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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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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破坏 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它的能够存在,决定于农业技术水平相对地说还比较低下,商品货币也还不太发展的情况。到了唐中叶,农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这就使农村内部急遽分化,私家田庄获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土地兼并在迅速进行,均田制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瓦解了。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口分田,虽然法令上规定不准买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田令》中也规定“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田虽然明文规定“不得贴赁及质”,但是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融“听贴赁及质”。《田令》上固然明文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通典·食货典》),但是事实上只要有上面一些可以买卖土地的条件存在,就不怕找不到藉口,官府要求申牒,并不妨害上列条件下的买卖。

唐高宗“永徽中,禁买卖永业、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可是到武则天、唐中宗以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故玄宗在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不得不再次下诏:“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同时诏书也不得不承认“如闻尚未能断”,所以需要更进一步“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了。由于土地兼并是当时封建经济发展以及私家田庄势力逐渐成长的必然结果,因此禁令虽严,效果甚微,天宝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端严重地步。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十一月乙丑诏书中指出:“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可见当时王公百官、富商大贾,不但在“借荒”和“置牧”名义下,侵占了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而且还公开地违法收买农民的永业、口分田。土地兼并发展到这种程度,真如《通典·食货典》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度也就会迅速地破坏无余了。而当时唐政府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照顾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的,口口声声是“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因此规定“卖买口分、永业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宜并却还,至于价值……既缘先已出钱”,只要“契验可凭”,就须“官为出钱”,还给原主,如果该地“无主论理”,那么便“不须收夺”(《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这样处理,一方面说明政府如何重视地主阶级的利益,承认他们这种非法购得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时唐政府实际也不可能出钱把这些已被地主兼并去的农民土地用赎买的方式从地主手里赎回,这足以说明均田制发展到这样阶段,已经走到它的尽头了。

由于官僚、地主、僧侣等在永业、赐田、借荒、置牧等名义之下,分割去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以致政府掌握的土地陷于枯竭状态;同时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急遽增加,受田人数日益增多,应受田数额大大增加,更加使得均田的给受发生严重不足的情况。

我们知道,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的均田令,并不是将全国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实际上是被迫将隋末农民战争中农民获得土地的耕种权肯定下来。既然唐初不能将全国土地重新分配,而需要对前一阶段的实际耕种土地情况,予以追认,那么在宽乡,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必然较多,在狭乡,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必然较少,从而造成了宽乡授田情况较好,狭乡授田远远不能足额的情况。如上面也提到过的,唐太宗在贞观“十八年(公元644年),幸灵口(今陕西临潼境),村落逼侧,问其受田,丁三十亩。……〔太宗〕忧其不给,诏雍州录尤少田者,给复,移宽乡”(《册府元龟》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门》)。唐玄宗在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三月敕文中也称:“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口给田,尚犹不足。”(《唐会要》卷九十二)这些例子都可以说明狭乡政府所掌握的土地不足,均田无法依额给授的实际情况。现在,更据敦煌出世的户籍残卷,列表来说明唐代均田受田的不足情况(1)。

从上面的表看来,从唐高宗、武则天到唐代宗大历年间,即使在敦煌地区,政府手中也没有均田土地可供口分之还授了。因此在上表所举五十六户中,普遍授田不足,有老男两户,寡妇一户,因为缺乏劳动力,甚至不授田。此外五十三户中,受田十亩以内者一户,二十亩以内者六户,三十亩以内者九户,四十亩以内者十二户,五十亩以内者六户,六十亩以内者二户,七十亩以内者六户,八十亩以内者三户,九十亩以内者三户,一百亩以内者一户,一百十亩以内者三户,二四三亩者一户。这一户索思礼,本人是上柱国、别将,户内还有一个丁男,也是折冲都尉、上柱国,因此阖户应受田六十顷一五三亩,实受永业四十亩,口分一六七亩,居住园宅三亩,勋田十九亩,买田十四亩,才达到二四三亩之数,在五十六户中,可谓绝无仅有的了。在五十六户中,另外有上柱国五人,按唐王朝的规定,上柱国可以受勋田三十顷,这五人并无勋田。一户曹仁备,只受田六十三亩;一户□仁明,只受田三十九亩;一户程大忠,只受田八十二亩;一户杜怀奉,只受田七十八亩;一户令狐进尧,只受田一百零三亩;一户索如玉,只受田二十二亩。这五户,勋田一亩也没有授,连统治阶级因军功而获赏的勋田,亦无法保证授与,可见政府掌握的土地,已经到了枯竭程度。这五十六户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郑恩养户有买田十二亩,索思礼户有买田十四亩,安游户有买田三亩,李大娘户有买田二十五亩,买田记载在户籍计账上,说明买卖永业、口分田已被视为合法的事。

敦煌地区的授田情况还是比较好的,西州高昌地区,均田土地的枯竭情况更为严重。兹举武则天时期的高昌县赵师户残卷(转引自东洋文化史研究所纪要第十册第二百页):

早在武则天时代,高昌地区一户应受田一百二十一亩的,实际受田数却只有十亩四十步。一户实受的亩数,没有到达《田令》所规定的亩数的十分之一。现在更举唐玄宗开元四年(公元716年)柳中县高宁乡江义宣户籍(日本上野国立博物馆藏)为例:

这一户籍全卷固然残缺,但江义宣一户首尾却是完整的。江义宣户,丁男一,应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母张、叔母沮渠,丁寡二,应受口分田六十亩,全家人数六口,应受居住园宅二亩,合计应共受田一百六十二亩,可是高昌地区根据狭乡减宽乡之半这一规定(永业田不减半),只能受九十一亩,但实际的已受田数只有十三亩八十步。再举康文册等户籍残卷为例:

康文册户的前一户,户主姓名已不可知,这一户应受田亩数为一百零六亩,而实际只受田六亩四十步,实际受田的亩数,只到达《田令》所规定田亩数额的十七分之一左右,均田土地缺少到这样严重程度,均田制实际上已经崩溃了。

新疆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唐代开元末年的欠田文书中,也反映了这一地区授田不足的严重情况:

根据近人研究,认为这一欠田文书的授田基额,不是一夫百亩,而是退缩到一夫授田十亩了。其丁寡的授田,原来规定是三十亩的,而据下列高昌文书,退缩到只有四亩。

这里丁寡二人,常田三亩,部田五亩,即丁寡一人,授田退缩到四亩。这些欠田文书更说明当时实际的授田亩数,丁男十亩,丁寡四亩,尚且不能达到,缺田的严重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而且这些欠田文书,大都是开元末年的,唐政府在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还曾冠冕堂皇地再一次颁布均田令,而在高昌地区的实际受田情况,却糟糕到这样程度。唐玄宗时代的均田令的不真实性,在以上揭示的欠田文书中,完全暴露无遗。

均田制的破坏,同时还表现在田场的分割愈来愈零碎上。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施均田制之初,在授田时曾有“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时农民分到的土地,整块耕地是和别的农民的整块耕地连接在一起的,整块莱地(即休耕地,以供休耕之用)是和别的农民的整块莱地连接在一起的,新颁给农民的土地,无论耕地或休耕地,开始都是整块整块而不是零星合起来的。可是就在北魏实施均田制的同时,曾规定桑田“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买所不足”,既有“盈”或“不足”,于数必为奇零,永业田一开始就已经有零碎的了。后来口分田也随着均田制实施既久,政府掌握以供授受的土地愈来愈少而不足起来。唐制:“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受。”倘若这一年某乡退田只有十五亩,而应受田丁男却有五人,《田令》中固有“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唐律·户婚律·疏议》)等规定,但此五丁中如果三丁条件相等,那么必然会采用较均平的手法,而把这十五亩土地分给三丁,每丁五亩,这样,久而久之,整块的土地就不可避免地割裂成为三亩、五亩的零星小块了。同时授田时,还须照顾到土壤的自然差别和经济差别,同傍一渠,亦有先后受水之异,这也必然会把比较宽阔的土地按照农田受田人数截成零星细块的。上面所引唐开元四年柳中县高宁乡江义宣户籍是最好的例子。江义宣一共受田十三亩,却分成八段,土地分割成零星小块到如此地步,这是授田制度将趋崩溃时期的必然现象。

由于唐政府用以给授的土地极端不足,因此某户如果应受田若干亩(当然是指最低数额而言的),可能在这一户居住地区的附近,没有可以用来给授的土地,这样就不能不授与距离其居住地区较远地方的土地。今引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县龙敕乡都乡里户籍残卷(伯希和第三三五四号)阙名户为例:

这一户的受田所在地,有的在城西七里,有的在城西二十里,两处地段相距十三里,田间管理困难必然很多。

上面讲的是敦煌地区的情况。高昌地区的情况比敦煌更严重,据近代学人的统计,五十四户中,有二十户授田段别间的距离在三十里以上。今举吐鲁番地区出土的一件退田文书和两件给田文书为例:

张阿苏一户份地地段间的距离,为五十里;而郭智果一户未死退前份地地段间的距离为九十里。在高昌地区,一丁受田不足十亩,份地又相距五十里以至上百里,均田制还能维持下去吗?

均田制并不需要政府用命令来废止,只要农民受田不足数额达五分之三或五分之四,那么一户之内,即使丁身死亡,其口分田亦必用来抵补该户另一男丁之受田不足额,而不会退还给政府,这样,政府事实上就不可能掌握很多土地以供授受,均田制到此实际上就名存实亡了。

在均田农民受田极端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却要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庸绢六丈,其负担的沉重是可想而知的。固然唐制中有“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为九等”的规定,当时户籍于户主名下,也都注有“下中户”、“下下户”等字样,说明它是根据受田的实际亩数和资产的多寡来定户等,使九品相通,以量收租调的(2)。这在当时农村内部分化之际,本不失为一种调节的好办法。可是这一办法,对真正少地的农民帮助却不太大,富户、商人也不会真正受到限制。富裕的农民,怕一家劳动人手多会提高户等,于是“苟为规避”,在其父母生存的时候,就和父母“别籍异居”(3);有的“富户强丁,皆经营避役,所在充满”(《旧唐书·姚崇传》)(4);富商大贾大多嘱托官吏,居于下等(5)。政府定户等征收租调,本来是为了征收租调时使九品相通,税收不致落空,现在富户强丁,定户时既多列居下等,那么便无法从富裕户中多收租调来调节贫下户,而政府又不愿意把自己的总收入减少,这样,贫下户虽受田极端不足,而租调却不可能减少。举前表开元四年董思户,授田二十八亩,内永业二十亩,口分八亩,而缴纳的租粟是二石;余善意户,授田二十八亩,内永业二十亩,口分七亩,园宅一亩,缴纳的租粟也是二石;杜客生户,授田四十亩,内永业三十九亩,园宅一亩,缴纳的租粟也是二石。土地不足,租粟却并没有减少。更举王万寿户为例:

王万寿受田只十一亩,而租粟却仍是二石,没有减轻。更举邯寿寿户籍为例:

邯寿寿户应受田一百三十一亩,内永业二十亩,口分八十亩,丁寡三十亩,园宅一亩,而实际受田四十四亩,只有应受田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可是却要缴纳一百三十一亩土地的足额租调,每年要出调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租粟二石,这些田租、丁调并没有因为土地授与不足而相应有所减轻,政府如此毫无节制地搜括人民脂膏,怎么不叫均田农民迅速破产呢?

还有成为农民破产重要因素的,是繁重的差科和兵役。

唐代的民夫每年要轮番去政府公廨充任“防阁”、“执衣”、“白直”这类差役,如果不去应役,也要出代役金,每丁每月二百零八文。在唐玄宗天宝初年,充当这些差役的,全国“约计一载破十万丁以上”(《唐会要》卷五十一),即一年之中,有十万丁夫轮番充任“防阁”、“执衣”、“白直”而免缴政府庸绢。到了天宝五载(公元746年),始别加税钱,来给与官吏,作为“防阁”、“执衣”、“白直”等的代役金,而不再“配丁为白直”(《通典·职官典》)。在天宝五载以前,农民在“白直”等类差役上的负担,也是非常沉重的。除了“防阁”、“执衣”、“白直”以外,住在政府水陆驿边的农民,还要被差遣去充当驿夫和纤夫,尤其艰苦。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里,也深刻地反映了这一地区人民为差科所苦的情形,他们有的被地方政府派去护送来往官吏;有的被差去葱岭、疏勒(今新疆喀什)一带递送文书;有的被遣往龟兹(今新疆库车)护送马匹;有的去修筑城戍;有的去运送食粮和燃料或是烧炭。这些被差遣的丁夫,冒着风沙在戈壁滩上来往,如果驮马死了,除了把马皮剥下缴还官吏呈验以外,还得赔补不少的钱,来抵偿马价。这些差科,往往使农户倾家荡产。毋怪唐中宗的即位敕(公元705年)中,要说“户口逃亡,良由差科繁剧”(《唐大诏令集》卷二)了。

唐府兵六十余万,大都是均田户(均田户未必都是府兵,而府兵必然是均田户)。他们二十一岁及龄入役,六十一岁满龄退役,一生中服兵役历四十年之久。唐王朝强盛时代,东征西讨,战斗的任务不能说不沉重,不过由于政府分配给他们以一部分的土地,府兵本人除领到一部分土地以外,租调身庸还可豁免,他们的经济是比较优裕的,所以他们能够以优良的武装出现于疆埸之上,战斗力是比较强的。

但是这里遇到一个矛盾,即在唐初期,关内、河东二道,就已地狭人稠,土地极端不足,可是这二道又是府兵的重要兵源地,所谓“畿内之地,是为殷户,丁壮之民,悉入军府”(《唐会要》卷八十四),如果允许“户殷之处,听徙宽乡”,那么这些丁壮“便出关外”,成为“虚近实远”(《唐会要》卷八十四)了。因此唐政府原则上是主张“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唐会要》卷八十五)的。可是到了唐高宗晚年及武则天统治时代,均田制已经逐渐破坏,不仅在地狭人稠的京畿地区,“丁壮受田,罕能充足”(《文苑英华》卷六百五《皇太子请家令寺地给贫人表》),就连河西走廊等地区,府兵户的受田也没有什么保障。兹举武则天圣历三年(公元700年)常才户籍为例:

常才是“卫士”,亦即府兵,除了保有十七亩永业和一亩园宅以外,还可以豁免身庸租调,户籍所谓“课户见不输”,但是连一亩口分田都分配不到,而且一为府兵户,又很难获得允许迁往宽乡,这样,府兵户的经济就会明显地衰颓下来。

唐制,府兵出发的时候,还要他们自己准备横刀、弓矢、衣装之类。至如马匹,开始由政府给予府兵二万五千钱,令他们自己到市上去购买,经过检验认为合格,就归他骑乘。到了武则天、唐中宗时代,马价渐贵,市上的马价也逐渐增高,仅靠政府发给的二万五千文买马费,实际上已买不到一匹好马了。因此府兵要买战马,还得自己掏腰包。所以穷苦的农民,一遇到征调,就不得不“卖舍贴田,以供王役”(《旧唐书·李峤传》)。有时他们甚至陷于“拆屋卖田,人不为售,内顾生计,四壁皆空”(《旧唐书·狄仁杰传》)的境地。由于他们受田,他们必须要负担这种沉重的兵役和沉重的剥削;后来他们索性放弃自己的一份份地,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唐会要》卷八十五),踏上逃亡的道路。

