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个人的价值评估心理出发,并一步步增加新的因素,现在,我们已经在完全竞争高度简化的必要条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涉及价值评估和分配的竞争性产业社会。为显示摆脱了所有干扰影响的诸种力量的运行,有必要做出一些极端的假设;尽管这些假设条件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这里涉及的基本原理并没有被歪曲或改动,而只是纯粹地孤立地展示了出来。如我们一直强调的那样,在为实现完全竞争而对现实前提条件所做的简化中,最主要的是假设竞争体系中每个成员实际上是全知全能的。本章的任务就是更加全面地对这一假设的含义进行研究。我们必须对知识论这一领域做一个扼要的概述,并从知识的本质和限度以及知与行的关系这两个方面阐明我们的观点。在具备了一定见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解释与不完全知识相关的大量的经济现象。
这一问题可能已在考虑之列,其重大意义已通过前面的讨论得以阐明。在第二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竞争的失灵和利润的出现,与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关,但这种关联是非直接性的。因为利润的出现是出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企业家预先以固定比率签好了生产服务的合约,利润的实现取决于产品创造出来后在市场上的出售。因此,对生产服务的竞争取决于预期。由于生产服务的价格就是生产的成本,所以,条件发生变化所引致的利润,是通过打破预期, 从而使成本和销售价格间产生出一个差异而出现的,但这一差异将通过竞争趋于均等。如果所有的变化都是依据那种始终不变且广为人知的法则而发生的,那么我们就能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里,在变化发生之前,预见到变化的发生,我们也不会为在诸种贡献要素之间进行产品价值的完全分配而烦恼,利润(或亏损)也不会产生。因此,正是不完全知识,即对未来和对变化的结果的不完全知识,才是理解我们问题的关键所在。
再者,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为了实现完全竞争,我们必须假设出静态的条件。但是,正如我们已明确指出过的,做出这种假设并不是因为问题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说明未来是可以预知的这一结果。可以想象得到 ,所有的变化都是根据已知法则发生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变化的发生极有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也的确是可预见的。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在我们的研究中,将变化的结果与由于对未来的无知而导致的结果区分开来。第五章就是对不存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变化的结果的分析。这样我们就能发现,在这种条件下,对生产服务产出价值的分配或估算,一直是完全而且彻底的,并且不存在利润。
此外,如我们在第二章中所主张的那样,假如所有可供选择的可能情况都是已知的,而且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都能准确地加以确定,特定事件可以预测,就是没有必要的完全无用的断言。就算商人不能预先知道个人冒险行为的结果,但如果他对每种可能结果的概率了然于心,他就能行动起来,并根据自己对未来的准确预知而提出竞争性报价。因为,从他根据大量冒险行为(不论是在他自己的企业还是在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所做的估算来看,他可 以把亏损打入固定成本。当然,这种特殊成本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但这与其他任何必要的支出一样,也只是成本而已,也不会产生出利润,即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异。这种近似纯形式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处理这种情况的各种策略构成了当代商业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某些更为重要的策略在下文会稍加讨论。眼下,我们只是重点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实际问题并不是有没有知识,而是知识的程度。
大致来说,生活的现实在这方面尤为突出,也是人所共见的事实。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变化的世界,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我们在生活中只能知道未来的某些事情 ,而人生的问题,或者至少是行为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所知如此之少而出现的。这一点在商业领域中与在其他活动领域中一样。这种情况的实质在于,行为是以看法 为依据的,这种看法多少是有根据并有确切含义的,这就是说,我们既不会对事物一无所知,也不具有完整和完全的知识,我们只有不完全知识。如果我们打算理解经济体系的运行,我们就必须研究不确定性的含义和重要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知识本身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研究。 [1]
研究知识和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就是意识本身。很显然,高级心理推理活动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只是在内在于“意识”的最初一闪念的细微程度上有差别。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心性的本质似乎就是其具有预见性。生命,可以被描述为对外部共存与次序的内在适应性。就植物或无知无觉的悬铃木来说,内部的变化与外部的变化是同时发生的。以动物或有意识生命为例,其本质的差别在于,在情况出现之前,有意识生命能对情况做出反应,能够“见到事物的来临”。在生物学意义上,这就是整个神经系统复杂机制的“意义所在”。有机体使自身适应环境所借助的再调整是需要时间的,有机体“预见”得越早,就越能充分地使自身适应外部环境,越加完满和称心地生存。
与意识相关的东西无疑仍然是一个不可思议的谜。 [2] 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现了复杂的适应性变化,都能发现意识的存在,或起码我们不得不做出这种推定。科学中不可 能找到意识的位置,在因果关系顺序中也没有角色让它扮演。它只是一种附带现象。在这种临时的序列中,对再调整的解释必须根据刺激或反应进行。按我们自己的经验,我们知道,我们并不会对已经过去的刺激做出反应,但我们会对事务的未来状态的“想象”做出反应。从常识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适应性变化与任何直接的刺激分离开来,意识,即“想象”,既存在着也在起着作用,也就是说,两者都是“自发的”和前瞻性的。显然,所有的感官反应(organic reaction)都与未来的情况相关,由于生命和活动的类型日趋“高级”而在未来更进一步。然而,成功的机械论可能正是根据以前的原因来解释反应的,从常识上讲,认为意识是由于未来情况在意识中出现而产生的,仍然是极为省事的说法。意识的作用就是给予有机体这种未来的“知识”。就我们所能见到或科学所能告诉我们的,我们或许也是一种没有意识的机器人,但幸好我们不是。起码人的语言就不是,人不免要认为其他生物与自己的构造相同,且以与其自身的“本性”(insides)——借用笛卡尔的生动语汇——相同的方式行为。在我们对这个世界做出反应之前,我们要感知 (perceive)这个世界,我们不是对我们感知的东西做出反应,而总是对我们推断 的东西做出反应。
