之是否免于破产,决定于公司的是否支持。当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还得接受公司的监督,牺牲原来的独立地位。

第二,关于商品价格的规定。在广州开关贸易以后,进出口商品价格,原来是由行商公同酌议。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虽然规定行商与外商公同议定价格,实际上“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来决定”。一直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在价格的议定方面,中国行商还有相当的主动权。在很多场合中,外国商人不得不听从行商的议价。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后,行商破产开始增多,公行组织一度解散,商品议价的主动权逐渐从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国的官方文件已经有这样的记载:外商与行商交易时,“临时定价,任意高下”,以致行商“亏本借贷”。八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经常出现中国行商在规定入口商品价格方面,屈从于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七八七),行商要求降低进口哔叽和铅的价格,就以得不到东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实现。嘉庆三年(一七九八),东印度公司在进口铅和锡的价格上,坚持铅价要提高,锡价要维持原状,虽然明知中国商人要亏本,也不让步。中国行商虽然表示了异议,但是没有效果,最后还是依了东印度公司的条件。嘉庆九年(一八○四),东印度公司又提高进口毛织品的价格,甚至威胁中国行商,如果不同意,就要降低中国工夫茶的价格。中国行商屈从了他们的决定,换来的仅仅是一个毛织品质量不降低的空洞保证。这只是见之于记载的少数事例,但是它足以说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广州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决定权,已经开始旁落外国商人之手。

第三,关于贸易份额的分配。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开关贸易之初,广东官府曾规定“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即按商货类别投行买卖,原无所谓在行商中分配贸易份额的规定。外国商人在各行商之间进行份额之分配,大约开始于十八世纪后半期。七十年代起,进口份额的分配,开始发挥“维持”行商的作用。为了取得或保持份额,中国行商对外国商人的贸易条件,不得不曲意逢迎。嘉庆十四年(一八○九)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透露过这样的情况:原来“夷货到粤”,向系行商自行承办,“不致彼此多寡悬殊”,而“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透露了同样的情况。中国行商为了保证他的份额,不惜在商品价格上屈从于外国商人。上述乾隆五十二年行商之所以对哔叽价格的让步,主要是由于他们只关心“在本季度的进口中能保证自己的份额”。而嘉庆三年行商在锡价上的让步,也是为了得到份额上的保证。在清王朝的上层官僚中,也有人赞成这种办法,认为可以免去行商“垄断居奇,贱买贵卖,苦累夷人之弊”。这是本末倒置。在外商分配贸易份额的条件下,真正起“垄断居奇”作用的,只能是行商所“曲意逢迎”的外国商人。

第四,关于交易方式的变化。在十九世纪以前,行商在与外商的交易中,尽管在商品的价格和贸易的份额方面,已经开始受到外国商人的制约,但是他与外国商人,仍然是独立的买卖双方。他在交易中,仍然保持独立的商人身份。尽管这时有些行商,由于资金不足,靠外国商人借款周转,他的所得,实际已近于中间人的经纪费,但是整个说来,行商仍能保持独立和主动的地位。然而,到了十九世纪初期,这种地位已明显地发生变化。新的一代行商,已开始实行代理推销、收取佣金的办法,把自己从独立的商人降为掮客和买办的地位。嘉庆十五年(一八一○),当过通事的行商谢嘉梧,“打破了百年的传统”,第一次按照固定的价格,为东印度公司专门推销羽纱。他所做的生意,完全在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的“指导和监督之下”。“他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公司的掮客”。到了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这种推销办法,已经由羽纱推广到哔叽,由一个行商发展到许多行商。这一年,东印度公司以支付百分之三的佣金,委托行商代销哔叽的货值,达到十九万九千多两。以前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公行的垄断贸易,现在却掉过头来要求行商“垄断”他们的贸易,不过要在新的基础上,即他们的指导和监督之下,成为他们的“独家经纪人”。

古老的中国行商,已经证明不是大英帝国垄断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对手。然而严峻的考验还在后面。作为英国新兴工业资本开拓殖民地的重要工具、以代理行号为主体的散商,已经大规模地涌向中国,代替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扩张东方势力的急先锋。这些属于“第二代”的所谓“自由商人”,是从来不“照着中国人的告示做生意”的,“他们采取了进攻的态度”,并且“要达到想望中的空前扩张”。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东印度公司停止了在中国的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侵略者的撤退。相反,新的一代加紧了他们的步伐,中国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更加严重的入侵威胁。