沉重的兵役,是促成均田农民破产逃亡的一个因素。

农民领不到足够的土地,可是却要负担超额的租庸调和沉重的兵役,因此情愿放弃这一小块土地,而流亡他乡。按照《唐律》,农民流亡是要受处罚的(6),如果是府兵而逃亡的话,那么处罚更重(7)。官吏容纳浮浪人居住,也要受到处分(8)。可是这一些封建王法,阻遏不住当时农民逃亡的洪流。

唐代农民的逃亡,开始于武则天天册(公元695年)、神功(公元697年)之际,当时“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旧唐书·韦嗣立传》)。后来政府在诏令中也指出当时这些农民“违亲越乡,盖非获已,暂因规避,旋被兼并”,他们“客且常惧,归又无依”,自然只好流亡在他乡异县,“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所谓“佣力客作,以济糇粮”(《旧唐书·李峤传》),“常遣守庄农作,抚恤恒若家童,好即薄酬其庸”(大谷第二八三五号高昌文书《武周长安三年括沙州逃户牒》),沦为庄客了。

农民如有逃亡,官吏既要受到处分,于是“州县惧罪”,“耻言减耗”,并没有把逃亡的户口从户籍簿上注销,因此“逃户租庸”还是“据帐缴纳”,且“令近亲邻保代输”(《唐会要》卷八十五)。这样,这些近亲邻保也只好跟着逃亡。

逃亡的农民,有的成为客户,有的成为私家田庄上的庄户。除此以外,流为“盗贼”的也不少,如陈子昂在武则天时《上蜀川安危事》一疏中称:“今诸州逃户有三万余,在蓬、渠、果、合、遂(并在今四川东部)等州山林之中,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征敛驱使……其中游手惰业亡命之徒,结为光火大贼,凭依林险,巢穴其中。”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崔沔奏疏中也说:“仙州(治舞阳,今河南舞阳西北)……土地饶沃,户口稀疏,逃亡所归,顿成渊薮。”(《唐会要》卷七十)可见逃户问题不解决,阶级矛盾就会激化起来。

唐政府企图采用最后手段来巩固均田,亦即巩固王朝本身的剥削对象,于是就不得不检括逃户。唐代的检括逃户,当开始于武则天统治时代,如李峤在证圣元年(公元695年)上武则天的表文中,已经主张搜括逃户了。李峤一方面主张“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另一方面,也不得不主张斟酌实际情形,提出“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的权宜办法,并且以为如果逃户实在没有返回旧乡的可能,则“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唐会要》卷八十五)。可见他主张搜括逃户,但是知道不能采用强硬手段,把逃户一律递解还乡,这样做会激起民变,政局不堪设想。后来武则天长安三年(公元703年)括《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牒》(大谷第二八三五号)中,也规定“逃人括还,无问户等高下,给复二年。又今年逃户,所有田业,官贷种子,付户助营”。但这些措施,并不能促使逃户还乡,逃户问题,仍然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到了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至开元十二年间,政府任命监察御史宇文融为复田劝农使,慕容、裴宽、王焘等二十九人先后充任劝农判官,兼摄御史,分头到全国十道去检括“逃户及籍外剩田”(《通典·食货典》)。唐政府先下制:“州县逃亡户口,听百日内自首,或于所在附籍,或牒归故乡”;如“过期不首,即加检括,谪徙边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资治通鉴》唐开元九年)。同时为了劝诱逃户呈报户口,并规定“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通典·食货典》)。结果在全国各地检括出逃“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通典·食货典》)。括得的逃户,亦即客户(9),政府向他们征收税钱,每丁一千五百钱,每年年终,“得客户钱百万贯”(《唐会要》卷八十五)。这说明政府至此已经完全放弃迫使逃户归籍的企图,而且还不得不轻减客户的负担,诱其“准令式合所在编户”(《全唐文》卷二十二《开元七年玄宗科禁逃亡制》)。

客户从此便被视为合法的了,州县所管户口,自此便有土户和客户的区别(10)。

唐玄宗时代括户,不仅仅是宇文融主持的这一次,如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又下敕:“天下逃户,听尽今年内自首,有旧产者,令还本贯,无者,别俟进止,逾限不首,当命专使搜求,散配诸军。”(《资治通鉴》唐开元二十四年)

不管唐政府采用什么手段检括逃户,农民的逃亡并没有停止。开元二十四年《听逃亡归首敕》还说“黎氓失业,户口凋零,忍弃榆,转徙他乡,佣假取给,浮窳求生……猾吏侵渔,权豪并夺,故贫窭日蹙,逋逃岁增”(《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可见农民的逃亡,比过去更多。这些逃户,当然也继续变成了客户。

经安史之乱,唐王朝的统治一度动摇,括户的方式不可能再推行下去,逃户的人数也更有增加(11),“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唐会要》卷八十五宝应元年敕)。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奏行两税法时也称“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旧唐书·杨炎传》)。同年,唐政府“命黜陟使往诸道案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户,客户百三十余万户”(《通典·食货典》),这是当时唐政府统治势力所及的地区,土户与客户的比例,已经到达土户三与客户二强之比了。

户税与地税在政府收入比重中的增加 唐代《户令》里有规定,凡是“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所有“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通典·食货典·丁中》)。因此课役都偏压在自耕小农中年十六以上至六十岁为止的丁中身上。

唐天宝乾元时期课役户口数表

所谓“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虽然不负担租庸调,但还是和课户一样,要按时向政府缴纳户税和地税的。

唐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接受宇文融的建议,搜括户口,括出客户有八十余万户之多,这在后面还要重点讲。对于新附户籍的客户,唐王朝因为国家掌握的土地已经枯竭,无法给授永业田和口分田,也就无法采用租调的剥削形式,因此改向他们征收税钱,每丁一千五百文。数以百万计的客户,既都改征税钱,而税钱又要比租庸调轻一些,因此开元九年的年底,征得客户税钱有百万贯之多,说明采用这个剥削手段是行得通的。

《唐六典·户部郎中》条:“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可见开元、天宝(公元713—756年)时代,户税钱的税率,每年是不等的。大税三年一次,其他两年则是小税。大税一年的税额要高于常年小税一年税额的两倍以上。除了把户税钱指定作为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以外,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来充作外官的月料钱及公廨钱之用。

因为户税三年一大税,所以大税那年的税钱也称为大税钱。今举大谷第四八九〇号唐代高昌文书为例:

大税钱壹佰陆拾伍文

十八日 堰头曾礼抄

(下略)

户税是根据户等来征收的,户等高的纳税钱多,户等低的纳税钱少。如大谷第四九〇四号高昌文书:

仙纳三载税,钱叁阡柒伯文

右件钱十一月三日送到

牒前状如前 谨牒

天宝四载十一月 日 府张〔维谦〕谨牒

橘瑞超发现高昌文书第一·一八号:

孟言送天宝三载税钱肆阡玖伯文

右件钱依数领足

牒件状如前 谨牒

这些恐怕都是七等以上户,至于八等、九等户税钱数目就没有这么大,如大谷第五八二三号高昌文书:

周通生纳天宝叁载后限钱壹伯壹拾陆文

其载七月二日 典魏立抄

户税钱是分两次征收的,后限钱壹伯壹拾陆文,在一般情况下,前限钱的数目约略相等,即天宝三载,周通生应纳税钱二百三十二文。《通典·食货典·赋税》称天宝中,“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周通生的户税钱二百三十二文,大概接近于九等户的户税钱。又大谷第五八一一号高昌文书:

戌 周祝子纳至德叁载第一限税钱壹伯伍拾壹文 贰载十二月廿七日典张为

按大谷第五七九三号高昌文书:“周祝子、魏感保,已上第八。”第八,系指八等户,即下中户。第一限税钱,即前限税钱,周祝子前限税钱一百五十一文,如果加上后限税钱也是一百五十一文,合为三百零二文。至德三载八等户的户税钱为三百零二文,可能它不是三年一次的大税钱,而是常年所征收的小税钱,因此八等户所缴纳的数目,比起天宝中八等户年纳四百五十二文这个数目来反而要低。

《通典·食货典》称:“大约高等〔户〕少,下等户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文〕,今通以二百五十〔文〕为率。”按天宝中天下计账,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如以开元时绢价每匹二百一十文计算,户税一项的收入,几乎将折合绢一千五十万匹。

地税本称义仓税(12),是继承隋王朝的社仓税而来的。史称唐太宗贞观初年,尚书左丞戴胄上言,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见田苗,以理劝课,尽令出谷,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唐太宗采纳了这个建议,“令有司议立条制”。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从之。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馑,则开仓赈给”(《通典·食货典·轻重》)。到了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政府认为义仓税按亩征收,要统计当年下种的青苗亩数,较为麻烦,所以下令改为按户等出粟,上上户出粟五石,上中户四石,上下户三石,中上户二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免征。到了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定令改为按亩起征。据《通典·职官典·太府卿》职掌下称:“凡天下仓廪,和籴者为常平仓,正租为正仓,地子为义仓。”正租是指租、庸、调的田租而言,地子是指义仓的“每亩纳粟二升”之义仓粟而言。只有“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通典·食货典·轻重》)。义仓的粟米,原来规定只能“荒年给粮,不得杂用”(《唐六典》卷三)的,但自唐中宗神龙(公元705—706年)以后,政府拨支天下义仓存谷,“费用向尽”(《通典·食货典·轻重》),实际上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正式税收了;且因按亩征收的缘故,连义仓税这一名称,在政府令文上也逐渐被改称为地税了。

义仓税自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起,按亩征粟,亩纳粟二升,只有“商贾户、无田及不足者”,才允许按户等来纳粟。唐政府在天宝中向全国人民征收到的地税,每年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之巨,这和唐政府每年向全国征收到的租粟总数相比(江南郡县租米因以布折纳,故不统计在内),只相差三十万石左右。当时全国义仓贮积粟米的总数为六千三百余万石,比正仓的存粟还要多三分之一,真是一个巨大的数目。

唐政府依户等高下征收户税,按田亩多少起征地税,不会因为有课户和不课户、课口和不课口的分别,而有所免除,因此在不课户、不课口日多,课户、课口日少的情况下,户税与地税的剥削面远远要大于租庸调的剥削面。在政府税收的比重中,户税和地税的地位大大重要起来,而逐渐成为唐王朝的两项税收了。

经安史之乱以后,全国课丁的人数日益减少,而客户的人数却日益增多,这些客户或者在他乡异县,重新建立家园,置有土地,或者赁居私家田庄的房屋,而政府还是把他们编附为百姓。如唐代宗宝应二年(公元763年)敕文云:“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间有移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唐会要》卷八十五)

到了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又明确规定,对客户起征户税,准八等户、九等户收税。敕文云:“百姓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13)。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纳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唐会要》卷八十三)

这次敕文规定了对客户征收户税的税率,意义极为重大,故杜佑在《通典·食货典》中称大历四年的这次敕文,对“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可以比之“晋宋土断之类”,全国总户数中占五分之二强的客户既都缴纳户税,这说明户税在国家收入中更日益占重要的地位。而且这次敕文中,规定八等户税钱七百文,九等户税钱五百文,比之天宝中平均八等户税钱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税钱二百二十二文来,也要增加很多。到了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户税一项的全年收入,即近六百万贯,比之天宝七载至十四载(公元748—755年)的户税年收二百余万贯来,又要增多两倍。

与户税调整同时,唐政府也调整了地税。在唐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地税还是每亩税二升(14),到了代宗大历四年、五年的三次诏文中,都提及了提高地税税额的事情(15)。据《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邦计部·赋税门》:

代宗大历四年十月,敕曰:“比属秋霖,颇伤苗稼,百姓种麦,其数非多,如闻村闾,不免流散。来年税麦,颇有优矜。其大历五年夏麦所税,特宜与减常年税。其地总分为两等,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五升。其荒田如能开佃者,一切每亩税二升。”

代宗大历四年十二月敕:“今关辅诸州,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数又加,计一年之储,有大半之助。其余地税,固可从轻。其京兆来年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代宗大历五年三月,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16)。

第一,上引两道诏文中,都提到“优矜”和“从轻”,从字面来推测,大历四年以前的地税征收率,一度比大历四年规定的还要重。在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地税每亩还只征收二升,那么地税的增加,可能是在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后开始的,当时军费支绌,唐政府竭泽而渔,向人民征收青苗钱,每亩十五文,地头钱,每亩二十五文,地税的加重,当亦在此时。到了大历四、五年之际,才略有调整,地税的征收方式也固定化起来。第二,这三道诏文,有的虽只提到京兆府的征收地税税额,而没有讲到全国征收地税的税额,但诸道州县,往往以京兆府为准,因此有它的普遍性。第三,这三道诏文中,都称荒田开佃,亩率二升,这与德广元年的地税征收额相合;但熟田的征收额,比广德元年的税额大为提高了。第四,在此以前,地税可能一年征收一次,现在也和户税一样,分夏秋两次征税了。第五,大历四年正月,定户税钱。这三道诏文,是紧跟着大历四年正月那道诏文发表的,因此有充分理由说,在户税调整不久,唐政府就又调整地税,这两种税收虽略有先后,几乎是同时调整的。

唐政府在户税、地税方面的收入日益增多,而在租庸调方面的收入却日益减少,这说明租庸调制已经走到它的尽头,不得不用别的赋税制度来替代它了。

两税法的确立 唐代宗大历(公元766—779年)末,舒州(治怀宁,今安徽潜山)刺史独孤及,在其《与杨处士书》中曾讲到:

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诗》不云乎?“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每岁三十一万贯之正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贯〕、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以是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胜任者,焉得不襁负而逃?若以已困之人,已竭之力,杼轴不已,恐州将不存。苟以是为念,安敢不夙兴夕惕,思有以拯之。方今为口赋,诚非彝典,意欲以五万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税,愚谓之可复。使多者用此以为裒,少者用此以为益,损有余、补不足之道,实存乎其中。(《全唐文》卷三百八十六)

租庸调已经行不通,独孤及想模仿汉代口赋来代替租庸调,当然更行不通,但这至少也反映了赋税制度至此已到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杨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他的两税法方案来的。

