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间来信》的作者的推理方法。他信中的真正目的。他是如何挑选例证的。日内瓦的有产者们的性格。用事实来证明。结论。
先生,我认为我最好是直接论述我想论述的问题,而不必花许多笔墨去先驳斥他们的论点。要逐一驳斥《乡间来信》的论点,必将陷入一个诡辩的深渊。我认为,把他信中的论点一一指陈出来,就等于是驳斥了。他的论点在理论的洪流中游荡,已经深深地掉进了漩涡,如果想在岸上伸手去援救的话,那一定会跟着它们一起被淹死的。
在结束我的信以前,我不能不对那位作者的《乡间来信》做简要的一瞥。我不想分析他用来欺骗你们的政治伎俩,我只评说一下他的理论要点,并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他的理论的荒谬。
你在前面已经看到了他针对我发表的那些怪论,至于他针对你们的共和国发表的那些论点,有时候简直是荒谬到了极点,没有一个能站得住脚。他信中唯一的真正目的,是在论证小议会所窃取的所谓的否决权是全权;他的信全都是围绕这个目的写的,有时候直截了当地翻来覆去说,有时候又拐弯抹角地玩弄许多花招来证明,极力在实质问题上欺骗公众。
他信中对我的那些指摘,属于第一种情形。小议会说我违犯了法律,持不同意见者们表示反对,提出了他们的《意见书》。为了行使否决权,就必然会拒不接受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要拒不接受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书》,就需要证明他们错了。要证明他们错了,就需要想方设法把我说成是一个罪人,而且是如此之罪大恶极的一个罪人,以致要惩办我,就不能不打破法律的束缚。
第一次干恶事的人,如果发现他们今后将因此而陷入非再干恶事不可的困境,而且很可能因一念之差而终生成为坏人,直到把他们所迫害的那个不幸的人迫害致死:如果他们发现这一点的话,他们是一定会不寒而栗的!
由执政官主持法院的工作,这个问题属于第二种情形。自从小议会把执政官的权力与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力合并以后,法院的工作便由执政官或法官主持;你以为这样做,他们会感到很大的不便吗?执政官从前是在全体人民中间选举的, 注355 而现在只是在小议会的成员中选出,因此,他们既是其他法官的首领,同时又是其他法官的同事;在这件事情中,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你们的执政官只不过是一位法官而已,尽管他们对短暂的审理案件的权力不甚感兴趣。然而他们却煞有介事地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来谈论,以便转移你们的视线,不去注意那个真正重要的问题,使你们以为第一执政官依然是由你们选举的,以为他们的权力同以前是一样的。
对于这些次要的问题,我们就谈到这里为止;从《乡间来信》的作者谈论这些问题的语气来看,他也是不怎么把这些问题放在心上的。现在让我们集中精力分析他在为否决权辩护方面提出的理由;他在这一点上花的心思比较多,而我也认为:是否承认否决权,是唯一一件事关你们成为奴隶还是成为自由的人民的大问题。
在为否决权辩护方面,他最拿手的伎俩是把一个理论问题简化成一般的命题,因为,如果他老谈那个理论的应用问题的话,就很容易暴露出那个理论的依据之不足。为了转移你们对具体问题的注意力,他大肆夸赞你们的自尊心,把你们的视线转移到一些涉及面很广泛的问题上。当他把这些问题讲得玄之又玄,把他想诱骗的人弄得无法理解时,他就一个劲儿地糊弄和吹捧他们,把他们说成是什么政治家。他就是用这套办法把人弄得眼花缭乱、看不清方向的;他把只需凭常识就可解答的问题变成哲学问题,从而使一般人对这些问题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一般人既然听不懂他讲的话,因此也就不敢与他争辩了。
谁相信他那些抽象的诡辩,谁就会犯我指摘他的那些错误。他用他那套办法来谈论问题,是左右逢源,不会出什么错误的,因为,他在他的话中塞进了那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的词句,所以总有一言半语使人们从某个角度听起来他讲的话是对的。当一个人为一般的公众写一本政治著作时,他是可以想怎么谈高深的问题就怎么谈的,因为他知道那些了解各国的情况并熟知他所论述的问题的人是不会阅读和评论他那本书的,所以他可以毫无顾忌地放言高论,而在基本的实质性问题上,则只三言两语,不深入讨论。如果我只是对你一个人讲的话,我就可以采用这个办法。然而我这几封信谈论的问题,是涉及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虽然读书不多,没多大学问,但他们有丰富的智慧和判断力;他们虽不懂那些学者们的古里古怪的语言,但用简朴的语言向他们讲述,他们还是能听懂那些深奥的语言的意思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在作者的利益与读者的利益之间作出选择:谁愈想自己的书有益于公众,谁就愈不该夸夸其谈,炫耀自己。
产生错误和滥用否决权的另一个原因是“否决权”这个词的意思太笼统,太不确切,而且,用来说明使用这个权力的例子,也与这个权力风马牛不相及,毫不相干。他们在你们向他们提出的意见方面大做文章,以转移你们同胞的视线,不去注意他们真正的目的,并使你们的同胞产生骄傲的心理而失去理智,以便让他们花言巧语地说得从此不想比当今世界的主人生活得更自由。他们卖弄学问,大谈千百年前的往事和上古的居民,向你们列举了雅典之后,又列举斯巴达,接着又列举罗马和迦太基;他们向你们的眼睛里撒利比亚沙漠中的沙子,使你们看不见你们周围发生的事情。
现在,让我像以前那样尽可能细致地分析一下小议会企图使用的“否决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力;我敢断言,在当今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敢以行政手段束缚立法者的手脚;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在毫无保留地把法律交给政府执行以后,就干瞪着眼睛听凭它去任意解释、规避和违犯,而且,对于这种不法行为,除了嘀嘀咕咕发几句毫无用处的牢骚以外,就既拿不出任何一种抵制的办法,也没有任何一种进行干涉的权力。
让我们首先看一下那位匿名的作者 注356 为了牵强附会地使用他举的例子,就把问题的性质扭曲到了什么程度。
他在《乡间来信》第110页说:“否决权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防止有人(不论他是什么人)任意动用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因此它是一种防止有人修改法律的权力;它是直接为政治社会树立的大目的服务的,即:在维护宪法的过程中维护它自己。”
