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影正统十一年八月,作晷影堂。(《昭代典则》。 )
正德十六年,漏刻博士朱裕言:“晷表尺寸不一,难以准测。而推算历数,用南京日出分秒,似相矛盾。请敕大臣一员,总理其事。铸立铜表,考四时日中之影。仍于河南阳城察旧立土圭,以合今日之晷;及分立圭表于山东、湖广、陕西、大名等处,以测四方之影。然后将内外晷影,新旧历书,错综参验,撰成定法。庶几天行合而交食不谬。”疏入,不报。(《天文志》。 )
郑世子载育曰:“何承天立表测影,始知自汉以来,冬至皆后天三日。然则推步晷影,乃治历之要也,《授时历》亦凭晷影为本,而《历经》不载推步晷影之术,是为缺略,今用北极出地度数,兼弧矢二卫以求之,庶尽其原。又随地形高下,立差以尽变,前此未有也。”又曰:“冬至之景,一丈有余。表高晷长,则影虚而淡。或设望筒、副表、影符之类,以求实影。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影符或一前却,所据之表或稍有倾欹,圭面或稍有斜侧。二至前后数日之影,进退止在毫厘之间,要亦难辨。况委托之人,未知当否?九服之远,既非目击,所报晷影,宁足信乎?”(《历志》。 )
宣城梅文鼎曰:“圭表之法:表短则分秒难明,表长则影虚而淡。郭守敬所以立四丈之表,用影符以取之也。日体甚大。坚表所测者,日体上边之影;横表所测者,日体下边之影;皆非中心之数。郭守敬所以于表端架横梁以测之也。然而非其本。必须正其表焉,平其圭焉,均其度焉:三者缺一,不可以得影。三者得矣;而人心有粗细,目力有利钝,任事有诚伪:不可不择也。知乎此,庶几晷影可得矣。”(《天文志》。 )
崇祯初,西洋人测得京、省北极出地度分:北京四十度,南京三十二度半,山东三十七度,山西三十八度,陕西三十六度,河南三十五度,浙江三十度,江西二十九度,湖广三十一度,四川二十九度,广东二十三度,福建二十六度,广西二十五度,云南二十二度,(按云南北极出地,高于广东。此二十二度,约计,或误。 )贵州二十四度。(以上极度,惟两京、江西、广东四处,皆系实测。其余则据地图约计之。 )又以十二度、度六十分、之表,测京师各节气午正日影;夏至三度三十三分,芒种、小暑三度四十二分,小满、大暑四度十五分,立夏、立秋五度六分,雨、处暑六度二十三分,清明、白露八度六分,春、秋分十度四分,惊蛰、寒露十二度二十六分,雨水、霜降十五度五分,立春、立冬十七度四十七分,大寒、小雪二十度四十七分,小寒、大雪二十三度三十分,冬至二十四度四分。(同上。 )
◎仪象
玑衡之象,或谓起于伏义,或谓作于帝喾,或云乃义和旧制,非舜创为也。马融谓:上天之体,不可测。知天之事者,惟有玑衡一事。即今浑天仪也。王蕃之论仪之制:置天梁地平以定天体,为四游以缀赤道者,此谓玑也;置望简横箫于仪中,以窥七曜之行,而知其躔离之次者,此谓衡也。唐李淳风为三重仪:在外曰六合,其外曰三辰,最内曰四游。而一行复益之以黄道仪,其为论亦密矣。靖康之乱,仪象归于金。元人袭之,而规环不协,难复施用。于是郭守敬创为简仪、仰仪、候极仪、浑天象、玲珑仪、立运仪、证理仪、景符、窥几、日月食仪、星晷定时仪,皆以意为之。始极精详。(《春明梦余录》。 )
浑天仪,四柱以铜龙,架而悬之。简仪,相似而省十之七,止周围数道而已。玉衡,亦以铜为之,如尺,而首尾皆曲,有二孔,对孔直窥,以候中星;又有铜球,左右转旋,以象天体,以方函盛之;函四周作二十八宿真形。观象台下小室,有量天尺,有铸铜人捧尺北面。室穴其顶,以候日中测影之长短。冬至后可得一丈七尺,夏至后可得二尺。中为紫微殿,殿傍有铜壶滴漏。其简仪,乃耶律楚材制。(同上。 )
璇玑玉衡为仪象之权舆,然不见用于三代。《周礼》有圭、表、壶、漏,而无玑、衡。其制遂不可考。汉人创造浑天仪,谓即玑衡遗制,其或然与?厥后代有制作。大抵以六合、三辰、四游重环凑合者,谓之浑天仪。以实体圆球,绘黄赤经纬度,或缀以星宿者,谓之浑天象。外此,则圭、表、壶、漏而已。迨元作简仪、仰仪、窥几、景符之属,制器始精详矣。