从租庸调变为两税,这是税法上一个很大的变革,也是唐政府在农民不断采用逃亡甚至武装起义等等斗争形式之下,不得不被迫采用这种变革以顺应当时历史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唐前期的均田农民,在实在忍受不住唐政府的沉重的租庸调剥削和繁剧的差科奴役的情况之下,已经采用逃亡等手段,和唐王朝进行斗争了。这方面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得不少,这里就不多谈。关于采用武装反抗这一斗争形式,例子也是不少的。如在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睦州(治建德,今浙江建德)女子陈硕真自称“文佳皇帝”,众至万余人,攻破桐庐(今浙江桐庐)、於潜(今浙江昌化南)等地;开耀元年(公元681年),常州爆发了以刘龙子为首的起义;武则天圣历元年(公元698年),承突厥残破河北之后,在狄仁杰疏中,也称“山东群盗,绿兹聚结”,“露宿草行,潜窜山泽”(《旧唐书·狄仁杰传》),举行武装斗争;中宗时,宣州(治宣城,今安徽宣城)爆发了钟大眼的起义;玄宗开元三年(公元715年),相州(治安阳,今河南安阳)爆发了崔子攻入相州州城的起义;开元二十六年,歙州婺源县(今安徽婺源)爆发了洪贞的起义;天宝三载(公元744年),有吴令光进攻温州(治永嘉,今浙江温州)、台州(治临海,今浙江临海)、明州(治,今浙江宁波南)的起义。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军事开支大增,对人民的剥削日益加重,统治阶级的镇压力量有所削弱,这样,农民起义的次数增多了,地区也遍及大河、大江南北了。肃宗至德二载(公元757年),西川南充(今四川南充北)爆发了何滔攻破南充郡城的起义;乾元二年(公元759年),西川昌州(治大足,今四川大足)爆发了张朝的起义;代宗宝应元年(公元762年),浙东爆发了袁晁的起义,攻下台州、越州(治会稽,今浙江绍兴)、衢州(治信安,今浙江衢州)、信州(治上饶,今江西上饶)、温州、明州(治县,今浙江宁波南),“民疲于赋敛者多归之”(《资治通鉴》唐代宗宝应元年),起义群众发展到二十万人;同年,舒州(治怀宁,今安徽潜山)有杨昭的起义;广德初(公元764年),浙东余姚爆发了龚厉的起义;又武康爆发了朱潭的起义;同年,终南山爆发了高玉的起义,这支农民军“遍南山五谷间,东距虢(治弘农,今河南灵宝),西抵岐(今陕西岐山)”(《新唐书·李抱玉传》);与此同时,浙西常州爆发了萧庭兰的起义;海上爆发了张三霸的起义;苍山(今山东苍山)境内爆发了李浩的起义;永泰元年(公元765年),宣(州治宣城,今安徽宣城)、饶(州治鄱阳,今江西波阳)二州爆发了方清、陈庄的起义,起义群众结集至数万人之多;同年,歙州(治歙县,今安徽歙县)爆发了王万敌的起义;州(治新平,今陕西彬县)爆发了数千人的起义。这些农民起义,虽然力量还比较分散,而且只发生在局部地区,可是已经震撼了唐王朝统治大厦的基础。为了重新巩固统治,唐王朝就不得不作出一些改革来,两税法的实施,租庸调制的废除,就是在这种形势之下被迫实行的一种改革。

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八月,唐德宗即位,杨炎被任命为宰相。炎上疏说:“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玄宗……不为版籍之书,人户浸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非得当时之实。……则租庸之法,弊久矣。迨至德(公元756年)之后,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军国之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四方征镇,又自给于节度都团练使。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诸使不能覆诸州,四方贡献,悉入内库,权臣猾吏,因缘为奸。……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正赋所入无几。吏之职名,随人署置;俸给厚薄,由其增损。故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月送,无有休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旧唐书·杨炎传》,参校《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邦计部·赋税门》)因此他主张改革税法,“作两税法以一其名”。

杨炎所提出的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据《唐会要》卷八十三载:

一、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二、 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二十三岁成丁)中(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以贫富为差。

三、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

四、 居人(对前行商而言)之税,秋夏两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旧唐书·食货志》“正”作“三”,按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则作“三”为是,言三限也)。

五、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

六、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建中元年起请条云:“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

唐德宗接纳杨炎的建议,便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二月,公布这一新税法。并明令“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唐会要》卷八十三)。唐政府还派遣黜陟使分往各道,与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案比户口,“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唐会要》卷八十三)。

两税之名,在两税法实施前三十年,就已出现。如《唐会要》卷八十三载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十二月敕文,有“天下两税”之语,这里所指的两税,系指租庸调而言的,庸调敛于仲秋,租则仲冬起输,所以分两个季度征纳的租庸调,亦得称两税。常衮《制诏集》卷十四载大历四年(公元769年)三月《免京兆府税钱制》,其中有“国家计其户籍,俾出泉货,著在令典,谓之两税”之语,这里所指的两税,系指户税而言,因为户税分两个季度征纳,故亦得称两税。《旧唐书·食货志》载:“大历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这里所说的百姓税,系指地税而言,分两个季度缴纳的地税,亦得称两税。由此可见,只要一项赋税,分为夏秋两限征收,都可以蒙上两税这一名称。杨炎创建两税法时,由于户税和地税都是分夏秋两季起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因之新税法便很自然地采用了“两税”这一现成名词。

两税法中的户税,固然是继承了过去的户税形式,但在“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唐会要》卷八十三)以后,它已孕育了新的内容了。如果完全把它和过去的户税钱等同起来看,那是不对的。因为以前的户税,只是租庸调以外的附加税,而不是正税,而现在两税法中的户税,已经代替了庸调,取得了正税的地位。在这方面,两税法中的户税,已不是以过去的户税延续形态出现,而是以庸调的继承形态出现的。但是我们如果把两税法中的户税和两税法以前的户税,一刀两断,认为它们之间截然没有联系,那也是不对的。因为两税法中的户税,不仅在征收方法上,例如依户等高下定税,三年一大税,常年一小税,以税钱来折纳绢匹,都是根据以前的户税来制定的,而且两税法的主要功能,即除了对土户进行剥削以外,不放过流徙的客户,例如对“寄庄户”、“寄住户”以及“诸色浮客”同样征税,这正是两税法实施以前的户税所具有的功能。户税在原来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被赋予新的内容,于是代替了庸调的地位,成为两税法中主税之一了。

两税法中的另一主税,是“田亩之税”。杨炎创立两税法时,曾建议政府推行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旧唐书·杨炎传》)。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施两税法的条文中,也提到田亩之税的“应科斛斗,准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唐会要》卷八十三)。

下面讲一讲青苗簿。

因为地税是按亩征税的,即使已开垦的土地,如果当年休耕不用,就不需要缴纳地税。因此地税在开征以前,必须造青苗簿,以便到收获时按亩征收。《唐六典·仓部郎中》条:“凡王公已下,户别据已受田及备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宽乡据见营田,狭乡据籍征。……乡土无粟,听纳杂种充。”这种青苗簿底账,最近在唐代高昌文书中有大量的发现,如大谷第二三六八号高昌文书:

曹贞信贰亩 自佃 陈胡子贰亩 自佃 翟□贰亩 佃人董永贞

子贰亩 佃人董永贞 马英连贰亩 佃人张满信

护叁亩 佃人恶骨是 康鼠子贰亩 佃人康令子

进贰亩 佃人张满信 王渚仁壹亩半 佃人张满信

□鼠君贰亩 自佃 赵胸胸肆亩 自佃 何阿谷盆贰亩 佃人何元师

信贰亩 佃人何元师 范信信贰亩 自佃 赵才仁贰亩

□苟苟 窦海信贰亩 佃人苏建隆 康文师贰亩 佃人董玄护

安阿禄山半亩 佃人董玄护 赵定洛贰亩 佃人康德集

□德师贰亩 佃人张屯子 魏欢绪肆亩 佃人张屯子

匡海绪肆亩 匡子壹亩 已上佃人苏建仁

当堰见种青苗亩数、佃人,具件如前,如有隐

罚车马一道远使。谨牒

□八日 天授二年 月 日 堰头恶骨是牒

又如大谷第二三七三号高昌文书:

王阿利贰亩 佃人左神感 种粟

侯除德贰亩 佃人周苟尾 种粟

明府贰亩  佃人周苟尾 种粟

妙德寺贰亩 佃人周苟尾 种粟

何浮毗肆亩 自佃    种粟

翟胜住贰亩  佃人杨承客 种

曹射毗贰亩  佃人史才金 种绁(按绁即棉花)

张石相肆亩  自佃    种粟

康隆仁肆亩  佃人索武海 种粟

王屯相贰亩  佃人康道奴 种绁

康道奴贰亩  自佃    种粟

康尸毗贰亩 自佃    种粟

王阿利贰亩  佃人索武海 种粟

赵进进壹亩  佃人匡海达 种粟

壹亩  佃人匡海达 种粟

又大谷第二八四六号武则天如意元年(公元692年)高昌文书:

又大谷第一二一一号高昌文书:

竹束仁贰亩 佃人成点仁

白点仁贰亩 佃人成点仁

牒件通当堰秋青苗亩数,具主、佃人姓名

如前。如后有隐没一亩已上,依法受罪。

谨牒。

以上四件文书,都是属于不同类型的青苗簿底账。第一件文书,详列青苗亩数,主佃人姓名。第二件文书,除了记录青苗亩数和主佃人姓名外,又列记当年土地上种植的作物。第三件文书,又列记田地四至。第四件文书,是各区堰头向县政府汇报当年青苗簿的牒文,县政府就是根据这一底本来编制县的青苗簿的,同时也就是根据这个青苗簿底账来向人民征收地税的。青苗簿除了注明青苗亩数和主、佃人姓名以外,因为“乡土无粟”,允许用其他品种作物来替充缴纳,缘此也记载了当年所种的作物名称。一般的青苗簿,未必都需要详细注明四至,但有时政府企图检括剩田,因此地方政府在事先编造青苗簿时,也要求里正、堰头注明四至,不过恐怕这不是经常的情况。高昌青苗簿底账的发现,说明在武则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和如意元年(公元692年)以前,已经有了青苗簿了。青苗簿是征收地税的重要依据,它的存在,为两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这是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到的。

依据大历十四年的青苗簿来征收地税,只说明此后每一年收地税,都以它前一年的青苗簿为依据,来按亩征税,并不是说永远冻结在大历十四年那一年的垦田亩数上。一般来说,对官吏考绩,其所统地区的垦田亩数,是只许增多,不许减缩的。因此青苗簿上所载亩数,也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和青苗簿有关的青苗钱,我们下面另要讲到。

两税法实施后,按亩征收粟米的地税税率,固然史无明文,但据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的奏议中,提到:“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的奏议内,提到:“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陆贽的奏议,作于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左右,元稹的奏议,作于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左右。由此可知,从贞元十年到长庆二年,这三十年间,关中京畿的地税税额,每亩在五升至九升五合。

两税法中的地税,即田亩之税,固然也是继承着过去的地税(即义仓税)形式,但在两税法实施后,“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唐会要》卷八十三),它已经孕育了新的内容了。如果完全把它和过去的地税、义仓税等同起来看,那也是不对的,因为过去的地税,本来是义仓税,从表面上看,它应该掌握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手中,并不能算是国家的正式税收,而现在两税法中的地税——即田亩之税,则取得了正税的地位,并替代了田租。在这方面,两税法中的地税——即田亩之税,完全不是以义仓税的延续形态出现,而是以田租的继承形态出现的。但是,我们如果认为两税法中的地税和以前的地税截然没有联系,那也是不对的。因为两税法中的地税,不仅在征收的方法上,如根据本年度的青苗亩数,按亩征粟,是承袭着过去地税的方法来制定的,而且在均田崩溃,授田制度无法继续下去以后,“田亩移换,非旧额矣”,按丁纳租的方法,绝对行不通了,而按亩纳粟的方法,却是可以推行的。两税法实施前的地税,恰恰具备了以按亩纳粟的方法来征收的这一条件,这样,义仓税也就正式演变为两税中的地税,具有了新的内容,正式替代了田租的地位,而和户税一起构成了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尽管在两税法实施之初,户税占极其重要的地位,地税还居于次要的地位,但从赋税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是从税人、税户逐渐走向税地。因为丁身可逃,户可逃,而资产不易隐避,土地田亩比起其他资产来,更不易隐避。为了保证政府的赋税收入,舍人税地,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且自均田制崩溃以后,土地的买卖更加公开而频繁了,田庄经济日益发展起来了,舍人税地,使大土地所有者分担起一部分赋税,这对集中地主阶级力量的中央集权来说,也是有必要这样做的。因此尽管地税在当时还不占据极重要的地位,但它是新的东西,只会一天天更重要起来。所以从唐中叶的两税法,过渡到宋的二税法,基本根据田亩来纳税,这一发展,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现在有些同志认为两税法是指夏秋两季征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我们认为这是缺乏根据的。我们认为两税法之得名,以秋夏两征;而两税法的内容,则包括户税和地税两种。建中元年颁布的实行两税法的命令,明明白白提到户税和应科斛斗,应科斛斗即地税。而且明确地指出“丁租庸调,并入两税”。怎么能说两税只有户税,不包括地税在内呢?陆贽在贞元十年《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的第三条《论长吏以增户加税辟田为课绩》中提到两税,“两税每至定户之际,但据杂产校量,田既自有恒租,不宜更入两税”,“不宜更入两税”,正说明田亩之税已并入两税,不过陆贽认为这样做,不十分合理罢了,并不能据之以证地税不在两税之内。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元稹在同州刺史任上,论《当州税麻》事,也提到“臣昨因均配地税,寻检三数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为复数外?”因为均配地税,要翻检三数十年以来的两税档案,这不是清清楚楚地说明地税包括在两税档案以内吗?又《唐会要》卷八十四载大中四年(公元850年)正月制:“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这里所讲的两税,也是指两税中的地税而言的,同一制文提到“其诸道州府所征两税匹段等物”,这是指两税中的户税而言的。可见一般称两税中之地税为“两税斛斗”,称两税中之户税为“两税钱物”或“两税匹段”,虽然同样得称两税,但是还是在征收的品类中加以裁别(17)。

两税法实施时,不管以资产为户等之差来征收户税,还是以土地亩数为准来征收地税,每州的税额,是“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施行之初,“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其二百余万石,供京师;千四百万石,给充外费”(《通典·食货典·赋税》)。因为以钱谷定税(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所以即使在征收时,根据钱谷数目,“临时折征实物”,而度支司计算起来,还是以钱谷两项为计算单位的。一般说来,地税征收到的往往是谷米;而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折征到的大部分是布帛,只有小部分是钱贯。所以从租庸调转变为两税,在税制上是一个较大的变革,但是在剥削的性质上,并没有两样,同样是既向人民要大量的粟米,又向人民要超额的绢布。

均田制的破坏无余,租庸调变为两税法,两税法中户税的“定税计钱,折钱纳物”,都意味着货币使用范围比较以前有了发展,土地公开地买卖,土地关系变化加速;与此同时,自耕小农的分化过程也在加速进行,封建性的租佃关系也在更加发展。这一事实,也就决定了两税法只能暂时解决政府的税收问题,而不能遏止此后农民的破产与逃亡。

但是,唐前期是“以丁夫为本”来征收租庸调的,它的弊端,马端临说得很清楚,“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贫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文献通考·田赋考》)。尤其到了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坏,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买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租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亩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自然不但行不通,而且也非变不可了。而两税法中的户税,则是根据资产户等来征税的,所谓“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至如两税法中的地税,按亩征粟,更是土地多者则纳粟多,土地少者则纳粟少。比起行不通的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来,自然要合理多了。