因此,普遍形式的意识行为,就是根据现在的情况推断出未来情况的变化的行为。它涉及到知觉(perception)以及双重 推论。我们必须推断出,如果没有我们的介入,未来的情况会怎么样,以及由于我们的行为,未来的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这些过程没有一个是绝对不出错的,或者说,是准确而完美的。我们并不能感知现在的本来面目及其完整面目,也不能极 可靠地根据现在推断出未来,我们甚至不能准确地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另外,我们还需考虑到错误的第四个根源,因为我们并不是以一种设想好的、经过决断的确切形式来进行自己的行为。在这些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或许是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奥秘的一个方面。这似乎预示着这些过程的非机械性,因为一般来说,机器是不会犯错误的。(虽然不能从我们自身构造上的粗糙机器,到构成我们器官系统的无比敏感而复杂的物理化学复合体中,合乎逻辑地推断出这一结论来。)无论如何,可能犯错是我们熟悉且令人难堪的事实,也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事情。高级生命形态的感知功能比之某些低级生命形态的感知功能,似乎更不敏锐也更不可靠,注意到这一点很有意味。至少,与原始人和高等动物相比,开化了的人在这一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更高的推理能力取代了感知能力,毫无疑问,我们发展了推理能力,但在感觉的灵敏性方面却退步了。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在知觉和推理能力之间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我们的感知能力受过很好的训练,因此很是老到,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出现在意识里的东西,与其说是直接得自神经末梢器官的信息,不如说是推理的产物,一种想象的建构。理性的动物只在程度上与有意识的动物有区别,理性动物的意识感更浓厚 一些。无论我们说理性动物推理能力强还是说它们感知能力强,都不重要。在科学意义上,我们能将精神内容分析成感觉资料和想象资料,但意识本身几乎不存在差异,至少实质上是如此。甚至在狭义的“思想”上,一旦思想的对象全然没有呈现在意识上,经验本身大体上就是相同的。意识的功能是进行推论,在很大程度上, 所有的意识都是推论的、理性的。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再次表明,没有出现在意识上的事情,在指导行为方面,是有作用的,推理及所有的意识,都具有前瞻性;这一现象中的一个基本因素就是它缺乏一种自适的、机械的准确性,它可能出错。
一种与有机体没有实质关系,甚至不存在的情况,却影响有机体,这种说法当然是比喻性的说法;这种影响是非直接性的,它通过有机体当时所接触到的情况而起作用。因此,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忽略意识关系的形式,将反应解释成实际呈现的原因的机械之果,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实际上我们很可能把出现在意识中的情况,而不是实际出现的情况,作为支配性的原因,这仍然是实情。不管这种轻率的说法是否出自那些过分热衷于新“行为”科学的崇拜者之口,总之,认为它将会以某种类似于其历史形式的东西来替代心理学(一门极为不同的学科)或知识论,都是荒谬的。
很显然,一种没有出现的情况,通过一种出现的情况而起作用的可能性,取决于二者之间的某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所有知识和思想的公设(postulate)都已被各个不同地表述为“因果关系”的“法则”或“原理”,以及大自然的“统一性”或“规律性”,等等。请记住这一点,我们正在谈论的是一些表面的情况,不是形而上的阐释,我们可以说,我们所有的推理都依据于相似性的原则。凭借假设那些将会证明其确凿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或关联,我们从有知道了无,从现在明白了未来;因此,我们是通过过去来判断未来。经验告诉我们,存在于现象之中的确定的时间与空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赖的。从哲学家的角度来看,现象中共存与连续的 统一性之信条,是对思想和有远见行为之先决条件的令人满意的阐述。但从更肤浅的常识性角度(比如现在的研究)来看,“现象”一词相当含糊而且令人困惑,因此这里似乎有可能使用一种更为适用的表述。常识是依据大量的客观对象或仅仅是“各种事物”(things)形成的。因此,表明行为固定模式 的各种事物的想法,似乎是一种比现象间存在统一关系的想法更好的“范畴”。哲学家可能会对此不满意,他们会立即反驳说,事物只不过是其总的行为模式而已,因此这种分离其实是不可能的。这是困扰洛克的有关性质和基质(attribute and substratum)的古老之谜,当然,在严格的省察下,这一基质趋向于消失了。但是,正如我们将要论证的那样,这一弱点或许会由于运用我们倾向于形成的观念,而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
这样,我们就以这种方式拥有了我们的信条,这一信条是知识的前提;也就是说,世界是由各种事物组成的,在相同的条件下 ,这些事物总是以相同的方式行为 。在任何一种具体情况下,推论或预测的实际问题,总是围绕这三个因素的前两个进行:我们所涉及的是什么事物?影响它们行为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这两种情况的知识,肯定可以说,什么行为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行为。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首要的逻辑问题,就在“事物”的概念之中。因为很明显,决定任何具体事物行为的“条件”,都是由其他事物及其行为构成的。在相同的条件下,相同的事物以相同的方式行为,这种假设所引出的唯一问题是,在什么范围内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天地万物才真正是由保留了一种无变化特征(行为模式)的这类“事物”所组成的。很显然,普通的经验对象并不很符合这 一描述,当然,人和动物这类“事物”也不符合,从严格意义上说,甚至岩石和星球可能也不适合。科学有赖于进一步的假设,也就是事实与理论间所出现的表面的分歧,是因为日常经验的“事物”,并不是“终极”(ultimate)事物,而是实际上没有产生变化的事物的复合体。科学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在于将可变的复合体分解成 不变的构成要素,到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电子。
