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与其说是个体的,还不如说是群体的。离群索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正是与其它人的合作,人们才能艰苦劳动和进行自卫。主人、领主或君主总是习惯于把他们当作集体来对待,这样便于计数和收税。
当我们的农村开始有历史时,我们称这个时期为中世纪前期。这时,在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相对较大的村庄和领地之下,乡村社会已有了基本的单位。这种单位同时有土地和人,即房屋和一小块土地,土地由该小集团的人共同经营,房屋由他们居住。在法兰克高卢,这种单位几乎到处都很相似,尽管其名字各种各样。最常见的叫份地(mansus) [1] 。人们有时也称其为factus或condamine(condoma,condamina)。这些字相当晚才出现。公元7世纪出现了份地 [2] ,在高卢至少已有了condamine 这个字(后者尤其在南方经常使用,人们第一次记下是在曼恩 [3] )。公元9世纪出现了factus 这个字。在这以前,我们在日常农村语言中,几乎一点也没有什么发现。当然,这个字的结构是很古老的。
在这三个字中,factus 这个字仍然是很神秘的。人们至今还不知道它与什么语言有关系。没有什么迹象说明它是从facere 派生来的。condamine这个字反映了共同体的思想(最初指在同一房屋里),在使用中,它几乎毫无区别地指在一块土地上生活的人类小集体或指这块土地本身。至于份地(mansus),它指房屋或至少由住宅和农业建筑物形成的居住点。这层意义从未消失过,最终幸存下来了。今天,它类似勃艮第人的meix 和普罗旺斯人的mas。在份地的字义里,与其最相近的,在古代作品中提到的是“masure”,在中世纪的法兰西岛和今天的诺曼底,它指的都是带园地的乡村住宅。农业的单位采取了居住者生活用住宅的形式。斯堪的纳维亚人说,房屋难道不就是“土地的母亲”吗?
为了研究份地,这个当时社会的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形式,应从领地开始。我认为,这不是假设。我之所以看重领地,既不是给它虚幻的优先,更不是赋予它普遍模式的使命。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领地的档案给我们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这些资料使我们能对事实得出一个最初的想法。在中世纪前期的庄园内,份地的基本作用很清楚,那就是作为征税的单位。实际上,税收和劳役不是单独由各种小块土地负担的,也不是按照家庭或房屋计算的。对于所有“份地化”的土地来说——我们将会看到,只有一小部分土地不是这种划分的——纳税者只有一个,即份地。有些家庭在份地名义下共同耕种被划分的土地。这没有关系。反正总是由份地来纳税,交很多的银币,成斗的小麦,很多的鸡和蛋,承担很多劳动日的徭役。不同居住者,即伙伴,为此要进行分摊负担。人们很自然认为,这是应该共同负责的。他们没有任何权利由于分摊而中断这种相互关系。作为领地税收的基地,份地基本上是不可分的。如果偶然有分割的命令,也只是简单分割,一般是对半分,很少情况下才四等份。这时,分割后的小块又成为严格固定的单位。