我们说,两税法的实施,政府的赋税开始从税人走向税地,但也不要绝对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这条令文。因为两税法虽然不以丁身为本,但是政府为征收户税而定户等时,还是参酌民户劳动力多少来制定的,所以“州县常存丁额”,还是要“准式申报”,而且有些政府徭役,也还需要丁壮来负担,因此丁额不废。

安史之乱以后,唐政府竭泽而渔,“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旧唐书·杨炎传》)。大历中,“非法赋敛”,又有“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依照两税法实施时的规定,在两税法实行后,前此所加于民户身上的“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邦计部·赋税门》)。所以杜佑说:“自兵兴以后……征敛多名,且无恒数。……建中新令,并入两税,恒额既立,加益莫由。”(《通典·食货典·丁中》)两税法在简化税收项目和简化征收手续方面,对纳税的民户来说,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利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加益莫由”这一句话,信以为真。更不能认为“两税法外,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的皇帝令旨,真正在实行。事实上,两税法实施时,原来在两税以外的一些附加税,如青苗钱、地头钱等,就并没有并进两税里去。两税法实施以后,即在德宗年代,许多附加税,在各色各样名目之下,又在不断增加。故陆贽说:“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既并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此则又益困穷。”他还说:“本惩赋敛繁重,所以变旧从新。新法(两税法)既行,已重于旧。旋属征讨,国用不充,复以供军为名,每贯加征二百。当道或增戎旅,又许量事取资。诏敕皆谓权宜,悉令事毕停罢。息兵已久,加税如初”(《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所以“加税莫由”,并不是真实情况,实际是“加税如初”,这在下面还要详细讲到。

《资治通鉴》唐德宗贞元三年(公元787年)云:“自兴元(公元784年)以来,是岁最为丰稔,米斗直钱百五十,粟八十,诏所在和籴。(十二月)庚辰,上畋于新店,入民赵光奇家,问‘百姓乐乎?’对曰:‘不乐。’上曰:‘今岁颇稔,何为不乐?’对曰:‘诏令不信,前云两税之外,悉无它徭,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后又云和籴,而实强取之,曾不识一钱。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致京西行营,动数百里,车摧马毙,破产不能支。愁苦如此,何乐之有!每有诏书优恤,徒空文耳。恐圣主深居九重,皆未知之也。’”两税法实施以后的第八年,人民的反映如此,这是值得深思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两税法中的户税,固然“定税之数,皆计缗钱”,而实际上“纳税之时,多纳钱绢”,钱币在这里,只是作为计算的标准,而民户实际缴纳的,大部分是绢布,只有一小部分是钱贯。而且由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的缘故,人民的负担反而加重了,人民在折纳时要缴纳给政府比常额加至二倍、三倍的绢布。如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所说:“往者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税,一匹折钱三千二三百文,大率万钱为绢三匹。价计稍贵,数则不多。”“近者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一千五六百文,大率万钱为绢六匹。价既转贱,数则渐加。”韩愈在长庆二年(公元822年)《论变盐法事宜状》云:“初定〔两〕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这样折算,万钱大率折纳绢十二匹半,绢价愈落,百姓以绢折钱,纳绢愈多。长庆二年十二匹的绢价,才能抵得建中元年的三匹绢价,物价愈低落,人民的负担不是减轻了,相反是加重了。唯其“定税计钱”,而实际征收的却不是钱,而是绢布,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因此,在评论两税法时,如果片面强调货币所起的进步作用,是不大合适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政府在税收中,用货币来当作折算单位,而两税中一小部分用钱贯来纳税,是商品货币关系比之以前有了一些发展的一种反映。但是,这种微弱的反映如果不和当时经济现象的一切总和联系起来看,过分予以强调的话,那也会和当时历史实际不相符合的。

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固然有可以肯定的地方,但究竟是封建社会内,一种赋税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赋税剥削制度。在两税法公布后,唐政府一年内向人民搜到钱三千余万贯,米麦一千六百余万石,说明这一次赋税制度的改革,获得好处的还是唐统治阶级。他们通过这次赋税改革,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使动荡不安的政治局面逐渐稳定下来,也就巩固了政权的基础。

租庸调的废止,两税法的确立,这不仅是赋税制度上的改革,而且还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上的一种重大变革。因为行之数百年的均田制,至此寿终正寝了。在此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固然地主土地所有制已占主导地位,但政府还掌握了大量土地,以份地形式授予小农,作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重要补充。现在,小农授予份地的制度一去不复返了(到了辽、金,北部中国又出现村社残存形态的份地,这不在本书讨论之内),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田庄经济形态更占主导地位了。在此以前,限田、名田、王田、屯田、占田、均田、营田,使土地的买卖,多少受到一些限制;现在,土地的买卖,比较合法化了。李翱《进士策问》第一道云:“其法弗更(指两税法),及兹三十年(时为元和五年,即公元810年,自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至元和五年,适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可是土地兼并在两税法实施以后还在剧烈进行。所以我们认为均田制的崩溃,租庸调制的废止,两税法的确立,土地兼并的继续进行,田庄地主经济形态的更占主导地位,部曲、佃客制度的废弃,人身依附关系的有所缓和,都标识着中国封建社会逐渐从前期走向后期。

两税法以外的杂税 唐政府颁行两税法时,规定“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邦计部·赋税门》)。白居易在《秦中吟·重赋》中也提到:“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可是日久因循,两税之外。仍是税上加税,今分别列举如下:

青苗钱:上面已经讲过青苗簿,现在讲青苗钱。先是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邦计部·赋税门》),这可以说是征收青苗钱的开始。代宗大历初,“以常赋不给,乃税人垦田亩十有五钱,资用窘急,不暇成熟,候青苗即征之,故谓之青苗钱,主其任者谓之青苗使”(《册府元龟》卷五百六《邦计部·俸禄门》)。“大历八年(公元773年)正月诏,‘其青苗地头钱,天下诸州每亩率十五文,比以京师繁剧,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例,每亩十五文’”(《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邦计部·赋税门》)(18)。《资治通鉴》唐广德二年胡三省注引宋白《续通典》交代得更详细,“大历五年(公元770年)五月,诏京兆府应征青苗、地头钱等,承前青苗钱,每亩征十五文,地头钱每亩征二十五文,自今已后,宜一切以青苗钱为名,每亩减五文,征三十五文,随征夏税时,据数征纳。八年(公元773年),每亩率十五文。”这条注文把青苗钱的开始征收,以及和地头钱的合并经过讲得很详细。“大历八年五月,初增税京兆青苗亩三钱,以给掌闲、骑。”“大历十二年二月,虢州刺史崔衍奏:‘虢居华陕之间,而税重数倍。青苗钱,华陕之郊亩出十有八,而虢之人亩征七十。’有诏乃减虢州青苗钱。”(《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邦计部·赋税门》)

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后,青苗钱并没有并入两税,还是依旧征收。

〔德宗〕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十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华、陕虢、晋绛、坊、丹延等州府秋夏两税、青苗等钱物,悉折籴粟麦,所在储积,以备军食。”(《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四《邦计部·经费门》)

顺宗即位,赦天下百姓,应欠贞元二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已前榷酒及两税钱物诸色逋悬一物已上,一切放免。京畿诸县应今年秋夏青苗钱,并宜放免。(《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一《邦计部·蠲复门》)

宪宗永贞二年(即元和元年,公元806年)正月,诏京畿诸县今年青苗钱及榷酒钱,并宜放免,地税率与每斗量放二升。(《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元和赦》)

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钱,应合征共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贯文,并宜放免。(《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七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景陵优劳德音》)

奉先县营奉力役,劳敝极深,来年夏青苗钱宜令放免。栎阳、美原、高陵、富平,来年夏青苗钱,每贯放二百文,不满贯者,每百放二百文。(《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七长庆四年(公元824年)《光陵优劳德音》)

京兆府今年夏税青苗,量放一半。(《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太和赦》)

其京兆府来年夏青苗钱,宜放一半。天下除两税外,辄不得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一《太和三年南郊赦》)

其奉先县宜放今年夏税、青苗钱。(《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七咸通七年(公元866年)六月八日《孝明太皇太后山陵优劳德音》)

其京兆府今年青苗、地头及秋税钱,悉从放免。(《唐大诏令集》卷八十六《咸通七年大赦》)

从以上所举资料可见,两税之外,青苗钱并没有停废,一直在征收。不但如此,青苗之外,地头钱也在征收了。

义仓税:唐初的义仓税,演变为地税。建中元年实施两税法之后,不久又向人民征收义仓税了。

古者虽有水旱,人无菜色,皆由储蓄不匮,劝导有方。前代所置义仓,国初亦循其制,备灾救乏,甚便于人。即宜准贞观故事,天下所垦见田,上自王公,下至百姓,每丰稔之岁,秋夏两时,州县长官,以理劝课,据顷亩多少,随所种粟、豆、稻、麦,逐便贮纳,以为义仓。如年谷不登,即量取赈给。官司但为其立法劝课,不得收管。仍各委本道观察使逐便宜处置闻奏。(《唐大诏令集》卷六十九陆贽《贞元元年南郊大赦天下制》)

贞元元年(公元785年)上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两税法只有五年,就又在两税之外,多出一义仓税来了。

其劝课百姓,自置义仓,仍准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处分。(《唐大诏令集》卷七〇《贞元九年南郊大赦》)

应天下州府,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册府元龟》卷五〇二《邦计部·常平门》)

天下诸州县应纳义仓及诸色斛斗,除准式每斗二合耗外,切宜禁断。其义仓斛斗先有借用处,委户部勾当,并须及时填足。(《唐大诏令集》卷二十九《太和七年册皇太子德音》)

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八月,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助义仓。”(《册府元龟》卷五百二《邦计部·常平门》)

宣宗以会昌六年(公元846年)即位,五月赦节文:“常平、义仓斛斗,已出百姓,太和中(按此即指开成元年亩别加粟一升事),又于常数外,每亩配率一升,称防灾。其所征常平、义仓正数,都无商量,如闻此色,在诸州县皆两征,已困之人,何堪重征。自今以后,宜停征太和中每亩率配之数。”(《册府元龟》卷五百二《邦计部·常平门》)

以上征引材料,说明两税以外增加的常平、义仓税,一直到唐末,还在继续征收。

间架税: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赵赞以军需迫蹙,乃请税屋间架。间架法,“每屋两架为间,上屋税钱二千,中税千,下税五百,吏执笔握筹,入人室庐计其数。”“或有宅屋多而无他资者,出钱动数百缗。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五十缗。”(《资治通鉴》唐建中四年)

除陌钱:凡“公私给与及卖买,每缗官留五十钱,给他物及相贸易者,约钱为率。敢隐钱百,罚钱二千,赏告者钱十缗,其赏钱皆出坐事之家。于是愁怨之声,盈于远近”(《资治通鉴》唐建中四年)。

竹木茶漆税:税十分之一,亦建中四年,赵赞所建议。及朱反,泾原兵入长安,大呼长安市中曰:“不税尔间架、除陌矣”(《新唐书·食货志》)。朱平,德宗于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下诏罢除陌钱、税间架以及竹木茶漆等杂税。

茶税:赵赞于建中四年,建议税茶,兴元元年,曾下诏停收。贞元九年(公元793年),诸道盐铁使张滂又奏请税茶,“凡州、县产茶及茶山外要路,皆估其直,什税一”,“令所在别贮,俟有水旱,以代民田税。自是岁收茶税钱四十万缗,未尝以救水旱也”(《资治通鉴》唐贞元九年)。

唐穆宗即位,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天下茶加斤至二十两(本来十六两为一斤,至是茶二十两为一斤)。

文宗太和中,盐铁使王涯“表请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旧有贮积,皆使焚弃,天下怨之”。及甘露之变,王涯被杀,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十二月,宰相令狐楚奏,“昨者忽奏榷茶,实为蠹政。盖是王涯破灭将至,怨怒合归。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令狐楚主张榷茶“一依旧法”,“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商人转台,必较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无害茶商,又不扰茶户”(《旧唐书·食货志》)。下诏许可。

武宗即位(公元840年),“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拓地钱,故私贩益起”(《新唐书·食货志》)。唐宣宗大中六年(公元852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奏:今“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强干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庐(州治合肥,今安徽合肥)、寿(州治寿春,今安徽寿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从此通流,更无苛夺”(《旧唐书·食货志》)。裴休并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受人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停居私商或为之作保作掮客)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茶〕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新唐书·食货志》)大中中,每年收茶税钱六十万三千三百七十缗九十七文(见《读旧唐书直笔》)。

榷酒:唐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罢收酤酒税。建中三年,复禁民酤,凡“置肆酿酒,斛(十斗为斛)收直三千,州县总领,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此斗钱百五十为酒税钱,酒价仍酒斗三百钱),免其徭役。独淮南(镇江都,今江苏扬州)、忠武(镇长社,今河南许昌)、宣武(镇浚仪,今河南开封)、河东(镇河东,今山西永济西蒲州)榷(酒药)而已。元和六年(公元811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太和八年(公元834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新唐书·食货志》)。宣宗大中中,酒钱一百三十七万九千九十一缗二百八十六文(见《读旧唐书直笔》)。

盐税:“天宝(公元742—755年)、至德(公元756—758年)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刘晏代第五琦领盐务,其法益密。初年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增至六百余万缗”。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盐价,“江淮盐每斗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自刘晏更定盐法以后,“亭户犯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元和初,兵部侍郎李巽为盐铁使,巽初岁之盐利,“如刘晏之季年,其后则三倍晏时矣”(《新唐书·食货志》)。宣宗大中中,盐税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一缗三百九十文(见《读旧唐书直笔》)。

两税法以外,又有青苗钱、义仓税、茶税、酒税、盐税,可见百姓的负担,还在不断加重。

私家田庄的发展 唐前期从武则天、唐玄宗以来,私家田庄就有了很大的发展。到了均田制已经崩溃,租庸调制难以执行,代替租庸调制的两税法实施之后,世族地主经济日趋衰落与转化,庶族地主的田庄经济的发展更日益加速了。

唐初之制,官吏皆授永业田,勋官并授勋田,皆可传之子孙。经过百年左右,随着唐王朝官僚机构的不断扩大和官吏人数的急剧增加,政府掌握的大部分土地,渐次变为官吏子孙的永业田即成为私家的庄田了。唐王朝除了按品级授予官吏以永业田之外,从建国开始,还不断把大量政府掌握的土地,赏赐给勋臣以及寺院,称为“赐田”,其事例在前章中已经讲得很详细,这样也使许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转入官僚、寺院的手中,以后发展为官僚大地主或寺院的田庄。

当时官僚大地主和僧侣大地主除了获得大量永业田、勋田、赐田以外,还尽量兼并百姓的土地,所以在政府敕文中,我们时常可以见到下列的话:“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唐会要》卷八十五引《宝应元年四月敕》)可见《通典·食货典·田制》所讲的“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是真实地反映了由于均田制度的彻底破坏所引起的非常激烈的土地兼并这一历史事实的。兼并的例子,如唐玄宗开元中,刑部尚书卢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旧唐书·卢从愿传》),故玄宗“目从愿为多田翁”(《明皇杂录》);工部尚书张嘉贞也说当时“朝士广占良田”(《旧唐书·张嘉贞传》);东京留守李“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旧唐书·忠义·李传》)。而当时“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侵损百姓”(《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唐隆元年诫励风俗敕》),“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旧唐书·王缙传》),也成为普遍的现象。唐玄宗天宝初,全国有“寺五百一十八,观一千八百五”(《通典·州郡典》序),由此以推,寺观占地的总面积,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极其可观。