尽管我们假设这个世界是由时刻维持一种不变的同一性的众多单位所组成,但我们还是需要更多的关于这个世界的切合实际 的知识。世界上有太多的客观对象要由有限的智力来对付,然而,如果这些对象各不相同,这些对象或许就是不变的。我们需要在大量的事物之间,求证更深入的同一相似性原理。这样,我们不仅有可能假设相同 的事物将总是以相同的方式行为,而且同类的 事物也将以相同的方式行为,事实上这里存在一种数量上有限且在种类 上实际可以控制的事物。因此,在思想和思想理论中,分类 总是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才智有限,所以,人们必须从客体的诸种表现方式可感知到的相似性中推断出相对来说不能立即观察到的相似性。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假定,事物的特性实际上并不能被随意变动和组合,但成组出现的数量是有限的,或者说,存在一种恒久的结合。这就是为研究逻辑的学者们所熟知的“类的实在性”(reality of classes)之原理。
但这还不够。如果对客观事物的分类被局限在所有 方面都相似或实质上相同的类聚群体范围之内,那么,仍然会有很多种类 的事物不可能用智力去掌握。对普通观察而言,即使从整体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的实际程度上看,我们的类聚群体还是过小且数目过 多。这种分类能否以对我们的问题有实际帮助为准绳,将问题简化到具备可操作性的范围内,值得怀疑。因为世界并不是一个种类的世界。在智力所能把握的范围内,就算我们只是对规模等等的程度差异进行抽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显然,为了明智地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也就是说,为了使我们的行为适应未来的诸般情况——我们必须利用这一原则,即在某些方面相同的事物,在某些其他方面也会有相同的行为,就算他们在其他方面有着极大的不同,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不能对事物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但必须按照所考虑的目的或问题,采用不同的和可替换的类聚群体,时而以一种共同属性(行为模式)为基础,时而以另一种属性为基础,来同化事物。因此,有关环境的实际推理的有效假设,是诸事物之间可数的若干属性或相似 模式,而不是若干种事物的有效性,因为我们无法掌握后者。这就是说,影响我们对其做出反应的诸事物的属性,在数量和关联上必须充分限制在我们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内。
我们可以把我们生活环境中对行为极为重要的这些事实概括如下:
1.作为可感知的属性和不能立即感知的行为模式的集合体,这一世界实际上是由无数种物体组成的。当我们考虑在任一具体行为条件下作用的物体数量及其可能具有的多样性时,很明显,只有具备无限的智力,才能理解所有可能存在的组合。
2.有限的智力也能用来与这一世界打交道,因为:
a.可加以区别的属性的量和行为模式是有限的,大自然中 存在无数的物种,是由于物体属性的不同组合造成的。
b.因为事物的属性是相当固定的;而且,
c.事物内部所产生的变化也是以一种相当固定且可以确定的方式发生的。
d.事物不能感知的属性和行为模式,至少是以一种同一的方式与可感知的属性相关。
应该注意到,(a)中所涉及的是种类的差异,而不是程度上的差异,同时我们还要加上:
3.事物的量的方面和处理量的智力,是相关情况下的重要因素。
4.同样重要的还有,就仅仅 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的某些性质的对象而言,其质量和空间大小,都是事物具有的普遍 性质,这种性质并不表明种类的差异。
5.根据第(4)条的相同原则,许多意义重大的属性对一些非常大的族属(group)来说,都是共有的;至于对行为来说至关重要的属性,则没有多少种。对这个世界的理解已经得到长足的进步,不然的话,就可能把这个世界简单地划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划分为生命体和非生命体,诸如此类。还有按照从一般性原则到微不足道的特性排序的属性分级系统 [3] ,可以按某种方式和程度(不仅仅是状况)区分出大千世界中每种叫得出名称的事物,并赋予它们个体特性。
6.如果没有郑重地主张,意识在外在于我们自身、人和动物的 “客体”上所起的作用,智力行为的前提条件就是非常不完整的。至于我们根据嘴形、眼光或“顾盼”或嗓音的“尖柔”对预期的行为所做的推论,行为主义者不是根据这些身体特征,或仅仅根据这些身体特征做出推断,而是通过“感应自省” [4] 深入“客体”的“心”中来思考,没有这些神秘的解释能力,他们的推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科学家总是可能提出相反的主张,因为他想要证明,我们并不是真的有自觉意识,但常识恰好不能容忍这一结论,就像不能容忍其他结论一样。
7.不言而喻,我们除了要了解这个世界以外,还必须了解我们自己。因此,我们必须能列举出我们对自身运动能量等等的感觉。
在这里谈论三段论法及其在逻辑理论中的地位,恐怕有些多余。实证逻辑学家如穆勒和维恩曾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公开讨论,他们的讨论表明,真正的推理与三段论法本身并无关系,推理产生于对前提条件的阐述,存在于对以不同术语所指称的谓词之间固定而实在的联系的认识。
我们在这里很想指出,正如逻辑学家所分析的那样,知识论首先是一种严谨的 知识理论,一种经过缜密论证的理论。但现在知识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尤其是自柏格森开始盛行后,知识论已成为非理性主义的,并质疑逻辑过程的有效性。在笔者看来,虽然这一立场理由充分,但其含义却非常容易遭到误解。 依我看,用其他手段来理解这个世界没有问题。然而,这个世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理解的,却大有问题。这可以被视为是关于自然事物行为的统一性和自然事物间存在的相似性的问题,推理就是以此为根据,从此推出了彼。只要存在柏格森主义(即赫拉克利特主义)意义上的“真正变化”,很显然,推理就是不可能的。另外,我们还不得不做出更值得怀疑的假设,即在将其种类难以数计的客观事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情况下,我们为简化问题(实际上是限定数量)退而依据的情境因素或几种主要的事物属性,从一种“组合”(即一种事物)到另一种“组合”都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方面,这种假设无疑是有根有据的。因此,生命体中的重量、惯性等与非生命体的重量、惯性等无疑是相同的。但在任何两种生命体中,“生命”的质真的相同,则是颇为可疑的。只要这些一般属性不是同一的,并且不能对他们归为一类的所有事物给出明确的含义,那么,根据同类中的一种而对另一种进行推论,显然是说不通的。这就是说,符合正确的分类原则的分类在某些方面对事物作了同一性假设。谁也不能绝对肯定,我们认定事物具有相似性,将它们分为一类,并从一种事物的行为推论出另一种事物的行为。其理由总是具有这样的特性。从一件事联想到另一件事的能力,常常使人觉得不可思议,可能也不能以拥有会支持有效推论的任何一般的真实特性为依据。 [5]
然而,知识的实际有限性所依据的理由非常不同。宇宙可能最终是不可知的(当然,我们说的仅仅是客观现象,仅仅是行为,而 不是超然于普遍经验事实以外的问题);但在某种程度上,即在超出了我们通过知识来认识它的实际能力之外,宇宙又确实是可知的,任何知识的有限性,都是由于忽略了宇宙中缺乏实际的一致性所致。大多数人首次认真考虑到,我们行为中只有那么一小部分称得上对我们所涉及的事物具备准确而完整的知识基础,人们可能会因此而惊讶不已。
只有在我们的兴趣被限制在一个客观事物非常狭小的行为方面,即限制在其大小、质量、强度、弹性或类似的物理属性方面时,我们在理论上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实际上,也只有通过精确的实验室技术,才能做出决定。生活中做出的普通决定,基于对笼统的表面特征的“估计”。一般而言,与我们行为有关的未来的情况,基于无数客观事物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受到如此之多的因素的影响,我们无法做出实际的努力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也很少对它们各自的意义进行估计和总结。只有在非常特殊和关键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做出类似于数学研究(全面的、定量的研究)那样的研究。
