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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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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界碑

大清国遣大臣与鄂罗斯国议定边界之碑。

一、将由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伦穆河、相近格尔必齐河为界。循此河上流不毛之地、有石大兴安以至于海。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一带之溪河、尽属鄂罗斯。

一、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为界。河之南岸、属于中国。河之北岸、属于鄂罗斯。其南岸之眉勒尔客河口、所有鄂罗斯房舍、迁移北岸。

一、将雅克萨地方鄂罗斯所修之城、尽行除毁。雅克萨所居鄂罗斯人民、及诸物、尽行撤往察汉汗之地。

一、凡猎户人等、断不许越界。如有一二小人、擅自越界捕猎偷盗者、即行擒拏、送各地方该管官、照所犯轻重惩处。或十人、或十五人、相聚持械捕猎、杀人抢掠者、必奏闻、即行正法。不以小故沮坏大事。仍与中国和好、毋起争端。

一、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所有鄂罗斯之人、鄂罗斯所有中国之人、仍留不必遣还。

一、今既永相和好。以后一切行旅、有准令往来文票者、许其贸易不禁。

一、和好会盟之后、有逃亡者、不许收留、即行送还。

满文汉译

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索额图,内大臣都统一等公国舅佟国纲,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会同俄罗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议得:

将自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鲁木河附近之格尔毕齐河为界,沿此河口之大兴安岭至海,凡岭阳流入黑龙江之河道,悉属中国,其岭阴河道,悉属俄罗斯。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道,暂行存放,俟各还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

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讷河为界,南岸属中国,北岸属俄罗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现存俄罗斯庐舍,著徙于北岸。

雅克萨地方俄罗斯所筑城垣,尽行拆毁,居民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处。

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伙执杖杀人劫物者,务必奏闻,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误犯者,两国照常和好,不得擅动征伐。

除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现有之俄罗斯人,及俄罗斯国现有中国之人,免其互相索还,著即存留。

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

自会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

两国大臣相会,议定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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