在同一领地,所有的份地通常并不被认为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它们经常分为不同种类,以便承担不同任务。然而,每一份地几乎都要交纳相同的税。分类的原则则因地而异。它经常具有法律性质,并首先以人的社会地位作为标准。人们将其分为自由民份地(自由民,尤其是佃农);奴隶份地;还有解放奴份地(lidiles)(liti 是从日耳曼法律下解放出来的奴隶)。还需要补充一些通过契约在一定时间内承租土地的“纳贡”份地,它与前面几类份地明显不同,前三种类型都依习惯行事,而且是世袭的。另外,按服应该服劳役的特点,还有什么马车运输份地,人力运输份地。实际上,两种方法的差异是表面上的,而非本质的。在法兰克时代,人的身份和土地身份间不会再有规则的重合。例如,由自由民居住的份地,如果它的首批垦荒者在很久前是奴隶的话,人们很少不说它是奴隶份地。如此长久地保持着对第一批居住者的记忆,反映了这样一种看法,正是这些记忆决定着目前的义务,即按习惯纳税,也就是说,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义务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祖先原先的地位,更少地取决于目前佃农的地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份地,不管它们的标志如何,首先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贡赋负担。人力运输份地,是以往的奴隶份地。有时,记事册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词。 [4] 它们的传统名字逐渐被遗忘了。这种与占有者真实社会地位不一致的名称,往往会引起人们的不愉快,人们习惯于用更清楚更具体的称呼来区分它们。但必须记住这一点,按阶级划分的集团,似乎就是分类的最初类型。
在领地内,按面积大小可以分为这种或那种份地。实际上,作为两种基本类型,奴隶份地比自由民份地更小。同一种类的份地,在同一庄园里,通常是平等的。它们都是征税的单位。9世纪高卢北方,圣贝尔丁修道院大部分土地的情况就是这样。当地流传着一种为本地争光的传统感情,1059年,在索米尔有两个人进入森林,像居住在附近的人那样,为圣弗洛朗修道院开垦了7块份地。 [5] 但在别处,不平等却是很明显的。老实说,最细微的差别可能反映在土地肥沃程度上。相同的面积不一定有相同的收益。但是,这种差别往往太大,有时2倍,有时3倍,以致令人不能容忍,最终导致武力。在分配土地时,有些居民处于有利地位,有些居民处于被损害地位。这种情况是天生如此,还是在演变过程中形成的,人们很难知道。但人们指出,这种差别太大,以致9世纪以来巴黎附近的份地过早地衰落。其实,在各个领地,或者更广泛地说,在各个地区,份地的面积发生了变化。在皮卡第和佛兰德地区,9世纪时人口还稀少,份地面积一般比塞纳地区的份地更大。然而,在高卢,差距没有这么大,以至于不能用这种份地或那种份地的数量或一块领地所包含的份地数量来评价其重要性。由此,我们可得到这种基本土地单位的概念。为简化起见,我们确定了自由民份地的面积界限。根据保留下来的一些丰富资料,它大约在5—30公顷之间,平均为13公顷。稍稍低于加洛林王朝法律规定的最低数16.5公顷,这项法律十分关心乡村神职人员的利益,规定了分配给每一个乡村教堂的份地。这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就面积来说,份地相当于今日人们所说的那种小型的,或中等的农场,如果考虑到古时耕作的不那么密集的程度,我们可以说,它是小型的,甚至是微型的。 [6]
大部分租地是份地,但不是全部。在很多领地,除各种类型的份地外,还有负担佃租和劳役的经营地。它们不属于上述分类。人们用下列各种名字称呼它们:hôtises(hospitia),accolae,sessus 或laisinae。稍晚些,在很多地方,称为bordes 或chavames。这些特殊的租地往往在数量上比份地少,面积比份地小。它们之间很不平等。表面上,它们是可分的。但有时,份地的持有者把领地以外的零星地以及在荒地上开垦所获得的部分土地算进自己的主要租地。结果,经常地,这类租地有自己的居民,但这些人却没有其它任何土地。在庄园中,它们属于次要的、非正统的成份。但通过主人的赠送、开垦或其它方式,它们很快地扩大,很自然地提高了其地位。无疑地,这使征收租税更加定期,更加容易,而经营者自己也就赢得了充分享受佃农们已经享受的集体利益(使用牧场、森林等)的权利。正如圣日耳曼德普莱修道院的僧侣们写的:“我们将他们的土地变为份地,让他们偿付全部捐税。”另外,仍是这些僧侣们从第一块份地持有者手中收回早先暂时让出的一小块保留地,又从第二块份地佃农手中收回另一些土地,最后将这两部分土地拼成半份地,给第三个人。这些变动在日常语言中并未引起细微的变化。因为,它需要由合法当局作出适当的决定和行动。因此,份地确实成了一种制度,因为它包含了一些规定的、(或者不妨可以说是)人为的东西。