做出平常的实际决定的心理活动非常令人费解,让人奇怪的是,逻辑学家和心理学家都没有对此表现出多大兴趣。或许(笔者倾向于这一观点)其原因在于,关于这一问题真的没什么可说的。预言能力似乎与它所依据的记忆力一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对象。在我们想要记起某人的名字,或是要回想起一段已被遗忘的引文时,我们会拼命去回想,常常是当我们正想着别的什么的时候,我们希望得到的想法就会浮现在脑海里——否则就想不起来,但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对这种心理活动说出多少道道来,即很 少有“技术”可言。因此,一旦我们试图决定,在某种情况下什么是我们所想要的东西以及我们相应地该如何采取行动时,我们就像是在做很多不相干的思想漫步(mental rambling),我们知道的第一件事就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打定了主意,而且行动的过程也已经确定。在这里,我们心中到底在想什么似乎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与科学工作者在调查中使用的逻辑过程实际上也没有什么亲缘关系。我们是靠认清前者不是一种经过缜密推断分析的知识,它只是一种“看法”、“常识”或“直觉”,来对比这两个过程。毫无疑问,这里也涉及某种粗略型的分析,但大体上我们的“推断”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做出的,某种程度上我们所使用的方法,与我们没有测量工具时,我们处理那些本质上非常简单的(不可分析的)问题,如测算距离、重量或其他物理属性所使用的方法相同。 [6]
以上关于推理的讨论,涉及到基于与逻辑谓项有联系的同一性的完美或曰完整的推论,这一点,可以按全称命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当然,形式演绎逻辑理论也一直承认,根据限定性的所谓“特称”命题的断言——“偶然的”应该是一个更好的用词——两个谓项有时候 属于同一个主项,或者说,两类对象有时候 是相互重叠的。科学的目标,就是要摆脱这种形式的断言,并通过在对象以往历史中找到与之具有普遍联系的某些其他的一般事实,来对这种性质的出现与否做出“解释”。然而,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甚至在 科学上也难以解决的问题,日常的非科学思维的初步活动采用的是极为普通的形式。以“某些x 就是y ”的粗略形式而论,这样的概括不能满足科学的精神(scientific mind),而且,除了作为对进一步研究的激励和出发点之外,实际上别无用途。但考虑到这一情况如此之普遍,所以更进一步的要求是不可能或曰不现实的,这一事实常能以极具科学效用的形式表现出来。靠确定x与y相关的数字比例就能做到这一点,这就产生了我们熟悉的概率判断问题。如果说,x的百分之九十是y——即,如果物体以x属性为特征的部分也显示出y的属性,——就像关联普遍存在一样,这一事实对行为来说,显然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7]
此外,即使这一比例不到百分之百,即使这一比例只有百分之五十或低于百分之五十,同样的事实仍然具有意义。如果在某种情形下,一个给定的结果并不确定,甚至不具备绝对的可能性,而只具有偶然性,但如果产生这一结果的数值概率是已知的,那么,与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情况相关的行为就可能被理智地确定下来。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那样,商业活动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借用冯 · 曼戈尔特提供的例子,瓶子的爆裂并没有把一种不确定性或是危险引入生产香槟酒的行业,因为在任何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中,瓶子爆裂的比例实际上是固定的,并且是已知的,因此这一 比例是大是小不是什么特别重要的事情。这种损失已经成了这一行业的一种固定成本,这种成本像任何为了劳动或材料或任何其他东西所给出的支出一样,被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就算一个单独的生产者为保证稳定的生产结果,不与我们所讨论的大量偶然情况打交道(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那么,通过一个吸收了很多生产者的组织,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同样的结果。当然,这就是保险的原则,并已由我们熟悉的火灾损失的风险做了说明。没有一个人能说出某一具体的楼房是否会发生火灾,大多数楼房的业主也并没有为了将损失减少到一个固定点(虽然有的人这样做)而在一个足够大的规模上经营。但是众所周知,保险的作用就是扩大其基础,以覆盖大多数人的活动,并将这种意外开支转换成固定成本。我们是通过对各人有直接影响的互助组织,还是通过一个外部商业机构将各种情况集合起来,在原则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很显然,偶然进行推理而不是积极主动进行推理的情况,极大地增加了理智地安排行为的实际困难。在谓项之间建立关联的困难在关联极为普遍的情况下相当之大,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这一困难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除了那些非常重要因而要在实验室或“实验场”中进行广泛研究的重要问题外,这一问题从未用任何精确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偶然发生关联的情况下,要证明一种关联的可靠性就更为困难,并且,还增加了一个确定发生关联的各种情况的精确比例的问题。与日常问题相关的是,在日常情况下严格的科学程序是排除在外的,当然,这一困难及犯错的概率也在更大范围内成倍增加。我们不仅要“估计”其关联、含义或结果都已知的因素,另外还要对(已估量过的)因素(直接感知的属性或行为模 式)之间,以及那些与受控制的行为有关的猜测的因素之间的可信程度做出估计。生活中多数真正的决定,就是依据对这种更为烦琐且不确定的性质的“推理”(如果可以这样称之的话),而不是依据我们已说过的那种推理。我们必须估计在某种情况下的特定因素,如果 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我们设想的因素,还要估计随这些因素而来的任何特定结果的概率。
为了逻辑上的精确性,以便理解不同种类的情况以及实际处理这些情况的模式,我们还必须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即对各种意义深远的结论作出区分,这在经济问题的讨论中常受到忽视。要作出x的特定数字比例等于y的特定数字比例这种形式的概率判断,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先验计算法(a priori calculation),这一方法适用于并且被运用于投机活动(the games of chance)。在逻辑的和数学的概率分析中,这也是通常会假设的一类问题。这类问题与那些截然不同的问题,即不可能进行计算,只能靠对实际情况采用统计学的经验方法来获得结果的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可以举例说明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比如说,我们掷了一把上好的骰子。如果这把骰子真的不错,而且我们知道会是这样一手骰子,那么,我们着手掷它几万遍,凭骰子的这一面或那一面来确定其概率,只能是件荒谬至极的事情。就算我们完成了这一实验,实验的结果也不会因为对实际概率做了一些解释而被人接受。数学家可以轻松地计算出任何给定数目的投掷所得结果的预计分布的概率,对非限定数目的投掷所得结果的概率分布,也十拿九稳 。另一方面,考虑一下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情况,即大楼着火的可能性问题。这样,建议根据先验计算的原 则,对大楼在给定区域和给定时间内可能被意外烧毁的比例进行计算,就像我们通过掷骰子进行统计一样荒谬。
