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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我们对别的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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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种知识只能借感觉得到——我们对自己的存在所有的知识是凭直觉得来的。至于上帝的存在,则是理性明白昭示我们的。这是以前所说过的。

至于我们对任何别的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识,则只是由感觉得来的。因为实在的存在和一个人记忆中所有的任何观念,既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只有上帝的存在和特殊的人的存在才有必然的联系(其他任何事物的存在与人民存在并无此种关系),因此,任何东西只有现实地影响了一个特殊的人以后,他才能知觉到它,除此以外,他便不能知觉到别的东西。因为我们心中之具有任何观念,并不能证明那个事物的存在,正如一张人像不能证明他在世界上实在存在着似的,亦正如梦中的幻景不能成功为真正的史迹似的。

2 以纸的白性为例——因此,我们所以注意到别的事物的存在,并且知道在那时候外界确实存在着一种东西,引起我们那个观念来(虽然我们也许不知道或不思考它是怎样引起那个观念的),只是因为我们现实地接受了那些观念。因为我们虽然不知道各种观念产生的途径,可是这并减少不了我们感官的确实性,并且减少不了由感官所得的那些观念的确实性。就如我写这篇论文时,纸就实在地刺激了我的两眼,在我心中发生了所谓白的那个观念(不论什么东西产生它),而且我亦由此知道那个性质或附性(它在我们眼前的现象永远引起那个观念来)是在我以外的外界实在存在着的。对于这一点,我所有的最大的确信,和我的才具所能达到的最大的确信,就在于我这两眼所有的证据,因为两个眼睛正是这回事情的唯一专管的判官。它们的证据我有理由认为是十分确定的,因此,我在写这篇论文时就不怀疑自己看见白和黑,而且不怀疑有一种实在存在的东西引起我那个感觉,正如我不怀疑自己正在写字,或正在运动自己的手似的。除了在人自己或上帝方面以外,关于任何事物的存在,人性所能得到的确实性,亦就以此为最大的了。

3 这虽然不如解证一样确实,可是亦可以叫做知识,而且证明外界事物的存在——我们借感官对各种外物的存在所发生的知识,虽然不如我们的直觉的知识那样确定,虽然不如理性在心中的明白抽象的观念方面所有的推论那样确定,可是它仍然是配得上称为知识的一种确信。我们如果相信各种官能是在活动着并把刺激它们的那些物象的存在正确地报告出来,则这并不是全无根据的一种自信。因为我想没有人会当采取怀疑态度,以致不能确信他所见所觉的那些事物的存在。至少我可以说,人如果怀疑到那样程度,则他不论怎样处理自己的思想,他总不能同我谈话;因为他从不能确知,我曾说了与他的意见相反的话。说到我自身,我想上帝已经使我充分确信外界事物的存在,因为我如果在各种途径下来使它们接触我的身体,我就能以在自身中产生出我们在现世所极关心的苦和乐来。我相信我们的官能在这方面并不会欺骗我们,而且这种信念就是我们在物质事物的存在方面所能达到的最大的确信。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我们做任何事情都是凭借于自己的官能,而且我们在谈论知识本身时,亦不能不借助于可以了解知识是什么一回事的那些官能。由此我们就可以确信,在各种外物刺激我们时,我们的官能,关于它们的存在所做的报告,是不会错误的。不过除此以外,我们还有别的与此可以互相印证的一些理由来证实我们这种确信。

4 第一点,因为我们不借感官的入口,就不能得到它们——第一点,我们分明看到,那些知觉是由刺激我们感官的一些外界原因给我们所产生的;因为缺乏任何感觉器官的人,就不能在心中生起属于那个感官的观念来。这是分明不容怀疑的;因此,我们不能不相信,它们是由那些感觉器官来的,而不是由别的途径来的。器官本身并不能产生它们,因为要是如此,则一个人的眼在暗中亦可以产生出颜色来,而且在冬天,他的鼻子亦可以嗅着玫瑰花香。因此,我们看到,人如果不到产波罗蜜的东印度群岛亲自尝尝它,则他便不会得到那种滋味。

