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嘲笑和戏弄都依据于错误的意见,并且表明嘲笑与戏弄者的不完善。
它们依据于错误的意见,因为人们想象那个被嘲笑的人自己是他的行为的第一因,而不是这些行为(和自然里存在的一切事物一样)是必然依赖上帝的。它们表现了嘲笑者的不完善,因为那被嘲笑的对象或者值得嘲笑,或者不值得嘲笑;如果它不值得嘲笑,嘲笑者就表现为一个性格很不好的人,因为他嘲笑一个不该嘲笑的东西;如果它值得嘲笑,这说明嘲笑者认识他所嘲笑的对象里的某种不完善;但是对于这种不完善他该用好言规劝,而不应该用嘲笑去纠正它。
§2 至于说到笑,它没有任何外在的对象,而只是关系到那个人自己,他在他自身内觉察到某种好东西;又因为它是欢乐的一种,因此凡是关于它要谈的都在前面关于欢乐的地方谈过了。但是,我这里说的是以一个激发笑的观念为原因、而不是由动物精神的运动所激起的笑。后者根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因为它和好、坏完全无关。
§3 关于妒忌、愤怒和不满,除了回忆我们关于憎恨所已经说过的以外,没有其他需要再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