就眼前的目的来说,区分的重要性在于,第一种概率方法,即数学的或先验计算的概率,实际上从未在商业领域中碰到,而第二种方法则极为常见了。我们很难用预先计算出其各种可能的结果的概率分布比例的方法,来考虑企业的“风险”。 [8] 如果实在要用这种方法,也要把所发现的结果列表进行处理。这句“实在要用”(if at all)就表明有重要的保留意见,现在就可以对此加以讨论。很显然,大量的风险可以借助于统计上的归组在一个相当确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类别却做不到这点。然而,我们还应该注意另外两个事实。首先,统计分析从来无法给出精确无误的数量结果,正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那样,甚至在像机械的随机博弈这样普通的情况中,如果缺少无数的实例,统计学也永远给不出最终的结果。再者,先验计算方法的不合用还与各种数据的高度复杂性相关,这种复杂性还增加了确保归为一类的事实具有相等的同质性的困难,实际上是不可能。我们将要对这一点做更充分的讨论。就两种方法中提到的第二个事实而言,商业领域中所遭受的风险或风险概率,只允许我们进行某种小范围的理论分析,再以经验数据的应用为补充。因此在大楼火灾风险的问题上,诸种情况实际上不具备同质性这一事实,可以部分借助于判断——如果不是计算的话——得以补偿。稍为准确地说出某一特 定情况下的“真正风险”是否会高于或低于一个群体整体上的风险,并且达到了多大的程度,是可能的。然而,这一过程必须加以谨慎的对待。我们并不清楚,背离标准形式的计算与更为细致的分类之间,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分别。然而,形式上的差异是存在的,保险公司就始终遵从两种惯常做法,即尽可能准确地界定群体,同时按照实际上总会存在的具体情况,对适用于一个类别的系数进行修改或调整。
因此我们发现,从逻辑上说,存在包括概率判断在内的两种不同的推理类型。为简练起见,我们分别以“先验”(a priori )和“统计”之名来指称。由于这两个概念在普通意义上不加推敲地进行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更为混乱,同时概念本身也很模糊,因此,强调两者之间的对比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现在,我们要对“真实概率”的确切含义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但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对这两类问题的看法,在这一方面还是有差别的。有一点似乎很清楚,不管在特定数目的抛掷中实际会发生什么事,掷一把骰子获得一个6点的概率“实际上”只有六分之一;但是,却没有人能信心百倍地断言,某幢具体的楼房在一个特定日子里着火的风险,“实际上”具有任何确定的担保价值。第一种陈述对某一具体事实具有直觉上的确定性;但第二种情况却只是关于一个组(a group)的经验概括。或许,这种差别部分是我们思维上的一种习惯和某种程度上的幻觉,但它在我们的思维中是真实而且有作用的。更确切地说,这一问题中存在一种逻辑悖论。如果随机博弈(game of chance)的概率值得怀疑,那么,除非对大量的实例进行实验测试外,就没有验证的方法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可以作出 骰子可能 “灌了铅”的推断。诚然,这一点本身就可能是一种概率判断,而且也要取决于我们对骰子的构造和制作一无所知这一事实。假定我们一无所知,一名数学家就有可能凭借任一给定数目的抛掷分布所示,说出骰子真假的概率。
先验计算和统计概率之间的实际差异,似乎取决于组合到一起的各种实例分类的准确性。以掷骰子为例,就算连续的抛掷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保持着“相似性”,也不能用来断言不同的楼房遭受火灾的风险。当然,保险精算师一方也要不断做出努力,以使自己的分类更为准确,他可以将大类再分为小类,以保证最大可能的同质性。但我们很难设想将这一过程推进到可以将真实概率的观念应用于某一具体事实的程度。
此外,与逻辑悖论相似,同质归组的想法还存在一个更大的难题。统计学论文中很多是对这一点进行阐释,学者们也被提醒要提防按照非同质群体的分布情况做出结论。总人口中年龄和性别的分布情况或许是最为人熟悉的例子。一个例子[西克里斯特(secrist)使用过这个例子]是驻菲律宾美军士兵的死亡率,这一死亡率低于美国总人口的死亡率。当然,根据环境有益健康所做推论的谬误在于,“总人口”不是一个同质的群体,而是由为数众多的不同年龄、性别、种族以及职业阶层所组成,“自然”服从于极为不同的死亡率。这一似是而非的矛盾说法,马上就把我们带入了概率逻辑问题的核心,即,如果我们有绝对的 同质群体,我们的结果就只有同一性,而不存在概率,不然的话,我们就必须否定自然具有终极同一性、事物具有持久一致性的信条。如果自然法则的观念在什么情况下都有效,事情就会是:完全相似并且处于相同环境 中的人们,会一起死亡;但在任一特定的期间,要么所有人都死,要么就没有人死,概率的观念变得毫无意义。所以,甚至在掷骰子的问题上,如果我们相信使知识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那么,做成一样的骰子,掷出来一样,落下后也会一样,这就是问题的终结。
夸张一点说,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危险,即在个别情况下,所有这些现象都要经得起预测。内在于概率推理的基本事实是,我们通常被假定为是无知的。如果 有可能绝对精确地量度某种情况的所有规定条件,那么,我们似乎也能够对个别事例的结果进行预测,但非常显而易见的是,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实际上不要说在典型的保险条件下,我们无法预测死亡和火灾损失的风险,甚至在赌博策略下也不可能预测到。这里出现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区分,对一个特定情况下的资料不可避免的无知和实实在在的无知。举例来说,一个壶中放着好些球。一个人知道壶里有两种球,红色的球和黑色的球,但他不知道每种球的数目;另一个人知道红球与黑球数目之比为3:1。我们可能会说,“对第一个人来说”,抽出一个红球的概率是50:50,但对第二个人来说,抽出一个红球的概率是75:25。或者我们也可以认为,后一个比率的概率是“真实的”,只是第一个人不知道而已。必须承认,如果有任何涉及行为的决定,比如打赌,那么,第一个人实际上不得不根据机会一半对一半的假设来行为。如果实际的概率推理不折不扣地符合这一结论,如果知识是完全的,看起来似乎“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概率,存在的只是确定性。真实概率原则的有效与否,似乎肯定取决于诸要素内在的不可知性,而不仅仅取决于无知这一事实。尽管这样,我们还必须不停地查看经验事实,因为我们 不会不假思索地就假设,某一条件下的未知原因,会按照无差异原则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分布。看来我们又被拽回到了逻辑的死胡同 。知识的前提条件通常与这种结论有关,即事物的本质实际上决定了哪幢房子将会失火,哪个人会死以及掷出的骰子哪面朝上的结局。然而,我们实际运用的逻辑假设结果是不可确定的,不可知的原因实际上遵循的是无差异原则。面对这种惊人的稳定分布,我们被迫要对这一推理进行大体证明,但很显然,这不是我们思想的实际基础。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发现,没有无差异性,结果就显示出“偏差”,我们就假设,某些可确定的原因在起作用;同时,经验的结果大体上也证明了这一假设的有效。
