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然在其种种特殊规律上有主观目的性这个假定的充分理由固无须在知识可能性的批判解释以外来寻找。这种目的性是有关于可理解性的——有关于人的判断力的作为判断力——而且是有关于把特殊的种种经验结合为自然的一种联系的系统这种可能性的。那么在这个系统中,我们就可进一步来在自然的许多产物中预测可能有某些产物,其形式是特别适合于人的判断力,好像是完全要照顾到我们的判断力才安放在那里似的。这一类的形式乃是那些形式,通过它们把统一性和异质性结合起来就适合于好像是加强那参加进去判断力的运用而起其作用的种种心理力量而且支持着它们的,于是美的形式 这个名称就以之称谓这一类的形式。
但是自然这个概括性的观念,作为感官对象的集合体意思的,并不给我们什么理由来假定自然的事物是互为手段与目的的,或者说它们的可能性是只由这一种的因果性才成为完全可理解的。因为既然谈到上述的美的形式时,事物的表象是在我们里面的某东西,那么就很容易甚至在验前想到这个表象是很适合而且便利于使我们的种种识知能力倾向于一种内部的有目的的调和的。但是在目的不是我们自己的目的,乃至不属于自然的这种地方(我们本不把自然作为是有理性的),那就绝无理由去在验前假定这些目的可以,或者还是应该构成一特种的因果关系,或者至少构成自然的一种完全特别的秩序。而且这些目的的实在存在是不能由经验证明的——除非假定先就有了一种心理欺骗的过程,把目的的概念曲解为事物所原有的,而且不是从这些事物和经验对它们所知道的东西得出这种概念来而利用这种概念,其意图是要与我们的种种表象借以得到内部联系的主观根据作类比而使自然成为我们可以理解的,而不是要从客观的根据来认识自然的。
而且客观目的性作为自然事物所据以成为可能的原理,远远不是把必然性 隶属于自然这个概念的,而正是为此,人们才引用这点来说明自然与其形式的不必然性。所以在谈到鸟的构造时,例如举出鸟骨的形成中空,鸟翼的位置的利于飞翔,鸟尾的便于转向,是要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单单看自然中的有效关系(nexus effectivus)而不求助于一特种的因果关系,即目的关系(nexus finalis),上述的一切都是高度不必然的。意思就是,自然作为单纯的机械作用来看,是能在千百种其他不同的方式上出现而不会恰恰碰见基于像这种原理的统一,而且因之我们是要只在自然的概念以外而不在它的里面,才可以指望在验前发现那种统一的小小一点根据的影子。
可是我们把目的性的估计,至少是不断然地,应用于自然的探讨,是正确的;但是只是为着要把这种探讨从服于观察与研究的原理,其方法是和以目的为归依的因果作用作比拟 而并不妄想用这种方法来说明 它,所以这是一种反思判断力的估计而不是确定判断力的估计。然而在自然的纯粹机械的因果作用不能使我们足够前进到远处这种情况下,为目的所确定的自然中的结合与形式这个概念,至少是又一条原理 把自然的现象归结为规则的。因为我们的这样做是提出一个目的性的根据,我们从而赋予对象的概念——好像那个概念是在自然里面而不是在我们自己里面发现似的——以关于这个对象的因果作用,或者应该说,我们从而和这种的因果作用作类比——就是和像我们在我们自己里面所经验的因果作用作类比——来描写这个对象的可能性,而这样就把自然看为是具有它自己在技巧上活动的一种能力;反过来,如果我们不把这样的一种活动的方式归于自然的话,就得要把它的因果作用看为是盲目的机械作用了。但是这不就等于相信自然是具有有目的地 来活动的原因,而且是可以看为在遵照其特殊规律上服从这些原因的。如果是像后一种说法那样,那么目的论所依据的就不只是一条以现象的判定为方向的制约性 原理,而竟以一条足以从其原因而得出自然产物的组织性 原理为依据了:其结果便是,自然目的这个概念,就不再为反思的判断力而存在,而是为确定的判断力而存在了。但是这样一来,这个目的的概念就不真正地特别和判断力联系着,像美这个概念作为一种形式上主观的目的性那样。恰恰相反,这个目的概念就会是理性的概念而把一种新的因果作用引入科学中去——而关于这个因果作用,我们一直是只从我们自己假借过来而以之归于其他的存在者,虽然我们的意思并非认为这些存在者和我们是在素质上相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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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原文的标题不是“导言”而是“第六十一节,关于自然的客观目的性”。但是,自然的目的性不过是《判断力批判》第二部分的总题,因而这个标题是等于“导言”这个标题的。——英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