(三)中国与友邻国家的贸易和经济联系

清王朝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友邻国家的贸易,加强了中国和友邻国家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和友邻国家人民的友好往来。

一、陆路贸易

中国西部和中亚细亚接壤。中国和中亚细亚的陆路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位于伊朗、阿富汗和中国之间的撒马尔汗和布哈拉,是中国和中亚一带友邻国家进行贸易的两个中心。在清朝以前,这两个地方经常有中国商人带来丝绸、宝石、麝香、大黄等物和伊朗、阿富汗以及印度等国商人进行贸易。清朝统治时期,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南北两侧的两条主要商道上,北路的吉昌,“店铺栉比,市衢宽敝”,“繁华富庶,甲于关外”。南路的莎车,“货若云屯,人若蜂聚”,成为当时对外贸的大城市。

中国和西南诸邻国的陆路贸易,也有长久的历史。在西藏,以札什伦布为枢纽,有两条传统的国际商道。一条西向,经拉达克以至克什米尔。一条南向,经不丹以达孟加拉。西向的商道,要越渡拉克达的无数高山和急流,然而在十七世纪每年都有商队用三个月的时间,跋涉这条“经常需要攀附悬挂两山之间的绳索才能通过”的商道上。克什米尔人用西藏羊毛织成的披巾,为西藏人所喜爱,而西藏的特产麝香、茯苓、大黄以及著名的眼药猛迷郎(即黄连),则是克什米尔商人回程携带的主要货物。

由札什伦布南向,是一条主要的商业孔道。在十七世纪中叶西向的商道受到阻滞以后,这条商道显得更加重要。十八世纪中,在这条商道上,除了尼泊尔、不丹和西藏的直接贸易以外,还有从孟加拉输入的棉花、皮革、烟草、染料、珍珠、珊瑚以及剪刀、眼镜一类日用品。由西藏输出的,则以岩盐、金砂、硼砂、麝香为大宗。远离海洋的西藏人,把珍珠、珊瑚看成是“最宝贵的珍饰”,而西藏出产的金砂,经由尼泊尔流入印度,也使尼泊尔享有黄金之国的盛名。

在中国和中南半岛上的越南、暹罗与缅甸诸邻国的陆路贸易中,缅甸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从云南的大理到缅甸的八莫,是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商道。尽管在八莫和大理之间横着怒江和澜沧江,两江之间的海拔相差一千七百英尺,道路艰险,但是沿着这条商道的贸易却没有中断过。

西南地区,到十八世纪中叶中缅发生冲突止,两国之间维持了将近百年的和平局面,贸易也得到相应的发展。这时运载生丝和其他货物到缅甸的商队,常常需用三、四百头公牛,有时使用马匹达两千只之多。

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中缅发生战争,清王朝封闭了边境贸易。但民间贸易往来,并未完全停止。战争经历三年,边境“尚有市肆”。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两国恢复通商。这对缅甸的统治者,正是著名的雍籍牙王朝。缅甸的史学家认为:“在整个雍籍牙王朝期间,中国对缅甸的关系,一向很尊重,把缅甸当作一个平等的国家”。从而“中缅两国的贸易关系,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时中缅之间的商路和交易的商品,都有所扩大和增加。中国商人在原有的商道以外,又沿着阿瓦河用大船满载丝线、纸张、茶叶、果品以及各项什货,从云南境内运到缅甸京城,回程则载运棉花、食盐、羽毛和黑漆。黑漆运回中国,“经过掺和香料加工以后,便成为驰名的商品——中国油漆”。中国的文献中说,缅甸“仰给内地者,钢铁、锣、锅、绸缎、毡、布、磁器、烟、茶等物,至黄丝、针、线之类,需用尤亟。彼处所产珀玉、棉花、牙角、盐鱼,为内地商民所取资。”