5 第二点,因为由感觉来的一个观念和由记忆来的另一个观念,是很不相同的两种知觉——第二点,因为我们常见我们不能避免心中出现的那些观念。当我的眼帘紧闭,窗子紧合时,我一面可以任意在心中唤起先前感觉储于记忆中的光或日的观念来,而且一面又可以把那个观念抛弃了,转而来观察玫瑰花香的观念,或糖味的观念。但是我如果在正午时分把眼睛转向太阳,则我并不能避免光或太阳给我产生出的它们的观念。因此,存于记忆中的那些观念,和强迫而入的那些观念,显然有一种区别(前一种观念只要在心中,我就有能力来安排它们,搁置它们)。由此,我们就知道,一定有一种外界的原因,一定有一种外物的活跃动作,不论我们愿意与否,总要给我们心中产生出那些观念来,因为它们的效力,我是不能抵抗的。不但如此,任何人都可以在自身看到,在思维记忆中的日的观念时,和现实观察日时,显然有所区别。这两种观念,他是可以极其清晰地知觉到的,因此,很少有别的观念,能如它们那样彼此有所分别。因此,他就可以确知,它们并不都是记忆,并不单纯是他自身心理和想象的作用;而那种现实的视觉是有一个外界原因的。

6 第三点,伴随现实感觉而来的苦和乐,在那些观念复现时,并不相随而至,因为已经没有外物了——第三点,此外我们还可以附加说,有许多观念在产生时,虽然伴有痛苦,可是在后来我们记忆起它们的时候,并无些小难堪。就以冷或热的痛苦来说,则我们分明知道,它的观念在复现于人心中时,并不能搅扰我们。可是我们在真感觉它时,它原是很难受的,而且我们如果真再感觉它一次,它仍是很难受的。我们所以感到这种难受,正是因为外界物体在我们的身体上引起一种失调来。不过在我们记忆起饥渴头痛时,我们并感不到痛苦;这些观念永久不能搅乱我们,否则我们只要思想到它们,它们就会给我们痛苦,假使我们心中只有一些浮游的观念,和娱乐想象的一些现象,并没有打动我们实在存在的事物。说到伴随各种实在感觉而来的快乐,我们亦可以有同样的说法。数学的解证虽然不依靠于感官,可是我们如用图解来考察它,就可以使我们视觉的证据得到大的信用,并似乎给予它以一种接近于解证的确实性。因为一个人既然以线和角做成图解来度量一个形象的两角,并且由此承认此一角大于彼一角为一个不容否认的真理,那么他如果还怀疑在度量时亲眼所见的线和角的存在,那不是很奇怪的么?

7 第四点,我们的各种感官,在外物的存在方面,可以互相帮助其证据——第四点,关于外界可感物的存在,我们的各种感官可以互相证明其所报告的真理。一个人看到火以后,如果疑问,它是否只是一个幻想,则他可以再摸摸它,并且把手搁进去来试试它。单纯的观念或想象一定不能使他的手发生了剧烈的痛苦,除非那个痛苦亦是一个幻想。不过即在幻想中,当创伤好了以后,他也不能只借唤起火的观念,再发生这种痛苦。

因此,我就看到,在我写这篇论文时,我就能把纸的现象变了,而且我在想好字母以后,还可以预先说出,我只要一挥笔,下一刻的纸上就可以现出什么新观念来。我如果只是想象,而手却不动,或者手虽动,而眼却闭着,这些新观念就不会现出来;可是那些字一写在纸上以后,则我后来又不能不照它们的样子看见它们,又不能不发生了我所写的那些文字的观念。因此,它们显然不只是我们想象的游戏,因为我发现那些字母原来虽是由我的自由思想写就的,可是在写就以后,它们就不服从我们的思想了。我虽然随时可以想象它们消灭了,它们亦并不消灭,它们仍然继续按照我所写的那样,经常地,有规则地来刺激我的感官。此外我们如果再加上一点说,别人在看见它们以后,还会自然发出我原来写它们时所想表示出的那些声音,那么我们就更没有理由来怀疑我所写的那些文字是真在外界存在的,因为它们可以引起一系列有规则的声音,来刺激我的耳官,而这些声音并不能是我的想象的结果,而且我的记忆亦并不能都照那种秩序来保存它们。