这样描述的否决权是很合理的,而且可以说它是民主宪法中的一个如此重要的组成部分,以致,如果立法权可以被宪法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经常动用的话,则民主宪法就无法维系。正如你所知道的,要举出例子来证明这个如此确切的理由,是不难的。
但是,如果这个概念不是我们所批驳的那个否决权的概念,如果在这段话中没有一个字不与作者所说的这个权力的实际运用完全相反,则对这样一个完全不同的否决权的有利论断,就很不利于他想行使的否决权了。
“否决权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虽然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它是一项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一个人随心所欲地处处把自己的意志当作一项法律来执行,当然比按照一般的法律行事方便得多;这样一来,他本人也就等于是法律的制定者了。“防止有人(不论他是什么人)任意动用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不是他真正的意思;他真正的意思是“防止任何一个有保护法律之责的人起来反对践踏法律的人。”
“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怎么能不允许呢?谁能防止一个手握大权的人不修改法律呢?谁能要求他向人民报告他的行为呢?“它是一种防止有人修改法律的权力,”他这个话的真正意思是“防止人们反对修改法律。”
先生,你看他使用了多么巧妙的诡辩术;他这种手法,在我所批驳的这部作品中 注357 经常使用。事实上,掌握行政大权的人是从来不需要大张旗鼓地修改法律的,他也不需要人们以某种郑重其事的方式批准他对法律的修改;他只需连续不断地运用他的权力一点一点地使事情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就够了。这样做,是根本就不需要兴师动众搞大动作的。
好在那些眼光相当敏锐、头脑相当清楚的人是会觉察到这一过程的发展和它将产生的后果的。为了阻止这一过程的发展,我认为可采取以下两个办法中的一个:或者,在官员们第一次只是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上违犯法律的行为刚一出现时,就立即表示反对(这时候,官员们会把反对他们的人视为不安分和爱找碴儿寻衅滋事的人的),或者,在他们的这种行为愈来愈严重时,便明确提出批评,加以制止。我敢说,无论你们的官员多么横行,你们都可以这样制止他们,而不会受到责难。不过,如果要选择的话,最好是选第一个办法。因为,每当小议会的人要更改某种已成定规的做法时,他们都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目的的。在一时摸不透他们的目的情况下,你们最好是一见到他们使出某种或大或小的新招时,就索性一律加以制止。执政官在进入小议会时,通常是先迈右脚,如果某一次他先迈左脚,我认为,你们就应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有确切的证据表明,采纳那位作者的意见,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是赞成还是反对的结论,因为,只需把他阐述小议会的否决权的那段话,用来阐述公民提《意见书》的权利,就够了。你将发现他那段话用来说你们比说小议会更合适。你们可以说:“提《意见书》的权利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的作用是防止当权者任意曲解和违犯法律;它不允许任何人任意修改法律和提出新的法规。它是直接为政治社会树立的大目的服务的,即:在维护宪法的过程中维护它自己。”这不就是持不同意见者们该说的话吗?《乡间来信》的作者的那段话,难道不是为持不同意见者们说的吗?对于有些词儿,我们切不可只看字面而不深入了解它们的意思。小议会的所谓的否决权,实际上是一项积极的权力,甚至是谁也想象不出它是多么积极的权力:它使小议会成了国家和法律唯一绝对的主人。而提《意见书》的权利,严格说来其本身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它唯一能起的作用,只不过是防止行政权的使用违背法律。
现在让我们根据《乡间来信》的作者的原话来分析他想表述的真正意思;只需添加两三个字,就把你们当前的情况表述得很清楚了。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负有执行法律之责的机关有权按照它一时的心血来潮而随意行使法律的话,则该国的人民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它可以把它最横暴的意志当作法律来执行。”
我认为他这段话是按照真实的情况描述的,可是在以下这段话里,你将看到一个与之完全相反的荒诞的描述。
“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人民不按规则行使立法权,则在这个国家里就没有政府了。”话是讲得不错,不过,谁曾见过人民不按规则行使立法权呢?
这位作者在这样解说了一种与我们所说的否决权完全不同的否决权之后,心里感到十分不安,不知道应当把不是我们所说的那种否决权交给何人掌握。在这一点上,他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意见(对于他这个意见,我不想和他争论)。他说:“如果这种否决权可以毫无不妥地掌握在政府手里的话,那么,从事物的性质和效果来看,那就做对了。”接着,他举了几个例子;对于他举的例子,我不打算一个一个地加以评述,因为它们离我们太遥远,而且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毫无关系。
只有这个有关英国的例子近在我们眼前。他举这个例子来作为平衡各部分权力的典范,是有道理的,是值得花一些时间探讨的。在这里,我只是根据他的原话把小国和大国的情况做一个比较。
“尽管国王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但英国人民也不怕给国王以否决权。不过,虽然国王长时间没有立法机构的支持便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但如果他过于频繁地让立法机构为他立法,那对他也是很不利的。因此,这种否决权事实上只不过是防止立法机构贸然立法的手段,何况英国的君主在宪法保证他享有广泛权力的情况下,是乐于保护宪法的。” 注358
按照他这个说法,你也许会以为英国国王的权力比日内瓦的小议会的权力还大,以为英国国王的否决权与你们官员所篡夺的否决权是一样的,以为你们的政府也像英国的政府那样没有立法机构的支持便什么事情也不能做,以为这两者都同样乐于保护宪法。如果《乡间来信》的作者不想表达这几层意思,他为什么要说这段话呢?这个例子与他的主题有什么关系呢?