在概率推论方面,还存在另外一些让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对数学概率论的考察表明,论证总是依据在完全确定和完全无差异(complete determination and complete indifference)之间不存在中间立场的假设而进行的。这就是说,在任何形式的问题中,基本 概率一定总是相等的。如果任一特定结果的可能性大于或小于半数,那么,产生这种结果(或产生不出这种结果)的可能选择的数目将大于其他种类的选择的说法,可认为是一个公理;而各种选择本身一定存在同等的可能性 。完整的数学概率论显然是对意在找出选择数目的排列组合原理的简单应用。各种选择之间的绝对无差异性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结果不能显示出各种选择之间的完全无差异性,我们就假设,这些选择并不是单一的,因此要运用进一步的分析,将其简化为具有同等可能性的组合。经验也证实了这种假设。
那么,我们是打算假设宇宙本身存在真正的不确定性吗?这 是库尔诺(cournot)以前的看法,而认为众多学者中普遍存在对概率的十足的无知,似乎有些不适当并且站不住脚。诚然,这里存在很多与我们前文所述相似的情况,即一个只知道壶里有两种颜色的球,却不知道每种球的数量的人,其抽红球或黑球的概率应该是多少。 [9] 但对那个知道每种球的数量的人来说,情况似乎就不同了。固执己见的决定论者一直主张,很多原因在起作用,它们决定了结果,但我们的常识并不满足于此。除非这些未知的原因真的没有差别,否则用经验证明概率计算之有理是如何“出现”的呢?无论我们在什么时候发现了结果中的“偏差”,即一种基于概率论的对预期的偏离,我们假设,存在某种有差异的原因,其结果也被这一过程所证明。一旦我们能够确信,我们已经排除了能被量度或能够始终如一地发生作用的每一种情况,我们就会充满信心地假设,在大量的测试中,结果将会与这样一种假设相一致——即不易于量度或排除的各种因素事实上是无差异的。不仅仅是我们感受到了这种情况,而且“它在起作用”。
观察一下概率在与人类机体本身的某些行为相关的运气博弈中的一般性应用,是很有意思的,类似的行为如在随机处理后,从一副牌中抽出一张牌或从壶中拿出一个球,或对轮盘或硬币或骰子等施加推力。这些事实表明了与另一个由来已久的、有关意志自由的争论的关系。 [10] 如果这里真的有不确定性,如果不确定性最终存在于人的身体(或曰人体器官)的活动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 就为一种行为自由观大开了方便之门。当我们考虑行为中意识的神秘作用以及常识与副现象理论的矛盾之处时,我们觉得起码有理由对“心智”(mind)以某种不可思议的方式引发行为的可能性做进一步的争辩。对现实的道德规范来说,这种坦承有多少意义或有何种意义,是另一个问题,这里且略过不谈。我们当然不能证明,蒙特卡洛 [*] 城里所有轮盘转动的确切分布,没有 隐藏在原始星云中的某个地方;最终的诉求一定是“内在的理性”,即智性对与事实相符的最简单范式的固执与必然的偏爱。关于这一点,可能确实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从这点来看,显然又没有什么诉求 [11] 。
“常识”(因为如此之不寻常,所以某些能言善辩之人主张如此称谓)或许也存在不同的种类。按笔者的观点,无知或“非充分理由”(insufficent reason)的教条不同于简单自然的智性态度。我们不仅认为,我们知道硬币落地时是正面还是反面是毫无理由的;我们还知道,从绝对意义上说根本就不存在理由 ,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怀着自信做出概率判断。而且,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似乎只有在不存在理由的条件下,经验的结果才会证实如他们 所做的那种判断。从数学意义上说,关于概率的完整科学基于武断的假设,即最终的选择实际上具有同等的可能性 ,在笔者看来,这似乎意味着真正的非确定性。 [12]
然而,欧文 · 费雪教授视概率为“总是一种估计”的观点,基于两种解释而有条件地有效。首先,如果对估计(estimate)一词做广义的解释,那么,该词可以从“理论上”保留下来。如果在缺乏任何原因的先验判断,比如导致硬币或骰子是这面而不是那面落下的先验判断与一种相同概率的“估计”之间,不存在差别的话,那么,两种观点之间就不存在对立。然而,这就是与常识(笔者所指的常识)相矛盾的地方。我们似乎要像相信数学公理一样,体验一种与“估计”完全不同的、在随机博弈条件下的“逻辑上必然的确定性”。举例来说,如果在打赌之前,允许我们向装有大量黑球和红球的壶里看看,但不允许我们数球的数目,那么,就不会出现一种正确意义上的概率估计。如果我们只是知道壶里有两种颜色的球,但根本不知道球的数目,也不具备只要正确地数一数球的数目就能得到准确概率的知识,那么,这就是既不同于纯粹意识,又不同于我们行为所依据的无知的某种东西。第二,我们必须承认,大部分现实情况下的实际行为基础就是一种估计。然而,这两种解释都无法证明概率就是估计。
但是,让研究经营风险的学者感兴趣的概率正是一种估计,尽 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估计不同于迄今为止我们所考虑过的任何命题。为了从这种新的角度讨论问题,我们必须暂时返回到行为逻辑的一般原理上来。我们在前面已经强调过,正确的推理对形成行为决策所依据的看法没有丝毫作用,无论这一问题的内在逻辑是基于全面分析基础上的预测,还是基于概率判断、先验判断或统计判断,情况都是这样。通常,我们的行为取决于估计,而不是取决于推理,取决于“判断”或“直觉”,而不是推论。这里,估计或直觉判断与概率判断有些相似,但却非常不同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任何一种概率判断的类型。事实上,这两种类型间的关系复杂得让人吃惊,而且与概率判断本身一样,这两种类型也充满着逻辑悖论。如果“概率”一词被应用于估计——这种用法已得到充分的确认,已没有摆脱它的希望——我们必须认识这一属(genus)下的第三个种(species)。正是这第三个种的概率恰好与两个已讨论过的分类框架相符。我们坚持认为,一方面在“先验”概率之间,另一方面在“统计”概率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可能性”可以根据一般性原则计算出来,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性只能由实证决定。这种特征与很多作者如维恩和埃奇沃思等人的观点相反 [13] ,维恩和埃奇沃思以大量的经验规律为依据,将第一种概率归为第二种概率,并实际上接受了存在真实的不确定性的假设。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提出过正确分类的问题,我们提出,随机博弈中形成的同质性群体,如“事实”、“掷骰子”或“轮盘的转动”,对其结果的预测比就生命或火灾所做的预测更为可行。这一 观点和我们的全部理论会通过更为细致的分类来保证完全的同质性的努力而得到证实。我们可以对这一努力的最终结果进行归类,其中使各个类别得以相互区分的,实际上只有不确定的诸要素。
这样,从分类的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在下面列出一个简单的表格,来区分三种不同的概率情况。
1.先验概率。除了真正的不确定因素以外,对完全同一的事实所做的绝对同质的分类。这一概率判断与数学命题一样,基于相同的逻辑立场(或许可以将其视为是对经验的“最终”演绎,这也是笔者的看法)。
2.统计概率。对谓项之间联系频率的实证评估,而不是将其分解成具有同样的可能选择的多样化组合。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对过去所设立的比例在未来仍将存在的高度自信,仍然是基于对不确定性的先验判断。这里要区别开两个复杂的问题:第一,不可能略去并非真正不确定的所有因素;第二,不可能列举所涉及的同样可能的选择,并确定其组合模式,以便通过先验计算来评估概率。这种类型的主要区别特征是,它取决于对事实所做的经验分类。