8 这种确实性所能及的程度,正与人生所需要的相适合——不过说了半天,如果还有任何人怀疑存心,不信任自己的感官,并且断言,在我们一生中,我们所见,所听,所觉,所尝,所想,所做的,只是大梦中的一长串惑人幻象,并没有实在,因此,他就会怀疑一切事物的存在,或我们对任何事物所有的知识。不过我可以请他考虑,一切如果都是梦境,则他亦只有梦见自己发生这个疑问了;那么一个醒者答复他与否,亦就无关系了。不过他假如爱听的话,则他正不妨梦见我向他作下述的回答。我可以说,在自然界中存在着的各种事物的确实性,如果我们的感官亲自证实的,那么这种确实性不只是我们这身体的组织所能达到的最大的确实性,而且它是和我们的需要相适合的。我们的各种官能虽并不足以达到全部存在物的范围,并不能毫无疑义地对一切事物得到完全的,明白的,涵蓄的知识,它们只足以供保存自我营谋生命之用,因此,它们只要能把有利有害的事物确实地报告我们,那它们的功用就已经不小了。一个人如果看见一盏灯燃着,并且把自己的手指置在焰里试试它的力量,则他不会怀疑,能烧他、使他发生剧痛的那种东西是在外面存在的。这种确信是中用的,因为一个人在支配自己的行动时,所需要的确实性,只同他自己的行动一样确实,那就够了。我们这个做梦的人如果肯把自己的手搁在玻璃炉内,试试它的剧热,是否只是昏睡者想象中的一种浮游的幻想,则他会惊醒起来,确乎知道有一些东西不仅仅是想象,而且他的这种知识的确实性,远过于他原来所想象的。因此,这种明显性已经达到我们所希望的程度,因为它是同我们的快乐和痛苦,幸福和患难,一样确定的。超过这种限度,我们对于知识或存在就不必再关心了。我们对于外物存在的这样一种确信,已经足以指导我们来趋或避这些外物所引起的福与祸,而我们所以要想知道它们,重要的目的亦正在于此。

9 不过这种确实性不能超过实在的感觉——总而言之,我们的感官,既然实实在在把一个观念输入于我们的理解中,所以我们不得不相信,在那时,外界真正有一种东西在刺激我们的感官,并且借感官使我们的理解官能注意到它,因而确实产生了我们由此所知觉到的那个观念。我们并不能过分怀疑它们的证据,以至于怀疑我们感官所见为联合在一块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并不真正在一块存在。不过这种知识所及的范围,亦只以感官运用于刺激它们的特殊物象时所得的直接证据为限,它并超不出这个范围。因为我在一分钟前,纵然见过号称为人的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是在一块存在的,可是现在我如果只是一个人独在这里,那我就不能确知,那个人还存在着,因为他在一分钟前的存在和他现在的存在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我刚才虽可以凭感官知道他的存在,可是他仍会在千万种方式下消灭了。在今天方才见的人,我如果此刻尚且不能确知他的存在,则一个人如果同我的感官远隔起来,而且我自从昨天或去年还未见过他,则我更不知道他是存在的;至于别的人我如果从未看见他,则我更是不能确知他的存在的。因此,在我独处一室,写这篇论文时,千千万万人们虽然多半是存在的,可是我对于这件事并没有严格意义可称为知识的确定信念。此事发生的很大概然性,虽然使我无法怀疑,虽然使我不得不相信某些人现在还活在世界上(而且这些人们是我的相识,是同我共事的),并且应当本着这个信念来做一些事情,可是这只能说是概然性,并说不上是知识。

10 在样样事情方面要求解证,那是很愚昧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一个人虽然有理性,可以判断事物的各种差异的明显性和概然性,并且由此规制其行为,可是他的知识既然是有限的,因此,他并不当在本不能解证的事物方面要求解证和确信,而且他亦不当因为很合理的命题,和很明白的真理不能解证得克服了他的肤浅的怀疑口实(不是理由),就不来相信那些命题,而且就反着那些真理行事。倘若如此,那就很愚鲁,很妄诞了。因为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除了直截明白的解证以外,再不愿承认别的一切,则他便不能确信任何事物,只有速其死亡罢了。他的饮食虽精美,他亦会不敢来尝试;而且我亦真不知道,还有什么事情,他在做时,是凭借毫无疑义,毫不能反驳的根据的。

11 过去的存在是由记忆所认识的——我们的感官在现实运用于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说那种对象是存在的,同样,各种事物如果以前曾刺激过我们的感官,则我们的记忆亦可以使我们相信,它们是曾经存在过的。这样我们才知道各种事物过去是存在的;我们的感官曾把那些事物报告给我们,我们的记忆现在仍保存着这些观念。不过这种知识所及的范围仍以我们感官以前使我们确信的程度为限。因此,我在此刻如果看见水,则水现在的存在对我说来是一个毫无问题的真正命题。我如果记得我昨天看见它,则我可以说水曾在1688年7月10日存在过,而且只要我的记忆能保存这回事,我这个命题将永远是真实而不容怀疑的。我如果在那时候,又见过水上生了水泡,而且水泡上又有各种鲜美的颜色,则要说那些颜色曾经存在。那也一样是真实的,但是我现在既然看不见水和水泡,则我现在便不能确知水在当下是存在的,正如我不能确知水泡或其上的颜色是存在的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水泡和其颜色昨天存在过,就说它们今天亦必然存在,同样,我们亦不能因为水在昨天存在过,就说它今天亦必然存在。不过水的存在,仍是十分可靠的,因为我们常见水长期继续存在,而其上的水泡和颜色则迅速消失了。