从各方面看,情况都恰恰相反。英国的国王虽按照法律拥有巨大的保护法律的权力,但他无权违犯法律。如果他不按法律行事,谁也不会服从他。每个人都怕掉脑袋;大臣们如果惹怒了国会的话,也会掉脑袋的,人们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追究的。在法律的保护下,每一个英国人都可以抵制国王的权威;最卑微的人稍微受到了一点儿冒犯,也可以要求并获得最适当的补偿。国王即使在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中犯了法,他的违法行为马上就会被揭露;他既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权力为他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
可是在你们国家,小议会的权力在各方面都是绝对的。它既是大臣又是君主,既是起诉人又是法官,既下命令又执行命令;它可以任意传讯人、逮捕人、关押人、审判人和惩办人;它手握大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手下的人都是谁也不敢得罪的;它不向任何人汇报它自己的工作,也不向任何人汇报它的属员的工作;它不怕立法者,他让立法者讲话,立法者才能讲话;在立法者面前,它从来是不低头认错的。对于它所做的一切不公正的事情,它是有权不纠正的。遭受它迫害的人,只要能人身不受伤害就万幸了,而绝对不能指望得到满意的解决和赔偿。
现在让我们根据最近发生的事情来观察其间的差别。在伦敦出版了一本大肆讽刺大臣、政府和国王本人的书。 注359 印制这本书的人全都被逮捕,但法律是不允许逮捕印制这本书的人的,于是公众议论纷纷,政府只好将他们释放了;但事情并未到此就结束。工人们起诉控告大臣,并得到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我们可以把这件事情与日内瓦的书商巴尔丹先生的案子做一个比较(如何比较,我在后面即将谈到)。再举一个例子。日内瓦城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在毫无证据而只凭一些没有根据的怀疑,就把一个公民非法抓进监狱,并搜查了他的家;他们像对待坏人那样百般羞辱他,而最后查明他是清白无辜的,才把他释放了。他到处诉说他的冤屈;他们由他去说他的;事情到此就结束了。
现在假定我在伦敦因一时不慎得罪了朝廷,朝廷在毫无法律根据和毫无理由的情况下,以我的一本书为借口,下令将书烧毁并逮捕我,这时候我可以以遭到非法判刑为由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证明我无罪。我很可能获得极为满意的补偿,而官员们便很可能受到惩罚,说不定还会被革职。
现在让我们把威尔克斯先生 注360 请到日内瓦,让他把他在伦敦毫无忌惮地批评政府、朝廷和国王的那些话的四分之一说出来批评小议会,并印出来向公众发表,我虽不敢断定他们一定会处死他(我估计他们是一定会置他于死地的),但我敢说他们肯定会立刻把他抓进监狱并加以严厉惩罚的。 注361
人们也许会说威尔克斯先生是他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成员;我,我不也是我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成员吗? 注362 《乡间来信》的作者认为人们不应当把公民的资格看得那么了不起;他说:“审讯的规则对任何人都是而且应当是平等的,因为这些规则不是以城市居民的权利为依据而制定的,它们是以人类的权利为依据而制定的。” 注363
可是,对你们来说 ,事情却不是这样的, 注364 在他那句说得非常好听的话中暗藏着一个很巧妙的诡辩。你们国家的官员经常用它来对付公民,而不对付外国人,而事实上,他们的职责是:在办理涉及公民的案件中,应当十分小心地运用法律,才能使被告不至于被错判。然而,事实证明错判的事例真是多得不胜枚举。可是,对外国人错判的事例,自从共和国成立以来也许一个也没有;反之,在你们的历史中,对公民错判甚至重判的事例,谁知道有多少呢?是的,对公民们的人身安全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可以毫无困难地扩大到所有的被告的,因为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拯救罪人,而是保护无辜。为了这一点,在《调停法》第三十条中没有说哪些人是例外,也没有任何一句话只适用于日内瓦人而不适用于其他人。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把两个国家中的否决权做一对比,看它们有哪些差异。
英国国王的否决权在两件事情上行使:可以召开和解散议会,可以否决议会向他提出的法律,但从来不阻碍立法权威对国王可能有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审议。
此外,国王的否决权还受到相当大的制约。首先,按照《三年法》 注365 ,国王在一定时间之后必须召开新的国会;其次,由于他自己的需要,他几乎是经常要召开国会的; 注366 最后,还受到众议院的否决权的制约,众议院的否决权的效力,并不比国王的否决权的效力小。
国王的否决权还受到这样两项制约:一是两院中的每一个院在为了提出和审议法律与政府的各项事务而举行会议时,便有权对国王的否决权加以制约;二是两院还可以联合或分别在了解公众疾苦和官员违法行为的众议院中,或者在作为审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国事犯的最高法庭的贵族院中,行使一部分行政权力以对国王的否决权加以制约。
先生,英国国王的否决权就是这个样子。如果你们的官员想行使这样一种否决权的话,我劝你们不要反对他们。不过,在你们当前的情况下,我看不出你们的官员有什么必要要行使立法权;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没有什么事情使他们不行使立法权就不能行动,因为,对高居法律之上的人来说,是根本不需要制定什么新的法律的,何况一个凭财政收入就可以运作的政府,眼下既不因战争而需要征收新的捐税,而且已经把政府首脑的大权都集中在他们推举的那几个头头手里,所以政府首脑的选举几乎可以被看作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了。
我也看不出立法者 注367 在哪一点上能控制他们,因为,即使立法者看起来很显赫,也只是显赫一会儿,也只是在他们向他的那个问题上发表意见。