由于份地最明显的特点是领主可以征税,因此,人们创设领地的欲望十分强烈。历史初期,主人将村子的土地在其居民中分配,每一份几乎没有什么不平等的,主人宣布这些土地不可分割,没有什么事情比这更简单的了。但是,稍一思索,这样一个假设便破绽百出。是否有这么一个时期,高卢的人口完全由二个阶级组成:一小撮权势极大的当权者;一群听话的奴隶,而这些奴隶满心喜悦地接受人们分配给他们的处女地?开始,领主是……,但对这个神话长期争论又有什么用?只要一件事就足以揭穿它。有关兵役的各种规定告诉我们,在加洛林王朝的高卢存在着拥有份地,甚至半份地的自由人。他们是佃农?不!由此可得出结论,他们在土地方面没有任何特殊的权利。他们是领主?不!除去开垦者,怎么让有定期收入的家庭生活在份地上或者半份地上?这些地位低微的人属于农民小地产所有者,他们逃脱了贵族的魔爪。如果他们的土地不是作为租地,而算作份地的话,那么是因为它并不包括对领主的负担,它意味着是一个经营的单位。
另外,国家把这种土地单位当作分配服兵役数和征收税收的基本单位。秃头查理以来,直到公元926年,国王们为防止北欧海盗的破坏,不得不对海盗偿付巨额的赎金,结果提高了通常的捐税额。经常地,贵族和教会按拥有份地数目的比例纳税。这里,的确仅仅与份地有关。但是,我们可以追溯到更远的时期,墨洛温王朝继承了罗马的土地税。他们长期使用旧土地册,有时也编制新土地册,以此继续征税,直至经过长期衰退之后这种办法失效,最终不适应于官僚主义的国家机器。罗马帝国后期的土地税制是建立在把土地分成一些应征税的小单位之上的,每一个大致相当于农村经营单位。与份地的相似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无疑,使用的词是不同的,官方用词反映在罗马税制里,而在日常语言中,却使用其它词,这些词根据各省习惯而不同,大部分不为我们所认识。这一点,我们是否还有不知道的? [7] 但我们怎么能不相信condamine(公元6世纪初以来,已在意大利被证实了的)、份地或factus也在其内呢?
然而,我们不要弄错,法兰克的mansus这个字出自罗马的caput,更确切地说,只来自caput。但是,由于没有土地册,这些词只反映了法兰西帝国一些官员的任意创设。通过必要的暂时的抽象,我们才能把问题当成是法国的专有现象那样来讨论。事实上,它是欧洲范围的,而不像人们所指出的那样,是罗马化世界所特有的现象。许多地方都可以找到与法兰克高卢的农业单位相类似的单位,而且往往还可以找到称呼这些农业单位的相同的术语,意大利并不是唯一有这种情况的国家。日耳曼国家就有类似情况,例如,德国的hufe,英国的hide,丹麦的boot,这些当地的词在译成拉丁语时经常被译作mansus,它们同时是税收单位(从国家角度看是领主)和经营单位,反映了与我们的“份地”最确实的亲属关系。通过外来词解释这些类似性,谁敢冒险呢?我们不可以设想一下,蛮族的国王们在罗马税局里掌管了土地册划分的制度,并把它扩大使用,蛮横地推广到大量土地上,以至于人们竟会不知道它吗? 我们所知的关于这些君主制度统治上的一切弱点都在推翻着这一假设。我们是否认为,manse-hufe这些词是日耳曼人通过野蛮的入侵,专门强加给罗马帝国农村的呢?尽管我们不了解“份地”是罗马caput的继续,但我们认为,蛮族的入侵是征服行为,不是移民行为,很少有例外的,我们对此不能作空想。因此,份地应是比政府措施更深刻的事情,也是比国家历史更古老的事情。罗马或法兰克的税则,领主制度都使用它,并对其历史产生强烈的影响。它的起源在别处。要揭开这些谜,我们只能再一次回到农田的现实中去,回到农业文明的千年类型中去。