3.估计。这一点的性质是,事实之分类不存在任何令人信服的基础 。这一概率形式与所有问题中最大的逻辑难题相关,对此我们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讨论,但我们还是必须强调一下它与其他类型的区别,指出它所具有的一些复杂关系。
我们知道,估计或判断“容易”出错。有时候,我们可以对这种 “容易出错”的程度进行一个粗略的测定,但一般情况下是测定不了的。一般而言,对推断价值的确定一定只能是经验的,而且还要通过对事实的罗列做出保证,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归为第二类概率类型即概率统计类型。的确,如我们已经注意的那样,在涉及概率统计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永远不可能对诸项事实进行完全的同质分类,所以很显然,与无法将所有分类包括在内的第三种类型的背离,只是一个程度问题。从一个极端即完全同质的一组生命或火险,到另一极端即运用绝对独特的判断,中间存在各种不同的层次。应该说,因为我们在某种情况下实际上从不能保证完全同质的分类,所以,除了典型的极端本身,在其他情况下也绝不可能出现完全同质的分类,也就是说,不存在 确定判断出错概率的比较基础。
然而,与估计相关的概率和涉及由保险所处理的这类现象之间所存在的理论差别极为重要,而且,几乎在运用了判断的任何事例中都能清楚地辨别出来。试举一种典型的商业决策为例。一位企业主正在考虑他承诺要增强其工场的生产能力的明智性。他多多少少要就此计划进行“计算”,多少要考虑会影响计算的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但其最终的结果,却是对任何拟议的行为过程的可能结果的一个“估计”。判断中产生错误的“概率”(严格地说是错误的确切程度)是什么?说纯粹靠推理(a priori )计算出了这一概率,或者说通过对大量实例的研究凭经验确定了这一概率,显然都毫无意义。基本而且重要的事实是,我们所讨论的“实例”完全是独特的,以至于根本没有其他实例,或者说,没有足够数量的可以罗列的实例,能够为我们所感兴趣的事例的任何真实概率的价值 推论提供一个基础。很明显,这也适用于大多数行为,而不仅仅适用于商业决策。
尽管情况是这样,我们也不能过分强调这种条件下所做出的概率判断。企业主本人不仅对其行为的可能结果做了最好的估计,而且还可能估计了其估计之准确的概率。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得出结论之后其感到的确定性“程度”或自信程度,因为它具有极大的实际意义。因一种看法而引出的行为,与其取决于对这一看法本身的偏好一样,也取决于对这一看法的信心。这一考虑的终极逻辑,或称心理逻辑,很令人费解,从科学上说,这也是生命和心智中莫测高深的神秘部分。我们只能转而单纯依靠智能动物的“能力”,即对价值的一种直觉,形成对事物的多少有些正确的判断。我们所形成的在我们看来似乎是合理的看法,已经由经验加以证实,否则,我们不可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我们必须恪守这一所需的实际心理,承认这两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即估计的形成和对其价值的估计。因此,我们不能同意欧文 · 费雪教授的观点 [14] ,即只存在一种估计,也就是对概率本身的主观感觉。再者,这种说法似乎是说,起初的估计可能就是一种概率判断。一个人或许会依据他对可能性的估计,即他对一件事情的可能性的估计是正确估计的可能性而行为。当然,决定一旦做出之后,他就会以某种程度的信心估量出将会实现的某种结果,实际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假设,这一结果本身就具有一种确定性。
这里有两种困难会模糊第二种和第三种概率形态之间的关 系,这两种形态的概率,即基于对事例的实证分类的概率及不基于这种实证分类、而只是对一种估计进行估计的概率。首先,在人的经验范围之内,没有什么比任两件事物绝对相像还要绝对独特的了。如果取消了限制性规定,并接受了对相似性相当宽泛的解释,就总有可能形成各种分类。这样,在上文提到的情况中,对成功进行了产业扩张的比例和没能成功进行产业扩张的比例所做的探讨,就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完全没有意义了。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很难想象,有什么人会根据以这种方式所获成功之概率的判断来行为。但在其他条件下,可以设想这种方法多少也有一些效用。我们必须考虑到,如果这是可能具有的最佳方法的话,可能会形成一种基于纯粹无知的概率判断。然而,处于企业经理人位置的那个人,是否应该将他本人 的成功概率视为通过“类似”事例的统计所指出的,或仅仅是基于对事实的纯粹无知而有对半的胜率,还是一个问题。我们似乎能够确定的是,比起任何一种计算来说,他会更加重视对他本人所做判断的价值估算。
一个更有意味的复杂问题,就是根据完全迥异的立场,组织相同事实的可能性。就是说,我们或许会在各种情况下都采用同一个人的决定,但不会在客观上多少有些相似的情况下,采纳其他人的决定。毫无疑问,尽管我们不能为这种形式的确切统计结论找到适当的位置,但人们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都遵循这一程序,而且实际上,数目惊人的决策都基于这种概率判断。这就是说,人们以经验为基础,在形成他们自己的正确判断的能力,甚至在形成他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方面,多少形成了些有用的看法。当然,我们多少也要对两种分类的基础加以考虑;也就是说,(a 或是其他任何人) 对一种状况的结果所做的概率估计会是这样的,即a 所做的预测并不是根据其 形成判断的能力的一般性估计,而是根据他在多少有所局限的预测领域的诸种能力(powers)。读者立刻就会想到,形成正确判断的这种能力(在一个多少有些宽泛或有限的范围内),是使一个人能为企业所用的根本原因;这是一种典型的人类活动,是获得工资的最为重要的资质。通常,商业企业的稳定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在这一方面对概率进行估计的能力,这就是分派什么人担任什么职位并且在获得这一职位后该获得什么报酬的理由。至于对一个人的价值所做的判断或估计,实际上也是对一种综合素质的概率判断。这种判断多少有些取决于经验和对此人预测结果的观察,无疑,这毕竟只是一种直觉判断,或称“下意识的归纳”。
为了做出概率判断,我们似乎还要进行进一步的区别,以认识事物的另一种分类基础。我们这里是指,预测者主观上的自信感。我可能有一种直感或“预感”,即一种情况最终将以一种确定的方式发生,通过这种感觉的强度和持续性,我们多少都能被它激发起一种审慎的信心。建立在一种直觉能力上的对预测的信心,或许会糟糕到荒唐的地步,但就存在这种下意识地或未经细想就获得的感觉来说,就这种感觉可能成为深入思考的对象来说,情况就仍然是真实的。然而,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研究拓展至涵盖所有领域,涵盖人类或是有识之士实际进行决策的范围,否则就会落入迷信的窠臼。那么,让我们尝试对本章论点所得出的、对当前论题有重要意义的结论做一个概括。
作为一个妨碍符合纯理论法则的完全竞争运行的因素,不确 定性的重要意义使我们必须对知与行的基础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最重要的结果,就是指出了科学家和逻辑学家在学科用语与实验研究以外的行为所依据的信仰或看法之间的明显不同。我们在日常事务中所依据的看法以及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理人决策的主张,与那些经过透彻分析和准确量度而获得的结论,很少有相似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心理过程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在日常生活中,它们大多是一种下意识的心理活动。就像我们不知道我们凭什么机制回忆起了一个已忘却的名字一样,我们也不了解我们为什么预料到某件事将会发生。毫无疑问,在“直觉”的下意识过程和逻辑思考的结构之间,存在某种类似性,因为两者的作用都是对未来进行预期,而且,预测的可能性似乎也都取决于本质上的统一性。因此,在两种情况下都一样,我们都必须有某种一定量的分析与综合;但是,判断力的突出特点,还是它的易错性。