在上节讲到地税时,曾引用吐鲁番出土的武周时代青苗簿底账,这种青苗簿底账反映出当时小租佃制的关系,是非常发展的。这种小租佃制出现的原因很多,一种可能,是由于政府在均田土地的给授上,地段过于分散,均田农民未能照顾他们过于分散的土地,而不得不把一部分过分分散的土地,转租给他人;另一种可能,是由于当时一部分均田农民非常穷困,不得不把他们的口分、永业田典贴给另一富裕的农民,可是这种典贴,在唐《田令》上则认为是不合法的,这样,就以租佃的形式,使它合法化。政府在青苗簿中所以要列上主、佃两方姓名,也正因为他日在收地税时,如果主方缴不出,就叫佃方来负担。这种小租佃制的出现,和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租佃关系的发展,并不是一回事,但这种小租佃制的发展,却是可以成为此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和兼并土地的温床。两税法实施以后,永业、口分田的买卖,更没有限制了,绝大部分的均田土地,便陆续被大土地所有者兼并了去。

从上面所讲的情况来看,庶族大地主的田庄经济,是在均田制破坏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

还有,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世家大族经济,到这时更日益衰落。本来这些世家大族,主要依靠他们在政治上的特权来维持他们经济方面的利益,隋唐以来,政治上的特权如九品官人之法已经取消,门荫入仕也不为当世所重,主要出身的一途,唯有科举,这样一来,他们的进仕之路,和一般庶族地主并没有多大差别。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有异于西方领主封建社会的,就是单独由长子继承财产的制度,始终没有确立下来,一个大地主死后,除了有爵位的由其长子袭爵之外,所遗财产(包括土地)是由诸子分承的,因此即使拥有三五百顷土地的世家大族,死后再传到他们的孙子手里,大半已经成为几十顷的地主了,再一、二传,又成为几顷的地主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拥有政治特权的时候,其中有些房分还能世代冠冕,奕叶公卿,继续扩大田产,保持他们大地主的优越地位。到了唐代,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如通过科举、仕至公卿)这种可能,但比起以前来,究竟是凤毛麟角了。世家大族的土地经过子孙不断分割,即使还保存有几顷土地,可是他们长期养尊处优,不事生业,家庭人口又较多,这些都促使他们的经济更加衰落下来。唐懿宗咸通中(公元860—873年),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虎),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太平广记》卷二百五十六引《北梦琐言》)可见世家大族的土地,也在转入庶族大地主的手中。

有些世家大族的经济,即使没有完全衰落,还能勉强维持,但是部曲、佃客对他们的依附关系,不得不有所改变与缓和。事实上,世家大族经济的衰落,和部曲、佃客依附关系的强化,严重地影响生产的积极性,有分不开的关系。部曲、佃客由于人身依附过于强化,身份地位过于低下(仅比奴婢高了一些),生产情绪怎么也不容易提高。《唐律》对部曲、佃客的逃亡,处刑极重,但自武则天时代起,均田农民大批逃亡,成为私家田庄的客户;部曲、佃客也在这种浪潮冲击之下,擅自离开荫附的地主而逃亡他乡了。今据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所引在今吐鲁番吐峪沟发现的高昌文书《部曲白小秃等名籍残卷》(写在唐钞《论语孔氏传》纸背):

部曲白善□  年伍拾陆岁  丁部曲 空

部曲白小秃  年肆拾捌岁  丁部曲 空

部曲妻赵慈尚 年伍拾岁   丁部曲

部曲男索铁  年叁拾岁   丁部曲男 空

拾玖岁  丁部曲男 空

丁部曲男 空

这一高昌部曲附籍,确凿的年代已不可考知,但敦煌石室发现的唐代户籍残卷中,开元、天宝之际的户籍,多在人名之下注有“空”字,大历四年的手实,却不注有“空”字,因此我们推断这一部曲附籍残卷,大概也是开元、天宝时期的卷宗。这一部曲附籍残卷,记载了丁部曲,丁部曲妻和丁部曲男共六人,除了丁部曲妻下没有注上“空”字外,两个丁部曲、三个丁部曲男下,都注了“空”字。“空”字大概是后来注上的,它的确切含义,现在还不十分清楚,肯定不是户籍的原文,而是后来在复查户籍时特别注上的。“空”可能系指其人已不在(包括逃亡、没落等情况),经过规定的一段时间,倘若还不返回,那么就注明“限满,除”。这一部曲附籍注上“空”字,大概也是这一意义。从这一部曲附籍残卷来看,这时籍上的部曲、佃客,大都已经逃亡,他们的附籍,也和均田户户籍一样,有籍无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经济没有完全衰落的世家大族,为了不使自己土地上的耕作者部曲、佃客逃亡,不得不剔除部曲、佃客的附籍,把他们的身份地位提高到和当时耕种私家田庄土地的佃户、庄客一样,这也就是说,即使经济没有完全衰落的世家大族,也要让部曲、佃客对自己的依附关系,改变为佃户、庄客对庶族大地主的依附关系,这是符合当时生产水平的。从武则天、唐玄宗时代开始,均田制度面临破坏,到两税法实施时,私家田庄近乎合法化,大概前后不到一百年左右,部曲、佃客转化为佃户、庄客这一过程也接近完成。尤其到了唐末黄巢起义,唐王朝最后覆灭了,《唐律》也名存实亡了,部曲、客女制基本上消灭了。《宋刑统》虽然有很多抄袭《唐律》的地方,律文中有时还保存了部曲、客女的名词,实质上已经有所变化了。

从前面所讲的情况来看,庶族大地主的田庄经济,又是在魏晋南北朝以来世家大族经济的逐渐衰落和逐渐变化的情况下形成起来的。

因此,我们认为从唐代两税法实施时起,庶族大地主的田庄经济,在当时封建经济中,逐渐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庶族地主是和魏晋以来的世家豪族大地主相对而言的,现在有人领会庶族地主专指中小地主,我们并不同意这样看法。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世家大族,他们完全依靠门第阀阅和特权,往往世代冠冕,奕叶公卿,而庶族地主已经不完全依靠门第阀阅和特权,这是两者最显著的区别。

庶族大地主中的衣冠户,是庶族大地主中的上层,所谓衣冠户的衣冠两字,魏晋南北朝时期已有这个称呼,“凡厥衣冠,莫非二品”(沈约《宋书·恩幸传》序),“自洛阳荡覆,衣冠南渡”(刘知幾《史通·邑里》),这类例子甚多,今不一一枚举。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衣冠,都是指世家大族而言的。唐代的衣冠户,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义虽同,内容却不尽相同了。唐代的衣冠户,主要是指优免赋税徭役的家族而言的。唐制,一般五品官以上,名登朝籍者,称为清资官,可以免除赋税徭役。另外如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也可蠲免徭役。凡蠲免赋税、徭役者,必给蠲符。《通典·食货典》:“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实任。”《新唐书·食货志》:“玄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给蠲符。”蠲符亦称蠲卷,蠲符由户部发给。向户部请求给与蠲符的牒文称“论请蠲牒”。关于进士科及第的可以免除赋役,始见于《文苑英华》卷四百二十六唐穆宗《南郊改元赦文》:“名登科第,即免征徭。”《文苑英华》卷四百二十七唐敬宗《宝历元年正月赦文》:“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姚合《送喻凫校书归毗陵》诗:“阙下科名出,乡中赋籍除。”喻凫,毗陵(今江苏镇江)人,登唐文宗开成五年(公元840年)进士第。这些都证明唐穆宗以来一直到唐文宗,进士科及第,都能蠲除其家赋役。《全唐文》卷七十八唐武宗会昌五年(公元845年)《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从今以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为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可见只有进士科及第者,才能取得衣冠户的资格,才能免除赋役。《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二唐僖宗乾符二年(公元875年)《南郊赦文》:“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在此几年之后,杨夔在《复宫阙后上执政书》中也说:“侨寓州县者,或称前资,或称衣冠,既是寄住,例无徭役。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于免一身而已。”进士科及第,除官往往只是畿尉、校书郎,畿尉正九品下,校书郎从九品上,和五品清资官名挂朝籍者相比,品第比较低,而“阙下科名出,乡中赋籍除”,这大概显示对进士科的重视吧,除进士科以外的其余诸科,杨夔说止于免一身而已,这恐怕也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全唐诗》卷六百三十一颜萱《过张祜处士丹阳故居》诗序:

萱与故张处士祜,世家通旧。尝忆孩稚之岁,与伯氏(指颜萱之兄)常承处士抚抱之仁……光阴徂谢,二纪于兹。适经其故居,已易他主,访遗孤之所止,则距故居之右二十余步,荆榛之下,荜门启焉。处士有四男一女,男曰椿儿、桂儿、椅儿、杞儿,问之,三已物故,唯杞为遗孕,与其女尚存。欲揖杞与言,则又求食于汝坟矣。但有霜鬓而黄冠者,杖策迎门,乃昔时爱姬崔氏也。与之话旧,历然可听。嗟乎,葛帔练裙,兼非所有,琴书图籍,尽属他人。又云:“横塘之西,有故田数百亩,十年不耕,唯岁赋万钱,求免无所。”呜呼!昔为穆生置醴,郑公立乡者,复何人哉。因吟五十六字,以闻好事者。

律诗的七、八两句:“柴扉草屋无人问,犹向荒田责地征。”由于张祜不是进士科出身,只做过淮南、浙西等节度使的上客,没能取得蠲除赋役的优待,身后萧条,有故田数百亩,虽十年不耕,每岁尚须赋钱万钱,求免无所。一代名诗人张祜由于没有取得进士科出身,所以不能成为衣冠户,不能免除赋籍。

唐后期,官僚的田庄,如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穗。大中(公元847—859年)初,除广州节度(即岭南节度使)”(《唐语林》卷七)。“宣宗戒之曰:‘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无所用泉。’宣宗曰:‘此所谓足谷翁也。’”(《侯鲭录》卷六)富人的田庄,如“天宝(公元742—755年)中,相州王叟者,家邺城,富有财……积粟近至万斛。……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五引《原化记》)。这类田庄的规模都相当大。

唐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田庄,与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庄园,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即地权虽集中,地面却较为分散。在两晋时期,世家大族在流徙之中,依恃他们的军事政治力量,来广占土地,荫庇佃客。他们的土地,一般是连成一大片的,很少分散在各处,以后他们的子孙不断分割土地,土地虽然也割裂成比较小的地段,但是宗族的结合仍然在军事上或政治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个别的世家大族地主,仍然是宗族联合起来后的坞垒堡壁的实际领导者,在当时的北方尤其如此。唐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田庄经济,不完全和以前一样,田庄的土地,主要是从均田农民手里早已分割得很零碎的土地陆续兼并来的;就是被兼并的世家大族的土地,这些土地经过世家大族子孙的分割,也已割裂得不像样子了。因此,尽管他们拥有上万亩的土地,可是不可能整片地连在一起。也就是说,他们的田庄,往往随着他们的兼并能力所及,随时添置,而不能不分布在各处。这些分布在各处的土地,当然也不是完全无计划的,决不会在淮南道的江都购地一百亩,山南东道的襄阳购地三百亩,岭南道的番禺购地二百亩,分散到这种程度。因此在地面分散的情况下又有相对集中,假定这一大地主,在江陵有地四千亩,在枝江有地三千亩,在松滋有地三千亩,在荆门有地二千五百亩,这些土地,又和附近其他地主或农民的土地,犬牙交错,连在一起。这些土地,离开庄主所居住的宅子,往往有数十里、上百里以至数百里之遥,庄主管理这些土地,征收庄租,都会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地主如果自己居住在江陵的话,就在枝江、松滋、荆门三处,各置一庄,作为经营这些分散土地的据点,一切租佃手续的办理,庄租的征收,向政府缴纳两税,都在这些据点进行。像这种情况的庄子称之为一庄,它的含义就等于是地主土地的一个经营据点。唐李冗《独异志》中说:

唐崔群为相,清名甚重。元和(公元806—820年)中,自中书舍人知贡举。既罢,夫人李氏因暇日常劝其树庄田,以为子孙之计。笑答曰:“予有三十所美庄,良田遍天下,夫人复何忧。”夫人曰:“不闻君有此业。”群曰:“吾前岁放春榜三十人,岂非美田邪?”夫人曰:“若然者,君非陆相(贽)门生乎?然往年君掌文柄,使人约其子简礼,不曾就春闱之试。如君以为良田,则陆氏一庄荒矣。”群惭而退,累日不食。

这条材料是以进士科收录门生来譬喻设置庄田的。这里的三十庄,也是指地主经营土地的据点而言的。一般来说,中小地主土地不多,他们的田庄,多在本乡附近,而大地主的田庄,则多遍布州县。中小地主的田庄,如晚唐诗人陆龟蒙,在《甫里先生传》中称他自己“先生之居,有地数亩,有屋三十楹,有田奇十万步(吴田亩当二百五十步,十万步为四百亩),有牛不减四十蹄(十牛),有耕夫百余指(十余人),而田污下,暑雨一昼夜,则与江通色,无别己田他田也。”因为陆龟蒙不曾得中进士,不是衣冠户,家产也只有四百亩田,所以容易连在一起,如果一个地主多到万亩,要想连在一起就有困难了。

寺院也设置田庄,日本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称:“长山县(今山东邹平东)长白山醴泉寺……庄园十五所。于今不少。……出寺门,向北行十五里,到醴泉寺庄断中(吃午饭)”,可见醴泉寺有田庄十五所,有一所田庄在寺北十五里。今陕西陇县有《唐会昌元年(公元841年)重修大像寺碑》,碑文记载该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伍拾叁顷伍拾陆亩三角荒熟,并柴浪等捌顷叁拾捌亩,半坡侧荒肆拾伍顷壹拾捌亩□□熟”,“风伯庄荒熟共壹拾壹顷伍拾亩”(《金石萃编》卷一百十三)。这一万一千七百多亩土地,分别设七个庄来管理。这些庄,都是僧侣大地主经营土地,征收庄租的据点。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是地主经济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里,土地一直可以买卖,因此,魏晋南北朝的世家大族庄园也好,唐宋以后的庶族大地主田庄也好,都不可能形成像欧洲封建领主庄园那样整套的结构,我们不能用欧洲领主庄园的框框,来套中国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有些同志说,中国封建地主的田庄,有水,有茶园等等,好像是极其完整的一个自给自足整体,而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唐代的大地主或寺院的田庄,不是没有水碾、水,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提到忻州定襄县(今山西定襄)“定觉寺庄,见水碾,名三交碾”。可是这种水碾、水,并不完全用于加工自己田庄的谷物,同时也替附近居民加工谷物,这只是地主、寺院附带经营工商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欧洲那样自给自足领主庄园的整体有机构成部分之一。再譬如说上面提到过的晚唐诗人陆龟蒙,有水田四百亩在甫里,甫里即今苏州市东五十里的直镇;可是他还有柴山在今苏州市西十五里的小鸡山;另外他还有茶园在吴兴顾渚山(今浙江长兴西北四十七里)下,据他自己在《甫里先生传》里称:茶山“岁入租十许薄(竹苇之器)”。甫里距离小鸡山有九十里,距离顾渚山达二百里之遥。因此这些柴山和茶园,虽然是陆龟蒙的产业,但并不和他的田庄(四百亩水田)连在一起,并不是田庄上的附属物。由此可见,如果把作为经营商业手段独立出来的水碾、水,以及和田庄并不联系在一起的柴山、茶园之类,笼统地说成是田庄内部的附属物,把田庄的组织说得极其完整,这也是和实际情况不完全符合的。