但是,有必要从这些专门术语的不同意见中摆脱出来,大部分日常语言,尤其是中世纪词汇不稳定的特点,使那些不高明的历史学家大伤脑筋。领主有经营的土地,不同于佃农的经营,那就是他们的领地。加洛林王朝的国家宣布大地主的捐税时,并不局限于从属于其的租地,还对其保留地征税。虽然,这些保留地面积极为不等,但国家出于纯粹的想象,很自然地认为它们有同样的价值。这样,领主很不确定的庄园开始成为税收单位。那么,粗粗地看起来,法兰克时代的份地如果不是充作税制基础的农业经营单位,又是什么东西?在保留领地不纳税的英国,人们从未称领地为“hide”。相反,在一些法兰克王国统治下的地区,它被称作mansus 或hufe。为区别于奴隶或自由民的份地,人们习惯于(大约在11世纪,这些习惯很快消失)称呼它为领主份地。但真正的份地不在那儿。对于佃农和小自由农民来说,乡村的基本单位(房子、土地、部分在集体权利中),大致上是稳定的,都在一个适当的数量范围之中。例如,当人们说某人拥有一块整份地,或一块半份地,或一块1/4份地时,他在集团中的地位,在当时人看来,显然是十分清楚的。
然而具体地来看,这种份地在土地制度上呈现了十分不同的面貌。
在土地分成小块和居住密集的地区,尤其是长型敞地地区,份地几乎从来不只是有一个持有者。建筑物与其它东西集合在同一村子里。小块土地十分分散,成长条状,与其它份地持有者的土地排在同一个田区里。然而,这些纯粹杜撰的单位中的每一个都是固定的。因此,如果它们之间大小不等的话,那么,至少也在可以比较的数量级之中。土地的研究使我们看到,土地占领的各发展阶段好像都遵循着某种多多少少粗略的整体计划。它是被首领、领主强迫的,相反,还是由集体自由决定的?这是史前社会的秘密。总之,村子和田地是一个大集体的光辉业绩,这个大集体可能是一个部族或一个氏族,当然,这只是推测而已。份地是村子建立时就有或以后才有的授予较小集体的部分。这个以份地为其外壳的较小集体是什么?很可能是与氏族相区别的家庭。在这种意义上,它只包括能追溯到共同祖先的几代,但还只是一个家长制的家庭,它相当大,包括一些旁系亲属。在英国,hide 这个词有一个拉丁字的同义词terra unius familiae,即“家庭联合土地”,可能就是由古日耳曼词“家庭”演变来的。
那些分为小块的土地是很不相等的,有时由于我们尚不清楚的环境条件,它们适合于进行同类经营,但远不是整个教会辖区都能统一。如果有其中一个首领的话,他无疑就会获得许多土地。在社会的另一端,则是各式各样的土地持有者,他们与那些首屈一指的大家庭相比,处在劣等条件下。他们之中的某些人来得比较晚,因而,比起拥有全部权利的居民,他们只能获得较少的利益。这就是佃农。如果人们通过意大利的事实证明上述情况,那么,accolae 就是在集体宽容下小垦荒者较晚从共同体获得的一小部分土地。
正是这样的古老习惯,使国家很容易地找到编制土地册的基础。随着控制权扩展到全村,领主同样利用它达到了其目的。当他们把自己控制的领地分成小块时,就为掠夺来的奴隶找到了真正的份地。奴隶份地远远不如自由人份地多,但很有可能是按照自由租地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同样,由大胆的领主在土地上建立的新定居,仍然以古老的式样为准的。
从目前的资料和研究状况看,我们几乎不可能精确地想象出不规则形敞地地区的份地的状况。至多,我们按照一些迹象可以假设它有时(却不是永远)属于一个持有者。 [8] 相反,在大多数圈地地区,情况是清楚的,与长形敞地地区的差异是极为明显的。