12 神灵的存在是不能认识的——我以前已经指示过,我们对于神灵有什么观念,而且说过,那些观念是怎样获得的。不过我们心中虽然具有那些神灵的观念,而且知道我们具有它们,可是这些观念并不能使我们知道,任何那类东西是在外面存在着的,而且除了永久的上帝以外,我们亦并不能由此知道,宇宙中有任何有限的神灵或其他精神的存在物。我们自然可以根据启示或其他理由,来确信有这些被造物存在;但是我们的感官既然不能把它们发现出来,我们便没有方法可以知道它们的特殊存在。因为我们不能因为自己心中有这些存在物的观念,就能以确知实有有限的神灵存在,正如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有神仙或马面的观念,就知道有与这些观念相应的东西存在似的。

因此,关于有限神灵的存在,和其他事物的存在,我们只得自足于明白的信仰;而且在这方面,我们是永远达不到普遍确定的命题的。因为上帝所造的那些有智慧的神灵纵然千真万确仍然是存在着的,可是这一点永不能成为我们确实知识的一部分。这一类的命题,我们只可以当它们是十分可靠的而加以信仰,不过我们是永不能确知它们的。因此,在各种事物方面,如果只有我们的感官可以把或此或彼的特殊事物报告给我们,此外再没有别的知识,则我们在这些事物方面,便不能要求他人解证出普遍的确定性来,而且我们亦就不当追求这种普遍的确定性。

13 关于存在的特殊的命题是可以知道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命题共有两种。(一)一种命题是关系于与观念相应的事物之存在的。就如我们心中如果有了一个象、菲尼(鸾凤)、运动,或一个天使的观念,则我们自然会首先考察那个东西究竟存在不存在。这种知识只是属于特殊事物的。除了上帝的存在以外,我们只有借感官的报告,才能确知别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除此以外便无所知。(二)至于第二种命题则是表示抽象观念的契合或相违,以及其相互关系的。这一类命题是可以成为普遍的、确实的。就如我们有了上帝,自我,服从,恐惧等观念以后,则我们不能不相信,“我是应该恐惧上帝,服从上帝的”。我如果造成“人类”这个抽象观念,而且我为“人”中之一,则上述这个命题在一般的人方面都是确定的。不过“人应该恐惧上帝,服从上帝”的这个命题无论怎样真实,总不能给我证明世界上人的存在,而只有当这些被造物存在的时候,这个命题才能对它成为真实的。这一类普遍命题的确实性,只是依靠于那些抽象观念中所发现的契合或相违的。

14 有关抽象观念的概括命题也是可以知道的——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的知识所以成立,乃是外界存在的事物借我们的感官在我们心中产生了那些观念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形下,我们的知识所以成立,乃是因为心中的各种观念(不论它们是什么样的)产生了那些普遍而确定的命题的结果。这类命题多半都叫做永恒的真理 aeternae veritates,而且它们全部亦实在是如此的。不过它们所以是永恒的真理,并不是因为它们全部或一部印于一切人心中,或者因为它们是任何一个人心中的命题。只有人在得到抽象的观念以后,用肯定或否定把它们加以联合或分离时,人们才能构成这些命题。不过任何地方只要有人其物存在,而且他只要赋有各种官能来获得我们所有的那些观念,则我们便可以断言,他如果运用思想来考察那些观念,则他在他的观念之间,一定会看到契合和相违,而且他亦一定知道由此契合或相违而起的各种确定命题的真理。因此,这类命题所以名为永恒的真理,并非因为它们是实在形成的永恒的命题,而且是在理解形成它们以前就存在的;亦并非因为它们是由心外先在的一些模型印在心中的;乃是因为它们在抽象观念方面,如果有一次被造成真的,则不论在过去,在将来,任何时候,具有这些观念的人心只要复做一次这些命题,则这些命题永远被他认为是真实的。因为各个名词既被假设为永远表示着同一的观念,而且那些观念互相之间又有同一的关系,因此,关于任何抽象观念的命题,只要有一次是真的,则它们必然会成了永恒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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