是的,英国的国王有宣战权和缔结和约权,但这个权力也只是表面的,而非实际的,至少在宣战权上是如此;正如我在前面 注368 和《社会契约论》中 注369 已经讲到的,这不是你们应当插手的事情;如果要享受自由的话,最好是放弃这两个名义上的权力。是的,英国的国王可以随心所欲地给予或剥夺议员的席位和收买个别的议员为他效力;这些做法,小议会当然也可以采用,不过它不需要采用这些做法,因为它可以花更小的代价就能束缚你们的手脚。贿赂公行是滥用自由的结果,也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一个证明。但小议会用不着去贿赂它已经控制在手中的人。至于职务,且不说小议会议员或二百人议会议员的职务,就连更重要的职务,也是由它安排的,用它自己的人去担任的,这样做,对它更有利,因为,对自己亲手做的事情,总是比别人做的事情更放心。在英国的史书中,皇家政府的官员在国王违犯法律的时候便奋起抵制的事例是很多的,而在你们的国家里,你可曾看见过政府的官员抵制小议会的事例?甚至在最丑恶的事情中,他们曾对小议会说过半句反对的话吗?在日内瓦,谁被共和国雇用,谁就不再是公民了,他就只不过是那二十五个人 注370 的仆从和走卒。那二十五个人一下命令,他就会去践踏祖国和法律。英国的法律不仅没有赋予国王任何一种做坏事的权力,反而赋予他一个很大的做好事的权力。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小议会是不会把它的权力用去做好事的。
英国国王因自己的利益有了保障,所以乐于保护英国现在的宪法,不想对它进行修改,而你们的官员则相反,他们只保留了你们宪法的形式,而完全改变了你们宪法的基本内容,从而把宪法作为他们篡夺权利的工具。他们今天正在采取最后一个最严厉的措施;这个措施一奏效,他们将比英国的国王更乐于保存你们现在的宪法。当然,他们保存宪法的动机,是与英国国王的动机完全不同的。我认为,英国的政治状况与你们国家的政治状况之间的差异,就是如此;我请你判断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享有自由。
《乡间来信》的作者在向你们举了英国的例子之后,又向你们大谈古罗马的例子。他带着鄙夷的口气说古罗马的保民官办事毫无章法,而且爱发表煽动性言论,因此他对他们大加谴责。他对在这个混乱不堪的政府管辖之下的古罗马人的悲惨命运深表同情。然而,真实的情况是:没有你们那一套官僚制度统治的罗马城却享受了五百年的光荣与繁荣,成了世界的首都。诚然,这个城市最后还是覆亡了。世上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的日子;它覆亡的原因,是由于罗马的大人物——执政官和将军们采取蚕食政策,一步一步地篡夺了保民官的权力。它之所以覆亡,是由于保民官的权力过大的缘故,然而他们的权力正是由于政府的良好用心而赋予的。从这一点看,我们可以说罗马是被它的保民官摧毁的。 注371
我不能原谅罗马人的过失。对于他们的过失,我在《社会契约论》中已经说过了;我要责备他们篡取了他们只应加以保护的行政权。 注372 我指出了保民官制应按照什么原则建立;我还指出了他们的权力的界限以及这一切应如何进行。这些法则,罗马人本来是能够很好地遵循的,但他们没有。你从保民官所犯的那些过失就可以看出,如果对他们好好地加以引导,他们岂不是可以大有作为吗?我不大明白《乡间来信》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为了批驳他,我就用他所举的例子来说明我的看法。
其实,我们用不着到远古的年代去寻找其本身是那么伟大而且也难以仿效的例子;你们切莫因为别人说为人处世要自尊,便束缚自己而不敢行动。不论同什么人相比,你们都太渺小了。因此,你们要事事从你们自己出发,就你们现在的处境来说,你们万不可盲目行事。古代的人已不再是我们现代人的模特儿;现代人在各方面都与古代的人大不相同;尤其是你们日内瓦人,千万要站稳你们的立场,切不可去追求他向你们描述的那些高大的目标,因为那些高大的目标是他用来掩盖他为你们挖掘的陷阱之用的。你们既不是罗马人,也不是斯巴达人,更不是雅典人。把这些与你们毫不沾边的响亮的名称扔到一边去吧。你们是商人、工匠和有产者;你们成天忙碌奔波的,是你们个人的利益、工作和生计;对你们来说,甚至自由也只不过是为了没有阻碍地取得这些利益并平平安安地拥有这些利益的手段。
从当前的情况看,你们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做法。你们既然不像古人那样悠闲,就不可像他们那样没完没了地眼睛老盯着政府;不过,为了使你们不需要那样监视政府,政府的建制就应当以便于你们观察它的活动和发现它的弊端为前提。对你们来说,每一件为公众的利益而做的事,都必须做起来很方便,因为你们做这些事情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不是自己主动想做的。但是,如果你们想完全摆脱这些事情,那就等于是不想要自由。正如那位爱行善事的哲学家 注373 所说的:“不愿忍受劳动之苦的人,必然是干活偷懒的人,二者必居其一。”
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成天浮躁不安、懒懒散散,没有什么事情可做的话,他们是喜欢多管国家的事情的;我认为对于这样的人民,是需要加以约束的。不过,我倒要问一句:日内瓦的有产者们是这种人吗?他们不但不是,而且处处与这种人相反。你们国家的公民成天忙于他们的家务事,而对其他事情一点也不关心,只是在他们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才开始过问公众的利益。他们很少想到要对首领们的行为了解得一清二楚,等到首领们为他们打造的枷锁套在他们身上时,他们才感觉到这枷锁的滋味。他们大大咧咧,对一切事情都满不在意;他们一再受人愚弄,而且总把心思用去做别的事情,甚至在最重大的关键问题上也受人欺骗;他们始终想不出什么良好的办法来防止这些弊端。由于过分小心谨慎,他们总是左顾右盼,拿不定主意,及至最后决定采取行动时,已事过境迁,为时晚矣。如果不是由于官员们操之过急的行为引起他们的注意,如果不是由于官员忙于篡夺最高权威,因而使他们意识到危险已经来临,他们那样颟顸行事,也许早已经使他们毁灭一百次了。
仔细阅读一下你们政府的历史,你不仅一方面将发现小议会因过分急于完成他们的图谋,反而由于操之过急而功败垂成;另一方面你还将发现日内瓦的有产者们却依然按老规矩办事,听任小议会我行我素,而不加以反对。
1570年,国家不仅债台高筑,而且还遭遇了几次大灾害。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经常召开全体人民大会,便有人提议授权小议会在必要的时候可自己设法筹款;这个提议被通过。从此以后,小议会就一直把厘定税收的权力抓在自己的手中,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谁也没有提过半点反对的意见。
1714年,出于某些秘密的动机, 注374 小议会既不征求大议会的意见,又违背法律的规定,就擅自开工构筑一项庞大而可笑的城防工事。为了实施这项美好的计划,他们连续加征了十年的税,而从来没有人问过这项计划的好处在哪里。虽然有少数几个人表示不满,但小议会根本就不屑于理睬他们,而他们也就什么话也不说了。
1725年,增加税收的年限届满;小议会提出要延长。对有产者们来说,这正是他们重新行使遭到如此长时间搁置的权利的大好时机,虽然已为时过晚。然而,由于马赛瘟疫流行和王家银行已停止交易,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财产是否会受到损失,而忘记了自己的自由是否会受到侵犯。可是小议会没有忘记它的计划,在二百人议会上通过了延长增税年限的方案,连招呼都不给大议会打一个。
