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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釆访贞孝节烈妇女旌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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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孝子。凡实行昭彰,乡邻共喻,无间人言者,可采其平日事亲若何?奉养若何?终丧若何?详为纪载。间有割股疗疾、出于至性者,亦须叙明。

一、孝子割股伤生及烈妇夫死并无逼嫁情形而遽殉节者,奉旨不准给旌。此自圣朝广大好生之德;然有出自至性、割臂割股疗病至愈、两无伤损者,伉俪情重、不因逼迫而慷慨以殉夫者,由六部九卿科道疆臣奏请旌表,候旨遵行。此足见我朝典例,仁之至、义之尽。凡我士民,当仰体朝廷德意,遇有此等,一体开报。

一、列女分贞、孝、节、烈四种名目。女曰贞,妇曰节。孝者,妇女善事其父母、翁姑也。烈者,妇女惨遭不幸、奋不顾身也。此须分晰明白。

一、女未字在母家守贞者,曰贞女。已字未嫁而夫死,遂赴夫家守贞者,曰贞妇。女家无男子,女自誓在家守贞、奉养父母终老者,曰孝女。出嫁孝养舅姑代替危难者、妇代夫危难者,均曰孝妇。夫死守节、孝养舅姑、抚孤成立者,或无子而守节终养者,均曰节孝。凡节未有不孝者也。不论妻妾,但年三十以前夫死而守节至五十岁者,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均曰节妇。

一、夫死以身殉夫者,曰烈妇。遭遇盗贼强暴捐躯殉难者,妇曰烈妇,女曰烈女。力不能拒、羞愤实时自尽者,亦合旌表例建坊。凡妇女贞而兼孝者,曰贞孝;兼节者,曰贞节;兼烈者,曰贞烈;节而兼孝者,日节孝;兼烈者,日节烈。各随其事实变通办理可也。

一、女许字未嫁而夫死、女往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一体旌表。

一、妇女遭寇守节致死,虽事历年久,准补行请旌建坊。

一、节妇夫死毁容自誓、如令(?)女割鼻之类,近年新例不俟年限即行给旌;如遇此等,亦应开报。

一、本省府厅州县开报贞孝节烈妇女,请注明某里、某乡及里乡户首姓名、举贡生监保认姓名,以备查核。

一、贞女、孝女,请载父母名氏,云某人之女某贞姬、贞娥、贞姑,称谓各随乡俗可也。已许字者曰字某姓,未字则云未字。

一、贞节烈妇,请载夫名,云某人之妻某氏;孝妇兼载舅姑名氏。

一、贞节妇某年于归、某年夫卒,计守贞、守节若干年,现存年若干岁;其未五十而身故者,载某年身故,计生前守贞、守节若干年。

一、节妇有子几人,或抚子、或无子,均请分析载明。凡妇人守贞砥节,其志至苦而其神至清,故子孙多致贵显,非独天之报施不爽,亦其平日之懿行淑德所以感之者有渐也。如贞节之子孙,有得科名仕官者,均应详载。

一、烈妇、烈女,请载某年月日遭寇贼强暴自尽。其贞、孝、节三等妇女卒之年月日及葬地,有可考者,亦应载明。

一、贞、孝、节、烈妇女已请旌表者,应书明某年月日、某官某题请旌表。其未旌表者,亦应书明尚未奉旌表。

一、贞、孝、节、烈业经题奏,奉旨予旌,而通志遗漏未载者,亦请开明补刊不误。

十二月初二日,奉到台湾纂修通志总局司道为严催速送事:『照得本总局纂修通志,早经通饬各属举办釆访,以便纂辑。嗣因延未采送到局,复经迭次分催,酌加经费,勒限造送去后;续据各属先后釆访完竣,造册送局各在案。惟有该县应造前项册籍,所阙尚多,阅时已久;早经逾限,未据造送完竣,复于本年二月、九月迭经檄催,迄今又阅数月,仍然任催罔应,实属挨延,不成事体。本总局需费甚巨,因该县釆访未完,搁笔以待,以致虚縻经费,势难再任宕延。合再严催。为此,札仰该县着于札到之日,立将何时釆访完竣,先行禀复,一面迅将未完釆访各条,查造齐全,星飞递送,不得再行挨延,致干未便。懔之,慎之。切速,特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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