这里,所谓份地,就是人类小集体的农业经营体,很可能以家族为单位的。但它不再是在大块土地中由分散的大块土地组成的纯法律实体。对这些小块土地还要增加集体权利中分摊额的补贴。这种经营作为一个整体,是自给自足的。原始资料充分证明这类份地的地区竟会不同于长形地地区,份地的四邻都有别的地接壤,这证明份地是成整块的。在保持这种历史演变的利穆赞,加洛林时代的份地在以后总是产生出小村庄。自中世纪前期起,它们一直有着自己的名字,有时甚至保持到如今。公元626年6月20日的分配所提到的韦尔迪纳和罗德沙的两个份地,今天已成为克勒兹一个小镇的两个小村落。 [9] 在这些土地贫瘠和农耕落后的地区,作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是不会混杂在其它集团里的,而是另外定居的(见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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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小块或连成一片的两种份地间的对比,反映了它们之间的两种不同命运。
自中世纪起,除了圈地地区之外,份地已完全衰落。它已不再是不可分的了,也就是说,在实际上它已不再存在。通过让与或其它方式,小块土地从整个土地中分离出来。自6世纪起,人们看到,图尔的格雷古瓦已注意到“产地的划分”妨碍土地税的征收。无论如何,自秃头查理的统治时期以来的现象更是如此。公元864年6月25日国王的一份告示抱怨佃农习惯出售份地的土地而只保留房屋。显然,如果这些佃农把房子和土地整个单位一起转让,告示就不会对他们产生不满。问题出在份地的破裂、领地的“毁坏”、“混乱”。它们使杂税的直接征收成为不可能。为了制止这种情况,必须收回未经领主同意就抽走的份地。这是徒劳的禁止!大约在同一时代,在巴黎齐的一个村子,经营12块自由民份地的32人中,有11个住在领地之外。 [10] 大概,正是这种分化,使非分地化的租地增加,导致政府在866年第一次对一向被当作微不足道的 hôtises 征税。以前,早就试图采取不按份地,而按“户”的办法征税。 [11]
11世纪起,由于土地分为小块,份地终于逐渐消失。当然,在某些地区和地方,这种情况或许还要早些。更深入的研究将来肯定会弄清楚这种差异。1040年,在安茹地区,份地和bordes 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同样,在12世纪时的鲁西永地区,这种差异也存在,但这种差异的意义似乎没有很好被人理解。1135年,在巴黎齐地区的鲁瓦新城,人们提到了半份地。1158年,在埃诺的普里舍,1162—1190年,在巴黎南部的利摩日和富尔什,地租是建立在份地或半份地基础上的。1234年,在奥尔良的布宗维尔和布伊,人们规定,“masures”(这个词在此指整个经营单位,包括田地,与份地是同义词)只能平均分配,至少要分割成固定大小的小块(一直可以达到原地的1/5大小)。在勃艮第,在瑟米尔城堡,15世纪末,不能瓜分“meix”的传统继续存在。 [12] 但是,长期来,这仅是例外,人们早已不再遇到了。自12世纪起,人们最经常遇到的是:由每一小块土地负担地租,按房屋交付养家禽的租金,按人头或户数分摊劳役。同时,租地间的关系越来越不固定,越来越不稳定,它们按照所有者的意愿扩大或分开,唯一的条件是,如果涉及转让,必须征得领主同意。实际上,领主越来越少对此表示拒绝。
在欧洲许多地方,原始的土地单位(人们给它取了各种各样的名字)就这样逐渐消亡了。但是,它在英国和德国,比起在法国的敞地地区消失得更慢。13世纪时,经常被提到的英国“hide”最终消失时,它留下了一个规则而固定的租地体系:一个 vergé(1/4 hide),或一个 bevée(1/8 hide)。在德国,同样从13世纪起(经常更晚),hufe 才消失,很多地方由租地代替。它们更不协调,但同样是不可分的。今天仍在继续生效的继承法,还确保权利所有者中唯一一人的继承权。在法国,关于平地的租地禁止分割的法律,除了布列塔尼的一些领地外,都没有生效。而在布列塔尼,这种禁止只有利于那些幼子。 [13] 总之,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领地和乡村公社自12世纪起,已不再以稳固的房屋作为秩序井然结构的标志。一般地说,各种名称的份地是全欧洲性的制度,但它过早地、无形无踪地消失,都完全是法国独特的现象。