同时我们也不同意有些同志的说法,认为地主“田庄”这一名称是不存在的,庄只是一种居民点。我们固然不同意一些同志一见到庄、田庄、别墅等字样,就把它混同于欧洲领主庄园;但我们认为欧洲领主庄园是领主经济的一种经营方式,唐中叶以后中国地主田庄是地主经济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方式,是适应中国地主经济中尤其大土地所有者地权集中,地面分散这种情况而形成的。尽管不是所有地主经济都必须采用这一方式,但就大地主经济来讲,却有其代表性,如果完全否定这种经营方式的曾经存在,那也不免偏于一面。

庶族大地主多半居住在城市中,城市的控制权,基本掌握在地主阶级及其集权起来的政府手中,城市就是地主阶级的堡垒,他们利用城市来控制乡村。大地主在城市中有华丽的第宅,在他们的乡里,又有较为宽广的庄院。至于分散在各地的田庄,也往往盖有屋舍和院落,有仓库,有牛马,有农具,那就不用说了(19)。如果地主有暇,常去居住的庄子,修建得就比较讲究,如果不是常去的庄子,那么就比较简陋了。

大地主和寺院的田庄,分布在各地,贵族的赐庄,由“庄吏”去管理(20);一般大地主的田庄,往往由贫穷的族人、亲戚或家人奴仆去照料(21);寺院的田庄,有专司管理的僧侣,称之为“知墅”、“知庄”(22)。因为地主是采用分成制来向佃户收租的,所以每到收获的季节,地主往往亲自下庄或派人去了解年成的好坏,并向佃户、庄户催收田租(23)。

佃户、庄客佃种庄主的土地,其所缴纳的租额,和魏晋南北朝的部曲、佃客相差并不太远,基本上是随生产量之高下而中分收获量的。陆贽在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前后上《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奏议时,其第六条《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一节中,曾说: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足。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

当时京畿上田,亩收二石左右,故私租为一石左右,中田亩收一石左右,故私租为五斗左右(24),可见庶族地主对佃户庄客的剥削,基本上也是随生产量之高下,中分收获量的。柳宗元在《段太尉逸事状》一文中提到:“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数十顷,给与农,曰:‘且熟,归我半。’”《太平广记》卷四二八引《广异记》云:“山魈者,岭南所在有之。”“每岁中,与人营田,人出田及种,余耕地种植,并是山魈。谷熟则来唤人平分。性质直,与人分,不取其多,人亦不敢取多。”这种二五分成制的习惯,北抵泾州,南及岭南,都很普及,一直到宋代还在沿用(25)。

由于土壤、气候不同,南北两地种植谷物的种类亦不同。在黄河流域一带,佃户、庄客缴纳谷物的品种,主要是粟米(粟是小米、黄米等的总称),有时也可能以豆、麦充租(26)。长江流域一带,佃户、庄客缴纳谷物的品种,主要是稻谷(27)。除此以外,佃户、庄客有时也用食油来充租,如《酉阳杂俎》前集卷八载:“元稹在江夏,襄州贾堑(今湖北钟祥南一百八十里)有庄,新起堂,上梁才毕……时庄客输油六七瓮。”是其例证。

佃户、庄客佃种地主土地,不仅要缴纳地租,而且有时还要替地主做些杂工(28)。佃户有时还充任地主的临时雇工。

关于佃户、庄客的身份地位,比起魏晋南北朝隋初唐的部曲、佃客来,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因为前一时期的部曲、佃客,不仅在依附关系上,束缚性极强,就是在法律地位上,亦极其低下,仅高于奴婢一等而已,比一般平民要低得多。而唐中叶以后的佃户、庄客,他们受到的剥削,虽然还是很沉重的,可是在法律地位上,却是平民的身份,比之以前有了一定的提高。而且,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有一些佃户,往往既是佃户,同时又是小自耕农,即他们固然一方面佃种地主的土地,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也能节衣食,购置三五亩土地。这就使佃户、庄客的上跻平民之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了。而这种情况,在魏晋南北朝隋初唐时期,却是不存在的。既为部曲、佃客,荫庇于世家大族户内,就无法使自己兼有自耕农或均田户的双重身份。佃户、庄客有机会成为自耕小农,这对于佃户、庄客的身份提高说来,也是有好处的。由于佃户、庄客的社会地位,相对地有了提高,生活也略有改善,从而他们在生产上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这对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佃户、庄客的身份地位,比之部曲、佃客固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但唐宋以来的地主对佃户、庄客的剥削仍然是很重的,依附的关系也还是存在的,不过轻些罢了。因为没有这种超经济的强制,地主就不可能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乃至包括必要劳动。现在有个别同志过分强调主佃之间的契约关系,那是不对的。因为这种租佃的契约关系,它虽然不是卖身的契约,但却带有投靠的性质,这种封建性的租佃契约,无形中把佃户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之上,其束缚性是很强的,决不像有些同志认为的那样,佃户、庄客已经是自由佃农了,他们已经自由得像飞鸟一样了。

而且,佃户、庄客的身份地位,比之以前的部曲、佃客,尽管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和改善;但由于经济关系上处于隶属地位,因此封建社会的风俗和习惯势力,还是把他们和地主之间的关系,看作主仆关系的。佃户见了地主,还是不准作揖,而要磕头的(29)。如南宋初年的岳飞,他本来是韩琦家里的佃户,因此他即使做了大将,“每见韩家子弟必拜”(《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二),可见社会习惯势力,即使对曾经有过的主佃关系,也这样看重。

唐中叶以后,佃户、庄客离开地主土地的限制,也还是极严的。一直到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的诏文,还规定私家佃户,“不得非时衷私起移”,仅仅限于每年田收完毕的几天内,佃户向地主提出请求,才准“商量去住”(30)。由此可见,佃户的束缚性依旧是存在的。在南宋时期,有些地主典卖土地,还把这典卖土地上的佃户姓名载于卖契之上,称为“随田佃客”,夹带典卖。南宋末年,峡州一带,甚至把佃户计口立契典卖,不立年限(31)。如果有人说唐中叶以后的佃户,已经自由得像飞鸟一样,那么上面所说的这种情况,又怎样解释呢?

唐中叶以后的佃户、庄客,尽管身份有了某些提高,但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因此不会也不可能制定出一套保护佃户的法律条文来的。宋代的地主,生杀佃户,“视佃户不若草芥”(《元典章》卷四十二《主户打死佃客》条)。“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须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婚”(《元典章》卷五十七《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条),文中说这是南宋弊政,尽管元政府三令五申,想禁止这种情况的发展,可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还在出现,所以说佃户、庄客的身份已经非常自由,是和历史事实完全不相符合的(32)。

除了佃户、庄客以外,当时还有为数较多的雇农这一阶层存在。这一雇农阶层,在封建社会后期,被称为“雇工”。明代雇工中,“计岁而受直者曰长工,计时而受直者曰短工,计日而受直者曰忙工”(嘉靖《吴江县志》)。在农忙的季节里,自耕农因为劳动人手不够,请佣雇工,一般没有主仆之分;地主的雇工,就有主仆之分,身份也比较低下。

雇工大都是连租佃土地也没有的贫苦农民,他们的生活是非常穷困的。

在敦煌石室中,发现了不少唐后期到五代的雇工契约,今举北京图书馆馆藏生字第二十五号《甲戌年窦跛蹄雇工契》一件为例:

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乡百姓窦跛蹄,伏缘家中欠少人力,龙勒乡邓纳儿钵面上雇男延受,造作□□。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雇价,每月一驮。春衣一对,汗衫壹领,裆一腰,皮鞋壹两。自雇如后,便须兢兢造作,不得抛功一日。忙时抛功壹日,克物贰斗。闲时抛功壹日,克物一斗。若作儿手上使用笼具镰刀铧钩锹袋器什等,畔上抛跌打损,赔在作儿身□,不关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关作儿之事。若作儿偷地瓜果菜如牛羊等,忽如捉得者,仰在作儿身上。若作儿病者,算日勒价。作儿贼打将去壹看大。两共对面平章;准格不许翻悔者己己。若先悔者,罚青麦拾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用私契,用为凭。

甲戌年是唐宣宗大中八年(公元854年)。这一雇工契,还只是一个被平民雇佣作长工的契约,雇佣期是九个月,但在这九个月中,地位之低落,生活之惨淡,已经非常厉害了。

佃户、雇工是当时主要的生产担当者。此外,当时唐王朝版图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岭南等边远地区,还残存着使用奴隶来进行生产的情况。如《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五引《朝野佥载》:“安南都护邓,韶州人,家巨富、奴婢千人。”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载:唐玄宗天宝八载(公元749年),大和上“至万安州(今广东万宁),州大首领凭若芳请住其家三日供养。若芳每年常劫取波斯舶二三艘,取物为己货,掠人为奴婢。其奴婢居处,南北三日行,东西五日行,村村相次,总是若芳奴婢之住处也”。奴婢人数如此之多,必然使用在土地上。像这种情况,只有边远地区尚残存这种现象,在内地是不会多见的。

官庄、皇庄的私家田庄化 与私家田庄发展同时,官庄、皇庄也开始向私家田庄形式转化。

管理官庄的,称之为宫使、园苑使、庄宅使。官庄的土地舍宇财产,由司农寺掌管,因此园苑使和庄宅使是司农卿的属官。管理皇庄的,称之为内园苑使、内庄宅使。皇庄的土地舍宇财产,是属于内廷的,因此内园苑使、内庄宅使由宦官来充任。

庄宅使、园苑使设置的时代,据李肇《唐国史补》说是在唐玄宗时代。内庄宅使、内园苑使设置的时代,据李吉甫《百司举要》说是在武则天时代。无论官庄和皇庄,在唐前期还不过在形成的过程中,中唐以后,才更加发展起来。

庄宅使不仅管理土地,同时还管理“官庄宅、铺店、碾、茶、菜园、盐畦、车坊等”(《唐大诏令集》卷二)。官庄的土地,有些是原来的牧地、屯田,有些是离宫、别馆附近的土地。北朝魏、齐、周、隋,都在各地营建离宫,如北魏的中山宫,北齐的定州宫、晋阳宫,北周的同州宫、长春宫,隋的仁寿宫等等。这些离宫都圈占了周围很多土地,隋代还以大臣充宫来监管理。到了唐代,宫监改称为宫使,如九成宫使、长春宫使之类。《唐会要》卷五十九载,“开元八年(公元720年)二月,同州刺史姜师度兼营田长春宫使(长春宫在同州境内)”,长春宫所管的土地,已经作为营田之用了。同书又载,“开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蔺,并宜收入长春宫使检校。”我们知道沙苑在同州境内,东西八十里,南北三十里,是西魏周隋以来关中重要牧场之一,至此也拨归长春宫使来管辖了。另外如开元八年,同州刺史姜师度所开置的朝邑屯田,到了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十一月十七日,并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可见在唐玄宗时代,已把大量的牧地、屯田,陆续并入官庄,改由宫使来掌握。通过这种变化,官庄逐渐发展起来。

官庄的土地,一般说来是招佃出赁给农民,到期征收租米。关于官田的租额,在《夏侯阳算经》中这样说:上官田,“亩别计米六斗输官”。次官田,“亩别计米五斗输官”。下官田,“亩别计米四斗输官”。米当系指糙米而言,一般规定,稻三斛,折纳糙米一斛四斗。《夏侯阳算经》中反映的官田租额,大概是唐前期的中原地区较普遍的情况。一般说来,中原地区收获量较高,因此官田的租额也自然要高些。官田的租额,不等于就是官庄的租额,但两者相差,不会距离太远。高昌地区有反映武则天时期的官田租额,今举大谷高昌第一三〇五号文书为例:

(前  略)

豆三斗七升

一段三亩半佃人康□□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三亩 佃人曹隆悦亩别〔豆〕三斗七升五合 一段四亩佃人康德□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二亩 佃人裴文过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亩佃人楼□进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亩 佃人孙弘真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五亩佃人高贞索亩别豆二斗五斤

一段五亩 佃人高苟子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亩佃人□守□亩别豆二斗五升

一段十亩 佃人高苟子亩别〔豆〕二斗五升

六十石粟出租

一段半亩五十步佃人张隆贞计粟三斗六升 一段三亩 五斗

一段三亩佃人杨兴足计粟一石五斗   一段一亩

一段一亩佃人孙玄真   一段六亩

一段十亩佃人僧慈恭计粟二石五斗   一段一亩佃人田达

一段十二亩佃人赵海寺计粟六石 一段四亩卌步佃人宋二石九斗

〔一段〕一亩步计粟六斗四升五合 一段一亩卌步佃人高苟子□斗八升

(后  略)

现就可以考知租额的数目每亩豆缴租二斗五升、三斗七升、三斗七升五合不等,每亩粟缴租二斗五升、五斗、五斗五升、六斗八升不等,比起《夏侯阳算经》内地官田地租来,又要略为低一些。这是由于地区不一样,土地肥瘠不一样,收获量不一样,因而官田的租额也不一样。高昌文书中所记的租额,也不是指官庄的租额,但可以作为当时官庄租额高下的一种参考。

官庄土地由佃户来租佃,束缚性较强(33)。皇庄的佃户,其束缚性可能又强于官庄的佃户。有些皇庄的内园闲地,不便分片租佃给百姓,如长安的园苑,就雇佣京兆平民来耕种。每月一替。《唐会要》卷八十九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京兆尹严郢奏:“请以内园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丁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一岁当钱九万六千,米七斛六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费。”这种一月一替的内园丁,一月的工资为八千文,米六斗,一天的工资为二百六十六文(34),米二升。可是京兆人民都没有自愿登记应雇的,还须由京兆府用政治力量强迫平民应募,才能“集事”。可见雇内园丁之不容易。因此皇庄州县的土地,可能也是采用租佃方式,才能集事,而内苑土地,除了雇用京兆平民为内园丁来耕种之外,大概也使用官奴婢来耕种了。

* * *

(1) 斯坦因敦煌文书第六三四三号,唐高宗世,沙州敦煌县龙勒乡户籍残卷:

阙名户

卅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十二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一亩