十九世纪初年,中缅陆路贸易又有进一步的扩大。中国输往缅甸的商品,如雄黄等不仅销于缅甸,而且由仰光出口,远销西亚和欧洲。在缅甸对中国的出口中,棉花和玉石已成为大宗商品。二十年代中期,由陆路运至中国的棉花,年达一千四百万磅,不仅供应云南,而且远销贵州、四川。由于棉花贸易的大量增加,三十年代的八莫,已经有了中国商人的棉花仓库,经常有五百名左右中国商人住在这个棉花贸易中心。至于玉石贸易,在它的极盛时期,居住缅甸的云南玉商达百余家。开采玉石的工人,多以千计。每年玉石产量,达数千石。缅甸古都阿摩罗补罗的一所中国庙宇中,还保留有五千个中国著名玉商的名字。

中国自陆路以入越南,很早便见于历史记载。现在广西的友谊关,是两国人民传统的往来孔道。清朝初期,闽粤一带人民曾经大量移入越南。自北部的谅山至中部的广义,十四省中,都有他们的足迹。中越之间,也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商业联系。十八世纪中叶以后,广西与越南之间的陆路贸易更加频繁。当时内地赴越南贸易的商民,多从广西平而、水口两关和由村隘旱路出口。平而、水口两关商人,在越南之高凭镇牧马庯立市;由村隘来商,在谅山镇之驱驴庯立市。其中驱驴地方,为各处货物聚散之所。越南方面,还另在谅山镇属之花山添设店铺,招徕平而关出口商人。七十年代中,这些商道上往来的中国商人,经常数以百计。

中国和暹罗的贸易,以海运为主。但陆路贸易,也有长期的历史。十七世纪中叶,暹罗的拍腊王朝和中国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之间,长期居住暹罗的华侨达到三千左右。当十九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暹罗古都大城以北时,他们发现那里早已建立了中国的陆路贸易。中国商人克服了自然条件的严重障碍,开辟了通过缅甸掸邦进入暹罗的商道。暹罗境内的商道,可以到达难河上的难府和北部的重镇南邦。在这些山川险阻的商道上,中国商人每年从内地带来铜器、生丝、岩盐、锡箔、花边等日用品,然后又从暹罗把铜砂、象牙、兽角等货运回中国。这种历久不衰的陆路运输,曾被西方国家看成是历史的奇迹,它证明了和平贸易纽带的牢固。

中国和东方邻国朝鲜的贸易,一向以陆路为主。在清朝统治全国以前,鸭绿江上的新义州和中江,图们江上的庆源和会宁,就是两国市易的传统口岸。中朝边境居民,一向“往来相善”,“或东或西,听民所往”。清朝入关以后,维持定期市易的办法。乾隆时期,会宁、庆源每逢开市,商人云集,中国商人前往会宁市易者,一次可达二百余名。市上交易的货物,从药材、纸张、毛皮、蔴布到牲畜、农具、食盐、渔产,极一时之盛。

二、海上贸易

中国和海上邻国的贸易,包括日本、朝鲜、琉球以及印度以东,伊里安岛、菲律宾群岛以西的大片地区。其中马来半岛、苏门答腊以东的南洋地区,海上贸易有比较显著的发展。有些地方则出现相对的衰落。

日本、朝鲜、琉球

中国和日本一衣带水,民间很早就有贸易往来。明末徐光启说:“日本自宋以前,常通贡市。元时来贡绝少,而市舶极盛”。中日之间的民间贸易,早在明朝以前,已经有所发展。

清王朝建立之初,中日之间的贸易,有进一步的增进。当时清王朝为了鼓铸钱币的需要,每年从日本进口大量黄铜,中国输至日本的货物,则以绸缎、丝斤、食糖、药材为大宗。为经营这些贸易而开赴日本的商船迅速增加。在清王朝入关以前的十年间(一六三四——一六四四),平均每年赴日商船为五十七艘,一六八四年开海以后,五年之间(一六八四——一六八八),迅速上升到一百九十四艘(《华夷变态》上册、中册统计)。但是,铜的外流,引起了日本的忧虑。一六八八年德川幕府采取了限制的措施。中国国内产铜,也开始有所发展,因此中日之间的贸易,相应的减缩。到了十九世纪初期,两国间维持正常贸易的船只,没有超过十艘,较清初已大为减退。