太祖平元。司天监进水晶刻漏,中设二木偶人,能按时自击钲鼓。太祖以其无益而碎之。洪武十七年,造观星盘。(已上《天文志》。 )十八年十月丙申,筑观星台于鸡鸣山。(《昭代典则》。 )
二十四年,铸浑天仪。(《天文志》。 )仁宗即位,作观象台于禁中。(《大政记》。 )
正统二年,行在钦天监正皇甫仲和奏言:“南京观象台设浑天仪、简仪、圭、表以窥测七政行度,而北京乃止于齐化门城上观测,未有仪象。乞令本监官往南京,用木做造挈赴北京,以较验北极出地高下,然后用铜别铸。庶几占测有凭。”从之。明年冬,乃铸铜浑天仪、简仪于北京。御制《观天器铭》。
十二年九月,监正彭德清言:“北京北极出地度,太阳出入时刻,与南京不同;冬夏昼夜,长短亦异。今宫禁及官府漏箭,皆南京旧式,不可用。”有旨,令内官监改造。
景泰六年,造内观象台简仪及铜壶。(已上《天文志》。 )
成化中,礼部侍郎周洪谟以:《蔡传》所释“璇玑玉衡”,后人遵用其制,考验多不同,宜改制。帝即属洪谟。洪谟易以木,旬日而就。(《周洪谟传》。 )
弘治二年,监正吴昊言:“考验四正日度,黄赤二道应交于璧轸。观象台旧制,浑仪,黄赤二道交于奎轸,不合天象。其南北两轴不合两极出入之度,窥管又不与太阳出没相当,故虽设而不同。所用简仪,则郭守敬遗制,而北极云柱差短,以测经星去极,亦不能无爽。请修改,或别造,以成一代之制。”事下礼部覆议,令监副张绅造木样以待试验,黄道度许修改焉。
嘉靖二年,修相风杆及简、浑二仪。(已上《天文志》。 )
河南巡抚何天衢言:“登封县旧有观星、测景二台,周公营洛邑时,手建遗迹也。土圭、表漏具在。乞敕饮天监官考正制度尺寸,书之史册。”从之。(《通纪》。 )
七年,始立四丈木表,以测晷影,定气朔。由是钦天监之立运仪,正方案,悬晷、偏晷、盘晷诸式,具备于观象台。一以元法为断。
万历中,西洋人利玛窦制浑仪、天球、地球等器。仁和李之藻撰《浑天仪说》,发明制造施用之法。其制,不外于六合、三辰、四游之法。但古法:北极出地,铸为定度;此则子午提规可以随地度高下,于用为便耳。
崇祯二年,礼部侍郎徐光启兼理历法,请造象限大仪六,纪限大仪三,平悬浑仪三,交食仪一,列宿经纬天球一,万国经纬地球一,平面日晷三,转盘星晷三,候时钟三,望远镜三。报允。已又言:“定时之法,当议者五事:一曰壶漏,二曰指南针,三曰表臬,四曰仪,五曰晷漏。”
七年八月,右参政李天经请造沙漏。明初,詹希元以水漏至严寒水冻,辄不能行,故以沙代水。然沙行太疾,未协天运,乃以斗轮之外,复加四轮,轮皆三十六齿。厥后周述学病其窍太小,而沙易堙,乃更制为六轮。其五轮悉三十齿,而微裕其窍。运行始与晷协。天经所请,殆其遗意欤?(已上《天文志》。 )
十四年,礼部言:“寺臣李天经等所制日晷、星晷、星球、星屏、窥筒诸器,多历家所未备。”又言:“旧法用日度,计日定率。西法用天度,因天立差。旧法用黄道矩度,西法用黄道纬度。虽微有不同,然其黄、赤仪器,与守敬简仪、仰仪、侯极、景符、玲珑、立运等仪,亦皆相似。特守敬之徒,沿习不察耳。”(《春明梦余录》。 )
◎句股
唐顺之《句股测望论》:“句股,所谓矩也。古人的执数寸之矩,而日月之运行,肉迟速之变,山溪之高深广远,凡目力所及,无不可知,盖不能逃于数也。句股之法:横为句,纵为股,斜为弦。句、股求统,句、股自乘相并为实,平方开之,得弦。句、弦求股,句、弦自乘相减为实,平方开之,得股。股、弦求句,同法。盖一弦实,藏一句、一股之实;一句、一股之实,并得一弦实也。数非两不可行。因句、股得弦,因股、弦而得句,因句、弦而得股。三者之中,其两者显而可知,其一者藏而不可知。因两以得三,此句股法之可通者也。至于远近可知,而高下不可知。如:卑则塔影,高则日影之类。塔景之在地者,可量,人足可以至于戴日之下,而日与塔高低之数不可知。