六十九亩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三五五七、三六六九号,武则天大足元年(公元701年)沙州敦煌县效谷乡籍:

户主邯寿寿,年伍拾陆岁,白丁,课户见输。

肆拾肆亩已受 廿亩永业 廿三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八十七亩未受

户主赵端严 年三十九岁 寡 代夫承户,不课户。

贰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八亩口分〕

合应受田捌拾壹亩

五十三亩未受

户主索才,年伍拾岁,卫士,课户见输。

拾捌亩已受 〔十八亩永业〕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一顷一十三亩未受

户主张玄均,年叁拾肆岁,上柱国子,课户见不输。

柒拾伍亩已受 卅亩永业 卅五亩口分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壹亩

一顷五十六亩未受

《敦煌掇琐》唐玄宗先天二年(公元713年)沙州敦煌县平康乡户籍残卷:

阙名户

叁拾陆亩已受 二十亩永业 一十六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六十五亩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三八七七号,唐玄宗开元四年(公元716年)沙州敦煌县慈惠乡户籍残卷:

阙名户

叁拾柒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十六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壹亩

一顷一十四亩未受

户主杨法子,年叁拾玖岁,卫士,下下户,课户,见不输。

壹拾伍亩已受 一十四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一顷一十六亩未受〕

阙名户

贰拾陆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六亩口分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廿五亩未受

户主董思勖,年贰拾贰岁,白丁残疾,下上户,课户见输。

贰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八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一顷三亩未受

户主杨法子(杨法子重见,但授田亩数不同),年叁拾玖岁,卫士,下中户,课户,见不输。

叁拾玖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九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六十二亩未受

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岁,老男,下中户,课户见输。

贰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七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壹亩

一顷三十三亩未受

户主杜客生,年肆拾捌岁,卫士,下下户,课户见输。

肆拾亩已受 卅九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贰顷壹亩

一百六十一亩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三八九八、三八七七号文书,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

阙名户

贰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合应受田贰顷壹亩

一顷八十一亩未受

户主赵玄义,年陆拾玖岁,老男,下中户,不课户。

壹拾壹亩已受 十一亩永业

合应受田伍拾贰亩

卌一亩未受

户主氾尚元,年伍拾捌岁,寡,下下户,不课户。

壹拾伍亩已受 十四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卅六亩未受

户主赵玄表,年伍拾捌岁,白丁,课户见输。

贰拾伍亩已受 廿亩永业 五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七十六亩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书第二六八四号,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沙州敦煌县莫高乡籍残卷:

户主曹仁备,年肆拾捌岁,卫士,上柱国,课户,见不输。

陆拾叁亩已受 卌亩永业 廿二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及勋田叁拾壹顷捌拾贰亩

卅〔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阙名户

伍拾亩已受〔廿亩永业〕卅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壹亩

一顷一亩未受

俄罗斯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敦煌基金会第四七六号文书,唐玄宗开元时期沙州敦煌县籍残卷:

阙名户

肆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十七亩〔口分〕 三〔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六十一亩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二七一九号,唐玄宗天宝三载(公元744年)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残卷:

阙名户

贰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二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捌拾贰亩

六十亩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书第四五八三号,唐玄宗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残卷:

户主□仁明,载肆拾壹岁,上柱国,下下户,不课。

叁拾玖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十八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肆拾叁亩

三十一顷四亩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二五九二、三三五四号、斯坦因敦煌文书第三九〇七号,唐玄宗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

乡都乡里户籍残卷(缀合):

阙名户

肆拾亩已受并永业

合应受田壹顷捌拾肆亩

一顷卌四亩未受

户主郑恩养,载肆拾叁岁,白丁,下中户,课户见输。

壹顷一亩已受 卌亩永业 卌七亩口分 一十二亩买田 二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肆亩

一顷卅三亩未受

户主曹思礼,载伍拾陆岁,队副,课户,见不输。

陆拾贰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肆亩

三顷二亩未受

户主刘智新,载贰拾玖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陆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卌七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叁亩

九十五亩未受

户主阴袭祖,载捌拾五岁,老男,久视元年全家没落下中户,不课户。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并未受

户主阴承光,载贰拾玖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肆拾玖亩已受 卌亩永业 七亩口分 二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贰顷陆拾贰亩

二顷一十三亩未受

户主徐庭芝,载壹拾柒岁,小男,下下户,不课户。

叁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

八十二亩未受

户主程思楚,载肆拾柒岁,卫士,武骑尉,下中户,课户见输。

柒拾玖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一十八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伍亩

二顷八十六亩未受

户主程什住,载柒拾捌岁,老男,翊卫,下中户,课户,见不输。

陆拾肆亩已受 卌亩永业 一十五亩口分 九亩勋田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伍亩

九十一亩未受

户主程仁贞,载柒拾柒岁,老男,翊卫,下下户,不课户。

叁拾壹亩已受 十七亩永业 一十四亩勋田

合应受田伍拾叁亩

廿二亩未受

户主程大忠,载伍拾壹岁,上柱国,下中户,不课户。

捌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六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肆亩

卅顷廿二亩未受

户主程大庆,载肆拾柒岁,武骑尉,下下户,不课户。

陆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卌七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叁亩

九十五亩未受

户主程智意,载肆拾玖岁,卫士,飞骑尉,下中户,不课户。

玖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七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捌拾陆亩

九十四亩未受

户主刘感德,载捌拾肆岁,老男延载元年全家没落下中户,不课户。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并未受

户主令狐仙尚,载叁拾叁岁,中女,下下户,不课户。

捌亩已受 七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卌三亩未受

户主杜怀奉,载肆拾伍岁,上柱国,下下户,不课户。

柒拾捌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十六亩口分 二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拾叁顷贰拾伍亩

卅二顷卌七亩未受

户主卑二郎,载贰拾玖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伍拾柒亩已受 卌亩永业 七亩口分 一十亩勋田

合应受田贰顷叁拾肆亩

一顷七十七亩未受

户主卑德意,载伍拾玖岁,〔武骑尉〕〔不课户〕

肆拾叁亩已受 廿亩永业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贰亩

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书第五一四号,唐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残卷:

户主赵大本,年柒拾壹岁,老男,下下户,课户见输。

玖拾亩已受 八十九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肆顷伍拾叁亩

三顷六十三亩未受

户主张可曾,年贰拾肆岁,中女,代兄承户,下下户,不课户。

肆拾陆亩已受 廿亩永乐 廿五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捌拾壹亩

卅五亩未受

户主宋二娘,年柒拾贰岁,寡,代婿承户,下下户,不课户。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并未受

户主索思礼,年陆拾伍岁,老男,上柱国,下中户,不课户。

男游鸾,年叁

贰顷肆拾叁亩已受 卌亩永业 一十九亩勋田 一十四亩买田 一顷六十七亩口分 三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陆拾壹顷伍拾叁亩

五十九顷一十亩未受

户主安游,年伍拾叁岁,上柱国,下下户,不课户。

贰拾玖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三亩买田 五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壹亩

卅顷七十二亩未受

户主安大忠,年贰拾陆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叁拾叁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二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六十八亩未受

户主令狐朝俊,年贰拾岁,中男,下下户,不课户。

叁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十八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九十三亩未受

户主令狐进尧,年伍拾捌岁,老男,上柱国,下下户,不课户。

壹顷叁亩已受 卌亩永业 六十二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壹亩

廿九顷九十八亩未受

户主令狐娘子,年贰拾伍岁,中女,下下户,不课户。

叁拾玖亩已受 廿亩永业,十九亩口分

合应受田捌拾壹亩

卌二亩未受

户主索仁亮,年叁拾捌岁 宕州常吉府别将,下下户,课户见输

壹顷叁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卌三亩口分

合应受田叁顷叁拾贰亩

二顷廿九亩未受

户主索如玉,年肆拾肆岁,兰州金城府别将,上柱国,下下户,不课户。

贰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二亩口分

合应受田叁拾壹顷壹亩

卅顷七十九亩未受

户主杨日晟,年叁拾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陆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四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卅九亩未受

户主李大娘,年肆拾肆岁,寡,代翁承户,下下户,不课户。

廿亩永业 廿五亩买田 一十三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伍拾玖亩并已受

户主樊黑头,年肆拾肆岁,白丁,下下户,课户见输。

肆拾叁亩已受 廿亩永业 廿二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合应受田壹顷壹亩

五十八亩未受

户主唐元钦,年伍拾柒岁,老男,下下户,课户见输。

玖拾亩已受 四十亩永业 五十亩口分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壹亩

六十一亩未受

本注所引,主要根据日本东京大学池田温教授《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并此志谢。

(2) 《通典·食货典·赋税》: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本注:“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按据此,则不独户税、地税以户等量收,就是租调也是根据户等高下来征收,俾资调节。

《通典·食货典·赋税》:天宝五年制:“天下百姓单贫不能自济者,租庸每乡通放三十丁。”按通放三十丁,必然是一乡如有二百八十丁,倘政府免收三十丁租庸,那么根据户等高下,此乡二百八十丁,平均只要交纳二百五十丁租庸好了,此亦九品混通之一例。

《唐大诏令集》卷八十四《肃宗乾元二年以春令减降囚徒敕》: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支济者,缘租庸先立限,长行每乡量降十丁,尤恐编户之中,悬磬者众,限数既少,或未优矜,其实不支济者,宜令每乡量更矜放,待资产稍成,任依恒式。

(3) 《唐律》卷一《名例律》:七曰不孝。 注曰:“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违者并当十恶。

《唐律》卷十二《户婚律》:诸祖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 《疏议》曰:“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应合户,谓流离失乡,父子异贯,依令合户,而主司不听者,各合杖一百。”

《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天宝敕》: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仍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

(4) 《唐律》卷十二《户婚律》: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本注:“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人所属州县官司)及〔所住〕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

诸……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5)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六《邦计部·户籍门》:玄宗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

(6)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至杖一百。……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 《疏议》曰:若营求资财者,谓贸迁有无,远求利润,及学宦者,或负笈从师,或弃求仕,各遂其业,故并勿论。

(7)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至徒三年。即人有课役,全户亡者,亦如之。若有军名而亡者,加一等。 《疏议》曰:若有军名而亡,谓卫士、掌闲、驾士、幕士之类。名属军府者,总是有军名。其幕士属卫尉,驾士属太仆之类。

(8)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四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 本注:“谓经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有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户同一人之罪。” 《疏议》曰:谓容止十五日以上,始科里正之罪。

(9) 关于唐政府检括逃户,并列置州县的事例,有下列诸记载:

《元和郡县图志》:江南道汀州,开元二十一年,福州长史唐循忠于潮州北、广州东、福州西光龙洞,检责得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余户,奏置州。

《唐会要》卷七十一:山南道随州唐城县,开元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焉。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南剑州尤溪县……其地与漳州龙岩县、汀州沙县及福州侯官县三处交界。山洞幽深,溪滩险峻,向有千里。其诸境逃人,多投此洞。开元二十八年,经略使唐修忠以书招谕,其人高伏等一千余户,请书版籍,因为县。

《太平寰宇记》卷一百三:宣州太平县,本泾县之地。唐天宝十一年,以地居东南僻远,游民多聚结为盗,邑人患之。按抚使奏非别立郡邑,无以遏此浇竞,时以天下晏然,立为太平县。

《元和郡县图志》:剑南道渝州壁山县,本江津、万寿、巴三县地,四面高山,中央平田,周回约二百里。天宝中,诸州逃户多移此营种。……至德二年置县。

(10)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三柳芳《食货论》:自〔张说罢相〕后赋役烦重,豪猾兼并,强者以财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耻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什二三矣,盖后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

《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七《帝王部·恤下门》:代宗大历十二年,帝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为居户,失业则去乡为客户。”

(11) 杜甫《东西两川说》:谷贵人愁,春事又起,缘边耕种之人,供给之外,未见免劫掠,而还赁其地,豪族兼有其地而转富。蜀之土肥,无耕之地流冗之辈,近者交互其乡村而已,远者漂寓诸州县而已,实不离蜀也,大抵只与兼并豪家力田耳。

(12) 《册府元龟》卷五百二《邦计部·常平门》: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闰九月初六日敕:义仓据地税子,实是劳烦,宜令众户出粟,上上户五名。余各有差。按“据地税子”,《通典·食货典》、《唐会要》卷八十八《仓及常平仓》并作“据地取税”,疑“据地取子”,系当时原文,所以后来令文中多称地税为“地子”。

《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邦计部·蠲复门》:玄宗开元十三年(公元725年)正月,诏曰:“元率地税,以置义仓,本防俭年,赈给百姓。频年不稔,逋租颇多,言念贫人,将何以济。今……自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以后,有未纳悬欠地税,宜放免。”

按地税本为义仓税,此诏最为可征。

(13) 关于“寄庄户”、“寄住户”、“权时寄住户”等各种名称,现在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日本加藤繁博士认为这种寄庄户、寄住户,以前是作为庄里的佃农理解的,但是据《唐会要》卷八十三: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文:“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来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这种人户,显然不能看成佃农。在近代,凡是在本籍以外的州县,置有土地,这种土地就叫做寄庄。这里的寄庄大约就是指士人在他们做官的地方置有田庄而言。我们同意加藤繁博士的看法,认为寄庄,寄田一般是指官吏在异乡置有土地而言。自唐高宗、武则天以来,差科繁剧,因此有不少地主或富裕的民户,往往迁居他乡,土地也置买在他乡,如《敦煌掇琐》中辑《开元时判词》(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二九七九号)第三十篇《岐阳郎光隐匿防丁高元牒问》。牒文称:“高元,县百姓,岐阳寄田,其计素奸,其身难管。昨以身着丁防,款有告身,往取更不报来,遣退因即逃避。至如郎光、郎隐,不知何色何人,既纠合朋徒,指麾村野,横捉里正殴打,转将高元隐藏,如此朋凶,何成州县。”从这一件牒文,可以知道高元的户籍在县,而他却买置土地于岐阳。因为高元是县的百姓,县政府派他去戍防,可是高元对来人说,自己已经是官了,可以不去戍防了。县政府再次派人去取告身(任命状)检验,高元不但没把告身缴来,连他本人也躲着不见了。由此推测,高元的告身,可能是假的。因此说明寄庄户、寄住户,在异乡一定置有土地,但不必一定是官吏。当然也不排斥官吏的置买土地,称寄庄、寄田。如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百门陂碑》(《金石萃编》卷六十五)碑阴有“寄庄贝州临清县令萧衷辅”。又有“汴州寄庄唐思言”,在唐思言前列名的有“里正”、“乡望”、“县博士”这类人物,唐思言的身份也不是一般平民,起码是个中小地主。唐懿宗咸通二年(公元861年)《药师像赞》(《金石续编》卷十二)文中称:“虔奉圣旨,结邑供养者贰拾有壹人,内五人寄庄:河南处士韦敬、路虔、李德、前滑州白马县主簿张、乡贡明经郭松。”以上五人,虽也不是显宦,但也决不是农民。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引常衮《劝天下种桑枣制》:“天下百姓……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其寄住、寄庄、官荫、官家,每一顷地,准一丁例。”这一件赦文,也证明寄住、寄庄,都是在异乡有土地的人。