中国和朝鲜的民间贸易,原只限于陆路。清朝入关以前,对此一直严格执行。崇德二年(一六三七)规定:内地民人不但不许由海上前往朝鲜贸易,即使遇风漂至朝鲜境内,亦必解送回国。一直到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这种限制才稍有放宽。规定“内地商民船至朝鲜者,停其解京,除原禁货物外,听其发卖回籍”。虽然如此,中国民间的海上贸易,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发展。

中国和琉球之间的民间贸易,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开放海禁以前,也是严格加以禁止。以后始略放宽限制。私人船只至琉球者,由政府发给执照,进行小量贸易。琉球输至中国者,多为海产;中国输至琉球者,多为农产。但是进出口的数量,都十分微小。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从琉球来到中国的船只,每年不过两、三只,最多到过五只,有时甚至一只也没有。

印度、缅甸

印度和中国之间的海上贸易,也有很长的历史。十四世纪以前,中国的海船是中印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南洋印度洋一线商旅,无不利用中国商船。十五世纪初期,从中国港口出发的大商船队,每年都来到印度西海岸的古里,装载客货。但是,在十五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中印海上贸易逐渐趋于衰落。一直到十七世纪初期,才又在印度西海岸的果阿等地发现中国商人。但十五世纪的盛况,再也没有出现。

缅甸在十九世纪以前,只有偶尔顺着缅甸南部丹那沙林沿岸而去的中国商人,还没有出现大量的海上贸易。一直到十九世纪以后,中缅在陆路贸易之外,才开始有较多的海上贸易。中国广东商人出现于缅甸中部古城阿瓦,是在十九世纪的二十年代,而第一个广东商人访问缅甸中部另一古城曼德勒,是在鸦片战争以后的一八六一年。

马来半岛

从马来半岛北去以至暹罗、越南,南去以至苏门答腊、爪哇,东去以至婆罗洲、菲律宾群岛,中国民间的海外贸易,在这一广大地区中,有比较显著的发展。

马来半岛西岸的马六甲,早在唐朝就和中国发生贸易上的联系。明朝初年,中国商人已经大批来到这里。十六世纪初,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入侵马六甲,中国商人在这里的贸易,受到很大的阻碍。十七世纪中叶,荷兰殖民主义者又取代了葡萄牙在南洋的地位,垄断了马六甲海峡的全部贸易。一六五九年荷兰殖民当局无理规定,通过马六甲海峡的中国商船,除了到邻近的苏门答腊岛上的亚齐以外,别的地方一概禁止前去。而这样一点“自由”,后来也为荷兰总督所剥夺。

为了抵制荷兰殖民主义者的垄断,中国商人在十七世纪的后半期,纷纷从马六甲转向荷兰殖民势力尚未到达的柔佛、槟榔等地,开辟新的活动场所。马六甲的贸易,在十八世纪以后,逐渐萧条。

柔佛在马来半岛的南端。在十六世纪,这里就是一个“通商于外”的地方。受荷兰殖民主义者排斥的中国商人,很自然地首先选择了这里。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这里已成为南洋贸易的一个中心。中国商人从国内运来茶叶、烟草和陶瓷器皿,参加贸易的马来亚人不怕荷兰殖民主义者的报复,也纷纷把当地的产品卖给中国商人。清初禁海期间,贸易受到一些限制。一七二七年正式开放南洋贸易以后,广东商人又活跃起来。到了十八世纪中期,参加贸易的商人已由广东扩大到福建、浙江等省;参加贸易的商品,也由茶叶、陶器扩大到二蚕湖丝。在柔佛以外,整个半岛东岸的丁机奴、彭亨和吉兰单,通市不绝。

槟榔是马来半岛西岸,马六甲以北的一个小岛。中国商人来到这里,大约是在十八世纪的八十年代。这时正当英国势力开始深入马来半岛。在英国入侵槟榔之前,这个岛上几乎没有居民,几年之中,中国侨民和当地的马来亚人开垦了四百英亩以上的土地。这些“勤苦而安稳”的中国人,从事“几乎所有的手工业和零售商业的绝大部分”。十八世纪终了之时,这里的华侨增加到三千人,他们中间,有木工、石工、铁工,还有从事种植的工人。他们为开发这个地方,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新加坡在马来半岛的商业地位急速上升,取代了马六甲、柔佛、槟榔,而成为南洋贸易的中心。