在第二次增加税收的年限到期的时候,公民们觉醒了。在沉睡一百六十年之后,他们终于要求行使他们的权利。这时候,小议会采取的对策不是暂时答应或缓和公民们的要求,而是策划一个大阴谋。 注375 他们的阴谋被揭露。有产者们拿起武器奋力反抗。由于这一可怕的阴谋没有得逞,小议会一下子就失去他们篡夺了一百年之久的果实。
表面上事情好像已经平息,但时隔不久,不甘失败的官员又策划了另外一个阴谋。他们再次借用武力,让相邻的几个国家进行干预,于是在他们和那几个邻国之间签订了互相承认的权利。
1650年,下级议会 注376 采用了一种新的计票方法;这个方法虽然比过去的方法好,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大议会依然采用原来的计票方法。旧的计票方法有许多流弊,在行使了五十多年之后,公民们才开始指出它有违法律的精神,因此要求在大议会中也采用类似下级议会的那种方法。当他们最后决心提出采用新的计票方法时,令人不可置信的是,小议会居然用它自己已经破坏了半个世纪之久的法律来反对大议会。
1707年一位公民被秘密非法审讯,被判处监禁,最后被枪杀在狱中。另外一位公民仅仅是由于有人伪造了一份证据便被绞死。还有一位公民被发现横死街头。这一切都无声无息地过去了,直到1734年才有人谈起这几件事情,才有人向官员们打听三十年前已遭到枪杀的那位公民的消息。
1736年设立了没有执政官参加的刑事法庭,当时正值全国混乱时期,公民们成天忙忙碌碌,没有时间考虑其他事情。1758年,官员们故伎重演;受他们迫害的那个人想诉说委屈,他们不许他讲话,而其他人也跟着一句话也不说。1762年,他们又来这一套; 注377 第二年公民们终于起来表示反对了,但小议会却回答说:“你们开口得太晚了;这种做法已成定例。”
1762年6月,有一位公民 注378 因遭到小议会的忌恨,小议会就以这位公民的著作为由头来谴责他,并公然违背法律下令逮捕他。他的亲友们感到震惊,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告知逮捕令的内容。他的亲友们的申请被拒绝; 注379 对此,人人保持沉默,谁都没有说过一句话。等了一年之后,这位受到屈辱的公民眼见没有一个人提出抗议,便放弃了他的市民权。 注380 这时候公民们终于睁开了他们的眼睛,纷纷起来反对破坏法律的行为,但为时太晚了。
有一件虽然是小事,但由于其情况特殊,还是值得一提的。这件事情是:书商巴尔丹托他的同行代购了二十本刚出版的新书。在他订购的书还未寄到以前,这本书被禁止发售了。这位书商去向官员们讲述这件事情,请官员们告诉他该怎么办。官员们告诉他说:在书寄到时就立即通知他们。于是,在书寄到时,他便去告诉官员。官员们把书扣留了;他等待着官员把书发还给他,或者付给他书款。官员们既没有把书发还给他,也没有给他书款。他再次要求把书发还给他;官员们依然把书扣留。他正式书面提出要求:要么把书退回原地,要么把书发还给他,要么付给他书款。官员们对这三个办法都表示拒绝,巴尔丹先生从此就失去了他那二十本书,而保留那些书的人,正是那些负责惩治盗窃犯的官员。
请你分析一下这件事情发生的环境。我不相信你在任何一个其他国家的议会、元老院、政府或法院中能找到一个类似的例子。如果想在毫无理由、借口和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他人财产的话,那就再也没有什么办法比他们这种做法更是公开的掠夺了。然而事情平平静静地过去了,谁也没有说话,谁也没有就这件事情发出怨言。至今还没有被揭露的这类事例,还有多少呢?
前面这件事情的本身并不重要;现在再举一个情况大不相同的例子。先生,请注意看这件事情:我谈完这件事情以后,就不再谈其他类似的事情了。
1763年11月20日,大议会开会选举警察总监与财务总监。公民们发现,他们手中所持的那份印发的选举条例与国务秘书向他们宣读的条例原件大不相同。对财务总监的选举,应当按前一个条例与执政官的选举同时进行;按后一个条例,对财务总监的选举应与警察总监的选举同时进行。公民们还发现,按照条例的规定,财务总监的选举是每三年一次,而不是按惯例每六年一次,而且在三年结束时还须对现任财务总监进行一次确任表决。
小议会手中的条例原件与印发的条例之间的差别,从前一直没有被人注意,现在被人发现了,而且发现还有其他的差别,因此引起了人们的不安。尽管公民们从过去的经验中知道他们的《意见书》是没有用的,但他们还是对这件事情提出了他们的意见。他们问:条例的原件是存放在法院的档案室还是存放在小议会任意指定的某个机关;他们还问在什么地方可以把原件与印发件加以比较。
先生,你想必还记得1738年的《调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的法律应尽早 注381 把所有的法律和条例汇总编成一部《法律汇编》印发给公众。可是这部《汇编》却搁置了二十六年之后才印发;在此期间公民们却谁也没有吭声。 注382
先生,你想必还记得,在1745年印发的一份备忘录中,一位被二百人议会除名的议员对1713年印制的那部法律的初版本和1735年的再版本的忠实性提出怀疑;这两个年份印制的本子都有问题。他把这两个印刷本同该法律的原本详细核对了一下,发现印刷本中有许多错误;他对他发现的错误做了一个记录。他说,1556年的法律中的许多原话,在那两个印刷本中都被删去了。对于这一严厉的指摘,小议会没有作任何回应,而公民们也保持沉默,什么话也没有说。
当然,小议会十分威严,对一个被除名的议员的指责可以不回答。然而,正是由于它的威严和荣誉受到了影响和那两个印刷本的忠实性受到怀疑,它才应当对那两个印刷本加以检查和做出必要的改正,而提出这些问题的人也有权获得回答。
这一切都没有发生。小议会说他们是按照过去的成例做那些改动的;大议会既然当初没有提出异议,今天就无权表示反对了。
对于小议会手中的原件与印刷本之间之所以有差别的原因,他们说是由于原件是由几部法律与后来的改动合编而成的,对此,大议会什么话也没说,这就等于是表示同意了,而印刷本则完全是按照大议会上通过的文本印刷的。
至于对财务总监的确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小议会依然用过去的成例来辩解,然而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是另选一个新的财务总监的。公民们没有发现小议会用过去违法的做法来肯定今天违法的做法更是一项错上加错的违法行为。公民们的反对意见没有一个不遭到小议会的驳斥,而且还批评他们为什么不早提出来呢。
至于要求看法律原件的问题,他们干脆拒绝, 注383 不是说“这不符合规定,”就是说公民和有产者们只能看印发的法律条文,尽管小议会采用的是另外一个文本,而且还要求大议会也遵照实行。 注384
那些制定法律的人因在该法律的副本中发现异文,因而怀疑有人篡改了法律,要求查阅原件:他们这样做,竟被认为是不合规定!同一部法律竟然有两个不同的文本,一个给公民,一个给政府,这反倒认为是合乎规定!这样的咄咄怪事,你可曾听说过?然而,对于这些事过多年之后才发现的事情,对于这些令人气愤的拒绝态度,公民们在多次合法的要求被拒绝之后,都依然保持沉默,静静等待,始终是那样无可奈何的样子。
先生,以上所述都是发生在你们城中的怪事;对于这些怪事,你比我更清楚。此类怪事我还可以举出一百件,这还不包括那些我不知道的。这里所讲的这些事情已足够使人们很清楚地看出日内瓦的有产者们究竟是不是那种爱惹是生非和制造事端的人?同时还可以看出他们可曾十分警觉地起来保卫他们法律明文规定但遭到公开侵犯的权利?