按唐代前期,租庸调是向受田课丁派征的租调力役,寄庄、寄田的租税负担是不算太重的。《通典·食货典·赋税》:“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下,一例加税(指户税),其见任官一品至于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盖近如晋、宋土断之类也。”可见大历四年的这一次追加户税,它的意义,是使不在本乡置买土地的寄田、寄庄户,也得纳税。所以《通典》比之为晋、宋的土断。

关于寄住户,就是上引《通典·食货典》称之为“前资、勋荫、寄住家”的寄住户。《元氏长庆集》卷三十七《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中称:“严砺擅籍没管内将士官吏百姓及前资寄住涂山甫等八十八户,庄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这里所谓的“前资寄住”大约是指离任后,仍旧寄住在任官所在地的人而言的。在宋代,退官后,继续居住在任官所在地的,称之为“寄居官”,前资寄住,大概和寄居官意思相同。但前面所引大历四年敕文中的所谓寄住户,是指前资寄住户而没有庄田的人说的,对于有庄田的人,则称之为寄庄户了。前资寄住,只是寄住户的一种,事实上只要居住在异乡,都可以称之为寄住户。他固然不是佃户,但也不一定是前任官吏,一般的中小地主,所谓处士、乡望之流,为了逃避差科,还是可以寄住异乡的。

关于权时寄住户及诸色浮客,因为在大历四年敕文中提到“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加藤繁博士认为“所谓浮客和权时寄住户中,也包括有无官的平民,所以,应当看做这里面也有庄的佃农的存在”。我们认为权时寄住户中,可能有官吏在内,而诸色浮客中,佃户的人数必然会占其中的极大多数。

(14)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七《邦计部·赋税门》:代宗广德元年(公元763年)七月诏:“一户之内,有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

(15) 这三道诏令中所说的“夏麦所税”,“京兆来年秋税”,“京兆府百姓夏税”和“秋税”,指的都是地税。凡是《册府元龟·邦计部·蠲复门》提及的地税,在《新唐书》帝纪里往往只简称为税,《旧唐书》帝纪里,有时称为地税,有时也只称税。

(16) 大历五年诏文中提到的“京兆府百姓税”,在《旧唐书·代宗纪》里作《京兆府户税》,我认为《旧唐书》是错的,应该从《册府元龟》作“百姓税”,这是诏令的原文。因为在大历四年正月,唐政府刚确定户税,准九等户税钱,决不会实施了一年多,就取消税钱,改征谷物。因此京兆府百姓税,不是指户税而是指地税,这是确切无疑的。

(17) 《唐大诏令集》卷七十《贞元九年南郊大赦天下》赦文:“天下百姓,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地租斛斗,应令度支收管者,宜并三分放一分。”按此称两税之地税为地租斛斗。

《册府元龟》卷五百二《邦计部·常平门》:宪宗元和元年(公元806年)正月制:“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按地子,《唐会要》卷八十八同,《唐大诏令集》卷五误地丁。地税亦得称地子,但近年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如大谷第三三八八号、第五八三一号、第五八三五号、第四九三六号、第四九一五号,皆唐玄宗开元、天宝时代的文书,凡营田、公廨田、职分田的租子,亦得称地子,盖不独地税得称地子。

按《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九元和十年(公元815年)《讨吴元济敕》:“接贼界州县百姓……元和九年两税斛斗钱物等,在百姓腹内者,并十年夏税,并宜放免。”又元和十一年《讨镇州王承宗德音》:“其迫近贼界州县……应元和十年两税斛斗钱物,在百姓腹内者,并十一年夏税,并宜放免。”这里提到的两税斛斗、钱物、斛斗即两税内的地税;钱物即两税内之户税。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八《邦计部·赋税门》:武宗会昌三年(公元843年)正月制:“尚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率税斛斗,素有定额。……自今已后,州县每年所征斛斗,一切依元额为定。”按这里所说的斛斗,也是指两税内的地税而言。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七《令李践方充四川宣抚使敕》:“蠲放今年夏秋税钱及租子等。”按这里指两税中的户税为税钱,两税中的地税为租子。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四月《平党项德音》:“京畿与坊、宁两道交界及当路诸县,差役繁并,物力凋残。……其今年夏税钱及青苗钱每贯量放三百文,其斛斗量放一半。”这里提到的斛斗,也是指两税中的地税而言的。

《唐大诏令集》卷七十七咸通七年(公元866年)六月八日《孝明太皇太后山陵优劳德音》:“其奉先县宜放今年夏税青苗钱,如已有诸色折纳者,即放于秋税斛斗,据数矜免。”按秋税斛斗,指两税内之秋税而言。

《唐大诏令集》卷八十六《咸通七年大赦》:“其岳州、湖南、邕容管内,沿路州县,今年二月二日德音,已蠲于今年夏秋两税各一半。……其京兆府今年青苗、地头及秋税钱,悉从放免。……河南外同、华、陕、虢等州遭蝗虫食损田苗,奏报最甚,除令放免本色苗子外,仍于本户税钱上,每贯放三百文。如今年秋税已纳,即放来年夏税。”按“本色苗子”指两税中之地税斛斗而言。

(18) 《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常衮《减征京畿丁役等制》:其青苗。地头,天下诸州,每亩率钱十五。顷以京师烦扰,供应颇多,苟从权宜,遂倍其数,自今已后,宜准诸州例征率。

(19) 《金石续编》卷十三宋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重真寺买田地庄宅记》,此碑在扶风法门寺,记载着有一杨姓的僧侣,在寺的东北隅置买土田四百十三亩,并有“庄子一所,内有舍八间,牛三具,车一乘,碌碡大小五颗”。此外去寺西南五里,又置有水磨一所及沿渠田地。

(20) 《唐会要》卷八十四:大中六年(公元852年)三月敕:“先赐郑光县及云阳县庄一所,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者。”中书门下奏:“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宠待固合异等。然合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近日陛下屡发德音,欲使中外画一,凡在士庶,无不仰戴圣慈。今独忽免郑光庄田,则似稍乖前意。……”奉批答:“省所奏具悉。朕以郑光之尊,贵欲优异,令免征税,初不细思。卿等……苟非爱我,岂进嘉言。……省览再三,良增慰悦,所奏宜体朕怀。”

《唐语林》卷二:郑光,宣宗之舅,别墅吏颇恣横,为里中患。积岁征租不入。户部侍郎韦澳为京兆尹,擒而械系之。及延英对,上曰:“卿禁郑光庄吏,何罪?”澳具奏之。上曰:“卿拟如何处置?”澳曰:“但许臣且系之,俟征积年税物毕放出,亦可为惩戒。”上曰:“可也。”澳自延英出,径入府杖之,征欠租数百斛,乃纵去。

(21) 《太平广记》卷三百三十引《灵异集》:兖州王鉴……开元中,乘醉往庄,去郭三十里,鉴不涉此路已五六年矣。……夜艾方至庄,庄门已闭,频打无人出应,遂大叫骂。俄有一奴开门,鉴问曰:“奴婢辈今并在何处?”奴云:“十日来,一庄七人,疾病相次死尽……”鉴大惧,走投别村而宿。

《太平广记》卷三十二《颜真卿》条引《仙传拾遗》、《戎幕闲谈》、《玉堂闲话》:〔真卿被害〕后十余年,颜氏之家,自雍遣家仆往郑州征庄租。

《太平广记》卷三百七十二引《传奇》:开成(公元836—840年)中,有卢涵学究家于洛下,有庄于万安山之阴。夏麦既登,时果又熟,遂独跨小马造其庄。……及庄门已三更,扃户阒然。惟有数乘空车在门外,牛羊咀草次,更无人物。涵……扣关,庄客乃启关,惊涵之夜至。涵……遂率家僮及庄客十余人持刀斧弓矢而究之。(以上地主田庄由家僮管理之例)

(22) 《金石萃编》卷一百八《大唐越州都督□□县阿育王寺常住田碑》:惠炬梨……法言沙门……届知墅任,垂将十年。

《太平广记》卷四百五十四引《传记》:太和(公元827—835年)中,有处士姚坤……居于东洛万安山南。……旧有庄质于嵩岭菩提寺,坤持其价而赎之,其知庄僧惠炤行凶。率常于阒处凿井深数丈……乃饮坤大醉,投于井中。(以上寺院田庄由知墅、知庄管理之例)

(23) 《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三引《儆戒录》:蜀人母乾昭有庄在射洪县,因往庄收刈。

《清异录》卷下:有膏粱子弟上庄墅,监获稻。天寒夜迥,须附火。庄宾(即庄客)引往山坡守禾舍,拾杉枝燃之。(以上庄主到庄监视收割之例)

《酉阳杂俎》前集卷十三:刘晏判官李邈,庄在高陵,庄客悬欠租课五六年。邈因官罢归庄,方欲勘责,见仓库盈羡,输尚未毕。(以上庄主到庄催征欠租之例)

(24) 按陆贽所云,盖谓京畿附近的膏腴之地。私租亩至一石,中等之地,租亩五斗。在唐宋时代,上田每亩可收粟二石左右,中田每亩可收粟一石左右。《范文正公集》卷八《上资政晏侍郎书》云:“窃以中田一亩,取粟不过一斛。”一斛即一石也。吕陶《净德集》卷二《奏乞宽保甲等第并灾伤免冬教事状》云:“夫有田二十亩之家,终年所收,不过二十石。”以上皆言中田丰收,则亩粟一石也。《鹤林玉露》卷七引林勋《本政书》云:“百亩之收,平岁米五十石,上熟之岁,为米百石。”此亦指粟米加工之米而言之者也。据《夏侯阳算经》:粟“每斛为粝米六斗,米五斗四升,米四斗八升,御米四斗二升。”元人朱礼《汉唐事笺后集》卷六《唐租庸调》条云:“百亩之收,平岁出米五十余斛,五十余斛之米,约当粟百二十石。”此五十余斛之米,亦系指凿米言之。言五十余石米,合于百二十石带壳之粟也。陆贽所谓私租亩至一石,亩收五斗,皆指粟而言。

宋代江南的谷米产量高于北方,如范仲淹《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中称:“臣知苏州日,点检簿书,一州之内,系出税者,三万四千顷,中稔之利,每亩得利二石至三石,计出米七百余万石。”陈傅良《止斋文集》卷四十四《桂阳军劝农文》中称:“闽浙上田,收米三石,次等二石。”据《夏侯阳算经》引《仓库令》云:“其折糙米者,稻〔谷〕三斛、折纳糙米一斛四斗。”范仲淹的条陈和陈傅良的劝农文所指之米,都是指糙米而言。由此推知,江南地主分成制的租入,又多于北方。

(25) 苏洵《嘉集·田制》:“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使,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麾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而无告。”《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七元二年(公元1087年)三月,上官均上书中有“岂若役属富民为佃户,中分其利,作息自如,刑责不及之为便邪”。《容斋随笔》: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

《容斋续笔》: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言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分云。

王炎(南宋孝宗时人)《双溪集》卷十一:湖右之田……计其所得于田者,膏腴之田,一亩收谷三斛,下等之田,一亩二斛。若有田不能自耕,佃客税而耕之者,每亩所得一斛一斗而已。有牛具耕种者,以四六分,得一斛一斗;无牛具耕种者,又减一分也。

(26) 大谷文书第一三〇五号记载武则天时期官田地子,亩别纳豆二斗五升,以官田例私田,疑有些地区亦以豆麦等为租。

(27) 《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二引《唐阙史》:咸通(公元860—873年)初,……有楚州淮阴农北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西邻乃言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等纳到者。

(28) 《酉阳杂俎》前集卷十五《诺皋记》下:工部员外郎张周封言:“旧庄城东狗脊觜西,常筑墙于太岁上,一夕尽崩,且意其基虚,又不至,乃率庄客指挥作之。”

(29) 高敬止《隐学集》:黄岩风俗,贵贱等分甚严,佃户见田主,不敢施揖。

吕毖《明朝小史》: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五月,《正礼仪风俗诏》:“乡党序齿,从古所尚,今后民间士农工商等人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老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按《清律例汇辑》《乡党序齿》条亦引此文)

(30) 《宋会要辑稿》第一百二十一册《食货·农田杂录》: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湘、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阻,许经县论详。

王之道《相山集》卷二十二《乞止取佃客札子》:伏见淮南诸郡,比经兵火……其间尝为人佃客,而徙乡易主,以就口食,幸免沟壑者。今既平定,富家巨室,不复问其如何,投牒州县,争相攘夺。兵火之后,契券不明。州县既无所凭,故一时金多位高者,咸得肆其所欲;而贫弱下户,莫适赴,勉从驱使,深为痛悯。……欲乞自今以往,应尝为人佃客,而艰难之际,不见收养,至转徙他处者,虽有契券,州县不得受理。当艰难相收,逮平定辄无故逃窜者,听其主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著为令甲,庶几潜销攘夺之风,大变逋逃之俗。 按此指南宋初年,有不少佃户,因战乱离开北方,避难逃往江淮,而江淮一带的地主又想利用政治力量,把他们束缚在新的土地之上。

(3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四:绍兴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六月庚午诏:“民户典卖田地,毋得以佃户姓名私为关约,随契分付。得业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违忤越诉,比附因有债负虚立人力雇契敕科罪。”

胡宏《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荆湖之间,有主户不知爱养客户,客户力微,无所赴诉者。往年鄂守庄公绰言于朝,请买卖土地,不得载客户于契书,听其自便。朝廷颁行其说,湘人群起而窃议,莫不咎公绰之请。争客户之讼,有至十年不决者。

(32) 《元典章》卷五十七《禁典雇·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条: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十二月十五日,御史台据山南湖北道按察使申,准副使杨少中牒:切见当户止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为婢使,或为妻妾。今后合无将前项地客户计勘实数,禁治主家科派,使令地客与无税民户一体当役,实为官民两便。又准分司签事刘承务牒:峡州路判官史择善呈本路管下民户,辄敢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年分,与买卖驱口无异。间有略畏公法者,将些小荒远田地,夹带佃户典卖,称是随田佃客,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约。……典卖佃客,若不严行禁治,必致起争,引惹词讼。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其贫寒之人,力有不及,以致男女怨旷失时,淫奔伤俗。卑司参详,江南主户,佃客极多,此系为例事理,理宜禁治,申乞定夺。得此,宪台相度前项事理,即系亡宋弊政,至今未能改革。南北王民,岂有主户将佃户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至如男女婚嫁,岂有不由父母作主,惟听主户可否,腹里并无如此体例。盖是牧民之官,不为用心禁约,以致如此。牒宣慰司具呈行省照详,禁约施行。

(33) 《宋史·食货志》载仁宗皇(公元1049—1054年)官庄客户逃移之法,“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毋及其家属。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租以充客户。凡贷钱止凭文约交还,毋抑勒以为地客。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

(34) 宋《蔡忠惠公文集·上庞端公书》:又浮海通商,钱散不聚,丁男日佣,不过四五十文。 按北宋初,岭南日工日不过四五十文,比之唐中叶京兆民雇为内园丁一天的工资二百六十六文,低落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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