新加坡是中国南海通印度洋必经之地,十九世纪初,英国殖民主义者以卑劣的手段据为殖民地。在其入侵初期,为了开辟新加坡与中国、暹罗、越南以至日本之间的直接贸易,曾经大量利用中国的帆船。每当“中国帆船来临的季节,新加坡的市场,便大大活跃起来”。一八二四年以后,开往新加坡的中国帆船迅速增加,最多一年达到二百五十只。往来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货物,每次都在二百万元以上。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鸦片战争。

暹罗和越南

暹罗和越南,处于中国和马来半岛之间,它们和中国的海上贸易,都至为密切。

中国和暹罗的海上贸易,至迟在十五世纪初叶便已发生。十六世纪以至十七世纪,开始有所发展。中国商人去暹罗者,日益增多。十七世纪中叶,中国侨民长期定居暹罗者,已达三千人。首都大城有唐人区,商商繁盛,成为“远东最重要的贸易中心之一”。

十八世纪以至十九世纪初,中暹两国民间海上贸易继续得到发展。十八世纪初叶,暹罗大米开始输入中国。这适应了中国封建王朝的需要,受到清廷的鼓励。到了十九世纪初,每年开往暹罗的中国商船,达到十八艘左右。从暹罗运来中国的货物,有大米、食糖、苏木、槟榔等,中国运往暹罗的,则有生丝、铜器以及各项杂品,“甚至和尚用的剃头刀,也从广东进口”。这个时候,曼谷的五十万人口中,有四十万是中国侨民,湄南河上的中国帆船,伸延达两英里以上。

中国和越南的民间海上贸易,在明朝初年已经不乏记载。十六世纪后半期,由于中国商人入境增多,在靠近广南的发福,形成了一个专为中国贸易而设的市场。十七世纪以至十八世纪,这里成为印度支那的一个商业中心。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居住在这里的华侨达六千人。他们经营从宁波、厦门等地运来的茶叶、生丝、药材、纸张、布匹、瓷器和铜器等,有时还从日本运来货物,在这里行销。同时又把越南的货物,如象牙、槟榔、胡椒、燕窝、藤黄、牛角以及黄金等,运回中国。进入十九世纪以后,两国民间贸易,发展迅速。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开往越南的中国商船,年在百艘以上,共达两万多吨。一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势力侵占越南之前,中越贸易维持着顺利的发展。

南洋群岛

在苏门答腊和伊里安岛之间的南洋群岛,是中国商人海外贸易活动的主要地区。在这一片广大的海域中,几乎每一个岛上都有过中国商人的踪迹。其中苏门答腊、爪哇和加里曼丹,是三个贸易集中地。

苏门答腊邻近马来半岛,在宋朝是古三佛齐国的所在地,“诸藩水道之要冲”,也是中国商船经常来往之处。一直到十七世纪,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爪哇,在雅加答建立了殖民政权以后,南洋贸易重心才由苏门答腊逐渐移到爪哇。这时中国商人在苏门答腊的活动,也由岛东南部的巨港,转到西北部荷兰势力所不及的港口亚齐。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开放海禁以后,每年都有十到十二只满载货物的商船由中国开来,中国商人不但出售货物,而且有时连船只也出让给本地商人,彼此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爪哇在苏门答腊东南,中国商人来到这里,可以上溯到公元九世纪。岛上西北角上的万丹,在明代已是中国商人和南海各地商人进行贸易的一个重要口岸。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爪哇以后,对中国商人的活动进行种种无理限制。但是,中国商人和当地居民的联系,仍然突破荷兰殖民主义者的阻挠,不断增长。一六一九年荷兰入侵时,雅加达的华侨不过四百,一七三三年增加到八万。这时从中国运载货物而来的船只,一年之中达到二十六艘,运茶达两万五千担。十九世纪初,中国商人在港口贸易之外,还亲赴内地向当地居民收购土产,同时供应居民迫切需要的食盐和其他进口物资。