《乡间来信》的作者说:“一个心性十分活跃和冲动而且非常关心自己政治权利的民族是很有必要授予他们的政府以否决权的。” 注385 根据他对否决权所作的解释,我们原则上是同意他这个说法的。不过,他这句话是否可以用来指你们呢?难道他忘记了他在另外一个地方说你们比其他国家的人民都更冷静吗? 注386 他怎么能说日内瓦人非常关心自己的政治权利呢?因为他明明知道日内瓦人是直到后来很久才开始关心自己的政治权利嘛,而且是迫不得已的嘛,只是在危机已经来临,迫使他们不得不过问的时候才开始关心的嘛,事实上,只要不那么粗暴地侵犯有产者们的权利,小议会是可以想办法使他们永远也不关心他们的政治权利的。
现在让我们把双方加以对比,看哪一方的心性活跃更令人担忧,看否决权应当掌握在哪一方的手里,才能缓和这一心性活跃的后果。
我发现一方的人数不太多;他们的性格十分平和,都是一些终身勤劳的人,一心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衷心服从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他们成天忙于自己的生意或活计。在权利上,他们是平等的,从不以财产的多少来决定地位的高低。在他们之间,既没有首领,也没有党羽。由于他们的商贸活动、社会地位和宁静的生活都有赖于官员们的维持,所以他们必须多方讨好官员,谁都怕得罪官员。如果他们想插手公家事务的话,那对他们是有害而无益的。一方面由于有许多家务事要做,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为人处世十分谨慎,所以他们深深知道,在他们这样一个小国家里老百姓的一举一动时时都是在小议会的监视之下的,如果冒犯了小议会,那是十分危险的,所以他们都甘愿牺牲一切,以保平安:只有平安无事,他们才能过好日子。因此,每一个人都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宁肯依靠官员们的保护而不要我行我素的自由: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不得不百般顺着官员们的旨意行事。
至于另一方,我发现在一个城小事少的小城市里,既独立行事而又终身任职的官员们十分悠闲。他们集中精力做的最主要的事情自然是不断强化他们的统治。贪婪之心总是愈贪愈想贪的,同样,野心也总是得寸进尺,愈来愈大的。一个人的权力愈扩张,就愈是想总揽一切大权,继续不断地用令人难以觉察的办法拉大他与他的同胞的距离。他把他的同胞看作下属,甚至把他们看作他的臣民。他手中掌握一切权力,他手握大权,可以动用政府的力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甚至不受法律的约束。他把政府的力量和法律变成他手中的一种进攻的武器和防卫的武器,使他成为一个既令人害怕又令人尊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他想整谁就整谁;他甚至可以以法律的名义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他表面上是在维护宪法,而实际上是在破坏宪法;谁敢挺身而出,保护宪法,他就把谁当作叛逆严加惩办。日内瓦的官员们就是这样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的,谁也无权加以阻止,甚至连问都不能问。他们想办事就办事,想拖延就拖延,想搁置不办就搁置不办;谁反抗他们,他们就威吓谁和惩办谁。对于他们干的这些事情,他们有时候也找个借口,但那完全是为了敷洐了事而不是真的需要作一番解释。他们想把他们的权力扩张到多么大就扩张到多么大;他们想用什么办法做他们想做的事,就用什么办法做他们想做的事。日内瓦的小议会与日内瓦的有产者们相对比的状况就是如此。请问:在这两方当中,哪一方该拥有阻止另一方任意行事的否决权?《乡间来信》的作者认为是小议会。
许多国家中的内乱都是由一群粗鲁愚昧的下层人民开始的。他们首先是因为不堪忍受欺压而起来闹事的,然后由某些有本事的野心家暗中鼓动,使内乱愈演愈烈的。不过,我们能说日内瓦的有产者们也是这种乘机作乱的人吗?我们能说为了维护法律而与强权作斗争的这一部分人也属于前面所讲的那种粗鲁愚昧的人吗?无论在任何时候,这一部分人都属于富人和穷人之间、国家的首领与群众之间的中间等级。这个等级的人,在财产、社会地位与知识方面都差不多是相等的;他们的境况既不好到使他们有某些奢望,也不差到使他们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他们最大的向往与共同的利益是法律得到遵守,官员们公正廉明,宪法得到维护和国家保持安宁。这个等级中的人,谁也不在某一方面享有优于别人的好处,谁也不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拿别人的利益作牺牲。他们是共和国中最安分的人;只有这一部分人的一言一行除了为大家的利益着想以外,便无其他目的。你看:当他们共同行动时,他们总是那样地有礼有节和稳重,始终保持着一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严肃表情。你再看另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与他们恰恰相反。在这一部分人中,有些人家资巨万,而有些人则是人民当中最赤贫的人。生活在这两个极端的人,一个生来就是买者,另一个生来就是卖者,哪里谈得上热爱正义和法律呢?使国家每况愈下的,就是他们。富人把法律放在自己的钱袋里,而穷人则喜欢面包更甚于喜欢自由。只需把这两部分人加以比较,你就可以看出第一个侵犯法律的是哪一部分人了。再查一下你们的历史,所有的一切阴谋,不都是你们的官员们搞的吗?当公民们遭到官员们的阴谋迫害时,他们可曾得到过政府的保护?
在谈到公民们所要求的权利将产生什么后果时,《乡间来信》的作者说:首先遭受阴谋、暴乱和野心家危害的,是这个国家。他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拿人开玩笑。小议会手中的否决权的威力之大,是迄至今日从来没有见过的;它将产生哪些恶果呢?如果它坚持行使否决权,而有产者们也坚持行使他们的权利,这两不相让的结果,必将形成可怕的局面。如果我们用从两百年的繁荣史中得出的结论来反驳他,他将怎样回答呢?你可以替他这样回答:那时候的政府是时代的产物,有许多理由使它得以存在,其权威久已得到公认,而且政绩斐然,从来没有行使过小议会所行使的这种否决权:这样的政府岂不比独断专行的政府好吗?在这个独断专行的政府治理下,我们从来没有过过幸福的生活,也不知道它与我们的幸福生活有什么关系,从各方面看,我们今天的生活已经到了苦不堪言的地步:这一切,难道不是事实吗?
