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在我们讨论何以有时候明明看到一个东西好或坏,可是在我们心中找不到任何力量去做那好的,或拒绝那坏的东西;相反,有时候〔我们〕又觉得〔具有这种力量〕。
§2 这种情形很容易理解,如果我们注意到上面我们所说的意见的原因的话,这些意见,我们知道,本身又是各种被动的感情的原因。上面说过,这些意见或者产生于听闻,或者产生于经验。但是,因为凡是我们在我们以内感受的东西要比来自我们以外的东西对于我们具有更大的控制力,因此得出:理性固然可以消灭我们仅仅由听闻而来的意见 (1) ,因为它不是由我们以外来的东西;但是它并不能消灭我们由经验而来的意见。
§3 因为,凡是东西本身给予我们的力量,永远大于我们从另一个东西的后果所取得的力量,这个区别在讨论推理和清楚认识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那时曾举三数定律为例。因为我们从对于一个比例本身的认识,比从对于比例的定理的认识取得更大的力量。正因为如此,我们经常说:一个爱恋消灭于另一个更大的爱恋;这句话的意义我们绝不是指欲望,后者 2 是从推理产生的。
注 释
1 ch. appuhn提出,“不幸”似应读作“胜利”。
2 b稿作“并不是像爱恋那样,产生于真实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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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我们不论用意见或是用感情这个词,意义是一样的,因为很明显,如果说我们不可能用理性克服那些由经验在我们以内产生的意见,这是因为这些意见在我们以内不是别的,正是我们对某一个我们以为它好的东西的享有,或者说和它的直接联合;而理性尽管为我们指出什么东西好,但并不因此就使我们享有这个东西。但是一个为我们在我们身上享有的东西,不可能为另一个不在我们身上享有的东西所克服,相反地,是在我们之外为理性所指的那样一个东西所克服。要克服这样一个东西,需要某个更有力的东西;这样的东西是对于某一个东西的享有和直接联合,后者我们对它的认识和享有具有更大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胜利是必然的。或者,这胜利也可以来自一个比我们所享有的利益更大的、紧接着这个利益而来的不幸 1 的经验。只是这种不幸不是永远必然到来,这是凭经验大家都知道的事,因为……等等(参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