则是有句而无股、弦,三者缺其二,数不可起,而句股之法穷矣。于是有立表之法,盖以小句股求大句股也。小句股每一寸之句,为股长几何;则大句股每尺之句,其股长几何,可知矣。此以人目、与表、与所望之高,三相直而知之也。人目至表,小弦也。人目至所望之高,大弦也。又法:表为小股,其高几何与至塔下之数相乘,以小句除之,则得塔高。盖横之则为小股至塔之积,纵之则为小句至塔顶之积,纵横之数恰同。是变句以为股,因横而得纵者也。句、股、弦三者,有一可知,则立表之法,可得而用。若其高与远之数皆不可知,而但目力可极,如隔海望山之类。则句、股、弦三者无一可知,而立表之法又穷矣。于是有重表之法。盖两表相去几何,为影差者几何,因其差以求句股,亦可得矣。立表者,以通句股之穷也。重表者,以通一表之穷也。其实,重表一表也,一表句股也,无二法也。”(《春明梦余录》。 )
徐光启曰:“句股即三边直角形也。底线为句,底上之垂线为股,对直角边为弦。句股上两直角方形并,与弦上直角方形等。故句三、股四,则弦必五。从此,可以句股求弦,句弦求股,股弦求句;可以求句股中容方、容圆;可以各较,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各和,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大小两句、股互相求;可以立表,求高深广远,以通句股之穷;可以二表、四表,求极高深、极广远,以通立表之穷。”(《句股义》。 )
◎权量
王焕如曰:“八音者,圣人致中和之器也。其制之长短、广狭、小大、轻重皆有数。三三迭运,九九相乘,天地万物之所生也,太和元气之所钟也,声律家谓之元声。黄钟者,天地阴阳之和也。今按黄钟之长九寸。十寸为尺,十尺曰丈。黄钟之管,其容子粟黍中者一千二百,为龠。十龠曰合,十合曰升,十升曰斗,十斗曰斛。黄钟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两四分,分六铢。铢十累,累十黍。黍凡二千四百,得两。十六两曰斤,二斤曰裹,十五斤曰称,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三之、九之、损之、益之,以合阴阳之中,以通律吕之和。长短、广狭、小大、轻重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以十有二声为齐量。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之以十二,天之道也。”(《春明梦余录》。 )
李之藻曰:“凡度:十丈曰引,五丈曰端,四丈曰疋,十尺曰丈,十寸曰尺,十分曰寸。而计田,则横一丈,纵六十丈为亩。四分其亩为一角,角得方丈者五十。十分其为一分,分得方丈者六,得方尺者六百。分以下厘毫析之,而以百亩为顷。五顷四十亩为邱。凡量:六粟为圭,十圭为撮,十撮为抄,十抄为勺。满十而进之,为合,为升,为斗,为石。石亦曰斛。凡衡:以两为君。两有十钱,钱有十分。自分下,什而析之,曰厘,曰毫,曰丝,曰忽,曰微,曰纤,曰沙,曰尘,曰埃,曰渺,曰漠。至细之倪,惟所立名。而十六两为斤,二百斤为引。此公私通用之则也。历法:每度百分,每分百秒。西历则积六十秒为分,积六十分为度;秒以下,俱以六十析之。(《同文算指》。 )