详细列举对方的弊病,而不列举自己一方的弊病,这是狡诈的诡辩家常用的伎俩,每一个头脑清醒的人都应当对之多加防备。两方的弊病都应当一一说清楚,因为双方都难免有过错;不过,这并不是说双方造成的后果是相等的。任何一种弊病都是一件坏事,而且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因为要革除弊病,就把本身是好的东西也一起丢掉了。不过,一加比较 ,你就会发现,一方的弊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是很可怕的,而且其影响所及,是没有尽头的;而另一方的弊病虽然是很大的,令人憎恶的,但历时是很短暂的,而且发生之后,也是有办法纠正的。因为,再说一次,只有遵守法律即公意,才有自由;公意是不会损害大家的,而个别意志是有害于其自身的。虽说滥用自由与滥用权力是同样自然的事情,但这两者之间有这样一个区别:滥用自由,只有害于滥用自由的人;他自己的过错将惩罚他自己,迫使他想办法纠正,因此,不会形成危机,不会成为常态。反之,滥用权力,受害的不是拥有权力的强者,而是弱者;而且,由于其自然的倾向,权力的滥用是没有边界、没有节制的,只有在受害的人被毁灭之后,才能停止。因此,我认为,政府的工作可以交给少数人掌管,而对政府的监督,则应由广大的人民来进行。虽说双方的弊病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宁可让人民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遭受痛苦,也不可让他们受他人的压迫而坠入深渊。
人民大众最关心的第一件事情是公平,都希望各种条件对大家都是平等的;“公平”二字的含义就是这种平等。 注387 公民们希望事事有法可依,所有的法律都得到遵守。在人民当中,每一个人都知道,如果有人是例外,可以不遵守法律,那对每一个人都是不利的。因此大家都害怕这种例外之人;对例外之人感到害怕的,都是热爱法律的老百姓。官员们与老百姓大不相同;他们的地位优越,事事都居高临下,占居首位。 注388 他们之所以大谈法律,其目的,不是为了服从法律,而是为了任意摆弄法律。他们之所以需要法律,是为了以法律的名义使人们对处在他们那种地位的人产生恐惧心理。他们这样做,真是得心应手,一举数得。他们利用他们已有的权力去篡夺他们还没有的权力。他们经常以法律的名义(实际上是非法地)宣布:谁敢以法律为武器来反抗他们,谁就是煽动者和叛逆,就该被处死。至于他们自己,他们是可以想办什么事情就办什么事情,而不会受惩处的,即使最不顺利,顶多也只不过是没有把事情办成功而已。如果需要支持,他们到处都可以找到人支持:强者的联盟是一种天然的联盟;弱者的弱点是不能够像他们那样联合在一起。人民的命运是:无论在内部或外部,都要以自己的死对头作自己的法官。如果人民能找到公正廉明的法官,那就太幸运了!因为这样的法官不仅不按法官们习以为常的做法行事,反而按深深刻画在人心中的原则,像维护自己的利益那样维护人民的利益。你们曾一度获得了这种幸运,而且完全是出乎意料之外获得的。当你们接受调停的时候,他们以为你们是被打垮了,但你们当时有贤明而坚定的保护者,有公平正直的调停者为你们主持公道。正义和真理取得了胜利;但愿你们能再次如此幸运!这样,你们将享受到一种令那些压迫你们的人感到惊讶的幸福。
《乡间来信》的作者在向你们数落了一个与你们的宪法同样古老但从未产生过任何弊病的权利 注389 的种种想象的坏处以后,就开始一个劲儿地淡化甚至否认他们所篡夺的并在今天已经使人觉察到的新权力 注390 的种种恶果。尽管他不得不承认政府能滥用否决权,以致把它变成难以容忍的暴虐手段,但他却认为人们担心的事情并未发生,并把今天发生在你们眼前的一切说成是有可能发生但并未真的发生过的事情。他公然敢说:“谁也没有说过政府不公正,手段不平和。”请注意,他这个话,是在给公民们抱怨政府行事不公和粗暴的《意见书》的答复中说的。这位作者真不愧是刀笔老手,其辩才不亚于伯里克利斯 注391 。伯里克利斯在和修昔底德 注392 搏斗时,明明被修昔底德打得仰面朝天,竟公然向观众说是他把修昔底德打翻在地。
他们在毫无任何借口的情况下掠夺别人的财产,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把无辜的人关进监狱,不经过审讯就判处一个公民,而对另外一个公民又进行非法审讯,对诲淫诲盗的书大加保护,而对宣扬美德的书却下令焚烧并迫害书的作者,向公民们隐瞒法律的原件,拒不满足公民们最合理的要求并行使最专制暴虐的手段,摧毁他们本该维护的自由,压迫他们本该像父兄那样呵护的乡亲:这些先生们有如此之多的暴行,反而自吹自擂地说他们为人十分公正,施政非常温和,甚至公然说,在这些事情上,全体人民无一个不赞同他们的意见。我非常怀疑他们所说的“意见”是你们大家的意见;我至少可以肯定这不是持不同意见者们的意见。
但愿我不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持论不公。在各种倾向中,我时时注意防止的,就是这种倾向;我希望我已经尽力抵制了这种倾向。你们的官员在处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的时候是公正的,甚至可以说他们是一贯如此。他们的薪俸也不多;他们天天办案,从不懈怠。就个人来说 ,他们每个人都是正直无私的。我也知道,在这个如此专横的小议会中也存在着一种廉明正直的气氛。在向你阐述否决权的后果的过程中,我讲得比较少的是他们成为当权者以后应当做些什么,而讲得比较多的是,他们为了掌权,还在继续不断地做些什么。只要他们认识到他们要行事公正,才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从今以后就会公正行事的。但如今不幸的是,谁敢谈法律和要求自由,谁就会遭殃!在迫害不幸的人们方面,他们认为什么手段都可以使用,什么手段都是合法的。在统治欲面前,公正和道德,甚至物质利益,都不值一提。原本公正的人一旦成了主人,就会不择手段地采用不公正的办法来保持他的地位。
暴君们常用的办法不是直接侵犯公众的利益,因为这样做,将导致人们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往往采取各个击破的办法打击那些保卫自己利益的人,并吓唬那些试图仿效他们的人。暴君们告诉大家说:公众的利益不是你们个人的利益;他们的话也果然使大家都相信了。奴隶制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戴上了枷锁,还有什么大家的自由可言呢?谁敢说话,谁就会立刻被打翻在地;在这种情况下,谁又会去步他的后尘呢?如果每一个人都三缄其口,谁又替大家说话呢?这样下去,政府就可以放手惩治那些一心为公众鸣不平的人,而特意对其余的人表现得很公正,最后的结局是:它对所有的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地任意处置。由此可见,它口中的公正,只不过是一种为了不无偿地失去它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已。