南洋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加里曼丹,也和中国有长期的贸易传统和经济联系。岛上南部的马辰和西部的坤甸、三发,都是华侨和中国商人的集中地区。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中国侨民在这里不仅从事贸易,而且进行采矿,为开发加里曼丹岛上的资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菲律宾

中国和菲律宾的民间贸易往来,长期维持友好的关系。宋、元以降,中国商船不断来到菲律宾各岛,其中南部的苏禄和民都洛是两个贸易中心。一五七一年西班牙殖民主义者侵占吕宋以后,对中国贸易进行多方限制和排斥。一七一八年西班牙国王甚至下令禁止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品丝绸进入菲律宾。但是,长期形成的经济联系,不是殖民主义者一纸命令所能禁止的。中国丝绸不仅为菲律宾人所喜爱,而且通过菲律宾,远航到墨西哥,受到广泛的欢迎。非律宾的华侨经济,也不顾西班牙殖民主义者的阻禁,仍然得到一定的发展。十八世纪四十年代,吕宋的华侨已经达到四万。在马尼拉的华侨区“巴里安”里,中国商人“在几条街上都有贩卖丝绸、瓷器和其他商品的大商店”。

中菲的民间贸易受到西班牙殖民主义者的影响。传统的中菲贸易中心苏禄,自西班牙入侵以后,形势即大为改观。十九世纪初,中国开往苏禄的商船已寥寥可数,而曾经和中国发生过密切联系的棉兰老,也默默无闻。虽然马尼拉的贸易仍然有所发展,但南部大片地区的贸易,却从此衰落下去。

三、华侨的海外活动

中国与四邻国家的民间贸易,促进了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加强这种相互的经济关系上,华侨在海外的活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首先,中国和友邻国家海上贸易的工具——中国帆船,在增进中外经济的联系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中国造船和航海技术,在唐宋时期已很先进。帆船出海航行,也具有相当规模。明清时期,对民间出海贸易虽然横加限制,但出海商船,仍然有所增长。在十六世纪末叶,民间商船每年出海数目,约有一百三、四十只。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则上升到三百只左右。另外,华侨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这时大约在二百只以上。两者合计,当在五百只左右。每船平均吨位以三百计,共达十五万吨。这在当时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

中国商人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不但经营中国的对外贸易,而且还经营侨居国家的海上贸易。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华侨在暹罗投资制造的帆船,已达一百三十六艘,其中有五十四艘从事暹罗与越南、马来亚以及爪哇之间的贸易。新加坡与越南之间的贸易,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四分之三是由越南的华侨进行的。华侨经营的船业,和当地保持友好和密切的联系。暹罗华侨经营的船只,有的由暹罗人和华侨共同投资,有的由暹罗水手和华侨共同驾驶。

清朝造船技术陷于停滞的状态,但华侨在国外打造的船只,推广了中国原有的先进造船技术。所造船只,船体坚实而造价低廉。十八世纪后期,加里曼丹的华侨打造一只五百八十吨的大帆船,只用去银币四千二百五十元,每吨造价七元多一点,这在当时其他国家中是找不到先例的。十九世纪初期,暹罗华侨打造的船只,每吨造价平均十五元,是当时东南亚各国最低的造价。毫无疑问,华侨的这些活动,对所在地造船业和航运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事实上,华侨推广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并不限于造船一项。在农业垦植、农产品加工、矿业开采以及印刷和各种日用品的制造上,都引进了比较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对南洋各地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的作用。在这方面,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矿产的开采。

南洋华侨在从事农业垦植之外,有很大一部分从事矿业开采。加里曼丹的金矿,马来亚、苏门答腊的锡矿以及缅甸的玉石开采,都吸引了大量的华侨劳动。在十九世纪以前,南洋各地从事矿山开采的华侨,不但有熟练的劳动,而且有比较先进的技术,无不受到当地的欢迎。十八世纪初,苏门答腊的土官就专门派人到中国南部各省,招聘中国工人参加邦加矿山的开采,因为中国矿工的开采技术,比他们自己的“臣民所用的原始方法要优越得多”。

在华侨开发南洋矿业的历史中,以罗芳伯为首的广东籍华侨在加里曼丹的开矿活动,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一页。