普通行为的真实逻辑或心理,是一个被忽视的研究分支,逻辑学家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论证性推理的结构上。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们很难对作为下意识的直觉或判断过程进行研究。对直觉推断问题的这类注意,与概率的逻辑相关,并由于与概率逻辑相混淆而大大削弱。对概率判断的简要研究表明,概率判断共分两种,我们将这两种概率判断称为先验概率和统计概率。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像在前一种情况下一样,根据外部的数据估计出真实的概率,但我们可以从大批事实的归纳统计中,推导出这一概率。这种局限性涉及一个严重的逻辑缺陷,因为在真实概率方面,统计学充其量也只能给出一个概率。实际上,尽管在先验概率中,“任何举动”都是同质性的,但由于我们 在一组组事实中不可能获得完全的同质性,所以我们还有更不利的条件,这就是说,两者的偏离实际上是无法确定的,也是不明确的。
看法或估计的易错性必须与概率或任一类型的可能性完全区别开来,因为我们不可能以任何方式 组织起充分同质的事实,从而可以从量上对真实概率进行确定。比如,商业决策要应付各种极为独特的情况,一般来讲,任何种类的统计报表都无法给出有价值的指导意见。对概率或可能性进行客观量度的想法根本就不适用。混乱产生于以下事实,即我们在对我们的看法与估计的价值、效力或是可靠性进行估计,这样一种估计具有与概率判断同样的形式 ;它是一种比率,由一个适当的分数所表示的比率。但事实上,说概率,在客观意义上即一种判断是正确的,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会引起致命的误解。因为,要想背离已得到广泛认同的语言惯用法,是毫无希望的,即使这是一种错误的用法,所以我们提出将估计的价值称为第三种类型的概率判断,并且坚持它与其他类型的不同之处,而不是坚持与它们的相同之处。
经济学理论所忽视的,正是这第三种类型的概率,或称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才提出要还它以适当的地位。正如我们反复指出的那样,我们可以通过任何方法将不确定性归为一种客观的、可从量上确定的概率,也可以通过对各种事实进行归组将其换算成完全的确定性。为了实现这种合并(consolidation),商业领域中已逐渐演化出了几种组织形态,其结果是,一旦商业组织技术得到相当的发展,可量度的不确定性就不会为企业带来任何不确定性了。在稍后的研究中,我们将对某些组织的权宜手段,即概率意义上的 不确定性的经济结果,稍加观察。但眼下我们更重要的任务是,弄清那种不易进行量度、因而也无法消除的、较高形式的不确定性的前因后果。正是这种通过阻止竞争趋势理论上的完美结果而产生的真正的不确定性 ,赋予了整个经济组织独特的“企业”形式,说明了企业家特有的收入。
* * *
[1] 当然,经济学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并不是新问题。经济学文献中已有一些相关论述。人们已经从三个方面认识到并讨论了不确定性和风险问题:(1)保险;(2)投机以及(3)企业家活动。要对每一个列举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有必要求助于在本书的历史部分所征引的德国学者的著作。英国经济学过于专注于长期趋势或“静态”经济学的研究,所以没能对这一问题予以适当的关注。除了已经征引的著作之外,就对不确定性的一般性讨论而言,可以参考罗斯的《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不确定性》,载《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学院院刊》,第八卷,第304页以下。还可以参见莱斯利和t. e. 克利夫的《经济领域中的已知与未知》,载《政治经济学论文集》,第221—242页;f. 拉文顿《与利息率相关的不确定性》,载《经济学杂志》,第二十二卷,第398 — 409页;以及《投机中的社会利益》,同上,第二十三卷,第36—52页;a. c. 庇古《财富与福利》,第五篇,约翰 · 海恩斯《作为一种经济因素的风险》,载《经济学季刊》,1895年7月。
从对知识论的粗略概述中,我们似乎没有感到将参考文献拓展到整个哲学文献的重要性。显然,这里所涉及的学说是一种有所保留的实用的或讲求实效的看法。通过进一步的“保留”,我们将指出,讨论的基调只是这一事实的结果,即与我们眼前感兴趣的行为相关的意识和知识的作用之结果,引用的文章不能作为用以表达不论是现实的基本本原还是任何其他哲学立场的观点来看待。事实上,笔者是一个彻底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这就是说,就所涉及的理论推理而言,除了眼前的经验事实外,在所有问题上都持不可知态度。
[2] 参见e. 杜波伊斯一雷蒙出色的讲座:《跨越自然认识的界限》(uber die grenzen des naturerkennens)及《七大世界之谜》(die sieben welträtsel)。
[3] 参见孔德:《科学的分类》。
[4] 考利教授的措辞,见《社会组织》,第一章。
[5] 见威廉 · 詹姆斯:《心理学原理》,第二十二章,论“出于相似性的联想”。
[6] 马歇尔注意到,企业经理人的决策并不受知识的影响,而是受“经过训练的本能”的影响(《经济学原理》,第六版,第406页)。
[7] 在x和y属性中,一旦涉及对程度变量的考虑,那么我们就要采用统计学的相关理论来处理这一问题,统计学的相关理论是在概率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参见k. 皮尔逊和f. y. 埃奇沃思的著作。我们也可以在任何一本统计学专著中发现基础性讨论。对一般读者最为适用的是a. l. 鲍利的《类聚与序列的量度》(measurement of groups and series )。从埃尔德顿的《统计学入门》一书中,我们也能获得一个大致的看法。本章的全部基础可参阅皮尔逊《科学的基础》之第四章和第五章。
[8] 靠抓阄来决定债券偿还就是一个例子。在德国,债券持有人经常为这一机遇保险。
[9] 欧文 · 费雪教授坚持认为,对概率进行解释仅仅是因为无知。见《资本和收入的本质》,第十六章,第一节。
[10] 参见e. 博雷尔:《论机遇》(le hasard ),第196—197页。
[*] 摩纳哥城市,世界著名赌城。——译者
[11] 见卡尔 · 皮尔逊的论文《蒙特卡洛赌盘的科学一面》,载《死亡的可能性及关于进化的其他研究》。彭加勒在《科学的基础》、《科学与假说》第十一章等论“概率”的章节中,对独断地偏向于简化复杂假说的必要性做了精彩的分析。还可以参见彭加勒在同一卷《科学与方法》第四章中,对小原因和大结果间的关系做的极有意思的分析。彭加勒将相等概率的学说建基于数学原理之上,即对小小的变化来说,任何连续分析函数都以相同的比率随变量而变化。鲍尔弗在《有神论与人文主义》第七讲关于“计算的和直觉的概率”中,对那种即使算不得荒谬,也同样让人不满意的“本能的理性”学说(一件事物怎么就从“根本上”比另一件事物更具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做了发展。
[12] 有关文献中对这一问题的出色的讨论,读者可以参考阿恩 · 费希尔的书《数理概率论》第一章“一般原理与哲学的诸方面”。笔者与费希尔的立场相同,也认定了与数学家中普遍存在的陈旧观点相反的观点,即与“非充分理由”相反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读者还可以比较拉普拉斯的论文《哲学的概率论》。
[13] 《随机的哲学》,载《思》(mind ),第九卷,1884年。
[14] 见《资本与收入的本质》,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