崇祯十四年,上欲考定乐律,命工部察周尺之制。工部不能定,移问礼部。礼部覆云:’周尺之制,古今推求不一。有周累黍者:《汉书律历志》云:‘以子黍中者度之,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一黍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颜师古云:‘中者,不大不小。’《唐礼乐志》云:‘黍真则尺定,尺定则律均。’宋窦俨司马光等,考定周尺,用上党黍十黍为一寸。是也。有用指者:古人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寻。大禹声为律,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许慎《说文》曰:‘中妇人手长八尺,谓之咫尺。’即周尺也。有用璧羡者:《考工记》曰:‘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盖璧径九寸,羡而长之,纵十寸,横八寸,周谓之度尺。则周之十寸、八寸皆为尺也。有用{艹票}粟者:{艹票},禾穗芒也。《淮南子》曰:‘律数十二,故十二{艹票}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是也。有用蚕丝者:《孙子算经》云:‘蚕吐丝为忽,自丝、毫、厘、分而成一寸。’是也。有用马尾者:《易纬》以十马尾为分。是也。详考之,窃谓:人指则长、短不同,璧羡则古璧杂得,粟有轻、重,马尾有巨、细,蚕丝秒忽杂辨,惟累黍之法为正。而又有谓:圭璧之属用指尺,冠冕、尊彝之属用黍尺者。又有谓:岁有丰歉,地有肥硗,累黍较验,亦复不齐者。故前代制尺,非特用累黍,又必求古器以杂较焉。《隋书》所载历代之尺,十有五种。第一种即周尺,与西汉刘歆铜斛尺、东汉晋武铜尺、晋荀勖律尺、祖冲之铜尺,皆合。今去古既远,欲求确据,惟我高皇帝时,命宋濂、冷谦等所定乐律,及刘基等所定钦天监晷影,可凭。而晷影尤其显者。宋和岘用西京铜望臬,即司天台影铜臬下石尺也。影表上可测天,度数不爽,况其他乎?唐顺之曰:‘钦天监表尺乃元郭守敬所造,比市尺止得八寸强。守敬精于律历,决非妄作。尝黑黍中者一千二百粒,日乾之,称量重五钱者,以九十粒横之,合为九寸,与表尺果合。’于今欲求周尺,似不能舍是而他求矣。抑又有说焉。高皇帝创制垂法,当时制为镇圭。定按周尺莫若以镇圭之尺为主。若欲别造准尺,必博a8古器,如表尺之属,兼求真黍,参互考定,非可悬虚臆决也。”疏入。得旨,著熙镇圭式造尺。
审度嘉量权衡皆出于律。自积黍之法不明,黄钟之说,纷如聚讼。近代郑世子考羊头山黍以时等则称之,百粒得二分五厘。至两龠,二千四百,重六钱。则今之六钱为古一两。以约度量,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斗即古之一斛。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已上《春明梦余录》。 )
◎时令
洪武四年正月癸卯,帝谓中书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于冬。京师尚尔,况北边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吾守边将士甚艰苦。尔中书其以府库所储布帛制棉衣。运赴蔚、朔、宁夏等处,以给将士。”(《大训记》。 )
又谓中书省臣曰:“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本业,而军费悉自民出。今春时和,宜令有司劝农事,勿夺其时。仍观一岁中之收获多寡,立为劝惩。”(《农政全书》。 )
五年五月戊午,夏至,祭方丘礼毕,驾远乾清宫,谓皇后嫔妃曰:“方农时,天久不雨,苗未入土。朕恐民之失望也,甚忧之。汝等宜皆蔬食,自今日始。俟雨泽降,复常膳如故。”(《大训记》 )
十二年七月,冯胜督建周王宫殿于开封府,将以九月兴役。帝赐敕谕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麦耳。近闻尔令有司集民夫,九月赴工。正当播种之时而役之,是夺其时也。过此地冻,不得入土,来岁何望,敕至放还。俟农隙之时,赴工未晚也。”(《明正统宗》。 )