当然,只有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更深刻的剖析,才能解释这种变化。我们对中世纪家庭历史了解甚少;然而,自中世纪前期以来,人们看到了一个缓慢的变化。那时,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集团——家族——仍然很强大。但是,它们已失去确切的界限,联系各成员的义务、职责,已从法律束缚变成道义上的束缚,甚至成了习惯上的束缚。族间仇杀仍然是公共舆论所强加的责任。但是,不存在任何追究主动、被动刑事责任的确切条例。父子间、兄弟间、堂兄弟间保留共有土地的习惯是十分严格的,但也仅仅是习惯而已,个人所有是通过法律和习惯法得到充分承认的,亲属关系只是在让与情况下,才有权优先购买。自然地,这个集团如果界限不清,又没有一个强大的法律压力,是很容易瓦解的。夫妇配偶家庭趋向于取代巨大而稳固的家族制家庭,作为共同生活中心,前者基本上是由仍然活着的一对夫妇的后代组成的。古老的家族制家庭的严格土地范围是否会由此同时消失,这没有什么好惊奇的。法国的份地自加洛林时代起,经常被各自单独生活的多户农家占有,他们之间仅在承担领主的纳税上有联系。属于圣日耳曼德普莱修道院的布瓦西领地,共有182户农民,但只有81块份地,这是通过内部分化而变小的标志。但是,份地作为不可分的整体,由于国家和领主的共同努力而凑合维持着。然而,在法国,很早就缺乏国家的支持。而在英国,直至12世纪,建立在 hide 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却还在作出贡献。在高卢,官方的努力到10世纪初已停止。至于领主,从10世纪到12世纪,他们的经营方法由于劳役逐渐减少(这是我国特有的)而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它说明古老的征税单位已消亡。既然人们承担的义务的内容本身发生了变化,为什么还要留恋它呢?古老的登记册已完全过时,他们的语言(如同11世纪末负责抄写并复述沙特尔圣父修道院登记册的教士承认的那样)变得几乎难以理解,只好中止参考,结果,未能帮助把过去的名称流传下来。人们由此看到了各种严重而神秘、但表面上微不足道的现象,即,家庭变得更狭小,更易变,官方税收制度遭毁灭,领地内部彻底改变。9世纪的年贡来自份地,13世纪或18世纪的年贡是按田块或按户缴纳的。
至少,在由大量分散土地组成的没有被清楚地登记的份地上事情就这样发生了。在这样的单位里,事情很随意,不稳定。相反,在圈地地区,份地仅属于一个持有者,而不同经营间的分工并未导致份地的消失。这正是人们在利穆赞所看到的。在那儿,每个配偶家庭几乎都有房屋和土地。从加洛林时代起,在田野上孤立的份地,发展成同样孤立的小村庄。在挪威,人们不知道密集的住宅,古老的家族共同体都是散开的,祖先的大庄园已分解成许多独立的住宅。 [14] 但是,利穆赞的小村庄继续长期保留,直至如今还保留着mas 这个古代名字。领主的管理还是一直需要的,因为,居民仍然有责任缴纳自己应承担的捐税(图17)。同样,直至如今,朗格多克的山区还保留着mas 或mazades,这些小村庄在几个世纪里还坚持拥有共同的土地。然而,甚至在那里,瓦解也将降临。在18世纪,mazadss 共同的财产似乎只剩下荒地和林地,而可耕地已被瓜分。不管上面提到的相互关系怎样,在利穆赞的mas 中,实际存在的经济单位只是狭义上的家庭。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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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体几乎到处都扮演了从份地走向简单农户的过渡角色。人们经常称它们为“默认”共同体。因为,这些共同体没有书面条款的规定,经常是由“兄弟集团”组成的。