因此,从某个意义上来说,小议会是公正的,而且,由于他们的利益攸关,他们也应当公正行事;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由于他们处处以主权者自居,从而做了许多不公正的事,因此可以说他们是不公正的。你将发现,有千百个事例说明:一旦遭到官员们的憎恨,单靠法律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当他们运用手中的否决权,从而变成唯一绝对的主人之后,他们就可以毫无约束地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就可以毫无阻碍地为所欲为;这样下去,其后果将如何呢?在一个小小的国家里,想躲在人群堆里,是躲不过去的;谁不怕某个天天见面的同胞有朝一日当了大官?在大国里,老百姓离君主和首领是那样远,是不会被君主和首领们瞧见的。老百姓正因为渺小,反倒得救了,只要交纳钱粮,就可平安无事了。可是你们却无处不感到身戴枷锁。你们主人的亲朋好友和走狗甚至比你们的主人还更仗势欺人。你们既不敢维护你们的权利,也不敢要求得到什么好处,而且还生怕得罪了什么人。暴政无处不在,你们即使躲在一个叽里旮旯儿的角落里,也是躲不了的。你们要么当它的仆从,否则就必然会成为它的牺牲品。你们既受到政治奴役,同时又受到经济奴役,甚至连自由自在地呼吸空气也成问题。先生,小议会一旦按照他们的方式运用手中的否决权,你们的处境就必然如此。我相信他们也许不会这样滥用否决权;但是,如果他们真的想滥用的话,他们是一定会能滥用的。现在,可以肯定无疑的是,他们即使做了不公正的事,也是不会受到惩罚的,及至你们感到灾难临头时,那已经是到了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先生,我已经向你陈述了你们的宪法在我现在看来是什么样子。从我的陈述中得出的结论是:这部宪法从总体上看是好的,是很完善的;它既规定了人们的自由的界限,同时也使人们的自由具有它应有的可靠性。因为一方面政府对立法者想改动法律有否决权,另一方面人民对小议会想篡夺权力也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对所有的人都有权威;国家的头号人物对法律的服从,并不少于国家中的最卑微的人。谁也不能违犯法律。没有任何个人的利益可以改变法律;宪法永远是不可动摇的。
反之,如果法律的执行者变成了法律唯一的仲裁人,执行或不执行法律全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如果作为法律和自由唯一的保证的提《意见书》的权利成为徒有虚名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产生任何效果,那么,我认为,你们所受的奴役,在世上就再也没有谁是像你们这样严重的了;你们的自由就会成为一种一文不值的骗人的诱饵;让正直的人们享受这种自由,等于是在糟踏人。既然小议会的意志是唯一的法律,再召集立法者来开会,还有什么意义呢?官员们早就是你们的法官了,而且从这次选举中获得的权力,实际上是他们早已行使的权力,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以隆重的仪式选举官员呢?你们乖乖地俯首称臣吧,而他们也别再玩这一套儿童游戏了:他们的那一套做法,已经成了一种无聊之举,只不过是再愚弄你们一次而已。
你们行将面临的这一最坏的境况,也有这样一个好处:让大家都知道只有改变现状,才能改善你们的处境。如果有眼光有见识的人认识到并决心采用这个办法的话,这个办法的效果一定是很巨大的。既然已经知道你们的处境已经坏到不能再坏的地步,你们就应当起来果断行动!不过,请记住:如果你们产生分歧,如果你们当中有些人决心采取行动,而另一些人却袖手旁观,你们就永远不会走出深渊。
先生,我的信写到这里就该结束了。在向你们阐述了你们当前的景况以后,我就不再向你们指出应当从哪条道路才能走出困境了。如果真有那么一条道路的话,那条道路就在你们眼前,而且你和你的同胞们比我看得更清楚。只要你们知道你们现在身在何处,知道此后应当走向何方,你们自会向那个地方走去的。
《乡间来信》的作者说:“如果人们发现政府有使用暴力的倾向,那就不要等到它的暴虐手段得到加强之后才去纠正它。” 注393 他还假定了一种他认为是虚幻的情况;他说:“幸而我们有一种可怕的但是是合法的方法;在极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像外科医生用他手中的刀切除坏疽那样使用这个办法。” 注394 他这个话,正是我想说的话;不论你们现在是不是处于他认为是虚幻的境况,他的话都适用。既然他已经指出了这个方法,我的主意就不再需要了,因为他已经代我提出了。在反对不公正之事方面,一切手段(只要它们是和平的)都可以使用,尤其是法律许可的手段,更可以使用。
当法律在某些情况下遭到破坏时,你们有提《意见书》的权利去加以纠正;而在这种权利本身遭到反对时,那就要运用《调停法》提供的保证来保护它。我并未把这一保证列为可以使《意见书》发生作用的方法之一;调停者们也没有把它看作是有效的方法。他们已明确表明他们不愿意使国家的独立受到丝毫影响,由此可见,他们已把钥匙交给政府手中了。 注395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意见书》被否决,就需要召开全体人民大会来解决;如果提《意见书》的权利本身遭到拒绝,那就要运用《调停法》提供的保证来解决了。一部机器必须具有一切应有的部件才能运转,如果机器停止不转动了,就应当叫工人来修理,使之再次开动起来。
这个办法将产生怎样的后果,我看得十分清楚。每一想及,我的爱国之心不禁为之战栗。因此,我再说一次,我什么话也不说,我敢说吗?你去和你的同胞们商量,在权衡利弊之后,再按大家的意见去做吧。对于冲动的青年人,对于傲慢的富人和贪图钱财的穷人,你们要多加小心,这些人是提不出什么好意见的。你们要去征求那些心地忠厚而不受利诱、没有野心的人的意见,去请教那些一生清白而可敬的老人,去听取那些对公共事务经验丰富的人的指导,去同那些没有奢望并一辈子甘当公民的人磋商,最后,去同那些一言一行都处处为祖国的福祉和法纪的维系考虑并以他们的美德赢得公众的尊敬和同胞的信任的人共商大计,决定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方针。
最重要的是:你们要团结一致,如果分裂的话,你们将无可挽回地遭到彻底的失败。在面临如此一个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怎么能起可耻的意气之争呢?花那么大的代价去闹无聊的情绪,值得吗?难道还要让你们的孩子们将来在枷锁的重压下哭泣着说:“这就是我们的先辈们意见不合给我们造成的结果”吗?总之,当前的问题,不是空谈,而是协同行动。如何选择对策,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所选的对策不好,你们也要大家共同执行;只要你们共同执行,它就会变成好对策。只要你们齐心协力去做,你们就会把一切该做的事情做得非常圆满。先生,以上就是我的忠告;我以提忠告开始写这几封信,也以提忠告结束这几封信。按照你们的嘱托,提了这些忠告之后,我便尽到了我对祖国最后的义务。现在,我要向居住在日内瓦的人道别了;从今以后,他们想伤害我,也伤害不了了,而我想为他们效劳,也无法效劳了。 注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