十三年,置四辅官,以四时为号,命协赞政事,均调四时。会立冬,朔风酿寒,帝以为顺冬令,乃赐敕嘉勉。(《安然传》。 )
十五年,谕刑官曰:“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减死论。”(《春明梦余录》。 )
谕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辽东驿卒。天气尚寒,恐道途冻馁。令就济宁暂住,往春暖遣行。”(同上。 )
二十一年,解缙言:“治历明时,授民作事,但申播植之宜,何用建除之谬。所宜著者,日月之行,星辰之次,仰观俯察,事合逆顺。七政之齐,正此类也。”(《解缙传》。 )
武定侯郭英请筑鲁王茔所享堂周垣。上曰:“‘使民以时。’奈何当耕种之日,稳筑垣以夺农时乎?”止之。(《农政全书》。 )
永乐二年四月,谕法司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尔等,尽数日疏决。”(《大训记》。 )
又谕:“今春时和,东作方兴。宜申明教术,劝课农桑。”(《农政全书》。 )
宣德元年五月,谕三法司曰:“古者,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拔重囚,益其食。所以顺时令重人命也。祖宗时,遇隆寒盛暑,必命法司录囚。今天气向炎,不分轻重悉系之,非钦恤之道。卿等当体此心,即量轻重区别之。务存平恕,毋致深刻。”(《三编》。 )
五年二月,帝以春和,下诏宽恤。(《三编》。 )
七年二月,帝以春和,谕法司录囚。帝亲阅众囚,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刑法志》。 )
天顺五年二月,谕法司曰:“春阳肇序,万物咸新。在京文武官除赃罪外,诸犯录悉与湔除,命奉公守法。”(《明政统宗》。 )
成化十年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刑法志》。 )
嘉靖四年二月乙卯,御史王鼎言:“《礼月令》:‘仲春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今所犯笞杖徒流罪,淹系经年,不即遣释,多以禁死。足以干天地之和。”上是之。诏内外理刑官:“凡狱成者,各即放遣。违者,罪之。”(《实录》。 )
二十二年,御史何瓒言:“京师苦寒,小民冻馁枕藉。乞多方振救,并行江北诸郡加惠,以广德意。”帝曰:“今岁严寒,困穷可悯。亟行一体振之。”(《三编》。 )
二十四年正月,上以春多疾疫,命施药于朝天门外,溥济贫民。(《实录》。 )
三十二年,南京刑部尚书顾应祥秋奏决囚。比得决单已逾冬至二日。例当复请。应祥竟论决。御史参劾,上令应祥致仕。(王圻《通考》。 )
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奏:“五岁方恤刑,恐冤狱无所诉。请敕天下抚、按,方春时和,令监司按行州县,大录系囚;按察使则录会城囚。死罪矜疑,及徒流以下可原者,抚、按以达于朝。期毋过夏月。”(《孙丕扬传》。 )
三十八年十一月朔,日有食之。礼部右侍郎翁正春言:“前两岁,食四月朔,纯阳之月也。今食十一月朔,阳生之月也。仲冬之月,于律为黄钟,于卦为复。乃群阴已极,一阳初生之候。而有此亏蚀,其灾异尤甚。君德象日,宜照临宣布,不宜暗汶闭藏。自万历二十年后,货财日敛聚,人才日剥落。一切请补大僚,考选起废,率皆不报。六卿、九列之地,三、五晨星。阊阖徒号,天听愈杳。天下不见阳和舒育之气,如在穷阴冱寒之中。是以上天谴告如此。然日之依与更,止在一时:而皇上之寝与行,止在一念。诚翻然转移,立见改辙;将日中之治,可保无疆矣。”疏入,不省。(《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