子女们即使结了婚,仍然与双亲在一起生活,等双亲去世后,还继续一起过日子,一起工作,共同拥有财产。有时,一些朋友通过假定的兄弟关系加入这个集团。 [16] 几代人居住在同一所房屋里,在人口特别稠密的卡昂地方,甚至有过10对夫妻,70口人在一家中的情况。这是1484年一位代表向全国三级会议指出的。 [17] 这些共同的习惯如此广为流传,以致法国农奴制的基本法规之一,领主的永久管业也是以此为基础。但永久管业这个概念自身却是在奴隶家庭里鼓吹共有,一旦共同体崩溃,遗产便重新落到领主手里。凡是税收按户征收的地方,对税收的担心也存在于每一户中,因为分散的住宅增加,纳税就增加。然而,尽管这些小集体如此富有活力,它们仍然既没有什么强迫性,也没有什么持久性。一些比其他人更喜欢独立的人不断从土地上摆脱出来,这就是中世纪的foris familiale。这种“被剥夺面包”的做法有时是一种惩罚,但常常也是他们自己的愿望。正像一箱蜂到时分为几个蜂群那样,“默认”共同体并没有一块法律规定不可分的土地来支持它。
该轮到“默认”共同体消失了。正像习惯被慢慢遗忘那样,它在各省消失的日子是不同的。在巴黎周围,自16世纪起,“默认”共同体似乎已经停止实行。但在贝里、曼恩、利穆赞、在普瓦图整个地区,人们发现“默认”共同体一直实行到大革命前夕。皆在弄清楚这些差异的整体研究工作,将彻底探明如此难以认识,但又如此诱人的题目:法国社会结构的地区多样性。有一个现象十分明显,像份地一样,家庭共同体在分散居住的地区被特别顽固地维持着。在靠近中央高原的普瓦图,18世纪某些领地的平面图显示了被分为“兄弟集团”的土地。 [18] 它们之中的一些被分割成小块,像利穆赞的mas那样,导致了小村庄的诞生(图18)。因为,古老的共同体到处解体,结果使房屋的数目有了增加,从此,每一对夫妇都愿有自己的房屋。 [19] 有时,在没有大村庄的地区,家庭经营延续至今。无怪乎在浪漫主义文学中,欧仁·勒鲁瓦笔下的阿格拉费伊家的人带有佩里戈尔地区的乡村气息,而安德烈·尚宗 [20] 描写的阿尔纳尔家族则充满了塞文山区的风味。
再回头谈敞地地区。在那里,这些共同体集团的存在和消失,都对土地的自身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土地分成小块,这是农村经营的灾难!从18世纪的经济学家到19世纪、20世纪经济学家,谁没有在自己虔诚的说教中听到对此重复了千百次的谴责?自19世纪起,它还经常伴随着对民法典的强烈责难。事实上,民法典强调遗产的平等分配不是已经造成了危险吗?因为,每一个渴求平等分配的权利所有者,把土地分为每一小块,必然使这种分裂继续到无限。因此,如果说把土地分为小块对个人是极大的麻烦,而且它也是我国真正合理的农业进步遇到的最可怕的障碍之一,这是可以同意的。但说遗产分配是它的唯一起源,那就不一定了。它追溯到土地占有本身,第一个有责任的可能是新石器农业。然而,人们没有怀疑分割使其逐渐恶化。这里,民法典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没有任何改革,它只是各省古老习惯法的继续。这些习惯法大多数对所有的继承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国,长子继承法(不同于英国)一直是贵族的特权,而且,它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蛮横。至于遗嘱,它绝对不是自由的,而是有限制的,而且在农村很少还在使用。然而,在现代,变化越来越迅速,土地分为小块显示了其巨大的进步性。但法律还未改变,对它一无所助。风俗习惯已经发生变化。当继承人生活在“兄弟集团”时,他没有任何理由将祖先的土地,正像人们已知道的,划分为很窄很分散的土地。然而,古老的家庭共同体逐渐解体,耕地中的小块土地,正常村里的房屋,已有了增加。变化中的农业生活的物质内容,不过是人类集团经历的变化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