加里曼丹的三发,是这个岛上金矿的主要产区。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荒野。一七七二年,一批广东籍华侨在嘉应州人罗芳伯的带领下,来到这里。他们筚路蓝缕,从事金矿的开采。一七七六年,他们在坤甸的东万律,成立了一个以罗芳伯为首的兰芳大总制。在这个大总制之下,矿区所有成员,对矿区的收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矿区,都向当地矿权所有者缴纳一定的租金和人头税。由于它对内、对外都作了这样一些公平合理的措施,所以获得了一个顺利发展的环境。从一七七二年起,四十年间,他们在这里开发了三十多个金矿,使原来“长林丰草,广袤无垠”的三发,成为三万华侨和一万二千泰雅克人与马来亚人的聚居地,其中单是金矿工人,就有一万之多。而在数十里以外的沙喇蛮,从事金矿开采的工人则达到两万。三发和坤甸,也成为两个重要的商业城市。

但是,华侨这一正当事业,却受到荷兰殖民主义者的百般迫害。他们先以所谓“收买”的名义,企图据矿产为己有,继则用武力进行压制,最后在一八八四年取消了兰芳大总制,扼杀了数万华侨历尽艰辛的创业。但是,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的兰芳大总制,是十八世纪中国海外侨民的伟大创举。荷兰殖民主义者扼杀了它,总制取消了,金矿也随之废弃了,昔日繁荣的三发矿区,重新沦为穷困的荒野了。正如他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的那样,大总制的“取消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中国人口的减少,对婆罗洲(即加里曼丹)的发展,是一个几乎无法复元的打击”。

荷兰殖民主义者摧残兰芳大总制,只是西方殖民主义者对南洋华侨经济进行排挤打击的一个事例。这种打击虽然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却破坏不了华侨和当地人民通过贸易和经济联系而建立起来的友谊。西方殖民主义者压制华侨经济的措施,往往受到当地人民的抵制而无法实现。十七世纪初,当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占马辰的香料贸易,开始对中国商人进行排挤时,当地的泰雅克人就曾经给以反击。他们扣留了垄断香料贸易的荷兰商人,并杀死了一些横行霸道的海盗水手。随后,荷兰殖民主义者又对中国和暹罗两国商民在航运上的友好合作极端嫉视,先后在一六六四和一六八八两年中,连续使用武力进行威胁,要求暹罗当局不让华侨在暹罗船上服务,这个阴谋也因当地人民的反对而未能得逞。十七世纪中,荷兰殖民主义者入侵日本,先是想独占日本贸易,排挤中国。这个目的达不到,便采用海盗办法,对中国商船进行抢劫,但是,由于中日之间的友好关系,日本总是“使中国商船先归,计程已远”,然后才让荷兰船只启行。十七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对荷兰的这种海盗行为,不止一次地进行抗议,甚至以停止贸易给以警告,终于使荷兰殖民主义者不得不停止对中国船只的截击。一七四一年,荷兰殖民主义者在雅加答对华侨进行血腥屠杀,幸存的中国人从雅加答大量移至东部爪哇,和“渴望打碎荷兰枷锁”的爪哇人联结在一起,对荷兰殖民主义者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在东南亚各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斗争的历史上,留下了值得珍视的一页。

菲律宾和爪哇的华侨,对西班牙、荷兰殖民主义者的多次野蛮屠杀,作了不屈不挠、可歌可泣的反抗!中国的封建王朝,对在海外为抵抗西方殖民主义者而艰苦斗争的广大侨民,不但不给予任何保护和支持,反而诬之为“匪”、为“盗”、为“海贼”、为“奸民”。把他们的英勇抗击行为,诬之为“在外洋生事”;把他们受到的迫害,诬之为“孽由自取”。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笔下,受尽压迫的中国侨民,竟成了什么“侵略者”。他们诬蔑华侨“野蛮、卑劣”,“愚妄、苛细”,捏造和咀咒华侨的“恶行”,竟有四十四种之多,极尽歪曲诬蔑之能事。在他们看来,对至高无上的西方人有“反抗的倾向”,是大逆不道的“恶行”。但这正是千百万华侨和整个中华民族不甘屈服于外国压迫的可贵的反抗精神。中国人民以具有这种精神而感到自豪,并以其英勇的行动,载入世界进步的光辉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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